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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方案

家居小慕 2019年01月11日 装修知识 71 0

建筑施工必备规范(2022版)!地基与基础篇!

随着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实践中客观情况的变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不断地进行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废止的工作。为服务建筑施工人员,小编将最新现行实施规范进行了统计汇总。

全面梳理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合专业特点,对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汇总统计,更加方便读者检索使用。

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方案

按照分部分项、专业已经施工涉及的相关规范进行汇总(共338本),可以分为以下十章:

(1)地基与基础篇(31本);

(2)施工技术篇(35本);

(3)主体结构篇(53本);

(4)装饰装修篇(23本);

(5)专业工程篇(26本);

(6)施工组织与管理篇(18本);

(7)材料及应用篇(48本);

(8)检测技术篇(30本);

(9)质量验收篇(38本);

(10)安全卫生篇(36本)。

下面将第一章 地基与基础篇相关规范统计汇总如下:

上述规范深受广大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欢迎,希望能够真正帮到每一位工程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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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年 第6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3-,自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4月9日

附件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

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第5.7.3、6.1.1、7.1.1、7.4.5条(部分强条);

3.《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6-:第4.5.3、12.1.9、13.1.1条;

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2-:第3.0.3、5.2.2、5.2.16条;

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第4.1.8、4.5.4、5.1.12、5.2.10、5.4.8条;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第5.1.3条;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第3.1.3、3.3.6、18.4.1、19.1.1条;

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7-:第3.0.1、8.0.9条;

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9-:第6.1.3条;

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第5.5.8、5.11.4、6.1.3、6.9.8条;

11.《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4-:第3.0.11条;

12.《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第3.0.2、3.0.3、6.1.7条;

1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

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

1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第4.3.4、9.2.3、9.2.5、9.4.5条;

16.《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第3.1.9条;

1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第3.2.1、6.1.1、8.1.1条;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第3.1.2、8.1.3、8.1.4、8.1.5、8.2.2条;

1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第3.0.4、3.0.5、6.5.5、6.6.3条;

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第13.2.4条;

21.《三叉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第3.0.3、4.0.2条;

2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第5.4.5条;

23.《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第5.1.5条;

24.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第3.0.4、3.0.9、7.1.4、8.1.5条;

2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第3.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foundatio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projects

GB3-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

1.0.1为在地基基础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建筑方针,保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安全,满足建设项目正常使用需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规范。1.0.2地基基础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基本要求

2.1.1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2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失稳; 3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4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5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6边坡工程应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1.2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2.1.3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2.1.4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2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1年; 3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2.1.5在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2.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扯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工程监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2.1.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危害。2.1.8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2.1.9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不得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正常使用。2.1.10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2设计

2.2.1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并应提出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和正常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2.2.2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人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福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2.2.3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2.2.4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地基、基础承载力计算; 3地基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耐久性设计; 5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抗浮设计; 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7地基、基础工程监测要求。2.2.5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要求; 6基坑开挖与回填要求; 7支护结构施工要求; 8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要求; 9基坑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2.2.6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挡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支挡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4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5边坡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6边坡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2.3施工及验收

2.3.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2.3.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2.3.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2.3.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材料、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有检验报告; 2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 3质扯验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或验收文件。

3 勘察成果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及其分布情况; 2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3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4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与判定; 5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3.1.2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建议。

3.2特定要求

3.2.1当场地与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湿陷性土,应确定湿陷等级,判定湿陷类型和湿陷下限深度; 2对多年冻土,应确定融沉等级和冻胀性等级,判定存在厚层地下冰、冰椎、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冻融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可能性; 3对膨胀土,应测定膨胀力,计算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 7量和胀缩变形扯,确定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深度及场地类型; 4对盐渍土,应测定其易溶盐含量,确定含盐类型,评价溶陷性、盐胀性和腐蚀性; 5对红黏土,应明确原生或次生类型,分析裂隙发育特征,评价地基均匀性; 6对填土,应查明堆填或填筑的方式和形成时间,分析填料性质、分布范围,评价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均匀性和地基稳定性; 7对软土,应查明成因类型、分布特征,分析固结历史、结构性和灵敏度,评价软土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8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应查明母岩性质、风化程度,判断岩脉、孤石的分布状况,评价风化岩的均匀性; 9对污染土场地,应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和污染的影响,查明污染土的空间分布并评价其危害性。3.2.2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 2对溶洞、土洞和其他洞穴,应评价其稳定性及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3对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查明其形成条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及影响,提出防治要求与方案建议; 4对存在的断裂,应明确其位置、活动性和对工程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5对采空区,应分析判定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4 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

4.1一般规定

4.1.1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2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对受水平荷载作用的工程结构或位于斜坡上的工程结构,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4.1.2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4.1.3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4.2地基设计

4.2.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4.2.2当偏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除应符合式(4.2.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4.2.3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4.2.4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4.2.5天然地基或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圉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验算。4.2.6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4.3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4.3.1膨胀土地区建(构)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膨胀土地基稳定性验算时应计取水平膨胀力的作用。膨胀土地区建(构)筑物应采取预防胀缩变形的地基基础措施、建筑措施与结构措施。4.3.2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以及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和承载力设计等要求,采用相应的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地基处理和防水处理措施。4.3.3多年冻土地基设计时,应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期间冻土地基的地温保持在允许范围内。多年冻土地基承载力计算时,应计入地基土的温度影响。地基的热工计算应包括地温特征值计算、地基冻结深度计算、地基融化深度计算等。建筑场地应设置排水措施,对按冻结状态设计的地基,冬季应及时清除积雪;供热与给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4.3.4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复合地基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4.3.5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4.4施工及验收

4.4.1地基施工前,应编制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地基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地基施工技术参数、地基施工工艺流程、地基施工方法、地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4.4.2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4.4.3换填垫层、压实地基、穷实地基采用分层施工时,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4.4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多年冻土、压实填土地基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道渗漏水渗入地基的处理措施。4.4.5地基基槽(坑)开挖时,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成果报告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会同有关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4.4.6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4.4.7下列建筑与市政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监测,直至沉降变形达到稳定为止: 1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 2软弱地基上的; 3处理地基上的; 4采用新型基础形式或新型结构的; 5地基施工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4.4.8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垫层地基应分层进行密实度检验,在施工结束后进行承载力检验。 2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穷)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 3预压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预压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进行检验。 4压实、穷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密实度及处理深度范围内均匀性检验。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强穷置换地基施工质量检验应查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5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6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5 桩基

5.1一般规定

5.1.1桩基设计计算或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桩基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桩身强度、桩身压屈、钢管桩局部压屈验算; 3桩端平面下的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整体稳定性验算; 5混凝土预制桩运输、吊装和沉桩时桩身承载力验算; 6抗浮桩、抗拔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7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8摩擦型桩基,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对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等,应进行沉降计算。5.1.2桩基所用的材料、桩段之间的连接,桩基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5.1.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械检验。

5.2桩基设计

5.2.1轴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NK——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NEk——地震作用效应和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5.2.2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受水平荷载作用下,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5.2.4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凡应按下式确定:

5.2.5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5.2.6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确定。5.2.7当桩基承受拔力时,应对桩基进行抗拔承载力验算。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应通过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荷试验确定。5.2.8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5.2.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5.2.10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沉降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5.2.11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腐蚀环境中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5.2.12预制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制桩的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5mm;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地基处理和临时性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5.2.13钢桩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接。

5.3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5.3.1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桩基,桩端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或采取消除土层湿陷性对桩基影响的处理措施。5.3.2饱和软土地基中采用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时,应采取减少挤土效应的处理措施。5.3.3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桩端应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以下或非膨胀土层中。5.3.4季节性冻土地基中的桩基,应进行桩基冻胀稳定性与桩身抗拔承载力验算。桩端进入冻深线的深度,应满足抗拔稳定性验算要求。

5.4施工及验收

5.4.1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基施工前,应编制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桩基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技术参数、桩基施工工艺流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2桩基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3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拖拉取桩; 4铀杆静压桩利用铀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铀杆提供压桩力时,应对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5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膨胀土场地进行灌注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地表水、场地雨水渗入桩孔内的措施; 6在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桩基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或减小桩身与冻土之间产生切向冻胀力的防护措施。5.4.2下列桩基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监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1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桩基; 2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 3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 4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地面沉降、隆起、位移、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桩基。5.4.3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灌注桩应对孔深、桩径、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T现场随机留取; 3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 4钢桩应对桩位偏差、断面尺寸、桩长和矢高进行检验; 5人丁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待力层检验; 6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6 基础

6.1一般规定

6.1.1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工程结构,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6.1.2混凝土基础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6.1.3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6.1.4基础用混凝土、钢筋及其铀固连接,基础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工程抗浮结构及构件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

6.2扩展基础设计

6.2.1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基础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6.2.2柱(墙)下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6.2.3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6.2.4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基础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罚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6.3筏形基础设计

6.3.1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6.3.2平板式筏基应验算距内筒和柱边缘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6.3.3梁板式筏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6.3.4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6.3.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筏形基础、桩筏基础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筏板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筏形基础、桩筏基础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要求。

6.4施工及验收

6.4.1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施工前,应编制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基础施工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工艺流程、基础施工方法、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2基础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3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且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4筏形基础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保护措施; 5基础大体积混疑土施工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6.4.2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展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混疑土强度进行检验; 2筏形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与支架、后浇带和施工缝、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 3扩展基础、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7 基坑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7.1.2基坑支护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基坑稳定性验算; 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受扭承载力计算; 3当有铀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7.1.3对于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对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应进行周边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价。7.1.4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监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7.1.5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7.2支护结构设计

7.2.1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γo——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Sd——作用基本组合的效用(轴力、弯矩、剪力)设计值; Rd——支护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7.2.2支护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7.2.3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2悬臂式和单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抗倾覆、整体稳定及结构抗滑移稳定性;多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整体稳定性。7.2.4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采用水下灌注工艺时,不应小于50mm。7.2.5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地下连续墙基坑外侧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要求。7.2.6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7.2.7钢支撑的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他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支撑长度方向的连接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或焊接。7.2.8铀拉结构的描杆自由段的长度不应小于5.0m,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土层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土层铀杆描固段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作用地段。

7.3地下水控制设计

7.3.1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基坑坑底抗突涌、坑底和侧壁抗渗流稳定性验算的要求及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沉降控制的要求。7.3.2当降水可能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回灌等方法控制地下水。7.3.3地下水回灌应采用同层回灌,当采用非同层地下水回灌时,回灌水源的水质不应低于回灌目标含水层的水质。

7.4施工及验收

7.4.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施工技术参数,基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基坑工程施工方法,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7.4.2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要求。7.4.3基坑开挖和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基坑开挖应分层进行,内支撑结构基坑开挖尚应均衡进行;基坑开挖不得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 2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时,应及时进行坑底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原状土的措施; 4基坑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填筑压实,对称进行,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7.4.4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2支护结构的施工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的要求,并应遴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3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支撑结构燥破拆除前,应对永久性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7.4.5逆作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逆作法施工应采取信息化施工,且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控制要求; 2临时竖向支承柱的拆除应在后期竖向结构施工完成并达到竖向荷载转换条件后进行,并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拆除; 3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7.4.6地下水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明水和地下水的排放要求,地表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渗措施; 2降水及回灌施工应设置水位观测井; 3降水井的出水批及降水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采取封井措施; 5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水浸入基坑的处理措施。7.4.7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3基坑降水应对水位降深进行监测,地下水回泄施工应对回灌蜇和水质进行监测; 4逆作法施工应进行全过程工程监测。7.4.8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7.4.9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土支护结构应对水泥土强度和深度进行检验; 2排桩支护结构、地下连续墙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墙体)完整性和深度进行检验,嵌岩支护结构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 3混凝土内支撑应对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进行检验,钢支撑应对截面尺寸和预加力进行检验; 4土钉、铀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5基坑降水应对降水深度进行检验,基坑回灌应对回灌量和回灌水位进行检验; 6基坑开挖应对坑底标高进行检验; 7基坑回填时,应对回填施工质扯进行检验。

8 边坡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边坡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设计应兼顾治理和保护边坡环境,边坡应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布特点,因势利导设置边坡排水系统; 2边坡坡面应结合植被生态恢复与绿化景观需要,选择坡面防护构造; 3应根据边坡类型、边坡环境、边坡高度及影响范围等,选择支挡结构形式。8.1.2边坡工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工况进行整体稳定性分析与验算。永久性边坡支挡结构及构件、坡面排水设施、地下排水设施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8.1.3在建设场区内,对可能因施工或其他因素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应采取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安全使用的滑坡与崩塌,应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8.1.4位于边坡塌滑区域的建(构)筑物在施工与使用期间,应对坡顶位移、地表裂缝、建(构)筑物沉降变形进行监测。永久性边坡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时间不应少于2年。8.1.5下列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项论证: 1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石边坡; 2边坡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 3土、岩混合及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 4已有崩塌、滑坡的边坡; 5周边已有永久性建(构)筑物与市政工程需要保护的边坡; 6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 7膨胀土边坡; 8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

8.2支挡结构设计

8.2.1边坡支挡结构设计计算或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挡结构上的作用荷载计算; 2支挡结构地基承载力计算; 3支挡结构稳定性验算; 4支挡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 5铀杆承载力计算; 6对边坡变形有控制要求的支挡结构变形分析计算。8.2.2支挡结构与防护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所处场地环境类别、结构承载力、变形与裂缝控制、耐久性等综合确定,且不应低于C25。8.2.3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铀杆应采用1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非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铀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铀杆应采用11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8.2.4岩质边坡喷铀支护的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膨胀性岩质边坡和具有腐蚀性边坡不应采用喷描支挡结构。

8.3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8.3.1边坡工程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面排水设施应根据地形条件、天然水系、坡面径流扯等计算分析确定并进行设置; 2地下排水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与坡面排水设施相协调; 3排水系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8.3.2边坡坡面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处理措施。边坡坡面防护钢筋混凝土骨架、预制混凝土砌块等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易发生落石崩块边坡坡面应设置专用防护网。

8.4施工及验收

8.4.1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挡结构、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岩土开挖等施工技术参数,边坡工程施工工艺流程,边坡工程施工方法,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8.4.2边坡岩土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依次进行;边坡开挖严禁下部掏挖、无序开挖作业;未经设计确认严禁大面积开挖、爆破作业。 2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坡面及坡脚不得积水。 3岩质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4边坡开挖后应及时进行防护处理,并应采取封闭措施或进行支挡结构施工。 5坡肩及边坡稳定影响范围内的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的荷载限值。8.4.3挡墙支护施工时应设置排水系统;挡墙的换埴地基应分层铺筑、穷实。8.4.4铀杆(索)施工时,不得损害支挡结构及构件以及邻近建(构)筑物地基基础。8.4.5喷铀支护施工的坡体泄水孔及截水、排水沟的设置应采取防渗措施。铀杆张拉和锁定合格后,对永久铀杆的铀头应进行密封和防腐处理。8.4.6抗滑桩应从滑坡两端向主轴方向分段间隔跳桩施工。桩纵筋的接头不得设在土岩分界处和滑动面处,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筑。 8.4.7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冻土地区的边坡应采取防止融化期失稳措施。8.4.8边坡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监测方案; 2应根据边坡支挡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挡结构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边坡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3边坡工程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应进行监测与定期维护; 4边坡工程监测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应立即预瞥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8.4.9边坡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挡土墙时,应对挡土墙埋置深度、墙身材料强度、墙后回填土分层压实系数进行检验; 2抗滑桩、排桩式描杆挡墙的桩基,应进行成桩质量和桩身强度检验; 3喷铀支护铀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喷射混凝土强度检验。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74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地基不得出现失稳、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的功能;基坑支护应具有防止基坑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和保证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功能;边坡支挡、坡面防护等应具有防止边坡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安全的功能等。2.规定了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的基本要求。3.规定了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地基基础设计两种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和抗力条件、地基基础的耐久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要求。4.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和工程监测要求。5.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规定了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治措施的要求。6.规定了地下水工程水污染控制的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地基基础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1.1、2.1.4、2.1.5、4.2.1、4.2.2、4.2.6、5.1.2、5.2.1、5.2.2、5.2.3、5.2.10、6.1.1、6.1.3、6.1.4、7.2.1、7.2.2、7.2.3、8.1.2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

《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6-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7-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

《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4-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I 9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

《三岔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略)

三、术 语

1 地基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岩体及加固体的总称。

2 天然地基 direct footing: 自然形成的、未经人工处理的地基。

3 处理地基 artificial foundation: 天然地基经加固处理后形成的人工地基。

4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5 桩基 pile foundation: 设置于岩土中与基础承台(柱)直接连接的深基础。

6 特殊性岩土 regional rock and soil: 具有特殊成分、结构、构造以及特殊物理力学性质的岩土。

7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8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9 基坑工程 excavation engineering: 采用支护、地下水控制及环境保护等措施,形成由地面向下开挖的地下空间,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的工程。

10 边坡工程 slope engineering: 采用支挡、加固及防护等措施,加固自然边坡或形成开挖、填筑人工边坡,保证边坡稳定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的工程。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3-

