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2-,自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foundation
GB 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10月1日
前 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
新修订的标准共分为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工程、基础工程、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工程、边坡工程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调整了章节的编排;2.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具体地基名称的术语说明,增加了与验收要求相关的术语内容;3.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4.调整了振冲地基和砂桩地基,合并成砂石桩复合地基;5.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锚杆基础等基础的验收规定;6.增加了咬合桩墙、土体加固及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规定;8.增加了地下水控制和边坡工程的验收规定;9.增加了验槽检验要点的规定;10.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江西中路406号;邮政编码:02)。
1 总 则1.0.1 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检验 inspection 对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设计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2 验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的活动。
2.0.3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质量、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5 验槽 ground inspecting 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3 基本规定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0.2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3.0.3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0.5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规定执行。3.0.7 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
3.0.8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的规定; 2 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的规定; 3 砂、石子、水泥、石灰、粉煤灰、矿(钢)渣粉等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地基工程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4.1.2 平板静载试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按设计或有关标准确定。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m2;强夯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2。复合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尺寸应根据设计置换率计算确定。4.1.3 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4.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m2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4.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4.1.6 除本标准第4.1.4条和第4.1.5条指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检验批抽样。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4.1.7 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4.2.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4.2.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2.4 素土、灰土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匀性。4.3.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4.3.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砂和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4.4.2 施工中应检查基槽清底状况、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表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质量。4.5.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4.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6 强夯地基
4.6.1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质量和尺寸、落距控制方法、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4.6.2 施工中应检查夯锤落距、夯点位置、夯击范围、夯击击数、夯击遍数、每击夯沉量、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总夯沉量和夯点施工起止时间等。
4.6.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表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7 注浆地基
4.7.1 施工前应检查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及注浆设备性能。4.7.2 施工中应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及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4.7.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4 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表4.7.4 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8 预压地基
4.8.1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和监测初始数据、排水设施和竖向排水体等。4.8.2 施工中应检查堆载高度、变形速率,真空预压施工时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读数等。4.8.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4 预压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表4.8.4 预压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9 砂石桩复合地基
4.9.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料的含泥量及有机质含量等。振冲法施工前应检查振冲器的性能,应对电流表、电压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9.2 施工中应检查每根砂石桩的桩位、填料量、标高、垂直度等。振冲法施工中尚应检查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留振时间、振冲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数等。4.9.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
4.9.4 砂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9.4的规定。
表4.9.4 砂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1 夯填度指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2 D为设计桩径(mm)。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施工前应检验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浆液配比,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并应对压力表、流量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10.2 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4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0.4的规定。
表4.10.4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并应对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
4.11.4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1 施工前应对石灰及土的质量、桩位等进行检查。
4.12.2 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及压实系数等进行检查。
4.1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
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2.4的规定。
表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 施工前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
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成孔深度、混合料充盈系数等。
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表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1 施工前应对进场的水泥及夯实用土料的质量进行检验。
4.14.2 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及混合料含水量等。
4.1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
4.14.4 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4的规定。
表4.14.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5 基础工程5.1 一般规定
5.1.1 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复核;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对放好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核。群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20mm,单排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10mm。
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5.1.2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应为倾斜角正切值的15%。
表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允许偏差
注: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5.1.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
注:1 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 2 D为设计桩径(mm)。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5.1.6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5.1.7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5.2.2 施工中应对砌筑质量、砂浆强度、轴线及标高等进行检验。
5.2.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等进行检验。
5.2.4 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长度(m);B为宽度(m)。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
5.3.2 施工中应对钢筋、模板、混凝土、轴线等进行检验。5.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进行检验。
5.3.4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长度(m);B为宽度(m)。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
5.4.2 施工中应对轴线、预埋件、预留洞中心线位置、钢筋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筏形和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及平整度进行验收。
5.4.4 筏形和箱形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筏形和箱形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5.4.5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以及测温点的设置,上下两层的浇筑搭接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养护时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以内50mm~100mm位置处的温度与混凝土结构构件内部的温度差值不宜大于25℃,且与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温度的差值不宜大于25℃。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1 施工前应检验成品桩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
5.5.2 施工中应检验接桩质量、锤击及静压的技术指标、垂直度以及桩顶标高等。
5.5.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等进行检验。
5.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表5.5.4-2的规定。
表5.5.4-1 锤击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表5.5.4-2 静压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检验灌注桩的原材料及桩位处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资料。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深度进行检验。
5.6.3 施工后应对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7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7.1 施工前应对原材料、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主要成孔设备性能指标、监测仪器、监测方法、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检查验收。5.7.2 施工中应检验钢筋笼质量、混凝土坍落度、桩位、孔深、桩顶标高等。
5.7.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及混凝土的强度。
5.7.4 人工挖孔桩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应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8.1 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
5.8.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等进行检查。
5.8.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8.4的规定。
表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质量检验标准
5.9 沉管灌注桩
5.9.1 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
5.9.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拔管速度等进行检查。
5.9.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9.4 沉管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9.4的规定。
表5.9.4 沉管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10 钢 桩
5.10.1 施工前应对桩位、成品桩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5.10.2 施工中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打入(静压)深度、收锤标准、终压标准及桩身(架)垂直度检查; 2 接桩质量、接桩间歇时间及桩顶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应进行常规检查外,尚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3 每层土每米进尺锤击数、最后1.0m进尺锤击数、总锤击数、最后三阵贯入度、桩顶标高、桩尖标高等。5.10.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5.10.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5.1.2、表5.10.4的规定。
表5.10.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两节桩长(mm),D为外径或边长(mm)。
5.11 锚杆静压桩
5.11.1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应进行检查。
5.11.2 压桩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进行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5.11.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
5.11.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11.4的规定。
表5.11.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1 接桩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2 l为两节桩长(mm)。
5.12 岩石锚杆基础
5.12.1 施工前应检验原材料质量、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配合比。
5.12.2 施工中应对孔位、孔径、孔深、注浆压力等进行检验。
5.12.3 施工结束后应对抗拔承载力和锚固体强度进行检验。
5.12.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12.4的规定。
表5.12.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5.13 沉井与沉箱
5.13.1 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砂垫层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沉箱施工前尚应对施工设备、备用的电源和供气设备进行检验。
5.13.2 沉井与沉箱施工中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 2 拆模后应检查混凝土浇筑质量; 3 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进行检验; 4 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接高稳定性进行检验; 5 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及渗漏情况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的规定; 6 浮运沉井应进行起浮可能性检验。5.13.3 沉井与沉箱施工结束后应对沉井与沉箱的平面位置、尺寸、终沉标高、渗漏情况等进行综合验收。
5.13.4 沉井与沉箱的结构偏差应符合表5.13.4的规定。
表5.13.4 沉井与沉箱质量检验标准
注:L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长度(mm);L2为矩形沉井两角的距离,圆形沉井为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mm);B为设计沉井(箱)宽度(mm);H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高度(mm);H2为下沉深度(mm);H3为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mm);D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直径(mm);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较大值。
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 一般规定
6.1.1 特殊土地区的建筑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和施工季节,针对特殊土的特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6.1.2 地基基础施工前应完成场地平整、挡土墙、护坡、截洪沟、排水沟、管沟等工程,保持场地排水通畅、边坡稳定。
6.1.3 地基基础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构)筑物地基、基坑或基础周围。
6.1.4 地基基础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槽)不得暴晒或泡水。地基基础工程宜避开雨天施工,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外,尚应对外放尺寸和垫层总厚度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强夯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外,尚应对起夯标高、设计处理厚度内夯实土层的湿陷性、湿陷系数和压实系数进行验收,并应符合表6.2.2规定。
表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预钻孔夯扩桩,在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钻头直径,施工中应检查预钻孔孔径、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成桩直径等参数; 2 对复合土层湿陷性、桩间土湿陷系数、桩间土平均挤密系数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挤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6.2.4 使用挤密桩消除地基湿陷性后采用桩基或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的工程,应对挤密桩和桩基或复合地基分别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挤密桩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及第6.2.3条的规定;设计无要求时,挤密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验收参数。 2 桩基础应按本标准第5章验收;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应按本标准第4.13节验收。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检查浸水坑平面开挖尺寸和深度、浸水孔数量、深度和间距; 2 施工中应检查湿陷变形量及浸水坑内水头高度; 3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设计浸水孔间距(mm)。
6.3 冻 土
6.3.1 冻土地区保温隔热地基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保温隔热材料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密度、强度、压缩性等做检验; 2 施工中应检查地基土质量,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保温隔热材料的铺设厚度、方向、接缝、防水、保护层与结构连接状况; 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或压缩变形检验; 4 保温隔热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保温隔热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3.2 多年冻土地区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6.3.3 多年冻土地区混凝土灌注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年冻土区混凝土灌注桩基础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1节、第5.6节~第5.8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凝土灌注温度及负温混凝土防冻剂、早强剂掺量;应检查在多年冻土融化层内的桩周外侧和低桩承台或基础梁下防止基土冻胀作用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桩基施工中应在场区内进行地温监测。 2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 3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6.3.4 多年冻土地区架空通风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按规定对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换填材料送检与抽检,并应对场地地温进行监测; 2 施工中应检查通风空间顶棚与地面的最小距离;采用隐蔽式通风孔施工的,应检查通风孔位置、单孔大小及总通风面积; 3 施工结束后应对基础周围回填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对通风空间顶板的保温层质量与保温层厚度进行检验; 4 架空通风基础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架空通风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6.4 膨胀土
6.4.1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素土、灰土垫层或砂、砂石垫层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或第4.3节的规定。6.4.2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桩基础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7节、第5.8节的规定。6.4.3 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四周设置的散水或宽散水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 散水质量检验标准
6.5 盐渍土
6.5.1 盐渍土地基中设置隔水层时,隔水层施工前应检验土工合成材料的抗拉强度、抗老化性能、防腐蚀性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搭接宽度或焊接强度、保护层厚度等。6.5.2 盐渍土地区基础施工前应检验建筑材料(砖、砂、石、水等)的含盐量、防腐添加剂及防腐涂料的质量,施工过程中应检验防腐添加剂的用法和用量、防腐涂层的施工质量。6.5.3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换土垫层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第4.5节的规定。6.5.4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强夯与强夯置换法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6.5.5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砂石桩复合地基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9节的规定。6.5.6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浸水预溶法地基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表6.5.6 浸水预溶法质量检验标准
6.5.7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盐化法地基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盐化法质量检验标准
7 基坑支护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护期后进行质量验收。7.1.2 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7.1.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7.1.4 除强度或承载力等主控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检验批抽取。
7.1.5 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7.2 排 桩
7.2.1 灌注桩排桩和截水帷幕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7.2.2 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7.2.3 灌注桩排桩施工中应加强过程控制,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
7.2.4 灌注桩排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桩墙合一时,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灌注桩排桩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当根据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Ⅲ类、Ⅳ类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7.2.5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灌注桩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单桩不足50m3的桩,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有抗渗等级要求的灌注桩尚应留置抗渗等级检测试件,一个级配不宜少于3组。
7.2.6 灌注桩排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灌注桩排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垂直度项括号中数值适用于灌注桩排桩采用桩墙合一设计的情况。
7.2.7 基坑开挖前截水帷幕的强度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时,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取芯数量宜沿基坑周边每50延米取1个点,且不应少于3个。
7.2.8 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或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单轴与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9 截水帷幕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10 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11 截水帷幕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
表7.2.11 高压喷射注浆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3 板桩围护墙
7.3.1 板桩围护墙施工前,应对钢板桩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成品进行外观检查。7.3.2 钢板桩围护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钢板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钢板桩设计桩长(mm)。
7.3.3 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预制混凝土板桩设计桩长(mm)。
7.4 咬合桩围护墙
7.4.1 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和钢套管顺直度进行检查。7.4.2 施工过程中应对桩成孔质量、钢筋笼的制作、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检查。咬合桩围护墙施工中的质量检测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
7.4.3 咬合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4.3-1和表7.4.3-2的规定。
表7.4.3-1 单桩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次数
表7.4.3-2 导墙、钢套管允许偏差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1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前,应对进场的H型钢进行检验。
7.5.2 焊接H型钢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1和《焊接H型钢》YB 的规定。
7.5.3 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桩(墙)体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强度宜采用钻芯法确定,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抽检数量每50延米不应少于1个取芯点,且不得少于3个。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7.2.9条和第7.2.10条的规定,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表7.5.4 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型钢设计长度(mm)。
7.6 土钉墙
7.6.1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对钢筋、水泥、砂石、机械设备性能等进行检验。
7.6.2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放坡系数,土钉位置,土钉孔直径、深度及角度,土钉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强度等进行检验。
7.6.3 土钉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同一土层中的土钉检验数量不应小于3根。7.6.4 复合土钉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合土钉墙中的预应力锚杆,应按本标准第7.11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 复合土钉墙中的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用作截水帷幕时,应按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7.6.5 土钉墙支护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6.5的规定。
表7.6.5 土钉墙支护质量检验标准
注:第12项和第13项的检测仅适用于微型桩结合土钉的复合土钉墙。
7.7 地下连续墙
7.7.1 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进行检查。7.7.2 施工中应定期对泥浆指标、钢筋笼的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的坍落度、预制地下连续墙墙段安放质量、预制接头、墙底注浆、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质量等进行检验。7.7.3 兼作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与地下结构底板、梁及楼板之间连接的预埋钢筋接驳器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取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强度等。
7.7.4 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墙身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每100m3混凝土不应少于1组,且每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3件;墙身混凝土抗渗试块每5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6件。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的规定执行。7.7.5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墙体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对墙体质量进行检验,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7.7.6 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6-1~表7.7.6-3的规定。
表7.7.6-1 泥浆性能指标
表7.7.6-2 钢筋笼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
表7.7.6-3 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允许偏差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
7.8.1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掺合料的质量、搅拌桩机性能及计量设备完好程度。7.8.2 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6根。
7.8.3 基坑开挖期间应对开挖面桩身外观质量以及桩身渗漏水等情况进行质量检查。
7.8.4 水泥土搅拌桩成桩施工期间和施工完成后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8.4的规定。
表7.8.4 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验标准
7.9 土体加固
7.9.1 在基坑工程中设置被动区土体加固、封底加固时,土体加固的施工检验应符合本节规定。
7.9.2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等土体加固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根。
7.9.3 注浆法加固结束28d后,宜采用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土层进行检验。检验点的位置应根据注浆加固布置和现场条件确定,每200m2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点,且总数量不应少于5点。
7.9.4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7.8.4的规定。
7.9.5 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7.2.11的规定。
7.9.6 采用注浆法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4.7.4的规定。
7.10 内支撑
7.10.1 内支撑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标高进行校核。对混凝土支撑的钢筋和混凝土、钢支撑的产品构件和连接构件以及钢立柱的制作质量等进行检验。
7.10.2 施工中应对混凝土支撑下垫层或模板的平整度和标高进行检验。
7.10.3 施工结束后,对应的下层土方开挖前应对水平支撑的尺寸、位置、标高、支撑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节点、钢支撑的连接节点和钢立柱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7.10.4 钢筋混凝土支撑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4的规定。
表7.10.4 钢筋混凝土支撑质量检验标准
7.10.5 钢支撑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5的规定。
表7.10.5 钢支撑质量检验标准
7.10.6 立柱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钢立柱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6的规定。
表7.10.6 钢立柱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型钢长度(mm)。
7.11 锚 杆
7.11.1 锚杆施工前应对钢绞线、锚具、水泥、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
7.11.2 锚杆施工中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长度及角度,锚杆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等进行检验。
7.11.3 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同一土层中的锚杆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7.11.4 锚杆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1.4的规定。
表7.11.4 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1 与主体结构外墙相结合的灌注排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和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和第7.7节的规定执行。
7.12.2 结构水平构件施工应与设计工况一致,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的规定。
7.12.3 支承桩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钻芯法或低应变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以上三种方法的检验总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7.12.4 钢管混凝土支承柱在基坑开挖后应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柱体质量,检验数量应为100%。当发现立柱有缺陷时,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验证。7.12.5 竖向支承桩柱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10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
表7.12.5 竖向支承桩柱的质量检验标准
8 地下水控制8.1 一般规定
8.1.1 降排水运行前,应检验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所需最大排量的1.2倍。8.1.2 基坑工程开挖前应验收预降排水时间。预降排水时间应根据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降排水工艺综合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减压降水验证试验结果确定。8.1.3 降排水运行中,应检验基坑降排水效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分层、分块开挖的土质基坑,开挖前潜水水位应控制在土层开挖面以下0.5m~1.0m;承压含水层水位应控制在安全水位埋深以下。岩质基坑开挖施工前,地下水位应控制在边坡坡脚或坑中的软弱结构面以下。8.1.4 设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通过预降水过程中的坑内外水位变化情况检验帷幕止水效果。8.1.5 截水帷幕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选用的帷幕类型,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执行。
8.2 降排水
8.2.1 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应检验排水沟、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时集水井内水位应低于设计要求水位不小于0.5m。
8.2.2 降水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
注:d50为土颗粒的平均粒径。8.2.3 降水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井。试成井数量不应少于2口(组),并应根据试成井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8.2.4 降水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降水井的成孔垂直度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8.2.5 降水井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抽水,检验成井质量和降水效果。8.2.6 降水运行应独立配电。降水运行前,应检验现场用电系统。连续降水的工程项目,尚应检验双路以上独立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的配置情况。8.2.7 降水运行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降水场区内和周边的地下水位。采用悬挂式帷幕基坑降水的,尚应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8.2.8 降水运行结束后,应检验降水井封闭的有效性。
8.2.9 轻型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表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
表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表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3的规定。
表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8.2.14 钢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4的规定。
表8.2.14 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
8.2.15 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钢筋笼滤网井封井时,应检验管内止水材料回填的密实度和止水效果。穿越基坑底板时,尚应按设计要求检验其穿越基坑底板构造的防水效果。
8.3 回 灌
8.3.1 回灌管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回灌管井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8.2.2的规定。
8.3.2 回灌管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根据试成孔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
8.3.3 回灌管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成孔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
8.3.4 回灌管井施工完成后的休止期不应少于14d,休止期结束后应进行试回灌,检验成井质量和回灌效果。8.3.5 回灌运行前,应检验回灌管路的安装质量和密封性。回灌管路上应装有流量计和流量控制阀。
8.3.6 回灌运行中及回扬时,应计量和记录回灌量、回扬量,并应监测地下水位和周边环境变形。8.3.7 回灌管井封闭时,应检验封井材料的无公害性,并检验封井效果。
8.3.8 回灌管井的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8.2.11条的规定。
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9 土石方工程9.1 一般规定
9.1.1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前,应完成支护结构、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9.1.2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设计平面位置、边坡坡率和水平标高。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并应定期检查和复测。土石方不应堆在基坑影响范围内。9.1.3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9.1.4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土石方工程的标高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应全数检查;土石方工程的边坡为每20m取1点,且每边不应少于1点。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
