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有哪些?
1.建筑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规程清单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8-)
《工程测量规范》(GB6-)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7-)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8-91)
《三、四等导线测量规范》(CH/T-)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2.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清单
2.1土建工程技术规范清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
《钻孔灌注桩施工规范》(GB /TJ08-2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9-)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6-)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3—)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7-)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4-9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9-)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3-)
《铝合金窗窗规范系列》(GBT—)
《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程》(GB3-)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4-)
《抽芯锚钉技术条件》(GB9-90)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151- J125-)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范》(JGJ/T10-95)
《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技术管理规定》(京TY5-99)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137-)
《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JGJ/T121-99)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8:90)
《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04:99)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范》(JGJ/T1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01-82-)
《预防混凝土结构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DBJ01-95-)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T489-)
2.2钢结构(钢筋、预应力筋)工程技术规范清单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
《焊接接头硬度试验方法》(GB/T -)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T27-)
《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范》(CECS71:94)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J219-)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烛等级和除锈等级》(GB-88)
《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96)
《钢筋锥罗纹接头技术规程》(JGJ109-96)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侵镀金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2-)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88)
《钢筋阻锈剂使用技术规程》(YB/T-98)
《冷弯型钢技术条件》(GB-92)
《球型支架技术条件》(GB/T5-)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90)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
《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CECS80-)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程》(GB7-)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
2.3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规范清单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35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内墙涂料》(GB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GB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胶黏剂》(GB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聚氯乙烯卷材地板》(GBX-)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7-)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8-)
《天然石材统一编号》(GB/T0-)
《天然饰面石材术语》(GB/T0-92)
《天然板石》(GB/T0-)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GB/T6-)
《建筑装饰工程石材应用技术规程》(D811/T 512—)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01-43-)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01-26-)
《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国家环保局年)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涂料安全健康质量评价规则》
《铝及铝合金彩色喷涂层》(YS/T431-)
《铝塑复合板用铝带》(YS/T432-)
《铝幕墙板》(YS/T429-)
《铝及铝合金彩色涂层板、带材》(YS/T431-)
《天然花岗石荒料》(JC/T204-)
《天然大理石荒料》(JC/T202-)
《建筑装饰用微晶玻璃》(JC/T872-)
《建筑装饰用天然石材防护剂》(JC/T 973-)
《干挂饰面石材及其金属挂件》(JC830.1~2-)
《住宅整体厨房》、《住宅整体卫浴间》标准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2.4电气安装工程技术规范清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2-92)
《电气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1-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3-)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2-)
《套接紧定式钢导管电线管路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20-)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JGJ/T16-92)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相关标准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GEED相关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相关标准》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相关标准》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相关标准》
2.5暖通\空调\制冷\给排水\燃气工程技术规范清单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3-)
《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 0—)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2-88)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29-)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
《工业金属管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6-)
《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5:)
《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41-)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螺旋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94-)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29-98)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
《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8-)
《燃气阀门的试验与检验》(CJ/T-)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8-)
《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J2-)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暖水机组管道供气工程技术过程》(DBJ08-74-)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94—)
2.6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清单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7-)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8-)
《工业建筑防腐设计规范》(GB6-)
《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CECS18-)
2.7工程消防工程技术规范清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95 年版)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版)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修改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3-)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1-)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 01-7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6-98)(修订征求意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6-)英文版
《惰性气体IG541灭火系统技术规程》(DG/TJ108-3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1—)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3-)
《建筑材料燃烧释放热量试验方法》(GB/T3-93)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建筑材料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方法》(GB/T9-)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93)
《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
《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88J13-4)
《材料产烟毒性分级》(GA132-)
《火灾报警及控制》(92DQ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2-95)修改版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
2.8人防工程技术规范清单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3-)
《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G329-2,7,8-合订本)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53条)
《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31号)
2.9建筑智能技术规范清单
《绿色照明工程技术规程》(DBJ01-60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9-)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4—)修订版)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3-)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极限值和测量方法》(GB)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2-)
《给水排水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6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5-)
2.10机械设备安装技术规范清单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1-)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0-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98)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0-)
2.11玻璃幕墙技术规范清单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
《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测试方法》(GB/T6-94)
《建筑幕墙风压变形性能测试方法》(GB/T7-94)
《建筑幕墙雨水渗透性能测试方法》(GB/T8-94)
《建筑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0-)
《建筑幕墙抗震性能振动台试验方法》(GB/T5-)
《抽芯锚钉技术条件》(GB9-90)
《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C139-)
《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C138-)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建筑幕墙》(JG-)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CECS 127-)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撕裂强度的测定》GB/T529-
《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482-)
《聚硫建筑密封胶》(JC483-)
《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JC936-)
《丙烯酸酯建筑密封膏》(JC484-)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
《硅酮建筑密封膏》(GB/T3-)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6-)
《混凝土接缝用密封胶》(JC/T881-)
《玻璃幕墙接缝用密封胶》(JC/T882-)
《石材用建筑密封胶》(JC/T883-)
《彩色涂层钢板用建筑密封胶》(JC/T884-)
《建筑用防霉密封胶》(JC/T885-)
《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JC887-)
《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914-)
《丁基橡胶防水密封胶粘带》(JC/T942-)
《修补用天然橡胶胶粘剂》(HGT-)
2.12建筑节能技术规范清单
2.12.1国家及行业节能规范标准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年版)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9- GB/T 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9-)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6-9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3-)
《寒地节能日光温室建造规程》(GB/T 1-)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3-)
《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 8-)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3-)
《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5-)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4-)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29-)(J 68-)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32-)(J 8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
《延时节能照明开关通用技术条件》(JG/T 7-)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6-)
2.12.2地方节能技术标准清单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 01-602-97)
《北京市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聚苯板玻纤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做法)》(DBJ/T01-38-)
《北京市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玻纤网格布抗裂砂浆做法) 》(DBJ/T01-50-)
《北京市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纸面石膏聚苯复合板)》(DBJ01-18-94)
《北京市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玻纤网格布抗裂砂浆做法)》(DBJ/T01-60-)
《北京市增强粉刷石膏聚苯板外墙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DBJ/T01-58-)
《北京市增强水泥聚苯复合保温板施工技术规程》(DDJ01-34-97)
《北京市增强石膏聚苯复合保温板施工技术规程》(DBJ01-35-97)
《北京市外墙内保温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30-)
《北京市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DBJ/T01-49-)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号)
3.市政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清单
3.1市政道路工程技术规范清单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8-11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08-117-,J7-)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3-)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0-)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4-)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城市勘察物探规范》(CJJ7-)
《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CJJ74-99)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2-)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01-24-9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DBJ01-90-)
《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3-)
《锤击式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J/T 15—22—)
《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5-)
《北京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BJ01-46-)
《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BJ01-47-)
3.2市政管线工程技术规范清单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1-)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4-)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
《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7-)
《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2-)
《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29-)
《埋地高密度聚乙烯中空壁缠绕结构排水沟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T15-33-)
《埋地聚乙烯排水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 )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6-9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
《雨水口通用图》PT02
《雨水检查井通用图》PT05
4.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清单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
《公路加筋土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 035-91)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滑模施工技术规范》(JTJ 037.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G/T B07—01—)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JTG E50—)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1—)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 052-)
《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JTJ 056-84)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 057-94)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JTJ/T 060-98)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
《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T F83-01-)
《交通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格式》(JT/T480-)
5.地铁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清单
5.1地铁工程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 7-)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7-)
《地铁限界标准》(CJJ96-)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 5--)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8-)
《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GB7-)
《土层锚杆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CECS22-)
5.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及验收标准清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04-)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0-)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7-)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7-)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9-99)年版
《盾构法隧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6-)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6-)
《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 22-)(附条文说明)
《地铁工程监控量测技术规程》(DB11/490-北京地标)
《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DB11/581-北京地标)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92)
《不锈钢小直径无缝钢管》(GB/T-)
《无缝线路铺设及养护维修方法》(TB/T -)
《钢轨用高强度接头螺栓与螺母》(TB/T-93)
《标准轨距铁路道岔技术条件》(TB 412-)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4—)
5.3地铁工程其它专业技术规范清单
地铁工程涉及的其它专业规范标准见本版相关条款内容
5.4地铁工程参考技术规范清单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J0-)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程》(GBJ1-)
《土方及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2—)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4-)
《铁路隧道喷锚构筑法技术规范》(TB8-)
《铁路隧道防排水技术规范》(TB9-)
《铁路轨道施工及验收规范》(TB2-96)
《铁路隧道辅助坑道技术规范》(TB9-95)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TB2—)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4— )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TB0-J118-)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技术指南》(TZ 209-)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TB8-)
《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3-、J293-)年修订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4-、J285-)年修订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3-、J284-)年修订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7-、J287-)年修订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7-) 年修订
《铁路轨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1—87 )
《铁路路基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2—87)
《铁路桥涵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3-87)
《铁路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4-87)
6.电力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清单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7-)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0-96)
《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程》(DL/T -)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L/T.5-)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
《电力工程水文地质勘测技术规程》(DL/T-)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6-)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DL/T -)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
《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9-)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DL/T-)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DL/T.1- )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441-)
《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DL/T-)
《火电厂排水水质分析方法》(DL/T938-)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9-)(英文版)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DL/T-)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9-94)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T-)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774-)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程》(DL/T-)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荷载设计技术规程》(DL/T-)
7.石油化工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清单
《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SH-)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道表面色和标志》(SSH-)
《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SH-93)
《石油化工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SH-)
《石油化工管式炉急弯弯管技术标准》(SH-)
《石油化工管式炉碳钢和铬钼钢炉管焊接技术条件》(SH-)
《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工程及部件安装技术条件》(SH-)
《石油化工管式炉耐热钢铸件技术标准》(SH-)
《石油化工管式炉炉管胀接工程技术条件》(SH/T-)
《石油化工管式炉燃烧器工程技术条件》(SH/T-)
《石油化工管式炉耐热铸铁件工程技术条件》(SH/T-)
《石油化工管式炉轻质浇注料衬里工程》(SH/T-)
《石油化工管式炉铬钼钢焊接回弯头技术标准》(SH/T-)
《石油化工管道器材标准》(SH-~)
《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
《石油化工管道用金属软管选用、检验及验收》(SH/T-99)
《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99)
《石油化工钢制立式轻质油罐罐下采样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99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
《催化裂化装置反应、再生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SH-)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及验收统一标准》(SH-96)
《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乙烯装置裂解炉施工技术规程》(SH/T-)
《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
《石油化工铝制料仓施工及验收规范》(SH-)
《石油化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H-)
《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
《催化裂化装置轴流压缩机—烟气轮机机组施工技术规程 》((SH/T-)
《石油化工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
《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SH-)
《乙烯装置离心压缩机组施工技术规程》(SH/T-)
《石油化工工程铬钼耐热钢管道焊接技术规程》(SH-)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
《石油化工隔热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
《石油化工铬镍奥氏体钢、铁镍合金和镍合金管道焊接规程》(SH/T-)
《石油化工钢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工艺标准》(SH/T- )
《石油化工低温钢焊接规程》(SH-)
《石油化工异种钢焊接规程》(SH-)
《石油化工不锈钢复合钢焊接规程》(SH/T-)
《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SH-)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竖向布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施工工艺标准》(SH/T-)
《隔热耐磨混凝土衬里技术规范》(SH-))
《石油化工换热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SH-)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石油化工筑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中英文表格)》(SH-)
8.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清单
《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测量规范》(SY-)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范》(G83-)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涂装前钢材表面预处理规范》(SY/T-97)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埋地钢质管道硬质聚氨脂泡沫塑料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SY/T—96)
《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97())
《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措施》(SY/T-)
《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96 )
《油田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Y-97 )
《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SY/T-
《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T- )
《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油田集输管道工程》(SY/T-)
《天然气净化装置设备与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Y-)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设备安装工程》(SY/T-93)
《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信工程(长途通信明线线路工程)》(SY/T.1-93)
《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和保温层现场补口补伤施工及验收规范》(SY-93)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95)
《承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SY-83)
《承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高频焊钢管》(SY-83)
《一般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高频焊钢管》(SY-83)
《长输管道阴极保护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J-90)
9.主要材料、构配件标准
9.1水泥类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
《白色硅酸盐水泥》(GB-)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
《砌筑水泥》(GB/T-)
《道路硅酸盐水泥》GB3-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748-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
《彩色硅酸盐水泥》(JC/T 870-)
《自应力硅酸盐水泥》(JC/T 218-)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JC600-)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JCT 659-)
《水泥取样方法》(GB3-)
《油井水泥》(GB 8-)
《通用水泥质量标准》(JC/T452-)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GB/T-)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测方法》(GB.T-)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 1--T)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
《水泥包装袋》(GB-)
9.2钢筋及型钢类标准
《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光圆钢筋》(GB3-)
《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肋钢筋》(GB.2-)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GB/T.3-)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带》(GB/T-92)
《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343-)
《紧固件 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 通用技术条件》(GB/T 8-)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95 )
《低碳钢热扎圆盘条》(GB/T701-)
《冷扎带肋钢筋》(GB8-)
《碳素结构钢》(GB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94)
《合金结构钢》(GB/T-)
《碳钢焊条》(GB/T-)
《桥梁用结构钢》(GB/T714-)
《高碳铬不锈钢丝》(YB/T096—)
《不锈钢建筑型材》 (JG73-)
《不锈钢丝绳》(GB-88)
《不锈钢复合管》(GB/T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JG/T-94)
《预应力筋用瞄具、夹具和连接器》(GB/T0-)
《钢结构防火涂料》(GB7-)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709-)
《护栏波形梁用冷弯型钢》(YB-92)
《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拦》(JT/T281-)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GB/T-)
9.3砂类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建筑用砂》(GB/T4-)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J01-65-)
9.4石类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
《建筑用碎石、卵石》(GB/T5-)
9.5混凝土类标准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01-82-)
《预防混凝土结构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DBJ01-9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4-92)
《钢纤维混凝土试验方法及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13:89 \ CECS38:92)
《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CECS38:)
《普通混凝土设计规程》(JGJ55-)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1-)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0-)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T14-)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
《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4-)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CECS02-)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范》(JGJ/T23-)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范》(CEC21-)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JGJ/T23-)
《无粘结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JGJ/T92-)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 J531-)
《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53:93)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91)
《混凝土用钢纤维》(YB/T151-)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J01-6-90)
《混凝土泵送剂》(JC473-)
《混凝土防冻剂》(JC475-)
《混凝土中掺用粉煤灰的技术规程》(DBJ01-10-93)
《粉煤灰在混凝土中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86)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建筑生石灰粉》(JC/T480-)
《预拌混凝土》(GB/T 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程》(GB7-)
9.6砂浆类标准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
《商品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
9.7砌墙砖类标准
《烧结普通砖》(GB-)
《烧结多孔砖》(GB4-)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5-)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装饰混凝土砌块》(JC/T64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
9.8路面砖类标准
《混凝土路面砖》(JC/T44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烧结普通砖》(GB/T-)
《城市道路混凝土路面砖》(DB11/T152-)
9.9管道类标准
《雨水井箅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DB11/053-95)
《铸铁检查井盖》(CJ/T-93)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试验方法》(GBT 2-)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GB/T.2-)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规范》(GB/T 6-)
9.10沥青类标准
《道路石油沥青》(SY-85)
《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交通部A级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JTG F40-)
9.11防水材料类标准
《橡胶止水带》(HG-92)
《塑性地沥青防水卷材》(JC/T559-94)
《弹性地沥青防水卷材》(JC/T560-94)
《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53-)
《界面渗透型防水涂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54-)
《高分子防火料,第二部分止水带》(GB3.2-)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3-)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C/T894-)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标准》(GB5-)
9.12模板类标准
《竹胶合板模板》(JG/T-95)
《钢框竹胶合板模板》(JG/T-)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 》(DL/T 英文版)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4-)
10.园林绿化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规范》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规范》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 211-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修改)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北京屋顶绿化规范规范》(DB11/T281-)
11.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规范规程及北京市相关文件清单
《城市容貌标准》(GB9-)
《建筑施工场所噪声限值》(GB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9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DBJ01-8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4-93)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
《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7-)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DBJ01-7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
《北京地铁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65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663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施》[]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669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京建施〔〕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54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675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669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52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号)
12.监理相关规范规程清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9-)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监理单位应遵守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办法见本版相关条款
13.其它规范规程清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0-)
《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量管理指南》(GB/T6-)
《环境管理体系项目质量管理指南》(GB/T1-)
《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JGJ/T121-99)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质〔〕号)
施工工艺标准
01.吊顶工程
1、轻钢龙骨吊顶工程
(1)施工工艺流程
(2)施工要点
天花吊顶主、次龙骨的规格、型号、封板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天花造型部分(包括跌级、灯槽、弧面、拱型)采用阻燃木骨架、阻燃夹板。金属预埋件,钢筋吊杆、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木吊杆、木龙骨、木饰面必须进行防潮、防腐、防蛀、防火处理。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并进行龙骨排版弹线,位置准确清晰。主龙骨间距:小于1.2m,主龙骨与墙体间距不得大于300mm, 主龙骨连接处应增设吊杆加强。主龙骨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相邻的次龙骨应错开连接。吊顶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1‰-3‰起拱。吊杆应通直,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饰面板安装前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板周边钉距宜为150 ~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螺钉应进行防锈处理。安装双层面板时,上下层板的接通应错开,不得再同一根龙骨上接缝,相邻两块板之间应错缝拼接安装。饰面板缝需进行防裂处理,板缝顺直、宽窄一致、两板间缝隙为均匀的4-7mm。不同材质交接处或板材间交接处采取防开裂措施。(3)质量
龙骨、吊杆、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安装必须牢固,整体完好。饰面板表面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吊顶无开裂、破损、翘曲、污垢等情况。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位置合理、美观,套割尺寸准确、边缘整齐,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金属吊杆、龙骨的接缝均匀一致,角缝吻合,表面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顺直,无劈裂、变形。允许偏差:吊顶表面平整度3mm,接缝直线度3mm,接缝高低差1mm。2、窗帘盒安装工程
(1)施工流程
(2)施工要点
窗帘盒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需求时,窗帘盒宜伸出窗口两侧200-300mm,窗帘盒中线应对准窗口中线并使两端伸出窗口长度相同,窗帘盒下沿与窗口上沿应平齐或略低。当采用木夹板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窗帘盒时,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胀螺栓固定,遮挡板与顶棚交接处宜用角线收口,窗帘盒靠墙部分应与墙面紧贴。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窗帘轨固定点必须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必须用木螺钉,严禁用圆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轨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3)质量标准
窗帘盒安装必须牢固,水平、垂直、宽度一致。窗帘盒表面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窗帘盒与墙面、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应顺直、光滑,无空隙两端伸出窗口的长度保持一致。◐允许偏差:
① 水平度2mm;
②上口、下口直线度3mm;
③ 两端距窗洞口长度差2mm ;
④ 两端出墙厚度差3mm。
3、石膏线安装
(1)施工流程
(2)施工要点
石膏线安装用石膏粘粉和自攻螺钉固定,使用的快干石膏粘粉须随用随拌,粘贴处粘粉饱满,并快速粘贴,并以沉头自攻螺钉加固,确保安全和接口,处平直无缝。自攻螺钉采用磷化螺丝或不锈钢螺丝等防锈制品,严禁采用射钉固定,防止泛锈、脱落。石膏线拼接,用石膏粘粉填满、补平、打磨光滑,1米内无明显接缝。螺钉孔与墙面天花缝隙用石膏腻子补平、打磨,不显螺钉孔印迹、无缝隙。石膏线严防遇水受潮、变质、变色。质量标准:线条安装必须牢固,平整、顺直、清晰,不得有弯形,裂痕、变色、污痕等现象。线条与天花、墙面无缝隙,接缝自然、无明显接缝痕迹,无缺损、裂缝等缺陷。02.轻钢龙骨隔墙工程
1、轻钢龙骨隔墙工程
(1)施工流程
(2)施工要点
隔墙位置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清晰,位置准确。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龙骨,龙骨的边线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竖向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插座、开关底盒及填实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向龙骨上。龙骨两侧的饰面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山接缝。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沿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饰面板的接缝、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防裂处理,两板间缝隙为均匀的4-7mm,饰面板与周围墙或柱也,应留4-7mm的槽口,板缝槽口顺直、宽窄一致。(3)质量保准
龙骨、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垂直、平整、位置正确。饰面板无脱层、翘曲、开裂及破损现象。饰面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允许偏差:立面垂直度3mm、表面平整度3mm;阴阳角方正3mm、接缝高低差1mm。03.涂饰乳胶漆工程
1、涂饰乳胶漆工程
(1)施工流程
(2)施工要点
涂料的品种、颜色符合设计要求,涂饰工程所用腻子的粘结强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涂饰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缺陷修补。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旧墙面在涂饰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天花、墙面基层应干燥,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基层的pH值不得大于10。施工现场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基层处理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平整光滑,线角顺直。涂料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涂饰施工应按“底涂层,中间涂层,面涂层”的要求进行,后一遍涂饰材料的施工必须在前一遍涂饰材料表面干燥后进行。涂饰施工一般方法:① 滚涂法: 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② 喷涂法: 喷枪压力宜控制在0.4~0.8MPa范围。喷涂时喷枪与墙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在500mm左右,匀速平行移动,两行重叠宽度宜控制在喷涂宽度的1/3。③ 刷涂法: 宜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难后易、先边后面的顺序进行。(3)质量标准
基层腻子应牢固、坚实、无粉化,表面清洁、无灰尘、不开裂、不掉粉、不起砂、不空鼓、无剥离、无石灰爆裂点、无附着力不良的旧涂层、无油迹、无锈斑、无霉点、无盐类析出物、无青苔等污染、杂物。基层应表面平整、立面垂直、阴阳角垂直、方正、无缺棱掉角。乳胶漆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颜色一致、表面平整、手感细腻、整洁无污染。乳胶漆无漏涂、无刷纹、不起皮、无流坠、无疙瘩、无砂眼、无反锈、不透底不变色、不咬色、无泛碱等现象。门、窗四周基层扇灰方正、无大小头,门、窗、踢脚线、开关插座、灯具、消防喷淋、风口等洁净。墙、身天花乳胶漆一致,无色差,分色线平直,偏差不大于1mm。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清晰,穿墙管、线盒等周边收口细腻、顺直,墙面开孔圆滑,死角位位置扇灰圆滑无瑕疵。基层质量允许偏差:表面平整2mm,阴阳角垂直2mm阴阳角方正2mm,立面垂直3mm。04.墙面铺装工程
1、墙面石材铺贴工程
(1)施工流程
(2)施工要点
石材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湿作业法铺贴的天然石材应作防碱背涂处理。为预防石材泛碱,湿贴和灌浆宜用标号32.5级以上的白水泥。石材墙面铺贴前应进行材料挑选,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拼。湿作业法施工时,固定石材的钢筋网应与预埋件连接牢固,每块石材与钢筋网,连接点不得少于4个;连接用的金属丝应具有防锈性能,灌注砂浆前应将石材背面及基层湿润,并应用填缝材料临时封闭石材板缝,避免漏浆。灌注砂浆宜用1:2.5的白水泥砂浆,灌注时应分层进行,每层灌注高度宜为150-200mm,且不超过板高的1/3,插捣应密实,待其初凝后方可灌注上层水泥砂浆。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石材海棠角需厂家切割、打磨、抛光。石材需在厂家排版生产,并做镜面处理(3)质量标准
石材铺贴安装必须牢固,平整、垂直、无空鼓。石材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隐伤、风化,无裂纹、缺棱掉角 、无泛碱等现象。石材板面嵌缝应密实、平直、均匀、周边顺直、宽度和深度一致,嵌填应连续、平滑,嵌填材料色泽一致,石材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踢脚线表面洁净、高度一致、与柱、墙面的结合牢固、表面顺直、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允许偏差:立面垂直度2mm、表面平整度2mm、阴阳角方正2mm接缝直线度2mm、接缝高低差0.5mm、接缝宽度1mm踢脚线上口直线度2mm。《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2-,自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foundation
GB 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10月1日
前 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
新修订的标准共分为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工程、基础工程、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工程、边坡工程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调整了章节的编排;2.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具体地基名称的术语说明,增加了与验收要求相关的术语内容;3.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4.调整了振冲地基和砂桩地基,合并成砂石桩复合地基;5.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锚杆基础等基础的验收规定;6.增加了咬合桩墙、土体加固及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规定;8.增加了地下水控制和边坡工程的验收规定;9.增加了验槽检验要点的规定;10.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江西中路406号;邮政编码:02)。
1 总 则1.0.1 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检验 inspection 对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设计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2 验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的活动。
2.0.3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质量、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5 验槽 ground inspecting 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3 基本规定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0.2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3.0.3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0.5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规定执行。3.0.7 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
3.0.8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的规定; 2 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的规定; 3 砂、石子、水泥、石灰、粉煤灰、矿(钢)渣粉等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地基工程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4.1.2 平板静载试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按设计或有关标准确定。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m2;强夯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2。复合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尺寸应根据设计置换率计算确定。4.1.3 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4.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m2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4.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4.1.6 除本标准第4.1.4条和第4.1.5条指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检验批抽样。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4.1.7 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4.2.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4.2.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2.4 素土、灰土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匀性。4.3.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4.3.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砂和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4.4.2 施工中应检查基槽清底状况、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表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质量。4.5.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4.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6 强夯地基
4.6.1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质量和尺寸、落距控制方法、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4.6.2 施工中应检查夯锤落距、夯点位置、夯击范围、夯击击数、夯击遍数、每击夯沉量、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总夯沉量和夯点施工起止时间等。
4.6.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表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7 注浆地基
4.7.1 施工前应检查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及注浆设备性能。4.7.2 施工中应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及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4.7.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4 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表4.7.4 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8 预压地基
4.8.1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和监测初始数据、排水设施和竖向排水体等。4.8.2 施工中应检查堆载高度、变形速率,真空预压施工时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读数等。4.8.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4 预压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表4.8.4 预压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9 砂石桩复合地基
4.9.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料的含泥量及有机质含量等。振冲法施工前应检查振冲器的性能,应对电流表、电压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9.2 施工中应检查每根砂石桩的桩位、填料量、标高、垂直度等。振冲法施工中尚应检查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留振时间、振冲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数等。4.9.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
4.9.4 砂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9.4的规定。
表4.9.4 砂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1 夯填度指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2 D为设计桩径(mm)。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施工前应检验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浆液配比,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并应对压力表、流量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10.2 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4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0.4的规定。
表4.10.4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并应对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
4.11.4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1 施工前应对石灰及土的质量、桩位等进行检查。
4.12.2 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及压实系数等进行检查。
4.1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
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2.4的规定。
表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 施工前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
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成孔深度、混合料充盈系数等。
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表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1 施工前应对进场的水泥及夯实用土料的质量进行检验。
4.14.2 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及混合料含水量等。
4.1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
4.14.4 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4的规定。
表4.14.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5 基础工程5.1 一般规定
5.1.1 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复核;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对放好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核。群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20mm,单排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10mm。
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5.1.2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应为倾斜角正切值的15%。
表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允许偏差
注: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5.1.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
注:1 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 2 D为设计桩径(mm)。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5.1.6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5.1.7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5.2.2 施工中应对砌筑质量、砂浆强度、轴线及标高等进行检验。
5.2.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等进行检验。
5.2.4 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长度(m);B为宽度(m)。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
5.3.2 施工中应对钢筋、模板、混凝土、轴线等进行检验。5.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进行检验。
5.3.4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长度(m);B为宽度(m)。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
5.4.2 施工中应对轴线、预埋件、预留洞中心线位置、钢筋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筏形和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及平整度进行验收。
5.4.4 筏形和箱形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筏形和箱形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5.4.5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以及测温点的设置,上下两层的浇筑搭接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养护时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以内50mm~100mm位置处的温度与混凝土结构构件内部的温度差值不宜大于25℃,且与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温度的差值不宜大于25℃。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1 施工前应检验成品桩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
5.5.2 施工中应检验接桩质量、锤击及静压的技术指标、垂直度以及桩顶标高等。
5.5.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等进行检验。
5.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表5.5.4-2的规定。
表5.5.4-1 锤击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表5.5.4-2 静压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检验灌注桩的原材料及桩位处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资料。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深度进行检验。
5.6.3 施工后应对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7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7.1 施工前应对原材料、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主要成孔设备性能指标、监测仪器、监测方法、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检查验收。5.7.2 施工中应检验钢筋笼质量、混凝土坍落度、桩位、孔深、桩顶标高等。
5.7.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及混凝土的强度。
5.7.4 人工挖孔桩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应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8.1 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
5.8.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等进行检查。
5.8.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8.4的规定。
表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质量检验标准
5.9 沉管灌注桩
5.9.1 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
5.9.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拔管速度等进行检查。
5.9.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9.4 沉管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9.4的规定。
表5.9.4 沉管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10 钢 桩
5.10.1 施工前应对桩位、成品桩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5.10.2 施工中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打入(静压)深度、收锤标准、终压标准及桩身(架)垂直度检查; 2 接桩质量、接桩间歇时间及桩顶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应进行常规检查外,尚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3 每层土每米进尺锤击数、最后1.0m进尺锤击数、总锤击数、最后三阵贯入度、桩顶标高、桩尖标高等。5.10.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5.10.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5.1.2、表5.10.4的规定。
表5.10.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两节桩长(mm),D为外径或边长(mm)。
5.11 锚杆静压桩
5.11.1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应进行检查。
5.11.2 压桩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进行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5.11.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
5.11.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11.4的规定。
表5.11.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1 接桩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2 l为两节桩长(mm)。
5.12 岩石锚杆基础
5.12.1 施工前应检验原材料质量、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配合比。
5.12.2 施工中应对孔位、孔径、孔深、注浆压力等进行检验。