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本条为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本规范是以地基基础工程的目标与功能性能要求为基础,以保障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正当目标”为基础,以覆盖地基基础工程全过程或主要阶段为范围,以目标功能要求为指导层,以可接受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或可验证性的技术方法或关键技术措施)为实施层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确保规范既囿于“正当目标”,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1.0.2 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各方主体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基本要求

2.1.1 本条是根据地基基础工作状态,提出的地基基础应满足的功能要求:1)对于地基变形,本条规定地基承载力的选取应以不使地基中出现长期塑性变形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在此条件下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可能出现的变形特征及变形量,由于地基土的变形具有长期的时间效应,与钢筋、混凝土、砖石等材料相比,它属于大变形材料。从已有的大量地基工程事故分析,大多数事故皆与地基变形过大或不均匀沉降有密切关系。2)对于地基稳定性,本条提出地基应具有抗倾覆、抗滑移的能力。通常,地基失稳造成的事故往往是灾难性的,如房屋倒塌、土体滑动破坏、山区地基滑坡等。3)所谓足够的耐久性能,是指地基基础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在预定的时期内,地基与基础材料性能的劣化不得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4)基坑工程是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所采取的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及环境保护等临时性技术措施。因基坑开挖涉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支护结构除满足主体结构施工要求外,尚需满足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要求。因此,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5)边坡工程是为保证边坡稳定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取的结构性支挡、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等技措施。2.1.2 本条是对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场地与地基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工程参数。勘察成果资料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2.1.3 本条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原则。由于地基土性质复杂,即使在同一场地和地基内,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离散性也可能较大,加之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在一些场地存在,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强调因地制宜,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岩土特性、地质情况、地区工程经验;其次,应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工程地质条件、结构类型以及地基基础受上部结构的作用和作用组合下的工作性状,结合地区经验,选用科学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方案。地基基础工程的许多重大失误,究其根源大多是概念不清所致。因地基基础工程面对的是天然材料,不像结构工程面对人工材料时能做到相对严密、完善和成熟,地基基础工程充满着条件的不确定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善性。地基基础工程实践中的一切疑难问题,几乎都需要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2.1.4 本条是对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1-对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相关规定,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满足上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基坑支护是为主体结构地下部分施工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支护也就随之完成其作用,由于支护结构的使用期短,因此,设计时采用的荷载通常不考虑长期作用。为了防止工程技术人员忽略由于延长支护结构使用期而带来的荷载、材料性能、基坑周边环境等条件的变化,避免超越设计状况,设计时应确定支护结构的工作年限。支护结构的工作年限不应小于一年,除考虑了主体地下结构施工工期的因素外,也考虑到施工季节对支护结构的影响。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是指边坡工程的支挡结构能够发挥正常支护功能的年限。2.1.5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地基基础的可靠性要求。2.1.6 本条是对地基基础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以及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提出的基本要求。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地基基础的技术性能,以及建筑工程安全,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地基基础属于隐蔽工程,出现问题后不易修复或修复难度较大,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直接关系或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工程监测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工程监测数据虚假和粗糙是造成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加强对工程监测的监督管理。2.1.7 本条对地基基础工程防止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作出了规定。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安全与周边环境安全、人身健康与环境保护需要相关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的保障。2.1.8 地下水是一种自然体,埋藏于作为地基的岩土中。由于其埋藏条件以及储存水体的空间状态不一,以至于表现出不同的形态与特征,对工程的影响各异,因此,水文地质条件便成为了场地与地基条件复杂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地基基础工程中,应重视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查明与研究,注意地下水的作用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预测并采取处置措施,以减少地下水对地基基础工程的危害。2.1.9 本条提出了地下水控制工程不得导致地下水水质恶化,以及水质产生类别上的变化的要求。地表水、地下水体受到污染,会严重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如果地下水控制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会进一步恶化地下水水质,而且地下水的污染几乎是不可逆的,很难修复。因此,地下水控制设计单位应制定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的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措施;监测单位应及时进行监测、检验。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分析原因,果断采取处理措施。2.1.10 岩溶、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断裂、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盐渍土、多年冻土等特殊性岩土,由于其类型、成因、构造、分布及规律、岩土性状、工程特性及物理力学性质比较特殊,对拟建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影响很大,因此,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在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阶段分析判断其对生态环境及拟建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2.2 设 计

2.2.1 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应确定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等,以此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目标。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包括永久荷载、可变荷载、温度变化作用以及地基基础工程采用的混凝土等材料的收缩徐变、环境腐蚀作用等,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不能遗漏,并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工况,选择恰当的作用和作用组合。对于新建以及改建、扩建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和抗力条件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此外,地基基础设计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以及正常使用期间维护等提出技术要求。2.2.2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时应采用的作用组合条件和相应的抗力限值。2.2.3 支护(挡)结构的安全等级,是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1-对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确定原则,并按照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级划分的。2.2.4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受地下水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设计,由于抗浮设计考虑不周引起的工程事故很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此外,由于场地与地基条件复杂多变以及岩土特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地基设计计算结果和实测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加之施工场地也存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状况,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测是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设计中提出工程监测要求,对保证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非常重要。2.2.5 本条规定了基坑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为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在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等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基坑周围土体的稳定性,不得发生土体的滑动破坏,不得出现流砂、流土、管涌以及支护结构、支撑体系的失稳;支护结构(包括支撑体系或锚杆结构)的强度应满足构件强度和稳定设计的要求;基坑开挖造成的地层移动及地下水位变化引起的地面变形,不得超过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等的变形允许值,不得损坏工程桩及影响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基坑工程设计应进行地下水控制设计,并对基坑开挖与回填、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质量检验、基坑工程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设计单位应掌握基坑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如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情况;对基坑工程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2.2.6 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边坡工程涉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力学、支挡结构、锚固技术、施工及监测等多专业、多技术及多阶段建设活动。边坡工程在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出现边坡工程事故。边坡工程支挡结构体系的方案选择,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边坡工程施工及监测要求是否正确、合理并满足边坡工程的需要,对保证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设计单位应掌握边坡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如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情况;对边坡工程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2.3 施工及验收

2.3.1 由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多变,以及岩土特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岩土工程的设计计算的预测和实测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缺乏经验的地基基础工程,其设计成果的最终实现,还需通过施工及质量检验验收来实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地基基础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2.3.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不仅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与施工人员安全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合理规划与有效组织,并采取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防护措施,以保证工程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地基基础工程采取的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进行检查与评定。2.3.3 文物古迹等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可再生的文化历史资源,国家、地方相继出台系列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文物管理部门,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配合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另外,当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遇到与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等不符且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危险源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应检查并核实处理程序及保护措施。2.3.4 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设计文件往往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实际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在理论分析、设计指导下进行实际工程监测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开展工程监测,能为工程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无论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2.3.5 地基基础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地基基础功能性能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加强对其质量控制,既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创造正常施工条件的前提。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完成整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应包含天然地基验槽记录及处理地基、桩基、基础等施工验收检验记录。实施过程中,应检查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程序和相关的检验资料。

3 勘察成果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3.1.2 本两条是对各类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通用性要求,其包括了对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内容的基本要求。其中:①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在搜集已有历史资料和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及水文地质勘察等取得拟建场区现场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岩土工程专业分析的工作结果,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和岩土工程风险预防工作的基础依据之一,其最基本的成果形式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可根据特殊需要提供专项咨询分析或评价报告。②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包括地下水的层数及赋存特性(含水层、补给与排泄、蒸发等特性)。水位应包括勘察时的稳定水位或承压水头标高,以及对历史高水位的调查结果;“水位变化”为地下水动态变化的年变幅和极值发生的时段。③“主要建筑材料”专指地下结构、深基础、处理地基及基坑支护和边坡支挡采用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材。④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2-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前,应取得具备法律效力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该成果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前,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包含本两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3.2 特定要求

3.2.1 特殊性岩土具有独特的成因、成分、地域分布等特征和特殊的岩土工程特性,如果勘察评价执行不到位、缺乏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对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均可能产生危害。本条对拟建工程场地分布有特殊性岩土提出了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基本要求。当拟建场地遇有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红黏土、填土、软土、风化岩和残积土、污染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有专门的分析评价。当拟建场地遇有上述特殊性岩土时,应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提供了与本条要求相应的分析评价结论。3.2.2 因选址不当和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国内已发生多起滑坡引起的房屋倒塌事故,必须加以高度重视。本条是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基本要求。溶洞、土洞、崩塌、滑坡、泥石流是最典型的不良地质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危及工程的安全。采空区的冒落、塌陷及伴存的严重不均匀地基和活动断裂带等都会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发生过地质灾害,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有专门的分析评价,并应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提供了符合本条要求的相应的分析评价结论。本条对拟建场地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主要地质灾害提出了勘察分析评价的要求。

4 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地基设计的安全,在进行地基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各类工程结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应按地基变形设计,控制地基变形也成为地基基础设计的主要原则,在满足承载力计算的前提下,应按控制地基变形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受水平力作用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采用天然地基或处理地基设计时,应根据上部结构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当天然地基承载力或修正后的天然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且设计的处理地基承载力(含复合地基)必须满足承载力计算要求。对于有变形控制要求的,在进行处理地基设计时,尚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计算结果不满足设计限值时,应通过调整地基处理深度、面积置换率等提高处理地基变形模量加以解决。对可能存在稳定性问题的地基,必须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验算的稳定安全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设计单位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应同时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承载力设计应满足轴心荷载作用、偏心荷载作用、软弱下卧层验算要求;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必要时,尚应进行地基稳定性和抗浮稳定性验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1.2 本条是对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基槽(坑)检验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应做好验槽(坑)准备工作,熟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了解拟建建(构)筑物或市政基础设施的类型和特点,研究基础设计文件和环境监测资料;②验槽(坑)应首先核对基槽(坑)的施工位置。平面尺寸和槽(坑)底标高的容许误差,可视具体的工程情况和基础类型确定。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主要通过目测,并辅以轻型动力触探或袖珍贯入仪等简便易行的方法进行。核对地层、地基强度等内容是否与勘察成果资料一致,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做好验槽(坑)记录,及时归档。4.1.3 本条是对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复合地基施工后进行增强体质量检验、增强体承载力检验以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是保证工程安全的必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地基的检验,主要通过静载荷试验、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标准贯入或土工试验等检验处理地基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复合地基施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并对增强体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4.2 地基设计

4.2.1、4.2.2 本两条是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本两条规定了基础底面压力不应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地基承载力设计计算的核心是上部结构通过基础传给地基的平均压力(基底压力)的最大值不应使地基处于塑性变形的状态中,这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的基本要求。4.2.3 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类:①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以理论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为地基承载力极限值或地基临界承载力。地基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后可得到地基承载力特征值。②由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现场静载荷试验法是根据各级荷载以及相应的沉降稳定的观测数据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③根据原位测试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之间的经验关系间接推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上述方法中,由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的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最准确、可靠的。4.2.4 本条对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方法,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方法,多桩型复合地基应采用多桩型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桩体强度较高的增强体,可以将荷载传递到桩端土层。当桩长较长时,由于静载荷试验的载荷板尺寸都较小,不能全面反映复合地基的承载特性。因此采用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结果确定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能会由于试验的荷载板刚度或褥垫层厚度对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结果产生影响。鉴于此,还应采用增强体静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对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复核。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且试验条件应与设计条件相一致;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时,单桩复合地基试验的压板面积应与设计的单桩复合的地基面积相同;如采用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相结合经验确定时,经验数据应具有地区代表性或有可靠的依据;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试验应在增强体和周边岩土性质满足复合地基条件下进行,并符合建(构)筑物或市政基础设施使用期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实施与检查时,应根据检验条件与工程实际使用情况的差异确定检验方法。4.2.5 软弱下卧层位于地基持力层下,是地基土受力范围内强度相对软弱的土层。由于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较小,在地基附加应力作用下容易出现承载力不足而破坏的现象,危及上部结构的安全,因而需要对软弱下卧层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天然地基或经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计算分析和验算。4.2.6 地基变形计算是地基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工程结构在荷载作用下产生过大的沉降或倾斜时,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危及人身安全,影响人的心理状态等。因此,必须对地基变形进行限定。地基变形的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等。不同的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不同,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结合地区经验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由于地基的不均匀、荷载差异、上部结构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不同结构控制值不同。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附属建筑时,应按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4.3 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4.3.1 膨胀土场地大量的分层测标、含水量和地温等多年观测结果表明,在大气应力作用下,近地表土层长期受到湿胀干缩循环变形的影响,土中裂隙发育,土的强度指标特别是黏聚力严重降低,坡地上的大量浅层滑动也往往发生在地表下1.0m的范围内,该层是活动性极为强烈的地带,因此,限定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十分必要。对膨胀土地基上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的确定,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场地类型;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建(构)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型式和构造;相邻建(构)筑物的基础埋深;地下水位的影响;地基稳定性等因素。膨胀土地基上建(构)筑物设计时,不管是平坦场地,还是坡地场地,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3.2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变形是作用于地基上的荷载不改变,仅由于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变形。由于浸水范围的不确定性,此附加变形经常是局部和突然发生的,而且很不均匀。在地基浸水初期,黄土的湿陷量较大,上部结构很难适应和抵抗这种量大、速率快、不均匀的地基变形,对结构的破坏性大,危害严重。如地基湿陷性不消除,仅采用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实践证明是不能保证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3.3 在多年冻土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和非冻土地区一样,需要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计算。但是,作为地基土的冻土,其强度、承载力等除了与地基土的物质成分、孔隙比等因素有关外,还与冻土中的冰的含量有很大关系。冻土中未冻水量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冻土的含冰率及冰-土的胶结强度,地温升高,冻土中的未冻水量增大,强度降低,地温降低,未冻水量减少,强度增大。在保持地基处于冻结状态时,对坚硬冻土,设计单位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对塑性冻土除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外,尚应进行变形验算。多年冻土以冻结状态用作地基,房屋下有融化盘时,尚应进行最大融化深度的计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3.4 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岩土时,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以保证处理后的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中进行复合地基设计时,需要采用挤密、振密等方法形成复合地基增强体的同时增加桩间土密度,防止使用期间桩间土产生较大的固结沉降或湿陷量,形成由增强体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荷载的状态。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必须有保证处理后的地基土能与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能力。在没有经验的地区使用复合地基处理技术时,应进行试验研究取得必要的设计参数和施工参数。在建(构)筑物使用期间发生水浸和地下水位降低等情况时,设计应考虑其对复合地基共同承担荷载的条件的影响。增强体强度设计也是保证复合地基工作的必要条件。4.3.5 本条为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的设计原则。近几年来,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在新城区的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填土场地,但多数情况是未经填方设计,直接将开山的岩屑倾倒填筑到沟谷地带。这类填土软弱不均匀、变形大,有些填土还具有湿陷性。当利用其作为建(构)筑物地基时,应进行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并按照项目建设与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应在平整场地前,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对拟压实填土的质量提出要求;压实填土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填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通过现场原位测试结果确定。

4.4 施工及验收

4.4.1 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是保障地基工程施工顺利实施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施工技术参数、技术指标、工艺流程等。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4.4.2 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异性,地基处理方法的多样性,每一种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处理地基在施工前都提出了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以检验处理地基方法的适用性,同时也对勘察报告进行一定的验证。另外,有些处理地基方法会产生挤压或振动,会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危害,在选择施工方法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或降低振动或者挤压等影响,如采取开挖隔震沟、施工隔离桩等技术措施,可减少或降低地基工程施工时的有害影响。处理地基施工前应检查现场试验成果报告及减少振动或侧向挤土的措施。4.4.3 换填地基、夯实地基、压实地基的压实系数是压实填土的质量控制的重要参数,在施工时必须进行分层压实系数检验。换填地基、夯实地基、压实地基应检查每道工序验收检验的记录。4.4.4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遇到水的浸湿时,会导致其地基强度降低以及出现湿陷、膨胀等现象,本条针对特殊性岩土地基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地基渗漏水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应检查排水、防水的处理措施及其有效性。4.4.5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现场地质情况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进行补勘,若经设计复核满足要求可继续施工,若经复核不满足要求则应进行方案调整。地基基础施工所涉及的地质情况复杂,虽然在施工前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但在施工中仍可能发生异常情况,此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施工中的异常情况记录、处理程序与处置措施。4.4.6 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对基槽(坑)进行封闭,是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地基基槽(坑)验槽时,应检查地基基槽(坑)验槽后的封闭、保护措施。4.4.7 为了保证建筑与市政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安全,了解其变形特征,并为工程设计、管理及科研提供资料,本条提出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应进行地基变形监测的工程类型。同时,针对地基工程施工可能产生挤土、振动,引起地下水位变化和土体位移等情况,也提出了工程监测的要求。对于本条规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监测的工程类型,建设单位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议和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工程监测,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委托拥有相应测绘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的测量单位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4.4.8 本条是对各种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处理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一般采用处理后地基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方法。对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施工质量提出检验要求,是确保复合地基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对处理地基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5 桩 基