9.2 土方开挖
9.2.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应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应在土方开挖前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
9.2.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变化。
9.2.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和基底土性等。
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应符合表9.2.4的规定或经设计计算确定。
表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
注:1 本表适用于无支护措施的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 2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3 本表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4 一次开挖深度,软土不应超过4m,硬土不应超过8m。
9.2.5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2.5-1~表9.2.5-4的规定。
表9.2.5-1 柱基、基坑、基槽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2 挖方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3 管沟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4 地(路)面基层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爆破器材(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应合理安排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9.3.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分层开挖厚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支护结构的变形等,并应随时对周围环境观测和监测。采用爆破施工时,爆前应检查爆破装药和爆破网路等,并应加强环境监测。9.3.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基底岩(土)质情况和承载力以及基底处理情况。岩质基坑基底处理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冲洗干净。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易风化的岩层基底,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且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 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
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表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应将炸松的石渣清除后检查。
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表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场地平整应在整平完后检查。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1 施工前应对土石方平衡计算进行检查,堆放与运输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2 施工中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堆放位置、堆放的安全距离、堆土的高度、边坡坡率、排水系统、边坡稳定、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3 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建构(筑)物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率和高度,检查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稳定。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顶面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在河岸处堆土时,不得影响河堤的稳定和排水,不得阻塞污染河道。9.4.4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堆土的平面尺寸、高度、安全距离、边坡坡率、排水、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表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9.5 土石方回填
9.5.1 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9.5.2 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9.5.2的规定。
表9.5.2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9.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
9.5.4 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5.4-1、表9.5.4-2的规定。
表9.5.4-1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地(路)面基础层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表9.5.4-2 场地平整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0 边坡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1.1 锚杆(索)、挡土墙等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支护类型、施工缝或施工段划分若干检验批。
10.1.2 对边坡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锚杆、挡土墙等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及感观质量验收,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10.1.3 边坡工程应进行监控量测。
10.2 喷锚支护
10.2.1 施工前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所用的水泥、细骨料、矿物、外加剂等主要材料的质量。同时应检验锚杆材质的接头质量,同一截面锚杆的接头面积不应超过锚杆总面积的25%。
10.2.2 施工中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配合比、注浆(砂浆)质量、锚杆(索)锚固段长度和强度、喷锚混凝土强度等。
10.2.3 锚杆(索)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基本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执行: 1 当设计有要求时; 2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的锚杆(索); 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 4 一级边坡工程的锚杆(索)。 10.2.4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锚杆验收试验,试验的数量应为锚杆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5根。同时应检验预应力锚杆(索)锚固后的外露长度。预应力锚杆(索)拉张的时间应按照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待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再进行张拉。
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
10.3 挡土墙
10.3.1 施工前,应检验墙背填筑所用填料的重度、强度,同时应检验墙身材料的物理力学指标。 10.3.2 施工中应进行验槽,并检验墙背填筑的分层厚度、压实系数、挡土墙埋置深度,基础宽度、排水系统、泄水孔(沟)、反滤层材料级配及位置。重力式挡土墙的墙身为混凝土时,应检验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 10.3.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质量、墙体高度、顶面宽度,砌缝、勾缝质量,结构变形缝的位置、宽度,泄水孔的位置、坡率等。 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表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
10.4 边坡开挖
10.4.1 施工前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边坡坡率、降排水系统。10.4.2 施工中,应检验开挖的平面尺寸、标高、坡率、水位等。 10.4.3 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岩质边坡的坡面上宜保留炮孔痕迹,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不应小于50%。
10.4.4 边坡开挖施工应检查监测和监控系统,监测、监控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执行。在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 10.4.5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边坡坡率、坡底标高、坡面平整度等。 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
表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
附录A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槽A.1 一般规定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A.1.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A.1.3 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A.1.4 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A.1.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题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4 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 5 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
A.1.6 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行。
A.1.7 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A.2 天然地基验槽
A.2.1 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 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 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 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或其他手段作为验槽辅助。
A.2.3 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1 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 2 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 3 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 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表A.2.4执行。
表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m)
注:对于设置有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天然地基,轻型动力触探布点间距可根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布置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层分布均匀部位可只在抗拔桩或抗拔锚杆间距中心布点,对土层不太均匀部位以掌握土层不均匀情况为目的,参照上表间距布点。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1m时; 3 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
A.3 地基处理工程验槽
A.3.1 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
A.3.2 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A.3.3 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A.3.4 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A.3.5 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测报告为准。
A.4 桩基工程验槽
A.4.1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
A.4.2 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A.4.3 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别。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1 《焊接H型钢》YB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2-
条文说明编制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年3月16日以第2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等。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协调相关标准,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1.0.3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3.0.1 根据地基基础工程验收阶段的不同,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质量检验员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相关栏签字,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3.0.2 本条给出了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验收材料应提交齐全。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含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补勘或施工勘察报告等资料;2 设计文件包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资料;5 施工记录的资料包含施工技术核定单、施工意外情况的处理意见及检验资料;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包含地基验槽记录、钢筋验收记录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8 检测与检验报告包含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及检验报告。3.0.3 表格可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制作,并在施工及验收过程中进行记录,经过校审之后,按规定做好存档工作。3.0.4 验槽是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验槽的目的是为了探明基坑或基槽的土质情况等,据此判断异常地基基础是否需要进行局部处理、原钻探是否需补充、原基础设计是否需修正,同时是否应对自己所接受的资料和工程的外部环境进行再次确认等。验槽是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期重要的检查工序,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安全的关键,对每一个基坑或基槽,都必须进行验槽。3.0.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验收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关键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需要特别控制,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本标准主控项目中桩长(孔深)的规定为不小于设计值,但当桩端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或承压含水层等特殊土层时,桩长过长会造成软弱下卧层承载力不足、沉降较大或对抗承压水稳定性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桩长(孔深)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500mm以内,不宜过长(深)。一般项目是较关键项目,相对于主控项目可以允许在抽查的数量里有20%的不合格率。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标准要求其合格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要求、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具体的缺陷严重程度一般很难量化确定,通常需要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3.0.6 本条是针对本标准中有关项目检查数量的规定,有些检验项目在条文中已经有了规定,有些没有明确指出数量的要求。本标准有具体的规定时,按照相应的条款执行,没有规定的时候,按照检验批进行抽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针对检验批的划分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根据检验批的不同数量给出了最小的抽检数量要求,在具体进行抽检的过程中,可以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检。
4 地基工程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考虑间歇期是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胶结、土体结构恢复等均需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质量验收存在不符合实际的可能。至于间歇多长时间,在各类地基标准中均有规定,具体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较长,一部分已达到间歇要求,另一部分仍在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再进行取样检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进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应由设计方确定。4.1.2 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对处理地基检验的深度有一定影响,本条提出各种地基静载试验压板面积的最低要求,工程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有如下两种取值方式:当极限载荷不小于对应的比例界限的2倍时,承载力特征值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因此根据上述的取值原则,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或等于0.5倍的极限荷载,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试验过程中无法加到2倍地基就破坏,说明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4.1.4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和经验不同,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可以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和静载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而定。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4.1.5 对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应检验桩和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4.1.6 本标准第4.1.4条、第4.1.5条规定的各类地基的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检验数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抽查,做好记录。复合地基中的桩的施工质量是主要的,应保证20%的抽查量。4.1.7 本条强调了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的确定,必须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及地基加固设计资料的分析,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后确定。地基工程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原材料的验收、各项施工参数及岩土性状评价等,检查方法可选择静载试验、钻芯法、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土工试验、低应变法等。但考虑到每项检验方法都有其适用性及局限性,例如钻芯法检验桩身强度时,抽芯技术的不同,采芯率也随之不同,又比如低应变法检测时,不论缺陷的类型如何,其综合表现均为桩的阻抗变小,而对缺陷的性质难以区分。因此,本条规定,对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以及该方法对地基处理的处理效果评价的局限性应有足够认识,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素土和灰土的土料宜用黏土、粉质黏土。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需要时也可采用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4.2.2 验槽发现有软弱土层或孔穴时,应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灰土的最大虚铺厚度可参考表1所列数值。表1 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石屑。采用细砂时应掺入碎石或卵石,掺量按设计规定。4.3.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施工含水量可参考表2所列数值。表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施工含水量
注: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mm。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与性能及填料,应根据工程特性和地基土质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0的要求,通过设计计算并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土工合成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较高、耐久性好、抗腐蚀的土工带、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垫或土工织物等土工合成材料。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粗砂、中砂等材料,且不宜含氯化钙、碳酸钠、硫化物等化学物质。当工程要求垫层具有排水功能时,垫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4.4.2 土工合成材料如用缝接法或胶接法连接,应保证主要受力方向的连接强度不低于所采用材料的抗拉强度。在地基土层表面铺设土工合成材料时,保证地基土层顶面平整,防止土工合成材料被刺穿、顶破。
4.5 粉煤灰地
4.5.1 粉煤灰可分为湿排灰和调湿灰。粉煤灰填筑材料应选用Ⅲ级以上粉煤灰,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机杂质。用于发电的燃煤常伴生有微量放射性同位素,因而粉煤灰亦有时有弱放射性。作为建筑物垫层的粉煤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GB 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全使用的标准。粉煤灰含碱性物质,回填后碱性成分在地下水中溶出,使地下水具弱碱性,因此应考虑其对地下水的影响并应对粉煤灰垫层中的金属构件、管网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粉煤灰材料可用电厂排放的硅铝型低钙粉煤灰。
4.5.2 粉煤灰填筑的施工参数宜试验后确定。每摊铺一层后,先用推土机预压2遍,然后用压路机碾压,施工时压轮重叠1/2~1/3轮宽,往复碾压4遍~6遍。粉煤灰分层碾压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防止干燥或扰动使碾压层松胀密实度下降及扬起粉尘污染。
4.6 强夯地基
4.6.1 为避免强夯振动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振或隔振措施。施工时应由邻近建筑物开始夯击逐渐向远处移动。场地地下水位高,影响施工或夯实效果时,应采取降水或其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4.6.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4d;粉土和黏性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14d~28d。4.6.4 对强夯地基场地平整度的检验为强夯处理后的场地平整度。
4.7 注浆地基
4.7.1 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针对注浆加固目的,在注浆加固设计前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和现场注浆试验是十分必要的。浆液配比的选择也应结合现场注浆试验,试验阶段可选择不同浆液配比。现场注浆试验包括注浆方案的可行性试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三方面。可行性试验是当地基条件复杂,难以借助类似工程经验决定采用注浆方案的可行性时进行的试验。一般为保证注浆效果,尚需通过试验寻求以较少的注浆量,最佳注浆方法和最优注浆参数,即在可行性试验基础上进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只有在经验丰富的地区可参考类似工程确定设计参数。常用浆液类型见表3。表3 常用浆液类型
水泥为主剂的浆液主要包括水泥浆、水泥砂浆和水泥水玻璃浆。水泥浆液是地基治理、基础加固工程中常用的一种胶结性好、结石强度高的注浆材料,一般施工要求水泥浆的初凝时间既能满足浆液设计的扩散要求,又不至于被地下水冲走,对渗透系数大的地基还需尽可能缩短初、终凝时间。地层中有较大裂隙、溶洞,耗浆量很大或有地下水活动时,宜采用水泥砂浆,水泥砂浆由水胶比不大于1.0的水泥浆掺砂配成,与水泥浆相比有稳定性好、抗渗能力强和析水率低的优点,但流动性小,对设备要求较高。水泥水玻璃浆广泛用于地基、大坝、隧道、桥墩、矿井等建筑工程,其性能取决于水泥浆水胶比、水玻璃浓度和加入量、浆液养护条件。对填土地基,由于其各向异性,对注浆量和方向不好控制,应采用多次注浆施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4.7.2 对化学注浆加固的施工顺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施工顺序与设计要求有异,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工程质量。4.7.3 对水泥为主剂的注浆加固的检测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土体强度有一个增长的过程,故验收工作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黄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0d;其他地基间隔时间宜为28d。4.7.4 注浆加固效果的检验要针对不同地层条件设置相适应的检测方法,并注重注浆前后对比。
4.8 预压地基
4.8.1 软土的固结系数较小,当土层较厚时,达到工作要求的固结度需时较长,为此,对软土预压应设置排水通道,其长度及间距宜根据设计计算确定。4.8.2 堆载预压必须分级堆载,以确保预压效果并避免坍滑事故。一般以每天的沉降速率、边桩位移速率和孔隙水压力增量等指标控制堆载速率。堆载预压工程的卸载时间应从安全性考虑,其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现场检测的变形速率应有明显变缓趋势或达到设计要求才能卸载。真空预压的真空度可一次抽气至最大,当实测沉降速率和固结度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停止抽气。降水预压可参考本条。4.8.3 一般工程在预压结束后,应进行十字板剪切强度或标贯、静力触探试验,但重要建筑物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如设计有明确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深度不应低于设计处理深度。验收检验应在卸载3d~5d后进行。4.8.4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加固后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对于以抗滑稳定性控制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预留孔位,在堆载不同阶段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取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验算下一级荷载地基的抗滑稳定性,同时也检验地基处理效果。在预压期间应及时整理竖向变形与时间、孔隙水压力与时间等关系曲线,并推算地基的最终竖向变形、不同时间的固结度,以分析地基处理效果,并为确定卸载时间提供依据。地基中不同深度处的固结度可根据实测超孔隙水压力随时间的变化曲线进行确定,地基总固结度可按地基表面不同时间实测变形量与利用实测变形与时间关系曲线推算的最终竖向变形量之比确定。或利用实测变形与时间关系曲线按以下公式推算最终竖向变形量sf和参数β:
式中s1、s2、s3为加荷停止后时间t1、t2、t3相应的竖向变形量,并取t2—t1=t3—t2。停荷后预压时间延续越长,推算的结果越可靠。有了β值即可计算出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系数,可计算出任意时间的固结度。利用加载停歇时间的孔隙水压力u与时间t的关系曲线按下式可计算出参数β:
式中u1、u2为相应时间t1、t2的实测孔隙水压力值。按公式(3)计算得到的β值反映了孔隙水压力测点附近土体的固结速率,而按公式(2)计算的β值则反映了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速率。
4.9 砂石桩复合地基
4.9.1 振冲地基是砂石桩地基的一种,本次标准修订将振冲地基与砂石桩地基合并。4.9.2 不同的施工机具及施工工艺用于处理不同的地层会有不同的处理效果,施工前在现场的成桩试验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工艺性试成桩可以确定施工技术参数,数量不应少于2根。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高压喷射注浆材料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所用外加剂及掺合料的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水泥使用前需做质量鉴定,搅拌水泥浆所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的标准,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拌制浆液的筒数、外加剂的用量等应有专人记录。外加剂和掺和料的选用及掺量应通过室内配比试验或现场试验确定。水泥浆液的水胶比越小,高压喷射注浆处理地基的强度越高。但水胶比也不宜过小,以免造成喷射困难。4.10.3 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除了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等,还应对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查,计量设备主要是水泥浆流量计及其他计量装置。4.11.2 对地质条件复杂或重要工程,应通过试成桩确定实际成桩步骤、水泥浆液的水胶比、注浆泵工作流量、搅拌机头下沉或提升速度及复搅速度、测定水泥浆从输送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等工艺参数及成桩工艺。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4 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及桩间土要求满足设计要求,本次修订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其中压实系数最小值不应低于0.93。垫层可采用粗砂或碎石,亦可采用灰土。当采用粗砂或碎石做垫层时,其夯填度应小于或等于0.9;当采用灰土做垫层时,其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5。一般项目桩位允许偏差修改为:对于条形基础的边桩沿轴线方向应为桩径的±1/4,沿垂直轴线方向应为桩径的±1/6,其他情况应为桩径的40%。土和灰土挤密桩用于消除地基湿陷性,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主控项目。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4.13.2 目前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桩身混合料大部分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但也有少数采用现场搅拌的。当采用现场搅拌混合料时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时应对入场混合料的配合比和坍落度等进行检查。4.13.4 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的垂直度检验标准,原规范中规定为不大于1.5%,此次修订改为不大于1%,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协调一致。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4 夯实水泥土桩加固地基的效果,桩身强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新增桩身强度作为主控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桩体夯填质量用压实系数来衡量更常用。因此把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干密度满足设计要求修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
5 基础工程5.1 一般规定
5.1.2 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打(压)入桩包含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本条表中的数值未计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土桩的位移包括在表列数值中。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虽然目前灌注桩的直径和深度均有所增加,但是也会出现短桩数量非常多的情况,按照原规范的要求,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即对于单桩不足50m3的桩无需一桩一试件,数量有所减少。 检测单位根据混凝土灌注的体积,结合本条对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对混凝土强度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5.1.5 工程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对上部结构的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承载力检验是检验桩抗压或抗拔承载力满足设计值,通常采用静载试验确定;桩身完整性检验是检验桩身的缩颈、夹泥、空洞、断裂等缺陷情况,通常采用钻芯法、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等方法,要求桩身完整性的检测结果评价应达到Ⅱ类桩以上。 检测单位根据总桩数及设计等级,结合本标准第5.1.6条及第5.1.7条对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检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Ⅱ类桩的分类原则为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本条规定桩身完整性应至少满足Ⅱ类桩的评价要求。可以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对其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桩,可采取补强或补桩措施。5.1.6 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试验检验桩的承载力。工程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的规定执行。关于静载试验桩的数量,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时,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可作为验收的依据。非静载试验桩的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执行。5.1.7 桩身完整性的检验,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所规定的方法执行。打入桩制桩的质量容易控制,问题也较易发现,抽查数可较灌注桩少。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砌筑基础前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尺寸和位置的基础工作,通过校核放线尺寸,达到控制放线精度的目的。5.2.4 本条所列砖、毛石基础的尺寸偏差,对整个建筑物的施工质量、建筑美观和确保有效使用面积均会产生影响,故施工中对其偏差应予以控制。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2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相较于无筋扩展基础而言不受刚性角的控制,这主要得力于基础中的配筋,因此钢筋的质量及数量对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的抗剪切或抗冲切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另外混凝土浇筑的轴线偏差原因主要包括模板表面不平、模板刚度不够、混凝土浇筑时一次投料过多、模板拼缝不严等,因此模板的质量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2 预埋件大多数是金属构件,在结构中预先留有钢板和锚固筋,能够用来连接结构构件。可以用来作为后续工序固定时用的连接件,一般使用预埋件先要根据图纸进行加工,然后进行测量定位和支设支架等。 预埋件在混凝土浇灌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验收,预埋件在使用的时候必须经过复测与最后的固定,经过再次的调整和固定之后,待达到技术要求之后,方可进行后续混凝土的施工。5.4.5 一般筏形基础与箱形基础体积较大,大体积混凝土凝结硬化过程中内部热量较难散发,外部表面热量散发较快,内外热胀冷缩过程相应会在混凝土表面产生拉应力。温差大到一定程度,混凝土表面拉应力超过当时的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在混凝土表面会产生裂缝,有时甚至是贯穿裂缝。另外,混凝土硬化后随温度降低产生收缩,在受到地基约束的情况下,会产生较大外约束力,当超过当时的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也会产生裂缝。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对大体积混凝土的热量产生及扩散都有影响,验收时应格外注意。 测温点的设置应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大体积混凝土内各部位的温度,验收时应对测温点的位置进行复核,确保无死角。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汇合了预制桩(管桩)成品桩的质量检查验收内容,且对不同的施工方法如锤击打入法、液压沉入法、静力压入法、钻孔植入法均适用。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成品桩质量都属共同部分,其余对应相关项进行验收。 桩基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桩头清理到位,混凝土灌芯已完成; (2)竣工图等质量控制资料已经监理审查并签署意见; (3)桩位偏差超标等质量问题已有设计书面处理意见; (4)检测报告已出具; (5)桩基子分部已经施工自检合格。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2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承载力由桩侧摩阻力及桩端阻力构成,孔径等成孔质量直接影响承载力的大小。钢筋笼的刚度影响钢筋笼吊装质量,垫块安装、钢筋笼的安装精度决定着钢筋笼安装后保护层的厚度是否满足要求。钢筋笼的直径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会造成保护层厚度不够,过小则会造成灌注桩抗弯能力减弱,不利于结构的安全。 嵌岩桩为端承桩,承载力主要由桩端阻力构成,桩端阻力的发挥与桩端的岩性及嵌岩深径比密切相关,岩石强度越大,硬度越大,嵌岩深度越大,桩端阻力的发挥就越充分,因此验收时对嵌岩桩的桩端岩性及嵌岩深度的检验尤其重要。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桩径检验标准、垂直度允许偏差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其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施工现场检查人员使用。桩身完整性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进行检验,采用钻芯法时,大直径嵌岩桩应钻至桩尖下500mm。 关于垂直度、孔径的检测方法,国内部分地区使用探笼测量,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5.7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7.1 对于人工挖孔桩而言,施工人员下井进行施工,需配备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主要包括防坠物伤人措施、防塌孔措施、防毒措施及安全逃生措施等。5.7.4 在现场施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为了增强混凝土质量,应尽量采取低坍落度的混凝土,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相较于湿作业成孔灌注桩,浇筑条件较为方便,因此采用的坍落度较小。
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钢桩位偏差同表5.1.4灌注桩桩位偏差的要求,其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8.4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施工现场检查人员使用。
5.9 沉管灌注桩
5.9.4 桩位偏差同表5.1.4灌注桩桩位偏差的要求。沉管灌注桩拔管速度过快会引起桩身缩径甚至断桩,因此规定拔管速度控制在1.2m/min~1.5m/min为宜。
5.10 钢 桩
5.10.2 接桩时目前大多数采用电焊连接,焊缝处容易出现裂缝,这主要由于焊接连接时,连接处表面未清理干净,桩端不平整;焊接质量不好,焊缝不连续、不饱满、焊肉中夹有焊渣等杂物;焊接后停顿时间较短,焊缝遇地下水出现脆裂;两节桩不在同一条直线上,接桩处产生曲折,压桩过程中接桩处局部产生集中应力而破坏连接。因此本标准规定需对焊缝的质量(如上下节桩错口、焊缝咬边深度,焊接结束后停歇时间,节点弯曲矢高等)进行验收。
5.11 锚杆静压桩
5.11.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的规定,锚杆静压桩验收试验用反力装置能够提供最大反力应大于2倍的锚杆静压桩承载力特征值,反力装置强度不够,将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对反力装置加强监测。
5.12 岩石锚杆基础
5.12.1~5.12.4 锚杆的抗拔承载力主要由锚固体与土体粘结强度及锚杆与砂浆粘结强度决定,因此在施工前对水泥砂浆,施工中对成孔质量检验至关重要。本标准将锚固体强度作为主控项目,而锚固体强度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孔径及锚固长度。
5.13 沉井与沉箱
5.13.2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情况,虽然不作为验收依据,但是偏差太大影响到终沉标高,尤其刚开始下沉时,应严格控制偏差不要过大,否则终沉标高不易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下沉过程中的控制,一般可控制四个角,当发生过大的纠偏动作后,要注意检查中心线的偏移。封底结束后,常发生底板与井墙交接处的渗水,地下水丰富地区,混凝土底板未达到一定强度时,还会发生地下水穿孔,造成渗水,渗漏的检验验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的规定执行。
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 一般规定
6.1.1~6.1.4 特殊土地区施工前应收集当地的气象资料和水文资料,查明地表水的径流、排泄和积聚情况,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质、水位、毛细水上升高度及季节性变化规律。针对特殊土的类型,制定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避免雨季施工对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
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垫层地基,除提高承载力和增加均匀性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水和隔水。一定厚度的垫层可以防止水从上部渗入地基,外放部分可以防止水从侧向渗入地基,其尺寸对垫层的防水、隔水效果至关重要,应作为验收项目。6.2.2 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对各类建筑地基消除湿陷性的厚度的规定,是强夯地基确定设计处理厚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在设计处理(夯实)厚度内湿陷性应消除,检测方法可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或取土做土工试验,具体方法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中有详细规定。湿陷系数作为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允许个别土样的湿陷系数大于0.015,但大于0.015的点在空间分布上不应集中、连续。压实系数和湿陷系数两项指标具有关联性,且夯实厚度和程度(压实系数)关系到防水效果,检测压实系数可作为强夯处理有效厚度和湿陷性消除厚度的辅助判断指标。6.2.3 主控项目“复合土层湿陷性”是指桩长范围内复合土层的湿陷性应消除。可采用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或通过桩体材料、桩体压实系数、桩间土湿陷系数和平均挤密系数等指标综合判定。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经验,挤密系数达到0.90的区域一般在距桩边(0.5~1.0)D范围(沉管法),平均为0.75D。桩距的计算依据一般是挤密系数不小于0.90,因此对于要求消除湿陷性的挤密桩地基,其桩距偏差不宜大于0.25D。 对预钻孔夯扩桩,因钻孔过程对桩间土无挤密作用,消除湿陷性全靠夯扩,因此钻孔直径不应大于设计值,施工前应检查钻头直径。对于决定夯扩效果的锤重、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等必须在施工中经常检查。最终形成的桩径是检验桩间土挤密效果的重要参数,也应经常检查。6.2.4 为减少湿陷土层影响,黄土地区普遍采用先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再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或采用桩基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规定,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后,已消除湿陷性的土层可按一般地区土层进行设计,其施工验收也可按一般地区的验收标准执行。挤密桩设计目的仅是消除湿陷性,其承载力可不进行验收。6.2.5 预浸水法是利用自重湿陷性场地特性,预先浸水使自重湿陷发生,减少后期湿陷量的一种黄土地区特有的地基处理方法,浸水时湿陷发生越充分则预浸水处理效果越好。受周围未浸水土层约束影响,黄土实际发生湿陷量大小和浸水坑尺寸有关,因此浸水坑尺寸应检查验收。
6.3 冻 土
6.3.1 冻土地区的保温隔热地基,近几年无论是在多年冻土区还是季节冻土区,应用越来越多,因此增加该基础型式的验收内容。主要应在施工前对材料质量进行验收,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施工过程主要检查接缝处理,铺设厚度、长度、宽度是否符合质量要求。6.3.3 多年冻土地区的灌注桩基础,在国外应用的并不是很多,在国内由于工程造价及施工条件的制约,还在大面积应用。为了保护多年冻土环境,降低混凝土水化热对冻土的影响,要求混凝土浇筑温度在5℃~10℃,因此应对混凝土进行测温。为了及时掌握基础施工对冻土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间要对地温进行监测。多年冻土地区桩基础的设计原则主要有三种,即保持冻结状态、逐渐融化状态、预先融化状态,这三种状态对桩基础的检测方法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规定执行。6.3.4 多年冻土区架空通风基础,施工前应对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换填材料进行检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施工中主要检查通风空间或通风总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其冻土地基承载力或桩基础承载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规定执行。