5.12.3 施工结束后应对抗拔承载力和锚固体强度进行检验。
5.12.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12.4的规定。
表5.12.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5.13 沉井与沉箱
5.13.1 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砂垫层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沉箱施工前尚应对施工设备、备用的电源和供气设备进行检验。
5.13.2 沉井与沉箱施工中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 2 拆模后应检查混凝土浇筑质量; 3 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进行检验; 4 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接高稳定性进行检验; 5 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及渗漏情况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的规定; 6 浮运沉井应进行起浮可能性检验。5.13.3 沉井与沉箱施工结束后应对沉井与沉箱的平面位置、尺寸、终沉标高、渗漏情况等进行综合验收。
5.13.4 沉井与沉箱的结构偏差应符合表5.13.4的规定。
表5.13.4 沉井与沉箱质量检验标准
注:L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长度(mm);L2为矩形沉井两角的距离,圆形沉井为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mm);B为设计沉井(箱)宽度(mm);H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高度(mm);H2为下沉深度(mm);H3为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mm);D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直径(mm);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较大值。
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 一般规定
6.1.1 特殊土地区的建筑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和施工季节,针对特殊土的特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6.1.2 地基基础施工前应完成场地平整、挡土墙、护坡、截洪沟、排水沟、管沟等工程,保持场地排水通畅、边坡稳定。
6.1.3 地基基础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构)筑物地基、基坑或基础周围。
6.1.4 地基基础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槽)不得暴晒或泡水。地基基础工程宜避开雨天施工,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外,尚应对外放尺寸和垫层总厚度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强夯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外,尚应对起夯标高、设计处理厚度内夯实土层的湿陷性、湿陷系数和压实系数进行验收,并应符合表6.2.2规定。
表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预钻孔夯扩桩,在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钻头直径,施工中应检查预钻孔孔径、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成桩直径等参数; 2 对复合土层湿陷性、桩间土湿陷系数、桩间土平均挤密系数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挤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6.2.4 使用挤密桩消除地基湿陷性后采用桩基或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的工程,应对挤密桩和桩基或复合地基分别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挤密桩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及第6.2.3条的规定;设计无要求时,挤密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验收参数。 2 桩基础应按本标准第5章验收;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应按本标准第4.13节验收。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检查浸水坑平面开挖尺寸和深度、浸水孔数量、深度和间距; 2 施工中应检查湿陷变形量及浸水坑内水头高度; 3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设计浸水孔间距(mm)。
6.3 冻 土
6.3.1 冻土地区保温隔热地基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保温隔热材料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密度、强度、压缩性等做检验; 2 施工中应检查地基土质量,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保温隔热材料的铺设厚度、方向、接缝、防水、保护层与结构连接状况; 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或压缩变形检验; 4 保温隔热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保温隔热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3.2 多年冻土地区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6.3.3 多年冻土地区混凝土灌注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年冻土区混凝土灌注桩基础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1节、第5.6节~第5.8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凝土灌注温度及负温混凝土防冻剂、早强剂掺量;应检查在多年冻土融化层内的桩周外侧和低桩承台或基础梁下防止基土冻胀作用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桩基施工中应在场区内进行地温监测。 2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 3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6.3.4 多年冻土地区架空通风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按规定对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换填材料送检与抽检,并应对场地地温进行监测; 2 施工中应检查通风空间顶棚与地面的最小距离;采用隐蔽式通风孔施工的,应检查通风孔位置、单孔大小及总通风面积; 3 施工结束后应对基础周围回填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对通风空间顶板的保温层质量与保温层厚度进行检验; 4 架空通风基础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架空通风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6.4 膨胀土
6.4.1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素土、灰土垫层或砂、砂石垫层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或第4.3节的规定。6.4.2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桩基础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7节、第5.8节的规定。6.4.3 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四周设置的散水或宽散水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 散水质量检验标准
6.5 盐渍土
6.5.1 盐渍土地基中设置隔水层时,隔水层施工前应检验土工合成材料的抗拉强度、抗老化性能、防腐蚀性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搭接宽度或焊接强度、保护层厚度等。6.5.2 盐渍土地区基础施工前应检验建筑材料(砖、砂、石、水等)的含盐量、防腐添加剂及防腐涂料的质量,施工过程中应检验防腐添加剂的用法和用量、防腐涂层的施工质量。6.5.3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换土垫层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第4.5节的规定。6.5.4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强夯与强夯置换法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6.5.5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砂石桩复合地基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9节的规定。6.5.6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浸水预溶法地基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表6.5.6 浸水预溶法质量检验标准
6.5.7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盐化法地基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盐化法质量检验标准
7 基坑支护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护期后进行质量验收。7.1.2 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7.1.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7.1.4 除强度或承载力等主控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检验批抽取。
7.1.5 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7.2 排 桩
7.2.1 灌注桩排桩和截水帷幕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7.2.2 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7.2.3 灌注桩排桩施工中应加强过程控制,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
7.2.4 灌注桩排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桩墙合一时,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灌注桩排桩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当根据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Ⅲ类、Ⅳ类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7.2.5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灌注桩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单桩不足50m3的桩,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有抗渗等级要求的灌注桩尚应留置抗渗等级检测试件,一个级配不宜少于3组。
7.2.6 灌注桩排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灌注桩排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垂直度项括号中数值适用于灌注桩排桩采用桩墙合一设计的情况。
7.2.7 基坑开挖前截水帷幕的强度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时,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取芯数量宜沿基坑周边每50延米取1个点,且不应少于3个。
7.2.8 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或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单轴与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9 截水帷幕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10 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11 截水帷幕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
表7.2.11 高压喷射注浆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3 板桩围护墙
7.3.1 板桩围护墙施工前,应对钢板桩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成品进行外观检查。7.3.2 钢板桩围护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钢板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钢板桩设计桩长(mm)。
7.3.3 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预制混凝土板桩设计桩长(mm)。
7.4 咬合桩围护墙
7.4.1 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和钢套管顺直度进行检查。7.4.2 施工过程中应对桩成孔质量、钢筋笼的制作、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检查。咬合桩围护墙施工中的质量检测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
7.4.3 咬合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4.3-1和表7.4.3-2的规定。
表7.4.3-1 单桩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次数
表7.4.3-2 导墙、钢套管允许偏差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1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前,应对进场的H型钢进行检验。
7.5.2 焊接H型钢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1和《焊接H型钢》YB 的规定。
7.5.3 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桩(墙)体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强度宜采用钻芯法确定,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抽检数量每50延米不应少于1个取芯点,且不得少于3个。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7.2.9条和第7.2.10条的规定,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表7.5.4 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型钢设计长度(mm)。
7.6 土钉墙
7.6.1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对钢筋、水泥、砂石、机械设备性能等进行检验。
7.6.2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放坡系数,土钉位置,土钉孔直径、深度及角度,土钉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强度等进行检验。
7.6.3 土钉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同一土层中的土钉检验数量不应小于3根。7.6.4 复合土钉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合土钉墙中的预应力锚杆,应按本标准第7.11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 复合土钉墙中的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用作截水帷幕时,应按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7.6.5 土钉墙支护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6.5的规定。
表7.6.5 土钉墙支护质量检验标准
注:第12项和第13项的检测仅适用于微型桩结合土钉的复合土钉墙。
7.7 地下连续墙
7.7.1 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进行检查。7.7.2 施工中应定期对泥浆指标、钢筋笼的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的坍落度、预制地下连续墙墙段安放质量、预制接头、墙底注浆、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质量等进行检验。7.7.3 兼作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与地下结构底板、梁及楼板之间连接的预埋钢筋接驳器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取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强度等。
7.7.4 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墙身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每100m3混凝土不应少于1组,且每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3件;墙身混凝土抗渗试块每5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6件。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的规定执行。7.7.5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墙体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对墙体质量进行检验,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7.7.6 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6-1~表7.7.6-3的规定。
表7.7.6-1 泥浆性能指标
表7.7.6-2 钢筋笼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
表7.7.6-3 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允许偏差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
7.8.1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掺合料的质量、搅拌桩机性能及计量设备完好程度。7.8.2 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6根。
7.8.3 基坑开挖期间应对开挖面桩身外观质量以及桩身渗漏水等情况进行质量检查。
7.8.4 水泥土搅拌桩成桩施工期间和施工完成后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8.4的规定。
表7.8.4 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验标准
7.9 土体加固
7.9.1 在基坑工程中设置被动区土体加固、封底加固时,土体加固的施工检验应符合本节规定。
7.9.2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等土体加固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根。
7.9.3 注浆法加固结束28d后,宜采用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土层进行检验。检验点的位置应根据注浆加固布置和现场条件确定,每200m2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点,且总数量不应少于5点。
7.9.4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7.8.4的规定。
7.9.5 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7.2.11的规定。
7.9.6 采用注浆法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4.7.4的规定。
7.10 内支撑
7.10.1 内支撑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标高进行校核。对混凝土支撑的钢筋和混凝土、钢支撑的产品构件和连接构件以及钢立柱的制作质量等进行检验。
7.10.2 施工中应对混凝土支撑下垫层或模板的平整度和标高进行检验。
7.10.3 施工结束后,对应的下层土方开挖前应对水平支撑的尺寸、位置、标高、支撑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节点、钢支撑的连接节点和钢立柱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7.10.4 钢筋混凝土支撑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4的规定。
表7.10.4 钢筋混凝土支撑质量检验标准
7.10.5 钢支撑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5的规定。
表7.10.5 钢支撑质量检验标准
7.10.6 立柱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钢立柱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6的规定。
表7.10.6 钢立柱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型钢长度(mm)。
7.11 锚 杆
7.11.1 锚杆施工前应对钢绞线、锚具、水泥、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
7.11.2 锚杆施工中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长度及角度,锚杆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等进行检验。
7.11.3 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同一土层中的锚杆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7.11.4 锚杆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1.4的规定。
表7.11.4 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1 与主体结构外墙相结合的灌注排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和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和第7.7节的规定执行。
7.12.2 结构水平构件施工应与设计工况一致,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的规定。
7.12.3 支承桩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钻芯法或低应变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以上三种方法的检验总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7.12.4 钢管混凝土支承柱在基坑开挖后应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柱体质量,检验数量应为100%。当发现立柱有缺陷时,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验证。7.12.5 竖向支承桩柱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10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
表7.12.5 竖向支承桩柱的质量检验标准
8 地下水控制8.1 一般规定
8.1.1 降排水运行前,应检验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所需最大排量的1.2倍。8.1.2 基坑工程开挖前应验收预降排水时间。预降排水时间应根据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降排水工艺综合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减压降水验证试验结果确定。8.1.3 降排水运行中,应检验基坑降排水效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分层、分块开挖的土质基坑,开挖前潜水水位应控制在土层开挖面以下0.5m~1.0m;承压含水层水位应控制在安全水位埋深以下。岩质基坑开挖施工前,地下水位应控制在边坡坡脚或坑中的软弱结构面以下。8.1.4 设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通过预降水过程中的坑内外水位变化情况检验帷幕止水效果。8.1.5 截水帷幕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选用的帷幕类型,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执行。
8.2 降排水
8.2.1 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应检验排水沟、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时集水井内水位应低于设计要求水位不小于0.5m。
8.2.2 降水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
注:d50为土颗粒的平均粒径。8.2.3 降水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井。试成井数量不应少于2口(组),并应根据试成井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8.2.4 降水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降水井的成孔垂直度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8.2.5 降水井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抽水,检验成井质量和降水效果。8.2.6 降水运行应独立配电。降水运行前,应检验现场用电系统。连续降水的工程项目,尚应检验双路以上独立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的配置情况。8.2.7 降水运行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降水场区内和周边的地下水位。采用悬挂式帷幕基坑降水的,尚应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8.2.8 降水运行结束后,应检验降水井封闭的有效性。
8.2.9 轻型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表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
表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表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3的规定。
表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8.2.14 钢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4的规定。
表8.2.14 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
8.2.15 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钢筋笼滤网井封井时,应检验管内止水材料回填的密实度和止水效果。穿越基坑底板时,尚应按设计要求检验其穿越基坑底板构造的防水效果。
8.3 回 灌
8.3.1 回灌管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回灌管井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8.2.2的规定。
8.3.2 回灌管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根据试成孔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
8.3.3 回灌管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成孔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
8.3.4 回灌管井施工完成后的休止期不应少于14d,休止期结束后应进行试回灌,检验成井质量和回灌效果。8.3.5 回灌运行前,应检验回灌管路的安装质量和密封性。回灌管路上应装有流量计和流量控制阀。
8.3.6 回灌运行中及回扬时,应计量和记录回灌量、回扬量,并应监测地下水位和周边环境变形。8.3.7 回灌管井封闭时,应检验封井材料的无公害性,并检验封井效果。
8.3.8 回灌管井的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8.2.11条的规定。
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9 土石方工程9.1 一般规定
9.1.1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前,应完成支护结构、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9.1.2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设计平面位置、边坡坡率和水平标高。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并应定期检查和复测。土石方不应堆在基坑影响范围内。9.1.3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9.1.4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土石方工程的标高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应全数检查;土石方工程的边坡为每20m取1点,且每边不应少于1点。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
9.2 土方开挖
9.2.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应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应在土方开挖前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
9.2.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变化。
9.2.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和基底土性等。
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应符合表9.2.4的规定或经设计计算确定。
表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
注:1 本表适用于无支护措施的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 2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3 本表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4 一次开挖深度,软土不应超过4m,硬土不应超过8m。
9.2.5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2.5-1~表9.2.5-4的规定。
表9.2.5-1 柱基、基坑、基槽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2 挖方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3 管沟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4 地(路)面基层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爆破器材(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应合理安排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9.3.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分层开挖厚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支护结构的变形等,并应随时对周围环境观测和监测。采用爆破施工时,爆前应检查爆破装药和爆破网路等,并应加强环境监测。9.3.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基底岩(土)质情况和承载力以及基底处理情况。岩质基坑基底处理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冲洗干净。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易风化的岩层基底,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且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 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
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表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应将炸松的石渣清除后检查。
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表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场地平整应在整平完后检查。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1 施工前应对土石方平衡计算进行检查,堆放与运输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2 施工中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堆放位置、堆放的安全距离、堆土的高度、边坡坡率、排水系统、边坡稳定、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3 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建构(筑)物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率和高度,检查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稳定。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顶面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在河岸处堆土时,不得影响河堤的稳定和排水,不得阻塞污染河道。9.4.4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堆土的平面尺寸、高度、安全距离、边坡坡率、排水、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表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9.5 土石方回填
9.5.1 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9.5.2 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9.5.2的规定。
表9.5.2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9.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
9.5.4 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5.4-1、表9.5.4-2的规定。
表9.5.4-1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地(路)面基础层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表9.5.4-2 场地平整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0 边坡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1.1 锚杆(索)、挡土墙等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支护类型、施工缝或施工段划分若干检验批。
10.1.2 对边坡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锚杆、挡土墙等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及感观质量验收,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10.1.3 边坡工程应进行监控量测。
10.2 喷锚支护
10.2.1 施工前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所用的水泥、细骨料、矿物、外加剂等主要材料的质量。同时应检验锚杆材质的接头质量,同一截面锚杆的接头面积不应超过锚杆总面积的25%。
10.2.2 施工中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配合比、注浆(砂浆)质量、锚杆(索)锚固段长度和强度、喷锚混凝土强度等。
10.2.3 锚杆(索)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基本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执行: 1 当设计有要求时; 2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的锚杆(索); 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 4 一级边坡工程的锚杆(索)。 10.2.4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锚杆验收试验,试验的数量应为锚杆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5根。同时应检验预应力锚杆(索)锚固后的外露长度。预应力锚杆(索)拉张的时间应按照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待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再进行张拉。
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
10.3 挡土墙
10.3.1 施工前,应检验墙背填筑所用填料的重度、强度,同时应检验墙身材料的物理力学指标。 10.3.2 施工中应进行验槽,并检验墙背填筑的分层厚度、压实系数、挡土墙埋置深度,基础宽度、排水系统、泄水孔(沟)、反滤层材料级配及位置。重力式挡土墙的墙身为混凝土时,应检验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 10.3.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质量、墙体高度、顶面宽度,砌缝、勾缝质量,结构变形缝的位置、宽度,泄水孔的位置、坡率等。 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表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
10.4 边坡开挖
10.4.1 施工前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边坡坡率、降排水系统。10.4.2 施工中,应检验开挖的平面尺寸、标高、坡率、水位等。 10.4.3 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岩质边坡的坡面上宜保留炮孔痕迹,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不应小于50%。
10.4.4 边坡开挖施工应检查监测和监控系统,监测、监控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执行。在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 10.4.5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边坡坡率、坡底标高、坡面平整度等。 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
表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
附录A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槽A.1 一般规定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A.1.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A.1.3 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A.1.4 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A.1.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题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4 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 5 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
A.1.6 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行。
A.1.7 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A.2 天然地基验槽
A.2.1 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 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 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 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或其他手段作为验槽辅助。
A.2.3 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1 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 2 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 3 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 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表A.2.4执行。
表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m)
注:对于设置有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天然地基,轻型动力触探布点间距可根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布置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层分布均匀部位可只在抗拔桩或抗拔锚杆间距中心布点,对土层不太均匀部位以掌握土层不均匀情况为目的,参照上表间距布点。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1m时; 3 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
A.3 地基处理工程验槽
A.3.1 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
A.3.2 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A.3.3 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A.3.4 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A.3.5 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测报告为准。
A.4 桩基工程验槽
A.4.1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
A.4.2 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A.4.3 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别。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1 《焊接H型钢》YB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2-
条文说明编制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年3月16日以第2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等。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协调相关标准,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1.0.3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3.0.1 根据地基基础工程验收阶段的不同,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质量检验员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相关栏签字,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3.0.2 本条给出了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验收材料应提交齐全。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含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补勘或施工勘察报告等资料;2 设计文件包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资料;5 施工记录的资料包含施工技术核定单、施工意外情况的处理意见及检验资料;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包含地基验槽记录、钢筋验收记录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8 检测与检验报告包含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及检验报告。3.0.3 表格可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制作,并在施工及验收过程中进行记录,经过校审之后,按规定做好存档工作。3.0.4 验槽是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验槽的目的是为了探明基坑或基槽的土质情况等,据此判断异常地基基础是否需要进行局部处理、原钻探是否需补充、原基础设计是否需修正,同时是否应对自己所接受的资料和工程的外部环境进行再次确认等。验槽是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期重要的检查工序,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安全的关键,对每一个基坑或基槽,都必须进行验槽。3.0.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验收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关键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需要特别控制,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本标准主控项目中桩长(孔深)的规定为不小于设计值,但当桩端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或承压含水层等特殊土层时,桩长过长会造成软弱下卧层承载力不足、沉降较大或对抗承压水稳定性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桩长(孔深)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500mm以内,不宜过长(深)。一般项目是较关键项目,相对于主控项目可以允许在抽查的数量里有20%的不合格率。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标准要求其合格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要求、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具体的缺陷严重程度一般很难量化确定,通常需要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3.0.6 本条是针对本标准中有关项目检查数量的规定,有些检验项目在条文中已经有了规定,有些没有明确指出数量的要求。本标准有具体的规定时,按照相应的条款执行,没有规定的时候,按照检验批进行抽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针对检验批的划分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根据检验批的不同数量给出了最小的抽检数量要求,在具体进行抽检的过程中,可以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检。
4 地基工程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考虑间歇期是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胶结、土体结构恢复等均需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质量验收存在不符合实际的可能。至于间歇多长时间,在各类地基标准中均有规定,具体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较长,一部分已达到间歇要求,另一部分仍在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再进行取样检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进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应由设计方确定。4.1.2 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对处理地基检验的深度有一定影响,本条提出各种地基静载试验压板面积的最低要求,工程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有如下两种取值方式:当极限载荷不小于对应的比例界限的2倍时,承载力特征值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因此根据上述的取值原则,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或等于0.5倍的极限荷载,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试验过程中无法加到2倍地基就破坏,说明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4.1.4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和经验不同,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可以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和静载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而定。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4.1.5 对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应检验桩和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4.1.6 本标准第4.1.4条、第4.1.5条规定的各类地基的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检验数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抽查,做好记录。复合地基中的桩的施工质量是主要的,应保证20%的抽查量。4.1.7 本条强调了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的确定,必须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及地基加固设计资料的分析,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后确定。地基工程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原材料的验收、各项施工参数及岩土性状评价等,检查方法可选择静载试验、钻芯法、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土工试验、低应变法等。但考虑到每项检验方法都有其适用性及局限性,例如钻芯法检验桩身强度时,抽芯技术的不同,采芯率也随之不同,又比如低应变法检测时,不论缺陷的类型如何,其综合表现均为桩的阻抗变小,而对缺陷的性质难以区分。因此,本条规定,对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以及该方法对地基处理的处理效果评价的局限性应有足够认识,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素土和灰土的土料宜用黏土、粉质黏土。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需要时也可采用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4.2.2 验槽发现有软弱土层或孔穴时,应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灰土的最大虚铺厚度可参考表1所列数值。表1 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石屑。采用细砂时应掺入碎石或卵石,掺量按设计规定。4.3.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施工含水量可参考表2所列数值。表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施工含水量
注: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mm。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与性能及填料,应根据工程特性和地基土质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0的要求,通过设计计算并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土工合成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较高、耐久性好、抗腐蚀的土工带、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垫或土工织物等土工合成材料。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粗砂、中砂等材料,且不宜含氯化钙、碳酸钠、硫化物等化学物质。当工程要求垫层具有排水功能时,垫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4.4.2 土工合成材料如用缝接法或胶接法连接,应保证主要受力方向的连接强度不低于所采用材料的抗拉强度。在地基土层表面铺设土工合成材料时,保证地基土层顶面平整,防止土工合成材料被刺穿、顶破。
4.5 粉煤灰地
4.5.1 粉煤灰可分为湿排灰和调湿灰。粉煤灰填筑材料应选用Ⅲ级以上粉煤灰,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机杂质。用于发电的燃煤常伴生有微量放射性同位素,因而粉煤灰亦有时有弱放射性。作为建筑物垫层的粉煤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GB 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全使用的标准。粉煤灰含碱性物质,回填后碱性成分在地下水中溶出,使地下水具弱碱性,因此应考虑其对地下水的影响并应对粉煤灰垫层中的金属构件、管网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粉煤灰材料可用电厂排放的硅铝型低钙粉煤灰。
4.5.2 粉煤灰填筑的施工参数宜试验后确定。每摊铺一层后,先用推土机预压2遍,然后用压路机碾压,施工时压轮重叠1/2~1/3轮宽,往复碾压4遍~6遍。粉煤灰分层碾压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防止干燥或扰动使碾压层松胀密实度下降及扬起粉尘污染。
4.6 强夯地基
4.6.1 为避免强夯振动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振或隔振措施。施工时应由邻近建筑物开始夯击逐渐向远处移动。场地地下水位高,影响施工或夯实效果时,应采取降水或其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4.6.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4d;粉土和黏性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14d~28d。4.6.4 对强夯地基场地平整度的检验为强夯处理后的场地平整度。
4.7 注浆地基
4.7.1 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针对注浆加固目的,在注浆加固设计前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和现场注浆试验是十分必要的。浆液配比的选择也应结合现场注浆试验,试验阶段可选择不同浆液配比。现场注浆试验包括注浆方案的可行性试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三方面。可行性试验是当地基条件复杂,难以借助类似工程经验决定采用注浆方案的可行性时进行的试验。一般为保证注浆效果,尚需通过试验寻求以较少的注浆量,最佳注浆方法和最优注浆参数,即在可行性试验基础上进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只有在经验丰富的地区可参考类似工程确定设计参数。常用浆液类型见表3。表3 常用浆液类型
水泥为主剂的浆液主要包括水泥浆、水泥砂浆和水泥水玻璃浆。水泥浆液是地基治理、基础加固工程中常用的一种胶结性好、结石强度高的注浆材料,一般施工要求水泥浆的初凝时间既能满足浆液设计的扩散要求,又不至于被地下水冲走,对渗透系数大的地基还需尽可能缩短初、终凝时间。地层中有较大裂隙、溶洞,耗浆量很大或有地下水活动时,宜采用水泥砂浆,水泥砂浆由水胶比不大于1.0的水泥浆掺砂配成,与水泥浆相比有稳定性好、抗渗能力强和析水率低的优点,但流动性小,对设备要求较高。水泥水玻璃浆广泛用于地基、大坝、隧道、桥墩、矿井等建筑工程,其性能取决于水泥浆水胶比、水玻璃浓度和加入量、浆液养护条件。对填土地基,由于其各向异性,对注浆量和方向不好控制,应采用多次注浆施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4.7.2 对化学注浆加固的施工顺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施工顺序与设计要求有异,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工程质量。4.7.3 对水泥为主剂的注浆加固的检测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土体强度有一个增长的过程,故验收工作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黄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0d;其他地基间隔时间宜为28d。4.7.4 注浆加固效果的检验要针对不同地层条件设置相适应的检测方法,并注重注浆前后对比。
4.8 预压地基
4.8.1 软土的固结系数较小,当土层较厚时,达到工作要求的固结度需时较长,为此,对软土预压应设置排水通道,其长度及间距宜根据设计计算确定。4.8.2 堆载预压必须分级堆载,以确保预压效果并避免坍滑事故。一般以每天的沉降速率、边桩位移速率和孔隙水压力增量等指标控制堆载速率。堆载预压工程的卸载时间应从安全性考虑,其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现场检测的变形速率应有明显变缓趋势或达到设计要求才能卸载。真空预压的真空度可一次抽气至最大,当实测沉降速率和固结度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停止抽气。降水预压可参考本条。4.8.3 一般工程在预压结束后,应进行十字板剪切强度或标贯、静力触探试验,但重要建筑物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如设计有明确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深度不应低于设计处理深度。验收检验应在卸载3d~5d后进行。4.8.4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加固后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对于以抗滑稳定性控制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预留孔位,在堆载不同阶段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取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验算下一级荷载地基的抗滑稳定性,同时也检验地基处理效果。在预压期间应及时整理竖向变形与时间、孔隙水压力与时间等关系曲线,并推算地基的最终竖向变形、不同时间的固结度,以分析地基处理效果,并为确定卸载时间提供依据。地基中不同深度处的固结度可根据实测超孔隙水压力随时间的变化曲线进行确定,地基总固结度可按地基表面不同时间实测变形量与利用实测变形与时间关系曲线推算的最终竖向变形量之比确定。或利用实测变形与时间关系曲线按以下公式推算最终竖向变形量sf和参数β:
式中s1、s2、s3为加荷停止后时间t1、t2、t3相应的竖向变形量,并取t2—t1=t3—t2。停荷后预压时间延续越长,推算的结果越可靠。有了β值即可计算出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系数,可计算出任意时间的固结度。利用加载停歇时间的孔隙水压力u与时间t的关系曲线按下式可计算出参数β:
式中u1、u2为相应时间t1、t2的实测孔隙水压力值。按公式(3)计算得到的β值反映了孔隙水压力测点附近土体的固结速率,而按公式(2)计算的β值则反映了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速率。
4.9 砂石桩复合地基
4.9.1 振冲地基是砂石桩地基的一种,本次标准修订将振冲地基与砂石桩地基合并。4.9.2 不同的施工机具及施工工艺用于处理不同的地层会有不同的处理效果,施工前在现场的成桩试验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工艺性试成桩可以确定施工技术参数,数量不应少于2根。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高压喷射注浆材料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所用外加剂及掺合料的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水泥使用前需做质量鉴定,搅拌水泥浆所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的标准,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拌制浆液的筒数、外加剂的用量等应有专人记录。外加剂和掺和料的选用及掺量应通过室内配比试验或现场试验确定。水泥浆液的水胶比越小,高压喷射注浆处理地基的强度越高。但水胶比也不宜过小,以免造成喷射困难。4.10.3 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除了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等,还应对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查,计量设备主要是水泥浆流量计及其他计量装置。4.11.2 对地质条件复杂或重要工程,应通过试成桩确定实际成桩步骤、水泥浆液的水胶比、注浆泵工作流量、搅拌机头下沉或提升速度及复搅速度、测定水泥浆从输送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等工艺参数及成桩工艺。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4 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及桩间土要求满足设计要求,本次修订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其中压实系数最小值不应低于0.93。垫层可采用粗砂或碎石,亦可采用灰土。当采用粗砂或碎石做垫层时,其夯填度应小于或等于0.9;当采用灰土做垫层时,其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5。一般项目桩位允许偏差修改为:对于条形基础的边桩沿轴线方向应为桩径的±1/4,沿垂直轴线方向应为桩径的±1/6,其他情况应为桩径的40%。土和灰土挤密桩用于消除地基湿陷性,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主控项目。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4.13.2 目前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桩身混合料大部分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但也有少数采用现场搅拌的。当采用现场搅拌混合料时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时应对入场混合料的配合比和坍落度等进行检查。4.13.4 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的垂直度检验标准,原规范中规定为不大于1.5%,此次修订改为不大于1%,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协调一致。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4 夯实水泥土桩加固地基的效果,桩身强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新增桩身强度作为主控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桩体夯填质量用压实系数来衡量更常用。因此把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干密度满足设计要求修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
5 基础工程5.1 一般规定
5.1.2 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打(压)入桩包含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本条表中的数值未计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土桩的位移包括在表列数值中。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虽然目前灌注桩的直径和深度均有所增加,但是也会出现短桩数量非常多的情况,按照原规范的要求,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即对于单桩不足50m3的桩无需一桩一试件,数量有所减少。 检测单位根据混凝土灌注的体积,结合本条对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对混凝土强度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5.1.5 工程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对上部结构的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承载力检验是检验桩抗压或抗拔承载力满足设计值,通常采用静载试验确定;桩身完整性检验是检验桩身的缩颈、夹泥、空洞、断裂等缺陷情况,通常采用钻芯法、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等方法,要求桩身完整性的检测结果评价应达到Ⅱ类桩以上。 检测单位根据总桩数及设计等级,结合本标准第5.1.6条及第5.1.7条对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检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Ⅱ类桩的分类原则为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本条规定桩身完整性应至少满足Ⅱ类桩的评价要求。可以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对其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桩,可采取补强或补桩措施。5.1.6 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试验检验桩的承载力。工程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的规定执行。关于静载试验桩的数量,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时,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可作为验收的依据。非静载试验桩的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执行。5.1.7 桩身完整性的检验,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所规定的方法执行。打入桩制桩的质量容易控制,问题也较易发现,抽查数可较灌注桩少。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砌筑基础前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尺寸和位置的基础工作,通过校核放线尺寸,达到控制放线精度的目的。5.2.4 本条所列砖、毛石基础的尺寸偏差,对整个建筑物的施工质量、建筑美观和确保有效使用面积均会产生影响,故施工中对其偏差应予以控制。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2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相较于无筋扩展基础而言不受刚性角的控制,这主要得力于基础中的配筋,因此钢筋的质量及数量对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的抗剪切或抗冲切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另外混凝土浇筑的轴线偏差原因主要包括模板表面不平、模板刚度不够、混凝土浇筑时一次投料过多、模板拼缝不严等,因此模板的质量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2 预埋件大多数是金属构件,在结构中预先留有钢板和锚固筋,能够用来连接结构构件。可以用来作为后续工序固定时用的连接件,一般使用预埋件先要根据图纸进行加工,然后进行测量定位和支设支架等。 预埋件在混凝土浇灌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验收,预埋件在使用的时候必须经过复测与最后的固定,经过再次的调整和固定之后,待达到技术要求之后,方可进行后续混凝土的施工。5.4.5 一般筏形基础与箱形基础体积较大,大体积混凝土凝结硬化过程中内部热量较难散发,外部表面热量散发较快,内外热胀冷缩过程相应会在混凝土表面产生拉应力。温差大到一定程度,混凝土表面拉应力超过当时的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在混凝土表面会产生裂缝,有时甚至是贯穿裂缝。另外,混凝土硬化后随温度降低产生收缩,在受到地基约束的情况下,会产生较大外约束力,当超过当时的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也会产生裂缝。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对大体积混凝土的热量产生及扩散都有影响,验收时应格外注意。 测温点的设置应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大体积混凝土内各部位的温度,验收时应对测温点的位置进行复核,确保无死角。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汇合了预制桩(管桩)成品桩的质量检查验收内容,且对不同的施工方法如锤击打入法、液压沉入法、静力压入法、钻孔植入法均适用。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成品桩质量都属共同部分,其余对应相关项进行验收。 桩基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桩头清理到位,混凝土灌芯已完成; (2)竣工图等质量控制资料已经监理审查并签署意见; (3)桩位偏差超标等质量问题已有设计书面处理意见; (4)检测报告已出具; (5)桩基子分部已经施工自检合格。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2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承载力由桩侧摩阻力及桩端阻力构成,孔径等成孔质量直接影响承载力的大小。钢筋笼的刚度影响钢筋笼吊装质量,垫块安装、钢筋笼的安装精度决定着钢筋笼安装后保护层的厚度是否满足要求。钢筋笼的直径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会造成保护层厚度不够,过小则会造成灌注桩抗弯能力减弱,不利于结构的安全。 嵌岩桩为端承桩,承载力主要由桩端阻力构成,桩端阻力的发挥与桩端的岩性及嵌岩深径比密切相关,岩石强度越大,硬度越大,嵌岩深度越大,桩端阻力的发挥就越充分,因此验收时对嵌岩桩的桩端岩性及嵌岩深度的检验尤其重要。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桩径检验标准、垂直度允许偏差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其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施工现场检查人员使用。桩身完整性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进行检验,采用钻芯法时,大直径嵌岩桩应钻至桩尖下500mm。 关于垂直度、孔径的检测方法,国内部分地区使用探笼测量,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5.7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7.1 对于人工挖孔桩而言,施工人员下井进行施工,需配备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主要包括防坠物伤人措施、防塌孔措施、防毒措施及安全逃生措施等。5.7.4 在现场施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为了增强混凝土质量,应尽量采取低坍落度的混凝土,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相较于湿作业成孔灌注桩,浇筑条件较为方便,因此采用的坍落度较小。
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钢桩位偏差同表5.1.4灌注桩桩位偏差的要求,其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8.4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施工现场检查人员使用。
5.9 沉管灌注桩
5.9.4 桩位偏差同表5.1.4灌注桩桩位偏差的要求。沉管灌注桩拔管速度过快会引起桩身缩径甚至断桩,因此规定拔管速度控制在1.2m/min~1.5m/min为宜。
5.10 钢 桩
5.10.2 接桩时目前大多数采用电焊连接,焊缝处容易出现裂缝,这主要由于焊接连接时,连接处表面未清理干净,桩端不平整;焊接质量不好,焊缝不连续、不饱满、焊肉中夹有焊渣等杂物;焊接后停顿时间较短,焊缝遇地下水出现脆裂;两节桩不在同一条直线上,接桩处产生曲折,压桩过程中接桩处局部产生集中应力而破坏连接。因此本标准规定需对焊缝的质量(如上下节桩错口、焊缝咬边深度,焊接结束后停歇时间,节点弯曲矢高等)进行验收。
5.11 锚杆静压桩
5.11.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的规定,锚杆静压桩验收试验用反力装置能够提供最大反力应大于2倍的锚杆静压桩承载力特征值,反力装置强度不够,将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对反力装置加强监测。
5.12 岩石锚杆基础
5.12.1~5.12.4 锚杆的抗拔承载力主要由锚固体与土体粘结强度及锚杆与砂浆粘结强度决定,因此在施工前对水泥砂浆,施工中对成孔质量检验至关重要。本标准将锚固体强度作为主控项目,而锚固体强度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孔径及锚固长度。
5.13 沉井与沉箱
5.13.2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情况,虽然不作为验收依据,但是偏差太大影响到终沉标高,尤其刚开始下沉时,应严格控制偏差不要过大,否则终沉标高不易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下沉过程中的控制,一般可控制四个角,当发生过大的纠偏动作后,要注意检查中心线的偏移。封底结束后,常发生底板与井墙交接处的渗水,地下水丰富地区,混凝土底板未达到一定强度时,还会发生地下水穿孔,造成渗水,渗漏的检验验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的规定执行。
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 一般规定
6.1.1~6.1.4 特殊土地区施工前应收集当地的气象资料和水文资料,查明地表水的径流、排泄和积聚情况,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质、水位、毛细水上升高度及季节性变化规律。针对特殊土的类型,制定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避免雨季施工对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
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垫层地基,除提高承载力和增加均匀性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水和隔水。一定厚度的垫层可以防止水从上部渗入地基,外放部分可以防止水从侧向渗入地基,其尺寸对垫层的防水、隔水效果至关重要,应作为验收项目。6.2.2 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对各类建筑地基消除湿陷性的厚度的规定,是强夯地基确定设计处理厚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在设计处理(夯实)厚度内湿陷性应消除,检测方法可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或取土做土工试验,具体方法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中有详细规定。湿陷系数作为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允许个别土样的湿陷系数大于0.015,但大于0.015的点在空间分布上不应集中、连续。压实系数和湿陷系数两项指标具有关联性,且夯实厚度和程度(压实系数)关系到防水效果,检测压实系数可作为强夯处理有效厚度和湿陷性消除厚度的辅助判断指标。6.2.3 主控项目“复合土层湿陷性”是指桩长范围内复合土层的湿陷性应消除。可采用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或通过桩体材料、桩体压实系数、桩间土湿陷系数和平均挤密系数等指标综合判定。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经验,挤密系数达到0.90的区域一般在距桩边(0.5~1.0)D范围(沉管法),平均为0.75D。桩距的计算依据一般是挤密系数不小于0.90,因此对于要求消除湿陷性的挤密桩地基,其桩距偏差不宜大于0.25D。 对预钻孔夯扩桩,因钻孔过程对桩间土无挤密作用,消除湿陷性全靠夯扩,因此钻孔直径不应大于设计值,施工前应检查钻头直径。对于决定夯扩效果的锤重、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等必须在施工中经常检查。最终形成的桩径是检验桩间土挤密效果的重要参数,也应经常检查。6.2.4 为减少湿陷土层影响,黄土地区普遍采用先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再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或采用桩基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规定,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后,已消除湿陷性的土层可按一般地区土层进行设计,其施工验收也可按一般地区的验收标准执行。挤密桩设计目的仅是消除湿陷性,其承载力可不进行验收。6.2.5 预浸水法是利用自重湿陷性场地特性,预先浸水使自重湿陷发生,减少后期湿陷量的一种黄土地区特有的地基处理方法,浸水时湿陷发生越充分则预浸水处理效果越好。受周围未浸水土层约束影响,黄土实际发生湿陷量大小和浸水坑尺寸有关,因此浸水坑尺寸应检查验收。
6.3 冻 土
6.3.1 冻土地区的保温隔热地基,近几年无论是在多年冻土区还是季节冻土区,应用越来越多,因此增加该基础型式的验收内容。主要应在施工前对材料质量进行验收,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施工过程主要检查接缝处理,铺设厚度、长度、宽度是否符合质量要求。6.3.3 多年冻土地区的灌注桩基础,在国外应用的并不是很多,在国内由于工程造价及施工条件的制约,还在大面积应用。为了保护多年冻土环境,降低混凝土水化热对冻土的影响,要求混凝土浇筑温度在5℃~10℃,因此应对混凝土进行测温。为了及时掌握基础施工对冻土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间要对地温进行监测。多年冻土地区桩基础的设计原则主要有三种,即保持冻结状态、逐渐融化状态、预先融化状态,这三种状态对桩基础的检测方法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规定执行。6.3.4 多年冻土区架空通风基础,施工前应对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换填材料进行检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施工中主要检查通风空间或通风总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其冻土地基承载力或桩基础承载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规定执行。
6.4 膨胀土
