装修知识

欢迎光临天霸装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nrj999 2020年09月27日 装修知识 30 0

消防管道安装施工规范

一、消防管道螺纹连接管道变径时,丝扣连接应采用异径管零件,避免采用补芯。如需补芯时,弯头上下不得使用,三通零件上只允许用一个,四通零件上不超过两个。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的材料挤入管内,连接后应将外部清理干净。

二、消防管道焊接连接焊接时,异径管道的管径二者相差不应大于50mm,如大于50mm时,应采用大小头焊接,表面不允许有裂缝、气孔、夹渣、溶合性飞溅、咬边、凹陷、接头坡口错位等。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三、套管

(1)管道穿墙,过楼板应加套管、管道焊缝不应置于套管内,穿墙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的厚度。

(2)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地面50mm。

四、管路加固管道固定采用管道吊架和防晃支架,并宜满足以下要求:

(1)在管径为50mm或50mm以上的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于少应设置一个防晃支架,管道过长或改变方向时必须增设防晃支架。

(2)相邻两喷头间的管段上至少应设一个吊架。当喷头间距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

(3)吊架、防晃支架宜直接固定于建筑物上,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消防管道安装

(1)报警阀以后的管路上不应有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2)自动喷水灭火的管道应设有坡度,并坡向排水管或辅助排水管。湿式系统干管的坡度不应小于0.002°,配水管、配水支管的坡度不小于0.005°。

(3)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

(4)每侧每根的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管在吊顶上、下均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各不多于8个。

B、严重危险级建筑、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5)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最小的距离应符合表11-21的要求。

六、减压孔板和节流装置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直径为50mm或50mm以上的水平管段上。

(2)孔板应安装在水流转弯下游一侧自管段上,与弯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两倍。

(3)节流管的长度不宜小于1.0m。

(4)节流管的直径宜按表11-22的规定选取。

七、管道色标消防配水干管、配水管道应涂以红色或红色环圈标记,以区域其他管道。

最新的消防规范?

您好!消防相关规范很多,我列举了一些,仅供参考,您也可以上网搜一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图示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及图示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图示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防排烟技术标准》及图示

等几大主要规范。

此外还有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规范》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等一些规范。

消防工程一定要知道的127条规范

来源:广联达广材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

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

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3

室外消防栓系统

18、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19、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0、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21、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2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23、室外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从地面算起)。

24、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栓的用水量应保证30L/S 25、20。按建筑面积计算。

25、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26、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27、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8、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29、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30、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 L/s计算;水泵结合器的用水量10L/S -15L/S。

31、高层建筑的消防栓充实水柱不小于10米-13米

32、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33、消防水池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34、消防水池一类18立方米。住宅一类建筑12立方米

3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4

室内消防栓系统

36、民用建筑用水量室内消火栓一般20L/S,布置不小于4个。室内消防栓用水量:建筑高度大于50米 10L/S 超高层建筑 30L/S。

37、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38、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39、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40、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两个消防水栓的距离不应超过25米,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

41、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42、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

43、同层消防栓距离不超过30米。栓口距地面1.1米。栓口为DN65。水龙带不小于25米,水龙口20毫米。

44、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5

自动喷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的类型

湿式喷淋灭火系统(适用于室内温度4-700C)、干式喷林灭火系统(适用于室内温度4-700C)、预作用喷林灭火系统。雨淋喷林系统、水幕系统

45、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6、自动喷林系统的组成: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压力表、启闭指示装置。并设有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辅助电动报警装置组成。

47、报警阀安装距地面1.2米。

48、每个报警阀控制的喷淋头湿式或预作用喷淋头不超过800个。干式有排气装置的50个,干式无排气装置的250个

49、消防支管的管径不小于25。每个消防支管最多能代8个喷淋头

6

消防水泵

50、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高层建筑设有防超压措施

51、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

52、固定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

53、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7

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

54、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5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56、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57、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8、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59、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8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

60、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

62、建筑面积大于500m 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3、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4、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65、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

66、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

67、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不同电压、电流、不同回路、不同系统、不同类别的线不能放在同一线槽内。

68、线槽每隔1.5米设吊架及支架,吊拉杆不小于6MM。

69、消防电源应为专用电源,不允许插接接头,

70、消控室门向疏散方向开门,允许有送回风管但应加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越,控制台周围留1米通道和检修通道。

71、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显示保护地图(模拟图、平面图);显示消防电源的状态;配备火灾报警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72、消防控制状态的过程:当火灾报警时;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室内消防栓系统启动(消防水泵启动);电源进行切换(非消防电源停电,应急消防电源启动),并接通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照明。电梯迫降在首层;,加压送风机启动(风口开启),隔离系统启动(防火卷帘下降);防火门关闭

73、每隔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两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距离不超过30米,安装位置1.3-1.5米

9

防烟、排烟系统

74、一二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烟分区。

75、防烟分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不大于防火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一般在走廊、防烟道、排风井道各自独立,耐火等级1小时

76、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分为:机械排烟系统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系统。

77、塔楼建筑应设有两个疏散防烟楼梯;并设有前室,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

78、防烟楼梯间。合用消防前室设计风量0-0。0-0M3、H。层数超过32层的分段计算(一)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在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当楼梯间和消防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必须合用时应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力点的的压头损失,其余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80、防烟楼梯间为50PA

81、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避难间为25PA

82、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

8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的风速规定1)采用金属风管,风速不大于20米、秒2) 混凝土结构管道风速不大于15米、秒3) 送风口的风速不大于7米、秒。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米、秒