6.4 膨胀土
6.4.1 膨胀土地基换土可采用非膨胀性土、灰土或改良土,换土厚度应通过变形计算确定。膨胀土土性改良可采用掺和水泥、石灰等材料,掺和比和施工工艺应通过试验确定。 平坦场地上胀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砂、碎石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垫层宽度应大于基底宽度,两侧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应做好防、隔水处理。6.4.2 对胀缩等级为Ⅲ级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桩基础。灌注桩施工时,成孔过程中严禁向孔内注水,应采用干法成孔。成孔后应清除孔底虚土,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6.4.3 膨胀土是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的黏土,土体的含水率的变化是膨胀土产生危害的主要原因。在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周围设置散水坡,设水平和垂直的隔水层,加强上下水管的防漏措施;面层及垫层的施工质量决定着散水坡的抗渗性能,散水的宽度直接影响着防渗漏的范围大小。
6.5 盐渍土
6.5.1 盐渍土地基中隔水层可以阻断盐分和水分向上迁移,防止路基产生盐胀、湿陷,并且阻断下层盐渍土对基础的侵害。6.5.2 防腐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环境温度、工作条件及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施工配合比和操作方法。防止盐渍土的腐蚀破坏,除采取措施外,特别重要的是土建工程质量和防腐施工质量。在一定条件下,施工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对施工质量的严格把关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程是十分重要的。盐渍土地区的防腐措施主要包括增加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增加防腐添加剂及刷防腐涂层。验收程序及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2的规定。6.5.3 换土垫层法适用于地下水位埋置深度较深的浅层盐渍土地基,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的级配砂砾石和中粗砂、碎石、矿渣、粉煤灰等。 在盐渍土地区,有的盐渍土层仅存在地表下1m~5m厚,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砂石垫层处理地基,将基础下的盐渍土层全部挖除,回填不含盐的砂石材料。采用砂石材料是针对完全消除地基溶陷而言,其挖除深度随盐渍土层厚度而定,但一般不宜大于5m,否则工程造价太高,不经济。砂石垫层的厚度应保证下卧层顶面处的压应力小于该土层浸水后的承载力,还应保证垫层周围溶陷时砂石垫层的稳定性,垫层宽度不够时,四周盐渍土浸水后产生溶陷,将导致垫层侧向位移挤入侧壁盐渍土中,使基础沉降增大。
6.5.4 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的碎石土、砂土、非饱和粉土和黏性土地基以及由此组成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的有效加固深度、夯击工艺和参数应通过当地经验或现场试夯确定。强夯置换法夯坑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的砂石类集合料,并应做好基础地下排水设计。6.5.5 砂石(碎石)桩法包括用挤密法施工的砂石桩和用振冲法施工的砂石桩,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的砂土、碎石土、粉土、黏性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采用砂石桩法应在设计和施工前选择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施工机械、施工参数和处理效果。砂石桩顶和基础之间宜铺设一层厚500mm左右的砂石垫层,并应做好地下排水设施,宜在基础和垫层间设置盐分隔离层。6.5.6 浸水预溶法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厚度较大、渗透性较好的盐渍土地基。盐渍土的盐溶危害是盐渍土地基的主要病害之一。当地基发生盐溶时,地基承载力大幅度下降。浸水预溶法可以改变地基土体结构,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地基土的含盐量。浸水预溶法可与强夯法、预压法等其他地基处理方法结合使用。重要工程或大型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浸水试验,确定浸水量、浸水所需时间、浸水有效影响深度和浸水降低的溶陷量等。国内有部分建筑在采用浸水预溶法进行地基处理后,上部结构施工完成后仍然出现较大的竖向变形,主要原因就是有效浸水影响深度不够。浸水坑的外放尺寸要求与其余地基处理工艺原则类似。水头高度对有效浸水影响深度、预溶速度都有重要的影响。
7 基坑支护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查与验收需要分阶段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确保支护结构质量的基础,应把好每道工序关,严格按操作规程及相应标准检查,随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操作。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的相应要求实施,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与设计配合,采取补救措施后方能进行基坑开挖。基坑开挖时的检查,主要是截水体系渗漏、构件偏位等,如严重或偏位过多,也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置。7.1.3 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邻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7.1.5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可以为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设计优化等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测和预警,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护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因此基坑工程的监测也是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基坑支护工程中主要支护结构变形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报警值,对周边主要保护对象的变形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设置报警值。监测的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7的规定。
7.2 排 桩
7.2.2 保证成孔质量是确保成桩质量的关键之一,如测得的孔径、垂直度、孔壁稳定和沉渣厚度等现场实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或重新考虑施工工艺。试成孔可选取非排桩设计位置进行,有成熟施工经验时也可选择排桩设计位置进行试成孔。在钻进成孔至设计桩底标高并完成一清后,静置一段时间(模拟成孔至成桩的施工历时时段,通常宜取12h~24h或按设计要求)考察孔壁稳定性。从开始测得初始值后,每间隔3h~4h测定一次孔径曲线(含孔深、桩身扩径缩径等数据信息)、垂直度、沉渣厚度、泥浆指标等,以核对地质资料、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等是否适宜,在正式施工前调整选择好施工参数。选取非排桩设计位置进行试成孔时,试成孔完毕后的孔位应以砂浆或其他材料密实封填。7.2.4 采用“桩墙合一”技术,考虑将原有废弃的临时围护排桩利用作为永久地下室侧壁挡土结构的一部分,可以减少地下室外墙的厚度,甚至可减少结构外墙下边桩的数量,以节约社会资源,实现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桩墙合一”构造节点见图1。 “桩墙合一”围护桩由于作为永久结构的一部分,其施工与检测的要求高于常规临时围护排桩。其中垂直度偏差提高要求主要考虑减小围护桩施工误差对后期地下室外墙施工的影响,建议采用旋挖工艺成孔进行“桩墙合一”围护桩的施工。
图1 “桩墙合一”构造节点 1-地下室外墙;2-防水保温层;3-预留施工偏差与围护变形空间; 4-挂网喷浆;5-围护桩;6-截水帷幕;7-传力板带;8-地下室楼板;9-防水层;10-保温层;11-基础楼板
7.3 板桩围护墙
7.3.1 我国常用的钢板桩可采用等截面U型、Z型、直线型、组合型和槽钢等。常用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可采用矩型、T型和工型截面钢板桩,外形尺寸及截面特性、锁口尺寸等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冷弯钢板桩》JG/T 196和现行国家标准《热轧U型钢板桩》GB/T 3的规定执行。预制混凝土板桩目前常用的截面形式主要是矩形截面槽榫结合的形式。
7.4 咬合桩围护墙
7.4.1 咬合桩施工前,应沿咬合桩两侧设置导墙,导墙结构应建于坚实的地基上,并能承受施工机械设备等附加荷载。全套管钻孔咬合桩施工期间,导墙经常承受静、动荷载的作用。为了便于桩机作业,导墙内侧净空应较桩径稍大一些,导墙的施工精度直接影响钻孔咬合桩的施工精度。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3 进行浆液试块强度试验确定墙体强度时,浆液试块应根据土层特点和开挖深度选取不同深度的浆液试块,严禁在钻头上提取浆液试块。浆液试块应采用与搅拌桩类似的条件养护(地下水位以下的应采用水下养护),达到设计龄期要求(一般为28d)后进行强度试验。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其质量检查与验收除满足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 199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技术规程》JGJ/T 303的规定。
7.6 土钉墙
7.6.3 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的土钉应随机抽样,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0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7.7 地下连续墙
7.7.1 导墙在施工中具有多种功能,为了保证导墙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导墙断面要根据使用要求和地质条件等通过计算确定。在确定导墙形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表层土的特性、荷载情况、地下连续墙施工时对邻近建筑物可能产生的影响、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施工作业面在地面以下时对先期施工的临时支护结构的影响等。7.7.2 护壁泥浆使用前应根据材料和地质条件进行试配,并进行室内性能试验,新拌制的泥浆应经充分水化,成槽时泥浆的供应及处理系统应满足泥浆使用量的要求。槽段开挖结束后及钢筋笼入槽前,应对槽底泥浆和沉淀物进行置换。 导墙接头可采用圆弧型接头、橡胶带接头、十字钢板接头、工字型钢接头或套铣接头。7.7.4 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宜小于P6级,墙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下浇筑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提高。7.7.5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需同时满足基坑开挖和永久使用两个阶段的受力和使用要求,对墙体的质量检验尤为重要。墙体质量检测应对墙体完整性、墙体厚度、墙体深度及墙底沉渣厚度等项目进行超声波检测,对于检测数量的要求,本条规定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每个检验墙段的预埋超声波管数不应少于4个。对墙体混凝土的强度或质量存在疑问时,可采用钻芯法进行检验。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
7.8.1 本节中重力式水泥土墙指采用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工艺形成的重力式水泥土墙,采用其他施工工艺时,可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章节进行质量检验。7.8.4 成桩施工期应严格进行每项工序的质量管理,每根桩都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应有专人记录搅拌机钻头每米下沉或提升的时间,深度记录误差不大于10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大于5s。桩位偏差不是定位偏差,一般来说,为了保证桩位偏差在50mm以内,需要保证定位偏差在20mm以内。桩位偏差在50mm以内,垂直度偏差在1%之内可保证10m~15m长度范围内相邻桩有良好的搭接。
7.9 土体加固
7.9.6 采用注浆法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参照注浆地基的要求进行。根据地基加固的特点,可不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土变形指标的检测。
7.10 内支撑
7.10.4 基坑工程的工况中,设计允许在未达到28d龄期的情况进入下一工况时,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增加对混凝土支撑的强度检测,并相应的增加混凝土试块留设数量。7.10.5 施加预应力的钢支撑杆件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预应力损失,为了保证预应力达到设计要求,当预应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后应及时进行补充、复加轴力。7.10.6 立柱转向不宜大于5°,避免影响水平支撑和地下水平结构的钢筋施工。
7.11 锚 杆
7.11.3 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的锚杆应随机抽样,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5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进行。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4 由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而对钢管混凝土支承柱的施工质量产生异议时,可采用声波透射法或侧向钻取芯样进行辅助质量检测,以作为钢管混凝土支承柱质量检测的参考依据。声波透射法检测需要在钢管混凝土支承柱施工时预埋钢管。7.12.5 竖向支承桩柱作为永久结构,其质量检验标准高于临时立柱。
8 地下水控制8.1 一般规定
8.1.1 排水系统的有效性是影响降排水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排水量比较大的工程中,往往因前期设置的排水系统无法满足降排水的要求导致降水中止。因此,降水运行前检查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是非常必要的。为了避免其他因素,如雨季大气降水造成排水不畅,根据工程经验,本条规定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降排水最大流量的1.2倍。8.1.2 不同性质的土层含水量、渗透性差异较大,对预降水时间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土质基坑开挖深度越深、土层含水量越高、渗透性越差,需要的预降水时间越长。另外,不同的降排水工艺需要的预降水时间也不同,例如软土地层中真空负压管井比自流管井预降水时间缩短30%~50%。 减压降水验证试验应结合土质基坑开挖工况验证减压降水的有效性,并根据试验过程中达到安全水位的时间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8.1.3 控制土质基坑工程开挖土层中的地下水位在开挖面以下0.5m~1.0m,主要是为便于开挖干作业,确保混凝土垫层浇筑和养护的条件。 深部承压含水层的水位则应控制在经抗突涌稳定性验算后确定的安全水位埋深以下,以确保当前开挖面不会发生承压水突涌的风险。但承压水位不应过度低于安全水位埋深,以免过度减压降水引起工程周边环境变形。 当基坑开挖面位于承压含水层中或与承压含水层顶板的竖向距离小于2m时,坑底已无有效的(半)隔水层。为保证基坑稳定性与施工安全,则需将承压水位控制在基坑开挖面以下1.0m。8.1.4 本条规定适用于设置截水帷幕且在坑内降排水的基坑。通过坑外水位的变化来判别帷幕的止水效果,往往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偏差。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发现坑外水位产生异常时,还应当排除水位的自然变幅、大气降水、水位观测井或水位观测孔的有效性等各方面影响因素,结合帷幕施工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8.2 降排水
8.2.2 不同的地区选用的降水井管材质是不同的,一般在降水时都会因地制宜结合地区经验确定管材。管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降水井后期运行过程中的成活率,例如塑料管、水泥管比较容易遭到破坏,而钢管相对而言其强度和刚度都能够普遍满足各种地区的降水施工要求。根据上海地区的工程经验,一般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小于273mm,壁厚不小于4mm。 不同土层选用的滤管,其单位长度孔隙率与土层的颗粒大小、不均匀系数及渗透性是相关联的;一般来说,土层颗粒越大,不均匀系数越小,渗透性越强的土层选用的滤料孔隙率应越大。根据软土地区经验,在夹薄层粉土或砂土的(粉质)黏土层及非承压的饱和粉土层、砂土层中,采用单位长度孔隙率不小于15%的滤管,在保障预降水时间及满足成井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预期的降水效果;在主要颗粒为粉砂~砾卵石的承压含水层中,采用单位长度孔隙率不小于20%的滤管,可以实现预期的降水效果。滤料的作用一方面是保持良好的透水性能,另一方面还要阻挡土层颗粒进入井内。因此,滤料既要考虑粒径与降水目的层的土层颗粒匹配,同时也要保持较好的均匀性。一般来说,滤料应选用磨圆度较好的硬质岩层砾、砂,不宜采用棱角形石渣料、风化料或黏质岩层成分的砾、砂。根据国内不同地区成井施工的经验,滤料的粒径规格一般按如下确定:
式中:d20——小于该粒径的土的质量占总土质量20%所对应的含水层土颗粒的粒径(mm)。 (3)对d20≥2mm的碎石土含水层,宜充填粒径为10mm~20mm的滤料。8.2.3 试成井的目的是核验地质资料,检验所选的成孔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参数以及施工设备是否适宜。通过试成井可以了解选用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通过掌握成孔钻进的难度、孔壁的稳定性以及试成井的出水效果调整施工工艺,提高成井水平。一般需通过2口试成井进行对比检验,根据试成井的结果,对选用的施工工艺进行确定或完善,并熟悉、掌握施工操作要点。8.2.4 控制成孔垂直度是保证成井质量的基本条件。成孔垂直度偏差过大,容易影响井(点)管居中沉设,造成滤料层厚度不均匀,影响抽水效果甚至导致降水井(点)出砂。根据工程实践经验,成孔垂直度偏差控制在1/100以内,同时确保井(点)管拼装的平直度及居中竖直沉设,可保证滤料厚度基本均匀,有效发挥过滤作用。8.2.5 成井施工完成后,通过试抽水检验实际降水效果与设计要求的偏差。以上海地区承压水减压降水为例,一般分别实施单井降水检验和群井降水检验。在检验过程中记录每口井的出水量、抽水井内稳定水位埋深、水位观测井的水位变化状况等,停抽后还应测量抽水井内恢复水位及水位观测井的恢复水位。通过这些检验,一方面掌握了成井质量状况,另一方面还了解了整体降水效果是否能够满足设计的要求。并且在检验过程中还可以结合后续施工的工况分阶段了解满足不同阶段降水要求的降水井开启的数量、降排水的流量等,便于实现“按需降水”,非常有益于科学指导工程实施。8.2.6 连续降水的工程对用电要求非常高,一旦出现断电长时间不恢复将带来降水运行的中止,从而带来工程风险。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目前各种降水工程中都强调配备两路以上不同变电站供电的独立电源,确保一路电源供电异常后能及时切换至备用电路。如现场不具备两路不同变电站供电的条件,可以采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8.2.7 在悬挂式帷幕的基坑或盾构进出洞、顶管进出洞、隧道旁通道开挖等类型的工程中进行降水时,降水极易造成工程场区外的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引起环境变形。因此,本条规定这些类型的降水工程应当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便于后续发生过度的环境变形时进行分析。
8.3 回 灌
8.3.4 回灌管井的孔壁回填有特殊的要求,必须防止回灌入含水层中的水沿着孔壁回渗至浅部土层甚至从地面冒出。因此,回灌管井除了采用黏土球封填孔壁外,还应当进行注浆或采用混凝土回填剩余的空间。注浆或混凝土回填完成后,应保持14d以上休止期让混凝土达到强度。8.3.6 一般来说,回灌期间应当同时观测及记录降水区和回灌区观测井水位抬升情况,这样便于根据观测井水位变化和周边环境变形监测的结果,动态调整降水和回灌量,保持抽灌平衡。8.3.9 回灌水源的水质要求非常高,一方面要防止回灌水源污染地下水,另一方面要避免回灌井因地下水中的金属离子氧化后形成悬浮物堵塞回灌井滤管。目前工程上较多的是采用自来水进行回灌,但这既不经济,同时也是水资源的一大浪费。目前国家级“抽灌一体”地下水控制工法,利用降排出的地下水经过沉淀、曝气氧化、物理吸附以及锰砂过滤等一系列处理措施降低水中杂质和易氧化的化学物质含量,达到处理后高于原地下水水质的标准后再回灌至含水层中。一方面既保障了回灌水源的水质,保持了回灌的持久性;另一方面减少了地下水资源的浪费,节约了经济成本。因此,本条并不强调一定要采用自来水作为回灌水源。 为了避免回灌压力过大造成回灌井孔渗水,甚至产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危害,除了加强回灌井孔的封堵效果外,一般在满足回灌要求的情况下都采用自然回灌。自然回灌注水压力一般控制在0.05MPa~0.10MPa。自然回灌不能满足回灌水量要求时,可采用加压回灌。但加压回灌的回灌压力必须通过现场试验后确定。加压回灌期间还应密切观测回灌井孔及四周土体渗水状况,出现渗水现象时,应适当降低回灌压力。 回灌井的回扬能够有效排出回灌管井滤管部位的气泡、杂质等。一般来说,每天回扬不少于1次,每次回扬时间可控制在20min~30min。
9 土石方工程9.1 一般规定
9.1.1 基坑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基坑支护结构和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方可施工。当基坑土石方开挖采用无支护结构的放坡开挖时,应做好基坑放坡周边地面的挡水措施,防止地面明水流入基坑。基坑底设置明沟及集水井等排水设施,排除坑内明水,防止坡脚及坑底受水浸泡发生位移、坍塌等险情对土石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 在土石方开挖前应针对施工现场水文、地质的实际情况,周边的环境(建筑物、地铁和地下管线等),开挖边坡与建筑物的距离,建筑物的结构,地下设施和开挖深度进行综合考虑,编制地面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土石方开挖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尽可能连续开挖,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基坑暴露时间。开挖前抢险物资必须到位。9.1.2 在土石方工程施工测量中,除开工前的复测放线外,还应配合施工对平面位置(包括控制边界线、分界线、边坡上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率(包括放坡线、变坡等)和标高(包括各个地段的标高)等经常测量,并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上述施工测量的基准——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也应定期进行复测和检查。对于复杂基坑的开挖施工,还应加强信息化施工,做好基坑变形的监测测量,确保土石方施工安全顺利进行。9.1.3 重要的基坑工程,支撑安装的及时性极为重要,根据工程实践,基坑变形与施工时间有很大关系。因此,施工过程应尽量缩短工期,特别是在支撑体系未形成情况下的基坑暴露时间应予以减少,要重视基坑变形的时空效应。“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十六字原则对确保基坑开挖的安全是必须的。
9.2 土方开挖
9.2.5 本标准表9.2.5-1~表9.2.5-4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构)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土方开挖应保证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达到设计要求,土方开挖平面边界尺寸受支护结构控制时,如排桩、板桩、咬合桩、地下连续墙、SMW工法等支护的基坑土方开挖,不受本条件限制,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与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专业标准要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岩质基坑开挖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软地质岩石和强风化岩石,可以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对于坚硬岩石宜采用爆破开挖。爆破开挖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爆破器材不能过期或变质,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及修建临时爆破器材库房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的许可,修建临时库房应通过安全评价合格的程序要求。对开挖区周边有防震要求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地区进行开挖,宜采用机械与人工开挖或控制爆破。9.3.2 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现场爆破质点振动监测。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条文说明表4的规定。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3 本条对在基坑、基槽、管沟等周边的堆载限值和安全堆载范围作了相关要求,以确保基坑、基槽、管沟边坡的稳定。针对河岸、地铁和建(构)筑物影响范围内堆土的情况作了安全方面的相关要求,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地面堆土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铁等地基附加变形,从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要求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堆土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并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并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和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9.5 土石方回填
9.5.1 基底不得有垃圾、树根等杂物,坑穴积水抽除,淤泥挖净,基底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土石方回填施工前应将回填料的性质和条件通过试验分析,然后根据施工区域土料特性确定其回填部位和方法,按不同质量要求合理调配土石方,并根据不同的土质和回填质量要求选择合理的压实设备及方法。 回填料的施工含水量与最佳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6%~+2%),取样的频率宜为m3取1次,或土质发生变化时取样。9.5.2 对重要工程土石方回填的施工参数(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和压实系数)均应做现场试验确定或由设计提供。检测回填料压实系数的方法一般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9.5.4 回填料每层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按100m2~500m2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柱基回填,每层抽样柱基总数的10%,且不少于5组;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m~50m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室外回填,每层按400m2~900m2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 采用灌砂或灌水法取样时,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但每层不少于1组。
10 边坡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1.3 边坡工程应由设计提出监测要求,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设计、监理和业主等共同认可后实施。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目的、测试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项目报警值、信息反馈制度和现场原始状态资料记录要求等内容。
10.2 喷锚支护
10.2.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是指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过岩土锚杆(索)工程或很少施工锚杆(索),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对锚杆(索)锚固判断能力差,因此要做基本试验来确定施工能力。
10.3 挡土墙
10.3.1 挡土墙墙背填筑所用的填料应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设计规定的材料,土方施工应满足本标准第9.4节、第9.5节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得采用膨胀土、高液限黏土、耕植土、淤泥质土、草皮、树根、生活垃圾等不良填料。10.3.2 验槽的主要内容包括挡土墙基础宽度、埋深、放坡坡率、挡土墙的地基持力层等内容。墙身砌体应分层砌筑,采用挤浆法,确保灰缝饱满。砌体应牢固,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接石、丁砌石交错布置;墙身泄水孔通畅,严禁倒坡。10.3.3 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应平整、整齐,外形美观,两端面与基础连接处应密贴。砌缝均匀,无开裂现象,勾缝密实均匀、平顺美观;沉降缝、伸缩缝整齐平直、上下贯通,缝宽不小于设计值;反滤层材料级配符合设计要求、透水性良好。泄水孔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孔坡向外,无堵塞现象。
10.4 边坡开挖
10.4.2 边坡坡率、平面尺寸、标高的控制决定着边坡轮廓面的成型和保留岩体的开挖质量,需要经常量测。10.4.4 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爆破引起振动效应的监测措施,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质点安全振速表
注:*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开挖边坡时,钻孔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开挖钻孔质量指标表
10.4.5 岩质边坡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确保边坡稳定、无松石。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的坡面应平顺,边线应顺直,严禁出现倒坡。
补充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自年1月1日起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有: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第5.1.3条
最新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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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2-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
摘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已于年3月16日发布,并于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同时废止(以下分别简称“新标准”及“旧规范”)。本文从标准的总体框架,强制性条文的变化、条文内容的增减、修订等变化内容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以便于相关人员理解及应用新标准。
关键词:规范标准 对比分析
引言: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经笔者总结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
2.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
3.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
4.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
5.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的科学抽样方法;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6.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一、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解析:
本条文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收内容、标准及程序。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中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2-)的“基本规定”中均未提及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即从国标规则层面并没有强制要求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从验收逻辑来说,相关参建单位进行了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就已经能够满足相关验收内容的需要了,笔者建议实际工作中可以弱化或者取消子分部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2.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解析:
本标准3.0.3条明确提出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施工记录原则上来说是施工单位的自查文件,应由施工单位填制。当前各地区,各区县的地质条件不一,采用的地基与基础形式多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现有的渝建竣表格中的固定表式不可能满足所有工艺要求。针对于“新标准”有要求,但是渝建竣现有表格不能满足施工技术参数记录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自行编制表格。
施工单位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编制自查评定报告。
二、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
旧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为4.1.5、4.1.6、5.1.3、5.1.4、5.1.5、7.1.3、7.1.7七个条文。新标准中仅有一条强制性条文,其编号和内容如下:
5. 1. 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³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每连续浇筑12小时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解析:
新标准比旧规范在强制性条文的层面,减少了很多,这符合我国标准发展的趋势,现阶段我国的强制性标准总体上来说数量多、分散于各个规范中、颁布时间有先后、其规定内容有重合的也有冲突的。在施工检查,监督执法的过程中这种情况不利于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性、实用性。未来我国的强制性条文会精简化、稳定化,监督执行力度会越来越大。
新标准强制性条文5.1.3是在旧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考虑到目前灌注桩短桩数量较多,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 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时,每连续浇筑12h 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数量有所减少。
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1.验槽执行范围
新标准:
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
旧规范: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解析:
新标准规定,凡是地基与基础工程都必须验槽,而旧规范中仅在基坑工程的一般规定中提出对于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需验槽合格才能进行垫层施工,当基础类型为复合地基或者桩基础时无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验槽,旧规范附录A中也没有解释清楚,就导致这十几年来我们的验槽工作及其具有地方特色。
我们的资料表格名称一般为《地基验槽记录》,但是在新标准附录A标题为“地基与基础验槽”,笔者认为实际上编制组强调了验槽与基础的关系,并不是仅仅在地基施工的过程中进行,与桩基础也是有关系的,所以修编地标或者国标规范时应将此项改为《地基与基础验槽记录》。
2. 验槽的组织单位与参与单位
新标准: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旧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参与单位。
解析:
验槽的组织单位应为建设单位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参与单位有五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督管理单位可能也会被建设单位邀请过来进行验槽程序监督。也有一些地方质监站明确发文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对于验槽提前报备,以便于进行验槽的执法检查。
3. 验槽前准备的文件
新标准:
A.1. 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入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旧规范:无规定。
解析:
新标准提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委托勘查单位形成的,建设单位也会提供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参考。
轻型动力触探记录是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完成后,或者地基处理完成后做的工作记录。一般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称之为钎探记录。
常用的是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是利用一定的锤击能量(锤重10kg),将一定规格的圆锥探头打入土中,根据贯入锤击数所达到的深度判别土层的类别,确定土的工程性质,对地基土做出综合评价。
新标准中规定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1)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2)素土、灰土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2.3】
(3)砂和砂石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3.3】
(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 。【4.4.1】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4.3】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5)粉煤灰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4.5.3】
(6)强夯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3】
(7)注浆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3】
(8) 预压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3】
(9)砂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4.9.3】
(10)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3】
(11)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4.11.3】
(12)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4.12.3】
(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4.13.3】
(14)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4.14.3】
本文自公众号岩土工作者转到知乎,格式被打乱,原文链接:最新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解读
4.新标准验槽节点汇总
验槽的时机及验槽内容
地基与基础形式
验槽时间
验槽内容
天然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
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换填地基、强夯地基
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设计标高
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承载力检测资料。
增强体复合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在褥垫层施工前
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特殊土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
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的基础
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
桩间土进行检验。
人工挖孔桩
在桩孔清理完毕后
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
大直径挖孔桩
在桩孔清理完毕后
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注:JGJ/T225-:2.1.1大直径扩底灌注桩——由机械或者人工成孔桩底部扩大,现场灌注混凝土,桩身直径不小于800mm、桩长不小于5m的桩。
5.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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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分部分项对比表格
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划分(新标准与旧规范对比)
新标准
旧规范
备注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地基工程
素土、灰土地基
地基工程
灰土地基
新标准增加了素土地基;整合振冲地基与砂桩地基为砂石桩复合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强夯地基
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
注浆地基
预压地基
预压地基
砂石桩复合地基
振冲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砂桩地基
基础工程
无筋扩展基础
桩基础
静力压桩
新标准按照GB0-的要求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等分项工程;按照作业要求把桩基础进行了整理;把沉井与沉箱从基坑工程中移到了基础工程中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筏形与箱形基础
混凝土预制桩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钢桩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混凝土灌注桩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沉管灌注桩
钢桩
描杆静压桩
岩石描杆基础
沉井与沉箱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
湿陷性黄土
无
新增子分部,对于特殊土地基进行要求
冻土
膨胀土
盐溃土
基坑支护工程
排桩
基坑工程
排桩墙支护工程
重视基坑安全,改名为基坑支护工程,
增加了“板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重力式水泥土墙、土体加固、内支撑、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等”;把锚杆与土钉墙拆分成“土钉墙和锚杆两个分项”
板桩围护墙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咬合桩围护墙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土钉墙
地下连续墙
地下连续墙
沉井与沉箱
重力式水泥土墙
降水与排水
土体加固
内支撑
锚杆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地下水控制
降排水
从基坑工程中独立出来
从基坑工程中独立出来
回灌
土石方工程
土方开挖
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
增加石方及运输堆载要求
岩质基坑开挖
土方回填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土石方回填
边坡工程
喷描支护
新增
与GB0-保持一致,增加边坡要求
挡土墙
边坡开挖
6.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的科学抽样方法
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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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规定执行。
旧规范:无规定
解析:
GB0-中3.0.9中明确提出了“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部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技术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表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15
16~25
26~90
91~150
2
3
5
8
151~280
281~500
501~
~
13
20
32
50
在施工质量验收的过程中,因为质量验收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新标准和旧规范都没有具体规定所有验收项目的抽样数量。新标准中提出当无具体规定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结合GB0-中3.0.9的规定制定抽样方案确定抽样数量。新标准实际上给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提供了底线原则。
7.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新标准删除或者修改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如旧标准中砂石料粒径要求为“≤100mm”,但是在《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中明确提出砂石粒径要求为“≤50mm”,这种情况给实际质量验收工作造成了很多不便,所以在新标准的验收规定中就调整了验收数据,与JGJ 79-保持一致。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旧规范在编制的时候,标准规范的数据格式并不严密,比如旧规范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偏差值为“≤5%”,按照字面理解为,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应控制在95%到105%之间,但是实际施工中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大于105%没有任何问题,是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所以新标准中数据改为“≥-5%”。
8.结语
新标准相对旧规范调整变化的内容很大,其验收标准范围进行了调整,验收项目也进行了增减,但是其指导原则仍旧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基本方针。材料进场复验、隐蔽工程验收、工序过程控制以及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程序等基本保持不变。新标准细化了验槽要求,调整了抽样原则,在技术要求上更加合理。
在实际工程中,我们还应突出强调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要求编制及填写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施工记录。现有的资料编制体系中还没有固定表式,参建单位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记录,自我监督,完善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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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必备规范(2022版)!地基与基础篇!