6.4.1 膨胀土地基换土可采用非膨胀性土、灰土或改良土,换土厚度应通过变形计算确定。膨胀土土性改良可采用掺和水泥、石灰等材料,掺和比和施工工艺应通过试验确定。 平坦场地上胀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砂、碎石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垫层宽度应大于基底宽度,两侧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应做好防、隔水处理。6.4.2 对胀缩等级为Ⅲ级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桩基础。灌注桩施工时,成孔过程中严禁向孔内注水,应采用干法成孔。成孔后应清除孔底虚土,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6.4.3 膨胀土是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的黏土,土体的含水率的变化是膨胀土产生危害的主要原因。在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周围设置散水坡,设水平和垂直的隔水层,加强上下水管的防漏措施;面层及垫层的施工质量决定着散水坡的抗渗性能,散水的宽度直接影响着防渗漏的范围大小。
6.5 盐渍土
6.5.1 盐渍土地基中隔水层可以阻断盐分和水分向上迁移,防止路基产生盐胀、湿陷,并且阻断下层盐渍土对基础的侵害。6.5.2 防腐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环境温度、工作条件及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施工配合比和操作方法。防止盐渍土的腐蚀破坏,除采取措施外,特别重要的是土建工程质量和防腐施工质量。在一定条件下,施工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对施工质量的严格把关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程是十分重要的。盐渍土地区的防腐措施主要包括增加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增加防腐添加剂及刷防腐涂层。验收程序及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2的规定。6.5.3 换土垫层法适用于地下水位埋置深度较深的浅层盐渍土地基,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的级配砂砾石和中粗砂、碎石、矿渣、粉煤灰等。 在盐渍土地区,有的盐渍土层仅存在地表下1m~5m厚,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砂石垫层处理地基,将基础下的盐渍土层全部挖除,回填不含盐的砂石材料。采用砂石材料是针对完全消除地基溶陷而言,其挖除深度随盐渍土层厚度而定,但一般不宜大于5m,否则工程造价太高,不经济。砂石垫层的厚度应保证下卧层顶面处的压应力小于该土层浸水后的承载力,还应保证垫层周围溶陷时砂石垫层的稳定性,垫层宽度不够时,四周盐渍土浸水后产生溶陷,将导致垫层侧向位移挤入侧壁盐渍土中,使基础沉降增大。
6.5.4 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的碎石土、砂土、非饱和粉土和黏性土地基以及由此组成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的有效加固深度、夯击工艺和参数应通过当地经验或现场试夯确定。强夯置换法夯坑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的砂石类集合料,并应做好基础地下排水设计。6.5.5 砂石(碎石)桩法包括用挤密法施工的砂石桩和用振冲法施工的砂石桩,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的砂土、碎石土、粉土、黏性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采用砂石桩法应在设计和施工前选择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施工机械、施工参数和处理效果。砂石桩顶和基础之间宜铺设一层厚500mm左右的砂石垫层,并应做好地下排水设施,宜在基础和垫层间设置盐分隔离层。6.5.6 浸水预溶法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厚度较大、渗透性较好的盐渍土地基。盐渍土的盐溶危害是盐渍土地基的主要病害之一。当地基发生盐溶时,地基承载力大幅度下降。浸水预溶法可以改变地基土体结构,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地基土的含盐量。浸水预溶法可与强夯法、预压法等其他地基处理方法结合使用。重要工程或大型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浸水试验,确定浸水量、浸水所需时间、浸水有效影响深度和浸水降低的溶陷量等。国内有部分建筑在采用浸水预溶法进行地基处理后,上部结构施工完成后仍然出现较大的竖向变形,主要原因就是有效浸水影响深度不够。浸水坑的外放尺寸要求与其余地基处理工艺原则类似。水头高度对有效浸水影响深度、预溶速度都有重要的影响。
7 基坑支护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查与验收需要分阶段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确保支护结构质量的基础,应把好每道工序关,严格按操作规程及相应标准检查,随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操作。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的相应要求实施,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与设计配合,采取补救措施后方能进行基坑开挖。基坑开挖时的检查,主要是截水体系渗漏、构件偏位等,如严重或偏位过多,也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置。7.1.3 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邻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7.1.5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可以为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设计优化等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测和预警,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护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因此基坑工程的监测也是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基坑支护工程中主要支护结构变形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报警值,对周边主要保护对象的变形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设置报警值。监测的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7的规定。
7.2 排 桩
7.2.2 保证成孔质量是确保成桩质量的关键之一,如测得的孔径、垂直度、孔壁稳定和沉渣厚度等现场实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或重新考虑施工工艺。试成孔可选取非排桩设计位置进行,有成熟施工经验时也可选择排桩设计位置进行试成孔。在钻进成孔至设计桩底标高并完成一清后,静置一段时间(模拟成孔至成桩的施工历时时段,通常宜取12h~24h或按设计要求)考察孔壁稳定性。从开始测得初始值后,每间隔3h~4h测定一次孔径曲线(含孔深、桩身扩径缩径等数据信息)、垂直度、沉渣厚度、泥浆指标等,以核对地质资料、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等是否适宜,在正式施工前调整选择好施工参数。选取非排桩设计位置进行试成孔时,试成孔完毕后的孔位应以砂浆或其他材料密实封填。7.2.4 采用“桩墙合一”技术,考虑将原有废弃的临时围护排桩利用作为永久地下室侧壁挡土结构的一部分,可以减少地下室外墙的厚度,甚至可减少结构外墙下边桩的数量,以节约社会资源,实现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桩墙合一”构造节点见图1。 “桩墙合一”围护桩由于作为永久结构的一部分,其施工与检测的要求高于常规临时围护排桩。其中垂直度偏差提高要求主要考虑减小围护桩施工误差对后期地下室外墙施工的影响,建议采用旋挖工艺成孔进行“桩墙合一”围护桩的施工。
图1 “桩墙合一”构造节点 1-地下室外墙;2-防水保温层;3-预留施工偏差与围护变形空间; 4-挂网喷浆;5-围护桩;6-截水帷幕;7-传力板带;8-地下室楼板;9-防水层;10-保温层;11-基础楼板
7.3 板桩围护墙
7.3.1 我国常用的钢板桩可采用等截面U型、Z型、直线型、组合型和槽钢等。常用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可采用矩型、T型和工型截面钢板桩,外形尺寸及截面特性、锁口尺寸等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冷弯钢板桩》JG/T 196和现行国家标准《热轧U型钢板桩》GB/T 3的规定执行。预制混凝土板桩目前常用的截面形式主要是矩形截面槽榫结合的形式。
7.4 咬合桩围护墙
7.4.1 咬合桩施工前,应沿咬合桩两侧设置导墙,导墙结构应建于坚实的地基上,并能承受施工机械设备等附加荷载。全套管钻孔咬合桩施工期间,导墙经常承受静、动荷载的作用。为了便于桩机作业,导墙内侧净空应较桩径稍大一些,导墙的施工精度直接影响钻孔咬合桩的施工精度。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3 进行浆液试块强度试验确定墙体强度时,浆液试块应根据土层特点和开挖深度选取不同深度的浆液试块,严禁在钻头上提取浆液试块。浆液试块应采用与搅拌桩类似的条件养护(地下水位以下的应采用水下养护),达到设计龄期要求(一般为28d)后进行强度试验。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其质量检查与验收除满足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 199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技术规程》JGJ/T 303的规定。
7.6 土钉墙
7.6.3 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的土钉应随机抽样,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0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7.7 地下连续墙
7.7.1 导墙在施工中具有多种功能,为了保证导墙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导墙断面要根据使用要求和地质条件等通过计算确定。在确定导墙形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表层土的特性、荷载情况、地下连续墙施工时对邻近建筑物可能产生的影响、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施工作业面在地面以下时对先期施工的临时支护结构的影响等。7.7.2 护壁泥浆使用前应根据材料和地质条件进行试配,并进行室内性能试验,新拌制的泥浆应经充分水化,成槽时泥浆的供应及处理系统应满足泥浆使用量的要求。槽段开挖结束后及钢筋笼入槽前,应对槽底泥浆和沉淀物进行置换。 导墙接头可采用圆弧型接头、橡胶带接头、十字钢板接头、工字型钢接头或套铣接头。7.7.4 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宜小于P6级,墙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下浇筑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提高。7.7.5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需同时满足基坑开挖和永久使用两个阶段的受力和使用要求,对墙体的质量检验尤为重要。墙体质量检测应对墙体完整性、墙体厚度、墙体深度及墙底沉渣厚度等项目进行超声波检测,对于检测数量的要求,本条规定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每个检验墙段的预埋超声波管数不应少于4个。对墙体混凝土的强度或质量存在疑问时,可采用钻芯法进行检验。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
7.8.1 本节中重力式水泥土墙指采用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工艺形成的重力式水泥土墙,采用其他施工工艺时,可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章节进行质量检验。7.8.4 成桩施工期应严格进行每项工序的质量管理,每根桩都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应有专人记录搅拌机钻头每米下沉或提升的时间,深度记录误差不大于10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大于5s。桩位偏差不是定位偏差,一般来说,为了保证桩位偏差在50mm以内,需要保证定位偏差在20mm以内。桩位偏差在50mm以内,垂直度偏差在1%之内可保证10m~15m长度范围内相邻桩有良好的搭接。
7.9 土体加固
7.9.6 采用注浆法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参照注浆地基的要求进行。根据地基加固的特点,可不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土变形指标的检测。
7.10 内支撑
7.10.4 基坑工程的工况中,设计允许在未达到28d龄期的情况进入下一工况时,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增加对混凝土支撑的强度检测,并相应的增加混凝土试块留设数量。7.10.5 施加预应力的钢支撑杆件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预应力损失,为了保证预应力达到设计要求,当预应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后应及时进行补充、复加轴力。7.10.6 立柱转向不宜大于5°,避免影响水平支撑和地下水平结构的钢筋施工。
7.11 锚 杆
7.11.3 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的锚杆应随机抽样,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5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进行。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4 由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而对钢管混凝土支承柱的施工质量产生异议时,可采用声波透射法或侧向钻取芯样进行辅助质量检测,以作为钢管混凝土支承柱质量检测的参考依据。声波透射法检测需要在钢管混凝土支承柱施工时预埋钢管。7.12.5 竖向支承桩柱作为永久结构,其质量检验标准高于临时立柱。
8 地下水控制8.1 一般规定
8.1.1 排水系统的有效性是影响降排水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排水量比较大的工程中,往往因前期设置的排水系统无法满足降排水的要求导致降水中止。因此,降水运行前检查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是非常必要的。为了避免其他因素,如雨季大气降水造成排水不畅,根据工程经验,本条规定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降排水最大流量的1.2倍。8.1.2 不同性质的土层含水量、渗透性差异较大,对预降水时间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土质基坑开挖深度越深、土层含水量越高、渗透性越差,需要的预降水时间越长。另外,不同的降排水工艺需要的预降水时间也不同,例如软土地层中真空负压管井比自流管井预降水时间缩短30%~50%。 减压降水验证试验应结合土质基坑开挖工况验证减压降水的有效性,并根据试验过程中达到安全水位的时间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8.1.3 控制土质基坑工程开挖土层中的地下水位在开挖面以下0.5m~1.0m,主要是为便于开挖干作业,确保混凝土垫层浇筑和养护的条件。 深部承压含水层的水位则应控制在经抗突涌稳定性验算后确定的安全水位埋深以下,以确保当前开挖面不会发生承压水突涌的风险。但承压水位不应过度低于安全水位埋深,以免过度减压降水引起工程周边环境变形。 当基坑开挖面位于承压含水层中或与承压含水层顶板的竖向距离小于2m时,坑底已无有效的(半)隔水层。为保证基坑稳定性与施工安全,则需将承压水位控制在基坑开挖面以下1.0m。8.1.4 本条规定适用于设置截水帷幕且在坑内降排水的基坑。通过坑外水位的变化来判别帷幕的止水效果,往往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偏差。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发现坑外水位产生异常时,还应当排除水位的自然变幅、大气降水、水位观测井或水位观测孔的有效性等各方面影响因素,结合帷幕施工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8.2 降排水
8.2.2 不同的地区选用的降水井管材质是不同的,一般在降水时都会因地制宜结合地区经验确定管材。管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降水井后期运行过程中的成活率,例如塑料管、水泥管比较容易遭到破坏,而钢管相对而言其强度和刚度都能够普遍满足各种地区的降水施工要求。根据上海地区的工程经验,一般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小于273mm,壁厚不小于4mm。 不同土层选用的滤管,其单位长度孔隙率与土层的颗粒大小、不均匀系数及渗透性是相关联的;一般来说,土层颗粒越大,不均匀系数越小,渗透性越强的土层选用的滤料孔隙率应越大。根据软土地区经验,在夹薄层粉土或砂土的(粉质)黏土层及非承压的饱和粉土层、砂土层中,采用单位长度孔隙率不小于15%的滤管,在保障预降水时间及满足成井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预期的降水效果;在主要颗粒为粉砂~砾卵石的承压含水层中,采用单位长度孔隙率不小于20%的滤管,可以实现预期的降水效果。滤料的作用一方面是保持良好的透水性能,另一方面还要阻挡土层颗粒进入井内。因此,滤料既要考虑粒径与降水目的层的土层颗粒匹配,同时也要保持较好的均匀性。一般来说,滤料应选用磨圆度较好的硬质岩层砾、砂,不宜采用棱角形石渣料、风化料或黏质岩层成分的砾、砂。根据国内不同地区成井施工的经验,滤料的粒径规格一般按如下确定:
式中:d20——小于该粒径的土的质量占总土质量20%所对应的含水层土颗粒的粒径(mm)。 (3)对d20≥2mm的碎石土含水层,宜充填粒径为10mm~20mm的滤料。8.2.3 试成井的目的是核验地质资料,检验所选的成孔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参数以及施工设备是否适宜。通过试成井可以了解选用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通过掌握成孔钻进的难度、孔壁的稳定性以及试成井的出水效果调整施工工艺,提高成井水平。一般需通过2口试成井进行对比检验,根据试成井的结果,对选用的施工工艺进行确定或完善,并熟悉、掌握施工操作要点。8.2.4 控制成孔垂直度是保证成井质量的基本条件。成孔垂直度偏差过大,容易影响井(点)管居中沉设,造成滤料层厚度不均匀,影响抽水效果甚至导致降水井(点)出砂。根据工程实践经验,成孔垂直度偏差控制在1/100以内,同时确保井(点)管拼装的平直度及居中竖直沉设,可保证滤料厚度基本均匀,有效发挥过滤作用。8.2.5 成井施工完成后,通过试抽水检验实际降水效果与设计要求的偏差。以上海地区承压水减压降水为例,一般分别实施单井降水检验和群井降水检验。在检验过程中记录每口井的出水量、抽水井内稳定水位埋深、水位观测井的水位变化状况等,停抽后还应测量抽水井内恢复水位及水位观测井的恢复水位。通过这些检验,一方面掌握了成井质量状况,另一方面还了解了整体降水效果是否能够满足设计的要求。并且在检验过程中还可以结合后续施工的工况分阶段了解满足不同阶段降水要求的降水井开启的数量、降排水的流量等,便于实现“按需降水”,非常有益于科学指导工程实施。8.2.6 连续降水的工程对用电要求非常高,一旦出现断电长时间不恢复将带来降水运行的中止,从而带来工程风险。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目前各种降水工程中都强调配备两路以上不同变电站供电的独立电源,确保一路电源供电异常后能及时切换至备用电路。如现场不具备两路不同变电站供电的条件,可以采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8.2.7 在悬挂式帷幕的基坑或盾构进出洞、顶管进出洞、隧道旁通道开挖等类型的工程中进行降水时,降水极易造成工程场区外的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引起环境变形。因此,本条规定这些类型的降水工程应当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便于后续发生过度的环境变形时进行分析。
8.3 回 灌
8.3.4 回灌管井的孔壁回填有特殊的要求,必须防止回灌入含水层中的水沿着孔壁回渗至浅部土层甚至从地面冒出。因此,回灌管井除了采用黏土球封填孔壁外,还应当进行注浆或采用混凝土回填剩余的空间。注浆或混凝土回填完成后,应保持14d以上休止期让混凝土达到强度。8.3.6 一般来说,回灌期间应当同时观测及记录降水区和回灌区观测井水位抬升情况,这样便于根据观测井水位变化和周边环境变形监测的结果,动态调整降水和回灌量,保持抽灌平衡。8.3.9 回灌水源的水质要求非常高,一方面要防止回灌水源污染地下水,另一方面要避免回灌井因地下水中的金属离子氧化后形成悬浮物堵塞回灌井滤管。目前工程上较多的是采用自来水进行回灌,但这既不经济,同时也是水资源的一大浪费。目前国家级“抽灌一体”地下水控制工法,利用降排出的地下水经过沉淀、曝气氧化、物理吸附以及锰砂过滤等一系列处理措施降低水中杂质和易氧化的化学物质含量,达到处理后高于原地下水水质的标准后再回灌至含水层中。一方面既保障了回灌水源的水质,保持了回灌的持久性;另一方面减少了地下水资源的浪费,节约了经济成本。因此,本条并不强调一定要采用自来水作为回灌水源。 为了避免回灌压力过大造成回灌井孔渗水,甚至产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危害,除了加强回灌井孔的封堵效果外,一般在满足回灌要求的情况下都采用自然回灌。自然回灌注水压力一般控制在0.05MPa~0.10MPa。自然回灌不能满足回灌水量要求时,可采用加压回灌。但加压回灌的回灌压力必须通过现场试验后确定。加压回灌期间还应密切观测回灌井孔及四周土体渗水状况,出现渗水现象时,应适当降低回灌压力。 回灌井的回扬能够有效排出回灌管井滤管部位的气泡、杂质等。一般来说,每天回扬不少于1次,每次回扬时间可控制在20min~30min。
9 土石方工程9.1 一般规定
9.1.1 基坑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基坑支护结构和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方可施工。当基坑土石方开挖采用无支护结构的放坡开挖时,应做好基坑放坡周边地面的挡水措施,防止地面明水流入基坑。基坑底设置明沟及集水井等排水设施,排除坑内明水,防止坡脚及坑底受水浸泡发生位移、坍塌等险情对土石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 在土石方开挖前应针对施工现场水文、地质的实际情况,周边的环境(建筑物、地铁和地下管线等),开挖边坡与建筑物的距离,建筑物的结构,地下设施和开挖深度进行综合考虑,编制地面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土石方开挖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尽可能连续开挖,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基坑暴露时间。开挖前抢险物资必须到位。9.1.2 在土石方工程施工测量中,除开工前的复测放线外,还应配合施工对平面位置(包括控制边界线、分界线、边坡上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率(包括放坡线、变坡等)和标高(包括各个地段的标高)等经常测量,并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上述施工测量的基准——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也应定期进行复测和检查。对于复杂基坑的开挖施工,还应加强信息化施工,做好基坑变形的监测测量,确保土石方施工安全顺利进行。9.1.3 重要的基坑工程,支撑安装的及时性极为重要,根据工程实践,基坑变形与施工时间有很大关系。因此,施工过程应尽量缩短工期,特别是在支撑体系未形成情况下的基坑暴露时间应予以减少,要重视基坑变形的时空效应。“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十六字原则对确保基坑开挖的安全是必须的。
9.2 土方开挖
9.2.5 本标准表9.2.5-1~表9.2.5-4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构)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土方开挖应保证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达到设计要求,土方开挖平面边界尺寸受支护结构控制时,如排桩、板桩、咬合桩、地下连续墙、SMW工法等支护的基坑土方开挖,不受本条件限制,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与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专业标准要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岩质基坑开挖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软地质岩石和强风化岩石,可以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对于坚硬岩石宜采用爆破开挖。爆破开挖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爆破器材不能过期或变质,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及修建临时爆破器材库房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的许可,修建临时库房应通过安全评价合格的程序要求。对开挖区周边有防震要求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地区进行开挖,宜采用机械与人工开挖或控制爆破。9.3.2 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现场爆破质点振动监测。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条文说明表4的规定。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3 本条对在基坑、基槽、管沟等周边的堆载限值和安全堆载范围作了相关要求,以确保基坑、基槽、管沟边坡的稳定。针对河岸、地铁和建(构)筑物影响范围内堆土的情况作了安全方面的相关要求,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地面堆土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铁等地基附加变形,从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要求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堆土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并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并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和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9.5 土石方回填
9.5.1 基底不得有垃圾、树根等杂物,坑穴积水抽除,淤泥挖净,基底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土石方回填施工前应将回填料的性质和条件通过试验分析,然后根据施工区域土料特性确定其回填部位和方法,按不同质量要求合理调配土石方,并根据不同的土质和回填质量要求选择合理的压实设备及方法。 回填料的施工含水量与最佳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6%~+2%),取样的频率宜为m3取1次,或土质发生变化时取样。9.5.2 对重要工程土石方回填的施工参数(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和压实系数)均应做现场试验确定或由设计提供。检测回填料压实系数的方法一般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9.5.4 回填料每层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按100m2~500m2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柱基回填,每层抽样柱基总数的10%,且不少于5组;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m~50m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室外回填,每层按400m2~900m2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 采用灌砂或灌水法取样时,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但每层不少于1组。
10 边坡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1.3 边坡工程应由设计提出监测要求,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设计、监理和业主等共同认可后实施。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目的、测试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项目报警值、信息反馈制度和现场原始状态资料记录要求等内容。
10.2 喷锚支护
10.2.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是指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过岩土锚杆(索)工程或很少施工锚杆(索),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对锚杆(索)锚固判断能力差,因此要做基本试验来确定施工能力。
10.3 挡土墙
10.3.1 挡土墙墙背填筑所用的填料应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设计规定的材料,土方施工应满足本标准第9.4节、第9.5节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得采用膨胀土、高液限黏土、耕植土、淤泥质土、草皮、树根、生活垃圾等不良填料。10.3.2 验槽的主要内容包括挡土墙基础宽度、埋深、放坡坡率、挡土墙的地基持力层等内容。墙身砌体应分层砌筑,采用挤浆法,确保灰缝饱满。砌体应牢固,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接石、丁砌石交错布置;墙身泄水孔通畅,严禁倒坡。10.3.3 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应平整、整齐,外形美观,两端面与基础连接处应密贴。砌缝均匀,无开裂现象,勾缝密实均匀、平顺美观;沉降缝、伸缩缝整齐平直、上下贯通,缝宽不小于设计值;反滤层材料级配符合设计要求、透水性良好。泄水孔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孔坡向外,无堵塞现象。
10.4 边坡开挖
10.4.2 边坡坡率、平面尺寸、标高的控制决定着边坡轮廓面的成型和保留岩体的开挖质量,需要经常量测。10.4.4 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爆破引起振动效应的监测措施,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质点安全振速表
注:*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开挖边坡时,钻孔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开挖钻孔质量指标表
10.4.5 岩质边坡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确保边坡稳定、无松石。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的坡面应平顺,边线应顺直,严禁出现倒坡。
补充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自年1月1日起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有: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第5.1.3条
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concrete structures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为国家标准,编号 GB4-, 自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1.2、5 .2.1、5 .2.3、5 .5.1、6.2.1、6.3.1、 6.4.2、7.2.1、7.4.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 同时废止。
前 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标[]17 号文《关于印发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 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模板分项工程; 5 钢筋分 项工程;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7 混凝土分项工程;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9 装配式结 构分项工程;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 删除了混凝土施工等过程控制内容,仅保留重要的过程控制质量要求;
3 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
4 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
5 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6 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7 增加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8 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
9 增加了钻取混凝土芯样的结构实体强度检验方法;
10 调整了结构实体强度检验等效龄期确定方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 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3 ; 电子邮箱: GB4@163.com )。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土木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
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阅读方便,本征求意见稿各条的说明暂列在条文之后。
目 录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基本规定 5
4 模板分项工程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模板安装 11
5 钢筋分项工程 18
5.1 一般规定 18
5.2 材料 18
5.3 钢筋加工 20
5.4 钢筋连接 23
5.5 钢筋安装 25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27
6.1 一般规定 27
6.2 材料 27
6.3 制作与安装 32
6.4 张拉和放张 34
6.5 灌浆及封锚 36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39
7.1 一般规定 39
7.2 原材料 40
7.3 混凝土拌合物 42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45
8.1 一般规定 45
8.2 外观质量 46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 46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49
9.1 一般规定 49
9.2 预制构件 50
9.3 安装与连接 52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54
1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54
10.2 结构实体检验 55
附录 A 质量验收记录 58
附录 B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基本规定 61
附录 C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 65
附录 D 结构实体强度检验 69
附录 E 钻芯法检测实体混凝土强度 70
附录 F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73
1 总则1.0.1 为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要求, 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 〔说明〕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本规范不包括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
〔说明〕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 工程, 包括现浇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本规范所指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 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GB4 的范围一致。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 GB4- ( 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0.3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 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本规范是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应严格遵守。因 此, 承包合同(如质量要求等) 和工程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企业标准、施工 技术方案等) 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当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 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时应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为准。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 配 套使用。
〔说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规定了房 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本规范是根据该标准规定 的原则编写的, 适用于该标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 验收。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1.0.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 GB0 和施工项目设计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强、牵涉面广, 不仅有原材料方面的内容 (如水泥、钢筋等) ,尚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内容(如预制构件等) ,也与其 他施工技术和质量评定方面的标准密切相关。因此, 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遵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尚应按照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2.0.1 混凝土结构 concrete structure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 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
凝土结构,按施工方法可分为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2.0.2 现浇混凝土结构 cast-in-situ concrete structure
在现场原位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现浇结构。 2.0.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装配式结构。 2.0.4 缺陷 defec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 按其程度可分为严
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2.0.5 严重缺陷 serious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6 一般缺陷 common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7 结构性能检验 Inspection of structural performance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挠度、抗裂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2.0.8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
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质量和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 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 行检验, 并对其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主要包括外观检查、质量证
明文件核查、抽样复验等。
2.0.10 复验 repeat test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入施工现场后, 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
符合要求的基础上, 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
动。
2.0.11 见证检验 evidential inspection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 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
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2 结构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for structure
按照有关规定在分项工程实体或在混凝土结构实体上抽取试样, 在现场进行
检验或送至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3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certificat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一同提供用于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有 效文件。
3 基本规定3.0.1 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 量检验制度。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核批准。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的有关规定, 本条对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和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 体系提出了要求。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施 工现场质量管理, 要求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 和质量检验制度; 对具体的施工项目, 要求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上述要求 应能在施工过程中有效运行。
施工方案应按程序审批,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内容, 应有明确的规 定和相应的措施。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预应力 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 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说明〕规范 版界定的现浇结构子分部工程、预制装配式结构子分部 工程及预应力混凝土子分部工程, 不再作为特定的子分部工程列出。而将混凝土 结构所含的分项工程列出,并规定了各分项工程进一步划分为检验批的原则。
本规范中“结构缝”系指为避兔温度胀缩、地基沉降和地震碰撞等而在相邻两 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两部分之间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的总称。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检验批通常按下列原则划分:
1)检验批内质量均匀一致,抽样应符合随机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贯彻过程控制的原则,按施工次序、便于质量验收和控制关键工序质量 的需要划分检验批。
3.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 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 感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说明〕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规定。模板工程仅 作为分项工程验收, 旨在确保模板工程的质量, 并尽量避免模板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 对结构工程验收来讲, 模板不再是结构的一部分,因此不作 为结构验收的内容。通常混凝土结构验收包括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三个分项 工程, 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应增加装配式结构分项的验收; 对预应力混凝土结 构,应增加预应力分项的验收。
3.0.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说明〕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 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 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 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 合格。
3.0.5 检验批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说明〕检验批验收前, 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处理, 然 后填写“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相应部分, 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在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中签字, 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 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当工程未设监理时,也可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执行。 3.0.6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 除各章有专门要求外, 其在检验批范围内及某一构件的计数点中的合格点率均应 达到 80%及以上,且均不得有严重缺陷和偏差;
3 资料检查应包括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进场验收资料、重要工序施工 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抽样检测报告等。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及质量检验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说明〕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均应合格, 且资料完整。检验批验收合格后, 在形成验收文件的同时宜作出合格 标志, 以利于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为后续工序施工的条件。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
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 性影响的检验项目, 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由于主控项目对工程质量 起重要作用,从严要求是必需的。
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规范的要求为 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 的 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本规范中少量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 项目,合格点率要求为 90%及以上, 同时也不得有严重缺陷,这在本规范有关 章节中有具体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0 的规定, 检验批质量验收时可选择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本规范的一般项目所采用 的计数检验, 基本上采用了原规范的方案。对于这种计数抽样方案,尚可根据质 量验收的需要和抽样检验理论作一步完善。
资料检查中重要工序的施工记录是体现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方法, 如预应力 筋张拉记录能够反映出张拉质量控制情况, 抽样检测报告和抽样检验报告, 能够 反映如焊接连接、钢筋接头等重要工程施工质量的实际控制情况。而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反映隐蔽部分的工程质量情况。
3.0.7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7 的规定。
表 3.0.7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2~89~~~~1~51~81~01~~50〔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 体的抽样方案, 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 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 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对抽样数量, 本规范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 在相应章节给出绝大 部分检验批的抽样数量, 未规定的检验批的抽样数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 GB0 的规定,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中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可确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 这些个体的 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
性, 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 可不纳入检验批。同时, 也是为了避免对明显不 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 但必须进行处理, 使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对处理的情况 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3.0.8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使用;
2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 应返工、返修, 并应重新验收;
3 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并应重新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原则。进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 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中。对混凝土浇筑前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 检验批, 允许返工、返修后重新验收; 对混凝土浇筑后出现的不合格检验批, 规 定应按本规范各章节的有关规定处理并重新验收。实际上, 当出现较严重质量缺 陷时,由于其对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0.9 获得产品认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进 场验收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 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 尽量减轻进场检验的 工作量, 降低质量控制的社会成本。经过认证部门认证的产品, 意味着其产品的 生产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等环节对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产品质量是稳定且 有保证的;此外,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同样意味着该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然而, 无论是认证产品, 还是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产品, 扩大检验批容量 后, 若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则必须提高警惕,并从严验收其质量, 因此规定其检 验批容量重新按扩大前的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当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时, 检验批容量只扩大一次。
3.0.10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 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 的多个单位工程时,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解决低层房屋建造中, 同批进场材料可能用于多 个单位工程的情况, 避免由于单位工程规模较小, 出现针对同批材料多次重复验 收的情况。
3.0.11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 A 记录, 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 GB 0 的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记录和施工质量验收程序、组织。其中, 检验批的检查层次为:生产班组的自检、 交接检。施工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的专业检查和评定;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组织 的检验批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前一工序的质量未得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检查认可, 不应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以免质量缺陷累积,造成更大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的约定, 对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或有争议的检验项 目,应由各方参与进行见证检测,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质量得到控制。
4 模板分项工程〔说明〕模板分项工程是对混凝土浇筑成型用的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安装、 拆除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由于模板可以连续周转使用, 模板分 项工程所含检验批通常根据模板安装和拆除的数量确定。
本次修订删除了模板拆除的内容, 主要因为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规范》 GB 6- 已经包含模板拆除的规定, 且模板拆除属于施工过程, 不 宜作为模板工程的验收内容加以要求。
4.1 一般规定4.1.1 模板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滑模、爬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
支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说明〕根据住建部建质[]254 号文件的要求和多项国家标准的规定, 编制、审查并认真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单位控制模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 措施之一。因此本规范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列为验收要求。
高大模板支架是指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架工程:支模高度超过 8m, 或构件跨度超过 18m, 或施工总荷载超过 15kN/m2 ,或施工总荷载超过 20kN/m。上述条件系由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导则》建质[]254 号文件所规定。该文件明确给出了高大模板的定义,并对 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做出了具体规定。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一般宜包括下列内容: 模板及支架的类型; 模板及支 架的材料要求; 模板及支架的计算书和施工图; 模板及支架安装、拆除相关技术 措施;施工安全和应急措施(预案)、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关于模板工程现有多本专业标准,如行业标准《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 JGJ 96、《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19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 规程》JGJ 65、《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 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 术规范》 GB4 等,应遵照执行。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 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说明〕模板及支架虽然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 但由于其在施工过程中 可能遇到各种不同的荷载及其组合, 某些荷载还具有不确定性, 故其设计既要符 合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要考虑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 又要结合施工过程 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各种主要工况进行设计, 以保证其安全可靠,在任何一种 可能遇到的工况下仍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固性。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3 规定,结构的整 体稳固性系指结构在遭遇偶然事件时, 仅产生局部损坏而不致出现与起因不相称 的整体性破坏; 模板及支架的整体稳固性系指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载工况时, 不因 构造不合理或局部支撑杆件缺失造成整体性坍塌。模板及支架设计时应考虑模板 及支架自重、新浇筑混凝土自重、钢筋自重、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新浇筑 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混凝土下料产生的水平荷载、泵送混凝土或不均匀堆 载等因素产生的附加水平荷载、风荷载等。
各种工况可以理解为各种可能遇到的荷载及其组合产生的效应。
本条是对模板及支架工程的基本要求, 直接影响模板及支架的安全, 并与混 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密切相关,故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 模板安装主控项目
4.2.1 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 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说明〕本条对现浇结构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提出要求, 这些指标主 要是模板、支架及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及力学性能等。对其质量的判定依据 主要是国家现行标准, 对其规格、尺寸等的判定依据则除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外,还应满足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目前常用的模板及支架材料种类繁多,其规格尺寸、材质和力学性能等各异, 其中部分材料、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力学性能等可能不符合要求, 给模板及 支架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 甚至可能酿成事故, 故本条将此列为模板材料进场验收的内容之一。
考虑到现实中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租赁、周转等情况比较复杂, 本条规定在正 常情况下的主要检验方法是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中如果发现质量证明文件不 能证实其质量满足要求时, 应由施工、监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商定处理措施,包 括退场、进一步抽样检验等。
4.2.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及支架安装完成后,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内 容进行检查验收:
1 模板的定位;
2 支架杆件的规格、尺寸、数量;
3 支架杆件之间的连接;
4 支架的剪刀撑和其他支撑设置;
5 支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设置;
6 支架杆件底部的支承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力矩扳手检查。
〔说明〕本条给出了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及支架安装的主要验收内容, 共有 6 项, 其是否符合要求的判定依据是施工方案的要求, 因为相关标准的规定已经 纳入了施工方案之中。主要检验方法是尺量、观察检查和使用力矩扳手检查。
对模板的定位,主要检查其标高和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表 4.2.9 的规定。
对支架杆件的规格、尺寸和支架立杆、水平杆间距, 主要检查是否与专项施 工方案的要求一致。
对支架杆件之间的连接,主要检查连接方式、配件数量、螺栓拧紧力矩等。
对支架的剪刀撑和其他支撑设置, 主要检查设置的数量、位置、连接方式等, 以及风缆、抛撑等的设置和固定情况。
对支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设置, 主要检查其是否能抵抗拉力和压力, 连接节 点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固定是否牢固、可靠等。
对支架杆件底部的支承情况, 主要检查支承层和支承部位情况、垫板是否顶 紧以及是否中心承载、各层立杆是否对齐等; 对支承在土层上的, 应按照本规范4.2.6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对支架的整体稳固性措施, 主要检查施工方案要求的各项稳固措施是否实施 并落实到位。
一般项目
4.2.3 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应严密;
2 模板内不应有杂物;
3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
4 对清水混凝土构件,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本条为保证混凝土成型质量而设置。
无论是采用何种材料制作的模板, 其接缝都应严密, 避免漏浆,但木模板需 考虑浇水湿润时的木材膨胀情况。模板内部和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 以 避免出现夹渣等缺陷。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所使用的模板, 本条 强调了模板应达到使混凝土表面满足设计要求的效果。
对本条规定主要采用观察方法进行验收。
4.2.4 脱模剂的品种和涂刷方法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脱模剂不得影响结 构性能及装饰施工,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说明〕脱模剂又称隔离剂, 主要功能为帮助模板顺利脱模, 此外还具有保 护混凝土结构的表面质量,增加模板的周转使用次数,降低工程成本等功能。
脱模剂的品种、性能和涂刷方法应在施工方案中加以规定。选择脱模剂时, 应避免使用可能会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如对混凝土中钢筋具有 腐蚀性)的脱模剂,或影响混凝土表面后期装修(如使用废机油等)的脱模剂。
工程实践中, 当有条件时脱模剂宜在支模前涂刷, 当受施工条件限制或支模 工艺不同时, 也可现场涂刷。现场涂刷脱模剂容易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可能会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不利影响,故应避免。
本条验收内容为两项, 即: 脱模剂的品种、性能和脱模剂的涂刷质量。前者 主要检查脱模剂质量证明文件以判定其品种、性能等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可能影 响结构性能及装饰施工;后者主要是观察涂刷质量,并可对施工记录进行检查。
4.2.5 模板的起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6 的 规定,并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 对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大空间结构, 板 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说明〕对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 由于其自重的影响, 如果 不起拱可能造成跨中明显的下沉变形, 严重时可能影响装饰和美观, 故模板在安 装时适度起拱有利于保证构件的形状和尺寸。
起拱高度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中给出了规定,通常跨度超过 4m 时宜起拱, 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 1/~3/,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并 结合施工经验选择, 对刚度较大的钢模板钢管支架等可采用较小值, 对木模板木 支架等刚度较小的可采用较大值。需注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给出的起 拱值未包括设计为了抵消构件在外荷载下出现的过大挠度所给出的要求。
对梁、板起拱的检查验收应注意起拱后的构件截面高度问题。少数施工单位 对起拱的机理、作用理解不准确, 在模板起拱的同时将梁的高度或板的厚度减少, 使构件截面高度受到影响, 故《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规定“起拱不得减少 构件截面高度”,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检查梁板在跨中部位侧模的高度。
4.2.6 支架立柱和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层应坚实、平整;其承载力或密实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2 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应有预防冻融措施;
3 支架立柱下应设置垫板,并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承载力检查勘察报告或试验报告。
〔说明〕在土层上直接安装支架立柱和竖向模板, 原则上应按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计算。但施工中有时被忽视, 个别施工单位甚至将模板立 柱直接支撑在未经处理的普通场地土上。为此, 本条除了要求基土应坚实、平整 并应有防水、排水、预防冻融等措施外, 还明确要求基土承载力应符合施工方案 的要求。施工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基土提出密实度(压实系数)的要求。 验收时应检查勘察报告或试验报告。
基土上支模时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是指应预先考虑并做好各项准备,而 不能仅靠临时采取应急措施。对于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土和冻胀性土,由于其对 水浸或冻融十分敏感,尤其应该注意。
土层上支模时立柱下应设置垫板, 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规定的构 造措施要求。按本条验收时, 应检查支架立柱下是否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垫 板,垫板的面积是否足够分散立柱压力,是否中心承载。
4.2.7 现浇混凝土结构多层连续支模时,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立柱宜对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多层连续支模时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立柱对准, 利于混凝土重力及 施工荷载的传递,减少楼层的附加应力,属于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之一。 考虑到多层连续支模时各层模板支架情况可能比较复杂, 立柱对准的要求只是大 致对准, 检查时只需目测观察, 不需进行测量,故此次修订将原条款中的“应对 准”改为“宜对准”。
4.2.8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不得遗漏, 且应安装牢固。当设 计无具体要求时,其位置偏差应符合表 4.2.8 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 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 4.2.8 混凝土结构预埋件、预留孔洞允许偏差
注: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说明〕本条适用于对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内置模板的检查 验收。主要包括数量、位置、尺寸的检查, 以及安装牢固程度的检查和对预埋件 的外露长度的检查。
预埋件的外露长度只允许有正偏差,不允许有负偏差;对预留洞内部尺寸, 只允许大,不允许小。在允许偏差表中,不允许的偏差都以“0”来表示。
本条对尺寸偏差的检查, 除可采用条文中给出的方法外, 也可采用其他方法 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本条对安装牢固的检查, 可以检查预埋件在模板上的固定方式、预留孔、洞 的内置模板固定措施等藉以对其牢固程度加以判断, 也可用力扳动, 模拟混凝土 浇筑时受到挤压会否移位等。
4.2.9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2.9 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 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4.2.9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说明〕本条给出了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由于模板验收时尚 未浇筑混凝土,发现过大偏差时应当在浇筑之前修整。
5 钢筋分项工程〔说明〕钢筋分项工程是普通钢筋进场检验、钢筋加工、钢筋连接、钢筋安 装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钢筋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 工序和验收的需要确定。
5.1 一般规定5.1.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包括:
1 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
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3 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 直段长度;
4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
〔说明〕钢筋隐蔽工程反映钢筋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 在浇筑混凝土之 前验收是为了确保受力钢筋等的加工、连接、安装满足设计要求。钢筋隐蔽工程 验收可与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钢筋验收时, 首先检查钢筋牌号、规格、数量, 再检查位置偏差, 不允许钢 筋间距累计正偏差后造成钢筋数量减少。
5.1.2 钢筋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钢筋;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成型钢筋,连续三
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说明〕本条规定对于通过产品认证的钢筋及生产质量稳定的钢筋、成型钢 筋, 在进场检验时, 可比常规检验批数量扩大一倍。旨在鼓励使用通过产品认证 的材料或选取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的产品。
5.2 材料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 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钢筋的进场检验,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 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2 规定的组批规则、取样数量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一般钢筋检验断后伸长率即可,牌号带 E 的钢筋检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钢筋 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5.2.2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 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 成型钢筋,检验批量不应大于 30t。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增加成型钢筋抽样复验规定。考虑到目前钢筋场外加工的实际情况, 规定按 30t 一批抽样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成型钢筋的 类型指箍筋、纵筋、焊接网、钢筋笼等; 同一原材料来源指成型钢筋加工所用钢 筋为同一企业生产; 同一生产设备指成型钢筋加工设备。成型钢筋的质量证明文 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 力普通钢筋应采用 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重要结构构件(框架梁、柱和斜撑构件) ,其 纵向受力钢筋要求应有足够的延性。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简称强屈比) 不应小于 1.25 和钢筋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是要 求钢筋应具有足够的延伸率;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 (简称超屈强比)不应大于 1.30 ,是要求钢筋不应超强太多。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三项”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 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般项目
5.2.4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钢筋进场时和使用前均应加强外观质量的检查。弯曲不直或经弯折 损伤、有裂纹的钢筋不得使用; 表面有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亦不得使 用,以防止影响钢筋握裹力或锚固性能。
5.2.5 钢筋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压入深度、开焊点数量、漏焊点数量及尺寸 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8 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或生产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新增条文。适用于现场生产的钢筋焊接网、焊接骨架现场验收及专 业化工厂生产的钢筋焊接网、焊接骨架进场验收。
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第 5.2 节的相关规 定执行。
5.2.6 钢筋锚固板及配件进场时,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256 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 的规定确 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钢筋锚固板质量要求及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 技术规程》 JGJ 256 的规定。
5.3 钢筋加工主控项目
5.3.1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2.5 倍;
2 335MPa 级、 400MPa 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4 倍;
3 500MPa 级带肋钢筋, 当直径为 28mm 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6 倍,当直径为 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7 倍;
4 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说明〕 本条对不同级别钢筋的弯钩及弯弧内径作出了具体规定, 钢筋加工 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防止因弯弧内径太小使钢筋弯折后弯弧外侧出现裂缝, 影响钢筋受力或锚固性能。
5.3.2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结构构件,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 90°, 弯折后平直段长 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 倍;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 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 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 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75mm 两者之中的较大值;
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均应作不小于 135°的弯钩, 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 75mm 的 较大值;
3 拉筋用作梁、柱复合箍筋中单肢箍筋或梁腰筋间拉结筋时, 两端弯钩的 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 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 1 款对箍 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说明〕本条对箍筋、拉筋的弯钩及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第 1 款要求一般
结构构件箍筋弯钩角度不小于 90°, 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不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及设计有专门要求或纵向配筋率大于3%的柱,箍筋 弯钩角度不小于 135°,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不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 75mm 的 较大值。