5.1 一般规定

5.1.1 桩基承载力计算是桩基设计的基本要求,桩基承载力包括桩侧摩阻力、端承力和水平抗力。当桩端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若设计不当,可能发生因持力层的冲剪破坏而使桩基失稳。坡地、岸边的桩基设计,关键是确保其整体稳定性,一旦桩基失稳既影响自身结构安全,也会波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桩基以及对结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摩擦型桩基,应按桩基变形控制原则进行设计,本条规定了桩基沉降计算的适用范围及控制原则。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5.1.2 桩基的耐久性是保证桩基及上部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桩基设计阶段就应当对桩基所处的场地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5.1.3 本条是对工程桩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施工完成后,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竖向承载力检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符合设计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5.2 桩基设计

5.2.1~5.2.3 本三条为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内容,采用综合安全系数设计法,以单桩承载能力为分析对象来描述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是桩基设计的主要内容。5.2.4 本条规定了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的确定方法。5.2.5 本条对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的确定提出了要求。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的方法有多种,其中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是这些方法中最可靠的方法,而作为一种标准试验方法,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进行的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已在我国沿用了半个多世纪,是桩基承载力设计参数获得的最可信试验方法。试验前,应编写有针对性的单桩承载力试验方案,对慢速维持荷载法分级加载所需的最少时间间隔和桩顶沉降相对稳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5.2.6 本条规定了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不仅应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并且规定了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原则。5.2.7 本条规定了承受拔力的桩基不仅应进行抗拔承载力验算,并且规定了基桩的抗拔承载力极限承载力确定原则。5.2.8 为避免基桩在受力过程中发生桩身强度破坏,桩基设计时应进行基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验算,确保桩身混凝土强度满足桩的承载力要求。5.2.9 本条规定了桩侧负摩阻力的确定原则。当桩周土层的竖向位移大于桩的沉降时,桩侧土对桩产生向下的摩擦力,此摩擦力称为负摩阻力。桩周土层沉降与桩身沉降相等的位置称为桩的中性点,此处既没有正摩阻力,也没有负摩阻力,是正摩阻力、负摩阻力的分界点。负摩阻力对于基桩而言是一种主动作用,等同于外荷载,对基桩的承载力和沉降都有影响,可使桩的承载力降低、沉降增大,影响桩基安全。5.2.10 桩基沉降计算是桩基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桩基在荷载作用下产生过大的沉降时,不仅直接危及工程结构的安全,而且会影响人们正常生产生活,因此须对桩基沉降变形进行限定。不同的结构对桩基沉降的适应能力不同,因此,桩基沉降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沉降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超过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结合地区经验进行桩基沉降变形计算。由于地基的不均匀性、荷载差异、上部结构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桩基沉降变形,对不同结构控制值不同。5.2.11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为C25,是根据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和桩基所处环境类别等确定的。5.2.12 预制桩桩身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为C30,除根据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和桩基所处环境类别确定外,尚考虑了运输、吊装和沉桩作用的影响。本条中预制桩是指在工厂或施工现场预先制作的非预应力混凝土桩。5.2.13 钢桩的焊接接头是钢桩的主要连接方式,钢桩接头的连接强度直接影响钢桩承载力,钢桩接头的连接强度不足必然降低钢桩承载力,影响结构安全。

5.3 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5.3.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周黄土在浸水后会发生软化导致桩侧阻力减小,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试验和工程实践均表明产生负摩阻力的概率很高。桩侧负摩阻力应通过现场桩基竖向载荷浸水试验确定。由于桩侧阻力由正转负,浸水后桩会产生较大沉降。桩侧阻力的损失只能通过桩端阻力储备弥补,如果桩端黄土仍具湿陷性,浸水后强度也同样大幅降低,弥补不了侧阻力损失,桩的变形就无法控制。已有研究成果表明,桩端持力层的性质明显影响着桩基浸水后产生的附加沉降,桩端持力层的压缩性越低,浸水附加沉降越小,因而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持力层不能具有湿陷性。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取措施消除黄土湿陷性,使之成为“一般土”,避免桩侧湿陷性土产生负摩阻力的问题,同时选择压缩性较低的岩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5.3.2 挤土沉桩在软土地区造成的事故不少,主要原因:一是预制桩的接头被拉断、桩体侧移和上涌,沉管灌注桩发生断桩、缩颈;二是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受破坏。因此,设计时要因地制宜选择桩型和工艺,对于预制桩和钢桩的沉桩,应采取减小孔压和减轻挤土效应的技术措施,如施打塑料排水板、应力释放孔、引孔沉桩、控制沉桩速率等。5.3.3 桩在膨胀土中的工作性状相当复杂,上部土层因水分变化而产生的胀缩变形对桩有不同的效应。桩的承载力与土性、桩长、土中水分变化幅度和桩顶作用的荷载大小关系密切。土体膨胀时,因含水量增加和密度减小导致桩侧摩阻力和桩端阻力降低;土体收缩时,可能导致该部分土体产生大量裂缝,甚至与桩体脱离而丧失桩侧摩阻力。因此,桩基设计时应考虑桩周土的胀缩变形对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对于低层房屋的短桩来说,土体膨胀隆起时,胀拔力将导致桩的上拔。为抑制上拔量,在桩基设计时,桩顶荷载不应小于上拔力。5.3.4 为避免季节性冻土地区因桩基冻胀和膨胀引起基桩抗拔稳定性、上拔变形问题的发生,桩端应进入标准冻深线或膨胀土的大气影响急剧层以下一定深度。

5.4 施工及验收

5.4.1 桩基在现场施工时均需要在现场进行现场试验或试验性的施工,以确定桩基施工技术参数。由于拖拉取桩的便捷性,有些施工人员在实际操作时有拖拉取桩的现象发生。这样不仅会造成桩体质量的损坏,同时可能会引起桩架的倾覆,带来工程安全隐患,所以本条规定严禁拖拉取桩。锚杆静压桩是锚杆和静力压桩结合形成的一种桩基施工工艺。锚杆可采用垂直土锚或临时锚在混凝土底板、承台中的地锚。施工期间的压桩力超过建(构)筑物的抵抗能力,会造成基础上抬或损坏,对建(构)筑物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压桩力,不得超过设计允许值。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膨胀土场地遇水时会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进行灌注桩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泥浆水进入桩孔内,造成塌孔等不利影响。在冻胀土地区,应采取将基础深埋于季节影响层以下的永冻土或不冻胀土层上或基础梁下填以炉渣等松散材料,减少桩身与土体间的切向冻胀力。桩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5.4.2 本条提出了桩基工程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监测的桩基工程类型及监测要求。对于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桩基沉降监测的工程类型,建设单位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议和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工程监测,无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委托拥有相应测绘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的测量单位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5.4.3 本条是对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竖向承载桩的承载力对上部结构的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承载力检验不仅能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人工挖孔桩应逐孔进行终孔验收检验,终孔验收检验的重点是持力层的岩土特征。对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承载能力主要取决于嵌岩段岩性特征和下卧层的持力性状,终孔时,应用超前钻逐孔对孔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如人工挖孔桩终孔验收检验发现与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由设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缺少经验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岩基原位载荷试验。对桩基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6 基 础

6.1 一般规定

6.1.1 基础的埋置深度与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密切相关。基础应有适当的埋置深度,以保证其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否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1.2 基础主要是起到将上部结构的荷载传到地基的作用,基础的沉降会影响上部结构的内力与变形。因此,与上部结构梁、板一样需要进行内力、配筋计算,需要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1.3 工程抗浮稳定是控制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使工程结构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抗浮稳定性偏低,依然不能确保建筑与市政工程在其全生命周期内的整体使用安全。因此,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以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6.1.4 基础、抗浮结构及构件的耐久性是保证基础及上部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基础设计中,应对基础、抗浮结构及构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2 扩展基础设计

6.2.1 本条为扩展基础设计计算的基本要求。扩展基础的基础高度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验算要求;扩展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满足抗弯计算要求;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柱下扩展基础顶面应满足局部受压承载力要求。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扩展基础的高度由受冲切承载力控制,包括柱与基础交接处和基础变阶处,并应考虑冲切破坏锥体的底面在基础短边方向落在基础底面以外的情况;基础底板的配筋,由抗弯计算控制,当计算配筋量小于构造要求时,应按构造要求配筋;扩展基础的钢筋直径、锚固长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满足计算要求,当计算结果小于构造要求时,应满足构造设计要求。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2.2 桩基承台的作用是将上部结构柱(墙)的荷载传递给桩,柱和桩以集中荷载的方式作用在承台上,对承台产生冲切,包括柱对承台的冲切、基桩对承台的冲切、群桩对筏形基础承台的冲切。承台冲切破坏是局部脆性破坏,以冲切破坏锥体发生错动变形的形式发生,为满足桩基承台结构安全,桩基承台抗冲切承载力不应小于集中荷载产生的冲切力。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2.3 本条为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的斜截面受剪设计计算要求。桩基承台的柱边、桩边、变阶处等部位剪力较大,应进行斜截面抗剪承载力验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2.4 扩展基础应满足受弯、抗冲切和受剪承载力的要求,且为了保证其整体刚度、防渗能力和耐久性,本条对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基础构造作出了基本规定。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6.3 筏形基础设计

6.3.1、6.3.2 本两条为平板式筏基设计必须满足的条件。平板式筏基的板厚通常由冲切控制,因此,平板式筏基设计时,板厚必须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平板式筏基内筒、柱边缘处以及筏板变厚度处剪力较大,应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3.3、6.3.4 本两条为梁板式筏基底板和基础梁的设计计算要求。梁板式筏基底板设计应满足受弯、受剪、受冲切承载力要求;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处与结构柱、剪力墙交界处承受较大的竖向力,设计时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3.5 筏形基础、桩筏基础应满足受弯、抗冲切和受剪承载力的要求,且为了保证其整体刚度、防渗能力和耐久性,本条对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基础构造作出了基本规定。

6.4 施工及验收

6.4.1 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基础模板及支架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结合施工过程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主要工况进行设计,保证其安全可靠,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保证其整体稳固性。为了保证结构的受力,筏形基础后浇带和施工缝处的钢筋应贯通。后浇带和施工缝一般放置的时间较长,此处的钢筋容易产生锈蚀,所以对此处的钢筋提出了应采取防锈和阻锈的技术措施。6.4.2 本条是对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混凝土试件的留取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混凝土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基础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7.1.3 本三条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两类极限状态在基坑支护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类,设计时,应对各种破坏模式和影响正常使用的状态进行控制。7.1.4 由于设计、施工不当造成的基坑事故时有发生,人们认识到基坑工程的监测既是实现信息化施工、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又是完善设计理论、设计方法和提高施工水平的重要手段。基坑开挖时,对支护结构变形监测以及周边环境监测均不可缺少。无论施工方自行监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7.1.5 由于岩土的离散性较大,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的土的物理、力学参数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基坑支护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土层含水量、基坑周边荷载、施工条件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变化,因此,基坑监测是预防不测,保证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基坑监测可以及时掌握支护结构受力和变形状态是否在正常设计状态之内,及时得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变形量及其变化趋势。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和基坑周边建(构)筑物沉降的测量是一种最直观、最快速的监测手段,目的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并经支护结构设计计算后,规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限值和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限值。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的监测点位制定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并按工程监测方案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基坑工程监测应覆盖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间的全过程。基坑工程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和分析,监测值或其变化速率达到水平位移控制值或沉降控制值时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7.2 支护结构设计

7.2.1~7.2.3 本三条为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的通用表达式。各表达式均是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1-的规定提出的。7.2.4 本条对排桩支护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提出了技术要求。7.2.5 本条对地下连续墙墙体混凝土防渗等级、墙体混凝土强度设计等级、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防渗等提出了技术要求。7.2.6 本条对混凝土内支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技术要求。7.2.7 钢支撑的整体刚度依赖于构件之间的合理连接。支撑构件的设计除确定构件截面外,应重视节点的构造设计,钢支撑构件的拼接应满足截面强度等的要求。7.2.8 本条是根据大量锚杆试验结果,提出的锚杆锚固段长度、自由段设置的技术要求。

7.3 地下水控制设计

7.3.1、7.3.2 在高地下水位地区,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的实施对地下水的控制。基坑支护设计时应首先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然后再根据选定的地下水控制方法,选择支护结构形式。地下水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对地下水资源、区域环境的保护要求,符合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保护的要求。当降水不会对基坑周边环境造成损害时,可优先考虑采用降水,否则应采用截水。当采用截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管涌、渗透破坏的技术措施。当坑底以下有承压水时,尚应考虑坑底突涌问题,并采取处理措施。7.3.3 由于人类活动特别是工业活动对地下水造成了很大影响,地表水、地下水体受到了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同时,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地下水质也有较大差异。地下水控制方法与措施采取不当,势必会进一步恶化地下水水质,而且地下水的污染几乎是不可逆的,很难修复。因此,地下水控制应制定防止恶化地下水的技术措施。

7.4 施工及验收

7.4.1 基坑工程在建筑行业内是属于高风险的技术领域,全国各地基坑工程事故的发生率虽然逐年减少,但仍不断地出现,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往往是造成这些基坑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基坑工程根据支护结构安全等级,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支护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施工技术与安全措施,对确保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基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7.4.2 本条规定了基坑施工周边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基坑、管沟边沿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夜间施工光线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场地应根据施工操作和运输的要求,设置充足的照明。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基坑安全防护和照明措施是否符合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7.4.3 基坑的安全与基坑开挖的顺序、方法及设计工况密切相关,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工况进行土方开挖,不得超挖;基坑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先撑后挖”的原则进行土方的开挖。在软土地区进行开挖时应分层进行,具体的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和施工条件等综合确定。在开挖过程中,应注意对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保护,不得碰撞和损坏。基坑周边堆载大于设计规定的荷载极限,不仅会增大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还会造成周边土体的竖向沉降。基坑开挖至坑底时,应及时封闭,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水浸、长时间暴露和扰动土体,从而可以减少基坑的变形,保证基坑的安全。基坑回填的质量与结构的抗浮以及地下室埋深有关,所以对压实方式和压实系数提出了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基坑开挖和回填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4 支护结构施工前进行工艺性试验可以对支护结构适用性和施工技术参数进行合理确定,为后续工程施工提供依据。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一致,应严格执行先撑后挖的原则;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穿越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有止水构造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5 逆作法是一项涉及基坑工程、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等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专项技术。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信息化施工非常必要。主体结构除应满足自身安全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尚需承担基坑支护的功能,所以对于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等也提出了要求。后期地下结构施工需要对临时竖向支承构件拆除时,拆除前应采取措施确保竖向荷载的有效传递以及有可靠的替换路径,控制结构受力重分布过程中产生的变形。此外,由于地下室面积可能较大,需要预留后浇带,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时,后浇带处应设置传力构件,保证水平荷载的传递。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逆作法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6 基坑开挖前,应制定完整、可靠的基坑降水设计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原则上应保证基坑降水不影响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降水和回灌时应设置水位观测井,并根据水位动态变化调节回灌水量,防止因水位抬升过高而产生对基坑的负面效应。基坑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井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基坑工程施工时,应加强对场地地下水的控制,由于土质的特殊性对地下水的控制非常重要,需要加强控制并加以规定。由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对水的敏感性,要求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排除积水,保证基坑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地下水控制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7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基坑工程监测范围及监测点布置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监测点应布置在岩土体或结构及构件的受力、变形的关键特征部位。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逆作法施工中的全过程监测是确保基坑安全、工程结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所提供的数据也是对逆作法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必要调整的重要依据。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基坑工程监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坑工程监测方案。7.4.8 基坑工程坍塌事故影响较大,往往导致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一定要做好基础工程坍塌预防措施。基坑工程坍塌事故一般具有明显征兆,如支护结构局部破坏产生的异常声响、位移的快速变化、水土的大量涌出等。当预测到基坑坍塌、建(构)筑物倒塌事故的发生不可逆转时,应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临近建(构)筑物内的所有人员。7.4.9 本条对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了具体要求。水泥土类的支护结构主要是水泥土强度和深度起到控制作用,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排桩、地下连续墙需要对其混凝土强度桩身(墙体)完整性和深度进行检验。对于嵌岩支护结构,嵌岩深度和底部岩土的岩性是关键因素,需要进行检验。基坑降水是保证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基坑开挖前应检验基坑的降水效果,降水效果可以通过水位观测井进行检查,基坑降水回灌主要通过回灌量和回灌水位进行检验。土方开挖到设计标高后,需要进行验槽,主要的检查项目是坑底标高、平整度和土性。土方回填时,为了保证压实质量,要求分层压实、分层检验,每层检验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回填和压实施工。对基坑工程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8 边坡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为边坡工程设计原则。边坡工程与环境保护有着密切关系,边坡处理不当,将破坏环境,毁坏生态平衡,治理边坡与环境保护应同步进行。8.1.2 支挡与防护结构的耐久性是保证支挡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支挡结构设计阶段,应当对支挡结构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8.1.3 滑坡、崩塌是山区建设中常见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有的滑坡、崩塌是在自然条件下产生的,有的是在工程活动影响下产生的。滑坡、崩塌对工程建设危害极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施工影响等因素,分析滑坡、崩塌可能发生或发展的原因,并采取预防性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崩塌,应进行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8.1.4 边坡塌滑区的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是反映边坡的变形状态及变形幅度、稳定性状态的关键要素,尤其是边坡的水平位移,能够直观反映边坡的变形及稳定性,而边坡垂直变形、地表裂缝是边坡变形的重要特征,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进行工程监测可作为评估边坡工程安全状态、预防灾害发生的技术依据。位于边坡塌滑区域的建(构)筑物,在施工前,参建各方须对边坡的安全性等级、需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监测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8.1.5 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石边坡、边坡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土岩混合且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等复杂边坡风险很大,其地质条件和力学参数难以准确查明,应更慎重对待,深入研究和论证。