随着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实践中客观情况的变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不断地进行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废止的工作。为服务建筑施工人员,小编将最新现行实施规范进行了统计汇总。
全面梳理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合专业特点,对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汇总统计,更加方便读者检索使用。
按照分部分项、专业已经施工涉及的相关规范进行汇总(共338本),可以分为以下十章:
(1)地基与基础篇(31本);
(2)施工技术篇(35本);
(3)主体结构篇(53本);
(4)装饰装修篇(23本);
(5)专业工程篇(26本);
(6)施工组织与管理篇(18本);
(7)材料及应用篇(48本);
(8)检测技术篇(30本);
(9)质量验收篇(38本);
(10)安全卫生篇(36本)。
下面将第一章 地基与基础篇相关规范统计汇总如下:
上述规范深受广大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欢迎,希望能够真正帮到每一位工程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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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年 第6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3-,自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4月9日
附件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
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第5.7.3、6.1.1、7.1.1、7.4.5条(部分强条);
3.《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6-:第4.5.3、12.1.9、13.1.1条;
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2-:第3.0.3、5.2.2、5.2.16条;
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第4.1.8、4.5.4、5.1.12、5.2.10、5.4.8条;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第5.1.3条;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第3.1.3、3.3.6、18.4.1、19.1.1条;
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7-:第3.0.1、8.0.9条;
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9-:第6.1.3条;
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第5.5.8、5.11.4、6.1.3、6.9.8条;
11.《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4-:第3.0.11条;
12.《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第3.0.2、3.0.3、6.1.7条;
1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
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
1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第4.3.4、9.2.3、9.2.5、9.4.5条;
16.《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第3.1.9条;
1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第3.2.1、6.1.1、8.1.1条;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第3.1.2、8.1.3、8.1.4、8.1.5、8.2.2条;
1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第3.0.4、3.0.5、6.5.5、6.6.3条;
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第13.2.4条;
21.《三叉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第3.0.3、4.0.2条;
2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第5.4.5条;
23.《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第5.1.5条;
24.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第3.0.4、3.0.9、7.1.4、8.1.5条;
2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第3.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eneral code for foundatio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projects
GB3-
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1.0.1为在地基基础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建筑方针,保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安全,满足建设项目正常使用需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规范。1.0.2地基基础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1基本要求
2.1.1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2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失稳; 3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4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5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6边坡工程应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1.2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2.1.3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2.1.4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2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1年; 3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2.1.5在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2.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扯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工程监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2.1.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危害。2.1.8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2.1.9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不得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正常使用。2.1.10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2设计
2.2.1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并应提出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和正常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2.2.2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人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福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2.2.3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2.2.4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地基、基础承载力计算; 3地基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耐久性设计; 5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抗浮设计; 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7地基、基础工程监测要求。2.2.5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要求; 6基坑开挖与回填要求; 7支护结构施工要求; 8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要求; 9基坑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2.2.6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挡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支挡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4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5边坡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6边坡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2.3施工及验收
2.3.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2.3.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2.3.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2.3.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材料、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有检验报告; 2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 3质扯验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或验收文件。
3 勘察成果要求3.1一般要求
3.1.1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及其分布情况; 2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3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4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与判定; 5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3.1.2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建议。
3.2特定要求
3.2.1当场地与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湿陷性土,应确定湿陷等级,判定湿陷类型和湿陷下限深度; 2对多年冻土,应确定融沉等级和冻胀性等级,判定存在厚层地下冰、冰椎、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冻融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可能性; 3对膨胀土,应测定膨胀力,计算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 7量和胀缩变形扯,确定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深度及场地类型; 4对盐渍土,应测定其易溶盐含量,确定含盐类型,评价溶陷性、盐胀性和腐蚀性; 5对红黏土,应明确原生或次生类型,分析裂隙发育特征,评价地基均匀性; 6对填土,应查明堆填或填筑的方式和形成时间,分析填料性质、分布范围,评价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均匀性和地基稳定性; 7对软土,应查明成因类型、分布特征,分析固结历史、结构性和灵敏度,评价软土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8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应查明母岩性质、风化程度,判断岩脉、孤石的分布状况,评价风化岩的均匀性; 9对污染土场地,应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和污染的影响,查明污染土的空间分布并评价其危害性。3.2.2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 2对溶洞、土洞和其他洞穴,应评价其稳定性及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3对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查明其形成条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及影响,提出防治要求与方案建议; 4对存在的断裂,应明确其位置、活动性和对工程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5对采空区,应分析判定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4 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4.1一般规定
4.1.1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2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对受水平荷载作用的工程结构或位于斜坡上的工程结构,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4.1.2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4.1.3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4.2地基设计
4.2.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4.2.2当偏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除应符合式(4.2.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4.2.3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4.2.4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4.2.5天然地基或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圉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验算。4.2.6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4.3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4.3.1膨胀土地区建(构)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膨胀土地基稳定性验算时应计取水平膨胀力的作用。膨胀土地区建(构)筑物应采取预防胀缩变形的地基基础措施、建筑措施与结构措施。4.3.2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以及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和承载力设计等要求,采用相应的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地基处理和防水处理措施。4.3.3多年冻土地基设计时,应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期间冻土地基的地温保持在允许范围内。多年冻土地基承载力计算时,应计入地基土的温度影响。地基的热工计算应包括地温特征值计算、地基冻结深度计算、地基融化深度计算等。建筑场地应设置排水措施,对按冻结状态设计的地基,冬季应及时清除积雪;供热与给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4.3.4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复合地基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4.3.5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4.4施工及验收
4.4.1地基施工前,应编制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地基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地基施工技术参数、地基施工工艺流程、地基施工方法、地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4.4.2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4.4.3换填垫层、压实地基、穷实地基采用分层施工时,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4.4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多年冻土、压实填土地基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道渗漏水渗入地基的处理措施。4.4.5地基基槽(坑)开挖时,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成果报告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会同有关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4.4.6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4.4.7下列建筑与市政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监测,直至沉降变形达到稳定为止: 1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 2软弱地基上的; 3处理地基上的; 4采用新型基础形式或新型结构的; 5地基施工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4.4.8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垫层地基应分层进行密实度检验,在施工结束后进行承载力检验。 2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穷)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 3预压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预压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进行检验。 4压实、穷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密实度及处理深度范围内均匀性检验。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强穷置换地基施工质量检验应查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5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6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5 桩基5.1一般规定
5.1.1桩基设计计算或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桩基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桩身强度、桩身压屈、钢管桩局部压屈验算; 3桩端平面下的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整体稳定性验算; 5混凝土预制桩运输、吊装和沉桩时桩身承载力验算; 6抗浮桩、抗拔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7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8摩擦型桩基,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对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等,应进行沉降计算。5.1.2桩基所用的材料、桩段之间的连接,桩基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5.1.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械检验。
5.2桩基设计
5.2.1轴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NK——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NEk——地震作用效应和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5.2.2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受水平荷载作用下,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5.2.4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凡应按下式确定:
5.2.5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5.2.6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确定。5.2.7当桩基承受拔力时,应对桩基进行抗拔承载力验算。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应通过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荷试验确定。5.2.8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5.2.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5.2.10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沉降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5.2.11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腐蚀环境中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5.2.12预制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制桩的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5mm;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地基处理和临时性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5.2.13钢桩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接。
5.3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5.3.1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桩基,桩端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或采取消除土层湿陷性对桩基影响的处理措施。5.3.2饱和软土地基中采用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时,应采取减少挤土效应的处理措施。5.3.3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桩端应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以下或非膨胀土层中。5.3.4季节性冻土地基中的桩基,应进行桩基冻胀稳定性与桩身抗拔承载力验算。桩端进入冻深线的深度,应满足抗拔稳定性验算要求。
5.4施工及验收
5.4.1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基施工前,应编制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桩基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技术参数、桩基施工工艺流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2桩基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3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拖拉取桩; 4铀杆静压桩利用铀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铀杆提供压桩力时,应对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5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膨胀土场地进行灌注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地表水、场地雨水渗入桩孔内的措施; 6在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桩基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或减小桩身与冻土之间产生切向冻胀力的防护措施。5.4.2下列桩基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监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1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桩基; 2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 3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 4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地面沉降、隆起、位移、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桩基。5.4.3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灌注桩应对孔深、桩径、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T现场随机留取; 3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 4钢桩应对桩位偏差、断面尺寸、桩长和矢高进行检验; 5人丁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待力层检验; 6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6 基础6.1一般规定
6.1.1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工程结构,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6.1.2混凝土基础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6.1.3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6.1.4基础用混凝土、钢筋及其铀固连接,基础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工程抗浮结构及构件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
6.2扩展基础设计
6.2.1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基础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6.2.2柱(墙)下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6.2.3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6.2.4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基础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罚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6.3筏形基础设计
6.3.1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6.3.2平板式筏基应验算距内筒和柱边缘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6.3.3梁板式筏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6.3.4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6.3.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筏形基础、桩筏基础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筏板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筏形基础、桩筏基础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要求。
6.4施工及验收
6.4.1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施工前,应编制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基础施工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工艺流程、基础施工方法、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2基础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3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且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4筏形基础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保护措施; 5基础大体积混疑土施工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6.4.2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展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混疑土强度进行检验; 2筏形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与支架、后浇带和施工缝、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 3扩展基础、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7 基坑工程7.1一般规定
7.1.1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7.1.2基坑支护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基坑稳定性验算; 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受扭承载力计算; 3当有铀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7.1.3对于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对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应进行周边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价。7.1.4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监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7.1.5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7.2支护结构设计
7.2.1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γo——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Sd——作用基本组合的效用(轴力、弯矩、剪力)设计值; Rd——支护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7.2.2支护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7.2.3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2悬臂式和单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抗倾覆、整体稳定及结构抗滑移稳定性;多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整体稳定性。7.2.4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采用水下灌注工艺时,不应小于50mm。7.2.5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地下连续墙基坑外侧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要求。7.2.6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7.2.7钢支撑的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他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支撑长度方向的连接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或焊接。7.2.8铀拉结构的描杆自由段的长度不应小于5.0m,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土层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土层铀杆描固段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作用地段。
7.3地下水控制设计
7.3.1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基坑坑底抗突涌、坑底和侧壁抗渗流稳定性验算的要求及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沉降控制的要求。7.3.2当降水可能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回灌等方法控制地下水。7.3.3地下水回灌应采用同层回灌,当采用非同层地下水回灌时,回灌水源的水质不应低于回灌目标含水层的水质。
7.4施工及验收
7.4.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施工技术参数,基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基坑工程施工方法,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7.4.2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要求。7.4.3基坑开挖和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基坑开挖应分层进行,内支撑结构基坑开挖尚应均衡进行;基坑开挖不得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 2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时,应及时进行坑底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原状土的措施; 4基坑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填筑压实,对称进行,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7.4.4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2支护结构的施工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的要求,并应遴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3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支撑结构燥破拆除前,应对永久性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7.4.5逆作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逆作法施工应采取信息化施工,且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控制要求; 2临时竖向支承柱的拆除应在后期竖向结构施工完成并达到竖向荷载转换条件后进行,并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拆除; 3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7.4.6地下水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明水和地下水的排放要求,地表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渗措施; 2降水及回灌施工应设置水位观测井; 3降水井的出水批及降水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采取封井措施; 5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水浸入基坑的处理措施。7.4.7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3基坑降水应对水位降深进行监测,地下水回泄施工应对回灌蜇和水质进行监测; 4逆作法施工应进行全过程工程监测。7.4.8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7.4.9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土支护结构应对水泥土强度和深度进行检验; 2排桩支护结构、地下连续墙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墙体)完整性和深度进行检验,嵌岩支护结构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 3混凝土内支撑应对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进行检验,钢支撑应对截面尺寸和预加力进行检验; 4土钉、铀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5基坑降水应对降水深度进行检验,基坑回灌应对回灌量和回灌水位进行检验; 6基坑开挖应对坑底标高进行检验; 7基坑回填时,应对回填施工质扯进行检验。
8 边坡工程8.1一般规定
8.1.1边坡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设计应兼顾治理和保护边坡环境,边坡应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布特点,因势利导设置边坡排水系统; 2边坡坡面应结合植被生态恢复与绿化景观需要,选择坡面防护构造; 3应根据边坡类型、边坡环境、边坡高度及影响范围等,选择支挡结构形式。8.1.2边坡工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工况进行整体稳定性分析与验算。永久性边坡支挡结构及构件、坡面排水设施、地下排水设施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8.1.3在建设场区内,对可能因施工或其他因素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应采取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安全使用的滑坡与崩塌,应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8.1.4位于边坡塌滑区域的建(构)筑物在施工与使用期间,应对坡顶位移、地表裂缝、建(构)筑物沉降变形进行监测。永久性边坡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时间不应少于2年。8.1.5下列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项论证: 1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石边坡; 2边坡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 3土、岩混合及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 4已有崩塌、滑坡的边坡; 5周边已有永久性建(构)筑物与市政工程需要保护的边坡; 6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 7膨胀土边坡; 8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
8.2支挡结构设计
8.2.1边坡支挡结构设计计算或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挡结构上的作用荷载计算; 2支挡结构地基承载力计算; 3支挡结构稳定性验算; 4支挡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 5铀杆承载力计算; 6对边坡变形有控制要求的支挡结构变形分析计算。8.2.2支挡结构与防护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所处场地环境类别、结构承载力、变形与裂缝控制、耐久性等综合确定,且不应低于C25。8.2.3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铀杆应采用1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非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铀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铀杆应采用11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8.2.4岩质边坡喷铀支护的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膨胀性岩质边坡和具有腐蚀性边坡不应采用喷描支挡结构。