第 2 款对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要求不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其末端弯钩角 度不小于 135°, 平直部分长度一般构件为 5 倍箍筋直径, 对抗震构件不小于箍 筋直径的 10 倍和75 ㎜的较大值;
第 3 款对固定钢筋位置的拉筋要求一端作 135°弯钩,另一端可作90°弯 钩, 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为拉筋直径的 5 倍; 对作箍筋的拉筋按第 1 款箍筋要求执 行。
5.3.3 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 其强度应符合现行国 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 5.3.3 的规定。重量负偏差不符合要求时,调直钢筋不得复检。
表 5.3.3 盘卷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注:
1 断后伸长率 A 的量测标距为 5 倍钢筋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 Wd)/ W0 ×100 计算;其中 W0 为钢筋理论重量(kg),取理论重量(kg/m) 与 3 试样调直后长度之和(m )的乘积; Wd 为 3 个钢筋试件的重量之和(kg);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 重量不大于 30t 为一 批; 每批见证取 3 件试件。当连续三批检验均一次合格时, 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 为 60t。
检验方法: 3 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再取其中 2 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 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重量偏差时, 试件切口应平滑并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 度不应小于 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 1mm 和 1g。
〔说明〕本条规定了盘卷钢筋调直后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 为本次局部修订新增条文, 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增加本条检验规定是 为加强对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 GB . 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2、《钢筋 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 4 等。表 5.3.4 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 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的, 并按已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 的规定增加了部 分钢筋新品种。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 (建设)单位确认; 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对于场外委托加工或专业化加工厂生产的成型钢筋, 相关人员应到加工设备所在 地进行检查。
钢筋冷拉调直后的时效处理可采用人工时效方法, 即将试件在沸水中煮 60min ,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
一般项目
5.3.4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 5.3.4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 目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10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20箍筋内净尺寸±5〔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加工形状、尺寸和允许偏差值及检查数量和方法。
5.4 钢筋连接主控项目
5.4.1 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2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 规程》 JGJ18 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检 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 接及验收规程》 JGJ18 的规定确定。接头试件应现场截取。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5.4.3 对机械连接接头,直螺纹接头安装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 术规程》 JGJ 107 的规定检验拧紧扭矩;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 其检验结果 应符合该规程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7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使用专用扭力扳手或专用量规检查。
一般项目
5.4.4 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 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钢筋不应进行搭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5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 规程》 JGJ18 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进行检查,其质量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6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或搭接接头时,钢筋的接头 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 GB0 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查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
检查面,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面。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5 钢筋安装主控项目
5.5.1 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在钢筋安装时应通过检查钢筋的出厂试验报告和复试报 告, 确定钢筋的品种和级别; 规格和数量可以通过观察和尺量进行检查。确保所 绑扎钢筋符合设计要求,防止钢筋用错或数量不够。
5.5.2 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方式和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5.3 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 5.5.3 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 分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5.5.3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
1 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2 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 90%及以上, 且不得有超出 表中数值 1.5 倍的尺寸偏差。
〔说明〕本条对钢筋安装的允许偏差作出了规定, 增加了锚固长度偏差值的 检查。其中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 规定,箍筋和受 力主筋的保护层应分别满足最小保护层要求和不小于受力主筋直径的要求。表格 增加了锚固长度偏差的检验,并规定允许负偏差不大于 20mm。
6 预应力分项工程〔说明〕预应力分项工程是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等材料的进场检 验、后张法预留管道设置或预应力筋布置、预应力筋张拉、放张、灌浆直至封锚 保护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由于预应力施工工艺复杂, 专业性较 强,质量要求较高,故预应力分项工程所含检验项目较多,且规定较为具体。
6.1 一般规定6.1.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包括:
1 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位置;
2 成孔管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连接以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孔;
3 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和位置;
4 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及锚垫板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位置。
〔说明〕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反映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 在浇筑 混凝土之前验收是为了确保预应力筋等在混凝土结构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条 对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6.1.2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成孔管道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 连续三次进场检验
均一次检验合格。
〔说明〕对于获得第三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预应力工程材料和在同一工程 中应用的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预应力工程材料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 一次检验合格时,可以认为其产品质量稳定, 本规范规定可以放宽其检验批容量, 这样不仅可节省大量的检验成本, 同时对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有积极意 义。
6.2 材料主控项目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 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常用的预应力筋有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等。不同的预应力筋 产品, 其质量标准及检验批容量均由相关产品标准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制定 产品抽样检验方案时应按不同产品标准的具体规定执行。目前常用的预应力筋的 相应产品标准有: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 (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 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捻制的钢绞线组成,每批质量不大于 60 吨)、《预应力混 凝土用钢丝》GB/T (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加工状态的钢丝 组成, 每批质量不大于 60 吨。) 、《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YB/T156 (检 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制度的钢丝组成, 每 批重量不大于 60 吨。) 、《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5 (检验批由 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每批重量大于 60 吨的钢筋, 超过 60 吨的部分, 每增加 40 吨, 增加一个拉伸试样。) 、《环氧涂层七丝预应 力钢绞线》 GB/T3 (检验批由同一公称直径、同一强度级别的预应力钢绞线 经同一生产工艺制作的环氧涂层钢绞线组成, 每批重量不大于 60 吨。)、《高 强度低松弛预应力热镀锌钢绞线》 YB/T 152 (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 一生产工艺的钢绞线组成, 每批重量不大于 100 吨。)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 JG161 (检验批由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钢绞线组成,每批 质量不大于 60 吨)等的要求。
预应力筋是预应力分项工程中最重要的原材料, 进场时应根据进场批次和产 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批, 进行抽样复验。由于各厂家提供的预应力筋产品 合格证内容与格式不尽相同, 为统一及明确有关内容, 要求厂家除了提供产品合 格证外,还应提供反映预应力筋主要性能的出厂检验报告,两者也可合并提供。 抽样复验可仅作主要的力学性能试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6.2.2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进场时, 除应按本规范第 6.2.1 条的规定检验外, 尚应 进行涂包质量检验, 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 JG 161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当有工程经验,并经观察认为涂包质量有保证时, 可不作油脂用量和护套厚度的抽样 复验。
〔说明〕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的进场检验包括钢绞线力学性能检验和涂包质 量(包括防腐油脂及涂包层) 检验两部分,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涂包质量对保证预 应力筋防腐及准确地建立预应力非常重要。而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 线》JG 161 仅规定涂包质量,其钢绞线力学性能仍需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要求进 行力学性能检验。
6.2.3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 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其检验结果应 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对锚具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如供货方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可不作静载锚固性能等 试验。
〔说明〕预应力筋用锚具、锚垫板、螺旋筋等产品是生产厂家通过锚固区传 力性能试验得到的能够保证其正常工作性能和安全性的匹配性组合, 能够在工程 应用中保证锚固区的性能, 因此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产品应配套使用(包括锚垫板 和螺旋筋) ,并对其性能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进场检 验主要作锚具(夹具、连接器) 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锚固区传力性能、材质、机加工尺寸及热处理硬度等可按出厂时的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核对。
6.2.4 处于二 b、三 a、三 b 环境条件下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用锚具, 应按现行行业 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 的相关规定检验全封闭防水性 能,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国内外应用经验表明,对处于二 b、三 a、三 b 类环境条件下的无
粘结预应力锚固系统, 应采用全封闭体系。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 结构技术规程》JGJ 92 参考美国 ACI 和 PTI 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全封闭体系应 进行不透水试验, 要求安装后的张拉端、固定端及中间连接部位在不小于 10kPa 静水压力下, 保持 24h 不透水。当用于游泳池、水箱等结构时, 可根据设计提出 更高静水压力的要求。产品检查数量仍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 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执行。
6.2.5 孔道灌浆用水泥、外加剂的质量分别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第 7.2.2 条 的规定;成品灌浆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孔道灌浆剂》GB/T 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对预应力筋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不作材料性能的抽样复验。
〔说明〕 孔道灌浆一般采用素水泥浆。由于硅酸盐拌制的水泥浆的泌水率较 小, 故规定应采用硅酸盐水泥配制水泥浆。水泥浆中掺入外加剂可改善其稠度和 密实性等, 但预应力筋对应力腐蚀较为敏感, 故水泥和外加剂中均不能含有对预 应力筋有害的化学成分。
对预应力筋数量较少的一般工程,由于灌浆所用的水泥和外加剂数量很少, 如果由使用单位提供近期采用的相同品牌和型号的水泥及外加剂的检验报告, 也 可不作水泥和外加剂性能的进场检验。
6.2.6 后张预应力成孔管道进场时,应进行径向刚度和抗渗漏性能检验,其检验 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对成孔管道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不作径向刚度、抗渗漏性能的 抽样复验。
〔说明〕后张法预应力成孔主要采用塑料波纹管以及金属波纹管, 而竖向孔 道常采用钢管成孔。与塑料波纹管相关的现行行业标准为《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 塑料波纹管》JT/T529,与金属波纹管相关的现行行业标准为《预应力混凝土用 金属波纹管》 JG 225。
金属波纹管的径向刚度和抗渗性能是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但试验较为复杂。当使用单位能提供近期采用的相同品牌和型号金属螺旋管的检验报告或有可 靠工程经验时,也可不作这两项检验。
一般项目
6.2.7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粘结预应力筋的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
2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护套应光滑、无裂缝,无明显褶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注: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护套轻微破损者应外包防水塑料胶带修补,严重破损者不得使用。 〔说明〕预应力筋进场后可能由于保管不当引起锈蚀、污染等,使用前应进
行外观质量检查。对有粘结预应力筋, 可按各相关标准进行检查。对无粘结预应 力筋, 若出现护套破损, 不仅影响密封性,而且也会增加预应力摩擦损失, 故需 保护其塑料护套。尤其在地下结构等潮湿环境中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时, 更需要 注意其护套要完整。对于轻微破损处可用防水聚乙烯胶带封闭, 其中每圈胶带搭 接宽度一般大于胶带宽度的 1/2,缠绕层数不少于 2 层, 而且缠绕长度超过破损 长度 30mm。
6.2.8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 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无污 物、锈蚀、机械损伤和裂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当锚具、夹具及连接器进场入库时间较长时,可能造成锈蚀、污染 等, 影响其使用性能, 因此应在贮存时加强保护措施, 并在使用前应重新对其外 观进行检查。
6.2.9 后张预应力成孔管道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金属波纹管外观应清洁, 内外表面应无锈蚀、油污、附着物、孔 洞和不规则褶皱,咬口应无开裂、脱扣。
2 塑料波纹管的外观应光滑、色泽均匀, 内外壁不应有气泡、裂口、硬块、油污、附着物、孔洞及影响使用的划伤,高温下径向刚度不应明显降低。
3 钢管的外观应清洁、内外表面无锈蚀、油污、附着物、孔洞, 焊缝应连 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成孔管道收到污染、变形时,可能增大张拉时的摩擦损失, 影响构 件有效预应力的剪力; 或影响灌浆后的粘结效果, 对构件的耐久性造成影响。目 前, 后张预应力工程中多采用金属螺旋管预留孔道, 由于其在运输、存放过程中 可能出现伤痕、变形、锈蚀、污染等,故使用前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塑料波纹 管尽管没有锈蚀问题,仍应注意保护其不受外力作用下的变形, 以及油污等污染。
6.3 制作与安装主控项目
6.3.1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对保证预应力结构构件的承载 能力至关重要,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一般项目
6.3.2 当钢丝束两端均采用镦头锚具时, 同一束中各根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应大于 钢丝长度的 1/,且不应大于 5mm。当成组张拉长度不大于 10m 的钢丝时, 同组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得大于 2mm。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对同一束中各根钢丝下料长度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的规 定, 仅适用于钢丝束两端采用镦头锚具的情况, 目的是为了保证同一束中各根钢 丝的预应力均匀一致。预应力筋的端部锚具制作质量对可靠地建立预应力非常重要。本条规定了挤压锚、压花锚、镦头锚的制作质量要求。本条对镦头锚制作质 量的要求,主要是为了检测钢丝的可镦性,故规定按钢丝的进场批量检查。
6.3.3 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绞线挤压锚具挤压完成后, 预应力筋外端露出挤压套筒不应少于 1mm。
2 钢绞线压花锚具的梨形头尺寸和直线锚固段长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3 钢丝镦头不应出现横向裂纹,镦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98%。
检查数量:对挤压锚,每工作班抽查 5%,且不应少于 5 件;对压花锚, 每 工作班抽查 3 件。对钢丝镦头强度,每批钢丝检查 6 个镦头试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镦头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预应力筋的端部锚具制作质量对可靠地建立预应力非常重要。本条 规定了挤压锚、压花锚、镦头锚的制作质量要求。本条对镦头锚制作质量的要求, 主要是为了检测钢丝的可镦性,故规定按钢丝的进场批量检查。
6.3.4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的安装质量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成孔管道的连接应密封;
2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应平顺,并应与定位支撑钢筋绑扎牢固;
3 锚垫板的承压面应与预应力筋或孔道曲线末端垂直,预应力筋或孔道曲
线末端直线段长度应符合表 6.3.4 的要求;
4 当后张有粘结预应力筋曲线孔道波峰和波谷的高差大于 300mm 时, 应在孔道波峰设置排气孔。
表 6.3.4 预应力筋曲线起始点与张拉锚固点之间直线段最小长度
预应力筋张拉控制力 N (kN)N≤ < N ≤ N >直线段最小长度(mm)0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浇筑混凝土时,预留孔道定位不牢固会发生移位,影响建立预应力 的效果。为确保孔道成型质量, 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 还应符合本条对预留孔道 安装质量作出的相应规定。对后张预应力混凝结构中预留孔道的灌浆孔、泌水管 等的间距和位置要求,是为了保证灌浆质量。
6.3.5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曲线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应符合表 6.3.5 的规定。
表 6.3.5 曲线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差
构件高(厚) 度(mm)≤300h300< h ≤> h允许偏差 (mm)±5±10±15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各类型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 3 个构 件,每个构件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注: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合格点率应达到 90%及以上。
〔说明〕预应力筋束形直接影响建立预应力的效果, 并影响截面的承载力和 抗裂性能, 应严格加以控制。本条按截面高度设定束型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 差,以便于实际控制。
6.4 张拉和放张主控项目
6.4.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应对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同条件养护的混 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 75%;
2 对采用消除应力钢丝或钢绞线作为预应力筋的先张法构件,不应低于30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说明〕过早地对混凝土施加预应力, 会引起较大的收缩及徐变损失,同时 可能因局部承压过大而引起混凝土损伤。本条对预应力筋张拉及放张时混凝土强 度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 的取值一致。若 设计对此有明确要求,则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6.4.2 预应力筋张拉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张拉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
2 张拉力、张拉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3 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控制张拉力下预应力筋伸长实测值与计算值的相对偏差不应超过土6%。
4 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6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张拉记录。
〔说明〕预应力筋的张拉顺序、张拉力及设计计算伸长值均应由设计确定, 施工时应遵照执行。实际施工时, 为了部分抵消预应力损失等, 可采取超张拉方 法, 但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并且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6 的规定。
实际张拉时通常采用张拉力控制方法, 但为了确保张拉质量, 还应对实际伸 长值进行校核, ±6%的允许偏差是基于工程实践提出的,对保证张拉质量是有 效的。
6.4.3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 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 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 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说明〕由于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影响极大, 故施加 预应力过程中, 应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先张法预应力构件中的预应力筋不允许出 现断裂或滑脱,若在浇筑混凝土前出现断裂或滑脱, 相应的预应力筋应予以更换。 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中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的数量, 不应超过本条的规定。本 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6.4.4 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 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根。 检验方法:检查预应力筋应力检测记录。
〔说明〕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 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量测时间有关。相隔 时间越长, 预应力损失值越大,故检验值应由设计通过计算确定。 预应力筋张 拉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对结构受力性能影响很大, 必须予以保证。先张法施工 中可以用应力测定仪器直接测定张拉锚固后预应力筋的应力值。
一般项目
6.4.5 锚固阶段应检验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
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 6.4.5 的规定。
表 6.4.5 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限值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 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规定的方法检查。
〔说明〕实际工程中由于锚具种类、张拉锚固工艺及放张速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内缩量可能有很大波动,导致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出现较大偏差。因此, 应控制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当设计对张拉端的锚具内缩量有具体 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6.4.6 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应检查预应力筋张拉后的位置偏差,张拉后预应力筋 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 5mm,且不得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 4%。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说明〕对先张法构件,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减小张拉后预应力筋位置与设计 位置的偏差。
6.5 灌浆及封锚主控项目
6.5.1 预留孔道灌浆后,应对灌浆质量进行检查,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灌浆记录。
〔说明〕预应力筋张拉后处于高应力状态, 对腐蚀非常敏感, 所以应尽早对 孔道进行灌浆。灌浆是对预应力筋的永久保护措施, 要求水泥浆饱满、密实, 完 全握裹住预应力筋。灌浆质量的检验应着重现场观察检查, 必要时也可凿孔或采用无损检查。
6.5.2 现场搅拌的灌浆用水泥浆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h 自由泌水率宜为0,且不应大于 1%, 泌水应在 24h 内全部被水泥浆 吸收;
2 水泥浆中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水泥重量的 0.06%;
3 采用普通灌浆工艺时, 自由膨胀率不应大于 6%; 采用真空灌浆工艺时, 自由膨胀率不应大于 3%。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泥浆配比性能试验报告。
〔说明〕灌浆用水泥浆水灰比的要求是为了在满足必要的稠度的前提下尽量 减小泌水率, 以获得密实饱满的灌浆效果。水泥浆中水的泌出往往造成孔道内的 空腔,并引起预应力筋腐蚀。1%左右的泌水一般可被灰浆吸收, 因此应按本条 的规定控制泌水率。水泥浆中的氯离子会腐蚀预应力筋, 而预应力筋对腐蚀非常 敏感, 故水泥和外加剂中均不能含有对预应力筋有害的化学成分, 特别是氯离子 的含量需严加控制。
水泥浆的适度膨胀有利于提高灌浆密实性, 提高灌浆饱满度, 但过度的膨胀 率可能造成孔道破损, 反而影响预应力工程质量, 故应控制其膨胀率,本规范用 自由膨胀率来控制,并考虑普通灌浆工艺和真空灌浆工艺的差异。
6.5.3 现场留置的水泥浆试块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30 MPa。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留置一组边长为 70.7mm 的立方体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注:
1 一组试件由 6 个试件组成,试件应标准养护28d;
2 抗压强度为一组试件的平均值,当一组试件中抗压强度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 值相差超过 20%时,应取中间4 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说明〕灌浆质量应强调其密实性从而对预应力筋提供可靠的防腐保护, 而 水泥浆与预应力筋之间的粘结力同时也是预应力筋与混凝土共同工作的前提。参 考国外的有关规定并考虑目前建筑工程 M30 强度的水泥浆可有效提供对预应力 筋的防护并提供足够的粘结力, 故本条规定了水泥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30MPa。
6.5.4 锚具的封闭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 外露锚具和预应 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小于:一类环境时 20mm,二 a、二 b 类环境时 50mm, 三 a 、三 b 类环境时 8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5%,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为确保暴露于结构外的锚具和外露预应力筋能够永久性地正常工 作, 应防止锚具和外露预应力筋锈蚀, 为此,应遵照设计要求执行, 并在施工技 术方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并且需满足本条的规定。
一般项目
6.5.5 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 3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5 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预应力筋外露部分长度的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锚具正常工作及可能 的热影响,切割位置不宜距离锚具太近,同时不应影响构件安装。
7 混凝土分项工程〔说明〕混凝土分项工程是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制备与运输、混凝 土现场施工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工规范》 GB 6- 混凝土分项工程中的过程质量控制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本次规范修订第 7 章以验收内容为主, 并提出了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验收要求,其中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验收规定也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 混凝土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序和验收的需要确定。
7.1 一般规定7.1.1 水泥、外加剂道进场检验,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 一倍:
1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 连续三次进场检验
均一次检验合格。
〔说明〕扩大检验批量是基于产品的质量有机构保证、以及经检验其质量稳定。
7.1.2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 应采用 28d 龄期标准养护试件。其成型方法及标 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 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 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 应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为设计规定龄期。
注:对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进行强度评定时,可根据设计规定,采用大于 28d 龄期的混凝土强度。
〔说明〕在《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1 中规定, 采用 标准养护的试件, 应在温度为 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 然后编号、 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 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 养护,或在温度为 20±2℃的不流动 Ca(OH)2 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的 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 10~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 接冲淋。龄期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
为了改善混凝土性能和节能减排, 目前多数混凝土中掺有矿物掺合料, 尤其 是大体积混凝土。实验表明, 掺加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强度与纯水泥混凝土相比, 早期强度低, 而后期强度发展较快, 在温度较低条件下更为明显。为了充分利用 掺加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后期强度, 本规范以注的形式规定, 其混凝土强度进行 合格评定时的试验龄期可以大于 28d (如 60d 或90d), 具体龄期可由建筑结构设计部门规定。
7.1.3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7 的 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说明〕通过执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7 来判定混凝土 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
7.1.4 对混凝土的耐久性指标有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193 的规定检验评定。
〔说明〕依据《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可以评定混凝土的 抗冻等级、抗冻标号、抗渗等级、抗硫酸盐等级、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等级、抗碳 化性能等级以及早期抗裂性能等级等有关耐久性能。
7.1.5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混凝土生产方应提供基本性能试 验报告。
〔说明〕混凝土的基本性能一般应包括稠度、凝结时间、坍落度经时损失、 泌水和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也可以根据设计要求, 提供混凝土的其他 基本性能, 如弹性模量、早期抗裂性能、收缩变形值、抗冻标号、抗水渗透、抗 氯离子渗透、受压徐变、抗碳化、混凝土中钢筋锈蚀、抗压疲劳变形、抗硫酸盐 侵蚀和碱- 骨料反应等性能。大批量、连续生产一般指生产量为 m3 以上。
7.2 原材料主控项目
7.2.1 水泥进场(厂) 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 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 厂超过三个月时,或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 (厂) 的水泥, 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 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 每批抽样数 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无论是预拌混凝土还是现场搅拌混凝土, 水泥进场(厂) 时, 应根 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等, 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错批。强度、安 定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作复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 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要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 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7.2.2 混凝土外加剂进场(厂) 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并 对外加剂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 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9 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厂) 的混凝土外加剂,不超过 5t 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 且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 除了国家标准外, 还有较多的行业标准, 使用时, 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不仅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规定也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 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7.2.3 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并对矿物掺合料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 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硅灰不超过 50t 为一批,每 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的种类主要有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 沸石粉、磷渣粉、钢渣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等,对各种矿物掺合料, 均应符合相 应的标准要求,例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用于水泥 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GB/T1、《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JG/T317、《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0、《钢铁渣粉》 GB/T3 等。矿物掺合料的掺量通过试验确定, 并 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证明 文件、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7.2.6 混凝土原材料中的粗骨料、细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 的规定,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海沙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海沙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 的规定,再生混凝土骨料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7 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 细骨料》 GB/T6 的规定。
检查数量: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 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中包含了天然 砂、人工砂、碎石和卵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海沙、再生骨料和轻骨料在 使用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7.2.7 混凝土拌制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 规定; 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用水时, 可不检验;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施 工现场循环水等其他水源时,应对其成份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检验报告。
7.3 混凝土拌合物主控项目
7.3.1 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其原材料质量、混凝土制备与质量检验等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 GB/T2 的规定。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检查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抽检混凝土的稠度。
检查数量: 质量证明文件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2 的规定 检查;每 5 罐检查一次稠度。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2 对预拌混凝土的定义、 分类、标记、技术要求、供货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进行了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6 对混凝土的搅拌、运输、 浇筑、振捣和养护等进行了规定。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质量合格 证、强度检验报告、必要的原材料合格检验报告、混凝土运输单以及合同规定的 其他资料。由于混凝土的强度试验需要一定的龄期, 报告可以在达到确定混凝土 强度龄期后提供。
7.3.2 当设计有要求时, 混凝土中最大氯离子含量和最大碱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0 的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同种原材料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离子、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说明〕在混凝土中, 水泥、骨料、外加剂和拌合用水等都可能含有氯离子, 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 应严格控制其氯离子含量。混凝土碱含量过 高, 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碱骨料反应。钢筋锈蚀或碱骨料反应都将严重影响结构 构件受力性能和耐久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0 在第 3.5 节“耐久性设计”中对混凝土中最大氯离子含量和最大碱含量进行了规定。 除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0 的规定外, 设计也可能有更严格的规定, 所生产的混凝土都应该满足上述要求。
7.3.3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的标准养护试件, 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试件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每次连续浇筑超过 m3 时,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 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说明〕针对不同的混凝土浇筑量, 本条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 度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本条规定的试件制作数量是满足设计要求龄期所做 的,如需 3d 、7d 、14d 等过程质量控制试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般项目
7.3.4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强度、凝结时间、 稠度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工程有要求时, 尚应检查混凝土耐久性能等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
7.3.5 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件检查耐久性能,其质 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留置试件 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2、《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193 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试件耐久性试验报告。
〔说明〕依据《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涉及混凝土耐久性 的指标有: 抗冻等级、抗冻标号、抗渗等级、抗硫酸盐等级、抗氯离子渗透性能 等级、抗碳化性能等级以及早期抗裂性能等级等, 不同的耐久性试验需要制作不 同的试件, 具体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 方法标准》 GB/T2 的规定执行。
7.3.6 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 应在施工现场检查混凝土含气量, 其质量应符合 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留置试件 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1 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试件含气量检验报告。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说明〕现浇结构分项工程以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四个分项工程未 依托, 是拆除模板后的混凝土结构实物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检验等一系列技术工 作的总称。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缝划分检验批。
8.1 一般规定8.1.1 混凝土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
2 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其图像记录资料。
8.1.2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应根据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 表 8.1.2 的分类规定。
表 8.1.2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名称现象严重缺陷一般缺陷露筋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 而外露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蜂窝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 形成石子外露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 窝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孔洞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 超过保护层厚度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 洞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夹渣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 过保护层厚度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 渣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疏松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 松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裂缝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 凝土内部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连接部位缺陷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及 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 力性能的缺陷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外形缺陷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 平、飞边凸肋等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外表缺陷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 沾污等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 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 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陷缺陷8.1.3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 用功能的缺陷,质量验收应作出记录。
8.1.4 装配整体式结构现浇部分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验收应符合本 章要求;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之间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8.2 外观质量主控项目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 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监理(建设) 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 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并重新检 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主控项目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 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要求且影响结构性能、设备安装、使用功能的结构部位, 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建设) 单位认可后进行 处理。对经处理后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8.3.2 现浇结构混凝土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8.3.2- 1、表 8.3.2-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 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 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表 8.3.2-1 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表 8.3.2-2 混凝土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9.1 一般规定
〔说明〕根据本规范第 3.0.2 条, 装配式结构作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 一个分项进行验收。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的验收包括预制构件进场、预制构件安 装以及装配式结构特有的钢筋连接和构件连接等内容。对于装配式结构现场施工 中涉及的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内容, 应分别纳入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进 行验收。本章的预制构件包括在工厂生产和施工现场制作的构件: 现场制作的预 制构件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进行各分项工程验收; 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应按本 章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 验批。
9.1.1 在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 包括:
1 现浇结构的混凝土结合面;
2 后浇混凝土处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锚固长度等;
3 抗剪钢筋、预埋件、预留专业管线的数量、位置。
〔说明〕本条规定的验收内容只有装配整体式结构才涉及, 故将此内容列为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提出。本条提出的隐蔽工程反映钢筋、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验收是为了确保其满足设 计要求。进行本条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时, 如遇不合格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9.1.2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预制构件应定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生产数量较少的 大型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受弯构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或只进行部分检验内容。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及设计的有关要求。 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 B 和附录 C 的 有关规定。
〔说明〕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及能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可能性, 规范要求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预制构件应定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本规范的附录 B 给出了 预制构件的抗裂、变形及承载力性能的检验要求,附录 C 中则给出了梁、板和桁架等简支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方法。
9.1.3 装配式结构采用钢件焊接、螺栓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施工质量验 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 5 的相关要 求。
〔说明〕在装配式结构中, 还会采用钢件焊接、螺栓连接等“干式”的连接 方式, 对于钢件、螺栓等产品材料性能的进场检验及施工焊缝、螺栓连接质量的 验收要求与钢结构工程一致, 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 规范》 GB 5 进行检查验收。
9.2 预制构件主控项目
9.2.1 对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和表面标识。预制 构件的质量、标识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说明〕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 进场验收时作为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其质量 证明文件和表面标识即可。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混凝土强度检验报 告, 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 尚应提供有效的结构性能检验报告。对 于钢筋、混凝土原材料及构件制作过程中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过 程检验的各种合格证明文件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可不提供, 但应保留在构件生产企 业, 以便需要时查阅。预制构件表面的标识应清晰、可靠, 以确保能够识别预制 构件的“身份”,并在施工全过程中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可追溯。
9.2.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 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缺陷可按本规范第 8 章及与预制构件相关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 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 偏差,处理方式同本规范第 8.2 节、第 8.3 节的有关规定。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 应按本规范第 8 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处理应由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完成,并按本规范的规定重新验收。
一般项目
9.2.3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当没有产品标准时或对现场制作的构件, 则应按第 8.1 节对现浇结 构构件的外观质量要求检查。当预制构件装配后, 装配式结构的外观质量、尺寸 偏差的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则应按本规范的第 8 章的相应规定执行。
9.2.4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9.2.4 的规定。对于施工过程用临时使用的预 埋件中心线位置及后浇混凝土部位的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可按表 9.2.4 的规定放大 一倍执行。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 100 个为一批, 每批
抽查构件数量的 5%,且不少于 3 件。
表 9.2.4 预制结构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说明〕本条给出的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是预制构件的基本要求, 如根据具体 工程要求提出高于本条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
9.2.5 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钢筋、预埋管线及预留孔洞等规格、位置和数 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 100 个为一批, 每批 抽查构件数量的 5%,且不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6 预制构件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装配整体式结构中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结合的界面统称为结合 面, 结合面一般要求在预制构件上设置粗糙面或键槽, 有时还需要配置抗剪或抗 拉钢筋等以确保结构的整体性设计要求。
9.3 安装与连接主控项目
9.3.1 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3.2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 一层结构构件。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 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 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9.3.3 装配式结构安装完毕后,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9.3.3 要求。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 柱,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 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
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9.3.3 预制结构构件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1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10.1.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3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4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5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6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7 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安装验收记录;
8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9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2 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3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4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说明〕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 件和记录,反映了从基本的检验批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 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力证据。
10.1.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 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的规定, 给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的合格条件。其中, 观感质量验收应 按本规范第 8 章、第 9 章的有关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的规定检查。
10.1.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
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 可根据技术 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的规定, 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 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 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10.1.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 存档备案。
〔说明〕本条提出了对验收文件存档的要求。这不仅是为了落实在设计使用 年限内的责任,而且在有必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加固或改变使用功能时, 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
10.2 结构实体检验10.2.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 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 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 检验的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
〔说明〕当工程未设监理时,也可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执行。 10.2.2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 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10.2.3 混凝土强度检验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块或钻取混凝土芯样的方法。采用 同条件养护试块方法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采用钻取混凝土芯样方法 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龄期tT 不宜超过 30d,等效龄期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表 10.2.3 等效系数αT
温度(℃)龄期修正系数αT温度(℃)龄期修正系数αT温度(℃)龄期修正系数αT502.1..2.1..2.1..2.1..2.1..2.1..2.1..2.1.05- 10.2.1.00-20.2.0.95-30.2.0.90-40.2.0.86-50.2.0.81-60.1.0.77-70.1.0.74-80.1.0.70-90.1.0.66- 100.1.0.62- 110.1.0.58- 120.1..55- 130.1..51- 140.1..48- 150.06【征求意见选择】
在原规范的基础上, 本此规范修订增加了钻取混凝土芯样的结构实体强度检验方法, 在征求意见稿中仍保留原规范的同条件养护试块方法。对于两种方法在 规范中的地位,也请广大规范使用者在征求意见中提出建议, 并按下表进行选择。
〔说明〕对于本条技术内容,主要说明如下:
(1) 方法可二选一。同条件养护试块是原规范方法, 为大家所熟悉;钻取混凝 土芯样是本次修订新提出的方法, 其更能反映结构实体情况, 且可反复检 验。
(2) 将实际环境温度下的养护时间换算为20℃时的龄期,累加后成为等效龄 期。等效龄期相当于标准养护龄期,考虑误差后本条提出 30d 的限值。
(3)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 规定设计单位可以采用 大于 28d 的龄期确定混凝土强度等级, 此时应按设计龄期与 28d 标准龄期 的比值等比例放大本条提出的 30d 限值规定。
(4) 经主编单位汇同有关单位进行的对比分析, 当地天气预报的最高温、最低 温平均值可以作为等效龄期确定的依据, 与施工现场量测相比总计误差可 以忽略。
(5)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可根据当地平均气象温度预估等效龄期接近 30d 的日期, 并以最终天气预报数据为准计算等效龄期。等效龄期过小时进行 试验,将加大混凝土强度检验不合格的可能。
10.2.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
10.2.5 当混凝土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 应委托具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附录 A 质量验收记录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表 A.0. 1 记录。表 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 A.0.2 记录。表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 A.0.3 记录。表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B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基本规定B.0.1 预制构件应按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 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 度和抗裂检验;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 行检验。
对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
检验数量: 按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对无产品标准的成批生产预制构件, 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 件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 当连续检验 10 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 对同 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 可改为不超过 件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 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C 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注: “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 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 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
〔说明〕其他类型的预制构件如设计没有明确的要求, 可通过采取加强材料 和制作质量检验措施进行制作质量控制,不需要做结构性能检验。
B.0.2 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 的规定进行检验时, 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设计值是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 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内力设计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荷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
表 B.0.2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B.0.3 预制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0 规定的挠度允许值 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公式(B.0.3- 1)的要求。
标准荷载值是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 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
组合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
B.0.4 挠度检验允许值[as ]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
对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
B.0.5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B.0.6 预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符合下式的要求:表 B.0.6 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设计要求的最大 裂缝宽度限值0.10.20.30.4[wmax ]0.070.150.200.25B.0.7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 B.0.2 ~ B.0.6 条的检验 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
2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 验的要求时, 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 对承载力及抗裂检 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 B.0.2 条和第 B.0.5 条规定的允许值减 0.05;对挠 度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 B.0.4 条规定允许值的 1.10 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 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
3 当第 二 次抽取 的第 一个试件 的全部检验 结 果 均 已 符 合本 规 范第B.0.2~B.0.6 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
附录 C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C.0.1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1 试验场地的温度应在 0℃以上;
2 蒸汽养护后的构件应在冷却至常温后进行试验;
3 预制构件的同条件养护立方体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 100%以上;
4 构件在试验前应量测其实际尺寸,并检查构件表面, 所有的缺陷和裂缝 应在构件上标出;
5 试验用的加荷设备及量测仪表应预先进行标定或校准。
C.0.2 试验构件的支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板、 梁和桁架等简支构件,试验时应一端采用铰支承,另一端采用滚动 支承。铰支承可采用角钢、半圆型钢或焊于钢板上的圆钢, 滚动支承可采用圆钢;
2 四边简支或四角简支的双向板, 其支承方式应保证支承处构件能自由转 动,支承面可以相对水平移动;
3 当试验的构件承受较大集中力或支座反力时, 应对支承部分进行局部受 压承载力验算;
4 构件与支承面应紧密接触;钢垫板与构件、钢垫板与支墩间,宜铺砂浆 垫平;
5 构件支承的中心线位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C.0.3 试验构件的荷载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构件的试验荷载布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 当试验荷载布置不能完全与设计的要求相符时,应按荷载效应等效的原
则换算, 即使构件试验的内力图形与设计的内力图形相似, 并使控制截面上的内 力值相等,但应考虑荷载布置改变后对构件其它部位的不利影响。
C.0.4 加载方法应根据设计的加载要求、构件类型及设备条件等进行选择。当按 不同形式荷载组合进行加载试验(包括均布荷载、集中荷载、水平荷载和竖向荷 载等)时,各种荷载应按比例增加。1 荷重块加载
荷重块加载适用于均布加载试验。荷重块应按区格成垛堆放, 垛与堆之间间隙不宜小于 50mm,荷重块的最大边长不宜大于 500mm。
2 千斤顶加载
千斤顶加载适用于集中加载试验。集中加载可采用分配梁系统实现多点加 载。千斤顶的加载值宜采用荷载传感器量测,也可采用油压表量测。
3 梁或桁架可采用水平对顶加荷方法,此时构件应垫平且不应妨碍构件在 水平方向的位移。梁也可采用竖直对顶的加荷方法。
4 当屋架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时,可将两榀屋架并列,安放屋 面板后进行加载试验。