8.2 支挡结构设计

8.2.1 在建筑边坡工程设计中,支挡结构地基承载力、支挡结构及其基础强度(包括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支挡结构稳定性等验算(包括结构整体倾覆和滑移)是支挡结构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的基本要求,是边坡工程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控制要素,也是使边坡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与被保护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相一致和支护结构安全的重要保证。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8.2.2 为确保支挡与防护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正常使用,本条对支挡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技术要求。8.2.3 埋设在岩层与土体中的锚杆的使用寿命取决于其耐久性,对锚杆的使用寿命的最大威胁则来自于腐蚀。预应力锚杆埋设在地层深处,工作条件十分恶劣,常常受到腐蚀介质的侵扰。为规避锚杆腐蚀风险,确保岩土锚固工程的长期稳定性,本条对永久性锚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锚杆的防腐保护构造设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8.2.4 为确保岩质边坡喷锚支挡结构工程的长期稳定性,本条对喷锚支挡结构的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要求。

8.3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8.3.1 本条对边坡工程排水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边坡的稳定与安全和水的关系密切,边坡排水设计是边坡工程设计的重要内容,许多边坡支挡结构失效、边坡坍塌等边坡工程事故,通常都与边坡排水不畅、边坡排水系统设计不合理等有重要关系。8.3.2 本条对边坡坡面防护提出了基本要求。边坡岩体风化、剥落及掉块等会影响边坡坡面的耐久性及正常使用,甚至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及边坡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应对边坡坡面进行防护设计。

8.4 施工及验收

8.4.1 边坡工程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边坡处理不当,将破坏环境,毁坏生态平衡,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多年来,全国各地边坡工程事故时有发生,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往往是造成这些边坡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边坡工程根据支挡结构安全等级、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支挡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施工技术与安全措施,对确保边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边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边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8.4.2 边坡坡脚对于边坡稳定性至关重要,滑动面往往位于距离坡脚区域不远的地方,严禁开挖边坡的坡脚,同时不得随意挖土,应该遵循保持边坡稳定的开挖作业顺序。大面积开挖和爆破作业对于边坡稳定来说存在较大风险,在施工时,需要设计单位进行确认复核,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进行施工。边坡开挖过程中,需要做好排水工作,坡面和坡脚不得积水。岩石边坡爆破施工,需要采取减震或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技术措施,减少对边坡和周边环境的影响。边坡开挖完成后,坡体的稳定性要求尽快进行防护处理,进行护坡和支护施工,保证边坡的稳定性。在边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荷载限值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堆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岩土开挖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3 挡墙支护施工时设置排水系统主要是防止挡墙水流不畅,水位升高,造成挡墙后水土压力增大,对挡墙的安全稳定性产生威胁,因此,为了保证挡墙土体的稳定,防止水土流失,需要设置反滤层。为了保证挡墙的施工质量,在施工时换填地基应按照设计要求分层铺筑和夯实,夯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挡墙排水系统的有效性和挡墙换填地基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4 锚杆(索)施工时,由于施工工艺要求需要进行钻孔,不可避免会在已有支挡结构上进行钻孔,但是在钻孔施工时应该对已有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基础进行分析计算,避免损害已有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等的基础。在锚杆张拉时应制定技术方案,避免相近的锚杆在张拉时互相影响。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锚杆(索)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5 喷锚支护的坡体稳定是喷锚支护成功的关键,在施工时坡体的排水系统非常关键,同时为了保证排水系统不影响坡体的稳定,需要采取防渗处理措施。对于永久性喷锚支护使用的锚杆,需要对锚头进行密封和防腐处理。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喷锚支护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6 抗滑桩属于保证边坡稳定的主要技术措施,在施工时为了保证边坡的稳定以及成桩的质量,要求必须分段间隔进行开挖施工。桩的主要受力钢筋的接头不得设置在边坡土体的薄弱面处,施工时应避免接头处于土石分界面和滑动面处,为了保证桩的施工质量,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抗滑桩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7 在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边坡施工时,应防止土体融化对边坡稳定造成的破坏影响。在冰冻的时候土体的强度很高,边坡不容易失稳,但在土体融化期,土体强度会大幅降低,给边坡稳定性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在施工时需要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在岩土融化期时边坡的稳定。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8 边坡工程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边坡工程监测项目的确定应根据边坡支挡结构安全等级、工程地质条件、边坡类型、支挡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条件综合分析选择。支挡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进行工程监测。边坡工程监测时间和监测频率应能及时反映监测项目的变化情况,以便对边坡工程设计与施工进行动态控制,保证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边坡工程监测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易行,有利于适应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工程监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边坡工程监测方案。8.4.9 本条是对边坡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挡土墙利用自身重力和抗剪强度等抵抗坡体水土压力,墙体材料强度、埋置深度和墙身施工质量对挡土墙施工质量发挥主要作用,在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验。抗滑桩及排桩式锚杆挡墙的桩基应按照桩基验收的标准进行成桩质量的检验。锚杆是边坡锚固工程中的重要构件,锚杆的检测对边坡锚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锚杆应按照锚杆验收检验标准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和强度对于边坡的稳定性十分重要,验收时应对面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对边坡工程进行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施工与验收

施工与验收基本要求结构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施工过程应采取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工程监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危害。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材料、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有检验报告;2)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3)质量验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或验收文件。地基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3-》第4、5、6章的要求。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及验收、维护与拆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8-》第5、6章的要求。钢结构的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应符合《钢结构通用规范GB6-》第7、8章的要求。组合结构的施工及验收、维护与拆除应符合《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4-》第6、7章的要求。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地基施工前,应编制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地基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地基施工技术参数、地基施工工艺流程、地基施工方法、地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换填垫层、压实地基、夯实地基采用分层施工时,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多年冻土、压实填土地基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道渗漏水渗入地基的处理措施。地基基槽(坑)开挖时,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成果报告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会同有关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下列建筑与市政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监测,直至沉降变形达到稳定为止: 1)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2)软弱地基上的;3)处理地基上的;4)采用新型基础形式或新型结构的;5)地基施工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换填垫层地基应分层进行密实度检验,在施工结束后进行承载力检验。2)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3)预压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预压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进行检验。4)压实、夯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密实度及处理深度范围内均匀性检验。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强夯置换地基施工质量检验应查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5)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6)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7)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桩基工程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桩基施工前,应编制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桩基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技术参数、桩基施工工艺流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2)桩基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3)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拖拉取桩;4)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供压桩力时,应对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承载力进行验算;5)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膨胀土场地进行灌注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地表水、场地雨水渗入桩孔内的措施;6)在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桩基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或减小桩身与冻土之间产生切向冻胀力的防护措施。下列桩基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监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1)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桩基;2)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3)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4)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地面沉降、隆起、位移、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桩基。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2)灌注桩应对孔深、桩径、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3)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4)钢桩应对桩位偏差、断面尺寸、桩长和矢高进行检验;5)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6)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基础工程基础用混凝土、钢筋及其锚固连接,基础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工程抗浮结构及构件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施工前,应编制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基础施工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工艺流程、基础施工方法、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2)基础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3)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且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4)筏形基础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保护措施;5)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扩展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2)筏形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与支架、后浇带和施工缝、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3)扩展基础、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基坑工程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施工技术参数,基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基坑工程施工方法,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要求。基坑开挖和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基坑开挖应分层进行,内支撑结构基坑开挖尚应均衡进行;基坑开挖不得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2)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3)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时,应及时进行坑底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原状土的措施;4)基坑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填筑压实,对称进行,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2)支护结构的施工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的要求,并应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3)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性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逆作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逆作法施工应采取信息化施工,且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控制要求;2) 临时竖向支承柱的拆除应在后期竖向结构施工完成并达到竖向荷载转换条件后进行,并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拆除;3)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地下水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表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明水和地下水的排放要求,地表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渗措施;2)降水及回灌施工应设置水位观测井;3)降水井的出水量及降水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4)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采取封井措施;5)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水浸入基坑的处理措施。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监测方案;2)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3)基坑降水应对水位降深进行监测,地下水回灌施工应对回灌量和水质进行监测;4)逆作法施工应进行全过程工程监测。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土支护结构应对水泥土强度和深度进行检验;2)排桩支护结构、地下连续墙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墙体)完整性和深度进行检验,嵌岩支护结构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3)混凝土内支撑应对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进行检验,钢支撑应对截面尺寸和预加力进行检验;4)土钉、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5)基坑降水应对降水深度进行检验,基坑回灌应对回灌量和回灌水位进行检验;6)基坑开挖应对坑底标高进行检验;7)基坑回填时,应对回填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混凝土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确保实现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实施;2  应制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实施;3  应对已完成的实体进行保护,且作用在已完成实体上的荷载不应超过规定值。材料、构配件、器具和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模板拆除、预制构件起吊、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达到规定强度。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代表性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验。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控制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模板及支架应保证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位置准确。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接头试件应从完成的实体中截取,并应按规定进行性能检验。锚具或连接器进场时,应检验其静载锚固性能。由锚具或连接器、锚垫板和局部加强钢筋组成的锚固系统,在规定的结构实体中,应能可靠传递预加力。钢筋和预应力筋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可靠锚固,且不应有断丝或滑丝。后张预应力孔道灌浆应密实饱满,并应具有规定的强度。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应对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检验评定,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结构混凝土浇筑应密实,浇筑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采取混凝土内外温差控制措施。预制构件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应进行工艺检验和现场平行加工试件性能检验;灌浆应饱满密实。2  浆锚搭接连接的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灌浆应饱满密实。3  螺栓连接应进行工艺检验和安装质量检验。4  钢筋机械连接应制作平行加工试件,并进行性能检验。预制叠合构件的接合面、预制构件连接节点的接合面,应按设计要求做好界面处理并清理干净,后浇混凝土应饱满、密实。钢结构工程构件工厂加工制作应采用机械化与自动化等工业化方式,并应采用信息化管理。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并应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并在同批内配套使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与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处理后应分别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其结果应达到设计文件中关于抗滑移系数的指标要求。钢结构安装方法和顺序应根据结构特点、施工现场情况等确定,安装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测量、校正时应考虑温度、日照和焊接变形等对结构变形的影响。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验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对于大型复杂钢结构,应进行施工成形过程计算,并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索膜结构或预应力钢结构施工张拉时应遵循分级、对称、匀速、同步的原则钢结构施工方案应包含专门的防护施工内容,或编制防护施工专项方案,应明确现场防护施工的操作方法和环境保护措施。钢结构焊接材料应具有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焊接操作规程,焊接施工过程应遵守焊接操作规程规定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全焊透的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一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为]·00%,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0%。焊接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裂纹缺陷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2%~5%时,应按不少于2%探伤比例对其他未检焊缝进行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2)当检验有1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验。3)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和涂料产品说明书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检查数量与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2)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非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组合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应分析不同材料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对结构的影响。钢-混凝土的结合部不应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混凝土脱空、不密实。钢构件和混凝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排水构造措施;对钢构件及组合构件防腐、防火涂装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钢筋安装铺设过程中,严禁损伤钢构件、连接件和栓钉。钢管混凝土拱肋在钢管上开孔和焊接临时结构时,应经过设计许可,且应采取结构补强措施。当割除施工用临时钢件时,严禁损伤钢管拱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钢筋与钢构件直接焊接时,应进行不同钢种的焊接工艺评定。木材组合构件在加工、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和防腐措施。碳纤维结构施工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对周围带电设备造成损伤,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的碳纤维余料。施工阶段钢-混凝土组合楼板的挠度应按施工荷载计算,其计算值和实测值不应大于板跨度的1/180,且不应大于20mm。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验收应同时覆盖钢构件、钢筋和混凝土等各部分,针对隐蔽工序应采用分段验收的方式。主体结构及其钢构件中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内部缺陷检验应采用无损探伤方法,一级焊缝应采用100%的内部缺陷检验,二级焊缝检验比例不应低于20%。钢-混凝土组合构件施工中,隐蔽工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模板安装前,应检验钢构件施工质量;2)混凝土浇筑前,应检验连接件、栓钉和钢筋的施工质量;3)混凝土浇筑后,应检验组合构件的施工质量。钢管混凝土应进行浇灌混凝土的施工工艺评定,主体结构管内混凝土的浇灌质量应全数检测。钢-混凝土组合构件中钢筋与钢构件的连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绕开法连接时,应检验钢筋锚固长度;2)采用开孔法连接时,应检验钢构件上孔洞质量和钢筋锚固长度;3)采用套筒或连接件时,应检验钢筋与套筒或连接件的连接质量;4)钢筋与钢构件直接焊接时,应检验焊接质量。

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方案

目录

1 编制说明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 编制目的 1

2 工程概况 2

2.1 工程概况 2

2.2 建筑概况 2

2.3 结构概况 2

2.4 工程地质情况 3

2.4.1 地层及岩性特征 3

2.4.2场地地下水条件 4

2.4.3 施工重难点及应对措施 4

3 施工准备 5

3.1 技术准备 5

3.2 现场准备 5

3.3 劳动力准备 5

3.4 机械准备 6

4 施工部署 7

4.1 项目组织机构图 7

4.2 管理人员职责划分 8

4.3 施工分区划分 8

4.4 施工节点安排 9

5 施工工艺 11

5.1 施工流程 11

5.2 施工方法 12

5.2.1土方开挖 12

5.2.2桩头破除 18

5.2.3垫层施工 20

5.2.4模板工程 26

5.2.5基础混凝土浇筑 33

5.2.6 地下墙体砌筑 37

5.2.7基坑回填 42

6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48

7 文明施工措施 51

一、编制说明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学校产业园项目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质量,确保现场合理有序地开展施工,结合本工程特点、现场实际情况及相关质量工期要求,特编制本施工方案。同时也为业主、监理对基槽回填与开挖的施工方法、质量控制等各方面的了解提供依据。

1.2编制依据

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7-;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

4、《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1.3 编制目的

本方案针对学校产业园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进行详述,方案中如有未尽事宜或与设计不符处以设计图纸为准。

二、工程概况2.1 参建方工程名称项目地点产业大道与中端南路交汇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2.2 建筑概况

学校产业园项目位于产业大道与中端南路交汇口,北临中端南路,本工程主要包含1#研发办公楼、2#厂房、15#厂房、3#污水处理池、4#储藏罐仓库、5#废料仓化工仓、6#仓库、7#食堂、8#、10~14#宿舍、9#公寓、泵房等工程及室外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占地面积约21万m2。

2.3 结构概况结构设计概况2.4 工程地质情况

根据本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报告》所述,本场地地层按地质时代、地质成因、岩土类型、岩土名称及工程特性的变化自上而下依次可分为:

(1)素填土①(Qml):松散状态,厚度变化较大,密实度不均匀,工程性能差,未经处理不能作为建筑物天然地基基础持力层。

(2)淤泥质粉质粘土②((Q4al):流塑~软塑状态,场地范围内部分地段分布,属较均匀的高压缩性土,承载力低,工程性能差。不宜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其不利影响。如用作地层建筑物的持力层,须作进一步的地基处理。

(3)粉质黏土③(Q3al+pl):可塑状态,呈透镜体状分布于<2>黏土层中,属不甚均匀的中等压缩性土层,承载力中等,工程性能一般。可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

(4)粉质黏土④(Q3al+pl):硬塑状态,场地范围内大部分地段分布,属较均匀的偏低压缩性土,承载力较高,工程性能较好。可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

(5)强风化泥质砂岩K⑤:场地范围内分布较连续,厚度变化较大,属不甚均匀的偏低压缩性岩土层,承载力较高,工程性能一般。可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

(6)中风化泥质砂岩K⑥:场地范围内分布较连续,厚度大,属不可压缩性岩层,承载力高,工程性能好。可作为拟建建构物天然地基或桩基持力层。

本工程场地内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素填土淤泥质粉质粘土粉质黏土(可塑)粉质黏土(硬塑)强风化泥质砂岩中风化泥质砂岩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Kpa)/

2.4.2场地地下水条件

上层滞水赋存于填土(Qml)(地层代号<1>)层中,以大气降水和地表水入渗为补给来源,无统一自由水面,水位及水量随大气降水及周边生活用水排放量的影响而波动。

勘察期间测得的上层滞水水位埋深为0.50~5.60m,高程为164.13~170.39m;基岩裂隙水赋存于基岩裂隙中,主要接受地表水和上层滞水补给,水量较小。

2.4.3本工程最大的开挖深度为4.1米(局部),考虑到本工程所在区域内水位比较低,基坑开挖深度达不到地下滞水层深度,且含水量比较小,故局部采用集水井方式排水。

2.4.4土方开挖时如遇地下水,采用基坑集水井排水方式降水,即在基坑底部挖集水井,集水井尺寸为800*800*mm,排水采用自吸泵抽排到指定的市政排水管道。

2.4.5护坡方式采用1:0.7自然放坡方式进行放坡。

2.4.3 施工重难点及应对措施

(1)土方开挖过程中认真控制好挖土深度,严禁超挖。要求在土壤开挖的过程中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标高点,利用水准仪将±0.00引测至钢管或者水泥墩支座的基准桩上,然后再土方开挖时架好水准仪,随挖随操作进行校核。