8.3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8.3.1边坡工程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面排水设施应根据地形条件、天然水系、坡面径流扯等计算分析确定并进行设置; 2地下排水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与坡面排水设施相协调; 3排水系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8.3.2边坡坡面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处理措施。边坡坡面防护钢筋混凝土骨架、预制混凝土砌块等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易发生落石崩块边坡坡面应设置专用防护网。
8.4施工及验收
8.4.1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挡结构、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岩土开挖等施工技术参数,边坡工程施工工艺流程,边坡工程施工方法,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8.4.2边坡岩土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依次进行;边坡开挖严禁下部掏挖、无序开挖作业;未经设计确认严禁大面积开挖、爆破作业。 2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坡面及坡脚不得积水。 3岩质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4边坡开挖后应及时进行防护处理,并应采取封闭措施或进行支挡结构施工。 5坡肩及边坡稳定影响范围内的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的荷载限值。8.4.3挡墙支护施工时应设置排水系统;挡墙的换埴地基应分层铺筑、穷实。8.4.4铀杆(索)施工时,不得损害支挡结构及构件以及邻近建(构)筑物地基基础。8.4.5喷铀支护施工的坡体泄水孔及截水、排水沟的设置应采取防渗措施。铀杆张拉和锁定合格后,对永久铀杆的铀头应进行密封和防腐处理。8.4.6抗滑桩应从滑坡两端向主轴方向分段间隔跳桩施工。桩纵筋的接头不得设在土岩分界处和滑动面处,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筑。 8.4.7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冻土地区的边坡应采取防止融化期失稳措施。8.4.8边坡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监测方案; 2应根据边坡支挡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挡结构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边坡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3边坡工程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应进行监测与定期维护; 4边坡工程监测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应立即预瞥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8.4.9边坡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挡土墙时,应对挡土墙埋置深度、墙身材料强度、墙后回填土分层压实系数进行检验; 2抗滑桩、排桩式描杆挡墙的桩基,应进行成桩质量和桩身强度检验; 3喷铀支护铀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喷射混凝土强度检验。
起草说明一、基本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74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地基不得出现失稳、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的功能;基坑支护应具有防止基坑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和保证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功能;边坡支挡、坡面防护等应具有防止边坡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安全的功能等。2.规定了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的基本要求。3.规定了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地基基础设计两种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和抗力条件、地基基础的耐久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要求。4.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和工程监测要求。5.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规定了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治措施的要求。6.规定了地下水工程水污染控制的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地基基础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1.1、2.1.4、2.1.5、4.2.1、4.2.2、4.2.6、5.1.2、5.2.1、5.2.2、5.2.3、5.2.10、6.1.1、6.1.3、6.1.4、7.2.1、7.2.2、7.2.3、8.1.2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
《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6-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7-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
《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4-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I 9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
《三岔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略)
三、术 语
1 地基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岩体及加固体的总称。
2 天然地基 direct footing: 自然形成的、未经人工处理的地基。
3 处理地基 artificial foundation: 天然地基经加固处理后形成的人工地基。
4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5 桩基 pile foundation: 设置于岩土中与基础承台(柱)直接连接的深基础。
6 特殊性岩土 regional rock and soil: 具有特殊成分、结构、构造以及特殊物理力学性质的岩土。
7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8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9 基坑工程 excavation engineering: 采用支护、地下水控制及环境保护等措施,形成由地面向下开挖的地下空间,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的工程。
10 边坡工程 slope engineering: 采用支挡、加固及防护等措施,加固自然边坡或形成开挖、填筑人工边坡,保证边坡稳定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的工程。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3-
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1.0.1 本条为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本规范是以地基基础工程的目标与功能性能要求为基础,以保障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正当目标”为基础,以覆盖地基基础工程全过程或主要阶段为范围,以目标功能要求为指导层,以可接受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或可验证性的技术方法或关键技术措施)为实施层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确保规范既囿于“正当目标”,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1.0.2 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各方主体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 基本规定2.1 基本要求
2.1.1 本条是根据地基基础工作状态,提出的地基基础应满足的功能要求:1)对于地基变形,本条规定地基承载力的选取应以不使地基中出现长期塑性变形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在此条件下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可能出现的变形特征及变形量,由于地基土的变形具有长期的时间效应,与钢筋、混凝土、砖石等材料相比,它属于大变形材料。从已有的大量地基工程事故分析,大多数事故皆与地基变形过大或不均匀沉降有密切关系。2)对于地基稳定性,本条提出地基应具有抗倾覆、抗滑移的能力。通常,地基失稳造成的事故往往是灾难性的,如房屋倒塌、土体滑动破坏、山区地基滑坡等。3)所谓足够的耐久性能,是指地基基础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在预定的时期内,地基与基础材料性能的劣化不得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4)基坑工程是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所采取的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及环境保护等临时性技术措施。因基坑开挖涉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支护结构除满足主体结构施工要求外,尚需满足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要求。因此,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5)边坡工程是为保证边坡稳定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取的结构性支挡、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等技措施。2.1.2 本条是对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场地与地基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工程参数。勘察成果资料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2.1.3 本条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原则。由于地基土性质复杂,即使在同一场地和地基内,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离散性也可能较大,加之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在一些场地存在,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强调因地制宜,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岩土特性、地质情况、地区工程经验;其次,应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工程地质条件、结构类型以及地基基础受上部结构的作用和作用组合下的工作性状,结合地区经验,选用科学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方案。地基基础工程的许多重大失误,究其根源大多是概念不清所致。因地基基础工程面对的是天然材料,不像结构工程面对人工材料时能做到相对严密、完善和成熟,地基基础工程充满着条件的不确定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善性。地基基础工程实践中的一切疑难问题,几乎都需要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2.1.4 本条是对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1-对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相关规定,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满足上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基坑支护是为主体结构地下部分施工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支护也就随之完成其作用,由于支护结构的使用期短,因此,设计时采用的荷载通常不考虑长期作用。为了防止工程技术人员忽略由于延长支护结构使用期而带来的荷载、材料性能、基坑周边环境等条件的变化,避免超越设计状况,设计时应确定支护结构的工作年限。支护结构的工作年限不应小于一年,除考虑了主体地下结构施工工期的因素外,也考虑到施工季节对支护结构的影响。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是指边坡工程的支挡结构能够发挥正常支护功能的年限。2.1.5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地基基础的可靠性要求。2.1.6 本条是对地基基础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以及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提出的基本要求。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地基基础的技术性能,以及建筑工程安全,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地基基础属于隐蔽工程,出现问题后不易修复或修复难度较大,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直接关系或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工程监测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工程监测数据虚假和粗糙是造成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加强对工程监测的监督管理。2.1.7 本条对地基基础工程防止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作出了规定。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安全与周边环境安全、人身健康与环境保护需要相关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的保障。2.1.8 地下水是一种自然体,埋藏于作为地基的岩土中。由于其埋藏条件以及储存水体的空间状态不一,以至于表现出不同的形态与特征,对工程的影响各异,因此,水文地质条件便成为了场地与地基条件复杂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地基基础工程中,应重视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查明与研究,注意地下水的作用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预测并采取处置措施,以减少地下水对地基基础工程的危害。2.1.9 本条提出了地下水控制工程不得导致地下水水质恶化,以及水质产生类别上的变化的要求。地表水、地下水体受到污染,会严重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如果地下水控制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会进一步恶化地下水水质,而且地下水的污染几乎是不可逆的,很难修复。因此,地下水控制设计单位应制定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的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措施;监测单位应及时进行监测、检验。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分析原因,果断采取处理措施。2.1.10 岩溶、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断裂、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盐渍土、多年冻土等特殊性岩土,由于其类型、成因、构造、分布及规律、岩土性状、工程特性及物理力学性质比较特殊,对拟建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影响很大,因此,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在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阶段分析判断其对生态环境及拟建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2.2 设 计
2.2.1 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应确定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等,以此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目标。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包括永久荷载、可变荷载、温度变化作用以及地基基础工程采用的混凝土等材料的收缩徐变、环境腐蚀作用等,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不能遗漏,并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工况,选择恰当的作用和作用组合。对于新建以及改建、扩建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和抗力条件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此外,地基基础设计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以及正常使用期间维护等提出技术要求。2.2.2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时应采用的作用组合条件和相应的抗力限值。2.2.3 支护(挡)结构的安全等级,是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1-对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确定原则,并按照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级划分的。2.2.4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受地下水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设计,由于抗浮设计考虑不周引起的工程事故很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此外,由于场地与地基条件复杂多变以及岩土特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地基设计计算结果和实测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加之施工场地也存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状况,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测是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设计中提出工程监测要求,对保证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非常重要。2.2.5 本条规定了基坑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为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在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等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基坑周围土体的稳定性,不得发生土体的滑动破坏,不得出现流砂、流土、管涌以及支护结构、支撑体系的失稳;支护结构(包括支撑体系或锚杆结构)的强度应满足构件强度和稳定设计的要求;基坑开挖造成的地层移动及地下水位变化引起的地面变形,不得超过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等的变形允许值,不得损坏工程桩及影响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基坑工程设计应进行地下水控制设计,并对基坑开挖与回填、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质量检验、基坑工程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设计单位应掌握基坑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如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情况;对基坑工程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2.2.6 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边坡工程涉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力学、支挡结构、锚固技术、施工及监测等多专业、多技术及多阶段建设活动。边坡工程在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出现边坡工程事故。边坡工程支挡结构体系的方案选择,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边坡工程施工及监测要求是否正确、合理并满足边坡工程的需要,对保证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设计单位应掌握边坡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如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情况;对边坡工程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2.3 施工及验收
2.3.1 由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多变,以及岩土特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岩土工程的设计计算的预测和实测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缺乏经验的地基基础工程,其设计成果的最终实现,还需通过施工及质量检验验收来实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地基基础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2.3.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不仅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与施工人员安全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合理规划与有效组织,并采取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防护措施,以保证工程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地基基础工程采取的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进行检查与评定。2.3.3 文物古迹等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可再生的文化历史资源,国家、地方相继出台系列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文物管理部门,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配合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另外,当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遇到与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等不符且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危险源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应检查并核实处理程序及保护措施。2.3.4 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设计文件往往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实际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在理论分析、设计指导下进行实际工程监测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开展工程监测,能为工程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无论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2.3.5 地基基础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地基基础功能性能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加强对其质量控制,既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创造正常施工条件的前提。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完成整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应包含天然地基验槽记录及处理地基、桩基、基础等施工验收检验记录。实施过程中,应检查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程序和相关的检验资料。
3 勘察成果要求3.1 一般要求
3.1.1、3.1.2 本两条是对各类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通用性要求,其包括了对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内容的基本要求。其中:①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在搜集已有历史资料和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及水文地质勘察等取得拟建场区现场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岩土工程专业分析的工作结果,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和岩土工程风险预防工作的基础依据之一,其最基本的成果形式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可根据特殊需要提供专项咨询分析或评价报告。②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包括地下水的层数及赋存特性(含水层、补给与排泄、蒸发等特性)。水位应包括勘察时的稳定水位或承压水头标高,以及对历史高水位的调查结果;“水位变化”为地下水动态变化的年变幅和极值发生的时段。③“主要建筑材料”专指地下结构、深基础、处理地基及基坑支护和边坡支挡采用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材。④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2-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前,应取得具备法律效力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该成果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前,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包含本两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3.2 特定要求
3.2.1 特殊性岩土具有独特的成因、成分、地域分布等特征和特殊的岩土工程特性,如果勘察评价执行不到位、缺乏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对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均可能产生危害。本条对拟建工程场地分布有特殊性岩土提出了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基本要求。当拟建场地遇有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红黏土、填土、软土、风化岩和残积土、污染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有专门的分析评价。当拟建场地遇有上述特殊性岩土时,应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提供了与本条要求相应的分析评价结论。3.2.2 因选址不当和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国内已发生多起滑坡引起的房屋倒塌事故,必须加以高度重视。本条是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基本要求。溶洞、土洞、崩塌、滑坡、泥石流是最典型的不良地质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危及工程的安全。采空区的冒落、塌陷及伴存的严重不均匀地基和活动断裂带等都会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发生过地质灾害,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有专门的分析评价,并应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提供了符合本条要求的相应的分析评价结论。本条对拟建场地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主要地质灾害提出了勘察分析评价的要求。
4 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地基设计的安全,在进行地基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各类工程结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应按地基变形设计,控制地基变形也成为地基基础设计的主要原则,在满足承载力计算的前提下,应按控制地基变形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受水平力作用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采用天然地基或处理地基设计时,应根据上部结构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当天然地基承载力或修正后的天然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且设计的处理地基承载力(含复合地基)必须满足承载力计算要求。对于有变形控制要求的,在进行处理地基设计时,尚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计算结果不满足设计限值时,应通过调整地基处理深度、面积置换率等提高处理地基变形模量加以解决。对可能存在稳定性问题的地基,必须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验算的稳定安全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设计单位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应同时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承载力设计应满足轴心荷载作用、偏心荷载作用、软弱下卧层验算要求;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必要时,尚应进行地基稳定性和抗浮稳定性验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1.2 本条是对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基槽(坑)检验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应做好验槽(坑)准备工作,熟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了解拟建建(构)筑物或市政基础设施的类型和特点,研究基础设计文件和环境监测资料;②验槽(坑)应首先核对基槽(坑)的施工位置。平面尺寸和槽(坑)底标高的容许误差,可视具体的工程情况和基础类型确定。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主要通过目测,并辅以轻型动力触探或袖珍贯入仪等简便易行的方法进行。核对地层、地基强度等内容是否与勘察成果资料一致,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做好验槽(坑)记录,及时归档。4.1.3 本条是对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复合地基施工后进行增强体质量检验、增强体承载力检验以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是保证工程安全的必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地基的检验,主要通过静载荷试验、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标准贯入或土工试验等检验处理地基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复合地基施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并对增强体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4.2 地基设计
4.2.1、4.2.2 本两条是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本两条规定了基础底面压力不应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地基承载力设计计算的核心是上部结构通过基础传给地基的平均压力(基底压力)的最大值不应使地基处于塑性变形的状态中,这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的基本要求。4.2.3 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类:①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以理论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为地基承载力极限值或地基临界承载力。地基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后可得到地基承载力特征值。②由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现场静载荷试验法是根据各级荷载以及相应的沉降稳定的观测数据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③根据原位测试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之间的经验关系间接推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上述方法中,由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的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最准确、可靠的。4.2.4 本条对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方法,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方法,多桩型复合地基应采用多桩型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桩体强度较高的增强体,可以将荷载传递到桩端土层。当桩长较长时,由于静载荷试验的载荷板尺寸都较小,不能全面反映复合地基的承载特性。因此采用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结果确定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能会由于试验的荷载板刚度或褥垫层厚度对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结果产生影响。鉴于此,还应采用增强体静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对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复核。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且试验条件应与设计条件相一致;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时,单桩复合地基试验的压板面积应与设计的单桩复合的地基面积相同;如采用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相结合经验确定时,经验数据应具有地区代表性或有可靠的依据;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试验应在增强体和周边岩土性质满足复合地基条件下进行,并符合建(构)筑物或市政基础设施使用期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实施与检查时,应根据检验条件与工程实际使用情况的差异确定检验方法。4.2.5 软弱下卧层位于地基持力层下,是地基土受力范围内强度相对软弱的土层。由于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较小,在地基附加应力作用下容易出现承载力不足而破坏的现象,危及上部结构的安全,因而需要对软弱下卧层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天然地基或经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计算分析和验算。4.2.6 地基变形计算是地基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工程结构在荷载作用下产生过大的沉降或倾斜时,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危及人身安全,影响人的心理状态等。因此,必须对地基变形进行限定。地基变形的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等。不同的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不同,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结合地区经验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由于地基的不均匀、荷载差异、上部结构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不同结构控制值不同。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附属建筑时,应按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4.3 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4.3.1 膨胀土场地大量的分层测标、含水量和地温等多年观测结果表明,在大气应力作用下,近地表土层长期受到湿胀干缩循环变形的影响,土中裂隙发育,土的强度指标特别是黏聚力严重降低,坡地上的大量浅层滑动也往往发生在地表下1.0m的范围内,该层是活动性极为强烈的地带,因此,限定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十分必要。对膨胀土地基上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的确定,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场地类型;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建(构)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型式和构造;相邻建(构)筑物的基础埋深;地下水位的影响;地基稳定性等因素。膨胀土地基上建(构)筑物设计时,不管是平坦场地,还是坡地场地,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3.2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变形是作用于地基上的荷载不改变,仅由于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变形。由于浸水范围的不确定性,此附加变形经常是局部和突然发生的,而且很不均匀。在地基浸水初期,黄土的湿陷量较大,上部结构很难适应和抵抗这种量大、速率快、不均匀的地基变形,对结构的破坏性大,危害严重。如地基湿陷性不消除,仅采用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实践证明是不能保证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3.3 在多年冻土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和非冻土地区一样,需要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计算。但是,作为地基土的冻土,其强度、承载力等除了与地基土的物质成分、孔隙比等因素有关外,还与冻土中的冰的含量有很大关系。冻土中未冻水量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冻土的含冰率及冰-土的胶结强度,地温升高,冻土中的未冻水量增大,强度降低,地温降低,未冻水量减少,强度增大。在保持地基处于冻结状态时,对坚硬冻土,设计单位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对塑性冻土除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外,尚应进行变形验算。多年冻土以冻结状态用作地基,房屋下有融化盘时,尚应进行最大融化深度的计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3.4 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岩土时,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以保证处理后的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中进行复合地基设计时,需要采用挤密、振密等方法形成复合地基增强体的同时增加桩间土密度,防止使用期间桩间土产生较大的固结沉降或湿陷量,形成由增强体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荷载的状态。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必须有保证处理后的地基土能与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能力。在没有经验的地区使用复合地基处理技术时,应进行试验研究取得必要的设计参数和施工参数。在建(构)筑物使用期间发生水浸和地下水位降低等情况时,设计应考虑其对复合地基共同承担荷载的条件的影响。增强体强度设计也是保证复合地基工作的必要条件。4.3.5 本条为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的设计原则。近几年来,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在新城区的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填土场地,但多数情况是未经填方设计,直接将开山的岩屑倾倒填筑到沟谷地带。这类填土软弱不均匀、变形大,有些填土还具有湿陷性。当利用其作为建(构)筑物地基时,应进行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并按照项目建设与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应在平整场地前,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对拟压实填土的质量提出要求;压实填土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填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通过现场原位测试结果确定。