C.0.5 构件应分级加载。当荷载小于标准荷载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 的 0.20;当荷载大于标准荷载时, 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的 0.10;当荷载 接近抗裂检验荷载值时, 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的 0.05;当荷载接近承载 力检验荷载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设计值的 0.05。对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的构件应分级卸载。
作用在构件上的试验设备重量及构件自重应作为第一次加载的一部分。
注:构件在试验前,宜进行预压,以检查试验装置的工作是否正常, 同时应防止构件因预
压而产生裂缝。
C.0.6 每级加载完成后,应持续 10~15min;在标准荷载作用下,应持续 30min 。 在持续时间内, 应观察裂缝的出现和开展, 以及钢筋有无滑移等; 在持续时间结 束时,应观察并记录各项读数。C.0.7 对构件进行承载力检验时, 应加载至构件出现本规范表 B.0.2 所列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 应 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 当在规定 的荷载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 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承载力 检验荷载实测值。注: 当受压构件采用试验机或千斤顶加荷时, 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应取构件直 至破坏的整个试验过程中所达到的荷载最大值。
C.0.8 构件挠度可用百分表、位移传感器、水平仪等进行观测。接近破坏阶段的 挠度,可用水平仪或拉线、钢尺等测量。试验时, 应量测构件跨中位移和支座沉陷。对宽度较大的构件,应在每一量测截面的两边或两肋布置测点,并取其量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位移。
当试验荷载竖直向下作用时, 对水平放置的试件, 在各级荷载下的跨中挠度实测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0.9 当采用等效集中力加载模拟均布荷载进行试验时,挠度实测值应乘以修正系数C.0.10 试验中裂缝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察裂缝出现可采用放大镜。若试验中未能及时观察到正截面裂缝的出 现, 可取荷载—挠度曲线上的转折点(曲线第一弯转段两端点切线的交点) 的荷 载值作为构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
2 在对构件进行抗裂检验时,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裂缝时,应 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 当在规定的荷载 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裂缝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
3 裂缝宽度宜采用精度为 0.05mm 的刻度放大镜等仪器进行观测,也可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裂缝检验卡进行观测;
4 对正截面裂缝,应量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 对斜截面裂缝,应 量测腹部斜裂缝的最大裂缝宽度。当确定受弯构件受拉主筋处的裂缝宽度时, 应 在构件侧面量测。
C.0.11 试验时应注意下列安全事项:1 试验的加荷设备、支架、支墩等,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安全储备;
2 试验屋架等大型构件时, 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侧向支承,以防止构件受 力后产生侧向弯曲和倾倒;侧向支承应不妨碍构件在其平面内的位移;
3 试验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和仪表安全;为防止构件破坏时试验设备及构件 坍落,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在试验构件下面设置防护支承等)。
C.0.12 构件试验的原始数据和试验结果,均应详细记入试验报告,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1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试验背景、试验方案、试验记录、检验结论、不得 有漏项缺检;
2 试验报告中的原始数据和观察记录应真实、准确,不得任意涂抹篡改;
3 试验报告宜在试验现场完成,及时审核、签字、盖章,并登记归档。
附录 D 结构实体强度检验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 应由监理(建设) 、施工等各方 共同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2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 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其中每层楼不应小于 1 组;
3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两组试件留置之 间浇筑的混凝土量不宜大于 m3;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 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 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说明〕增加了试件留置的规定, 要求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此均匀 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 如遇冬期施工, 冬期施工留置试件的数量宜 与冬期施工期的时间相对应。
本条规定的强度实体检验主要针对墙、柱、梁,基础、垫层、楼板等混凝土 可不留置本条规定的试件。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7 的规定确定后,除以 0.88 后使用。D.0.3 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 定标准》 GB/T 7 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附录 E 钻芯法检测实体混凝土强度E.0.1 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类型进行检验。构件应随即抽取构件, 具体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构件应包括墙、柱、梁;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抽取构件;
3 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抽取数量不宜小于表 E.0.1 的规定;
4 构件的抽取应均匀分布在房屋建筑中,每一楼层均应抽取构件。
表 E.0.1 结构构件实体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总构件数2~~~~51~81~01~抽取构件数32总构件数~~01~01~1~00>00抽取构件数0〔说明〕本条规定的结构构件实体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摘自《建筑结构检 测技术标准》 GB/T4 表 3.1.13 中检测类别为 A 的规定。
本附录适用于墙、柱、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适用范围放在第十章说)
E.0.2 对于被抽检的构件,应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 中对单个构件的检测规定, 进行测区布置、回弹值测量及测区平均回弹值的计算。回弹仪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 的规定
〔说明〕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 中, 规定了单 个构件应布置的测区数、测区位置和对测区的要求, 以及如何计算测区平均回弹值。
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 中, 规定了回弹仪的技 术要求、检定和保养等,通过这些规定,使回弹仪在检测时能处于标准状态。
E.0.3 对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将每个构件的最低测区平均回弹值排 序, 取排序中较低的 3 个构件, 应在这 3 个构件测区平均回弹值最低的部位各钻 取 1 个芯样试件。芯样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
2 直径宜为 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 3 倍;
3 高度宜加工为与直径相同;
4 端部宜采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也可采用硫磺胶泥修补。 〔说明〕在测区平均回弹值较低的测区内钻取芯样, 是为了保证能反映薄弱
部位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芯样试件端面的修补是为了减少对试验结果的不利影 响。修补材料的强度应略高于芯样试件的强度,补平层的厚度不宜大于 1.5mm, 应尽量的薄。
E.0.4 在试验前应按下列规定测量芯样试件的尺寸:1 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互相垂直的两个位置测量直径, 取其算术平均 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精确至 0.5mm;
2 用钢板尺测量芯样试件的高度,精确至 1mm;
3 垂直度采用游标量角器测量芯样试件两个端线与轴线的夹角, 精确至 0.1°;
4 平整度采用钢板尺或角尺紧靠在芯样试件端面上, 一面转动钢板尺, 一面 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芯样试件端面之间的缝隙;也可以采用其他专用设备测量。
E.0.5 芯样试件的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实测值不应小于 0.98,也不应大于 1.02;
2 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 2mm;
3 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 100mm 长度内不应大于 0. 1mm;
4 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 1°;
5 芯样不应有裂缝、缺陷及钢筋等其他杂物。
〔说明〕对芯样试件提出相应要求,目的是减小试验结果的误差和标准差。
E.0.6 芯样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 法标准》 GB/T1 中圆柱体试件抗压强度试验的规定执行。E.0.7 对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当所取芯样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小于 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值的 88%、芯样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 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值 80%时,该批混凝土强度可判定为合格。〔说明〕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0- 第 4.1.3 的条文解释中指 出,考虑到结构中混凝土的实体强度与立方体试件混凝土强度之间的差异, 根据 以往的经验, 结合试验数据分析并参考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试件混凝土的修正系数取 0.88。本条所提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值等同于结构中混凝土的实体强度。
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7- 中,混凝土强度采用平均 值和最小值来进行评定,其最小值规定不小于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 85%,基于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 第 4.1.3 条的条文解释相同 的考虑, 规定了合格混凝土的芯样抗压强度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 等级标准值 80%。
附录 F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E.0.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 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 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 对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 2%且不少于 5 个构件进行检验; 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 50%。
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 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 定的板类构件, 应抽取不少于 6 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 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 3 点取平均值。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 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 所使用的检测仪 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 1mm。
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 件为+10mm ,-7mm;对板类构件为+8mm ,-5mm。E.0.5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 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 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 90%但不小于 80%时, 可再抽 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 90%及以上时,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 E.0.4 条规 定允许偏差的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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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GB 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0-,自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11月1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6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 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 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 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 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3,电子邮箱:GB 0@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3 进场检验 site 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
2.0.4 见证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5 复验 repeat test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6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2.0.8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 计数检验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2.0.12 计量检验 inspection by variables 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2.0.13 错判概率 probability of commission 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 a 表示。
2.0.14 漏判概率 probability of omission 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 β 表示。
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16 返修 repai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 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9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表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3.0.10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 α 和漏判概率 β 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和 β 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不宜超过5%, β 不宜超过10%。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 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4.0.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4.0.6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7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4.0.8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6.0.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开工日期:
附录B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B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 室外工程的划分
表C 室外工程的划分
附录D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
D.0.1 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可按表D.0.1-1判定,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可按表D.0.1-2判定。抽样方案应在抽样前确定。
D.0.2 样本容量在表D.0.1-1或表D.0.1-2给出的数值之间时,合格判定数可通过插值并四舍五入取整确定。
表D.0.1-1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判定
表D.0.1-2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
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两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附录E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E ________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____
附录F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F _______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_______
附录G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G ________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________
注: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2 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附录H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H.0.1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表H.0.1-1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核查应按表H.0.1-2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应按表H.0.1-3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按表H.0.1-4记录。
H.0.2 表H.0.1-1中的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
表H.0.1-1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注: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表H.0.1-2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续表 H.0.1-2
续表 H.0.1-2
续表 H.0.1-2
表H.0.1-3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续表 H.0.1-3
续表 H.0.1-3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表H.0.1-4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续表 H.0.1-4
注:1 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 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0-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是中围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是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检验批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解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具体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标准的内容。标准修订时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等专业验收规范进行了协调沟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和原则,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原则,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本标准适用于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1.0.2 本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了统一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的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和协调本系列标准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编制。
第二部分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1.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标准还包括各专业验收规范、专业技术规程、施工技术标准、试验方法标准、检测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
2 术语
本章中给出的17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除本标准使用外,还可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引用的依据。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0-、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3-97、《统计学词汇及符号 第1部分:一般统计术语与用于概率的术语》GB/T .1-、《统计学词汇及符号 第2部分:应用统计》GB/T .2-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标准的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含义的,主要是说明本术语所指的工程内容的含义。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定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指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3.0.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完成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
3.0.3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1 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重要建筑材料、产品的复验。为把握重点环节,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进行复检,体现了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理念和原则。
2 为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目前各专业的施工技术规范正在编制,并陆续实施,施工单位可按照执行。考虑到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格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鼓励有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企业标准,并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控制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交接检验,使各工序之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整体。
3 工序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组成。根据目前的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控制,但为保证工程质量,对监理单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 本条规定了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条件和要求。
1 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因此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2 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但对施工安装后的工程质量应按分部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不能减少抽样数量,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
3 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例如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钢筋工程检验批,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
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3.0.5 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3.0.6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 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岗位、专业和技术职称等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
3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4 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
5 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本标准修订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不仅包括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分部工程,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抽样检验和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 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对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3.0.7 本条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3.0.8 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类。对于重要且易于检查的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验。
本条在计量、计数抽样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提高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鉴于目前各专业验收规范在确定抽样数量时仍普遍采用基于经验的方法,本标准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9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1-,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表3.0.9适用于计数抽样的检验批,对计量-计数混合抽样的检验批可参考使用。
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明显不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情况,本条规定对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符合规定。
3.0.10 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 α ,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β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α=1%~5%;β=5%~10%。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5%;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验收时,将建筑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方式已被采纳和接受,在建筑工程验收过程中应用情况良好,本次修订继续执行该划分方法。
4.0.2 单位工程应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的使用功能。在施工前可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验收。
4.0.3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单位工程往往由多个分部工程组成。
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为便于验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工程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4.0.5 多层及高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地基基础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不同楼层屋面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为一个检验批。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地基基础中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及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不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但因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其质量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因此将其列入施工验收的内容。
4.0.6 本次修订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
4.0.7 随着建筑工程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提升,会出现一些新的验收项目,并需要有专门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与之相对应。对于本标准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据此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验收。
4.0.8 给出了室外工程的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方法。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水平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本单元,并按批验收。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须从严要求,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对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对这些部位应进行维修处理。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各专业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依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1-给出了计数抽样正常检验一次抽样、二次抽样结果的判定方法。具体的抽样方案应按有关专业验收规范执行。如有关规范无明确规定时,可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也可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检验对象的特征协商采用二次抽样方案。
举例说明表D.0.1-1和表D.0.1-2的使用方法: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在20个试样中如果有5个或5个以下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合格;当20个试样中有6个或6个以上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则该检验批可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当20个试样中有3个或3个以下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合格;当有6个或6个以上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不合格;当有4或5个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应进行第二次抽样,样本容量也为20个,两次抽样的样本容量为40,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为9或小于9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合格,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为10或大于10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不合格。
表D.0.1-1和表D.0.1-2给出的样本容量不连续,对合格判定数有时需要进行取整处理。例如样本容量为15,按表D.0.1-1插值得出的合格判定数为3.571,取整可得合格判定数为4,不合格判定数为5。
5.0.2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5.0.3 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进行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1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
2 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结合验收人的主观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1 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
2 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工程验收时要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4 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抽查。这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体现了本标准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也将减少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质量投诉和纠纷。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通过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0.5 检验批验收时,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该原始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共同签署,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保证该记录的可追溯性。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格式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位置、检查结果等内容。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根据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按附录E的格式填写,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完成检验批的验收。
附录E和附录F及附录G分别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为各专业验收规范提供了表格的基本格式,具体内容应由各专业验收规范规定。
附录H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中的质量评价结果填写“好”、“一般”或“差”,可由各方协商确定,也可按以下原则确定:项目检查点中有1处或多于1处“差”可评价为“差”,有60%及以上的检查点“好”可评价为“好”,其余情况可评价为“一般”。
5.0.6 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1 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 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两者并不矛盾。
4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接受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0.7 工程施工时应确保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但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
5.0.8 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建筑物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足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验收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基本层次,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所有检验批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处理,然后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6.0.2 分项工程由若干个检验批组成,也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验收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下,可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所有检验批验收记录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签字,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验收。
在分项工程验收中,如果对检验批验收结论有怀疑或异议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核实。
6.0.3 本条给出了分部工程验收组织的基本规定。就房屋建筑工程而言,在所包含的十个分部工程中,参加验收的人员可有以下三种情况:
1 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三个分部工程外,其他七个分部工程的验收组织相同,即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2 由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情况复杂,专业性强,且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为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3 由于主体结构直接影响使用安全,建筑节能是基本国策,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战略、可持续发展等,故这两个分部工程,规定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参加验收的人员,除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验收外,允许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由于各施工单位的机构和岗位设置不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允许是两位人员,也可以是一位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为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不应由与本项目无关或不了解本项目情况的其他人员、非专业人员代替。
6.0.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6.0.5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依据验收规范、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9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符合规定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其他各单位人员可不参加。工程预验收除参加人员与竣工验收不同外,其方法、程序、要求等均应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竣工预验收的表格格式可参照工程竣工验收的表格格式。
6.0.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将投入使用,发挥其投资效应,也将与使用者的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工程建设的参与单位应对竣工验收给予足够的重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自行检验,监理单位已预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原文及使用指南) 标准说明
pdf电子版:GB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pdf电子版:GB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一、标准简介
GB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年11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3号》发布的国家标准,自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编制背景
GB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三、目的及适用范围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盘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四、原文内容
GB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封面如下图所示,标准全文分6章8个附录。
五、使用指南
依据GB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如何填写原始记录、表格等可参见指南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2-,自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foundation
GB 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10月1日
前 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
新修订的标准共分为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工程、基础工程、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工程、边坡工程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调整了章节的编排;2.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具体地基名称的术语说明,增加了与验收要求相关的术语内容;3.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4.调整了振冲地基和砂桩地基,合并成砂石桩复合地基;5.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锚杆基础等基础的验收规定;6.增加了咬合桩墙、土体加固及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规定;8.增加了地下水控制和边坡工程的验收规定;9.增加了验槽检验要点的规定;10.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江西中路406号;邮政编码:02)。
1 总 则1.0.1 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检验 inspection 对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设计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2 验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的活动。
2.0.3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质量、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5 验槽 ground inspecting 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3 基本规定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0.2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3.0.3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0.5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规定执行。3.0.7 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
3.0.8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的规定; 2 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的规定; 3 砂、石子、水泥、石灰、粉煤灰、矿(钢)渣粉等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地基工程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4.1.2 平板静载试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按设计或有关标准确定。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m2;强夯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2。复合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尺寸应根据设计置换率计算确定。4.1.3 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4.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m2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4.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4.1.6 除本标准第4.1.4条和第4.1.5条指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检验批抽样。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4.1.7 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4.2.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4.2.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2.4 素土、灰土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匀性。4.3.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4.3.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砂和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4.4.2 施工中应检查基槽清底状况、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表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质量。4.5.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4.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6 强夯地基
4.6.1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质量和尺寸、落距控制方法、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4.6.2 施工中应检查夯锤落距、夯点位置、夯击范围、夯击击数、夯击遍数、每击夯沉量、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总夯沉量和夯点施工起止时间等。
4.6.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表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7 注浆地基
4.7.1 施工前应检查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及注浆设备性能。4.7.2 施工中应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及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4.7.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4 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表4.7.4 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8 预压地基
4.8.1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和监测初始数据、排水设施和竖向排水体等。4.8.2 施工中应检查堆载高度、变形速率,真空预压施工时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读数等。4.8.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4 预压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表4.8.4 预压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9 砂石桩复合地基
4.9.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料的含泥量及有机质含量等。振冲法施工前应检查振冲器的性能,应对电流表、电压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9.2 施工中应检查每根砂石桩的桩位、填料量、标高、垂直度等。振冲法施工中尚应检查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留振时间、振冲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数等。4.9.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
4.9.4 砂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9.4的规定。
表4.9.4 砂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1 夯填度指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2 D为设计桩径(mm)。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施工前应检验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浆液配比,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并应对压力表、流量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10.2 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4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0.4的规定。
表4.10.4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并应对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
4.11.4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1 施工前应对石灰及土的质量、桩位等进行检查。
4.12.2 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及压实系数等进行检查。
4.1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
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2.4的规定。
表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 施工前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
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成孔深度、混合料充盈系数等。
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表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1 施工前应对进场的水泥及夯实用土料的质量进行检验。
4.14.2 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及混合料含水量等。
4.1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
4.14.4 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4的规定。
表4.14.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5 基础工程5.1 一般规定
5.1.1 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复核;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对放好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核。群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20mm,单排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10mm。
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5.1.2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应为倾斜角正切值的15%。
表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允许偏差
注: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5.1.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
注:1 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 2 D为设计桩径(mm)。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5.1.6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5.1.7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5.2.2 施工中应对砌筑质量、砂浆强度、轴线及标高等进行检验。
5.2.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等进行检验。
5.2.4 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长度(m);B为宽度(m)。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
5.3.2 施工中应对钢筋、模板、混凝土、轴线等进行检验。5.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进行检验。
5.3.4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长度(m);B为宽度(m)。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
5.4.2 施工中应对轴线、预埋件、预留洞中心线位置、钢筋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筏形和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及平整度进行验收。
5.4.4 筏形和箱形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筏形和箱形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5.4.5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以及测温点的设置,上下两层的浇筑搭接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养护时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以内50mm~100mm位置处的温度与混凝土结构构件内部的温度差值不宜大于25℃,且与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温度的差值不宜大于25℃。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1 施工前应检验成品桩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
5.5.2 施工中应检验接桩质量、锤击及静压的技术指标、垂直度以及桩顶标高等。
5.5.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等进行检验。
5.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表5.5.4-2的规定。
表5.5.4-1 锤击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表5.5.4-2 静压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检验灌注桩的原材料及桩位处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资料。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深度进行检验。
5.6.3 施工后应对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7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7.1 施工前应对原材料、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主要成孔设备性能指标、监测仪器、监测方法、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检查验收。5.7.2 施工中应检验钢筋笼质量、混凝土坍落度、桩位、孔深、桩顶标高等。
5.7.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及混凝土的强度。
5.7.4 人工挖孔桩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应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8.1 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
5.8.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等进行检查。
5.8.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8.4的规定。
表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质量检验标准
5.9 沉管灌注桩
5.9.1 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
5.9.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拔管速度等进行检查。
5.9.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9.4 沉管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9.4的规定。
表5.9.4 沉管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10 钢 桩
5.10.1 施工前应对桩位、成品桩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5.10.2 施工中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打入(静压)深度、收锤标准、终压标准及桩身(架)垂直度检查; 2 接桩质量、接桩间歇时间及桩顶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应进行常规检查外,尚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3 每层土每米进尺锤击数、最后1.0m进尺锤击数、总锤击数、最后三阵贯入度、桩顶标高、桩尖标高等。5.10.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5.10.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5.1.2、表5.10.4的规定。
表5.10.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两节桩长(mm),D为外径或边长(mm)。
5.11 锚杆静压桩
5.11.1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应进行检查。
5.11.2 压桩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进行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5.11.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
5.11.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11.4的规定。
表5.11.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1 接桩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2 l为两节桩长(mm)。
5.12 岩石锚杆基础
5.12.1 施工前应检验原材料质量、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配合比。
5.12.2 施工中应对孔位、孔径、孔深、注浆压力等进行检验。
5.12.3 施工结束后应对抗拔承载力和锚固体强度进行检验。
5.12.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12.4的规定。
表5.12.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5.13 沉井与沉箱
5.13.1 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砂垫层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沉箱施工前尚应对施工设备、备用的电源和供气设备进行检验。
5.13.2 沉井与沉箱施工中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 2 拆模后应检查混凝土浇筑质量; 3 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进行检验; 4 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接高稳定性进行检验; 5 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及渗漏情况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的规定; 6 浮运沉井应进行起浮可能性检验。5.13.3 沉井与沉箱施工结束后应对沉井与沉箱的平面位置、尺寸、终沉标高、渗漏情况等进行综合验收。
5.13.4 沉井与沉箱的结构偏差应符合表5.13.4的规定。
表5.13.4 沉井与沉箱质量检验标准
注:L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长度(mm);L2为矩形沉井两角的距离,圆形沉井为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mm);B为设计沉井(箱)宽度(mm);H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高度(mm);H2为下沉深度(mm);H3为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mm);D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直径(mm);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较大值。
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 一般规定
6.1.1 特殊土地区的建筑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和施工季节,针对特殊土的特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6.1.2 地基基础施工前应完成场地平整、挡土墙、护坡、截洪沟、排水沟、管沟等工程,保持场地排水通畅、边坡稳定。
6.1.3 地基基础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构)筑物地基、基坑或基础周围。
6.1.4 地基基础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槽)不得暴晒或泡水。地基基础工程宜避开雨天施工,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外,尚应对外放尺寸和垫层总厚度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强夯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外,尚应对起夯标高、设计处理厚度内夯实土层的湿陷性、湿陷系数和压实系数进行验收,并应符合表6.2.2规定。
表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预钻孔夯扩桩,在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钻头直径,施工中应检查预钻孔孔径、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成桩直径等参数; 2 对复合土层湿陷性、桩间土湿陷系数、桩间土平均挤密系数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挤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6.2.4 使用挤密桩消除地基湿陷性后采用桩基或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的工程,应对挤密桩和桩基或复合地基分别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挤密桩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及第6.2.3条的规定;设计无要求时,挤密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验收参数。 2 桩基础应按本标准第5章验收;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应按本标准第4.13节验收。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检查浸水坑平面开挖尺寸和深度、浸水孔数量、深度和间距; 2 施工中应检查湿陷变形量及浸水坑内水头高度; 3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设计浸水孔间距(mm)。
6.3 冻 土
6.3.1 冻土地区保温隔热地基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保温隔热材料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密度、强度、压缩性等做检验; 2 施工中应检查地基土质量,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保温隔热材料的铺设厚度、方向、接缝、防水、保护层与结构连接状况; 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或压缩变形检验; 4 保温隔热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保温隔热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3.2 多年冻土地区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6.3.3 多年冻土地区混凝土灌注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年冻土区混凝土灌注桩基础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1节、第5.6节~第5.8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凝土灌注温度及负温混凝土防冻剂、早强剂掺量;应检查在多年冻土融化层内的桩周外侧和低桩承台或基础梁下防止基土冻胀作用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桩基施工中应在场区内进行地温监测。 2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 3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6.3.4 多年冻土地区架空通风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按规定对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换填材料送检与抽检,并应对场地地温进行监测; 2 施工中应检查通风空间顶棚与地面的最小距离;采用隐蔽式通风孔施工的,应检查通风孔位置、单孔大小及总通风面积; 3 施工结束后应对基础周围回填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对通风空间顶板的保温层质量与保温层厚度进行检验; 4 架空通风基础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架空通风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6.4 膨胀土
6.4.1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素土、灰土垫层或砂、砂石垫层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或第4.3节的规定。6.4.2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桩基础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7节、第5.8节的规定。6.4.3 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四周设置的散水或宽散水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 散水质量检验标准
6.5 盐渍土
6.5.1 盐渍土地基中设置隔水层时,隔水层施工前应检验土工合成材料的抗拉强度、抗老化性能、防腐蚀性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搭接宽度或焊接强度、保护层厚度等。6.5.2 盐渍土地区基础施工前应检验建筑材料(砖、砂、石、水等)的含盐量、防腐添加剂及防腐涂料的质量,施工过程中应检验防腐添加剂的用法和用量、防腐涂层的施工质量。6.5.3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换土垫层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第4.5节的规定。6.5.4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强夯与强夯置换法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6.5.5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砂石桩复合地基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9节的规定。6.5.6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浸水预溶法地基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表6.5.6 浸水预溶法质量检验标准
6.5.7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盐化法地基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盐化法质量检验标准
7 基坑支护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护期后进行质量验收。7.1.2 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7.1.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7.1.4 除强度或承载力等主控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检验批抽取。
7.1.5 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7.2 排 桩
7.2.1 灌注桩排桩和截水帷幕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7.2.2 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7.2.3 灌注桩排桩施工中应加强过程控制,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
7.2.4 灌注桩排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桩墙合一时,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灌注桩排桩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当根据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Ⅲ类、Ⅳ类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7.2.5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灌注桩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单桩不足50m3的桩,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有抗渗等级要求的灌注桩尚应留置抗渗等级检测试件,一个级配不宜少于3组。
7.2.6 灌注桩排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灌注桩排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垂直度项括号中数值适用于灌注桩排桩采用桩墙合一设计的情况。
7.2.7 基坑开挖前截水帷幕的强度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时,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取芯数量宜沿基坑周边每50延米取1个点,且不应少于3个。
7.2.8 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或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单轴与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9 截水帷幕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10 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11 截水帷幕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
表7.2.11 高压喷射注浆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3 板桩围护墙
7.3.1 板桩围护墙施工前,应对钢板桩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成品进行外观检查。7.3.2 钢板桩围护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钢板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钢板桩设计桩长(mm)。
7.3.3 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预制混凝土板桩设计桩长(mm)。
7.4 咬合桩围护墙
7.4.1 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和钢套管顺直度进行检查。7.4.2 施工过程中应对桩成孔质量、钢筋笼的制作、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检查。咬合桩围护墙施工中的质量检测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
7.4.3 咬合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4.3-1和表7.4.3-2的规定。
表7.4.3-1 单桩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次数
表7.4.3-2 导墙、钢套管允许偏差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1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前,应对进场的H型钢进行检验。