84、排烟系统的设置的:一般设置在楼梯间、前室、消防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

85、超过32层的建筑楼梯间的送风量和排风量应分段计算

86、剪力楼楼梯间可供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两个楼梯间计算,风口分别设置。

87、避难层的加压送风量按净面积计算不小于30立方米、秒,避难层应设有消防电梯出口、应急照明、广播、消防电话、消防栓、并设有独立的防烟设施,防烟楼梯进行分割(二)机械排风(防烟)系统

88、排烟系统的设置条件:1)建筑高度超过32米,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

89、防烟系统的安装位置: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2)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3)排烟口安装在屋面及顶棚位置;排烟量不小于60立方米、秒4)防烟口设置水平距离不超过30米 防烟阀关闭温度280 0C5)走廊的防排烟系统竖向设置,室内的按防火分区设置6)机械防排烟系统可以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7)防火风管为建筑中的安全救生系统: 主要应用于火灾时的排烟和正压送风的救生保障系统,一般可分为1h、2h、4h等的不同要求级别

90、通风与空气调节1)通风系统应设置,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每五层设置(不超过5层),2)通风空调系统穿越下列情况时安装防火阀70 0C(穿越防火分区墙、楼板变形缝等)

10

其他

91、玻璃幕的耐火等级应耐火1小时

92、建筑变形缝等应加防火保护层

93、无框玻璃幕墙及间隔玻璃幕墙应耐火1小时,应有800MM高实体墙。

94、发电机房储油不能超过8小时用量,

95、高层建筑的间距13米、群楼6米

96、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与建筑物距离不小于5米,高度不超过4米

97、建筑物的变形缝及金属结构要加防火保护层。

98、一、二级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距离150米,面积平方米。电缆井、管道井、排风井、防烟井应每层进行分隔。

11

防火分区

99、一类建筑:平方米;二类建筑:平方米;地下室:500平方米

100、高层建筑与裙楼有防火墙及良好的防火措施时最大防火分区不应超过平方米

101、高层建筑有自动扶梯、上下层连通、上下开口通道楼梯等,防火分区应按上下连通作分防火分区,面积叠加计算

102、每层防火分区安全通道门不应小于两个,两个安全门的距离不小于5米。一般在24-40米,环形走廊10-20米;安全疏散门距离室内的任何一点不超过40米,室内到室内门不超过15米。

103、首层消防通道走廊宽-毫米;门900-毫米,门往外开。门外1.4米内不应有踏步

104、防火卷帘耐火等级一般为3小时

105、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住户不超过八户,应设有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

106、消防电梯的配置:小于平方米设置一台消防电梯,大于小于平方米2台,平方米3台

107、消防电梯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前室不小于6平方米。

108、十层以上的建筑应在单元内的阳台进行连通或凹陷

12

消防给水及消防灭火设备

109、消防电梯前室设有消火栓

110、消防泵房耐火等级为2级。消防水箱楼板厚15毫米,隔墙耐火2小时,甲级防火门。

111、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均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消防验收规范一、 安装

112、安装线管时 当管长超过45米时应设有接线盒

113、管道穿越消防水池和剪力墙时应加放水套管,震动管道要加柔性接头,与水箱接口要用焊接,消防水箱要预留1米的通道周围不得小于0.7米,与顶棚高度不小于0.6米。压力表的量程是2.5倍。

114、消防水泵结合器的组成:接口、本体、连接器、止回阀、安全阀、防空阀、控制阀顺序安装,安装高度1.1米

115、小于或等于DN100的管道采用焊接。大于DN100的管道采用卡故连接

116、管道安装与楼板粱、拄、的距离,按管道的管径为递增40-200毫米

117、管道与支架的安装距离,按管道的管径为递增3.5-12毫米。

118、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的安装距离不宜小于300毫米,与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得小于750毫米。

119、管道穿过变形缝的时候,采用柔性接头和短管。短管不得小于墙体长度或出墙体50毫米。

120、管道竖向安装支架距离1.5-1.8米。

121、消防水泵出口应安装止回阀、压力表。

122、消防气压装置安装距棚顶高度不小于1.0米

123、消防结合器的安装顺序,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防空阀、止回阀、

124、报警阀组安装距离距地面1。2米,水力警铃与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新钢管长度不超过6米二、 灭火器的配置规范。

125、按类型分为A、B、C、类三、喷林头

126、喷淋头的保护面积8平方米(严重的5.4米)喷淋头的水平距离为2.8米(中危险级3.6米),喷淋头与柱面、或墙面的距离1.4米(严重的1.1米),侧喷距顶棚距离7.5-15CM

127、侧喷垂直两米,两侧1米内严禁有障碍物。侧喷的最远距离7米。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0-)

一、场内临时道路

一、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二、防火间距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

1.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注: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

2.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2.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2.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要求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要求设置符合第4条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3.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3.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 m2 的在建工程;

3.3超过10 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4.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4.3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四、建筑防火

4.1 一般规定

4.1.1 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 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

况进行确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 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 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

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 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m2;

4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 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护栏杆;

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 高层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 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五、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5.1.3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4 节的有关规定。

5.1.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5.2 灭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

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

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 的规定。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 次确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0m3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 的规定:

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 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 的规定:

5.3.10 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 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

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 套。

5.3.1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5.3.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5.4 应急照明

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六、防火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6.1.3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6.1.4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 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6.1.5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 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3 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4 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6.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 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3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 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6.1.7 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 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 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6.1.8 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 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3 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 逃生方法及路线。

6.1.9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 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 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 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6.1.10 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6.1.11 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 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6.2.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2.4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4 的要求;

2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 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6.4 其他施工管理

6.4.1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6.4.2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6.4.3 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6.4.4 施工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不应被拆除。

6.4.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赞(

装修推荐

推荐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