4.4 施工及验收
4.4.1 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是保障地基工程施工顺利实施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施工技术参数、技术指标、工艺流程等。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4.4.2 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异性,地基处理方法的多样性,每一种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处理地基在施工前都提出了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以检验处理地基方法的适用性,同时也对勘察报告进行一定的验证。另外,有些处理地基方法会产生挤压或振动,会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危害,在选择施工方法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或降低振动或者挤压等影响,如采取开挖隔震沟、施工隔离桩等技术措施,可减少或降低地基工程施工时的有害影响。处理地基施工前应检查现场试验成果报告及减少振动或侧向挤土的措施。4.4.3 换填地基、夯实地基、压实地基的压实系数是压实填土的质量控制的重要参数,在施工时必须进行分层压实系数检验。换填地基、夯实地基、压实地基应检查每道工序验收检验的记录。4.4.4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遇到水的浸湿时,会导致其地基强度降低以及出现湿陷、膨胀等现象,本条针对特殊性岩土地基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地基渗漏水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应检查排水、防水的处理措施及其有效性。4.4.5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现场地质情况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进行补勘,若经设计复核满足要求可继续施工,若经复核不满足要求则应进行方案调整。地基基础施工所涉及的地质情况复杂,虽然在施工前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但在施工中仍可能发生异常情况,此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施工中的异常情况记录、处理程序与处置措施。4.4.6 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对基槽(坑)进行封闭,是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地基基槽(坑)验槽时,应检查地基基槽(坑)验槽后的封闭、保护措施。4.4.7 为了保证建筑与市政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安全,了解其变形特征,并为工程设计、管理及科研提供资料,本条提出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应进行地基变形监测的工程类型。同时,针对地基工程施工可能产生挤土、振动,引起地下水位变化和土体位移等情况,也提出了工程监测的要求。对于本条规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监测的工程类型,建设单位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议和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工程监测,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委托拥有相应测绘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的测量单位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4.4.8 本条是对各种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处理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一般采用处理后地基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方法。对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施工质量提出检验要求,是确保复合地基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对处理地基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5 桩 基5.1 一般规定
5.1.1 桩基承载力计算是桩基设计的基本要求,桩基承载力包括桩侧摩阻力、端承力和水平抗力。当桩端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若设计不当,可能发生因持力层的冲剪破坏而使桩基失稳。坡地、岸边的桩基设计,关键是确保其整体稳定性,一旦桩基失稳既影响自身结构安全,也会波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桩基以及对结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摩擦型桩基,应按桩基变形控制原则进行设计,本条规定了桩基沉降计算的适用范围及控制原则。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5.1.2 桩基的耐久性是保证桩基及上部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桩基设计阶段就应当对桩基所处的场地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5.1.3 本条是对工程桩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施工完成后,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竖向承载力检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符合设计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5.2 桩基设计
5.2.1~5.2.3 本三条为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内容,采用综合安全系数设计法,以单桩承载能力为分析对象来描述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是桩基设计的主要内容。5.2.4 本条规定了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的确定方法。5.2.5 本条对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的确定提出了要求。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的方法有多种,其中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是这些方法中最可靠的方法,而作为一种标准试验方法,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进行的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已在我国沿用了半个多世纪,是桩基承载力设计参数获得的最可信试验方法。试验前,应编写有针对性的单桩承载力试验方案,对慢速维持荷载法分级加载所需的最少时间间隔和桩顶沉降相对稳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5.2.6 本条规定了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不仅应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并且规定了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原则。5.2.7 本条规定了承受拔力的桩基不仅应进行抗拔承载力验算,并且规定了基桩的抗拔承载力极限承载力确定原则。5.2.8 为避免基桩在受力过程中发生桩身强度破坏,桩基设计时应进行基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验算,确保桩身混凝土强度满足桩的承载力要求。5.2.9 本条规定了桩侧负摩阻力的确定原则。当桩周土层的竖向位移大于桩的沉降时,桩侧土对桩产生向下的摩擦力,此摩擦力称为负摩阻力。桩周土层沉降与桩身沉降相等的位置称为桩的中性点,此处既没有正摩阻力,也没有负摩阻力,是正摩阻力、负摩阻力的分界点。负摩阻力对于基桩而言是一种主动作用,等同于外荷载,对基桩的承载力和沉降都有影响,可使桩的承载力降低、沉降增大,影响桩基安全。5.2.10 桩基沉降计算是桩基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桩基在荷载作用下产生过大的沉降时,不仅直接危及工程结构的安全,而且会影响人们正常生产生活,因此须对桩基沉降变形进行限定。不同的结构对桩基沉降的适应能力不同,因此,桩基沉降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沉降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超过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结合地区经验进行桩基沉降变形计算。由于地基的不均匀性、荷载差异、上部结构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桩基沉降变形,对不同结构控制值不同。5.2.11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为C25,是根据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和桩基所处环境类别等确定的。5.2.12 预制桩桩身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为C30,除根据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和桩基所处环境类别确定外,尚考虑了运输、吊装和沉桩作用的影响。本条中预制桩是指在工厂或施工现场预先制作的非预应力混凝土桩。5.2.13 钢桩的焊接接头是钢桩的主要连接方式,钢桩接头的连接强度直接影响钢桩承载力,钢桩接头的连接强度不足必然降低钢桩承载力,影响结构安全。
5.3 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5.3.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周黄土在浸水后会发生软化导致桩侧阻力减小,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试验和工程实践均表明产生负摩阻力的概率很高。桩侧负摩阻力应通过现场桩基竖向载荷浸水试验确定。由于桩侧阻力由正转负,浸水后桩会产生较大沉降。桩侧阻力的损失只能通过桩端阻力储备弥补,如果桩端黄土仍具湿陷性,浸水后强度也同样大幅降低,弥补不了侧阻力损失,桩的变形就无法控制。已有研究成果表明,桩端持力层的性质明显影响着桩基浸水后产生的附加沉降,桩端持力层的压缩性越低,浸水附加沉降越小,因而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持力层不能具有湿陷性。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取措施消除黄土湿陷性,使之成为“一般土”,避免桩侧湿陷性土产生负摩阻力的问题,同时选择压缩性较低的岩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5.3.2 挤土沉桩在软土地区造成的事故不少,主要原因:一是预制桩的接头被拉断、桩体侧移和上涌,沉管灌注桩发生断桩、缩颈;二是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受破坏。因此,设计时要因地制宜选择桩型和工艺,对于预制桩和钢桩的沉桩,应采取减小孔压和减轻挤土效应的技术措施,如施打塑料排水板、应力释放孔、引孔沉桩、控制沉桩速率等。5.3.3 桩在膨胀土中的工作性状相当复杂,上部土层因水分变化而产生的胀缩变形对桩有不同的效应。桩的承载力与土性、桩长、土中水分变化幅度和桩顶作用的荷载大小关系密切。土体膨胀时,因含水量增加和密度减小导致桩侧摩阻力和桩端阻力降低;土体收缩时,可能导致该部分土体产生大量裂缝,甚至与桩体脱离而丧失桩侧摩阻力。因此,桩基设计时应考虑桩周土的胀缩变形对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对于低层房屋的短桩来说,土体膨胀隆起时,胀拔力将导致桩的上拔。为抑制上拔量,在桩基设计时,桩顶荷载不应小于上拔力。5.3.4 为避免季节性冻土地区因桩基冻胀和膨胀引起基桩抗拔稳定性、上拔变形问题的发生,桩端应进入标准冻深线或膨胀土的大气影响急剧层以下一定深度。
5.4 施工及验收
5.4.1 桩基在现场施工时均需要在现场进行现场试验或试验性的施工,以确定桩基施工技术参数。由于拖拉取桩的便捷性,有些施工人员在实际操作时有拖拉取桩的现象发生。这样不仅会造成桩体质量的损坏,同时可能会引起桩架的倾覆,带来工程安全隐患,所以本条规定严禁拖拉取桩。锚杆静压桩是锚杆和静力压桩结合形成的一种桩基施工工艺。锚杆可采用垂直土锚或临时锚在混凝土底板、承台中的地锚。施工期间的压桩力超过建(构)筑物的抵抗能力,会造成基础上抬或损坏,对建(构)筑物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压桩力,不得超过设计允许值。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膨胀土场地遇水时会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进行灌注桩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泥浆水进入桩孔内,造成塌孔等不利影响。在冻胀土地区,应采取将基础深埋于季节影响层以下的永冻土或不冻胀土层上或基础梁下填以炉渣等松散材料,减少桩身与土体间的切向冻胀力。桩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5.4.2 本条提出了桩基工程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监测的桩基工程类型及监测要求。对于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桩基沉降监测的工程类型,建设单位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议和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工程监测,无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委托拥有相应测绘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的测量单位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5.4.3 本条是对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竖向承载桩的承载力对上部结构的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承载力检验不仅能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人工挖孔桩应逐孔进行终孔验收检验,终孔验收检验的重点是持力层的岩土特征。对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承载能力主要取决于嵌岩段岩性特征和下卧层的持力性状,终孔时,应用超前钻逐孔对孔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如人工挖孔桩终孔验收检验发现与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由设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缺少经验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岩基原位载荷试验。对桩基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6 基 础6.1 一般规定
6.1.1 基础的埋置深度与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密切相关。基础应有适当的埋置深度,以保证其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否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1.2 基础主要是起到将上部结构的荷载传到地基的作用,基础的沉降会影响上部结构的内力与变形。因此,与上部结构梁、板一样需要进行内力、配筋计算,需要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1.3 工程抗浮稳定是控制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使工程结构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抗浮稳定性偏低,依然不能确保建筑与市政工程在其全生命周期内的整体使用安全。因此,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以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6.1.4 基础、抗浮结构及构件的耐久性是保证基础及上部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基础设计中,应对基础、抗浮结构及构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2 扩展基础设计
6.2.1 本条为扩展基础设计计算的基本要求。扩展基础的基础高度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验算要求;扩展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满足抗弯计算要求;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柱下扩展基础顶面应满足局部受压承载力要求。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扩展基础的高度由受冲切承载力控制,包括柱与基础交接处和基础变阶处,并应考虑冲切破坏锥体的底面在基础短边方向落在基础底面以外的情况;基础底板的配筋,由抗弯计算控制,当计算配筋量小于构造要求时,应按构造要求配筋;扩展基础的钢筋直径、锚固长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满足计算要求,当计算结果小于构造要求时,应满足构造设计要求。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2.2 桩基承台的作用是将上部结构柱(墙)的荷载传递给桩,柱和桩以集中荷载的方式作用在承台上,对承台产生冲切,包括柱对承台的冲切、基桩对承台的冲切、群桩对筏形基础承台的冲切。承台冲切破坏是局部脆性破坏,以冲切破坏锥体发生错动变形的形式发生,为满足桩基承台结构安全,桩基承台抗冲切承载力不应小于集中荷载产生的冲切力。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2.3 本条为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的斜截面受剪设计计算要求。桩基承台的柱边、桩边、变阶处等部位剪力较大,应进行斜截面抗剪承载力验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2.4 扩展基础应满足受弯、抗冲切和受剪承载力的要求,且为了保证其整体刚度、防渗能力和耐久性,本条对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基础构造作出了基本规定。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6.3 筏形基础设计
6.3.1、6.3.2 本两条为平板式筏基设计必须满足的条件。平板式筏基的板厚通常由冲切控制,因此,平板式筏基设计时,板厚必须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平板式筏基内筒、柱边缘处以及筏板变厚度处剪力较大,应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3.3、6.3.4 本两条为梁板式筏基底板和基础梁的设计计算要求。梁板式筏基底板设计应满足受弯、受剪、受冲切承载力要求;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处与结构柱、剪力墙交界处承受较大的竖向力,设计时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3.5 筏形基础、桩筏基础应满足受弯、抗冲切和受剪承载力的要求,且为了保证其整体刚度、防渗能力和耐久性,本条对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基础构造作出了基本规定。
6.4 施工及验收
6.4.1 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基础模板及支架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结合施工过程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主要工况进行设计,保证其安全可靠,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保证其整体稳固性。为了保证结构的受力,筏形基础后浇带和施工缝处的钢筋应贯通。后浇带和施工缝一般放置的时间较长,此处的钢筋容易产生锈蚀,所以对此处的钢筋提出了应采取防锈和阻锈的技术措施。6.4.2 本条是对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混凝土试件的留取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混凝土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基础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7 基坑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7.1.3 本三条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两类极限状态在基坑支护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类,设计时,应对各种破坏模式和影响正常使用的状态进行控制。7.1.4 由于设计、施工不当造成的基坑事故时有发生,人们认识到基坑工程的监测既是实现信息化施工、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又是完善设计理论、设计方法和提高施工水平的重要手段。基坑开挖时,对支护结构变形监测以及周边环境监测均不可缺少。无论施工方自行监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7.1.5 由于岩土的离散性较大,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的土的物理、力学参数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基坑支护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土层含水量、基坑周边荷载、施工条件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变化,因此,基坑监测是预防不测,保证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基坑监测可以及时掌握支护结构受力和变形状态是否在正常设计状态之内,及时得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变形量及其变化趋势。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和基坑周边建(构)筑物沉降的测量是一种最直观、最快速的监测手段,目的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并经支护结构设计计算后,规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限值和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限值。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的监测点位制定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并按工程监测方案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基坑工程监测应覆盖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间的全过程。基坑工程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和分析,监测值或其变化速率达到水平位移控制值或沉降控制值时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7.2 支护结构设计
7.2.1~7.2.3 本三条为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的通用表达式。各表达式均是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1-的规定提出的。7.2.4 本条对排桩支护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提出了技术要求。7.2.5 本条对地下连续墙墙体混凝土防渗等级、墙体混凝土强度设计等级、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防渗等提出了技术要求。7.2.6 本条对混凝土内支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技术要求。7.2.7 钢支撑的整体刚度依赖于构件之间的合理连接。支撑构件的设计除确定构件截面外,应重视节点的构造设计,钢支撑构件的拼接应满足截面强度等的要求。7.2.8 本条是根据大量锚杆试验结果,提出的锚杆锚固段长度、自由段设置的技术要求。
7.3 地下水控制设计
7.3.1、7.3.2 在高地下水位地区,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的实施对地下水的控制。基坑支护设计时应首先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然后再根据选定的地下水控制方法,选择支护结构形式。地下水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对地下水资源、区域环境的保护要求,符合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保护的要求。当降水不会对基坑周边环境造成损害时,可优先考虑采用降水,否则应采用截水。当采用截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管涌、渗透破坏的技术措施。当坑底以下有承压水时,尚应考虑坑底突涌问题,并采取处理措施。7.3.3 由于人类活动特别是工业活动对地下水造成了很大影响,地表水、地下水体受到了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同时,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地下水质也有较大差异。地下水控制方法与措施采取不当,势必会进一步恶化地下水水质,而且地下水的污染几乎是不可逆的,很难修复。因此,地下水控制应制定防止恶化地下水的技术措施。
7.4 施工及验收
7.4.1 基坑工程在建筑行业内是属于高风险的技术领域,全国各地基坑工程事故的发生率虽然逐年减少,但仍不断地出现,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往往是造成这些基坑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基坑工程根据支护结构安全等级,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支护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施工技术与安全措施,对确保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基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7.4.2 本条规定了基坑施工周边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基坑、管沟边沿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夜间施工光线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场地应根据施工操作和运输的要求,设置充足的照明。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基坑安全防护和照明措施是否符合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7.4.3 基坑的安全与基坑开挖的顺序、方法及设计工况密切相关,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工况进行土方开挖,不得超挖;基坑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先撑后挖”的原则进行土方的开挖。在软土地区进行开挖时应分层进行,具体的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和施工条件等综合确定。在开挖过程中,应注意对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保护,不得碰撞和损坏。基坑周边堆载大于设计规定的荷载极限,不仅会增大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还会造成周边土体的竖向沉降。基坑开挖至坑底时,应及时封闭,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水浸、长时间暴露和扰动土体,从而可以减少基坑的变形,保证基坑的安全。基坑回填的质量与结构的抗浮以及地下室埋深有关,所以对压实方式和压实系数提出了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基坑开挖和回填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4 支护结构施工前进行工艺性试验可以对支护结构适用性和施工技术参数进行合理确定,为后续工程施工提供依据。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一致,应严格执行先撑后挖的原则;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穿越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有止水构造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5 逆作法是一项涉及基坑工程、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等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专项技术。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信息化施工非常必要。主体结构除应满足自身安全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尚需承担基坑支护的功能,所以对于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等也提出了要求。后期地下结构施工需要对临时竖向支承构件拆除时,拆除前应采取措施确保竖向荷载的有效传递以及有可靠的替换路径,控制结构受力重分布过程中产生的变形。此外,由于地下室面积可能较大,需要预留后浇带,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时,后浇带处应设置传力构件,保证水平荷载的传递。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逆作法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6 基坑开挖前,应制定完整、可靠的基坑降水设计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原则上应保证基坑降水不影响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降水和回灌时应设置水位观测井,并根据水位动态变化调节回灌水量,防止因水位抬升过高而产生对基坑的负面效应。基坑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井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基坑工程施工时,应加强对场地地下水的控制,由于土质的特殊性对地下水的控制非常重要,需要加强控制并加以规定。由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对水的敏感性,要求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排除积水,保证基坑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地下水控制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7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基坑工程监测范围及监测点布置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监测点应布置在岩土体或结构及构件的受力、变形的关键特征部位。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逆作法施工中的全过程监测是确保基坑安全、工程结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所提供的数据也是对逆作法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必要调整的重要依据。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基坑工程监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坑工程监测方案。7.4.8 基坑工程坍塌事故影响较大,往往导致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一定要做好基础工程坍塌预防措施。基坑工程坍塌事故一般具有明显征兆,如支护结构局部破坏产生的异常声响、位移的快速变化、水土的大量涌出等。当预测到基坑坍塌、建(构)筑物倒塌事故的发生不可逆转时,应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临近建(构)筑物内的所有人员。7.4.9 本条对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了具体要求。水泥土类的支护结构主要是水泥土强度和深度起到控制作用,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排桩、地下连续墙需要对其混凝土强度桩身(墙体)完整性和深度进行检验。对于嵌岩支护结构,嵌岩深度和底部岩土的岩性是关键因素,需要进行检验。基坑降水是保证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基坑开挖前应检验基坑的降水效果,降水效果可以通过水位观测井进行检查,基坑降水回灌主要通过回灌量和回灌水位进行检验。土方开挖到设计标高后,需要进行验槽,主要的检查项目是坑底标高、平整度和土性。土方回填时,为了保证压实质量,要求分层压实、分层检验,每层检验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回填和压实施工。对基坑工程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8 边坡工程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为边坡工程设计原则。边坡工程与环境保护有着密切关系,边坡处理不当,将破坏环境,毁坏生态平衡,治理边坡与环境保护应同步进行。8.1.2 支挡与防护结构的耐久性是保证支挡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支挡结构设计阶段,应当对支挡结构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8.1.3 滑坡、崩塌是山区建设中常见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有的滑坡、崩塌是在自然条件下产生的,有的是在工程活动影响下产生的。滑坡、崩塌对工程建设危害极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施工影响等因素,分析滑坡、崩塌可能发生或发展的原因,并采取预防性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崩塌,应进行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8.1.4 边坡塌滑区的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是反映边坡的变形状态及变形幅度、稳定性状态的关键要素,尤其是边坡的水平位移,能够直观反映边坡的变形及稳定性,而边坡垂直变形、地表裂缝是边坡变形的重要特征,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进行工程监测可作为评估边坡工程安全状态、预防灾害发生的技术依据。位于边坡塌滑区域的建(构)筑物,在施工前,参建各方须对边坡的安全性等级、需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监测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8.1.5 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石边坡、边坡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土岩混合且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等复杂边坡风险很大,其地质条件和力学参数难以准确查明,应更慎重对待,深入研究和论证。
8.2 支挡结构设计
8.2.1 在建筑边坡工程设计中,支挡结构地基承载力、支挡结构及其基础强度(包括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支挡结构稳定性等验算(包括结构整体倾覆和滑移)是支挡结构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的基本要求,是边坡工程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控制要素,也是使边坡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与被保护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相一致和支护结构安全的重要保证。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8.2.2 为确保支挡与防护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正常使用,本条对支挡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技术要求。8.2.3 埋设在岩层与土体中的锚杆的使用寿命取决于其耐久性,对锚杆的使用寿命的最大威胁则来自于腐蚀。预应力锚杆埋设在地层深处,工作条件十分恶劣,常常受到腐蚀介质的侵扰。为规避锚杆腐蚀风险,确保岩土锚固工程的长期稳定性,本条对永久性锚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锚杆的防腐保护构造设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8.2.4 为确保岩质边坡喷锚支挡结构工程的长期稳定性,本条对喷锚支挡结构的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要求。
8.3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8.3.1 本条对边坡工程排水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边坡的稳定与安全和水的关系密切,边坡排水设计是边坡工程设计的重要内容,许多边坡支挡结构失效、边坡坍塌等边坡工程事故,通常都与边坡排水不畅、边坡排水系统设计不合理等有重要关系。8.3.2 本条对边坡坡面防护提出了基本要求。边坡岩体风化、剥落及掉块等会影响边坡坡面的耐久性及正常使用,甚至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及边坡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应对边坡坡面进行防护设计。
8.4 施工及验收