7.5.2 焊接H型钢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1和《焊接H型钢》YB 的规定。
7.5.3 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桩(墙)体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强度宜采用钻芯法确定,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抽检数量每50延米不应少于1个取芯点,且不得少于3个。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7.2.9条和第7.2.10条的规定,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表7.5.4 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型钢设计长度(mm)。
7.6 土钉墙
7.6.1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对钢筋、水泥、砂石、机械设备性能等进行检验。
7.6.2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放坡系数,土钉位置,土钉孔直径、深度及角度,土钉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强度等进行检验。
7.6.3 土钉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同一土层中的土钉检验数量不应小于3根。7.6.4 复合土钉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合土钉墙中的预应力锚杆,应按本标准第7.11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 复合土钉墙中的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用作截水帷幕时,应按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7.6.5 土钉墙支护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6.5的规定。
表7.6.5 土钉墙支护质量检验标准
注:第12项和第13项的检测仅适用于微型桩结合土钉的复合土钉墙。
7.7 地下连续墙
7.7.1 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进行检查。7.7.2 施工中应定期对泥浆指标、钢筋笼的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的坍落度、预制地下连续墙墙段安放质量、预制接头、墙底注浆、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质量等进行检验。7.7.3 兼作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与地下结构底板、梁及楼板之间连接的预埋钢筋接驳器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取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强度等。
7.7.4 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墙身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每100m3混凝土不应少于1组,且每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3件;墙身混凝土抗渗试块每5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6件。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的规定执行。7.7.5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墙体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对墙体质量进行检验,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7.7.6 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6-1~表7.7.6-3的规定。
表7.7.6-1 泥浆性能指标
表7.7.6-2 钢筋笼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
表7.7.6-3 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允许偏差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
7.8.1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掺合料的质量、搅拌桩机性能及计量设备完好程度。7.8.2 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6根。
7.8.3 基坑开挖期间应对开挖面桩身外观质量以及桩身渗漏水等情况进行质量检查。
7.8.4 水泥土搅拌桩成桩施工期间和施工完成后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8.4的规定。
表7.8.4 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验标准
7.9 土体加固
7.9.1 在基坑工程中设置被动区土体加固、封底加固时,土体加固的施工检验应符合本节规定。
7.9.2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等土体加固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根。
7.9.3 注浆法加固结束28d后,宜采用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土层进行检验。检验点的位置应根据注浆加固布置和现场条件确定,每200m2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点,且总数量不应少于5点。
7.9.4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7.8.4的规定。
7.9.5 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7.2.11的规定。
7.9.6 采用注浆法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4.7.4的规定。
7.10 内支撑
7.10.1 内支撑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标高进行校核。对混凝土支撑的钢筋和混凝土、钢支撑的产品构件和连接构件以及钢立柱的制作质量等进行检验。
7.10.2 施工中应对混凝土支撑下垫层或模板的平整度和标高进行检验。
7.10.3 施工结束后,对应的下层土方开挖前应对水平支撑的尺寸、位置、标高、支撑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节点、钢支撑的连接节点和钢立柱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7.10.4 钢筋混凝土支撑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4的规定。
表7.10.4 钢筋混凝土支撑质量检验标准
7.10.5 钢支撑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5的规定。
表7.10.5 钢支撑质量检验标准
7.10.6 立柱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钢立柱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6的规定。
表7.10.6 钢立柱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型钢长度(mm)。
7.11 锚 杆
7.11.1 锚杆施工前应对钢绞线、锚具、水泥、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
7.11.2 锚杆施工中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长度及角度,锚杆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等进行检验。
7.11.3 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同一土层中的锚杆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7.11.4 锚杆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1.4的规定。
表7.11.4 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1 与主体结构外墙相结合的灌注排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和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和第7.7节的规定执行。
7.12.2 结构水平构件施工应与设计工况一致,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的规定。
7.12.3 支承桩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钻芯法或低应变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以上三种方法的检验总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7.12.4 钢管混凝土支承柱在基坑开挖后应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柱体质量,检验数量应为100%。当发现立柱有缺陷时,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验证。7.12.5 竖向支承桩柱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10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
表7.12.5 竖向支承桩柱的质量检验标准
8 地下水控制8.1 一般规定
8.1.1 降排水运行前,应检验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所需最大排量的1.2倍。8.1.2 基坑工程开挖前应验收预降排水时间。预降排水时间应根据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降排水工艺综合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减压降水验证试验结果确定。8.1.3 降排水运行中,应检验基坑降排水效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分层、分块开挖的土质基坑,开挖前潜水水位应控制在土层开挖面以下0.5m~1.0m;承压含水层水位应控制在安全水位埋深以下。岩质基坑开挖施工前,地下水位应控制在边坡坡脚或坑中的软弱结构面以下。8.1.4 设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通过预降水过程中的坑内外水位变化情况检验帷幕止水效果。8.1.5 截水帷幕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选用的帷幕类型,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执行。
8.2 降排水
8.2.1 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应检验排水沟、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时集水井内水位应低于设计要求水位不小于0.5m。
8.2.2 降水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
注:d50为土颗粒的平均粒径。8.2.3 降水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井。试成井数量不应少于2口(组),并应根据试成井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8.2.4 降水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降水井的成孔垂直度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8.2.5 降水井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抽水,检验成井质量和降水效果。8.2.6 降水运行应独立配电。降水运行前,应检验现场用电系统。连续降水的工程项目,尚应检验双路以上独立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的配置情况。8.2.7 降水运行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降水场区内和周边的地下水位。采用悬挂式帷幕基坑降水的,尚应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8.2.8 降水运行结束后,应检验降水井封闭的有效性。
8.2.9 轻型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表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
表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表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3的规定。
表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8.2.14 钢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4的规定。
表8.2.14 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
8.2.15 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钢筋笼滤网井封井时,应检验管内止水材料回填的密实度和止水效果。穿越基坑底板时,尚应按设计要求检验其穿越基坑底板构造的防水效果。
8.3 回 灌
8.3.1 回灌管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回灌管井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8.2.2的规定。
8.3.2 回灌管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根据试成孔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
8.3.3 回灌管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成孔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
8.3.4 回灌管井施工完成后的休止期不应少于14d,休止期结束后应进行试回灌,检验成井质量和回灌效果。8.3.5 回灌运行前,应检验回灌管路的安装质量和密封性。回灌管路上应装有流量计和流量控制阀。
8.3.6 回灌运行中及回扬时,应计量和记录回灌量、回扬量,并应监测地下水位和周边环境变形。8.3.7 回灌管井封闭时,应检验封井材料的无公害性,并检验封井效果。
8.3.8 回灌管井的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8.2.11条的规定。
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9 土石方工程9.1 一般规定
9.1.1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前,应完成支护结构、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9.1.2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设计平面位置、边坡坡率和水平标高。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并应定期检查和复测。土石方不应堆在基坑影响范围内。9.1.3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9.1.4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土石方工程的标高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应全数检查;土石方工程的边坡为每20m取1点,且每边不应少于1点。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
9.2 土方开挖
9.2.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应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应在土方开挖前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
9.2.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变化。
9.2.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和基底土性等。
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应符合表9.2.4的规定或经设计计算确定。
表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
注:1 本表适用于无支护措施的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 2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3 本表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4 一次开挖深度,软土不应超过4m,硬土不应超过8m。
9.2.5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2.5-1~表9.2.5-4的规定。
表9.2.5-1 柱基、基坑、基槽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2 挖方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3 管沟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4 地(路)面基层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爆破器材(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应合理安排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9.3.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分层开挖厚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支护结构的变形等,并应随时对周围环境观测和监测。采用爆破施工时,爆前应检查爆破装药和爆破网路等,并应加强环境监测。9.3.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基底岩(土)质情况和承载力以及基底处理情况。岩质基坑基底处理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冲洗干净。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易风化的岩层基底,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且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 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
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表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应将炸松的石渣清除后检查。
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表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场地平整应在整平完后检查。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1 施工前应对土石方平衡计算进行检查,堆放与运输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2 施工中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堆放位置、堆放的安全距离、堆土的高度、边坡坡率、排水系统、边坡稳定、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3 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建构(筑)物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率和高度,检查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稳定。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顶面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在河岸处堆土时,不得影响河堤的稳定和排水,不得阻塞污染河道。9.4.4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堆土的平面尺寸、高度、安全距离、边坡坡率、排水、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表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9.5 土石方回填
9.5.1 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9.5.2 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9.5.2的规定。
表9.5.2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9.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
9.5.4 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5.4-1、表9.5.4-2的规定。
表9.5.4-1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地(路)面基础层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表9.5.4-2 场地平整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0 边坡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1.1 锚杆(索)、挡土墙等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支护类型、施工缝或施工段划分若干检验批。
10.1.2 对边坡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锚杆、挡土墙等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及感观质量验收,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10.1.3 边坡工程应进行监控量测。
10.2 喷锚支护
10.2.1 施工前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所用的水泥、细骨料、矿物、外加剂等主要材料的质量。同时应检验锚杆材质的接头质量,同一截面锚杆的接头面积不应超过锚杆总面积的25%。
10.2.2 施工中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配合比、注浆(砂浆)质量、锚杆(索)锚固段长度和强度、喷锚混凝土强度等。
10.2.3 锚杆(索)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基本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执行: 1 当设计有要求时; 2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的锚杆(索); 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 4 一级边坡工程的锚杆(索)。 10.2.4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锚杆验收试验,试验的数量应为锚杆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5根。同时应检验预应力锚杆(索)锚固后的外露长度。预应力锚杆(索)拉张的时间应按照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待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再进行张拉。
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
10.3 挡土墙
10.3.1 施工前,应检验墙背填筑所用填料的重度、强度,同时应检验墙身材料的物理力学指标。 10.3.2 施工中应进行验槽,并检验墙背填筑的分层厚度、压实系数、挡土墙埋置深度,基础宽度、排水系统、泄水孔(沟)、反滤层材料级配及位置。重力式挡土墙的墙身为混凝土时,应检验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 10.3.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质量、墙体高度、顶面宽度,砌缝、勾缝质量,结构变形缝的位置、宽度,泄水孔的位置、坡率等。 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表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
10.4 边坡开挖
10.4.1 施工前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边坡坡率、降排水系统。10.4.2 施工中,应检验开挖的平面尺寸、标高、坡率、水位等。 10.4.3 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岩质边坡的坡面上宜保留炮孔痕迹,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不应小于50%。
10.4.4 边坡开挖施工应检查监测和监控系统,监测、监控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执行。在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 10.4.5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边坡坡率、坡底标高、坡面平整度等。 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
表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
附录A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槽A.1 一般规定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A.1.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A.1.3 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A.1.4 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A.1.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题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4 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 5 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
A.1.6 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行。
A.1.7 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A.2 天然地基验槽
A.2.1 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 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 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 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或其他手段作为验槽辅助。
A.2.3 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1 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 2 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 3 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 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表A.2.4执行。
表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m)
注:对于设置有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天然地基,轻型动力触探布点间距可根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布置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层分布均匀部位可只在抗拔桩或抗拔锚杆间距中心布点,对土层不太均匀部位以掌握土层不均匀情况为目的,参照上表间距布点。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1m时; 3 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
A.3 地基处理工程验槽
A.3.1 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
A.3.2 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A.3.3 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A.3.4 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A.3.5 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测报告为准。
A.4 桩基工程验槽
A.4.1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
A.4.2 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A.4.3 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别。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1 《焊接H型钢》YB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2-
条文说明编制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年3月16日以第2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等。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协调相关标准,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1.0.3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3.0.1 根据地基基础工程验收阶段的不同,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质量检验员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相关栏签字,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3.0.2 本条给出了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验收材料应提交齐全。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含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补勘或施工勘察报告等资料;2 设计文件包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资料;5 施工记录的资料包含施工技术核定单、施工意外情况的处理意见及检验资料;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包含地基验槽记录、钢筋验收记录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8 检测与检验报告包含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及检验报告。3.0.3 表格可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制作,并在施工及验收过程中进行记录,经过校审之后,按规定做好存档工作。3.0.4 验槽是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验槽的目的是为了探明基坑或基槽的土质情况等,据此判断异常地基基础是否需要进行局部处理、原钻探是否需补充、原基础设计是否需修正,同时是否应对自己所接受的资料和工程的外部环境进行再次确认等。验槽是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期重要的检查工序,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安全的关键,对每一个基坑或基槽,都必须进行验槽。3.0.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验收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关键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需要特别控制,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本标准主控项目中桩长(孔深)的规定为不小于设计值,但当桩端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或承压含水层等特殊土层时,桩长过长会造成软弱下卧层承载力不足、沉降较大或对抗承压水稳定性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桩长(孔深)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500mm以内,不宜过长(深)。一般项目是较关键项目,相对于主控项目可以允许在抽查的数量里有20%的不合格率。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标准要求其合格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要求、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具体的缺陷严重程度一般很难量化确定,通常需要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3.0.6 本条是针对本标准中有关项目检查数量的规定,有些检验项目在条文中已经有了规定,有些没有明确指出数量的要求。本标准有具体的规定时,按照相应的条款执行,没有规定的时候,按照检验批进行抽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针对检验批的划分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根据检验批的不同数量给出了最小的抽检数量要求,在具体进行抽检的过程中,可以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检。
4 地基工程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考虑间歇期是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胶结、土体结构恢复等均需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质量验收存在不符合实际的可能。至于间歇多长时间,在各类地基标准中均有规定,具体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较长,一部分已达到间歇要求,另一部分仍在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再进行取样检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进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应由设计方确定。4.1.2 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对处理地基检验的深度有一定影响,本条提出各种地基静载试验压板面积的最低要求,工程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有如下两种取值方式:当极限载荷不小于对应的比例界限的2倍时,承载力特征值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因此根据上述的取值原则,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或等于0.5倍的极限荷载,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试验过程中无法加到2倍地基就破坏,说明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4.1.4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和经验不同,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可以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和静载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而定。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4.1.5 对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应检验桩和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4.1.6 本标准第4.1.4条、第4.1.5条规定的各类地基的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检验数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抽查,做好记录。复合地基中的桩的施工质量是主要的,应保证20%的抽查量。4.1.7 本条强调了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的确定,必须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及地基加固设计资料的分析,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后确定。地基工程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原材料的验收、各项施工参数及岩土性状评价等,检查方法可选择静载试验、钻芯法、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土工试验、低应变法等。但考虑到每项检验方法都有其适用性及局限性,例如钻芯法检验桩身强度时,抽芯技术的不同,采芯率也随之不同,又比如低应变法检测时,不论缺陷的类型如何,其综合表现均为桩的阻抗变小,而对缺陷的性质难以区分。因此,本条规定,对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以及该方法对地基处理的处理效果评价的局限性应有足够认识,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素土和灰土的土料宜用黏土、粉质黏土。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需要时也可采用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4.2.2 验槽发现有软弱土层或孔穴时,应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灰土的最大虚铺厚度可参考表1所列数值。表1 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石屑。采用细砂时应掺入碎石或卵石,掺量按设计规定。4.3.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施工含水量可参考表2所列数值。表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施工含水量
注: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mm。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与性能及填料,应根据工程特性和地基土质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0的要求,通过设计计算并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土工合成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较高、耐久性好、抗腐蚀的土工带、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垫或土工织物等土工合成材料。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粗砂、中砂等材料,且不宜含氯化钙、碳酸钠、硫化物等化学物质。当工程要求垫层具有排水功能时,垫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4.4.2 土工合成材料如用缝接法或胶接法连接,应保证主要受力方向的连接强度不低于所采用材料的抗拉强度。在地基土层表面铺设土工合成材料时,保证地基土层顶面平整,防止土工合成材料被刺穿、顶破。
4.5 粉煤灰地
4.5.1 粉煤灰可分为湿排灰和调湿灰。粉煤灰填筑材料应选用Ⅲ级以上粉煤灰,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机杂质。用于发电的燃煤常伴生有微量放射性同位素,因而粉煤灰亦有时有弱放射性。作为建筑物垫层的粉煤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GB 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全使用的标准。粉煤灰含碱性物质,回填后碱性成分在地下水中溶出,使地下水具弱碱性,因此应考虑其对地下水的影响并应对粉煤灰垫层中的金属构件、管网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粉煤灰材料可用电厂排放的硅铝型低钙粉煤灰。
4.5.2 粉煤灰填筑的施工参数宜试验后确定。每摊铺一层后,先用推土机预压2遍,然后用压路机碾压,施工时压轮重叠1/2~1/3轮宽,往复碾压4遍~6遍。粉煤灰分层碾压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防止干燥或扰动使碾压层松胀密实度下降及扬起粉尘污染。
4.6 强夯地基
4.6.1 为避免强夯振动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振或隔振措施。施工时应由邻近建筑物开始夯击逐渐向远处移动。场地地下水位高,影响施工或夯实效果时,应采取降水或其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4.6.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4d;粉土和黏性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14d~28d。4.6.4 对强夯地基场地平整度的检验为强夯处理后的场地平整度。
4.7 注浆地基
4.7.1 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针对注浆加固目的,在注浆加固设计前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和现场注浆试验是十分必要的。浆液配比的选择也应结合现场注浆试验,试验阶段可选择不同浆液配比。现场注浆试验包括注浆方案的可行性试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三方面。可行性试验是当地基条件复杂,难以借助类似工程经验决定采用注浆方案的可行性时进行的试验。一般为保证注浆效果,尚需通过试验寻求以较少的注浆量,最佳注浆方法和最优注浆参数,即在可行性试验基础上进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只有在经验丰富的地区可参考类似工程确定设计参数。常用浆液类型见表3。表3 常用浆液类型
水泥为主剂的浆液主要包括水泥浆、水泥砂浆和水泥水玻璃浆。水泥浆液是地基治理、基础加固工程中常用的一种胶结性好、结石强度高的注浆材料,一般施工要求水泥浆的初凝时间既能满足浆液设计的扩散要求,又不至于被地下水冲走,对渗透系数大的地基还需尽可能缩短初、终凝时间。地层中有较大裂隙、溶洞,耗浆量很大或有地下水活动时,宜采用水泥砂浆,水泥砂浆由水胶比不大于1.0的水泥浆掺砂配成,与水泥浆相比有稳定性好、抗渗能力强和析水率低的优点,但流动性小,对设备要求较高。水泥水玻璃浆广泛用于地基、大坝、隧道、桥墩、矿井等建筑工程,其性能取决于水泥浆水胶比、水玻璃浓度和加入量、浆液养护条件。对填土地基,由于其各向异性,对注浆量和方向不好控制,应采用多次注浆施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4.7.2 对化学注浆加固的施工顺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施工顺序与设计要求有异,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工程质量。4.7.3 对水泥为主剂的注浆加固的检测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土体强度有一个增长的过程,故验收工作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黄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0d;其他地基间隔时间宜为28d。4.7.4 注浆加固效果的检验要针对不同地层条件设置相适应的检测方法,并注重注浆前后对比。
4.8 预压地基
4.8.1 软土的固结系数较小,当土层较厚时,达到工作要求的固结度需时较长,为此,对软土预压应设置排水通道,其长度及间距宜根据设计计算确定。4.8.2 堆载预压必须分级堆载,以确保预压效果并避免坍滑事故。一般以每天的沉降速率、边桩位移速率和孔隙水压力增量等指标控制堆载速率。堆载预压工程的卸载时间应从安全性考虑,其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现场检测的变形速率应有明显变缓趋势或达到设计要求才能卸载。真空预压的真空度可一次抽气至最大,当实测沉降速率和固结度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停止抽气。降水预压可参考本条。4.8.3 一般工程在预压结束后,应进行十字板剪切强度或标贯、静力触探试验,但重要建筑物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如设计有明确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深度不应低于设计处理深度。验收检验应在卸载3d~5d后进行。4.8.4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加固后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对于以抗滑稳定性控制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预留孔位,在堆载不同阶段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取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验算下一级荷载地基的抗滑稳定性,同时也检验地基处理效果。在预压期间应及时整理竖向变形与时间、孔隙水压力与时间等关系曲线,并推算地基的最终竖向变形、不同时间的固结度,以分析地基处理效果,并为确定卸载时间提供依据。地基中不同深度处的固结度可根据实测超孔隙水压力随时间的变化曲线进行确定,地基总固结度可按地基表面不同时间实测变形量与利用实测变形与时间关系曲线推算的最终竖向变形量之比确定。或利用实测变形与时间关系曲线按以下公式推算最终竖向变形量sf和参数β:
式中s1、s2、s3为加荷停止后时间t1、t2、t3相应的竖向变形量,并取t2—t1=t3—t2。停荷后预压时间延续越长,推算的结果越可靠。有了β值即可计算出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系数,可计算出任意时间的固结度。利用加载停歇时间的孔隙水压力u与时间t的关系曲线按下式可计算出参数β:
式中u1、u2为相应时间t1、t2的实测孔隙水压力值。按公式(3)计算得到的β值反映了孔隙水压力测点附近土体的固结速率,而按公式(2)计算的β值则反映了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速率。
4.9 砂石桩复合地基
4.9.1 振冲地基是砂石桩地基的一种,本次标准修订将振冲地基与砂石桩地基合并。4.9.2 不同的施工机具及施工工艺用于处理不同的地层会有不同的处理效果,施工前在现场的成桩试验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工艺性试成桩可以确定施工技术参数,数量不应少于2根。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高压喷射注浆材料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所用外加剂及掺合料的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水泥使用前需做质量鉴定,搅拌水泥浆所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的标准,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拌制浆液的筒数、外加剂的用量等应有专人记录。外加剂和掺和料的选用及掺量应通过室内配比试验或现场试验确定。水泥浆液的水胶比越小,高压喷射注浆处理地基的强度越高。但水胶比也不宜过小,以免造成喷射困难。4.10.3 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除了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等,还应对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查,计量设备主要是水泥浆流量计及其他计量装置。4.11.2 对地质条件复杂或重要工程,应通过试成桩确定实际成桩步骤、水泥浆液的水胶比、注浆泵工作流量、搅拌机头下沉或提升速度及复搅速度、测定水泥浆从输送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等工艺参数及成桩工艺。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4 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及桩间土要求满足设计要求,本次修订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其中压实系数最小值不应低于0.93。垫层可采用粗砂或碎石,亦可采用灰土。当采用粗砂或碎石做垫层时,其夯填度应小于或等于0.9;当采用灰土做垫层时,其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5。一般项目桩位允许偏差修改为:对于条形基础的边桩沿轴线方向应为桩径的±1/4,沿垂直轴线方向应为桩径的±1/6,其他情况应为桩径的40%。土和灰土挤密桩用于消除地基湿陷性,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主控项目。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4.13.2 目前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桩身混合料大部分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但也有少数采用现场搅拌的。当采用现场搅拌混合料时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时应对入场混合料的配合比和坍落度等进行检查。4.13.4 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的垂直度检验标准,原规范中规定为不大于1.5%,此次修订改为不大于1%,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协调一致。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4 夯实水泥土桩加固地基的效果,桩身强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新增桩身强度作为主控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桩体夯填质量用压实系数来衡量更常用。因此把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干密度满足设计要求修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
5 基础工程5.1 一般规定
5.1.2 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打(压)入桩包含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本条表中的数值未计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土桩的位移包括在表列数值中。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虽然目前灌注桩的直径和深度均有所增加,但是也会出现短桩数量非常多的情况,按照原规范的要求,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即对于单桩不足50m3的桩无需一桩一试件,数量有所减少。 检测单位根据混凝土灌注的体积,结合本条对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对混凝土强度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5.1.5 工程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对上部结构的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承载力检验是检验桩抗压或抗拔承载力满足设计值,通常采用静载试验确定;桩身完整性检验是检验桩身的缩颈、夹泥、空洞、断裂等缺陷情况,通常采用钻芯法、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等方法,要求桩身完整性的检测结果评价应达到Ⅱ类桩以上。 检测单位根据总桩数及设计等级,结合本标准第5.1.6条及第5.1.7条对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检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Ⅱ类桩的分类原则为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本条规定桩身完整性应至少满足Ⅱ类桩的评价要求。可以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对其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桩,可采取补强或补桩措施。5.1.6 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试验检验桩的承载力。工程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的规定执行。关于静载试验桩的数量,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时,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可作为验收的依据。非静载试验桩的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执行。5.1.7 桩身完整性的检验,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所规定的方法执行。打入桩制桩的质量容易控制,问题也较易发现,抽查数可较灌注桩少。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砌筑基础前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尺寸和位置的基础工作,通过校核放线尺寸,达到控制放线精度的目的。5.2.4 本条所列砖、毛石基础的尺寸偏差,对整个建筑物的施工质量、建筑美观和确保有效使用面积均会产生影响,故施工中对其偏差应予以控制。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2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相较于无筋扩展基础而言不受刚性角的控制,这主要得力于基础中的配筋,因此钢筋的质量及数量对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的抗剪切或抗冲切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另外混凝土浇筑的轴线偏差原因主要包括模板表面不平、模板刚度不够、混凝土浇筑时一次投料过多、模板拼缝不严等,因此模板的质量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2 预埋件大多数是金属构件,在结构中预先留有钢板和锚固筋,能够用来连接结构构件。可以用来作为后续工序固定时用的连接件,一般使用预埋件先要根据图纸进行加工,然后进行测量定位和支设支架等。 预埋件在混凝土浇灌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验收,预埋件在使用的时候必须经过复测与最后的固定,经过再次的调整和固定之后,待达到技术要求之后,方可进行后续混凝土的施工。5.4.5 一般筏形基础与箱形基础体积较大,大体积混凝土凝结硬化过程中内部热量较难散发,外部表面热量散发较快,内外热胀冷缩过程相应会在混凝土表面产生拉应力。温差大到一定程度,混凝土表面拉应力超过当时的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在混凝土表面会产生裂缝,有时甚至是贯穿裂缝。另外,混凝土硬化后随温度降低产生收缩,在受到地基约束的情况下,会产生较大外约束力,当超过当时的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也会产生裂缝。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对大体积混凝土的热量产生及扩散都有影响,验收时应格外注意。 测温点的设置应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大体积混凝土内各部位的温度,验收时应对测温点的位置进行复核,确保无死角。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汇合了预制桩(管桩)成品桩的质量检查验收内容,且对不同的施工方法如锤击打入法、液压沉入法、静力压入法、钻孔植入法均适用。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成品桩质量都属共同部分,其余对应相关项进行验收。 桩基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桩头清理到位,混凝土灌芯已完成; (2)竣工图等质量控制资料已经监理审查并签署意见; (3)桩位偏差超标等质量问题已有设计书面处理意见; (4)检测报告已出具; (5)桩基子分部已经施工自检合格。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2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承载力由桩侧摩阻力及桩端阻力构成,孔径等成孔质量直接影响承载力的大小。钢筋笼的刚度影响钢筋笼吊装质量,垫块安装、钢筋笼的安装精度决定着钢筋笼安装后保护层的厚度是否满足要求。钢筋笼的直径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会造成保护层厚度不够,过小则会造成灌注桩抗弯能力减弱,不利于结构的安全。 嵌岩桩为端承桩,承载力主要由桩端阻力构成,桩端阻力的发挥与桩端的岩性及嵌岩深径比密切相关,岩石强度越大,硬度越大,嵌岩深度越大,桩端阻力的发挥就越充分,因此验收时对嵌岩桩的桩端岩性及嵌岩深度的检验尤其重要。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桩径检验标准、垂直度允许偏差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其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施工现场检查人员使用。桩身完整性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进行检验,采用钻芯法时,大直径嵌岩桩应钻至桩尖下500mm。 关于垂直度、孔径的检测方法,国内部分地区使用探笼测量,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5.7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7.1 对于人工挖孔桩而言,施工人员下井进行施工,需配备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主要包括防坠物伤人措施、防塌孔措施、防毒措施及安全逃生措施等。5.7.4 在现场施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为了增强混凝土质量,应尽量采取低坍落度的混凝土,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相较于湿作业成孔灌注桩,浇筑条件较为方便,因此采用的坍落度较小。
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钢桩位偏差同表5.1.4灌注桩桩位偏差的要求,其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8.4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施工现场检查人员使用。
5.9 沉管灌注桩
5.9.4 桩位偏差同表5.1.4灌注桩桩位偏差的要求。沉管灌注桩拔管速度过快会引起桩身缩径甚至断桩,因此规定拔管速度控制在1.2m/min~1.5m/min为宜。
5.10 钢 桩
5.10.2 接桩时目前大多数采用电焊连接,焊缝处容易出现裂缝,这主要由于焊接连接时,连接处表面未清理干净,桩端不平整;焊接质量不好,焊缝不连续、不饱满、焊肉中夹有焊渣等杂物;焊接后停顿时间较短,焊缝遇地下水出现脆裂;两节桩不在同一条直线上,接桩处产生曲折,压桩过程中接桩处局部产生集中应力而破坏连接。因此本标准规定需对焊缝的质量(如上下节桩错口、焊缝咬边深度,焊接结束后停歇时间,节点弯曲矢高等)进行验收。
5.11 锚杆静压桩
5.11.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的规定,锚杆静压桩验收试验用反力装置能够提供最大反力应大于2倍的锚杆静压桩承载力特征值,反力装置强度不够,将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对反力装置加强监测。
5.12 岩石锚杆基础
5.12.1~5.12.4 锚杆的抗拔承载力主要由锚固体与土体粘结强度及锚杆与砂浆粘结强度决定,因此在施工前对水泥砂浆,施工中对成孔质量检验至关重要。本标准将锚固体强度作为主控项目,而锚固体强度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孔径及锚固长度。
5.13 沉井与沉箱
5.13.2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情况,虽然不作为验收依据,但是偏差太大影响到终沉标高,尤其刚开始下沉时,应严格控制偏差不要过大,否则终沉标高不易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下沉过程中的控制,一般可控制四个角,当发生过大的纠偏动作后,要注意检查中心线的偏移。封底结束后,常发生底板与井墙交接处的渗水,地下水丰富地区,混凝土底板未达到一定强度时,还会发生地下水穿孔,造成渗水,渗漏的检验验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的规定执行。
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 一般规定
6.1.1~6.1.4 特殊土地区施工前应收集当地的气象资料和水文资料,查明地表水的径流、排泄和积聚情况,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质、水位、毛细水上升高度及季节性变化规律。针对特殊土的类型,制定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避免雨季施工对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
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垫层地基,除提高承载力和增加均匀性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水和隔水。一定厚度的垫层可以防止水从上部渗入地基,外放部分可以防止水从侧向渗入地基,其尺寸对垫层的防水、隔水效果至关重要,应作为验收项目。6.2.2 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对各类建筑地基消除湿陷性的厚度的规定,是强夯地基确定设计处理厚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在设计处理(夯实)厚度内湿陷性应消除,检测方法可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或取土做土工试验,具体方法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中有详细规定。湿陷系数作为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允许个别土样的湿陷系数大于0.015,但大于0.015的点在空间分布上不应集中、连续。压实系数和湿陷系数两项指标具有关联性,且夯实厚度和程度(压实系数)关系到防水效果,检测压实系数可作为强夯处理有效厚度和湿陷性消除厚度的辅助判断指标。6.2.3 主控项目“复合土层湿陷性”是指桩长范围内复合土层的湿陷性应消除。可采用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或通过桩体材料、桩体压实系数、桩间土湿陷系数和平均挤密系数等指标综合判定。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经验,挤密系数达到0.90的区域一般在距桩边(0.5~1.0)D范围(沉管法),平均为0.75D。桩距的计算依据一般是挤密系数不小于0.90,因此对于要求消除湿陷性的挤密桩地基,其桩距偏差不宜大于0.25D。 对预钻孔夯扩桩,因钻孔过程对桩间土无挤密作用,消除湿陷性全靠夯扩,因此钻孔直径不应大于设计值,施工前应检查钻头直径。对于决定夯扩效果的锤重、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等必须在施工中经常检查。最终形成的桩径是检验桩间土挤密效果的重要参数,也应经常检查。6.2.4 为减少湿陷土层影响,黄土地区普遍采用先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再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或采用桩基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规定,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后,已消除湿陷性的土层可按一般地区土层进行设计,其施工验收也可按一般地区的验收标准执行。挤密桩设计目的仅是消除湿陷性,其承载力可不进行验收。6.2.5 预浸水法是利用自重湿陷性场地特性,预先浸水使自重湿陷发生,减少后期湿陷量的一种黄土地区特有的地基处理方法,浸水时湿陷发生越充分则预浸水处理效果越好。受周围未浸水土层约束影响,黄土实际发生湿陷量大小和浸水坑尺寸有关,因此浸水坑尺寸应检查验收。
6.3 冻 土
6.3.1 冻土地区的保温隔热地基,近几年无论是在多年冻土区还是季节冻土区,应用越来越多,因此增加该基础型式的验收内容。主要应在施工前对材料质量进行验收,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施工过程主要检查接缝处理,铺设厚度、长度、宽度是否符合质量要求。6.3.3 多年冻土地区的灌注桩基础,在国外应用的并不是很多,在国内由于工程造价及施工条件的制约,还在大面积应用。为了保护多年冻土环境,降低混凝土水化热对冻土的影响,要求混凝土浇筑温度在5℃~10℃,因此应对混凝土进行测温。为了及时掌握基础施工对冻土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间要对地温进行监测。多年冻土地区桩基础的设计原则主要有三种,即保持冻结状态、逐渐融化状态、预先融化状态,这三种状态对桩基础的检测方法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规定执行。6.3.4 多年冻土区架空通风基础,施工前应对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换填材料进行检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施工中主要检查通风空间或通风总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其冻土地基承载力或桩基础承载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规定执行。
6.4 膨胀土
6.4.1 膨胀土地基换土可采用非膨胀性土、灰土或改良土,换土厚度应通过变形计算确定。膨胀土土性改良可采用掺和水泥、石灰等材料,掺和比和施工工艺应通过试验确定。 平坦场地上胀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砂、碎石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垫层宽度应大于基底宽度,两侧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应做好防、隔水处理。6.4.2 对胀缩等级为Ⅲ级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桩基础。灌注桩施工时,成孔过程中严禁向孔内注水,应采用干法成孔。成孔后应清除孔底虚土,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6.4.3 膨胀土是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的黏土,土体的含水率的变化是膨胀土产生危害的主要原因。在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周围设置散水坡,设水平和垂直的隔水层,加强上下水管的防漏措施;面层及垫层的施工质量决定着散水坡的抗渗性能,散水的宽度直接影响着防渗漏的范围大小。
6.5 盐渍土
6.5.1 盐渍土地基中隔水层可以阻断盐分和水分向上迁移,防止路基产生盐胀、湿陷,并且阻断下层盐渍土对基础的侵害。6.5.2 防腐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环境温度、工作条件及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施工配合比和操作方法。防止盐渍土的腐蚀破坏,除采取措施外,特别重要的是土建工程质量和防腐施工质量。在一定条件下,施工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对施工质量的严格把关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程是十分重要的。盐渍土地区的防腐措施主要包括增加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增加防腐添加剂及刷防腐涂层。验收程序及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2的规定。6.5.3 换土垫层法适用于地下水位埋置深度较深的浅层盐渍土地基,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的级配砂砾石和中粗砂、碎石、矿渣、粉煤灰等。 在盐渍土地区,有的盐渍土层仅存在地表下1m~5m厚,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砂石垫层处理地基,将基础下的盐渍土层全部挖除,回填不含盐的砂石材料。采用砂石材料是针对完全消除地基溶陷而言,其挖除深度随盐渍土层厚度而定,但一般不宜大于5m,否则工程造价太高,不经济。砂石垫层的厚度应保证下卧层顶面处的压应力小于该土层浸水后的承载力,还应保证垫层周围溶陷时砂石垫层的稳定性,垫层宽度不够时,四周盐渍土浸水后产生溶陷,将导致垫层侧向位移挤入侧壁盐渍土中,使基础沉降增大。
6.5.4 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的碎石土、砂土、非饱和粉土和黏性土地基以及由此组成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的有效加固深度、夯击工艺和参数应通过当地经验或现场试夯确定。强夯置换法夯坑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的砂石类集合料,并应做好基础地下排水设计。6.5.5 砂石(碎石)桩法包括用挤密法施工的砂石桩和用振冲法施工的砂石桩,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的砂土、碎石土、粉土、黏性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采用砂石桩法应在设计和施工前选择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施工机械、施工参数和处理效果。砂石桩顶和基础之间宜铺设一层厚500mm左右的砂石垫层,并应做好地下排水设施,宜在基础和垫层间设置盐分隔离层。6.5.6 浸水预溶法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厚度较大、渗透性较好的盐渍土地基。盐渍土的盐溶危害是盐渍土地基的主要病害之一。当地基发生盐溶时,地基承载力大幅度下降。浸水预溶法可以改变地基土体结构,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地基土的含盐量。浸水预溶法可与强夯法、预压法等其他地基处理方法结合使用。重要工程或大型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浸水试验,确定浸水量、浸水所需时间、浸水有效影响深度和浸水降低的溶陷量等。国内有部分建筑在采用浸水预溶法进行地基处理后,上部结构施工完成后仍然出现较大的竖向变形,主要原因就是有效浸水影响深度不够。浸水坑的外放尺寸要求与其余地基处理工艺原则类似。水头高度对有效浸水影响深度、预溶速度都有重要的影响。
7 基坑支护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查与验收需要分阶段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确保支护结构质量的基础,应把好每道工序关,严格按操作规程及相应标准检查,随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操作。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的相应要求实施,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与设计配合,采取补救措施后方能进行基坑开挖。基坑开挖时的检查,主要是截水体系渗漏、构件偏位等,如严重或偏位过多,也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置。7.1.3 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邻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7.1.5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可以为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设计优化等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测和预警,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护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因此基坑工程的监测也是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基坑支护工程中主要支护结构变形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报警值,对周边主要保护对象的变形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设置报警值。监测的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7的规定。
7.2 排 桩
7.2.2 保证成孔质量是确保成桩质量的关键之一,如测得的孔径、垂直度、孔壁稳定和沉渣厚度等现场实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或重新考虑施工工艺。试成孔可选取非排桩设计位置进行,有成熟施工经验时也可选择排桩设计位置进行试成孔。在钻进成孔至设计桩底标高并完成一清后,静置一段时间(模拟成孔至成桩的施工历时时段,通常宜取12h~24h或按设计要求)考察孔壁稳定性。从开始测得初始值后,每间隔3h~4h测定一次孔径曲线(含孔深、桩身扩径缩径等数据信息)、垂直度、沉渣厚度、泥浆指标等,以核对地质资料、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等是否适宜,在正式施工前调整选择好施工参数。选取非排桩设计位置进行试成孔时,试成孔完毕后的孔位应以砂浆或其他材料密实封填。7.2.4 采用“桩墙合一”技术,考虑将原有废弃的临时围护排桩利用作为永久地下室侧壁挡土结构的一部分,可以减少地下室外墙的厚度,甚至可减少结构外墙下边桩的数量,以节约社会资源,实现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桩墙合一”构造节点见图1。 “桩墙合一”围护桩由于作为永久结构的一部分,其施工与检测的要求高于常规临时围护排桩。其中垂直度偏差提高要求主要考虑减小围护桩施工误差对后期地下室外墙施工的影响,建议采用旋挖工艺成孔进行“桩墙合一”围护桩的施工。
图1 “桩墙合一”构造节点 1-地下室外墙;2-防水保温层;3-预留施工偏差与围护变形空间; 4-挂网喷浆;5-围护桩;6-截水帷幕;7-传力板带;8-地下室楼板;9-防水层;10-保温层;11-基础楼板
7.3 板桩围护墙
7.3.1 我国常用的钢板桩可采用等截面U型、Z型、直线型、组合型和槽钢等。常用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可采用矩型、T型和工型截面钢板桩,外形尺寸及截面特性、锁口尺寸等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冷弯钢板桩》JG/T 196和现行国家标准《热轧U型钢板桩》GB/T 3的规定执行。预制混凝土板桩目前常用的截面形式主要是矩形截面槽榫结合的形式。
7.4 咬合桩围护墙
7.4.1 咬合桩施工前,应沿咬合桩两侧设置导墙,导墙结构应建于坚实的地基上,并能承受施工机械设备等附加荷载。全套管钻孔咬合桩施工期间,导墙经常承受静、动荷载的作用。为了便于桩机作业,导墙内侧净空应较桩径稍大一些,导墙的施工精度直接影响钻孔咬合桩的施工精度。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3 进行浆液试块强度试验确定墙体强度时,浆液试块应根据土层特点和开挖深度选取不同深度的浆液试块,严禁在钻头上提取浆液试块。浆液试块应采用与搅拌桩类似的条件养护(地下水位以下的应采用水下养护),达到设计龄期要求(一般为28d)后进行强度试验。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其质量检查与验收除满足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 199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技术规程》JGJ/T 303的规定。
7.6 土钉墙
7.6.3 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的土钉应随机抽样,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0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7.7 地下连续墙
7.7.1 导墙在施工中具有多种功能,为了保证导墙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导墙断面要根据使用要求和地质条件等通过计算确定。在确定导墙形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表层土的特性、荷载情况、地下连续墙施工时对邻近建筑物可能产生的影响、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施工作业面在地面以下时对先期施工的临时支护结构的影响等。7.7.2 护壁泥浆使用前应根据材料和地质条件进行试配,并进行室内性能试验,新拌制的泥浆应经充分水化,成槽时泥浆的供应及处理系统应满足泥浆使用量的要求。槽段开挖结束后及钢筋笼入槽前,应对槽底泥浆和沉淀物进行置换。 导墙接头可采用圆弧型接头、橡胶带接头、十字钢板接头、工字型钢接头或套铣接头。7.7.4 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宜小于P6级,墙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下浇筑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提高。7.7.5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需同时满足基坑开挖和永久使用两个阶段的受力和使用要求,对墙体的质量检验尤为重要。墙体质量检测应对墙体完整性、墙体厚度、墙体深度及墙底沉渣厚度等项目进行超声波检测,对于检测数量的要求,本条规定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每个检验墙段的预埋超声波管数不应少于4个。对墙体混凝土的强度或质量存在疑问时,可采用钻芯法进行检验。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
7.8.1 本节中重力式水泥土墙指采用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工艺形成的重力式水泥土墙,采用其他施工工艺时,可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章节进行质量检验。7.8.4 成桩施工期应严格进行每项工序的质量管理,每根桩都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应有专人记录搅拌机钻头每米下沉或提升的时间,深度记录误差不大于10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大于5s。桩位偏差不是定位偏差,一般来说,为了保证桩位偏差在50mm以内,需要保证定位偏差在20mm以内。桩位偏差在50mm以内,垂直度偏差在1%之内可保证10m~15m长度范围内相邻桩有良好的搭接。
7.9 土体加固
7.9.6 采用注浆法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参照注浆地基的要求进行。根据地基加固的特点,可不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土变形指标的检测。
7.10 内支撑
7.10.4 基坑工程的工况中,设计允许在未达到28d龄期的情况进入下一工况时,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增加对混凝土支撑的强度检测,并相应的增加混凝土试块留设数量。7.10.5 施加预应力的钢支撑杆件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预应力损失,为了保证预应力达到设计要求,当预应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后应及时进行补充、复加轴力。7.10.6 立柱转向不宜大于5°,避免影响水平支撑和地下水平结构的钢筋施工。
7.11 锚 杆
7.11.3 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的锚杆应随机抽样,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5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进行。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4 由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而对钢管混凝土支承柱的施工质量产生异议时,可采用声波透射法或侧向钻取芯样进行辅助质量检测,以作为钢管混凝土支承柱质量检测的参考依据。声波透射法检测需要在钢管混凝土支承柱施工时预埋钢管。7.12.5 竖向支承桩柱作为永久结构,其质量检验标准高于临时立柱。
8 地下水控制8.1 一般规定