(2)基坑回填,在基础承台柱及圈梁施工完成并拆模完成,经建设单位验收后进行基坑回填。在基坑回填前,应清理基坑内积水和有机杂物,同时将砌体上面脚手眼采用砼同标号的砂浆修补填好。基础及地圈梁现浇砼要求达到一定强度,不因回填土而受损伤,方可进行回填。

三、施工准备3.1 技术准备

1、熟悉施工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尤其是对标高进行仔细复核。

2、交接定位点和标高基准点,确保测量定位点的有效、准确性。

3、编制基槽开挖及回填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基槽开挖施工要点和施工控制重点,进行三级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4、编制基槽开挖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明确各区域基槽开挖工期节点要求,确保施工进度计划节点要求。

3.2 现场准备

1、对现场的测量控制网、各单体轴线控制,各标高控制点进行复核,确保施工放线的准确无误。

2、对开挖区域进行方格网测设,记录土层原始标高,报请业主和监理对现场测设结果复测和验收,并得到业主和监理签字认可;

3、组织人员对现场开挖、运输机械进行验收工作,确保机械设备正常安全使用。

4、做好基槽排水措施。临时道路两侧做排水沟并设置集水井,现场准备好12台潜水泵对基槽内积水进行抽排,保证现场排水通畅,防止基槽回填及开挖过程中,基坑遭受雨水浸泡而导致地基承载力下降。

3.3 劳动力准备

1、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劳动力需用计划和进场时间,详见下表:

表3.1 劳动力需用计划表

2、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和安全培训,核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对现场操作工人逐一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4 机械准备

根据本工程基槽回填、开挖工程量及工期进度要求,拟采用10台小挖机、10台大挖机,12台后八轮、4台推土机、2台压路机进行施工。需用的主要机具(仪器设备)详见下表:

表3.2 主要机械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备注1小挖机PC130LC4台基槽开挖2大挖机PC240LC2台基槽回填整平3推土机TY220型2台基槽回填4钩机PC240LC2台破除泥质砂岩5压路机——1台回填压实6全站仪——1台定位测量7水准仪DS-32台标高测量8蛙式打夯机——4台回填夯实9后八轮(自卸式装载机)——4台土方转运10夯锤23.5t1个回填打夯11履带吊型1台回填打夯12龙门架1套回填打夯四、施工部署4.1 项目组织机构图4.2 管理人员职责划分

4.2.1 人员安排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安全总监:**

总工程师:**

商务副经理:**

质量管理:**

施工管理:**

技术管理:**

4.2.2 管理职责

1、各管理人员负责土方开挖及基础工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更正;

2、进行技术交底,负责落实本方案中的各项要求;

3、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班组的交接检、自检工作;

4、负责协助部长组织相关的监理验收工作;

5、负责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及时向资料室说明现场验收情况,及时反馈资料的报审要求等,并协助资料室完善相关过程验收资料。

4.3 施工分区划分

施工区域划分依据如下原则:1、施工流水划分;2、施工内容及体量;3、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

根据现场场地条件,结合本工程各单体实际情况、主体结构施工流水部署及业主对工期的要求等,本工程拟分为1区、2区共两个施工区域。1区包含办公楼、2#厂房A区、3#仓库A区、3#污水处理池、4#仓库、5#仓库、6#仓库,建筑面积约9.35万平米;2区包含2#厂房B区、3#仓库B区、7#食堂、8#宿舍、10-14#宿舍、9#公寓,建筑面积约11.45万。

施工分区图

4.3施工节点安排

根据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安排,基础工程施工计划3个月内完成施工。年3月中旬开始进场进行桩基施工,预计年7月下旬基础全部施工完成。各楼栋基础结构施工插入时间及土方开挖顺序如下:

五、施工工艺5.1 施工流程土方开挖流程

基础工程施工流程

图5.1 桩基承台基础结构施工流程图柱下独立基础施工流程图5.2 柱下独立基础施工流程图5.2 施工方法

5.2.1土方开挖

5.2.1.1小基坑、基槽土方开挖方法及要点

基坑施工开挖边线放线测量工作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定位。施工前由测量人员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检查核对测量基线及标高基准点,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施工,并按要求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有关部门履行签字手续。挖土方前,考虑到对拉螺杆长度,根据引至施工现场的高程点及坐标点将需挖的桩承台、独立基础、地梁构件开挖边线外扩800mm作为坡脚开挖线并用白石灰粉撒出,采用垂直开挖(开挖深度超过1.5米及软弱土层部位采用1:0.7放坡开挖),挖土机严格按照白线位置进行挖掘。基坑挖土前,按照开挖上口线沿基坑四边在基坑顶部距坑壁1.5m处做排水沟,以免由于下雨引起基坑外水的倒灌。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在离开基础边缘1m范围内挖明沟和集水坑进行排水,直至基坑施工完毕。在基坑开挖前应备好排水设备,以便及时有效的进行基坑内排水。本工程基础土方拟采用大、小型挖掘机相互配合进行开挖,中风化泥质砂岩拟采用炮机辅助开挖。基坑、基槽土方开挖时,施工测量人员严格控制标高,严禁超挖,超挖部分必须采用C15素砼进行回填。机械开挖一次性挖至垫层标高以上300mm后,待验槽后浇筑垫层时采用人工清底挖除至设计标高以防止因基底长时间暴露而受扰动,示意图如下:图5.3 基础梁及基础承台开挖预留操作面示意图开挖过程中测量人员时刻跟班配合,应采取可靠的措施控制标高和挖土深度、宽度,施工时现场安设水准仪进行动态跟踪测量,并根据基坑面设置的标高随时拉线检查,特别是即将接近基底时,更要加强标高测量工作,严格控制土方开挖深度,防止对基底土扰动。

5.2.1.2施工方法

(1)采用挖土机从单体的端头以倒退行驶的方法进行开挖,挖土时注意保护基坑灰线,以免挖偏。挖出的土方采用自卸汽车在挖土机的两侧装运至甲方指定堆土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在基坑周边。在机械挖不到的土方,应配合人工随时进行挖掘,并用手推车把土运到机械作业半径范围之内,以便及时用机械挖运带走。

(2)土方开挖底标高=承台、独立基础、地梁底标高-0.05m

(3)中风化、强风化泥质砂岩开挖:先用液压锤将需开挖部分泥质砂岩进行破除,再用挖掘机配合自卸式装载机将破除的砂岩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堆放。具体操作方法参加第6条的施工方法。

(4)本工程最大的开挖深度为4.1米(局部),考虑到本项目内水位比较低,基坑开挖深度达不到地下滞水层深度,且土层含水量比较小,故局部采用集水井方式排水。土方开挖时如遇地下水,采用基坑排水方式降水,即在基坑底部挖集水井方式降水,集水井尺寸为800*800*mm,排水采用自吸泵抽排到甲方指定排水管道。

(5)护坡方式采用1:0.7自然放坡方式进行放坡。

(6)污水处理见污水处理专项施工方案。

5.2.1.2土方开挖注意事项

(1)土方开挖前做好土方方格网测绘,放出控制定位线,并用石灰粉放出基坑、基槽开挖边线,方可开挖。

(2)根据本工程施工图纸,挖土深度根据设计垫层底标高水准点控制。

(3)采用反铲挖掘机开挖基坑时,应在垫层底标高以上预留300mm厚土层用人工清理,以避免断桩及扰动地基土。

(4)基坑开挖时,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

(5)开挖过程中,及时将开挖的土方清运至甲方指定的土方堆放区堆放,支撑结构上部放坡顶部2m范围内不得堆载,载重汽车及其它超载距坑顶边缘边不少于2m。随时注意边坡支撑,防止滑坡、塌方伤人。建议安排专人对基坑边坡的稳定作随时监测,一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做到预防第一,责任到人。

(6)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和边坡,除应考虑结构尺寸要求外,尚应根据排水设施等所需的宽度增加工作面。

(7)人工修槽和清底,在基坑底打上钢筋头,然后测出水平线,拉线将多余的土挖走,同时由基础梁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用小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以此修整槽边,最后清除槽底土方。

(8)土方工程主要控制土方开挖位置,开挖深度、基坑边坡稳定及基坑回填质量。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采取跟班作业形式对其进行监控。

(9)基坑开挖完成后,及时通知监理、业主、设计、地勘等有关人员验槽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0)开挖基坑时如发现土层与地质报告不符或发现不良地基,如暗沟、暗塘等,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地质勘探部门、设计院等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

5.2.1.3 土方转运

基坑及承台开挖时,先将挖出的土方集中堆放在施工现场内临近场地,在基坑承台连续开挖过程中及时将施工场地内临时堆放的土方外运至城南大道上坝仔村卸土场进行堆放,运距为11.7公里。场内临时堆放土方位置及场外运输路线示意图附后:

图5.4 场内集中土方临时场地安排

图5.5 土方外运路线图

5.2.1.4质量标准

表5.1 基坑机械挖土的质量检验标准

5.2.1.5质量保证措施

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管理体系

推行ISO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建立三级管理质量保证体系机构,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把好质量关,质检机构和质检人员对违章作业有权责令停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协助班组长开展自检、互检活动。

(2)质量管理措施

1 建立图纸会审制度:施工前在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级技术人员认真看图、熟悉图纸,全面熟悉弄清设计意图,发现问题,找出差错,并认真做好记录,通过正式会审时,应将全部问题搞清楚,落实解决办法。

2 在图纸会审基础上,施工前应认真编制好施工方案,作为用以指导施工全过程各分项技术的文件。

3 建立健全并全面贯彻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材料供应岗位责任制、全面质量管理等制度,不断教育和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质量意识。

4 建立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由各工地工程负责人或主工长组织班组长,检查评定质量等级,并作好记录;每日收工检查(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

5 贯彻“谁施工操作,谁负责质量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明确施工人员、质检人员、技术主管的质量责任及其权威,凡是违规失职的,均有权进行纠正或停止施工。

6 建立技术交底制度:现场专业机长或班长,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对操作班组反复、细致地进行交底,并作好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地质情况、工程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工程工期以及为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

7 推行工序质量管理,建立工序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工序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设专职质检员按工艺流程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监控。每道工序完工后,须经质检员检查通过,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解决,专职质检员具有质量否决权。

8 建立技术复核制度:由各工地现场工长主持,质检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9 机械操作工等技术工人应经技术培训方可上岗操作,无操作证工人不能独立上岗作业。

10 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工程监理人员、质检人员及设计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11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现场成立各个工种小组,以保证质量。

(3)保证质量技术措施

1 遵守先整体后局部和高精度控制的工作程序。

2 严格审核原始依据(设计图纸、测量起始点位、数据等)的正确性,坚持测量作业与计算工作步步有校核。

3 选用科学、简捷和精度合理、相称的施测方法。合理选择、专职、正确使用仪器。

4 建立一切定位、放线工作要经自检、互检合格后,方可申请主管部门验线的工作制度,实测时要做好原始记录,测后要及时保护好桩位。

5 测量人员要紧密配合施工。

5.2.2桩头破除

5.2.2.1 桩头破除施工方法

桩基伸入承台100mm高。

1、破除前测量破除标高,严格控制破除误差,破除时需对破除高度处用红色油漆标注两道醒目粗线,具体位置如下:

(1)第一处为设计桩顶标高线;

(2)第二处为桩顶标高往下50mm。在桩顶标高往下50mm处画一道控制线,用于直观有效的控制桩顶标高;

图5.6 桩头破除控制线图

2、剔桩头

桩顶线画好后,用风镐将桩顶标高控制线以上钢筋保护层砼剔除,剔除时注意对钢筋的保护。当待破除桩头过长,可先在钢筋预留高度处将钢筋烧断,再对桩顶标高至钢筋预留高度部分桩头钢筋保护层进行剔除。钢筋剥离出混凝土后,钢筋向外侧稍微压弯(不大于30度),对超过预留长度部分钢筋进行切除,便于后续施工。

3、加钻顶顶端桩头

在桩顶线以上1~2cm,沿桩头四周,每根桩均匀布置12-15个孔位,采用凿岩机打孔,打孔深度为8~10cm。钻孔完成后,插入钢钎,加钻顶断桩头,钢钎水平或稍向上。每个钢钎配置两个夹片,在桩头顶断后,便于钢钎的取出。

图5.7 桩头破除时钢钎位置图

4、桩头吊出

吊出桩头时,必须确保桩头内部吊筋脱离,严禁强行吊拽,防止塔吊发生不安全事故。要注意吊装点位置的选择,找出桩头的重心位置,钢丝绳牢牢套住以后,指挥塔吊轻轻提起,确定钢丝绳已位于桩头重心位置,方能指挥吊出,防止发生桩头吊装侧滑事故。吊钻的钢丝绳必须选用软性、优质、无死弯和无断钢丝绳。

5、调整桩头钢筋

钢筋操作人员将桩头钢筋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调整到相应位置。

图5.8 桩头破除后效果图

5.2.2.2 桩头破除注意事项及质量要求

(1) 桩头破除必须保证破除面在垫层面以上100mm±30mm处,尽量保证桩头平整,避免出现桩头缺边少角、缺少钢筋保护层现象。

(2)桩头破除时严禁将阻碍破除桩头的钢筋随意弯折切割,风镐破除钢筋保护层时,钢筋可稍微弯曲,但不得超过30度。

(3)凿好的桩要求露出新鲜混凝土,桩顶中间略高于四周,桩顶混凝土应洁净均匀、无夹层、无浮浆且强度符合要求,桩头破除后及时将混凝土碎渣清理出基坑外。

(4)凿除后桩头应干净无泥土等杂物,钢筋上混凝土应清理干净且钢筋应顺直。

5.2.3垫层施工

(1)基础底面(承台、独基、基础梁)均设置C15商品混凝土垫层,厚度100mm,每边伸出基础边100mm。垫层的施工按开挖一块、清理修整一块、浇筑一块的方式进行。

(2)垫层浇筑前应将需浇筑垫层的范围进行支模,模板采用短钢筋进行固定,示意图如下:

(3)垫层的标高、平整度控制是垫层施工的关键控制环节。在垫层浇筑前要对土方进行修整,应用小标识牌对基坑、基槽开挖标高进行标识。垫层浇筑时,先用短钢筋头钉在基坑中做为标高控制点,短钢筋头按每1.5米布置一个,用水准尺对其进行标高测定,并进行土方局部修整。在垫层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将以这些短钢筋头顶面做为垫层标高控制点控制垫层厚度。在垫层混凝土具体施工时,队伍测量员应对垫层标高全程进行跟踪、复核。

(3)混凝土浇筑采用泵送砼,由远而近,并不得在同一处连续布料,应在2米范围内水平移动布料,且垂直浇筑,确保顺利布料。垫层混凝土浇筑时,经木刮尺初抹刮平后,然后人工拉对角线按+50cm线反出楼面标高再次找平,待砼收浆后,用木抹子搓压平整,在混凝土初凝前上人只出现2mm左右脚印时,应用压光机进行全面磨光。压光完成后,进行最后一遍抹压,抹纹应一致,最后进行细毛扫帚拉毛。注意:搓压时,应沿同一方向来回搓压平整,后一次搓压须与前一次搓压互相垂直,以保证地面平整,不开裂。保证垫层混凝土的密实性和平整度。当日清出的基底应当日浇筑垫层,不得隔日浇筑,未浇筑垫层的基底暴露面积不大于100㎡。

5.2.4测量放线

建筑物基础轴线平面控制以业主提供的控制点为基准,采用全站仪测设建筑物角点放置十字控制轴线,进而引出各分轴线,形成轴线网。标高控制根据业主提供的由规划勘测部门设置的水准点为准,引测现场施工用水准点,均匀布置在施工现场四周,建立水准基准组。采用高精度水准仪进行数次往返闭合测量形成正式基准点资料,便于相互校核和满足分段施工的需要。

5.2.5钢筋工程

5.2.5.1 钢筋的加工

施工前由专职钢筋放样员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翻样,专业技术人员核对签字后下发给钢筋加工班组进行统一下料。放样前应切实掌握结构设计总说明要求,并与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相结合。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见下表

表5.2 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表

注:1、表中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指最外层钢筋外边缘距混凝土表面的距离,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注明当砼强度等级不大于C25时,表中数值增加5mm。

2、构件中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

(3)施工队拿到料单核对无误后,按放样料单下料。下料时必须统筹考虑,长短结合,注意提高钢筋的利用率。

(4)钢筋的切断,应遵循先断长料,后断短料,减少短头,减少损耗。断料时不用短尺量长料,防止在丈量中产生累计误差。在切断过程中,如发现钢筋有劈裂、缩头或严重的弯头等时必须切除。