8.4.1 边坡工程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边坡处理不当,将破坏环境,毁坏生态平衡,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多年来,全国各地边坡工程事故时有发生,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往往是造成这些边坡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边坡工程根据支挡结构安全等级、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支挡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施工技术与安全措施,对确保边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边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边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8.4.2 边坡坡脚对于边坡稳定性至关重要,滑动面往往位于距离坡脚区域不远的地方,严禁开挖边坡的坡脚,同时不得随意挖土,应该遵循保持边坡稳定的开挖作业顺序。大面积开挖和爆破作业对于边坡稳定来说存在较大风险,在施工时,需要设计单位进行确认复核,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进行施工。边坡开挖过程中,需要做好排水工作,坡面和坡脚不得积水。岩石边坡爆破施工,需要采取减震或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技术措施,减少对边坡和周边环境的影响。边坡开挖完成后,坡体的稳定性要求尽快进行防护处理,进行护坡和支护施工,保证边坡的稳定性。在边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荷载限值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堆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岩土开挖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3 挡墙支护施工时设置排水系统主要是防止挡墙水流不畅,水位升高,造成挡墙后水土压力增大,对挡墙的安全稳定性产生威胁,因此,为了保证挡墙土体的稳定,防止水土流失,需要设置反滤层。为了保证挡墙的施工质量,在施工时换填地基应按照设计要求分层铺筑和夯实,夯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挡墙排水系统的有效性和挡墙换填地基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4 锚杆(索)施工时,由于施工工艺要求需要进行钻孔,不可避免会在已有支挡结构上进行钻孔,但是在钻孔施工时应该对已有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基础进行分析计算,避免损害已有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等的基础。在锚杆张拉时应制定技术方案,避免相近的锚杆在张拉时互相影响。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锚杆(索)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5 喷锚支护的坡体稳定是喷锚支护成功的关键,在施工时坡体的排水系统非常关键,同时为了保证排水系统不影响坡体的稳定,需要采取防渗处理措施。对于永久性喷锚支护使用的锚杆,需要对锚头进行密封和防腐处理。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喷锚支护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6 抗滑桩属于保证边坡稳定的主要技术措施,在施工时为了保证边坡的稳定以及成桩的质量,要求必须分段间隔进行开挖施工。桩的主要受力钢筋的接头不得设置在边坡土体的薄弱面处,施工时应避免接头处于土石分界面和滑动面处,为了保证桩的施工质量,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抗滑桩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7 在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边坡施工时,应防止土体融化对边坡稳定造成的破坏影响。在冰冻的时候土体的强度很高,边坡不容易失稳,但在土体融化期,土体强度会大幅降低,给边坡稳定性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在施工时需要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在岩土融化期时边坡的稳定。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8 边坡工程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边坡工程监测项目的确定应根据边坡支挡结构安全等级、工程地质条件、边坡类型、支挡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条件综合分析选择。支挡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进行工程监测。边坡工程监测时间和监测频率应能及时反映监测项目的变化情况,以便对边坡工程设计与施工进行动态控制,保证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边坡工程监测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易行,有利于适应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工程监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边坡工程监测方案。8.4.9 本条是对边坡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挡土墙利用自身重力和抗剪强度等抵抗坡体水土压力,墙体材料强度、埋置深度和墙身施工质量对挡土墙施工质量发挥主要作用,在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验。抗滑桩及排桩式锚杆挡墙的桩基应按照桩基验收的标准进行成桩质量的检验。锚杆是边坡锚固工程中的重要构件,锚杆的检测对边坡锚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锚杆应按照锚杆验收检验标准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和强度对于边坡的稳定性十分重要,验收时应对面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对边坡工程进行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方案
目录
1 编制说明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 编制目的 1
2 工程概况 2
2.1 工程概况 2
2.2 建筑概况 2
2.3 结构概况 2
2.4 工程地质情况 3
2.4.1 地层及岩性特征 3
2.4.2场地地下水条件 4
2.4.3 施工重难点及应对措施 4
3 施工准备 5
3.1 技术准备 5
3.2 现场准备 5
3.3 劳动力准备 5
3.4 机械准备 6
4 施工部署 7
4.1 项目组织机构图 7
4.2 管理人员职责划分 8
4.3 施工分区划分 8
4.4 施工节点安排 9
5 施工工艺 11
5.1 施工流程 11
5.2 施工方法 12
5.2.1土方开挖 12
5.2.2桩头破除 18
5.2.3垫层施工 20
5.2.4模板工程 26
5.2.5基础混凝土浇筑 33
5.2.6 地下墙体砌筑 37
5.2.7基坑回填 42
6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48
7 文明施工措施 51
一、编制说明1.1编制目的为保证学校产业园项目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质量,确保现场合理有序地开展施工,结合本工程特点、现场实际情况及相关质量工期要求,特编制本施工方案。同时也为业主、监理对基槽回填与开挖的施工方法、质量控制等各方面的了解提供依据。
1.2编制依据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7-;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
4、《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1.3 编制目的本方案针对学校产业园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进行详述,方案中如有未尽事宜或与设计不符处以设计图纸为准。
二、工程概况2.1 参建方工程名称项目地点产业大道与中端南路交汇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2.2 建筑概况学校产业园项目位于产业大道与中端南路交汇口,北临中端南路,本工程主要包含1#研发办公楼、2#厂房、15#厂房、3#污水处理池、4#储藏罐仓库、5#废料仓化工仓、6#仓库、7#食堂、8#、10~14#宿舍、9#公寓、泵房等工程及室外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占地面积约21万m2。
2.3 结构概况结构设计概况2.4 工程地质情况根据本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报告》所述,本场地地层按地质时代、地质成因、岩土类型、岩土名称及工程特性的变化自上而下依次可分为:
(1)素填土①(Qml):松散状态,厚度变化较大,密实度不均匀,工程性能差,未经处理不能作为建筑物天然地基基础持力层。
(2)淤泥质粉质粘土②((Q4al):流塑~软塑状态,场地范围内部分地段分布,属较均匀的高压缩性土,承载力低,工程性能差。不宜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其不利影响。如用作地层建筑物的持力层,须作进一步的地基处理。
(3)粉质黏土③(Q3al+pl):可塑状态,呈透镜体状分布于<2>黏土层中,属不甚均匀的中等压缩性土层,承载力中等,工程性能一般。可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
(4)粉质黏土④(Q3al+pl):硬塑状态,场地范围内大部分地段分布,属较均匀的偏低压缩性土,承载力较高,工程性能较好。可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
(5)强风化泥质砂岩K⑤:场地范围内分布较连续,厚度变化较大,属不甚均匀的偏低压缩性岩土层,承载力较高,工程性能一般。可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
(6)中风化泥质砂岩K⑥:场地范围内分布较连续,厚度大,属不可压缩性岩层,承载力高,工程性能好。可作为拟建建构物天然地基或桩基持力层。
本工程场地内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素填土淤泥质粉质粘土粉质黏土(可塑)粉质黏土(硬塑)强风化泥质砂岩中风化泥质砂岩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Kpa)/2.4.2场地地下水条件
上层滞水赋存于填土(Qml)(地层代号<1>)层中,以大气降水和地表水入渗为补给来源,无统一自由水面,水位及水量随大气降水及周边生活用水排放量的影响而波动。
勘察期间测得的上层滞水水位埋深为0.50~5.60m,高程为164.13~170.39m;基岩裂隙水赋存于基岩裂隙中,主要接受地表水和上层滞水补给,水量较小。
2.4.3本工程最大的开挖深度为4.1米(局部),考虑到本工程所在区域内水位比较低,基坑开挖深度达不到地下滞水层深度,且含水量比较小,故局部采用集水井方式排水。
2.4.4土方开挖时如遇地下水,采用基坑集水井排水方式降水,即在基坑底部挖集水井,集水井尺寸为800*800*mm,排水采用自吸泵抽排到指定的市政排水管道。
2.4.5护坡方式采用1:0.7自然放坡方式进行放坡。
2.4.3 施工重难点及应对措施
(1)土方开挖过程中认真控制好挖土深度,严禁超挖。要求在土壤开挖的过程中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标高点,利用水准仪将±0.00引测至钢管或者水泥墩支座的基准桩上,然后再土方开挖时架好水准仪,随挖随操作进行校核。
(2)基坑回填,在基础承台柱及圈梁施工完成并拆模完成,经建设单位验收后进行基坑回填。在基坑回填前,应清理基坑内积水和有机杂物,同时将砌体上面脚手眼采用砼同标号的砂浆修补填好。基础及地圈梁现浇砼要求达到一定强度,不因回填土而受损伤,方可进行回填。
三、施工准备3.1 技术准备1、熟悉施工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尤其是对标高进行仔细复核。
2、交接定位点和标高基准点,确保测量定位点的有效、准确性。
3、编制基槽开挖及回填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基槽开挖施工要点和施工控制重点,进行三级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4、编制基槽开挖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明确各区域基槽开挖工期节点要求,确保施工进度计划节点要求。
3.2 现场准备1、对现场的测量控制网、各单体轴线控制,各标高控制点进行复核,确保施工放线的准确无误。
2、对开挖区域进行方格网测设,记录土层原始标高,报请业主和监理对现场测设结果复测和验收,并得到业主和监理签字认可;
3、组织人员对现场开挖、运输机械进行验收工作,确保机械设备正常安全使用。
4、做好基槽排水措施。临时道路两侧做排水沟并设置集水井,现场准备好12台潜水泵对基槽内积水进行抽排,保证现场排水通畅,防止基槽回填及开挖过程中,基坑遭受雨水浸泡而导致地基承载力下降。
3.3 劳动力准备1、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劳动力需用计划和进场时间,详见下表:
表3.1 劳动力需用计划表2、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和安全培训,核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对现场操作工人逐一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4 机械准备根据本工程基槽回填、开挖工程量及工期进度要求,拟采用10台小挖机、10台大挖机,12台后八轮、4台推土机、2台压路机进行施工。需用的主要机具(仪器设备)详见下表:
表3.2 主要机械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备注1小挖机PC130LC4台基槽开挖2大挖机PC240LC2台基槽回填整平3推土机TY220型2台基槽回填4钩机PC240LC2台破除泥质砂岩5压路机——1台回填压实6全站仪——1台定位测量7水准仪DS-32台标高测量8蛙式打夯机——4台回填夯实9后八轮(自卸式装载机)——4台土方转运10夯锤23.5t1个回填打夯11履带吊型1台回填打夯12龙门架1套回填打夯四、施工部署4.1 项目组织机构图4.2 管理人员职责划分4.2.1 人员安排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安全总监:**
总工程师:**
商务副经理:**
质量管理:**
施工管理:**
技术管理:**
4.2.2 管理职责
1、各管理人员负责土方开挖及基础工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更正;
2、进行技术交底,负责落实本方案中的各项要求;
3、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班组的交接检、自检工作;
4、负责协助部长组织相关的监理验收工作;
5、负责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及时向资料室说明现场验收情况,及时反馈资料的报审要求等,并协助资料室完善相关过程验收资料。
4.3 施工分区划分施工区域划分依据如下原则:1、施工流水划分;2、施工内容及体量;3、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
根据现场场地条件,结合本工程各单体实际情况、主体结构施工流水部署及业主对工期的要求等,本工程拟分为1区、2区共两个施工区域。1区包含办公楼、2#厂房A区、3#仓库A区、3#污水处理池、4#仓库、5#仓库、6#仓库,建筑面积约9.35万平米;2区包含2#厂房B区、3#仓库B区、7#食堂、8#宿舍、10-14#宿舍、9#公寓,建筑面积约11.45万。
施工分区图
4.3施工节点安排根据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安排,基础工程施工计划3个月内完成施工。年3月中旬开始进场进行桩基施工,预计年7月下旬基础全部施工完成。各楼栋基础结构施工插入时间及土方开挖顺序如下:
五、施工工艺5.1 施工流程土方开挖流程基础工程施工流程
图5.1 桩基承台基础结构施工流程图柱下独立基础施工流程图5.2 柱下独立基础施工流程图5.2 施工方法5.2.1土方开挖
5.2.1.1小基坑、基槽土方开挖方法及要点
基坑施工开挖边线放线测量工作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定位。施工前由测量人员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检查核对测量基线及标高基准点,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施工,并按要求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有关部门履行签字手续。挖土方前,考虑到对拉螺杆长度,根据引至施工现场的高程点及坐标点将需挖的桩承台、独立基础、地梁构件开挖边线外扩800mm作为坡脚开挖线并用白石灰粉撒出,采用垂直开挖(开挖深度超过1.5米及软弱土层部位采用1:0.7放坡开挖),挖土机严格按照白线位置进行挖掘。基坑挖土前,按照开挖上口线沿基坑四边在基坑顶部距坑壁1.5m处做排水沟,以免由于下雨引起基坑外水的倒灌。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在离开基础边缘1m范围内挖明沟和集水坑进行排水,直至基坑施工完毕。在基坑开挖前应备好排水设备,以便及时有效的进行基坑内排水。本工程基础土方拟采用大、小型挖掘机相互配合进行开挖,中风化泥质砂岩拟采用炮机辅助开挖。基坑、基槽土方开挖时,施工测量人员严格控制标高,严禁超挖,超挖部分必须采用C15素砼进行回填。机械开挖一次性挖至垫层标高以上300mm后,待验槽后浇筑垫层时采用人工清底挖除至设计标高以防止因基底长时间暴露而受扰动,示意图如下:图5.3 基础梁及基础承台开挖预留操作面示意图开挖过程中测量人员时刻跟班配合,应采取可靠的措施控制标高和挖土深度、宽度,施工时现场安设水准仪进行动态跟踪测量,并根据基坑面设置的标高随时拉线检查,特别是即将接近基底时,更要加强标高测量工作,严格控制土方开挖深度,防止对基底土扰动。5.2.1.2施工方法
(1)采用挖土机从单体的端头以倒退行驶的方法进行开挖,挖土时注意保护基坑灰线,以免挖偏。挖出的土方采用自卸汽车在挖土机的两侧装运至甲方指定堆土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在基坑周边。在机械挖不到的土方,应配合人工随时进行挖掘,并用手推车把土运到机械作业半径范围之内,以便及时用机械挖运带走。
(2)土方开挖底标高=承台、独立基础、地梁底标高-0.05m
(3)中风化、强风化泥质砂岩开挖:先用液压锤将需开挖部分泥质砂岩进行破除,再用挖掘机配合自卸式装载机将破除的砂岩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堆放。具体操作方法参加第6条的施工方法。
(4)本工程最大的开挖深度为4.1米(局部),考虑到本项目内水位比较低,基坑开挖深度达不到地下滞水层深度,且土层含水量比较小,故局部采用集水井方式排水。土方开挖时如遇地下水,采用基坑排水方式降水,即在基坑底部挖集水井方式降水,集水井尺寸为800*800*mm,排水采用自吸泵抽排到甲方指定排水管道。
(5)护坡方式采用1:0.7自然放坡方式进行放坡。
(6)污水处理见污水处理专项施工方案。
5.2.1.2土方开挖注意事项
(1)土方开挖前做好土方方格网测绘,放出控制定位线,并用石灰粉放出基坑、基槽开挖边线,方可开挖。
(2)根据本工程施工图纸,挖土深度根据设计垫层底标高水准点控制。
(3)采用反铲挖掘机开挖基坑时,应在垫层底标高以上预留300mm厚土层用人工清理,以避免断桩及扰动地基土。
(4)基坑开挖时,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
(5)开挖过程中,及时将开挖的土方清运至甲方指定的土方堆放区堆放,支撑结构上部放坡顶部2m范围内不得堆载,载重汽车及其它超载距坑顶边缘边不少于2m。随时注意边坡支撑,防止滑坡、塌方伤人。建议安排专人对基坑边坡的稳定作随时监测,一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做到预防第一,责任到人。
(6)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和边坡,除应考虑结构尺寸要求外,尚应根据排水设施等所需的宽度增加工作面。
(7)人工修槽和清底,在基坑底打上钢筋头,然后测出水平线,拉线将多余的土挖走,同时由基础梁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用小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以此修整槽边,最后清除槽底土方。
(8)土方工程主要控制土方开挖位置,开挖深度、基坑边坡稳定及基坑回填质量。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采取跟班作业形式对其进行监控。
(9)基坑开挖完成后,及时通知监理、业主、设计、地勘等有关人员验槽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0)开挖基坑时如发现土层与地质报告不符或发现不良地基,如暗沟、暗塘等,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地质勘探部门、设计院等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
5.2.1.3 土方转运
基坑及承台开挖时,先将挖出的土方集中堆放在施工现场内临近场地,在基坑承台连续开挖过程中及时将施工场地内临时堆放的土方外运至城南大道上坝仔村卸土场进行堆放,运距为11.7公里。场内临时堆放土方位置及场外运输路线示意图附后:
图5.4 场内集中土方临时场地安排图5.5 土方外运路线图
5.2.1.4质量标准
表5.1 基坑机械挖土的质量检验标准
5.2.1.5质量保证措施
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管理体系
推行ISO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建立三级管理质量保证体系机构,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把好质量关,质检机构和质检人员对违章作业有权责令停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协助班组长开展自检、互检活动。
(2)质量管理措施
1 建立图纸会审制度:施工前在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级技术人员认真看图、熟悉图纸,全面熟悉弄清设计意图,发现问题,找出差错,并认真做好记录,通过正式会审时,应将全部问题搞清楚,落实解决办法。
2 在图纸会审基础上,施工前应认真编制好施工方案,作为用以指导施工全过程各分项技术的文件。
3 建立健全并全面贯彻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材料供应岗位责任制、全面质量管理等制度,不断教育和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质量意识。
4 建立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由各工地工程负责人或主工长组织班组长,检查评定质量等级,并作好记录;每日收工检查(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
5 贯彻“谁施工操作,谁负责质量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明确施工人员、质检人员、技术主管的质量责任及其权威,凡是违规失职的,均有权进行纠正或停止施工。
6 建立技术交底制度:现场专业机长或班长,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对操作班组反复、细致地进行交底,并作好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地质情况、工程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工程工期以及为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
7 推行工序质量管理,建立工序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工序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设专职质检员按工艺流程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监控。每道工序完工后,须经质检员检查通过,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解决,专职质检员具有质量否决权。
8 建立技术复核制度:由各工地现场工长主持,质检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9 机械操作工等技术工人应经技术培训方可上岗操作,无操作证工人不能独立上岗作业。
10 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工程监理人员、质检人员及设计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11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现场成立各个工种小组,以保证质量。
(3)保证质量技术措施
1 遵守先整体后局部和高精度控制的工作程序。
2 严格审核原始依据(设计图纸、测量起始点位、数据等)的正确性,坚持测量作业与计算工作步步有校核。
3 选用科学、简捷和精度合理、相称的施测方法。合理选择、专职、正确使用仪器。
4 建立一切定位、放线工作要经自检、互检合格后,方可申请主管部门验线的工作制度,实测时要做好原始记录,测后要及时保护好桩位。
5 测量人员要紧密配合施工。
5.2.2桩头破除
5.2.2.1 桩头破除施工方法
桩基伸入承台100mm高。
1、破除前测量破除标高,严格控制破除误差,破除时需对破除高度处用红色油漆标注两道醒目粗线,具体位置如下:
(1)第一处为设计桩顶标高线;
(2)第二处为桩顶标高往下50mm。在桩顶标高往下50mm处画一道控制线,用于直观有效的控制桩顶标高;
图5.6 桩头破除控制线图2、剔桩头
桩顶线画好后,用风镐将桩顶标高控制线以上钢筋保护层砼剔除,剔除时注意对钢筋的保护。当待破除桩头过长,可先在钢筋预留高度处将钢筋烧断,再对桩顶标高至钢筋预留高度部分桩头钢筋保护层进行剔除。钢筋剥离出混凝土后,钢筋向外侧稍微压弯(不大于30度),对超过预留长度部分钢筋进行切除,便于后续施工。
3、加钻顶顶端桩头
在桩顶线以上1~2cm,沿桩头四周,每根桩均匀布置12-15个孔位,采用凿岩机打孔,打孔深度为8~10cm。钻孔完成后,插入钢钎,加钻顶断桩头,钢钎水平或稍向上。每个钢钎配置两个夹片,在桩头顶断后,便于钢钎的取出。
图5.7 桩头破除时钢钎位置图
4、桩头吊出
吊出桩头时,必须确保桩头内部吊筋脱离,严禁强行吊拽,防止塔吊发生不安全事故。要注意吊装点位置的选择,找出桩头的重心位置,钢丝绳牢牢套住以后,指挥塔吊轻轻提起,确定钢丝绳已位于桩头重心位置,方能指挥吊出,防止发生桩头吊装侧滑事故。吊钻的钢丝绳必须选用软性、优质、无死弯和无断钢丝绳。
5、调整桩头钢筋
钢筋操作人员将桩头钢筋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调整到相应位置。
图5.8 桩头破除后效果图
5.2.2.2 桩头破除注意事项及质量要求
(1) 桩头破除必须保证破除面在垫层面以上100mm±30mm处,尽量保证桩头平整,避免出现桩头缺边少角、缺少钢筋保护层现象。
(2)桩头破除时严禁将阻碍破除桩头的钢筋随意弯折切割,风镐破除钢筋保护层时,钢筋可稍微弯曲,但不得超过30度。
(3)凿好的桩要求露出新鲜混凝土,桩顶中间略高于四周,桩顶混凝土应洁净均匀、无夹层、无浮浆且强度符合要求,桩头破除后及时将混凝土碎渣清理出基坑外。
(4)凿除后桩头应干净无泥土等杂物,钢筋上混凝土应清理干净且钢筋应顺直。
5.2.3垫层施工
(1)基础底面(承台、独基、基础梁)均设置C15商品混凝土垫层,厚度100mm,每边伸出基础边100mm。垫层的施工按开挖一块、清理修整一块、浇筑一块的方式进行。
(2)垫层浇筑前应将需浇筑垫层的范围进行支模,模板采用短钢筋进行固定,示意图如下:
(3)垫层的标高、平整度控制是垫层施工的关键控制环节。在垫层浇筑前要对土方进行修整,应用小标识牌对基坑、基槽开挖标高进行标识。垫层浇筑时,先用短钢筋头钉在基坑中做为标高控制点,短钢筋头按每1.5米布置一个,用水准尺对其进行标高测定,并进行土方局部修整。在垫层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将以这些短钢筋头顶面做为垫层标高控制点控制垫层厚度。在垫层混凝土具体施工时,队伍测量员应对垫层标高全程进行跟踪、复核。
(3)混凝土浇筑采用泵送砼,由远而近,并不得在同一处连续布料,应在2米范围内水平移动布料,且垂直浇筑,确保顺利布料。垫层混凝土浇筑时,经木刮尺初抹刮平后,然后人工拉对角线按+50cm线反出楼面标高再次找平,待砼收浆后,用木抹子搓压平整,在混凝土初凝前上人只出现2mm左右脚印时,应用压光机进行全面磨光。压光完成后,进行最后一遍抹压,抹纹应一致,最后进行细毛扫帚拉毛。注意:搓压时,应沿同一方向来回搓压平整,后一次搓压须与前一次搓压互相垂直,以保证地面平整,不开裂。保证垫层混凝土的密实性和平整度。当日清出的基底应当日浇筑垫层,不得隔日浇筑,未浇筑垫层的基底暴露面积不大于100㎡。
5.2.4测量放线
建筑物基础轴线平面控制以业主提供的控制点为基准,采用全站仪测设建筑物角点放置十字控制轴线,进而引出各分轴线,形成轴线网。标高控制根据业主提供的由规划勘测部门设置的水准点为准,引测现场施工用水准点,均匀布置在施工现场四周,建立水准基准组。采用高精度水准仪进行数次往返闭合测量形成正式基准点资料,便于相互校核和满足分段施工的需要。
5.2.5钢筋工程
5.2.5.1 钢筋的加工
施工前由专职钢筋放样员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翻样,专业技术人员核对签字后下发给钢筋加工班组进行统一下料。放样前应切实掌握结构设计总说明要求,并与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相结合。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见下表表5.2 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表
注:1、表中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指最外层钢筋外边缘距混凝土表面的距离,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注明当砼强度等级不大于C25时,表中数值增加5mm。
2、构件中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
(3)施工队拿到料单核对无误后,按放样料单下料。下料时必须统筹考虑,长短结合,注意提高钢筋的利用率。
(4)钢筋的切断,应遵循先断长料,后断短料,减少短头,减少损耗。断料时不用短尺量长料,防止在丈量中产生累计误差。在切断过程中,如发现钢筋有劈裂、缩头或严重的弯头等时必须切除。
(5)项目钢筋负责人、质检员必须定期检查后台钢筋断料是否完全按照料单及技术交底进行执行,并作出相应的检查记录,以书面形式将检查中的质量问题反馈到施工队,及时督促施工队按期整改。
(6)钢筋的加工制作
1 划线:根据钢筋料单的要求,将钢筋的尺寸标识在定位板上,钢筋弯曲时,根据定位板上的尺寸,用粉笔将各弯曲位置划出,根据不同的弯曲角度扣除弯曲调整值,扣除法是从相临的两段长度中各扣除一半。钢筋端部带半圆钩时,该段长度划线时增加0.5d,划线应从中间向两边进行,两边不对称时,可从一端开始。但若划到另一端有出入时,应重新调整。调整值见下表(mm)
表5.3 调整值表
2 箍筋制作
一级钢筋末端做180度弯钩时,其圆弧弯曲直径控制在钢筋直径的2.5倍,但不小于主筋直径,平直部分长度为10d;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为5d。钢筋作不大于90度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图5.9 钢筋加工图3马镫加工
马凳可根据现场情况也可选用以下做法:每隔1m放置一个。其直径选用:当板厚h≤30cm时为8~10mm;当板厚h=30~50cm时为12~14mm;当板厚h>50cm时为16~18mm。
(a)钢筋撑脚;(b)撑脚位置
5.2.5.2钢筋安装
承台及柱钢筋施工要点1 垫层浇灌完成后,砼达到1.2Mpa后,表面弹线进行钢筋绑扎,钢筋绑扎不允许漏扣,柱角筋弯钩部分与底板筋成45度绑扎,连接点处必须全部绑扎,距底板50mm处绑扎第一个箍筋,距基础顶下100mm/上50m处绑扎第二、三道箍筋,做为标高控制筋及定位固定筋,柱插筋最上部再绑扎一道定位筋,上下箍筋及定位箍筋绑扎完成后将柱插筋调整到位并绑扎固定,然后绑扎剩余箍筋,保证柱插筋不变形走样,大样图如下。其余两桩承台及三桩承台钢筋施工方法详见结构施工图纸。
图5.10 承台柱插筋示意图
备注:若施工图纸另有标注规定,则按图纸施工。
2 划箍筋间距线:在立好的柱子竖向钢筋上,按图纸要求用粉笔划箍筋间距线,并标明加密区钢筋位置,箍筋绑扎时按画好的间距线进行绑扎。
(2)梁钢筋施工要点
1 根据测量放线,放好梁位置线,支梁底模板,在梁底模板上画出箍筋间距,并标出钢筋加密区的钢筋位置线,然后摆放钢筋。
2 先穿主梁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及弯起钢筋,将箍筋按已画好的间距逐个分开;穿次梁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及弯起钢筋,并套好箍筋;放主次梁的架力筋;隔一定间距将架力筋与箍筋绑扎牢固,主次梁同时配合进行。
3 梁上部纵向钢筋贯穿柱子节点,梁下部纵向钢筋伸入柱子节点,其锚固长度及伸过中心的长度要符合设计要求。纵向钢筋在与柱子端节点内的锚固长度也要符合设计要求。
4 箍筋在叠合处的弯钩,在梁中应交错绑扎,箍筋弯钩为135,平直部分长度为10d。
5 梁端第一个箍筋应设置在距离柱节点边缝50㎜处。梁端与柱交接处箍筋应加密,其加密区长度为梁高的1.5h(h为梁截面的高度),以支座边50㎜顺延。
6 梁筋的搭接:梁的钢筋连接选用:钢筋直径≧16时采用螺纹套筒连接;钢筋直径≦14时采用绑扎搭接。
7 箍筋与主筋相交点均要绑扎牢固,其中上部纵向钢筋与箍筋用套扣法绑扎,绑扎丝头朝向混凝土内部。
8 梁柱节点处钢筋较密,应合理安排工序,在梁纵筋锚入或穿过柱后再绑扎节点区的柱箍筋,最后再绑扎节点外的梁箍筋,详梁柱节点钢筋绑扎示意图。
图5.11 梁柱节点图
9 梁筋绑扎完后,拆除临时支撑架,将梁落入梁底板上,将梁位置调正,垫混凝土垫块,底部垫块间距600mm,侧面垫块间距800mm,梅花型布置。
10 承台钢筋绑扎好后侧面搁置保护层混凝土垫块,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参见表5.2,承台底部垫块间距不得大于mm,以防出现露筋等质量通病。
11钢筋绑扎完成后,注意对钢筋的成品保护,不得任意碰撞钢筋和踩踏,造成钢筋移位,如有钢筋移位的及时调整恢复。
5.2.4模板工程
桩承台、独立基础地梁钢筋绑扎完成之后,进行桩承台及地梁模板支设及加固。
5.2.4.1基础模板安装
(1)基础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1 承台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测量定位→承台侧模加工→涂刷脱模剂→支设侧模板→初步加固→模板校正→加固→预检。
2 基础梁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搭钢管承重支撑架→复核标高及梁定位墨线→梁底模、侧模加工→涂刷脱模剂→安装梁底模→绑扎梁钢筋→安装梁侧模→侧模加固→质量检查。
(2)施工方法
1基础梁模板的施工
基础梁模板底模采用50厚垫层,侧模采用18mm覆膜木模板,50×100木枋主次龙骨背楞,φ48×3.0钢管支撑的方式支设,钢管加固支撑采用对拉螺杆穿PVC管对拉加固、斜撑辅助加固的方式。具体详见下图:
图5.10 基础梁支护侧面图
图5.12 基础梁支护剖面图
当桩承台底标高较基础梁底标高大于于100mm时,采取钢管扣件支撑进行加固,详下图
图5.13 基础梁支撑剖面图2 基础梁模板施工注意事项
搭钢管承重支撑架之前,对原土地面必须夯击密实,立杆下垫通长木板。安装梁底模板应拉线找直,当梁跨度等于或大于4m时,梁底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必须为全跨长度的1/~3/。3 承台模板的施工
桩承台模板底模采用50厚垫层,侧模采用18mm覆膜木模板,钉压脚模板条以固定承台侧模底部,三道水平50×100木枋主龙骨背楞,竖向钢管加固(间距500mm),侧面设置水平横杆加斜向支撑钢管(间距500)。具体详见下图:
图5.14 承台模板加固4独立基础加固施工施工方法:对于独立基础、承台基础侧模可采用18mm厚覆膜木模板,50×100木枋主次龙骨背楞,φ48×3.0钢管支撑的方式支设,钢管加固支撑采用斜向三角支撑(下图一)或支撑在基坑边坡上(下图二),木枋斜撑及顶撑交替布置,间距250mm,钢管支撑间距500mm一道。详见下图:
图5.15 承台模板侧边加固5桩承台(独立基础)与基础梁交界处处理
当桩承台(独立基础)底标高较基础梁底标高小于等于100mm时,承台浇筑砼垫层时,承台与梁交接处垫层延伸至土方开挖坡底,梁模板支设时,基础梁与承台交接处模板支设至承台垫层面,并与基础梁砼整浇。
图5.16 承台与基础梁联结处详图6柱模板施工
首层柱分两次施工,第一次施工至室内正负零标高(较地面垫层标高高5公分左右,以便于二次框架柱支模)。
工艺流程柱钢筋绑扎验收→模板安装前准备(包括柱模板加工、柱边控制线等)→清理柱根部杂物并复核柱定位线→柱模安装就位(方圆扣加固,间距350)→调整模板位置→复核模板垂直度→斜撑加固→预检。
施工方法1)模板底部板面应平整,沿柱边线向外3-5mm贴好海绵条,检查模板是否清理干净,预埋件是否安装到位。
2)将模板安装就位,采用采用对拉螺栓、双钢管加固模板,并安装斜撑斜向加固,斜撑与水平面成45度-60度角,使其稳定座落于基准面上。
注意事项1)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准确,模板安装完成后必须对尺寸、定位进行复核。
2)木模与支撑系统应选不易变形、质轻、韧性好的材料不得使用腐朽、脆性和受潮湿易变形的木材。
3)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5.2.4.2 基础模板拆除
(1)侧面模板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棱角不因拆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模,拆模前设专人检查混凝土强度,拆除时采用撬棍从一侧顺序拆除,不得采用大锤砸或撬棍乱撬,以免造成混凝士棱角破坏。
(2)承重的梁板底模板拆除时,以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强度作为模板拆除的强度依据,底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要求见下表:
表5.4 梁底模拆除强度要求:
(3)底模拆除作业,应在拿到强度检测报告满足要求后由项目部下达的模板拆除令并通知监理检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要求实施模板拆除,严禁私自拆除底模。
(4)拆除后的模板、钢管要及时清运,同时模板上的杂物应清理干净,涂刷隔离剂,分类堆放在指定场地,堆放整齐,且模板、钢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两米。
5.2.4.3 模板安装质量控制
质量验收
(1)材料验收
1 搭设模板支架用的钢管、扣件,使用前必须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2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钢管表面锈蚀深度;钢管的弯曲变形应符合《规程》附录E的规定;
3 经检验合格的钢管、扣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积水。
4 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和质量检验等情况。
5.2.4.4 模板验收
主控项目
(1)安装现浇结构梁的模板及其支架时,确保立杆基础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对照模板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观察检查。
(2)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得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梁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墙和板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固定在模板上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5.5 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偏差表: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梁、柱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表5.6 现浇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见下表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梁、柱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
5.2.4.5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程序
(1)模板方案:审核批准→方案实施→过程中优化→方案可行保证。
(2)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执行岗位责任制→人员素质保证。
(3)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检验→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质量保证。
(4)操作:班前交底→按工艺标准要求操作→按图施工→操作过程保证。
(5)机具: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周检维修保养→机具保证。
(6)过程控制程序
模板方案编制→模板方案审批→方案交底→工序操作→班组自检(合格)→项目部验收(合格)→监理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
(7).质量问题会诊程序
出现质量问题→检查核实→分析原因→组织会诊→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复查通过。
5.2.4.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柱模板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截面尺寸超偏差,柱角混凝土不密实。模板背面方木设置间距不得过大,应符合设计要求;柱箍设置应能承受混凝土的侧压力,保证模板不变形;柱模板边方木中心应位于模板接缝处,防止模板接缝处漏浆,确保柱角混凝土密实、光洁。
(2)梁模板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梁身不平直,梁底不平,梁侧面鼓出,梁上口尺寸偏大。梁模板应通过设计确定支撑立柱,使模板支撑系统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防止浇混凝土时模板变形;模板支撑立柱的底部应支在坚实的地面上,原土地面应垫通长垫板,防止立柱下沉;梁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防止挠度过大。梁模上口应有拉杆锁紧,防止上口变形。
(3)柱模板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柱截面尺寸不准确,拼缝处跑浆,柱垂直度偏差大,柱根混凝土跑浆。对拉螺杆内套管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确保螺栓紧时不变形;模板接缝间隙超偏差的,应采取密封措施(贴胶带纸),确保混凝土不跑浆;柱模板安装后,应检查模板底与地面是否紧贴,发现有缝隙时应采取有效封堵措施。
5.2.5基础混凝土浇筑
5.2.5.1 混凝土材料进场
本工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浇筑施工。
在施工过程前应根据工程的相关特点向商品混凝土公司对水泥、细骨料、粗骨料、掺合料、外加剂进行进行交底和抽查监督,以保证质量,具体要求如下:
(1)水泥:应根据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的要求,选用适当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普通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大体积混凝土宜选用水化热较低的水泥,如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2)细骨料:当选用砂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对于泵送混凝土用砂,宜选用中砂。
(3)粗骨料:当采用碎石或卵石配制混凝土时,粒径应控制在5~25,且满足规范要求的级配要求。
(4)掺合料:
1)用于混凝土中的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掺合料时,其烧失量及有害物含量等质量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2)选用的掺合料,应使混凝土达到预定改善性能的要求或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取代水泥。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取代水泥的最大取代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混凝土外加剂:
1)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2)混凝土外加剂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水:混凝土拌制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应进行取样检测,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5.2.5.2 设备进场
(1)运输设备:塔式起重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固定泵与布料杆配合(直径16米,也可人工搬运管道布料)、自卸翻斗汽车、机动翻斗车、手推车等。(根据不同部位采用)
(2)混凝土振捣设备:插入式振动器和平板式振动器等。
(3)主要工具:磨光机、尖锹、平锹、混凝土吊斗、贮料斗、木抹子、3米长刮杠、铁插尺、胶皮水管、铁板、12~15 寸活扳手、电工常规工具、机械常规工具、对讲机等。
5.2.5.3 混凝土浇筑
(1)泵送混凝土浇筑顺序
1 当采用输送管输送混凝土时,应由远而近浇筑;
2 同一区域的混凝土,应先竖向结构后水平结构的顺序,分层连接浇筑;
(2)浇筑总体要求