8.1.1 排水系统的有效性是影响降排水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排水量比较大的工程中,往往因前期设置的排水系统无法满足降排水的要求导致降水中止。因此,降水运行前检查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是非常必要的。为了避免其他因素,如雨季大气降水造成排水不畅,根据工程经验,本条规定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降排水最大流量的1.2倍。8.1.2 不同性质的土层含水量、渗透性差异较大,对预降水时间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土质基坑开挖深度越深、土层含水量越高、渗透性越差,需要的预降水时间越长。另外,不同的降排水工艺需要的预降水时间也不同,例如软土地层中真空负压管井比自流管井预降水时间缩短30%~50%。 减压降水验证试验应结合土质基坑开挖工况验证减压降水的有效性,并根据试验过程中达到安全水位的时间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8.1.3 控制土质基坑工程开挖土层中的地下水位在开挖面以下0.5m~1.0m,主要是为便于开挖干作业,确保混凝土垫层浇筑和养护的条件。 深部承压含水层的水位则应控制在经抗突涌稳定性验算后确定的安全水位埋深以下,以确保当前开挖面不会发生承压水突涌的风险。但承压水位不应过度低于安全水位埋深,以免过度减压降水引起工程周边环境变形。 当基坑开挖面位于承压含水层中或与承压含水层顶板的竖向距离小于2m时,坑底已无有效的(半)隔水层。为保证基坑稳定性与施工安全,则需将承压水位控制在基坑开挖面以下1.0m。8.1.4 本条规定适用于设置截水帷幕且在坑内降排水的基坑。通过坑外水位的变化来判别帷幕的止水效果,往往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偏差。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发现坑外水位产生异常时,还应当排除水位的自然变幅、大气降水、水位观测井或水位观测孔的有效性等各方面影响因素,结合帷幕施工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8.2 降排水
8.2.2 不同的地区选用的降水井管材质是不同的,一般在降水时都会因地制宜结合地区经验确定管材。管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降水井后期运行过程中的成活率,例如塑料管、水泥管比较容易遭到破坏,而钢管相对而言其强度和刚度都能够普遍满足各种地区的降水施工要求。根据上海地区的工程经验,一般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小于273mm,壁厚不小于4mm。 不同土层选用的滤管,其单位长度孔隙率与土层的颗粒大小、不均匀系数及渗透性是相关联的;一般来说,土层颗粒越大,不均匀系数越小,渗透性越强的土层选用的滤料孔隙率应越大。根据软土地区经验,在夹薄层粉土或砂土的(粉质)黏土层及非承压的饱和粉土层、砂土层中,采用单位长度孔隙率不小于15%的滤管,在保障预降水时间及满足成井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预期的降水效果;在主要颗粒为粉砂~砾卵石的承压含水层中,采用单位长度孔隙率不小于20%的滤管,可以实现预期的降水效果。滤料的作用一方面是保持良好的透水性能,另一方面还要阻挡土层颗粒进入井内。因此,滤料既要考虑粒径与降水目的层的土层颗粒匹配,同时也要保持较好的均匀性。一般来说,滤料应选用磨圆度较好的硬质岩层砾、砂,不宜采用棱角形石渣料、风化料或黏质岩层成分的砾、砂。根据国内不同地区成井施工的经验,滤料的粒径规格一般按如下确定:
式中:d20——小于该粒径的土的质量占总土质量20%所对应的含水层土颗粒的粒径(mm)。 (3)对d20≥2mm的碎石土含水层,宜充填粒径为10mm~20mm的滤料。8.2.3 试成井的目的是核验地质资料,检验所选的成孔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参数以及施工设备是否适宜。通过试成井可以了解选用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通过掌握成孔钻进的难度、孔壁的稳定性以及试成井的出水效果调整施工工艺,提高成井水平。一般需通过2口试成井进行对比检验,根据试成井的结果,对选用的施工工艺进行确定或完善,并熟悉、掌握施工操作要点。8.2.4 控制成孔垂直度是保证成井质量的基本条件。成孔垂直度偏差过大,容易影响井(点)管居中沉设,造成滤料层厚度不均匀,影响抽水效果甚至导致降水井(点)出砂。根据工程实践经验,成孔垂直度偏差控制在1/100以内,同时确保井(点)管拼装的平直度及居中竖直沉设,可保证滤料厚度基本均匀,有效发挥过滤作用。8.2.5 成井施工完成后,通过试抽水检验实际降水效果与设计要求的偏差。以上海地区承压水减压降水为例,一般分别实施单井降水检验和群井降水检验。在检验过程中记录每口井的出水量、抽水井内稳定水位埋深、水位观测井的水位变化状况等,停抽后还应测量抽水井内恢复水位及水位观测井的恢复水位。通过这些检验,一方面掌握了成井质量状况,另一方面还了解了整体降水效果是否能够满足设计的要求。并且在检验过程中还可以结合后续施工的工况分阶段了解满足不同阶段降水要求的降水井开启的数量、降排水的流量等,便于实现“按需降水”,非常有益于科学指导工程实施。8.2.6 连续降水的工程对用电要求非常高,一旦出现断电长时间不恢复将带来降水运行的中止,从而带来工程风险。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目前各种降水工程中都强调配备两路以上不同变电站供电的独立电源,确保一路电源供电异常后能及时切换至备用电路。如现场不具备两路不同变电站供电的条件,可以采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8.2.7 在悬挂式帷幕的基坑或盾构进出洞、顶管进出洞、隧道旁通道开挖等类型的工程中进行降水时,降水极易造成工程场区外的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引起环境变形。因此,本条规定这些类型的降水工程应当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便于后续发生过度的环境变形时进行分析。
8.3 回 灌
8.3.4 回灌管井的孔壁回填有特殊的要求,必须防止回灌入含水层中的水沿着孔壁回渗至浅部土层甚至从地面冒出。因此,回灌管井除了采用黏土球封填孔壁外,还应当进行注浆或采用混凝土回填剩余的空间。注浆或混凝土回填完成后,应保持14d以上休止期让混凝土达到强度。8.3.6 一般来说,回灌期间应当同时观测及记录降水区和回灌区观测井水位抬升情况,这样便于根据观测井水位变化和周边环境变形监测的结果,动态调整降水和回灌量,保持抽灌平衡。8.3.9 回灌水源的水质要求非常高,一方面要防止回灌水源污染地下水,另一方面要避免回灌井因地下水中的金属离子氧化后形成悬浮物堵塞回灌井滤管。目前工程上较多的是采用自来水进行回灌,但这既不经济,同时也是水资源的一大浪费。目前国家级“抽灌一体”地下水控制工法,利用降排出的地下水经过沉淀、曝气氧化、物理吸附以及锰砂过滤等一系列处理措施降低水中杂质和易氧化的化学物质含量,达到处理后高于原地下水水质的标准后再回灌至含水层中。一方面既保障了回灌水源的水质,保持了回灌的持久性;另一方面减少了地下水资源的浪费,节约了经济成本。因此,本条并不强调一定要采用自来水作为回灌水源。 为了避免回灌压力过大造成回灌井孔渗水,甚至产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危害,除了加强回灌井孔的封堵效果外,一般在满足回灌要求的情况下都采用自然回灌。自然回灌注水压力一般控制在0.05MPa~0.10MPa。自然回灌不能满足回灌水量要求时,可采用加压回灌。但加压回灌的回灌压力必须通过现场试验后确定。加压回灌期间还应密切观测回灌井孔及四周土体渗水状况,出现渗水现象时,应适当降低回灌压力。 回灌井的回扬能够有效排出回灌管井滤管部位的气泡、杂质等。一般来说,每天回扬不少于1次,每次回扬时间可控制在20min~30min。
9 土石方工程9.1 一般规定
9.1.1 基坑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基坑支护结构和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方可施工。当基坑土石方开挖采用无支护结构的放坡开挖时,应做好基坑放坡周边地面的挡水措施,防止地面明水流入基坑。基坑底设置明沟及集水井等排水设施,排除坑内明水,防止坡脚及坑底受水浸泡发生位移、坍塌等险情对土石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 在土石方开挖前应针对施工现场水文、地质的实际情况,周边的环境(建筑物、地铁和地下管线等),开挖边坡与建筑物的距离,建筑物的结构,地下设施和开挖深度进行综合考虑,编制地面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土石方开挖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尽可能连续开挖,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基坑暴露时间。开挖前抢险物资必须到位。9.1.2 在土石方工程施工测量中,除开工前的复测放线外,还应配合施工对平面位置(包括控制边界线、分界线、边坡上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率(包括放坡线、变坡等)和标高(包括各个地段的标高)等经常测量,并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上述施工测量的基准——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也应定期进行复测和检查。对于复杂基坑的开挖施工,还应加强信息化施工,做好基坑变形的监测测量,确保土石方施工安全顺利进行。9.1.3 重要的基坑工程,支撑安装的及时性极为重要,根据工程实践,基坑变形与施工时间有很大关系。因此,施工过程应尽量缩短工期,特别是在支撑体系未形成情况下的基坑暴露时间应予以减少,要重视基坑变形的时空效应。“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十六字原则对确保基坑开挖的安全是必须的。
9.2 土方开挖
9.2.5 本标准表9.2.5-1~表9.2.5-4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构)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土方开挖应保证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达到设计要求,土方开挖平面边界尺寸受支护结构控制时,如排桩、板桩、咬合桩、地下连续墙、SMW工法等支护的基坑土方开挖,不受本条件限制,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与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专业标准要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岩质基坑开挖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软地质岩石和强风化岩石,可以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对于坚硬岩石宜采用爆破开挖。爆破开挖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爆破器材不能过期或变质,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及修建临时爆破器材库房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的许可,修建临时库房应通过安全评价合格的程序要求。对开挖区周边有防震要求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地区进行开挖,宜采用机械与人工开挖或控制爆破。9.3.2 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现场爆破质点振动监测。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条文说明表4的规定。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3 本条对在基坑、基槽、管沟等周边的堆载限值和安全堆载范围作了相关要求,以确保基坑、基槽、管沟边坡的稳定。针对河岸、地铁和建(构)筑物影响范围内堆土的情况作了安全方面的相关要求,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地面堆土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铁等地基附加变形,从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要求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堆土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并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并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和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9.5 土石方回填
9.5.1 基底不得有垃圾、树根等杂物,坑穴积水抽除,淤泥挖净,基底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土石方回填施工前应将回填料的性质和条件通过试验分析,然后根据施工区域土料特性确定其回填部位和方法,按不同质量要求合理调配土石方,并根据不同的土质和回填质量要求选择合理的压实设备及方法。 回填料的施工含水量与最佳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6%~+2%),取样的频率宜为m3取1次,或土质发生变化时取样。9.5.2 对重要工程土石方回填的施工参数(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和压实系数)均应做现场试验确定或由设计提供。检测回填料压实系数的方法一般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9.5.4 回填料每层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按100m2~500m2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柱基回填,每层抽样柱基总数的10%,且不少于5组;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m~50m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室外回填,每层按400m2~900m2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 采用灌砂或灌水法取样时,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但每层不少于1组。
10 边坡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1.3 边坡工程应由设计提出监测要求,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设计、监理和业主等共同认可后实施。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目的、测试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项目报警值、信息反馈制度和现场原始状态资料记录要求等内容。
10.2 喷锚支护
10.2.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是指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过岩土锚杆(索)工程或很少施工锚杆(索),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对锚杆(索)锚固判断能力差,因此要做基本试验来确定施工能力。
10.3 挡土墙
10.3.1 挡土墙墙背填筑所用的填料应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设计规定的材料,土方施工应满足本标准第9.4节、第9.5节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得采用膨胀土、高液限黏土、耕植土、淤泥质土、草皮、树根、生活垃圾等不良填料。10.3.2 验槽的主要内容包括挡土墙基础宽度、埋深、放坡坡率、挡土墙的地基持力层等内容。墙身砌体应分层砌筑,采用挤浆法,确保灰缝饱满。砌体应牢固,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接石、丁砌石交错布置;墙身泄水孔通畅,严禁倒坡。10.3.3 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应平整、整齐,外形美观,两端面与基础连接处应密贴。砌缝均匀,无开裂现象,勾缝密实均匀、平顺美观;沉降缝、伸缩缝整齐平直、上下贯通,缝宽不小于设计值;反滤层材料级配符合设计要求、透水性良好。泄水孔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孔坡向外,无堵塞现象。
10.4 边坡开挖
10.4.2 边坡坡率、平面尺寸、标高的控制决定着边坡轮廓面的成型和保留岩体的开挖质量,需要经常量测。10.4.4 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爆破引起振动效应的监测措施,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质点安全振速表
注:*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开挖边坡时,钻孔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开挖钻孔质量指标表
10.4.5 岩质边坡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确保边坡稳定、无松石。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的坡面应平顺,边线应顺直,严禁出现倒坡。
补充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自年1月1日起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有: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第5.1.3条
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concrete structures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为国家标准,编号 GB4-, 自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1.2、5 .2.1、5 .2.3、5 .5.1、6.2.1、6.3.1、 6.4.2、7.2.1、7.4.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 同时废止。
前 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标[]17 号文《关于印发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 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模板分项工程; 5 钢筋分 项工程;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7 混凝土分项工程;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9 装配式结 构分项工程;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 删除了混凝土施工等过程控制内容,仅保留重要的过程控制质量要求;
3 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
4 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
5 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6 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7 增加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8 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
9 增加了钻取混凝土芯样的结构实体强度检验方法;
10 调整了结构实体强度检验等效龄期确定方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 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3 ; 电子邮箱: GB4@163.com )。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土木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
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阅读方便,本征求意见稿各条的说明暂列在条文之后。
目 录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基本规定 5
4 模板分项工程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模板安装 11
5 钢筋分项工程 18
5.1 一般规定 18
5.2 材料 18
5.3 钢筋加工 20
5.4 钢筋连接 23
5.5 钢筋安装 25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27
6.1 一般规定 27
6.2 材料 27
6.3 制作与安装 32
6.4 张拉和放张 34
6.5 灌浆及封锚 36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39
7.1 一般规定 39
7.2 原材料 40
7.3 混凝土拌合物 42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45
8.1 一般规定 45
8.2 外观质量 46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 46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49
9.1 一般规定 49
9.2 预制构件 50
9.3 安装与连接 52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54
1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54
10.2 结构实体检验 55
附录 A 质量验收记录 58
附录 B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基本规定 61
附录 C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 65
附录 D 结构实体强度检验 69
附录 E 钻芯法检测实体混凝土强度 70
附录 F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73
1 总则1.0.1 为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要求, 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 〔说明〕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本规范不包括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
〔说明〕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 工程, 包括现浇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本规范所指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 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GB4 的范围一致。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 GB4- ( 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0.3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 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本规范是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应严格遵守。因 此, 承包合同(如质量要求等) 和工程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企业标准、施工 技术方案等) 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当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 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时应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为准。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 配 套使用。
〔说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规定了房 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本规范是根据该标准规定 的原则编写的, 适用于该标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 验收。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1.0.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 GB0 和施工项目设计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强、牵涉面广, 不仅有原材料方面的内容 (如水泥、钢筋等) ,尚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内容(如预制构件等) ,也与其 他施工技术和质量评定方面的标准密切相关。因此, 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遵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尚应按照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2.0.1 混凝土结构 concrete structure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 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
凝土结构,按施工方法可分为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2.0.2 现浇混凝土结构 cast-in-situ concrete structure
在现场原位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现浇结构。 2.0.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装配式结构。 2.0.4 缺陷 defec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 按其程度可分为严
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2.0.5 严重缺陷 serious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6 一般缺陷 common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7 结构性能检验 Inspection of structural performance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挠度、抗裂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2.0.8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
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质量和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 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 行检验, 并对其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主要包括外观检查、质量证
明文件核查、抽样复验等。
2.0.10 复验 repeat test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入施工现场后, 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
符合要求的基础上, 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
动。
2.0.11 见证检验 evidential inspection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 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
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2 结构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for structure
按照有关规定在分项工程实体或在混凝土结构实体上抽取试样, 在现场进行
检验或送至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3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certificat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一同提供用于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有 效文件。
3 基本规定3.0.1 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 量检验制度。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核批准。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的有关规定, 本条对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和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 体系提出了要求。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施 工现场质量管理, 要求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 和质量检验制度; 对具体的施工项目, 要求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上述要求 应能在施工过程中有效运行。
施工方案应按程序审批,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内容, 应有明确的规 定和相应的措施。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预应力 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 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说明〕规范 版界定的现浇结构子分部工程、预制装配式结构子分部 工程及预应力混凝土子分部工程, 不再作为特定的子分部工程列出。而将混凝土 结构所含的分项工程列出,并规定了各分项工程进一步划分为检验批的原则。
本规范中“结构缝”系指为避兔温度胀缩、地基沉降和地震碰撞等而在相邻两 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两部分之间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的总称。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检验批通常按下列原则划分:
1)检验批内质量均匀一致,抽样应符合随机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贯彻过程控制的原则,按施工次序、便于质量验收和控制关键工序质量 的需要划分检验批。
3.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 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 感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说明〕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规定。模板工程仅 作为分项工程验收, 旨在确保模板工程的质量, 并尽量避免模板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 对结构工程验收来讲, 模板不再是结构的一部分,因此不作 为结构验收的内容。通常混凝土结构验收包括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三个分项 工程, 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应增加装配式结构分项的验收; 对预应力混凝土结 构,应增加预应力分项的验收。
3.0.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说明〕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 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 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 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 合格。
3.0.5 检验批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说明〕检验批验收前, 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处理, 然 后填写“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相应部分, 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在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中签字, 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 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当工程未设监理时,也可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执行。 3.0.6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 除各章有专门要求外, 其在检验批范围内及某一构件的计数点中的合格点率均应 达到 80%及以上,且均不得有严重缺陷和偏差;
3 资料检查应包括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进场验收资料、重要工序施工 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抽样检测报告等。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及质量检验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说明〕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均应合格, 且资料完整。检验批验收合格后, 在形成验收文件的同时宜作出合格 标志, 以利于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为后续工序施工的条件。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
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 性影响的检验项目, 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由于主控项目对工程质量 起重要作用,从严要求是必需的。
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规范的要求为 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 的 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本规范中少量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 项目,合格点率要求为 90%及以上, 同时也不得有严重缺陷,这在本规范有关 章节中有具体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0 的规定, 检验批质量验收时可选择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本规范的一般项目所采用 的计数检验, 基本上采用了原规范的方案。对于这种计数抽样方案,尚可根据质 量验收的需要和抽样检验理论作一步完善。
资料检查中重要工序的施工记录是体现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方法, 如预应力 筋张拉记录能够反映出张拉质量控制情况, 抽样检测报告和抽样检验报告, 能够 反映如焊接连接、钢筋接头等重要工程施工质量的实际控制情况。而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反映隐蔽部分的工程质量情况。
3.0.7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7 的规定。
表 3.0.7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2~89~~~~1~51~81~01~~50〔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 体的抽样方案, 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 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 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对抽样数量, 本规范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 在相应章节给出绝大 部分检验批的抽样数量, 未规定的检验批的抽样数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 GB0 的规定,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中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可确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 这些个体的 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
性, 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 可不纳入检验批。同时, 也是为了避免对明显不 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 但必须进行处理, 使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对处理的情况 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3.0.8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使用;
2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 应返工、返修, 并应重新验收;
3 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并应重新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原则。进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 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中。对混凝土浇筑前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 检验批, 允许返工、返修后重新验收; 对混凝土浇筑后出现的不合格检验批, 规 定应按本规范各章节的有关规定处理并重新验收。实际上, 当出现较严重质量缺 陷时,由于其对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0.9 获得产品认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进 场验收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 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 尽量减轻进场检验的 工作量, 降低质量控制的社会成本。经过认证部门认证的产品, 意味着其产品的 生产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等环节对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产品质量是稳定且 有保证的;此外,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同样意味着该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然而, 无论是认证产品, 还是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产品, 扩大检验批容量 后, 若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则必须提高警惕,并从严验收其质量, 因此规定其检 验批容量重新按扩大前的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当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时, 检验批容量只扩大一次。
3.0.10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 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 的多个单位工程时,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解决低层房屋建造中, 同批进场材料可能用于多 个单位工程的情况, 避免由于单位工程规模较小, 出现针对同批材料多次重复验 收的情况。
3.0.11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 A 记录, 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 GB 0 的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记录和施工质量验收程序、组织。其中, 检验批的检查层次为:生产班组的自检、 交接检。施工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的专业检查和评定;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组织 的检验批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前一工序的质量未得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检查认可, 不应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以免质量缺陷累积,造成更大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的约定, 对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或有争议的检验项 目,应由各方参与进行见证检测,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质量得到控制。
4 模板分项工程〔说明〕模板分项工程是对混凝土浇筑成型用的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安装、 拆除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由于模板可以连续周转使用, 模板分 项工程所含检验批通常根据模板安装和拆除的数量确定。
本次修订删除了模板拆除的内容, 主要因为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规范》 GB 6- 已经包含模板拆除的规定, 且模板拆除属于施工过程, 不 宜作为模板工程的验收内容加以要求。
4.1 一般规定4.1.1 模板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滑模、爬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
支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说明〕根据住建部建质[]254 号文件的要求和多项国家标准的规定, 编制、审查并认真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单位控制模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 措施之一。因此本规范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列为验收要求。
高大模板支架是指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架工程:支模高度超过 8m, 或构件跨度超过 18m, 或施工总荷载超过 15kN/m2 ,或施工总荷载超过 20kN/m。上述条件系由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导则》建质[]254 号文件所规定。该文件明确给出了高大模板的定义,并对 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做出了具体规定。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一般宜包括下列内容: 模板及支架的类型; 模板及支 架的材料要求; 模板及支架的计算书和施工图; 模板及支架安装、拆除相关技术 措施;施工安全和应急措施(预案)、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关于模板工程现有多本专业标准,如行业标准《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 JGJ 96、《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19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 规程》JGJ 65、《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 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 术规范》 GB4 等,应遵照执行。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 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说明〕模板及支架虽然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 但由于其在施工过程中 可能遇到各种不同的荷载及其组合, 某些荷载还具有不确定性, 故其设计既要符 合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要考虑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 又要结合施工过程 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各种主要工况进行设计, 以保证其安全可靠,在任何一种 可能遇到的工况下仍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固性。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3 规定,结构的整 体稳固性系指结构在遭遇偶然事件时, 仅产生局部损坏而不致出现与起因不相称 的整体性破坏; 模板及支架的整体稳固性系指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载工况时, 不因 构造不合理或局部支撑杆件缺失造成整体性坍塌。模板及支架设计时应考虑模板 及支架自重、新浇筑混凝土自重、钢筋自重、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新浇筑 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混凝土下料产生的水平荷载、泵送混凝土或不均匀堆 载等因素产生的附加水平荷载、风荷载等。
各种工况可以理解为各种可能遇到的荷载及其组合产生的效应。
本条是对模板及支架工程的基本要求, 直接影响模板及支架的安全, 并与混 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密切相关,故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 模板安装主控项目
4.2.1 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 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说明〕本条对现浇结构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提出要求, 这些指标主 要是模板、支架及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及力学性能等。对其质量的判定依据 主要是国家现行标准, 对其规格、尺寸等的判定依据则除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外,还应满足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目前常用的模板及支架材料种类繁多,其规格尺寸、材质和力学性能等各异, 其中部分材料、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力学性能等可能不符合要求, 给模板及 支架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 甚至可能酿成事故, 故本条将此列为模板材料进场验收的内容之一。
考虑到现实中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租赁、周转等情况比较复杂, 本条规定在正 常情况下的主要检验方法是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中如果发现质量证明文件不 能证实其质量满足要求时, 应由施工、监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商定处理措施,包 括退场、进一步抽样检验等。
4.2.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及支架安装完成后,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内 容进行检查验收:
1 模板的定位;
2 支架杆件的规格、尺寸、数量;
3 支架杆件之间的连接;
4 支架的剪刀撑和其他支撑设置;
5 支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设置;
6 支架杆件底部的支承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力矩扳手检查。
〔说明〕本条给出了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及支架安装的主要验收内容, 共有 6 项, 其是否符合要求的判定依据是施工方案的要求, 因为相关标准的规定已经 纳入了施工方案之中。主要检验方法是尺量、观察检查和使用力矩扳手检查。
对模板的定位,主要检查其标高和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表 4.2.9 的规定。
对支架杆件的规格、尺寸和支架立杆、水平杆间距, 主要检查是否与专项施 工方案的要求一致。
对支架杆件之间的连接,主要检查连接方式、配件数量、螺栓拧紧力矩等。
对支架的剪刀撑和其他支撑设置, 主要检查设置的数量、位置、连接方式等, 以及风缆、抛撑等的设置和固定情况。
对支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设置, 主要检查其是否能抵抗拉力和压力, 连接节 点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固定是否牢固、可靠等。
对支架杆件底部的支承情况, 主要检查支承层和支承部位情况、垫板是否顶 紧以及是否中心承载、各层立杆是否对齐等; 对支承在土层上的, 应按照本规范4.2.6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对支架的整体稳固性措施, 主要检查施工方案要求的各项稳固措施是否实施 并落实到位。
一般项目
4.2.3 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应严密;
2 模板内不应有杂物;
3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
4 对清水混凝土构件,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本条为保证混凝土成型质量而设置。
无论是采用何种材料制作的模板, 其接缝都应严密, 避免漏浆,但木模板需 考虑浇水湿润时的木材膨胀情况。模板内部和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 以 避免出现夹渣等缺陷。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所使用的模板, 本条 强调了模板应达到使混凝土表面满足设计要求的效果。
对本条规定主要采用观察方法进行验收。
4.2.4 脱模剂的品种和涂刷方法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脱模剂不得影响结 构性能及装饰施工,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说明〕脱模剂又称隔离剂, 主要功能为帮助模板顺利脱模, 此外还具有保 护混凝土结构的表面质量,增加模板的周转使用次数,降低工程成本等功能。
脱模剂的品种、性能和涂刷方法应在施工方案中加以规定。选择脱模剂时, 应避免使用可能会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如对混凝土中钢筋具有 腐蚀性)的脱模剂,或影响混凝土表面后期装修(如使用废机油等)的脱模剂。
工程实践中, 当有条件时脱模剂宜在支模前涂刷, 当受施工条件限制或支模 工艺不同时, 也可现场涂刷。现场涂刷脱模剂容易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可能会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不利影响,故应避免。
本条验收内容为两项, 即: 脱模剂的品种、性能和脱模剂的涂刷质量。前者 主要检查脱模剂质量证明文件以判定其品种、性能等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可能影 响结构性能及装饰施工;后者主要是观察涂刷质量,并可对施工记录进行检查。
4.2.5 模板的起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6 的 规定,并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 对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大空间结构, 板 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说明〕对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 由于其自重的影响, 如果 不起拱可能造成跨中明显的下沉变形, 严重时可能影响装饰和美观, 故模板在安 装时适度起拱有利于保证构件的形状和尺寸。
起拱高度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中给出了规定,通常跨度超过 4m 时宜起拱, 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 1/~3/,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并 结合施工经验选择, 对刚度较大的钢模板钢管支架等可采用较小值, 对木模板木 支架等刚度较小的可采用较大值。需注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给出的起 拱值未包括设计为了抵消构件在外荷载下出现的过大挠度所给出的要求。
对梁、板起拱的检查验收应注意起拱后的构件截面高度问题。少数施工单位 对起拱的机理、作用理解不准确, 在模板起拱的同时将梁的高度或板的厚度减少, 使构件截面高度受到影响, 故《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规定“起拱不得减少 构件截面高度”,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检查梁板在跨中部位侧模的高度。
4.2.6 支架立柱和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层应坚实、平整;其承载力或密实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2 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应有预防冻融措施;
3 支架立柱下应设置垫板,并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承载力检查勘察报告或试验报告。
〔说明〕在土层上直接安装支架立柱和竖向模板, 原则上应按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计算。但施工中有时被忽视, 个别施工单位甚至将模板立 柱直接支撑在未经处理的普通场地土上。为此, 本条除了要求基土应坚实、平整 并应有防水、排水、预防冻融等措施外, 还明确要求基土承载力应符合施工方案 的要求。施工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基土提出密实度(压实系数)的要求。 验收时应检查勘察报告或试验报告。
基土上支模时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是指应预先考虑并做好各项准备,而 不能仅靠临时采取应急措施。对于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土和冻胀性土,由于其对 水浸或冻融十分敏感,尤其应该注意。
土层上支模时立柱下应设置垫板, 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规定的构 造措施要求。按本条验收时, 应检查支架立柱下是否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垫 板,垫板的面积是否足够分散立柱压力,是否中心承载。
4.2.7 现浇混凝土结构多层连续支模时,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立柱宜对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多层连续支模时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立柱对准, 利于混凝土重力及 施工荷载的传递,减少楼层的附加应力,属于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之一。 考虑到多层连续支模时各层模板支架情况可能比较复杂, 立柱对准的要求只是大 致对准, 检查时只需目测观察, 不需进行测量,故此次修订将原条款中的“应对 准”改为“宜对准”。
4.2.8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不得遗漏, 且应安装牢固。当设 计无具体要求时,其位置偏差应符合表 4.2.8 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 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 4.2.8 混凝土结构预埋件、预留孔洞允许偏差
注: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说明〕本条适用于对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内置模板的检查 验收。主要包括数量、位置、尺寸的检查, 以及安装牢固程度的检查和对预埋件 的外露长度的检查。
预埋件的外露长度只允许有正偏差,不允许有负偏差;对预留洞内部尺寸, 只允许大,不允许小。在允许偏差表中,不允许的偏差都以“0”来表示。
本条对尺寸偏差的检查, 除可采用条文中给出的方法外, 也可采用其他方法 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本条对安装牢固的检查, 可以检查预埋件在模板上的固定方式、预留孔、洞 的内置模板固定措施等藉以对其牢固程度加以判断, 也可用力扳动, 模拟混凝土 浇筑时受到挤压会否移位等。
4.2.9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2.9 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 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4.2.9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说明〕本条给出了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由于模板验收时尚 未浇筑混凝土,发现过大偏差时应当在浇筑之前修整。
5 钢筋分项工程〔说明〕钢筋分项工程是普通钢筋进场检验、钢筋加工、钢筋连接、钢筋安 装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钢筋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 工序和验收的需要确定。
5.1 一般规定5.1.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包括:
1 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
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3 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 直段长度;
4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
〔说明〕钢筋隐蔽工程反映钢筋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 在浇筑混凝土之 前验收是为了确保受力钢筋等的加工、连接、安装满足设计要求。钢筋隐蔽工程 验收可与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钢筋验收时, 首先检查钢筋牌号、规格、数量, 再检查位置偏差, 不允许钢 筋间距累计正偏差后造成钢筋数量减少。
5.1.2 钢筋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钢筋;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成型钢筋,连续三
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说明〕本条规定对于通过产品认证的钢筋及生产质量稳定的钢筋、成型钢 筋, 在进场检验时, 可比常规检验批数量扩大一倍。旨在鼓励使用通过产品认证 的材料或选取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的产品。
5.2 材料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 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钢筋的进场检验,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 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2 规定的组批规则、取样数量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一般钢筋检验断后伸长率即可,牌号带 E 的钢筋检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钢筋 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5.2.2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 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 成型钢筋,检验批量不应大于 30t。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增加成型钢筋抽样复验规定。考虑到目前钢筋场外加工的实际情况, 规定按 30t 一批抽样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成型钢筋的 类型指箍筋、纵筋、焊接网、钢筋笼等; 同一原材料来源指成型钢筋加工所用钢 筋为同一企业生产; 同一生产设备指成型钢筋加工设备。成型钢筋的质量证明文 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 力普通钢筋应采用 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重要结构构件(框架梁、柱和斜撑构件) ,其 纵向受力钢筋要求应有足够的延性。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简称强屈比) 不应小于 1.25 和钢筋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是要 求钢筋应具有足够的延伸率;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 (简称超屈强比)不应大于 1.30 ,是要求钢筋不应超强太多。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三项”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 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般项目
5.2.4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钢筋进场时和使用前均应加强外观质量的检查。弯曲不直或经弯折 损伤、有裂纹的钢筋不得使用; 表面有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亦不得使 用,以防止影响钢筋握裹力或锚固性能。
5.2.5 钢筋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压入深度、开焊点数量、漏焊点数量及尺寸 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8 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或生产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新增条文。适用于现场生产的钢筋焊接网、焊接骨架现场验收及专 业化工厂生产的钢筋焊接网、焊接骨架进场验收。
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第 5.2 节的相关规 定执行。
5.2.6 钢筋锚固板及配件进场时,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256 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 的规定确 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钢筋锚固板质量要求及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 技术规程》 JGJ 256 的规定。
5.3 钢筋加工主控项目
5.3.1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2.5 倍;
2 335MPa 级、 400MPa 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4 倍;
3 500MPa 级带肋钢筋, 当直径为 28mm 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6 倍,当直径为 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7 倍;
4 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说明〕 本条对不同级别钢筋的弯钩及弯弧内径作出了具体规定, 钢筋加工 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防止因弯弧内径太小使钢筋弯折后弯弧外侧出现裂缝, 影响钢筋受力或锚固性能。
5.3.2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结构构件,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 90°, 弯折后平直段长 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 倍;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 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 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 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75mm 两者之中的较大值;
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均应作不小于 135°的弯钩, 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 75mm 的 较大值;
3 拉筋用作梁、柱复合箍筋中单肢箍筋或梁腰筋间拉结筋时, 两端弯钩的 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 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 1 款对箍 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说明〕本条对箍筋、拉筋的弯钩及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第 1 款要求一般
结构构件箍筋弯钩角度不小于 90°, 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不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及设计有专门要求或纵向配筋率大于3%的柱,箍筋 弯钩角度不小于 135°,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不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 75mm 的 较大值。
第 2 款对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要求不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其末端弯钩角 度不小于 135°, 平直部分长度一般构件为 5 倍箍筋直径, 对抗震构件不小于箍 筋直径的 10 倍和75 ㎜的较大值;
第 3 款对固定钢筋位置的拉筋要求一端作 135°弯钩,另一端可作90°弯 钩, 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为拉筋直径的 5 倍; 对作箍筋的拉筋按第 1 款箍筋要求执 行。
5.3.3 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 其强度应符合现行国 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 5.3.3 的规定。重量负偏差不符合要求时,调直钢筋不得复检。
表 5.3.3 盘卷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注:
1 断后伸长率 A 的量测标距为 5 倍钢筋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 Wd)/ W0 ×100 计算;其中 W0 为钢筋理论重量(kg),取理论重量(kg/m) 与 3 试样调直后长度之和(m )的乘积; Wd 为 3 个钢筋试件的重量之和(kg);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 重量不大于 30t 为一 批; 每批见证取 3 件试件。当连续三批检验均一次合格时, 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 为 60t。
检验方法: 3 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再取其中 2 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 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重量偏差时, 试件切口应平滑并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 度不应小于 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 1mm 和 1g。
〔说明〕本条规定了盘卷钢筋调直后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 为本次局部修订新增条文, 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增加本条检验规定是 为加强对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 GB . 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2、《钢筋 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 4 等。表 5.3.4 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 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的, 并按已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 的规定增加了部 分钢筋新品种。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 (建设)单位确认; 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对于场外委托加工或专业化加工厂生产的成型钢筋, 相关人员应到加工设备所在 地进行检查。
钢筋冷拉调直后的时效处理可采用人工时效方法, 即将试件在沸水中煮 60min ,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
一般项目
5.3.4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 5.3.4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 目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10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20箍筋内净尺寸±5〔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加工形状、尺寸和允许偏差值及检查数量和方法。
5.4 钢筋连接主控项目
5.4.1 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2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 规程》 JGJ18 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检 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 接及验收规程》 JGJ18 的规定确定。接头试件应现场截取。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5.4.3 对机械连接接头,直螺纹接头安装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 术规程》 JGJ 107 的规定检验拧紧扭矩;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 其检验结果 应符合该规程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7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使用专用扭力扳手或专用量规检查。
一般项目
5.4.4 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 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钢筋不应进行搭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5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 规程》 JGJ18 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进行检查,其质量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6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或搭接接头时,钢筋的接头 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 GB0 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查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
检查面,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面。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5 钢筋安装主控项目
5.5.1 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在钢筋安装时应通过检查钢筋的出厂试验报告和复试报 告, 确定钢筋的品种和级别; 规格和数量可以通过观察和尺量进行检查。确保所 绑扎钢筋符合设计要求,防止钢筋用错或数量不够。
5.5.2 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方式和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5.3 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 5.5.3 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 分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5.5.3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
1 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2 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 90%及以上, 且不得有超出 表中数值 1.5 倍的尺寸偏差。
〔说明〕本条对钢筋安装的允许偏差作出了规定, 增加了锚固长度偏差值的 检查。其中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 规定,箍筋和受 力主筋的保护层应分别满足最小保护层要求和不小于受力主筋直径的要求。表格 增加了锚固长度偏差的检验,并规定允许负偏差不大于 20mm。
6 预应力分项工程〔说明〕预应力分项工程是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等材料的进场检 验、后张法预留管道设置或预应力筋布置、预应力筋张拉、放张、灌浆直至封锚 保护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由于预应力施工工艺复杂, 专业性较 强,质量要求较高,故预应力分项工程所含检验项目较多,且规定较为具体。
6.1 一般规定6.1.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包括:
1 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位置;
2 成孔管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连接以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孔;
3 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和位置;
4 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及锚垫板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位置。
〔说明〕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反映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 在浇筑 混凝土之前验收是为了确保预应力筋等在混凝土结构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条 对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6.1.2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成孔管道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 连续三次进场检验
均一次检验合格。
〔说明〕对于获得第三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预应力工程材料和在同一工程 中应用的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预应力工程材料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 一次检验合格时,可以认为其产品质量稳定, 本规范规定可以放宽其检验批容量, 这样不仅可节省大量的检验成本, 同时对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有积极意 义。
6.2 材料主控项目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 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常用的预应力筋有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等。不同的预应力筋 产品, 其质量标准及检验批容量均由相关产品标准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制定 产品抽样检验方案时应按不同产品标准的具体规定执行。目前常用的预应力筋的 相应产品标准有: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 (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 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捻制的钢绞线组成,每批质量不大于 60 吨)、《预应力混 凝土用钢丝》GB/T (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加工状态的钢丝 组成, 每批质量不大于 60 吨。) 、《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YB/T156 (检 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制度的钢丝组成, 每 批重量不大于 60 吨。) 、《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5 (检验批由 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每批重量大于 60 吨的钢筋, 超过 60 吨的部分, 每增加 40 吨, 增加一个拉伸试样。) 、《环氧涂层七丝预应 力钢绞线》 GB/T3 (检验批由同一公称直径、同一强度级别的预应力钢绞线 经同一生产工艺制作的环氧涂层钢绞线组成, 每批重量不大于 60 吨。)、《高 强度低松弛预应力热镀锌钢绞线》 YB/T 152 (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 一生产工艺的钢绞线组成, 每批重量不大于 100 吨。)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 JG161 (检验批由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钢绞线组成,每批 质量不大于 60 吨)等的要求。
预应力筋是预应力分项工程中最重要的原材料, 进场时应根据进场批次和产 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批, 进行抽样复验。由于各厂家提供的预应力筋产品 合格证内容与格式不尽相同, 为统一及明确有关内容, 要求厂家除了提供产品合 格证外,还应提供反映预应力筋主要性能的出厂检验报告,两者也可合并提供。 抽样复验可仅作主要的力学性能试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6.2.2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进场时, 除应按本规范第 6.2.1 条的规定检验外, 尚应 进行涂包质量检验, 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 JG 161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当有工程经验,并经观察认为涂包质量有保证时, 可不作油脂用量和护套厚度的抽样 复验。
〔说明〕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的进场检验包括钢绞线力学性能检验和涂包质 量(包括防腐油脂及涂包层) 检验两部分,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涂包质量对保证预 应力筋防腐及准确地建立预应力非常重要。而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 线》JG 161 仅规定涂包质量,其钢绞线力学性能仍需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要求进 行力学性能检验。