(5)项目钢筋负责人、质检员必须定期检查后台钢筋断料是否完全按照料单及技术交底进行执行,并作出相应的检查记录,以书面形式将检查中的质量问题反馈到施工队,及时督促施工队按期整改。

(6)钢筋的加工制作

1 划线:根据钢筋料单的要求,将钢筋的尺寸标识在定位板上,钢筋弯曲时,根据定位板上的尺寸,用粉笔将各弯曲位置划出,根据不同的弯曲角度扣除弯曲调整值,扣除法是从相临的两段长度中各扣除一半。钢筋端部带半圆钩时,该段长度划线时增加0.5d,划线应从中间向两边进行,两边不对称时,可从一端开始。但若划到另一端有出入时,应重新调整。调整值见下表(mm)

表5.3 调整值表

2 箍筋制作

一级钢筋末端做180度弯钩时,其圆弧弯曲直径控制在钢筋直径的2.5倍,但不小于主筋直径,平直部分长度为10d;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为5d。钢筋作不大于90度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图5.9 钢筋加工图

3马镫加工

马凳可根据现场情况也可选用以下做法:每隔1m放置一个。其直径选用:当板厚h≤30cm时为8~10mm;当板厚h=30~50cm时为12~14mm;当板厚h>50cm时为16~18mm。

(a)钢筋撑脚;(b)撑脚位置

5.2.5.2钢筋安装

承台及柱钢筋施工要点

1 垫层浇灌完成后,砼达到1.2Mpa后,表面弹线进行钢筋绑扎,钢筋绑扎不允许漏扣,柱角筋弯钩部分与底板筋成45度绑扎,连接点处必须全部绑扎,距底板50mm处绑扎第一个箍筋,距基础顶下100mm/上50m处绑扎第二、三道箍筋,做为标高控制筋及定位固定筋,柱插筋最上部再绑扎一道定位筋,上下箍筋及定位箍筋绑扎完成后将柱插筋调整到位并绑扎固定,然后绑扎剩余箍筋,保证柱插筋不变形走样,大样图如下。其余两桩承台及三桩承台钢筋施工方法详见结构施工图纸。

图5.10 承台柱插筋示意图

备注:若施工图纸另有标注规定,则按图纸施工。

2 划箍筋间距线:在立好的柱子竖向钢筋上,按图纸要求用粉笔划箍筋间距线,并标明加密区钢筋位置,箍筋绑扎时按画好的间距线进行绑扎。

(2)梁钢筋施工要点

1 根据测量放线,放好梁位置线,支梁底模板,在梁底模板上画出箍筋间距,并标出钢筋加密区的钢筋位置线,然后摆放钢筋。

2 先穿主梁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及弯起钢筋,将箍筋按已画好的间距逐个分开;穿次梁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及弯起钢筋,并套好箍筋;放主次梁的架力筋;隔一定间距将架力筋与箍筋绑扎牢固,主次梁同时配合进行。

3 梁上部纵向钢筋贯穿柱子节点,梁下部纵向钢筋伸入柱子节点,其锚固长度及伸过中心的长度要符合设计要求。纵向钢筋在与柱子端节点内的锚固长度也要符合设计要求。

4 箍筋在叠合处的弯钩,在梁中应交错绑扎,箍筋弯钩为135,平直部分长度为10d。

5 梁端第一个箍筋应设置在距离柱节点边缝50㎜处。梁端与柱交接处箍筋应加密,其加密区长度为梁高的1.5h(h为梁截面的高度),以支座边50㎜顺延。

6 梁筋的搭接:梁的钢筋连接选用:钢筋直径≧16时采用螺纹套筒连接;钢筋直径≦14时采用绑扎搭接。

7 箍筋与主筋相交点均要绑扎牢固,其中上部纵向钢筋与箍筋用套扣法绑扎,绑扎丝头朝向混凝土内部。

8 梁柱节点处钢筋较密,应合理安排工序,在梁纵筋锚入或穿过柱后再绑扎节点区的柱箍筋,最后再绑扎节点外的梁箍筋,详梁柱节点钢筋绑扎示意图。

图5.11 梁柱节点图

9 梁筋绑扎完后,拆除临时支撑架,将梁落入梁底板上,将梁位置调正,垫混凝土垫块,底部垫块间距600mm,侧面垫块间距800mm,梅花型布置。

10 承台钢筋绑扎好后侧面搁置保护层混凝土垫块,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参见表5.2,承台底部垫块间距不得大于mm,以防出现露筋等质量通病。

11钢筋绑扎完成后,注意对钢筋的成品保护,不得任意碰撞钢筋和踩踏,造成钢筋移位,如有钢筋移位的及时调整恢复。

5.2.4模板工程

桩承台、独立基础地梁钢筋绑扎完成之后,进行桩承台及地梁模板支设及加固。

5.2.4.1基础模板安装

(1)基础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1 承台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测量定位→承台侧模加工→涂刷脱模剂→支设侧模板→初步加固→模板校正→加固→预检。

2 基础梁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搭钢管承重支撑架→复核标高及梁定位墨线→梁底模、侧模加工→涂刷脱模剂→安装梁底模→绑扎梁钢筋→安装梁侧模→侧模加固→质量检查。

(2)施工方法

1基础梁模板的施工

基础梁模板底模采用50厚垫层,侧模采用18mm覆膜木模板,50×100木枋主次龙骨背楞,φ48×3.0钢管支撑的方式支设,钢管加固支撑采用对拉螺杆穿PVC管对拉加固、斜撑辅助加固的方式。具体详见下图:

图5.10 基础梁支护侧面图

图5.12 基础梁支护剖面图

当桩承台底标高较基础梁底标高大于于100mm时,采取钢管扣件支撑进行加固,详下图

图5.13 基础梁支撑剖面图

2 基础梁模板施工注意事项

搭钢管承重支撑架之前,对原土地面必须夯击密实,立杆下垫通长木板。安装梁底模板应拉线找直,当梁跨度等于或大于4m时,梁底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必须为全跨长度的1/~3/。

3 承台模板的施工

桩承台模板底模采用50厚垫层,侧模采用18mm覆膜木模板,钉压脚模板条以固定承台侧模底部,三道水平50×100木枋主龙骨背楞,竖向钢管加固(间距500mm),侧面设置水平横杆加斜向支撑钢管(间距500)。具体详见下图:

图5.14 承台模板加固4独立基础加固施工

施工方法:对于独立基础、承台基础侧模可采用18mm厚覆膜木模板,50×100木枋主次龙骨背楞,φ48×3.0钢管支撑的方式支设,钢管加固支撑采用斜向三角支撑(下图一)或支撑在基坑边坡上(下图二),木枋斜撑及顶撑交替布置,间距250mm,钢管支撑间距500mm一道。详见下图:

图5.15 承台模板侧边加固

5桩承台(独立基础)与基础梁交界处处理

当桩承台(独立基础)底标高较基础梁底标高小于等于100mm时,承台浇筑砼垫层时,承台与梁交接处垫层延伸至土方开挖坡底,梁模板支设时,基础梁与承台交接处模板支设至承台垫层面,并与基础梁砼整浇。

图5.16 承台与基础梁联结处详图

6柱模板施工

首层柱分两次施工,第一次施工至室内正负零标高(较地面垫层标高高5公分左右,以便于二次框架柱支模)。

工艺流程

柱钢筋绑扎验收→模板安装前准备(包括柱模板加工、柱边控制线等)→清理柱根部杂物并复核柱定位线→柱模安装就位(方圆扣加固,间距350)→调整模板位置→复核模板垂直度→斜撑加固→预检。

施工方法

1)模板底部板面应平整,沿柱边线向外3-5mm贴好海绵条,检查模板是否清理干净,预埋件是否安装到位。

2)将模板安装就位,采用采用对拉螺栓、双钢管加固模板,并安装斜撑斜向加固,斜撑与水平面成45度-60度角,使其稳定座落于基准面上。

注意事项

1)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准确,模板安装完成后必须对尺寸、定位进行复核。

2)木模与支撑系统应选不易变形、质轻、韧性好的材料不得使用腐朽、脆性和受潮湿易变形的木材。

3)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5.2.4.2 基础模板拆除

(1)侧面模板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棱角不因拆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模,拆模前设专人检查混凝土强度,拆除时采用撬棍从一侧顺序拆除,不得采用大锤砸或撬棍乱撬,以免造成混凝士棱角破坏。

(2)承重的梁板底模板拆除时,以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强度作为模板拆除的强度依据,底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要求见下表:

表5.4 梁底模拆除强度要求:

(3)底模拆除作业,应在拿到强度检测报告满足要求后由项目部下达的模板拆除令并通知监理检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要求实施模板拆除,严禁私自拆除底模。

(4)拆除后的模板、钢管要及时清运,同时模板上的杂物应清理干净,涂刷隔离剂,分类堆放在指定场地,堆放整齐,且模板、钢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两米。

5.2.4.3 模板安装质量控制

质量验收

(1)材料验收

1 搭设模板支架用的钢管、扣件,使用前必须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2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钢管表面锈蚀深度;钢管的弯曲变形应符合《规程》附录E的规定;

3 经检验合格的钢管、扣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积水。

4 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和质量检验等情况。

5.2.4.4 模板验收

主控项目

(1)安装现浇结构梁的模板及其支架时,确保立杆基础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对照模板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观察检查。

(2)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得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梁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墙和板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固定在模板上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5.5 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偏差表: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梁、柱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表5.6 现浇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见下表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梁、柱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

5.2.4.5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程序

(1)模板方案:审核批准→方案实施→过程中优化→方案可行保证。

(2)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执行岗位责任制→人员素质保证。

(3)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检验→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质量保证。

(4)操作:班前交底→按工艺标准要求操作→按图施工→操作过程保证。

(5)机具: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周检维修保养→机具保证。

(6)过程控制程序

模板方案编制→模板方案审批→方案交底→工序操作→班组自检(合格)→项目部验收(合格)→监理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

(7).质量问题会诊程序

出现质量问题→检查核实→分析原因→组织会诊→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复查通过。

5.2.4.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柱模板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截面尺寸超偏差,柱角混凝土不密实。模板背面方木设置间距不得过大,应符合设计要求;柱箍设置应能承受混凝土的侧压力,保证模板不变形;柱模板边方木中心应位于模板接缝处,防止模板接缝处漏浆,确保柱角混凝土密实、光洁。

(2)梁模板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梁身不平直,梁底不平,梁侧面鼓出,梁上口尺寸偏大。梁模板应通过设计确定支撑立柱,使模板支撑系统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防止浇混凝土时模板变形;模板支撑立柱的底部应支在坚实的地面上,原土地面应垫通长垫板,防止立柱下沉;梁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防止挠度过大。梁模上口应有拉杆锁紧,防止上口变形。

(3)柱模板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柱截面尺寸不准确,拼缝处跑浆,柱垂直度偏差大,柱根混凝土跑浆。对拉螺杆内套管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确保螺栓紧时不变形;模板接缝间隙超偏差的,应采取密封措施(贴胶带纸),确保混凝土不跑浆;柱模板安装后,应检查模板底与地面是否紧贴,发现有缝隙时应采取有效封堵措施。

5.2.5基础混凝土浇筑

5.2.5.1 混凝土材料进场

本工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浇筑施工。

在施工过程前应根据工程的相关特点向商品混凝土公司对水泥、细骨料、粗骨料、掺合料、外加剂进行进行交底和抽查监督,以保证质量,具体要求如下:

(1)水泥:应根据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的要求,选用适当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普通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大体积混凝土宜选用水化热较低的水泥,如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2)细骨料:当选用砂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对于泵送混凝土用砂,宜选用中砂。

(3)粗骨料:当采用碎石或卵石配制混凝土时,粒径应控制在5~25,且满足规范要求的级配要求。

(4)掺合料:

1)用于混凝土中的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掺合料时,其烧失量及有害物含量等质量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2)选用的掺合料,应使混凝土达到预定改善性能的要求或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取代水泥。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取代水泥的最大取代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混凝土外加剂:

1)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2)混凝土外加剂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水:混凝土拌制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应进行取样检测,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5.2.5.2 设备进场

(1)运输设备:塔式起重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固定泵与布料杆配合(直径16米,也可人工搬运管道布料)、自卸翻斗汽车、机动翻斗车、手推车等。(根据不同部位采用)

(2)混凝土振捣设备:插入式振动器和平板式振动器等。

(3)主要工具:磨光机、尖锹、平锹、混凝土吊斗、贮料斗、木抹子、3米长刮杠、铁插尺、胶皮水管、铁板、12~15 寸活扳手、电工常规工具、机械常规工具、对讲机等。

5.2.5.3 混凝土浇筑

(1)泵送混凝土浇筑顺序

1 当采用输送管输送混凝土时,应由远而近浇筑;

2 同一区域的混凝土,应先竖向结构后水平结构的顺序,分层连接浇筑;

(2)浇筑总体要求

1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必须符合下表中的要求.施工中的坍落度应按混凝土实验室配合比进行测定和控制,并填写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

表5.7 混凝土浇筑时坍落度要求

(3)柱混凝土浇筑

1 混凝土浇筑应分层振捣,每次浇筑高度不应超过振动棒长度的1.25倍,即不得超过500 mm;在振捣上一层时,要插入下层混凝土内不小于50~100 mm,以消除两层之间的接缝。下料点应分散布置,一道墙至少设置两个下料点,门窗洞口两侧的混凝土必须同时均匀浇筑,以避免门窗口模板走动。

表5.8 柱、墙模板内混凝土浇筑倾落高度限制(m)

条件浇筑倾落高度限值粗骨料粒径大于25mm≤3粗骨料粒径小于25mm≤6

2 使用插入式振捣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须序进行,不得遗漏,做到均匀振实。移动间距不大于振捣作用半径的1.25 倍(一般为300~400mm)。振捣上一层时应插入下层50~lOOmm,以消除两层间的接缝。

3 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气温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h 应按施工缝处理。

4 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和插筋等有无移动、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凝结前修正完好。

5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6柱的混凝土浇筑完后,应随时将伸出的搭接钢筋整理到位,并将柱钢筋上粘的混凝土清理干净,以免影响混凝土与钢筋之间的凝结力。

7 振捣完毕后,人工用3m长大杠刮平,然后人工拉对角线按+50cm线反出结构标高再次找平。

8 砼强度达到1.2MPa后,才可上人放线及施工。吊运的钢筋及方木,不准冲击基础梁,不准集中堆放在基础梁上。

5.2.5.4混凝土的养护

混凝土养护工艺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4-)的有关规定。常温养护时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h 以内加以薄膜覆盖和浇水养护,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有足够的润湿状态,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当温度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混凝土,应采取加热保温养护或延长混凝土养护时间。

5.2.5.5质量控制

(1)主控项目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2)一般项目

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下表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表5.9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下表

5.2.5.6 质量缺陷修整

(1)混凝土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

分的混凝土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2)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一般缺陷,可采用装饰修整方法修整。

(3)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修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5.2.5.7试块留置

(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 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5.2.6 地下墙体砌筑

框架柱施工至正负零标高并经1-2天拆模养护后,即可插入正负零以下填充墙施工,填充墙顶标高与地面垫层面标高保持一致,构造柱布置图后续下发技术通知单。

5.2.6.1 砌体材料进场

(1)根据设计要求±0.00标高以下潮湿部位的墙体采用蒸压灰砂砖,墙厚240mm(对应建筑200厚墙体)或180mm(对应建筑100厚墙体)。

(2)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未特别注明时蒸压灰砂砖采用Ms10专用砂浆砌筑。

5.2.6.2 砌体施工流程

弹轴线→ 墙体植筋(如需)→构造柱钢筋绑扎→基层清理→立皮数杆→砌体砌筑→构造柱支模→浇筑构造柱

5.2.6.3 操作方法

(1)墙体植筋:

1植筋钻孔直径d+4mm,钻孔需用专门的电钻与钻头。植筋深度大于10d且大于等于100mm。

2 植筋的空洞应清理干净, 孔内应干燥无积水。

3 植筋粘结剂灌注应不妨碍空洞中空气排出,且在灌注时以植入钢筋后有少许粘结剂溢出为宜。

4 粘结剂完全固化前,不得触动钢筋,固化时间与温度按粘结剂说明书确定。

5 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

6 植筋高度根据砌体的高度模数确定。

(2)墙体砌筑

1 弹线:砌筑前,应反复校核轴线,并弹出墙的中线和边线。

表5.10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2 润砖:对于混凝土实心砖不应对其浇(喷)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

3 墙体砌筑时并应按设计要求留设构造柱。与后砌填充墙连接的柱应配合建筑图施工,应沿墙、柱高每隔500mm插2φ6预埋筋,锚入柱内不小于100mm,每边在砌体通长设置,末端加90度弯钩,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居中置于灰缝内,灰缝宽度为10±2mm。

4 砌体搭砌长度不小于砌块长度的1/3,竖向通缝不大于两皮砌块且不应小于90mm且不大于12mm。灰缝饱满,横平竖直,墙面平整;