1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必须符合下表中的要求.施工中的坍落度应按混凝土实验室配合比进行测定和控制,并填写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
表5.7 混凝土浇筑时坍落度要求(3)柱混凝土浇筑
1 混凝土浇筑应分层振捣,每次浇筑高度不应超过振动棒长度的1.25倍,即不得超过500 mm;在振捣上一层时,要插入下层混凝土内不小于50~100 mm,以消除两层之间的接缝。下料点应分散布置,一道墙至少设置两个下料点,门窗洞口两侧的混凝土必须同时均匀浇筑,以避免门窗口模板走动。
表5.8 柱、墙模板内混凝土浇筑倾落高度限制(m)
条件浇筑倾落高度限值粗骨料粒径大于25mm≤3粗骨料粒径小于25mm≤62 使用插入式振捣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须序进行,不得遗漏,做到均匀振实。移动间距不大于振捣作用半径的1.25 倍(一般为300~400mm)。振捣上一层时应插入下层50~lOOmm,以消除两层间的接缝。
3 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气温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h 应按施工缝处理。
4 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和插筋等有无移动、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凝结前修正完好。
5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6柱的混凝土浇筑完后,应随时将伸出的搭接钢筋整理到位,并将柱钢筋上粘的混凝土清理干净,以免影响混凝土与钢筋之间的凝结力。
7 振捣完毕后,人工用3m长大杠刮平,然后人工拉对角线按+50cm线反出结构标高再次找平。
8 砼强度达到1.2MPa后,才可上人放线及施工。吊运的钢筋及方木,不准冲击基础梁,不准集中堆放在基础梁上。
5.2.5.4混凝土的养护
混凝土养护工艺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4-)的有关规定。常温养护时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h 以内加以薄膜覆盖和浇水养护,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有足够的润湿状态,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当温度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混凝土,应采取加热保温养护或延长混凝土养护时间。
5.2.5.5质量控制
(1)主控项目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2)一般项目
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下表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表5.9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下表
5.2.5.6 质量缺陷修整
(1)混凝土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
分的混凝土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2)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一般缺陷,可采用装饰修整方法修整。
(3)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修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5.2.5.7试块留置
(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 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5.2.6 地下墙体砌筑
框架柱施工至正负零标高并经1-2天拆模养护后,即可插入正负零以下填充墙施工,填充墙顶标高与地面垫层面标高保持一致,构造柱布置图后续下发技术通知单。
5.2.6.1 砌体材料进场
(1)根据设计要求±0.00标高以下潮湿部位的墙体采用蒸压灰砂砖,墙厚240mm(对应建筑200厚墙体)或180mm(对应建筑100厚墙体)。
(2)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未特别注明时蒸压灰砂砖采用Ms10专用砂浆砌筑。
5.2.6.2 砌体施工流程
弹轴线→ 墙体植筋(如需)→构造柱钢筋绑扎→基层清理→立皮数杆→砌体砌筑→构造柱支模→浇筑构造柱
5.2.6.3 操作方法
(1)墙体植筋:
1植筋钻孔直径d+4mm,钻孔需用专门的电钻与钻头。植筋深度大于10d且大于等于100mm。
2 植筋的空洞应清理干净, 孔内应干燥无积水。
3 植筋粘结剂灌注应不妨碍空洞中空气排出,且在灌注时以植入钢筋后有少许粘结剂溢出为宜。
4 粘结剂完全固化前,不得触动钢筋,固化时间与温度按粘结剂说明书确定。
5 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
6 植筋高度根据砌体的高度模数确定。
(2)墙体砌筑
1 弹线:砌筑前,应反复校核轴线,并弹出墙的中线和边线。
表5.10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2 润砖:对于混凝土实心砖不应对其浇(喷)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
3 墙体砌筑时并应按设计要求留设构造柱。与后砌填充墙连接的柱应配合建筑图施工,应沿墙、柱高每隔500mm插2φ6预埋筋,锚入柱内不小于100mm,每边在砌体通长设置,末端加90度弯钩,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居中置于灰缝内,灰缝宽度为10±2mm。
4 砌体搭砌长度不小于砌块长度的1/3,竖向通缝不大于两皮砌块且不应小于90mm且不大于12mm。灰缝饱满,横平竖直,墙面平整;
5 设置构造柱:设置构造柱的墙体,应先砌墙,后浇混凝土。砌砖时,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每个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构造柱应有外露面(如下图5.14)。 构造柱与砌体节点具体做法及构造柱模板支设,模板支设除L、T型墙体部位无法进行加固时,其余部位尽量不要穿已砌筑墙体进行加固,构造柱设置及模板加固示意图详5.14~5.17。
图5.17 砖墙与构造柱连接图5.18 一字墙构造柱模板加固示意图图5.19 丁字墙构造柱模板加固示意图图5.20 L型墙加固示意图6 勾缝:墙面勾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顺当勾缝为凹缝时,凹缝深度宜为4~5mm。
5.2.6.4 质量控制
(1)主控项目
1 砌体、砌块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出厂合格证、 试验报告。构造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填充墙砌体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其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钢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应为6.0Kn。抽检钢筋在检验值作用下应基材无裂缝、钢筋无滑移宏观裂损现象;持荷2min期间荷载值降低不大于5%。
(2)一般项目
1 砌块、砌体水平灰缝和立缝(净浆面积)必须饱满,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向灰缝不应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2 砌体拉结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墙拉筋应通长设置。
4 墙体应砌成马牙搓,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高度不应超过300mm,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2处;
5 上下砌块要严格对肋错缝。
6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5.2.6.5 成品保护
(1)砌体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进场后,要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作好标识。
(2)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m。
(3)砌体墙上不得放脚手架排木,防止发生事故。
(4)砌体在墙上支撑圈梁模板时,防止撞动最上一皮砖。支完模板后,保持模内清洁,防止掉入砖头、石子、木屑等杂物。
(5)墙体的拉结钢筋、框架结构柱预留锚固筋及各种预埋件、各种预埋管线等,均要注意保护,严禁任意拆改或损坏。
(6)砂浆稠度要适宜,砌砖操作、浇筑过梁、构造柱混凝土时要防止砂浆流淌污染墙面。
(7)在吊放操作平台脚手架或安装模板、搬运材料时,防止碰撞已砌筑完成的墙体。
(8)预留有孔洞的墙面,要用与原墙相同规格和色泽的砖嵌砌严密,不留痕迹。
(9)垂宜运输的外用电梯进料口周围,用塑料纺织布或木板等遮盖、保持墙面清洁。
5.2.6.6质量保证措施
(1)砂浆强度不够:砂浆砌块应按标准方法进行制作、养护,注意不得使用过期水泥,每批进场预拌砂浆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合格后方能使用。
(2)墙体不垂直:应在基础上弹出墙边控制线,并认真按线砌筑,以保证墙体顶部平直通畅。
(3)拉结筋不合模数: 砼墙、柱内预埋拉结筋,经常不能对准灰缝,应预先计算,砌块模数,位置标高控制准确,不得将拉墙筋弯折使用。
(4)植在柱内的拉结筋任意弯折、切断,必须引起重视,不得任意弯折或切断。
(5)水平缝不直,墙面凹凸不平砖规格偏差大,两上条面大小不等,砌筑时随意跟线,易使灰缝宽度不一,个别砖大条面偏大较多,不易将灰缝砂浆压薄,而出现冒线砌筑。墙长度较大时,拉线不紧,挂线产生下垂,跟线砌筑后,灰缝易出现下垂现象。当第一步架墙体出现垂直偏差进行调整后,砌第二步架交接处易出现凹凸不平。操作不当,铺灰厚薄不匀,砖不跟线,摆砖不平。经常用托线板检查墙面平整度。防治措施:砖规格偏差大,应注意线砌筑,随时调整灰缝,使宽度大小一致,砌砖宜采取小面跟线,挂线长度超长(15m-20m)时,应加腰线,腰线砖探出墙面3-4cm将挂线搭在砖面上,由角端穿看挂线的平直度,用腰线砖的灰缝厚度调平:当第一步架墙体出现垂直偏差,第二步架调整时,应逐步收缩,使表面不现太大凹凸不平,灰浆要铺平,摆砖要跟线,每块砖要摆得横平竖直,瓦工带托线板,吊线锤,经常检查表面平整度,做到三皮一吊,五皮一靠。
(6)砂浆不饱满
采用砂浆标号过低,料和不匀,和易性差,挤浆费劲,用大铲或瓦刀铺砂浆易产生空穴,砂浆层不饱满。防治措施:砌砖尽可能采用和易性好,掺加塑化剂的混合砂浆砌筑,以提高灰缝砂浆饱满度,改进砌筑方法,避免采用推尺铺灰法或摆砖砌筑,应推广括浆法,挤浆法,"三一砌砖法" (即使用大铲、一块砖、一铲灰、一揉挤的砌筑方法),严禁用干砖砌墙块。
5.2.7基坑回填
5.2.7.1 基坑回填施工流程
基坑清理 →基础验收 →分层填筑→摊铺平整→夯实→密度检测→修整 →回填土方验收
5.2.7.2 施工方法
(1)将基础及场内杂物清理干净后进行基坑回填。
(2)基坑回填材料选用表:
(3)基坑回填时从场地最低部分开始,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土料,由一端向另一端自下而上分层铺填。每层虚铺厚度,用打夯机械夯实时不大于30cm。
(4)深浅坑(槽)相连时,先填深坑槽,相平后与浅坑全面分层填夯。墙基部分回填采用在两侧用较细的级配砂石同时均匀回填、夯实,以防止墙基及管道中心线位移。
(5)在承台四周先采用分层回填,并采用人工打夯夯实后,大面采用压路机分层回填压实,素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4。人工夯实按每层200mm一次性达到要求向前推进,在回填及碾压和夯实时其推进方向与轴线平行。人工夯实与碾压结合处其重叠部位不应小于0.5m。
(6)对于碾压中出现的漏压及欠压部位以及碾压不到位的死角均采用人工手推车拉运回填材料和夯实方法进行补救。
(7)分段碾压时接茬处应作成大于1:3的斜坡,碾压时碾迹应重叠0.5m,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应小于1m。在降雨前应及时压实作业面表层,并将作业面作成拱面或坡面以利排水,雨后应晾晒,如回填部位为素土则将填土面的淤泥清除,合格后方可继续填筑。
(8)在整个回填过程中,设置专人保证观测仪器与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护所埋设的仪器和测量标志的完好。
(9)在夯实或压实后,对每层回填的质量检查检验,采用小轻便触控仪直接通过锤击数来检验密实度,或采用环刀法取样测定土的干密度,求出土的密实度。
(10)基坑素土回填示意图如下:
(11)厂房生产车间承台(基础梁)回填示意图:
化工仓废料仓仓库地面回填示意图5.2.7.3强夯施工
施工流程测放夯点位置—→强夯机组就位—→打第一遍点夯—→推土填坑平整—→测量第一遍夯沉量及第二遍点夯的夯点放线—→第二遍点夯施工—→测量第二遍点夯场地下沉量及测放满夯基准线—→推土填坑平整—→满夯施工—→推土机平整场地、测量场地下沉量—→反复打夯至满足质量要求
强夯区域范围布置图如下:(3)强夯技术要求:
插表 强夯技术要求表
项次项目施工技术要求1锤重和落距锤重23.5t,落距13m。2夯击点布置及间距夯击点按正方形网格布置,间距5m。3两遍之间的间隔时间2遍点夯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d。强夯施工方法点夯施工1、夯位放样,用白灰洒出夯位轮廓线。
2、架设水准仪,水准仪设在夯区边50米之外测量夯击点地面高程。
3、夯机就位,稳车后调整臂杆角度至65度。
4、测量锤顶高程并记录。
5、提升脱钩器,标定落距并锁定脱钩器钢丝绳长度。
6、提升夯锤,脱钩器打开夯锤自由落下。
7、推土天坑平整
8、测量锤顶高程。
9、重复步骤4-7,夯至规定的夯击数。
10、移机进行夯击,直至完成本遍全部夯点。
11、第一遍点夯施工完毕,用推土机推平,进行第二遍点夯施工。
满夯施工1、放出满夯每排基准线。
2、夯机就位,锁定落距。
3、锤印搭接1/4,夯完规定击数。
4、夯后场地整平,测量标高。
5、重复步骤2-4,直至规定的夯击数。
(3)工序控制要点
1、现场的控制桩要树立明显标志,加以保护,并定期进行复核检查。
2、测放的夯点位置,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夯位中心点,并用白灰粉撒出夯位轮廓线。
3、落距确定后,锁定控制落距钢丝绳,并在龙门架上标出落距标志。
4、夯锤气孔保持畅通,如遇堵塞,应随时将塞土清除。
5、如施工中发现锤偏离坑中心,应立即调整对中,夯击后如发现坑底歪斜较大,需及时用填料将坑底垫平后,方可继续夯击。
6、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对每击的沉降量都应进行沉降观测和记载,并掌握好停锤标准。
7、密切注意异常现象,对夯沉量异常、夯锤反弹、地表隆起要加强监测,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研究解决办法。
8、对场地沉降量有控制要求时,每遍夯前和夯后都应对场地夯沉量进行测量。
9、及时办理有关质量文件,做好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等有关工程资料,加强原始资料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5.2.7.4质量控制措施
(1)在堆土料场,不定期对土料的含水量进行检查,对于含水量较高的土料必须翻晒,待其含水量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回填。
(2)回填土的来源应落实,回填土质应采用无有机质和腐埴质的土,并应符合最佳含水量要求,黏性土以手捏成团,落地开花为宜。因为回填土过干将夯打不实,过湿则易变成橡皮土。
(3)基坑内无明显积水(积水和有机质物体如模板、纸袋等残留物,应清除干净)。做好临基坑四周的排水工作,不使基坑外的地面水流入基坑。
(4)回填土应考虑天气对回填土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暂停回填土或采取防水覆盖措施。
(4)压实处不得出现松土、弹簧土、剪切破坏、光面等不良现象,相临作业面宜均衡上升,以减少施工缝。
(5)碾压回填土时,应注意保护基础结构不被破坏。
(6)施工时还应严格控制每层铺土厚度、保证夯实遍数,预防回填后出现回填土的不均匀沉降。
5.2.7.5 强夯具体施工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参见强夯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全施工技术措施6.1施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编制土方工程施工专项的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6.2技术人员应编制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及人员进行学习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6.3机械挖土时不得损毁支护设施,机械作业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作业。
6.4坑边堆物、行走车辆应与坑边保护保持2m以上安全距离,堆物高度不超过1.5m。
6.5沿基坑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搭设供人员上下的梯道,夜晚应设红灯警示。
6.6沿基坑边应设截水沟。以防地面水倒流进入基坑。
6.7挖掘机作业前应进行检查,确认一切齐全完好,大臂和铲斗运动范围内无障碍物和其他人员,鸣笛示警后方可作业。
6.8挖掘机驾室内外露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
6.9挖掘机履带或轮胎与作业面边缘距离不得小于1.5m。
6.10挖掘机行走时臂杆应与履带平行,并制动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宜为1m。行走坡度不得超过机械允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空挡滑行。转弯不应过急,通过松软地时应进行铺垫加固。
6.11挖掘机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满载时,禁止急剧回转猛刹车,作业时铲斗起落不得过猛。下落时不得冲击车架或履带及其他机件。
6.12作业时,必须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铲斗未离开作业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机身回转或铲斗承载时不得起落吊臂。
6.13驾驶司机离开操作位置,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并关闭发动机。
6.14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
6.15发现运转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6.16作业结束后,应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落下铲斗制动好回转机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6.17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6.18进入现场的钢筋机械及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项目工程部、安全部检查验收,并报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作业,并在机械旁挂牌注明安全操作规程。
6.19钢筋机械必须设置在平整、坚实的场地上,设置防雨防砸措施和排水沟。机械必须接地,操作工必须穿戴防护衣具,以保证操作人员安全。
6.20钢筋加工机械处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照明设备必须增加网罩,保证操作人员在光线较好的环境下安全操作。在进行加工材料时,弯曲机、切断机等严禁一次超量上机作业。
6.21打磨钢筋的砂轮机在使用前应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开机前检查砂轮罩、砂轮片是否完好,旋转方向是否正确。对有裂纹的砂轮严禁使用。
6.22操作人员必须站在砂轮片运转切线方向的旁侧。
6.23钢筋加工机械地设专人维护维修,定期检查各种机械的零部件,特别是易损部件,出现有磨损的必须更换。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整齐。
6.24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所有电气机械外壳必须可靠与保护接地线连接,所有电气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保护,机械开关均采用漏电保护器。
6.25钢筋室外作业设置加工棚,机旁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6.26加工较长的钢筋时,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随意推拉。
6.27起吊钢筋时,规格必须统一,不准长短参差不一,不准一点吊。
6.28调直钢筋沿长度10~20m的两侧2m区域内禁止通过,并设置防护挡板拦护,挂安全标志。
6.29作业中人工抬移调直后的钢筋时,不得碰、触压高、低压电源电线。
6.30工作中应经常注意轴承的温度,如超过60℃时,必须停机查明原因。
6.31木工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32木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机械“操作证”。
6.33作业前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
6.34木工机械设备经验收合格,安全装置齐全,试运行符合安全要求。
6.35使用手锯时,锯条必须调紧适度,下班时要放松,以防再使用时锯条突然暴断伤人。
6.36向基坑内运送模板构件时,严禁抛掷。使用溜槽或起重机械运送,下方操作人员必须远离危险区域高处、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事先应有切实的安全措施。
6.37拆模必须一次拆清,不得留下无撑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6.38拆除的模板材料,应及时整理、分类堆放,模板上铁钉应及时拔除。
6.39木模板制作加工区应远离居民生活区一侧,减少噪音及粉尘污染。
七、文明施工措施7.1进入施工现场,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
防护用品。
7.2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并与项目安全部门签订有关安全施工的责任合同。
7.3各种原材料、机械设备必须挂标识牌。
7.4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派专人进行现场及周边道路的清理,砼车辆离开现场之前,对车轮进行冲刷,保证车辆不带污物出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撒。
7.5配备专用洒水车,对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经常进行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7.6水的循环利用:现场设置洗车池和沉淀池、污水井;罐车在出现场前均要沉淀后的清水冲洗,以保证市政道路的清洁,减少粉尘的污染。
7.7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设排污井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7.8及时清理场地内的弃碴与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场地,做到工完、
料净、场地清。
7.9机械车辆途经居住场所时须减速慢行,不鸣喇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所有施工车辆禁止鸣笛。
7.10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和防火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现场安全标示牌醒目。
7.11施工现场主道进出口处设置指挥亭,安排专人专职指挥进出车辆安全通行。
7.12所有土方机械(包括运输车辆)均需配置便携式灭火器,以防高温季节或其它特殊情况而引起的机械火情。
7.13土方运输车辆车厢顶一律覆盖篷布,以防扬尘污染环境。
7.14所有土方机械(包括运输车辆)须严格按交通安全规定粘贴反光膜,确保夜间施工安全。
7.15弃土场平整成规则形状,边沟排水畅通,不污染环境。
7.16钢筋、模板作业后,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7.17成品、半成品、木材应堆放整齐,不得任意乱放,木材码放高度不超过1.2m为宜,木工机械周围的安全操作空间内禁止堆放材料。
7.18木工车间、木库、木料堆场配置灭火器。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废料应及时清理归堆,做好落手清,以免发生意外。
7.19模板制作场所,对地面上的锯末、废料应及时清理,在指定地点临时集中堆放,并及时处理掉。
7.20施工垃圾应每天清理至砌筑垃圾房(池)或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最新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解读
资料来源:又土又木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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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2-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
摘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已于年3月16日发布,并于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同时废止(以下分别简称“新标准”及“旧规范”)。本文从标准的总体框架,强制性条文的变化、条文内容的增减、修订等变化内容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以便于相关人员理解及应用新标准。
关键词:规范标准 对比分析
引言: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经笔者总结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
2.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
3.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
4.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
5.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的科学抽样方法;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6.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一、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解析:
本条文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收内容、标准及程序。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中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2-)的“基本规定”中均未提及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即从国标规则层面并没有强制要求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从验收逻辑来说,相关参建单位进行了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就已经能够满足相关验收内容的需要了,笔者建议实际工作中可以弱化或者取消子分部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2.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解析:
本标准3.0.3条明确提出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施工记录原则上来说是施工单位的自查文件,应由施工单位填制。当前各地区,各区县的地质条件不一,采用的地基与基础形式多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现有的渝建竣表格中的固定表式不可能满足所有工艺要求。针对于“新标准”有要求,但是渝建竣现有表格不能满足施工技术参数记录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自行编制表格。
施工单位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编制自查评定报告。
二、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
旧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为4.1.5、4.1.6、5.1.3、5.1.4、5.1.5、7.1.3、7.1.7七个条文。新标准中仅有一条强制性条文,其编号和内容如下:
5. 1. 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³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每连续浇筑12小时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解析:
新标准比旧规范在强制性条文的层面,减少了很多,这符合我国标准发展的趋势,现阶段我国的强制性标准总体上来说数量多、分散于各个规范中、颁布时间有先后、其规定内容有重合的也有冲突的。在施工检查,监督执法的过程中这种情况不利于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性、实用性。未来我国的强制性条文会精简化、稳定化,监督执行力度会越来越大。
新标准强制性条文5.1.3是在旧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考虑到目前灌注桩短桩数量较多,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 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时,每连续浇筑12h 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数量有所减少。
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1.验槽执行范围
新标准:
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
旧规范: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解析:
新标准规定,凡是地基与基础工程都必须验槽,而旧规范中仅在基坑工程的一般规定中提出对于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需验槽合格才能进行垫层施工,当基础类型为复合地基或者桩基础时无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验槽,旧规范附录A中也没有解释清楚,就导致这十几年来我们的验槽工作及其具有地方特色。
我们的资料表格名称一般为《地基验槽记录》,但是在新标准附录A标题为“地基与基础验槽”,笔者认为实际上编制组强调了验槽与基础的关系,并不是仅仅在地基施工的过程中进行,与桩基础也是有关系的,所以修编地标或者国标规范时应将此项改为《地基与基础验槽记录》。
2. 验槽的组织单位与参与单位
新标准: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旧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参与单位。
解析:
验槽的组织单位应为建设单位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参与单位有五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督管理单位可能也会被建设单位邀请过来进行验槽程序监督。也有一些地方质监站明确发文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对于验槽提前报备,以便于进行验槽的执法检查。
3. 验槽前准备的文件
新标准:
A.1. 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入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旧规范:无规定。
解析:
新标准提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委托勘查单位形成的,建设单位也会提供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参考。
轻型动力触探记录是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完成后,或者地基处理完成后做的工作记录。一般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称之为钎探记录。
常用的是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是利用一定的锤击能量(锤重10kg),将一定规格的圆锥探头打入土中,根据贯入锤击数所达到的深度判别土层的类别,确定土的工程性质,对地基土做出综合评价。
新标准中规定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1)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2)素土、灰土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2.3】
(3)砂和砂石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3.3】
(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 。【4.4.1】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4.3】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5)粉煤灰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4.5.3】
(6)强夯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3】
(7)注浆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3】
(8) 预压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3】
(9)砂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4.9.3】
(10)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3】
(11)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4.11.3】
(12)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4.12.3】
(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4.13.3】
(14)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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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标准验槽节点汇总
验槽的时机及验槽内容
地基与基础形式
验槽时间
验槽内容
天然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
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换填地基、强夯地基
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设计标高
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承载力检测资料。
增强体复合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在褥垫层施工前
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特殊土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
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的基础
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
桩间土进行检验。
人工挖孔桩
在桩孔清理完毕后
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
大直径挖孔桩
在桩孔清理完毕后
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注:JGJ/T225-:2.1.1大直径扩底灌注桩——由机械或者人工成孔桩底部扩大,现场灌注混凝土,桩身直径不小于800mm、桩长不小于5m的桩。
5.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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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分部分项对比表格
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划分(新标准与旧规范对比)
新标准
旧规范
备注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地基工程
素土、灰土地基
地基工程
灰土地基
新标准增加了素土地基;整合振冲地基与砂桩地基为砂石桩复合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强夯地基
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
注浆地基
预压地基
预压地基
砂石桩复合地基
振冲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砂桩地基
基础工程
无筋扩展基础
桩基础
静力压桩
新标准按照GB0-的要求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等分项工程;按照作业要求把桩基础进行了整理;把沉井与沉箱从基坑工程中移到了基础工程中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筏形与箱形基础
混凝土预制桩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钢桩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混凝土灌注桩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沉管灌注桩
钢桩
描杆静压桩
岩石描杆基础
沉井与沉箱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
湿陷性黄土
无
新增子分部,对于特殊土地基进行要求
冻土
膨胀土
盐溃土
基坑支护工程
排桩
基坑工程
排桩墙支护工程
重视基坑安全,改名为基坑支护工程,
增加了“板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重力式水泥土墙、土体加固、内支撑、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等”;把锚杆与土钉墙拆分成“土钉墙和锚杆两个分项”
板桩围护墙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咬合桩围护墙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土钉墙
地下连续墙
地下连续墙
沉井与沉箱
重力式水泥土墙
降水与排水
土体加固
内支撑
锚杆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地下水控制
降排水
从基坑工程中独立出来
从基坑工程中独立出来
回灌
土石方工程
土方开挖
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
增加石方及运输堆载要求
岩质基坑开挖
土方回填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土石方回填
边坡工程
喷描支护
新增
与GB0-保持一致,增加边坡要求
挡土墙
边坡开挖
6.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的科学抽样方法
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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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规定执行。
旧规范:无规定
解析:
GB0-中3.0.9中明确提出了“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部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技术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表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15
16~25
26~90
91~150
2
3
5
8
151~280
281~500
501~
~
13
20
32
50
在施工质量验收的过程中,因为质量验收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新标准和旧规范都没有具体规定所有验收项目的抽样数量。新标准中提出当无具体规定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结合GB0-中3.0.9的规定制定抽样方案确定抽样数量。新标准实际上给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提供了底线原则。
7.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新标准删除或者修改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如旧标准中砂石料粒径要求为“≤100mm”,但是在《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中明确提出砂石粒径要求为“≤50mm”,这种情况给实际质量验收工作造成了很多不便,所以在新标准的验收规定中就调整了验收数据,与JGJ 79-保持一致。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旧规范在编制的时候,标准规范的数据格式并不严密,比如旧规范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偏差值为“≤5%”,按照字面理解为,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应控制在95%到105%之间,但是实际施工中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大于105%没有任何问题,是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所以新标准中数据改为“≥-5%”。
8.结语
新标准相对旧规范调整变化的内容很大,其验收标准范围进行了调整,验收项目也进行了增减,但是其指导原则仍旧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基本方针。材料进场复验、隐蔽工程验收、工序过程控制以及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程序等基本保持不变。新标准细化了验槽要求,调整了抽样原则,在技术要求上更加合理。
在实际工程中,我们还应突出强调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要求编制及填写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施工记录。现有的资料编制体系中还没有固定表式,参建单位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记录,自我监督,完善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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