6.2.3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 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其检验结果应 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对锚具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如供货方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可不作静载锚固性能等 试验。
〔说明〕预应力筋用锚具、锚垫板、螺旋筋等产品是生产厂家通过锚固区传 力性能试验得到的能够保证其正常工作性能和安全性的匹配性组合, 能够在工程 应用中保证锚固区的性能, 因此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产品应配套使用(包括锚垫板 和螺旋筋) ,并对其性能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进场检 验主要作锚具(夹具、连接器) 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锚固区传力性能、材质、机加工尺寸及热处理硬度等可按出厂时的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核对。
6.2.4 处于二 b、三 a、三 b 环境条件下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用锚具, 应按现行行业 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 的相关规定检验全封闭防水性 能,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国内外应用经验表明,对处于二 b、三 a、三 b 类环境条件下的无
粘结预应力锚固系统, 应采用全封闭体系。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 结构技术规程》JGJ 92 参考美国 ACI 和 PTI 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全封闭体系应 进行不透水试验, 要求安装后的张拉端、固定端及中间连接部位在不小于 10kPa 静水压力下, 保持 24h 不透水。当用于游泳池、水箱等结构时, 可根据设计提出 更高静水压力的要求。产品检查数量仍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 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执行。
6.2.5 孔道灌浆用水泥、外加剂的质量分别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第 7.2.2 条 的规定;成品灌浆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孔道灌浆剂》GB/T 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对预应力筋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不作材料性能的抽样复验。
〔说明〕 孔道灌浆一般采用素水泥浆。由于硅酸盐拌制的水泥浆的泌水率较 小, 故规定应采用硅酸盐水泥配制水泥浆。水泥浆中掺入外加剂可改善其稠度和 密实性等, 但预应力筋对应力腐蚀较为敏感, 故水泥和外加剂中均不能含有对预 应力筋有害的化学成分。
对预应力筋数量较少的一般工程,由于灌浆所用的水泥和外加剂数量很少, 如果由使用单位提供近期采用的相同品牌和型号的水泥及外加剂的检验报告, 也 可不作水泥和外加剂性能的进场检验。
6.2.6 后张预应力成孔管道进场时,应进行径向刚度和抗渗漏性能检验,其检验 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对成孔管道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不作径向刚度、抗渗漏性能的 抽样复验。
〔说明〕后张法预应力成孔主要采用塑料波纹管以及金属波纹管, 而竖向孔 道常采用钢管成孔。与塑料波纹管相关的现行行业标准为《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 塑料波纹管》JT/T529,与金属波纹管相关的现行行业标准为《预应力混凝土用 金属波纹管》 JG 225。
金属波纹管的径向刚度和抗渗性能是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但试验较为复杂。当使用单位能提供近期采用的相同品牌和型号金属螺旋管的检验报告或有可 靠工程经验时,也可不作这两项检验。
一般项目
6.2.7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粘结预应力筋的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
2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护套应光滑、无裂缝,无明显褶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注: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护套轻微破损者应外包防水塑料胶带修补,严重破损者不得使用。 〔说明〕预应力筋进场后可能由于保管不当引起锈蚀、污染等,使用前应进
行外观质量检查。对有粘结预应力筋, 可按各相关标准进行检查。对无粘结预应 力筋, 若出现护套破损, 不仅影响密封性,而且也会增加预应力摩擦损失, 故需 保护其塑料护套。尤其在地下结构等潮湿环境中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时, 更需要 注意其护套要完整。对于轻微破损处可用防水聚乙烯胶带封闭, 其中每圈胶带搭 接宽度一般大于胶带宽度的 1/2,缠绕层数不少于 2 层, 而且缠绕长度超过破损 长度 30mm。
6.2.8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 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无污 物、锈蚀、机械损伤和裂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当锚具、夹具及连接器进场入库时间较长时,可能造成锈蚀、污染 等, 影响其使用性能, 因此应在贮存时加强保护措施, 并在使用前应重新对其外 观进行检查。
6.2.9 后张预应力成孔管道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金属波纹管外观应清洁, 内外表面应无锈蚀、油污、附着物、孔 洞和不规则褶皱,咬口应无开裂、脱扣。
2 塑料波纹管的外观应光滑、色泽均匀, 内外壁不应有气泡、裂口、硬块、油污、附着物、孔洞及影响使用的划伤,高温下径向刚度不应明显降低。
3 钢管的外观应清洁、内外表面无锈蚀、油污、附着物、孔洞, 焊缝应连 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成孔管道收到污染、变形时,可能增大张拉时的摩擦损失, 影响构 件有效预应力的剪力; 或影响灌浆后的粘结效果, 对构件的耐久性造成影响。目 前, 后张预应力工程中多采用金属螺旋管预留孔道, 由于其在运输、存放过程中 可能出现伤痕、变形、锈蚀、污染等,故使用前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塑料波纹 管尽管没有锈蚀问题,仍应注意保护其不受外力作用下的变形, 以及油污等污染。
6.3 制作与安装主控项目
6.3.1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对保证预应力结构构件的承载 能力至关重要,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一般项目
6.3.2 当钢丝束两端均采用镦头锚具时, 同一束中各根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应大于 钢丝长度的 1/,且不应大于 5mm。当成组张拉长度不大于 10m 的钢丝时, 同组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得大于 2mm。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对同一束中各根钢丝下料长度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的规 定, 仅适用于钢丝束两端采用镦头锚具的情况, 目的是为了保证同一束中各根钢 丝的预应力均匀一致。预应力筋的端部锚具制作质量对可靠地建立预应力非常重要。本条规定了挤压锚、压花锚、镦头锚的制作质量要求。本条对镦头锚制作质 量的要求,主要是为了检测钢丝的可镦性,故规定按钢丝的进场批量检查。
6.3.3 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绞线挤压锚具挤压完成后, 预应力筋外端露出挤压套筒不应少于 1mm。
2 钢绞线压花锚具的梨形头尺寸和直线锚固段长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3 钢丝镦头不应出现横向裂纹,镦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98%。
检查数量:对挤压锚,每工作班抽查 5%,且不应少于 5 件;对压花锚, 每 工作班抽查 3 件。对钢丝镦头强度,每批钢丝检查 6 个镦头试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镦头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预应力筋的端部锚具制作质量对可靠地建立预应力非常重要。本条 规定了挤压锚、压花锚、镦头锚的制作质量要求。本条对镦头锚制作质量的要求, 主要是为了检测钢丝的可镦性,故规定按钢丝的进场批量检查。
6.3.4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的安装质量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成孔管道的连接应密封;
2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应平顺,并应与定位支撑钢筋绑扎牢固;
3 锚垫板的承压面应与预应力筋或孔道曲线末端垂直,预应力筋或孔道曲
线末端直线段长度应符合表 6.3.4 的要求;
4 当后张有粘结预应力筋曲线孔道波峰和波谷的高差大于 300mm 时, 应在孔道波峰设置排气孔。
表 6.3.4 预应力筋曲线起始点与张拉锚固点之间直线段最小长度
预应力筋张拉控制力 N (kN)N≤ < N ≤ N >直线段最小长度(mm)0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浇筑混凝土时,预留孔道定位不牢固会发生移位,影响建立预应力 的效果。为确保孔道成型质量, 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 还应符合本条对预留孔道 安装质量作出的相应规定。对后张预应力混凝结构中预留孔道的灌浆孔、泌水管 等的间距和位置要求,是为了保证灌浆质量。
6.3.5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曲线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应符合表 6.3.5 的规定。
表 6.3.5 曲线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差
构件高(厚) 度(mm)≤300h300< h ≤> h允许偏差 (mm)±5±10±15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各类型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 3 个构 件,每个构件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注: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合格点率应达到 90%及以上。
〔说明〕预应力筋束形直接影响建立预应力的效果, 并影响截面的承载力和 抗裂性能, 应严格加以控制。本条按截面高度设定束型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 差,以便于实际控制。
6.4 张拉和放张主控项目
6.4.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应对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同条件养护的混 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 75%;
2 对采用消除应力钢丝或钢绞线作为预应力筋的先张法构件,不应低于30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说明〕过早地对混凝土施加预应力, 会引起较大的收缩及徐变损失,同时 可能因局部承压过大而引起混凝土损伤。本条对预应力筋张拉及放张时混凝土强 度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 的取值一致。若 设计对此有明确要求,则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6.4.2 预应力筋张拉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张拉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
2 张拉力、张拉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3 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控制张拉力下预应力筋伸长实测值与计算值的相对偏差不应超过土6%。
4 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6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张拉记录。
〔说明〕预应力筋的张拉顺序、张拉力及设计计算伸长值均应由设计确定, 施工时应遵照执行。实际施工时, 为了部分抵消预应力损失等, 可采取超张拉方 法, 但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并且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6 的规定。
实际张拉时通常采用张拉力控制方法, 但为了确保张拉质量, 还应对实际伸 长值进行校核, ±6%的允许偏差是基于工程实践提出的,对保证张拉质量是有 效的。
6.4.3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 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 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 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说明〕由于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影响极大, 故施加 预应力过程中, 应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先张法预应力构件中的预应力筋不允许出 现断裂或滑脱,若在浇筑混凝土前出现断裂或滑脱, 相应的预应力筋应予以更换。 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中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的数量, 不应超过本条的规定。本 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6.4.4 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 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根。 检验方法:检查预应力筋应力检测记录。
〔说明〕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 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量测时间有关。相隔 时间越长, 预应力损失值越大,故检验值应由设计通过计算确定。 预应力筋张 拉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对结构受力性能影响很大, 必须予以保证。先张法施工 中可以用应力测定仪器直接测定张拉锚固后预应力筋的应力值。
一般项目
6.4.5 锚固阶段应检验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
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 6.4.5 的规定。
表 6.4.5 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限值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 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规定的方法检查。
〔说明〕实际工程中由于锚具种类、张拉锚固工艺及放张速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内缩量可能有很大波动,导致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出现较大偏差。因此, 应控制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当设计对张拉端的锚具内缩量有具体 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6.4.6 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应检查预应力筋张拉后的位置偏差,张拉后预应力筋 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 5mm,且不得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 4%。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说明〕对先张法构件,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减小张拉后预应力筋位置与设计 位置的偏差。
6.5 灌浆及封锚主控项目
6.5.1 预留孔道灌浆后,应对灌浆质量进行检查,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灌浆记录。
〔说明〕预应力筋张拉后处于高应力状态, 对腐蚀非常敏感, 所以应尽早对 孔道进行灌浆。灌浆是对预应力筋的永久保护措施, 要求水泥浆饱满、密实, 完 全握裹住预应力筋。灌浆质量的检验应着重现场观察检查, 必要时也可凿孔或采用无损检查。
6.5.2 现场搅拌的灌浆用水泥浆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h 自由泌水率宜为0,且不应大于 1%, 泌水应在 24h 内全部被水泥浆 吸收;
2 水泥浆中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水泥重量的 0.06%;
3 采用普通灌浆工艺时, 自由膨胀率不应大于 6%; 采用真空灌浆工艺时, 自由膨胀率不应大于 3%。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泥浆配比性能试验报告。
〔说明〕灌浆用水泥浆水灰比的要求是为了在满足必要的稠度的前提下尽量 减小泌水率, 以获得密实饱满的灌浆效果。水泥浆中水的泌出往往造成孔道内的 空腔,并引起预应力筋腐蚀。1%左右的泌水一般可被灰浆吸收, 因此应按本条 的规定控制泌水率。水泥浆中的氯离子会腐蚀预应力筋, 而预应力筋对腐蚀非常 敏感, 故水泥和外加剂中均不能含有对预应力筋有害的化学成分, 特别是氯离子 的含量需严加控制。
水泥浆的适度膨胀有利于提高灌浆密实性, 提高灌浆饱满度, 但过度的膨胀 率可能造成孔道破损, 反而影响预应力工程质量, 故应控制其膨胀率,本规范用 自由膨胀率来控制,并考虑普通灌浆工艺和真空灌浆工艺的差异。
6.5.3 现场留置的水泥浆试块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30 MPa。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留置一组边长为 70.7mm 的立方体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注:
1 一组试件由 6 个试件组成,试件应标准养护28d;
2 抗压强度为一组试件的平均值,当一组试件中抗压强度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 值相差超过 20%时,应取中间4 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说明〕灌浆质量应强调其密实性从而对预应力筋提供可靠的防腐保护, 而 水泥浆与预应力筋之间的粘结力同时也是预应力筋与混凝土共同工作的前提。参 考国外的有关规定并考虑目前建筑工程 M30 强度的水泥浆可有效提供对预应力 筋的防护并提供足够的粘结力, 故本条规定了水泥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30MPa。
6.5.4 锚具的封闭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 外露锚具和预应 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小于:一类环境时 20mm,二 a、二 b 类环境时 50mm, 三 a 、三 b 类环境时 8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5%,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为确保暴露于结构外的锚具和外露预应力筋能够永久性地正常工 作, 应防止锚具和外露预应力筋锈蚀, 为此,应遵照设计要求执行, 并在施工技 术方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并且需满足本条的规定。
一般项目
6.5.5 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 3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5 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预应力筋外露部分长度的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锚具正常工作及可能 的热影响,切割位置不宜距离锚具太近,同时不应影响构件安装。
7 混凝土分项工程〔说明〕混凝土分项工程是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制备与运输、混凝 土现场施工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工规范》 GB 6- 混凝土分项工程中的过程质量控制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本次规范修订第 7 章以验收内容为主, 并提出了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验收要求,其中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验收规定也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 混凝土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序和验收的需要确定。
7.1 一般规定7.1.1 水泥、外加剂道进场检验,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 一倍:
1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 连续三次进场检验
均一次检验合格。
〔说明〕扩大检验批量是基于产品的质量有机构保证、以及经检验其质量稳定。
7.1.2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 应采用 28d 龄期标准养护试件。其成型方法及标 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 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 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 应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为设计规定龄期。
注:对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进行强度评定时,可根据设计规定,采用大于 28d 龄期的混凝土强度。
〔说明〕在《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1 中规定, 采用 标准养护的试件, 应在温度为 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 然后编号、 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 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 养护,或在温度为 20±2℃的不流动 Ca(OH)2 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的 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 10~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 接冲淋。龄期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
为了改善混凝土性能和节能减排, 目前多数混凝土中掺有矿物掺合料, 尤其 是大体积混凝土。实验表明, 掺加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强度与纯水泥混凝土相比, 早期强度低, 而后期强度发展较快, 在温度较低条件下更为明显。为了充分利用 掺加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后期强度, 本规范以注的形式规定, 其混凝土强度进行 合格评定时的试验龄期可以大于 28d (如 60d 或90d), 具体龄期可由建筑结构设计部门规定。
7.1.3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7 的 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说明〕通过执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7 来判定混凝土 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
7.1.4 对混凝土的耐久性指标有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193 的规定检验评定。
〔说明〕依据《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可以评定混凝土的 抗冻等级、抗冻标号、抗渗等级、抗硫酸盐等级、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等级、抗碳 化性能等级以及早期抗裂性能等级等有关耐久性能。
7.1.5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混凝土生产方应提供基本性能试 验报告。
〔说明〕混凝土的基本性能一般应包括稠度、凝结时间、坍落度经时损失、 泌水和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也可以根据设计要求, 提供混凝土的其他 基本性能, 如弹性模量、早期抗裂性能、收缩变形值、抗冻标号、抗水渗透、抗 氯离子渗透、受压徐变、抗碳化、混凝土中钢筋锈蚀、抗压疲劳变形、抗硫酸盐 侵蚀和碱- 骨料反应等性能。大批量、连续生产一般指生产量为 m3 以上。
7.2 原材料主控项目
7.2.1 水泥进场(厂) 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 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 厂超过三个月时,或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 (厂) 的水泥, 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 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 每批抽样数 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无论是预拌混凝土还是现场搅拌混凝土, 水泥进场(厂) 时, 应根 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等, 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错批。强度、安 定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作复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 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要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 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7.2.2 混凝土外加剂进场(厂) 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并 对外加剂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 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9 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厂) 的混凝土外加剂,不超过 5t 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 且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 除了国家标准外, 还有较多的行业标准, 使用时, 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不仅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规定也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 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7.2.3 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并对矿物掺合料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 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硅灰不超过 50t 为一批,每 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的种类主要有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 沸石粉、磷渣粉、钢渣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等,对各种矿物掺合料, 均应符合相 应的标准要求,例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用于水泥 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GB/T1、《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JG/T317、《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0、《钢铁渣粉》 GB/T3 等。矿物掺合料的掺量通过试验确定, 并 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证明 文件、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7.2.6 混凝土原材料中的粗骨料、细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 的规定,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海沙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海沙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 的规定,再生混凝土骨料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7 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 细骨料》 GB/T6 的规定。
检查数量: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 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中包含了天然 砂、人工砂、碎石和卵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海沙、再生骨料和轻骨料在 使用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7.2.7 混凝土拌制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 规定; 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用水时, 可不检验;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施 工现场循环水等其他水源时,应对其成份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检验报告。
7.3 混凝土拌合物主控项目
7.3.1 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其原材料质量、混凝土制备与质量检验等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 GB/T2 的规定。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检查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抽检混凝土的稠度。
检查数量: 质量证明文件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2 的规定 检查;每 5 罐检查一次稠度。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2 对预拌混凝土的定义、 分类、标记、技术要求、供货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进行了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6 对混凝土的搅拌、运输、 浇筑、振捣和养护等进行了规定。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质量合格 证、强度检验报告、必要的原材料合格检验报告、混凝土运输单以及合同规定的 其他资料。由于混凝土的强度试验需要一定的龄期, 报告可以在达到确定混凝土 强度龄期后提供。
7.3.2 当设计有要求时, 混凝土中最大氯离子含量和最大碱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0 的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同种原材料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离子、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说明〕在混凝土中, 水泥、骨料、外加剂和拌合用水等都可能含有氯离子, 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 应严格控制其氯离子含量。混凝土碱含量过 高, 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碱骨料反应。钢筋锈蚀或碱骨料反应都将严重影响结构 构件受力性能和耐久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0 在第 3.5 节“耐久性设计”中对混凝土中最大氯离子含量和最大碱含量进行了规定。 除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0 的规定外, 设计也可能有更严格的规定, 所生产的混凝土都应该满足上述要求。
7.3.3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的标准养护试件, 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试件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每次连续浇筑超过 m3 时,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 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说明〕针对不同的混凝土浇筑量, 本条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 度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本条规定的试件制作数量是满足设计要求龄期所做 的,如需 3d 、7d 、14d 等过程质量控制试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般项目
7.3.4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强度、凝结时间、 稠度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工程有要求时, 尚应检查混凝土耐久性能等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
7.3.5 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件检查耐久性能,其质 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留置试件 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2、《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193 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试件耐久性试验报告。
〔说明〕依据《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涉及混凝土耐久性 的指标有: 抗冻等级、抗冻标号、抗渗等级、抗硫酸盐等级、抗氯离子渗透性能 等级、抗碳化性能等级以及早期抗裂性能等级等, 不同的耐久性试验需要制作不 同的试件, 具体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 方法标准》 GB/T2 的规定执行。
7.3.6 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 应在施工现场检查混凝土含气量, 其质量应符合 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留置试件 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1 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试件含气量检验报告。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说明〕现浇结构分项工程以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四个分项工程未 依托, 是拆除模板后的混凝土结构实物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检验等一系列技术工 作的总称。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缝划分检验批。
8.1 一般规定8.1.1 混凝土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
2 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其图像记录资料。
8.1.2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应根据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 表 8.1.2 的分类规定。
表 8.1.2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名称现象严重缺陷一般缺陷露筋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 而外露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蜂窝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 形成石子外露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 窝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孔洞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 超过保护层厚度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 洞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夹渣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 过保护层厚度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 渣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疏松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 松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裂缝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 凝土内部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连接部位缺陷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及 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 力性能的缺陷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外形缺陷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 平、飞边凸肋等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外表缺陷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 沾污等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 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 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陷缺陷8.1.3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 用功能的缺陷,质量验收应作出记录。
8.1.4 装配整体式结构现浇部分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验收应符合本 章要求;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之间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8.2 外观质量主控项目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 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监理(建设) 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 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并重新检 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主控项目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 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要求且影响结构性能、设备安装、使用功能的结构部位, 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建设) 单位认可后进行 处理。对经处理后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8.3.2 现浇结构混凝土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8.3.2- 1、表 8.3.2-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 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 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表 8.3.2-1 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表 8.3.2-2 混凝土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9.1 一般规定
〔说明〕根据本规范第 3.0.2 条, 装配式结构作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 一个分项进行验收。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的验收包括预制构件进场、预制构件安 装以及装配式结构特有的钢筋连接和构件连接等内容。对于装配式结构现场施工 中涉及的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内容, 应分别纳入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进 行验收。本章的预制构件包括在工厂生产和施工现场制作的构件: 现场制作的预 制构件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进行各分项工程验收; 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应按本 章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 验批。
9.1.1 在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 包括:
1 现浇结构的混凝土结合面;
2 后浇混凝土处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锚固长度等;
3 抗剪钢筋、预埋件、预留专业管线的数量、位置。
〔说明〕本条规定的验收内容只有装配整体式结构才涉及, 故将此内容列为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提出。本条提出的隐蔽工程反映钢筋、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验收是为了确保其满足设 计要求。进行本条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时, 如遇不合格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9.1.2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预制构件应定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生产数量较少的 大型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受弯构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或只进行部分检验内容。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及设计的有关要求。 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 B 和附录 C 的 有关规定。
〔说明〕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及能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可能性, 规范要求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预制构件应定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本规范的附录 B 给出了 预制构件的抗裂、变形及承载力性能的检验要求,附录 C 中则给出了梁、板和桁架等简支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方法。
9.1.3 装配式结构采用钢件焊接、螺栓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施工质量验 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 5 的相关要 求。
〔说明〕在装配式结构中, 还会采用钢件焊接、螺栓连接等“干式”的连接 方式, 对于钢件、螺栓等产品材料性能的进场检验及施工焊缝、螺栓连接质量的 验收要求与钢结构工程一致, 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 规范》 GB 5 进行检查验收。
9.2 预制构件主控项目
9.2.1 对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和表面标识。预制 构件的质量、标识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说明〕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 进场验收时作为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其质量 证明文件和表面标识即可。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混凝土强度检验报 告, 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 尚应提供有效的结构性能检验报告。对 于钢筋、混凝土原材料及构件制作过程中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过 程检验的各种合格证明文件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可不提供, 但应保留在构件生产企 业, 以便需要时查阅。预制构件表面的标识应清晰、可靠, 以确保能够识别预制 构件的“身份”,并在施工全过程中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可追溯。
9.2.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 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缺陷可按本规范第 8 章及与预制构件相关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 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 偏差,处理方式同本规范第 8.2 节、第 8.3 节的有关规定。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 应按本规范第 8 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处理应由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完成,并按本规范的规定重新验收。
一般项目
9.2.3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当没有产品标准时或对现场制作的构件, 则应按第 8.1 节对现浇结 构构件的外观质量要求检查。当预制构件装配后, 装配式结构的外观质量、尺寸 偏差的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则应按本规范的第 8 章的相应规定执行。
9.2.4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9.2.4 的规定。对于施工过程用临时使用的预 埋件中心线位置及后浇混凝土部位的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可按表 9.2.4 的规定放大 一倍执行。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 100 个为一批, 每批
抽查构件数量的 5%,且不少于 3 件。
表 9.2.4 预制结构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说明〕本条给出的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是预制构件的基本要求, 如根据具体 工程要求提出高于本条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
9.2.5 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钢筋、预埋管线及预留孔洞等规格、位置和数 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 100 个为一批, 每批 抽查构件数量的 5%,且不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6 预制构件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装配整体式结构中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结合的界面统称为结合 面, 结合面一般要求在预制构件上设置粗糙面或键槽, 有时还需要配置抗剪或抗 拉钢筋等以确保结构的整体性设计要求。
9.3 安装与连接主控项目
9.3.1 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3.2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 一层结构构件。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 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 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9.3.3 装配式结构安装完毕后,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9.3.3 要求。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 柱,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 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
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9.3.3 预制结构构件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1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10.1.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3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4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5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6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7 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安装验收记录;
8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9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2 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3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4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说明〕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 件和记录,反映了从基本的检验批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 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力证据。
10.1.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 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的规定, 给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的合格条件。其中, 观感质量验收应 按本规范第 8 章、第 9 章的有关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的规定检查。
10.1.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
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 可根据技术 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的规定, 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 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 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10.1.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 存档备案。
〔说明〕本条提出了对验收文件存档的要求。这不仅是为了落实在设计使用 年限内的责任,而且在有必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加固或改变使用功能时, 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
10.2 结构实体检验10.2.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 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 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 检验的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
〔说明〕当工程未设监理时,也可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执行。 10.2.2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 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10.2.3 混凝土强度检验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块或钻取混凝土芯样的方法。采用 同条件养护试块方法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采用钻取混凝土芯样方法 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龄期tT 不宜超过 30d,等效龄期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表 10.2.3 等效系数αT
温度(℃)龄期修正系数αT温度(℃)龄期修正系数αT温度(℃)龄期修正系数αT502.1..2.1..2.1..2.1..2.1..2.1..2.1..2.1.05- 10.2.1.00-20.2.0.95-30.2.0.90-40.2.0.86-50.2.0.81-60.1.0.77-70.1.0.74-80.1.0.70-90.1.0.66- 100.1.0.62- 110.1.0.58- 120.1..55- 130.1..51- 140.1..48- 150.06【征求意见选择】
在原规范的基础上, 本此规范修订增加了钻取混凝土芯样的结构实体强度检验方法, 在征求意见稿中仍保留原规范的同条件养护试块方法。对于两种方法在 规范中的地位,也请广大规范使用者在征求意见中提出建议, 并按下表进行选择。
〔说明〕对于本条技术内容,主要说明如下:
(1) 方法可二选一。同条件养护试块是原规范方法, 为大家所熟悉;钻取混凝 土芯样是本次修订新提出的方法, 其更能反映结构实体情况, 且可反复检 验。
(2) 将实际环境温度下的养护时间换算为20℃时的龄期,累加后成为等效龄 期。等效龄期相当于标准养护龄期,考虑误差后本条提出 30d 的限值。
(3)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 规定设计单位可以采用 大于 28d 的龄期确定混凝土强度等级, 此时应按设计龄期与 28d 标准龄期 的比值等比例放大本条提出的 30d 限值规定。
(4) 经主编单位汇同有关单位进行的对比分析, 当地天气预报的最高温、最低 温平均值可以作为等效龄期确定的依据, 与施工现场量测相比总计误差可 以忽略。
(5)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可根据当地平均气象温度预估等效龄期接近 30d 的日期, 并以最终天气预报数据为准计算等效龄期。等效龄期过小时进行 试验,将加大混凝土强度检验不合格的可能。
10.2.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
10.2.5 当混凝土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 应委托具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附录 A 质量验收记录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表 A.0. 1 记录。表 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 A.0.2 记录。表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 A.0.3 记录。表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B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基本规定B.0.1 预制构件应按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 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 度和抗裂检验;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 行检验。
对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
检验数量: 按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对无产品标准的成批生产预制构件, 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 件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 当连续检验 10 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 对同 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 可改为不超过 件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 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C 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注: “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 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 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
〔说明〕其他类型的预制构件如设计没有明确的要求, 可通过采取加强材料 和制作质量检验措施进行制作质量控制,不需要做结构性能检验。
B.0.2 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 的规定进行检验时, 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设计值是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 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内力设计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荷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
表 B.0.2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B.0.3 预制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0 规定的挠度允许值 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公式(B.0.3- 1)的要求。
标准荷载值是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 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
组合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
B.0.4 挠度检验允许值[as ]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
对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
B.0.5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B.0.6 预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符合下式的要求:表 B.0.6 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设计要求的最大 裂缝宽度限值0.10.20.30.4[wmax ]0.070.150.200.25B.0.7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 B.0.2 ~ B.0.6 条的检验 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
2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 验的要求时, 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 对承载力及抗裂检 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 B.0.2 条和第 B.0.5 条规定的允许值减 0.05;对挠 度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 B.0.4 条规定允许值的 1.10 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 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
3 当第 二 次抽取 的第 一个试件 的全部检验 结 果 均 已 符 合本 规 范第B.0.2~B.0.6 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
附录 C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C.0.1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1 试验场地的温度应在 0℃以上;
2 蒸汽养护后的构件应在冷却至常温后进行试验;
3 预制构件的同条件养护立方体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 100%以上;
4 构件在试验前应量测其实际尺寸,并检查构件表面, 所有的缺陷和裂缝 应在构件上标出;
5 试验用的加荷设备及量测仪表应预先进行标定或校准。
C.0.2 试验构件的支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板、 梁和桁架等简支构件,试验时应一端采用铰支承,另一端采用滚动 支承。铰支承可采用角钢、半圆型钢或焊于钢板上的圆钢, 滚动支承可采用圆钢;
2 四边简支或四角简支的双向板, 其支承方式应保证支承处构件能自由转 动,支承面可以相对水平移动;
3 当试验的构件承受较大集中力或支座反力时, 应对支承部分进行局部受 压承载力验算;
4 构件与支承面应紧密接触;钢垫板与构件、钢垫板与支墩间,宜铺砂浆 垫平;
5 构件支承的中心线位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C.0.3 试验构件的荷载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构件的试验荷载布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 当试验荷载布置不能完全与设计的要求相符时,应按荷载效应等效的原
则换算, 即使构件试验的内力图形与设计的内力图形相似, 并使控制截面上的内 力值相等,但应考虑荷载布置改变后对构件其它部位的不利影响。
C.0.4 加载方法应根据设计的加载要求、构件类型及设备条件等进行选择。当按 不同形式荷载组合进行加载试验(包括均布荷载、集中荷载、水平荷载和竖向荷 载等)时,各种荷载应按比例增加。1 荷重块加载
荷重块加载适用于均布加载试验。荷重块应按区格成垛堆放, 垛与堆之间间隙不宜小于 50mm,荷重块的最大边长不宜大于 500mm。
2 千斤顶加载
千斤顶加载适用于集中加载试验。集中加载可采用分配梁系统实现多点加 载。千斤顶的加载值宜采用荷载传感器量测,也可采用油压表量测。
3 梁或桁架可采用水平对顶加荷方法,此时构件应垫平且不应妨碍构件在 水平方向的位移。梁也可采用竖直对顶的加荷方法。
4 当屋架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时,可将两榀屋架并列,安放屋 面板后进行加载试验。
C.0.5 构件应分级加载。当荷载小于标准荷载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 的 0.20;当荷载大于标准荷载时, 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的 0.10;当荷载 接近抗裂检验荷载值时, 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的 0.05;当荷载接近承载 力检验荷载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设计值的 0.05。对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的构件应分级卸载。
作用在构件上的试验设备重量及构件自重应作为第一次加载的一部分。
注:构件在试验前,宜进行预压,以检查试验装置的工作是否正常, 同时应防止构件因预
压而产生裂缝。
C.0.6 每级加载完成后,应持续 10~15min;在标准荷载作用下,应持续 30min 。 在持续时间内, 应观察裂缝的出现和开展, 以及钢筋有无滑移等; 在持续时间结 束时,应观察并记录各项读数。C.0.7 对构件进行承载力检验时, 应加载至构件出现本规范表 B.0.2 所列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 应 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 当在规定 的荷载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 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承载力 检验荷载实测值。注: 当受压构件采用试验机或千斤顶加荷时, 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应取构件直 至破坏的整个试验过程中所达到的荷载最大值。
C.0.8 构件挠度可用百分表、位移传感器、水平仪等进行观测。接近破坏阶段的 挠度,可用水平仪或拉线、钢尺等测量。试验时, 应量测构件跨中位移和支座沉陷。对宽度较大的构件,应在每一量测截面的两边或两肋布置测点,并取其量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位移。
当试验荷载竖直向下作用时, 对水平放置的试件, 在各级荷载下的跨中挠度实测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0.9 当采用等效集中力加载模拟均布荷载进行试验时,挠度实测值应乘以修正系数C.0.10 试验中裂缝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察裂缝出现可采用放大镜。若试验中未能及时观察到正截面裂缝的出 现, 可取荷载—挠度曲线上的转折点(曲线第一弯转段两端点切线的交点) 的荷 载值作为构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
2 在对构件进行抗裂检验时,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裂缝时,应 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 当在规定的荷载 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裂缝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
3 裂缝宽度宜采用精度为 0.05mm 的刻度放大镜等仪器进行观测,也可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裂缝检验卡进行观测;
4 对正截面裂缝,应量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 对斜截面裂缝,应 量测腹部斜裂缝的最大裂缝宽度。当确定受弯构件受拉主筋处的裂缝宽度时, 应 在构件侧面量测。
C.0.11 试验时应注意下列安全事项:1 试验的加荷设备、支架、支墩等,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安全储备;
2 试验屋架等大型构件时, 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侧向支承,以防止构件受 力后产生侧向弯曲和倾倒;侧向支承应不妨碍构件在其平面内的位移;
3 试验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和仪表安全;为防止构件破坏时试验设备及构件 坍落,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在试验构件下面设置防护支承等)。
C.0.12 构件试验的原始数据和试验结果,均应详细记入试验报告,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1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试验背景、试验方案、试验记录、检验结论、不得 有漏项缺检;
2 试验报告中的原始数据和观察记录应真实、准确,不得任意涂抹篡改;
3 试验报告宜在试验现场完成,及时审核、签字、盖章,并登记归档。
附录 D 结构实体强度检验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 应由监理(建设) 、施工等各方 共同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2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 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其中每层楼不应小于 1 组;
3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两组试件留置之 间浇筑的混凝土量不宜大于 m3;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 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 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说明〕增加了试件留置的规定, 要求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此均匀 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 如遇冬期施工, 冬期施工留置试件的数量宜 与冬期施工期的时间相对应。
本条规定的强度实体检验主要针对墙、柱、梁,基础、垫层、楼板等混凝土 可不留置本条规定的试件。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7 的规定确定后,除以 0.88 后使用。D.0.3 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 定标准》 GB/T 7 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附录 E 钻芯法检测实体混凝土强度E.0.1 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类型进行检验。构件应随即抽取构件, 具体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构件应包括墙、柱、梁;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抽取构件;
3 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抽取数量不宜小于表 E.0.1 的规定;
4 构件的抽取应均匀分布在房屋建筑中,每一楼层均应抽取构件。
表 E.0.1 结构构件实体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总构件数2~~~~51~81~01~抽取构件数32总构件数~~01~01~1~00>00抽取构件数0〔说明〕本条规定的结构构件实体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摘自《建筑结构检 测技术标准》 GB/T4 表 3.1.13 中检测类别为 A 的规定。
本附录适用于墙、柱、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适用范围放在第十章说)
E.0.2 对于被抽检的构件,应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 中对单个构件的检测规定, 进行测区布置、回弹值测量及测区平均回弹值的计算。回弹仪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 的规定
〔说明〕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 中, 规定了单 个构件应布置的测区数、测区位置和对测区的要求, 以及如何计算测区平均回弹值。
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 中, 规定了回弹仪的技 术要求、检定和保养等,通过这些规定,使回弹仪在检测时能处于标准状态。
E.0.3 对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将每个构件的最低测区平均回弹值排 序, 取排序中较低的 3 个构件, 应在这 3 个构件测区平均回弹值最低的部位各钻 取 1 个芯样试件。芯样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
2 直径宜为 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 3 倍;
3 高度宜加工为与直径相同;
4 端部宜采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也可采用硫磺胶泥修补。 〔说明〕在测区平均回弹值较低的测区内钻取芯样, 是为了保证能反映薄弱
部位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芯样试件端面的修补是为了减少对试验结果的不利影 响。修补材料的强度应略高于芯样试件的强度,补平层的厚度不宜大于 1.5mm, 应尽量的薄。
E.0.4 在试验前应按下列规定测量芯样试件的尺寸:1 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互相垂直的两个位置测量直径, 取其算术平均 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精确至 0.5mm;
2 用钢板尺测量芯样试件的高度,精确至 1mm;
3 垂直度采用游标量角器测量芯样试件两个端线与轴线的夹角, 精确至 0.1°;
4 平整度采用钢板尺或角尺紧靠在芯样试件端面上, 一面转动钢板尺, 一面 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芯样试件端面之间的缝隙;也可以采用其他专用设备测量。
E.0.5 芯样试件的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实测值不应小于 0.98,也不应大于 1.02;
2 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 2mm;
3 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 100mm 长度内不应大于 0. 1mm;
4 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 1°;
5 芯样不应有裂缝、缺陷及钢筋等其他杂物。
〔说明〕对芯样试件提出相应要求,目的是减小试验结果的误差和标准差。
E.0.6 芯样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 法标准》 GB/T1 中圆柱体试件抗压强度试验的规定执行。E.0.7 对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当所取芯样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小于 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值的 88%、芯样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 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值 80%时,该批混凝土强度可判定为合格。〔说明〕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0- 第 4.1.3 的条文解释中指 出,考虑到结构中混凝土的实体强度与立方体试件混凝土强度之间的差异, 根据 以往的经验, 结合试验数据分析并参考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试件混凝土的修正系数取 0.88。本条所提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值等同于结构中混凝土的实体强度。
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7- 中,混凝土强度采用平均 值和最小值来进行评定,其最小值规定不小于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 85%,基于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 第 4.1.3 条的条文解释相同 的考虑, 规定了合格混凝土的芯样抗压强度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 等级标准值 80%。
附录 F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E.0.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 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 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 对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 2%且不少于 5 个构件进行检验; 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 50%。
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 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 定的板类构件, 应抽取不少于 6 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 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 3 点取平均值。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 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 所使用的检测仪 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 1mm。
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 件为+10mm ,-7mm;对板类构件为+8mm ,-5mm。E.0.5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 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 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 90%但不小于 80%时, 可再抽 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 90%及以上时,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 E.0.4 条规 定允许偏差的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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