5 设置构造柱:设置构造柱的墙体,应先砌墙,后浇混凝土。砌砖时,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每个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构造柱应有外露面(如下图5.14)。 构造柱与砌体节点具体做法及构造柱模板支设,模板支设除L、T型墙体部位无法进行加固时,其余部位尽量不要穿已砌筑墙体进行加固,构造柱设置及模板加固示意图详5.14~5.17。

图5.17 砖墙与构造柱连接图5.18 一字墙构造柱模板加固示意图图5.19 丁字墙构造柱模板加固示意图图5.20 L型墙加固示意图

6 勾缝:墙面勾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顺当勾缝为凹缝时,凹缝深度宜为4~5mm。

5.2.6.4 质量控制

(1)主控项目

1 砌体、砌块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出厂合格证、 试验报告。构造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填充墙砌体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其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钢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应为6.0Kn。抽检钢筋在检验值作用下应基材无裂缝、钢筋无滑移宏观裂损现象;持荷2min期间荷载值降低不大于5%。

(2)一般项目

1 砌块、砌体水平灰缝和立缝(净浆面积)必须饱满,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向灰缝不应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2 砌体拉结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墙拉筋应通长设置。

4 墙体应砌成马牙搓,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高度不应超过300mm,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2处;

5 上下砌块要严格对肋错缝。

6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5.2.6.5 成品保护

(1)砌体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进场后,要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作好标识。

(2)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m。

(3)砌体墙上不得放脚手架排木,防止发生事故。

(4)砌体在墙上支撑圈梁模板时,防止撞动最上一皮砖。支完模板后,保持模内清洁,防止掉入砖头、石子、木屑等杂物。

(5)墙体的拉结钢筋、框架结构柱预留锚固筋及各种预埋件、各种预埋管线等,均要注意保护,严禁任意拆改或损坏。

(6)砂浆稠度要适宜,砌砖操作、浇筑过梁、构造柱混凝土时要防止砂浆流淌污染墙面。

(7)在吊放操作平台脚手架或安装模板、搬运材料时,防止碰撞已砌筑完成的墙体。

(8)预留有孔洞的墙面,要用与原墙相同规格和色泽的砖嵌砌严密,不留痕迹。

(9)垂宜运输的外用电梯进料口周围,用塑料纺织布或木板等遮盖、保持墙面清洁。

5.2.6.6质量保证措施

(1)砂浆强度不够:砂浆砌块应按标准方法进行制作、养护,注意不得使用过期水泥,每批进场预拌砂浆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合格后方能使用。

(2)墙体不垂直:应在基础上弹出墙边控制线,并认真按线砌筑,以保证墙体顶部平直通畅。

(3)拉结筋不合模数: 砼墙、柱内预埋拉结筋,经常不能对准灰缝,应预先计算,砌块模数,位置标高控制准确,不得将拉墙筋弯折使用。

(4)植在柱内的拉结筋任意弯折、切断,必须引起重视,不得任意弯折或切断。

(5)水平缝不直,墙面凹凸不平砖规格偏差大,两上条面大小不等,砌筑时随意跟线,易使灰缝宽度不一,个别砖大条面偏大较多,不易将灰缝砂浆压薄,而出现冒线砌筑。墙长度较大时,拉线不紧,挂线产生下垂,跟线砌筑后,灰缝易出现下垂现象。当第一步架墙体出现垂直偏差进行调整后,砌第二步架交接处易出现凹凸不平。操作不当,铺灰厚薄不匀,砖不跟线,摆砖不平。经常用托线板检查墙面平整度。防治措施:砖规格偏差大,应注意线砌筑,随时调整灰缝,使宽度大小一致,砌砖宜采取小面跟线,挂线长度超长(15m-20m)时,应加腰线,腰线砖探出墙面3-4cm将挂线搭在砖面上,由角端穿看挂线的平直度,用腰线砖的灰缝厚度调平:当第一步架墙体出现垂直偏差,第二步架调整时,应逐步收缩,使表面不现太大凹凸不平,灰浆要铺平,摆砖要跟线,每块砖要摆得横平竖直,瓦工带托线板,吊线锤,经常检查表面平整度,做到三皮一吊,五皮一靠。

(6)砂浆不饱满

采用砂浆标号过低,料和不匀,和易性差,挤浆费劲,用大铲或瓦刀铺砂浆易产生空穴,砂浆层不饱满。防治措施:砌砖尽可能采用和易性好,掺加塑化剂的混合砂浆砌筑,以提高灰缝砂浆饱满度,改进砌筑方法,避免采用推尺铺灰法或摆砖砌筑,应推广括浆法,挤浆法,"三一砌砖法" (即使用大铲、一块砖、一铲灰、一揉挤的砌筑方法),严禁用干砖砌墙块。

5.2.7基坑回填

5.2.7.1 基坑回填施工流程

基坑清理 →基础验收 →分层填筑→摊铺平整→夯实→密度检测→修整 →回填土方验收

5.2.7.2 施工方法

(1)将基础及场内杂物清理干净后进行基坑回填。

(2)基坑回填材料选用表:

(3)基坑回填时从场地最低部分开始,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土料,由一端向另一端自下而上分层铺填。每层虚铺厚度,用打夯机械夯实时不大于30cm。

(4)深浅坑(槽)相连时,先填深坑槽,相平后与浅坑全面分层填夯。墙基部分回填采用在两侧用较细的级配砂石同时均匀回填、夯实,以防止墙基及管道中心线位移。

(5)在承台四周先采用分层回填,并采用人工打夯夯实后,大面采用压路机分层回填压实,素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4。人工夯实按每层200mm一次性达到要求向前推进,在回填及碾压和夯实时其推进方向与轴线平行。人工夯实与碾压结合处其重叠部位不应小于0.5m。

(6)对于碾压中出现的漏压及欠压部位以及碾压不到位的死角均采用人工手推车拉运回填材料和夯实方法进行补救。

(7)分段碾压时接茬处应作成大于1:3的斜坡,碾压时碾迹应重叠0.5m,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应小于1m。在降雨前应及时压实作业面表层,并将作业面作成拱面或坡面以利排水,雨后应晾晒,如回填部位为素土则将填土面的淤泥清除,合格后方可继续填筑。

(8)在整个回填过程中,设置专人保证观测仪器与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护所埋设的仪器和测量标志的完好。

(9)在夯实或压实后,对每层回填的质量检查检验,采用小轻便触控仪直接通过锤击数来检验密实度,或采用环刀法取样测定土的干密度,求出土的密实度。

(10)基坑素土回填示意图如下:

(11)厂房生产车间承台(基础梁)回填示意图:

化工仓废料仓仓库地面回填示意图

5.2.7.3强夯施工

施工流程

测放夯点位置—→强夯机组就位—→打第一遍点夯—→推土填坑平整—→测量第一遍夯沉量及第二遍点夯的夯点放线—→第二遍点夯施工—→测量第二遍点夯场地下沉量及测放满夯基准线—→推土填坑平整—→满夯施工—→推土机平整场地、测量场地下沉量—→反复打夯至满足质量要求

强夯区域范围布置图如下:

(3)强夯技术要求:

插表 强夯技术要求表

项次项目施工技术要求1锤重和落距锤重23.5t,落距13m。2夯击点布置及间距夯击点按正方形网格布置,间距5m。3两遍之间的间隔时间2遍点夯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d。强夯施工方法点夯施工

1、夯位放样,用白灰洒出夯位轮廓线。

2、架设水准仪,水准仪设在夯区边50米之外测量夯击点地面高程。

3、夯机就位,稳车后调整臂杆角度至65度。

4、测量锤顶高程并记录。

5、提升脱钩器,标定落距并锁定脱钩器钢丝绳长度。

6、提升夯锤,脱钩器打开夯锤自由落下。

7、推土天坑平整

8、测量锤顶高程。

9、重复步骤4-7,夯至规定的夯击数。

10、移机进行夯击,直至完成本遍全部夯点。

11、第一遍点夯施工完毕,用推土机推平,进行第二遍点夯施工。

满夯施工

1、放出满夯每排基准线。

2、夯机就位,锁定落距。

3、锤印搭接1/4,夯完规定击数。

4、夯后场地整平,测量标高。

5、重复步骤2-4,直至规定的夯击数。

(3)工序控制要点

1、现场的控制桩要树立明显标志,加以保护,并定期进行复核检查。

2、测放的夯点位置,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夯位中心点,并用白灰粉撒出夯位轮廓线。

3、落距确定后,锁定控制落距钢丝绳,并在龙门架上标出落距标志。

4、夯锤气孔保持畅通,如遇堵塞,应随时将塞土清除。

5、如施工中发现锤偏离坑中心,应立即调整对中,夯击后如发现坑底歪斜较大,需及时用填料将坑底垫平后,方可继续夯击。

6、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对每击的沉降量都应进行沉降观测和记载,并掌握好停锤标准。

7、密切注意异常现象,对夯沉量异常、夯锤反弹、地表隆起要加强监测,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研究解决办法。

8、对场地沉降量有控制要求时,每遍夯前和夯后都应对场地夯沉量进行测量。

9、及时办理有关质量文件,做好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等有关工程资料,加强原始资料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5.2.7.4质量控制措施

(1)在堆土料场,不定期对土料的含水量进行检查,对于含水量较高的土料必须翻晒,待其含水量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回填。

(2)回填土的来源应落实,回填土质应采用无有机质和腐埴质的土,并应符合最佳含水量要求,黏性土以手捏成团,落地开花为宜。因为回填土过干将夯打不实,过湿则易变成橡皮土。

(3)基坑内无明显积水(积水和有机质物体如模板、纸袋等残留物,应清除干净)。做好临基坑四周的排水工作,不使基坑外的地面水流入基坑。

(4)回填土应考虑天气对回填土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暂停回填土或采取防水覆盖措施。

(4)压实处不得出现松土、弹簧土、剪切破坏、光面等不良现象,相临作业面宜均衡上升,以减少施工缝。

(5)碾压回填土时,应注意保护基础结构不被破坏。

(6)施工时还应严格控制每层铺土厚度、保证夯实遍数,预防回填后出现回填土的不均匀沉降。

5.2.7.5 强夯具体施工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参见强夯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6.1施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编制土方工程施工专项的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6.2技术人员应编制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及人员进行学习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6.3机械挖土时不得损毁支护设施,机械作业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作业。

6.4坑边堆物、行走车辆应与坑边保护保持2m以上安全距离,堆物高度不超过1.5m。

6.5沿基坑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搭设供人员上下的梯道,夜晚应设红灯警示。

6.6沿基坑边应设截水沟。以防地面水倒流进入基坑。

6.7挖掘机作业前应进行检查,确认一切齐全完好,大臂和铲斗运动范围内无障碍物和其他人员,鸣笛示警后方可作业。

6.8挖掘机驾室内外露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

6.9挖掘机履带或轮胎与作业面边缘距离不得小于1.5m。

6.10挖掘机行走时臂杆应与履带平行,并制动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宜为1m。行走坡度不得超过机械允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空挡滑行。转弯不应过急,通过松软地时应进行铺垫加固。

6.11挖掘机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满载时,禁止急剧回转猛刹车,作业时铲斗起落不得过猛。下落时不得冲击车架或履带及其他机件。

6.12作业时,必须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铲斗未离开作业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机身回转或铲斗承载时不得起落吊臂。

6.13驾驶司机离开操作位置,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并关闭发动机。

6.14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

6.15发现运转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6.16作业结束后,应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落下铲斗制动好回转机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6.17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6.18进入现场的钢筋机械及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项目工程部、安全部检查验收,并报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作业,并在机械旁挂牌注明安全操作规程。

6.19钢筋机械必须设置在平整、坚实的场地上,设置防雨防砸措施和排水沟。机械必须接地,操作工必须穿戴防护衣具,以保证操作人员安全。

6.20钢筋加工机械处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照明设备必须增加网罩,保证操作人员在光线较好的环境下安全操作。在进行加工材料时,弯曲机、切断机等严禁一次超量上机作业。

6.21打磨钢筋的砂轮机在使用前应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开机前检查砂轮罩、砂轮片是否完好,旋转方向是否正确。对有裂纹的砂轮严禁使用。

6.22操作人员必须站在砂轮片运转切线方向的旁侧。

6.23钢筋加工机械地设专人维护维修,定期检查各种机械的零部件,特别是易损部件,出现有磨损的必须更换。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整齐。

6.24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所有电气机械外壳必须可靠与保护接地线连接,所有电气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保护,机械开关均采用漏电保护器。

6.25钢筋室外作业设置加工棚,机旁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6.26加工较长的钢筋时,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随意推拉。

6.27起吊钢筋时,规格必须统一,不准长短参差不一,不准一点吊。

6.28调直钢筋沿长度10~20m的两侧2m区域内禁止通过,并设置防护挡板拦护,挂安全标志。

6.29作业中人工抬移调直后的钢筋时,不得碰、触压高、低压电源电线。

6.30工作中应经常注意轴承的温度,如超过60℃时,必须停机查明原因。

6.31木工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32木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机械“操作证”。

6.33作业前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

6.34木工机械设备经验收合格,安全装置齐全,试运行符合安全要求。

6.35使用手锯时,锯条必须调紧适度,下班时要放松,以防再使用时锯条突然暴断伤人。

6.36向基坑内运送模板构件时,严禁抛掷。使用溜槽或起重机械运送,下方操作人员必须远离危险区域高处、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事先应有切实的安全措施。

6.37拆模必须一次拆清,不得留下无撑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6.38拆除的模板材料,应及时整理、分类堆放,模板上铁钉应及时拔除。

6.39木模板制作加工区应远离居民生活区一侧,减少噪音及粉尘污染。

七、文明施工措施

7.1进入施工现场,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

防护用品。

7.2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并与项目安全部门签订有关安全施工的责任合同。

7.3各种原材料、机械设备必须挂标识牌。

7.4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派专人进行现场及周边道路的清理,砼车辆离开现场之前,对车轮进行冲刷,保证车辆不带污物出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撒。

7.5配备专用洒水车,对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经常进行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7.6水的循环利用:现场设置洗车池和沉淀池、污水井;罐车在出现场前均要沉淀后的清水冲洗,以保证市政道路的清洁,减少粉尘的污染。

7.7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设排污井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7.8及时清理场地内的弃碴与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场地,做到工完、

料净、场地清。

7.9机械车辆途经居住场所时须减速慢行,不鸣喇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所有施工车辆禁止鸣笛。

7.10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和防火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现场安全标示牌醒目。

7.11施工现场主道进出口处设置指挥亭,安排专人专职指挥进出车辆安全通行。

7.12所有土方机械(包括运输车辆)均需配置便携式灭火器,以防高温季节或其它特殊情况而引起的机械火情。

7.13土方运输车辆车厢顶一律覆盖篷布,以防扬尘污染环境。

7.14所有土方机械(包括运输车辆)须严格按交通安全规定粘贴反光膜,确保夜间施工安全。

7.15弃土场平整成规则形状,边沟排水畅通,不污染环境。

7.16钢筋、模板作业后,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7.17成品、半成品、木材应堆放整齐,不得任意乱放,木材码放高度不超过1.2m为宜,木工机械周围的安全操作空间内禁止堆放材料。

7.18木工车间、木库、木料堆场配置灭火器。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废料应及时清理归堆,做好落手清,以免发生意外。

7.19模板制作场所,对地面上的锯末、废料应及时清理,在指定地点临时集中堆放,并及时处理掉。

7.20施工垃圾应每天清理至砌筑垃圾房(池)或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年 第6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3-,自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4月9日

附件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

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第5.7.3、6.1.1、7.1.1、7.4.5条(部分强条);

3.《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6-:第4.5.3、12.1.9、13.1.1条;

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2-:第3.0.3、5.2.2、5.2.16条;

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第4.1.8、4.5.4、5.1.12、5.2.10、5.4.8条;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第5.1.3条;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第3.1.3、3.3.6、18.4.1、19.1.1条;

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7-:第3.0.1、8.0.9条;

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9-:第6.1.3条;

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第5.5.8、5.11.4、6.1.3、6.9.8条;

11.《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4-:第3.0.11条;

12.《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第3.0.2、3.0.3、6.1.7条;

1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

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

1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第4.3.4、9.2.3、9.2.5、9.4.5条;

16.《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第3.1.9条;

1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第3.2.1、6.1.1、8.1.1条;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第3.1.2、8.1.3、8.1.4、8.1.5、8.2.2条;

1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第3.0.4、3.0.5、6.5.5、6.6.3条;

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第13.2.4条;

21.《三叉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第3.0.3、4.0.2条;

2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第5.4.5条;

23.《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第5.1.5条;

24.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第3.0.4、3.0.9、7.1.4、8.1.5条;

2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第3.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foundatio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projects

GB3-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

1.0.1为在地基基础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建筑方针,保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安全,满足建设项目正常使用需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规范。1.0.2地基基础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基本要求

2.1.1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2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失稳; 3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4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5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6边坡工程应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1.2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2.1.3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2.1.4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2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1年; 3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2.1.5在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2.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扯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工程监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2.1.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危害。2.1.8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2.1.9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不得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正常使用。2.1.10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2设计

2.2.1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并应提出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和正常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2.2.2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人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福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2.2.3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2.2.4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地基、基础承载力计算; 3地基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耐久性设计; 5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抗浮设计; 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7地基、基础工程监测要求。2.2.5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要求; 6基坑开挖与回填要求; 7支护结构施工要求; 8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要求; 9基坑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2.2.6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挡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支挡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4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5边坡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6边坡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2.3施工及验收

2.3.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2.3.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2.3.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2.3.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材料、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有检验报告; 2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 3质扯验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或验收文件。

3 勘察成果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及其分布情况; 2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3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4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与判定; 5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3.1.2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建议。

3.2特定要求

3.2.1当场地与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湿陷性土,应确定湿陷等级,判定湿陷类型和湿陷下限深度; 2对多年冻土,应确定融沉等级和冻胀性等级,判定存在厚层地下冰、冰椎、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冻融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可能性; 3对膨胀土,应测定膨胀力,计算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 7量和胀缩变形扯,确定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深度及场地类型; 4对盐渍土,应测定其易溶盐含量,确定含盐类型,评价溶陷性、盐胀性和腐蚀性; 5对红黏土,应明确原生或次生类型,分析裂隙发育特征,评价地基均匀性; 6对填土,应查明堆填或填筑的方式和形成时间,分析填料性质、分布范围,评价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均匀性和地基稳定性; 7对软土,应查明成因类型、分布特征,分析固结历史、结构性和灵敏度,评价软土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8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应查明母岩性质、风化程度,判断岩脉、孤石的分布状况,评价风化岩的均匀性; 9对污染土场地,应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和污染的影响,查明污染土的空间分布并评价其危害性。3.2.2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 2对溶洞、土洞和其他洞穴,应评价其稳定性及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3对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查明其形成条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及影响,提出防治要求与方案建议; 4对存在的断裂,应明确其位置、活动性和对工程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5对采空区,应分析判定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4 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

4.1一般规定

4.1.1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2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对受水平荷载作用的工程结构或位于斜坡上的工程结构,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4.1.2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4.1.3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4.2地基设计

4.2.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4.2.2当偏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除应符合式(4.2.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4.2.3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4.2.4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4.2.5天然地基或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圉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验算。4.2.6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4.3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4.3.1膨胀土地区建(构)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膨胀土地基稳定性验算时应计取水平膨胀力的作用。膨胀土地区建(构)筑物应采取预防胀缩变形的地基基础措施、建筑措施与结构措施。4.3.2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以及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和承载力设计等要求,采用相应的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地基处理和防水处理措施。4.3.3多年冻土地基设计时,应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期间冻土地基的地温保持在允许范围内。多年冻土地基承载力计算时,应计入地基土的温度影响。地基的热工计算应包括地温特征值计算、地基冻结深度计算、地基融化深度计算等。建筑场地应设置排水措施,对按冻结状态设计的地基,冬季应及时清除积雪;供热与给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4.3.4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复合地基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4.3.5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4.4施工及验收

4.4.1地基施工前,应编制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地基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地基施工技术参数、地基施工工艺流程、地基施工方法、地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4.4.2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4.4.3换填垫层、压实地基、穷实地基采用分层施工时,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4.4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多年冻土、压实填土地基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道渗漏水渗入地基的处理措施。4.4.5地基基槽(坑)开挖时,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成果报告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会同有关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4.4.6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4.4.7下列建筑与市政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监测,直至沉降变形达到稳定为止: 1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 2软弱地基上的; 3处理地基上的; 4采用新型基础形式或新型结构的; 5地基施工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4.4.8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垫层地基应分层进行密实度检验,在施工结束后进行承载力检验。 2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穷)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 3预压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预压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进行检验。 4压实、穷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密实度及处理深度范围内均匀性检验。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强穷置换地基施工质量检验应查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5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6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5 桩基

5.1一般规定

5.1.1桩基设计计算或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桩基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桩身强度、桩身压屈、钢管桩局部压屈验算; 3桩端平面下的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整体稳定性验算; 5混凝土预制桩运输、吊装和沉桩时桩身承载力验算; 6抗浮桩、抗拔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7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8摩擦型桩基,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对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等,应进行沉降计算。5.1.2桩基所用的材料、桩段之间的连接,桩基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5.1.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械检验。

5.2桩基设计

5.2.1轴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NK——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NEk——地震作用效应和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5.2.2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受水平荷载作用下,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5.2.4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凡应按下式确定:

5.2.5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5.2.6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确定。5.2.7当桩基承受拔力时,应对桩基进行抗拔承载力验算。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应通过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荷试验确定。5.2.8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5.2.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5.2.10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沉降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5.2.11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腐蚀环境中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5.2.12预制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制桩的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5mm;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地基处理和临时性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5.2.13钢桩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接。

5.3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5.3.1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桩基,桩端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或采取消除土层湿陷性对桩基影响的处理措施。5.3.2饱和软土地基中采用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时,应采取减少挤土效应的处理措施。5.3.3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桩端应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以下或非膨胀土层中。5.3.4季节性冻土地基中的桩基,应进行桩基冻胀稳定性与桩身抗拔承载力验算。桩端进入冻深线的深度,应满足抗拔稳定性验算要求。

5.4施工及验收

5.4.1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基施工前,应编制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桩基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技术参数、桩基施工工艺流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2桩基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3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拖拉取桩; 4铀杆静压桩利用铀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铀杆提供压桩力时,应对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5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膨胀土场地进行灌注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地表水、场地雨水渗入桩孔内的措施; 6在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桩基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或减小桩身与冻土之间产生切向冻胀力的防护措施。5.4.2下列桩基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监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1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桩基; 2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 3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 4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地面沉降、隆起、位移、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桩基。5.4.3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灌注桩应对孔深、桩径、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T现场随机留取; 3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 4钢桩应对桩位偏差、断面尺寸、桩长和矢高进行检验; 5人丁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待力层检验; 6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6 基础

6.1一般规定

6.1.1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工程结构,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6.1.2混凝土基础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6.1.3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6.1.4基础用混凝土、钢筋及其铀固连接,基础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工程抗浮结构及构件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

6.2扩展基础设计

6.2.1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基础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6.2.2柱(墙)下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6.2.3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6.2.4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基础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罚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6.3筏形基础设计

6.3.1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6.3.2平板式筏基应验算距内筒和柱边缘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6.3.3梁板式筏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6.3.4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6.3.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筏形基础、桩筏基础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筏板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筏形基础、桩筏基础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要求。

6.4施工及验收

6.4.1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施工前,应编制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基础施工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工艺流程、基础施工方法、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2基础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3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且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4筏形基础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保护措施; 5基础大体积混疑土施工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6.4.2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展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混疑土强度进行检验; 2筏形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与支架、后浇带和施工缝、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 3扩展基础、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7 基坑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7.1.2基坑支护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基坑稳定性验算; 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受扭承载力计算; 3当有铀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7.1.3对于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对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应进行周边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价。7.1.4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监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7.1.5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7.2支护结构设计

7.2.1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γo——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Sd——作用基本组合的效用(轴力、弯矩、剪力)设计值; Rd——支护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7.2.2支护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7.2.3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2悬臂式和单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抗倾覆、整体稳定及结构抗滑移稳定性;多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整体稳定性。7.2.4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采用水下灌注工艺时,不应小于50mm。7.2.5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地下连续墙基坑外侧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要求。7.2.6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7.2.7钢支撑的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他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支撑长度方向的连接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或焊接。7.2.8铀拉结构的描杆自由段的长度不应小于5.0m,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土层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土层铀杆描固段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作用地段。

7.3地下水控制设计

7.3.1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基坑坑底抗突涌、坑底和侧壁抗渗流稳定性验算的要求及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沉降控制的要求。7.3.2当降水可能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回灌等方法控制地下水。7.3.3地下水回灌应采用同层回灌,当采用非同层地下水回灌时,回灌水源的水质不应低于回灌目标含水层的水质。

7.4施工及验收

7.4.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施工技术参数,基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基坑工程施工方法,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7.4.2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要求。7.4.3基坑开挖和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基坑开挖应分层进行,内支撑结构基坑开挖尚应均衡进行;基坑开挖不得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 2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时,应及时进行坑底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原状土的措施; 4基坑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填筑压实,对称进行,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7.4.4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2支护结构的施工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的要求,并应遴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3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支撑结构燥破拆除前,应对永久性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7.4.5逆作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逆作法施工应采取信息化施工,且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控制要求; 2临时竖向支承柱的拆除应在后期竖向结构施工完成并达到竖向荷载转换条件后进行,并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拆除; 3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7.4.6地下水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明水和地下水的排放要求,地表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渗措施; 2降水及回灌施工应设置水位观测井; 3降水井的出水批及降水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采取封井措施; 5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水浸入基坑的处理措施。7.4.7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3基坑降水应对水位降深进行监测,地下水回泄施工应对回灌蜇和水质进行监测; 4逆作法施工应进行全过程工程监测。7.4.8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7.4.9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土支护结构应对水泥土强度和深度进行检验; 2排桩支护结构、地下连续墙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墙体)完整性和深度进行检验,嵌岩支护结构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 3混凝土内支撑应对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进行检验,钢支撑应对截面尺寸和预加力进行检验; 4土钉、铀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5基坑降水应对降水深度进行检验,基坑回灌应对回灌量和回灌水位进行检验; 6基坑开挖应对坑底标高进行检验; 7基坑回填时,应对回填施工质扯进行检验。

8 边坡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边坡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设计应兼顾治理和保护边坡环境,边坡应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布特点,因势利导设置边坡排水系统; 2边坡坡面应结合植被生态恢复与绿化景观需要,选择坡面防护构造; 3应根据边坡类型、边坡环境、边坡高度及影响范围等,选择支挡结构形式。8.1.2边坡工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工况进行整体稳定性分析与验算。永久性边坡支挡结构及构件、坡面排水设施、地下排水设施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8.1.3在建设场区内,对可能因施工或其他因素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应采取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安全使用的滑坡与崩塌,应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8.1.4位于边坡塌滑区域的建(构)筑物在施工与使用期间,应对坡顶位移、地表裂缝、建(构)筑物沉降变形进行监测。永久性边坡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时间不应少于2年。8.1.5下列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项论证: 1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石边坡; 2边坡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 3土、岩混合及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 4已有崩塌、滑坡的边坡; 5周边已有永久性建(构)筑物与市政工程需要保护的边坡; 6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 7膨胀土边坡; 8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

8.2支挡结构设计

8.2.1边坡支挡结构设计计算或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挡结构上的作用荷载计算; 2支挡结构地基承载力计算; 3支挡结构稳定性验算; 4支挡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 5铀杆承载力计算; 6对边坡变形有控制要求的支挡结构变形分析计算。8.2.2支挡结构与防护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所处场地环境类别、结构承载力、变形与裂缝控制、耐久性等综合确定,且不应低于C25。8.2.3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铀杆应采用1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非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铀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铀杆应采用11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8.2.4岩质边坡喷铀支护的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膨胀性岩质边坡和具有腐蚀性边坡不应采用喷描支挡结构。

8.3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8.3.1边坡工程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面排水设施应根据地形条件、天然水系、坡面径流扯等计算分析确定并进行设置; 2地下排水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与坡面排水设施相协调; 3排水系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8.3.2边坡坡面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处理措施。边坡坡面防护钢筋混凝土骨架、预制混凝土砌块等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易发生落石崩块边坡坡面应设置专用防护网。

8.4施工及验收

8.4.1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挡结构、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岩土开挖等施工技术参数,边坡工程施工工艺流程,边坡工程施工方法,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8.4.2边坡岩土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依次进行;边坡开挖严禁下部掏挖、无序开挖作业;未经设计确认严禁大面积开挖、爆破作业。 2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坡面及坡脚不得积水。 3岩质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4边坡开挖后应及时进行防护处理,并应采取封闭措施或进行支挡结构施工。 5坡肩及边坡稳定影响范围内的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的荷载限值。8.4.3挡墙支护施工时应设置排水系统;挡墙的换埴地基应分层铺筑、穷实。8.4.4铀杆(索)施工时,不得损害支挡结构及构件以及邻近建(构)筑物地基基础。8.4.5喷铀支护施工的坡体泄水孔及截水、排水沟的设置应采取防渗措施。铀杆张拉和锁定合格后,对永久铀杆的铀头应进行密封和防腐处理。8.4.6抗滑桩应从滑坡两端向主轴方向分段间隔跳桩施工。桩纵筋的接头不得设在土岩分界处和滑动面处,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筑。 8.4.7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冻土地区的边坡应采取防止融化期失稳措施。8.4.8边坡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监测方案; 2应根据边坡支挡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挡结构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边坡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3边坡工程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应进行监测与定期维护; 4边坡工程监测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应立即预瞥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8.4.9边坡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挡土墙时,应对挡土墙埋置深度、墙身材料强度、墙后回填土分层压实系数进行检验; 2抗滑桩、排桩式描杆挡墙的桩基,应进行成桩质量和桩身强度检验; 3喷铀支护铀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喷射混凝土强度检验。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74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地基不得出现失稳、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的功能;基坑支护应具有防止基坑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和保证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功能;边坡支挡、坡面防护等应具有防止边坡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安全的功能等。2.规定了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的基本要求。3.规定了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地基基础设计两种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和抗力条件、地基基础的耐久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要求。4.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和工程监测要求。5.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规定了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治措施的要求。6.规定了地下水工程水污染控制的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地基基础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1.1、2.1.4、2.1.5、4.2.1、4.2.2、4.2.6、5.1.2、5.2.1、5.2.2、5.2.3、5.2.10、6.1.1、6.1.3、6.1.4、7.2.1、7.2.2、7.2.3、8.1.2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

《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6-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7-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

《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4-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I 9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

《三岔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略)

三、术 语

1 地基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岩体及加固体的总称。

2 天然地基 direct footing: 自然形成的、未经人工处理的地基。

3 处理地基 artificial foundation: 天然地基经加固处理后形成的人工地基。

4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5 桩基 pile foundation: 设置于岩土中与基础承台(柱)直接连接的深基础。

6 特殊性岩土 regional rock and soil: 具有特殊成分、结构、构造以及特殊物理力学性质的岩土。

7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8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9 基坑工程 excavation engineering: 采用支护、地下水控制及环境保护等措施,形成由地面向下开挖的地下空间,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的工程。

10 边坡工程 slope engineering: 采用支挡、加固及防护等措施,加固自然边坡或形成开挖、填筑人工边坡,保证边坡稳定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的工程。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3-

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本条为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本规范是以地基基础工程的目标与功能性能要求为基础,以保障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正当目标”为基础,以覆盖地基基础工程全过程或主要阶段为范围,以目标功能要求为指导层,以可接受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或可验证性的技术方法或关键技术措施)为实施层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确保规范既囿于“正当目标”,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1.0.2 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各方主体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基本要求

2.1.1 本条是根据地基基础工作状态,提出的地基基础应满足的功能要求:1)对于地基变形,本条规定地基承载力的选取应以不使地基中出现长期塑性变形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在此条件下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可能出现的变形特征及变形量,由于地基土的变形具有长期的时间效应,与钢筋、混凝土、砖石等材料相比,它属于大变形材料。从已有的大量地基工程事故分析,大多数事故皆与地基变形过大或不均匀沉降有密切关系。2)对于地基稳定性,本条提出地基应具有抗倾覆、抗滑移的能力。通常,地基失稳造成的事故往往是灾难性的,如房屋倒塌、土体滑动破坏、山区地基滑坡等。3)所谓足够的耐久性能,是指地基基础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在预定的时期内,地基与基础材料性能的劣化不得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4)基坑工程是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所采取的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及环境保护等临时性技术措施。因基坑开挖涉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支护结构除满足主体结构施工要求外,尚需满足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要求。因此,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5)边坡工程是为保证边坡稳定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取的结构性支挡、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等技措施。2.1.2 本条是对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场地与地基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工程参数。勘察成果资料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2.1.3 本条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原则。由于地基土性质复杂,即使在同一场地和地基内,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离散性也可能较大,加之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在一些场地存在,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强调因地制宜,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岩土特性、地质情况、地区工程经验;其次,应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工程地质条件、结构类型以及地基基础受上部结构的作用和作用组合下的工作性状,结合地区经验,选用科学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方案。地基基础工程的许多重大失误,究其根源大多是概念不清所致。因地基基础工程面对的是天然材料,不像结构工程面对人工材料时能做到相对严密、完善和成熟,地基基础工程充满着条件的不确定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善性。地基基础工程实践中的一切疑难问题,几乎都需要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2.1.4 本条是对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1-对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相关规定,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满足上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基坑支护是为主体结构地下部分施工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支护也就随之完成其作用,由于支护结构的使用期短,因此,设计时采用的荷载通常不考虑长期作用。为了防止工程技术人员忽略由于延长支护结构使用期而带来的荷载、材料性能、基坑周边环境等条件的变化,避免超越设计状况,设计时应确定支护结构的工作年限。支护结构的工作年限不应小于一年,除考虑了主体地下结构施工工期的因素外,也考虑到施工季节对支护结构的影响。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是指边坡工程的支挡结构能够发挥正常支护功能的年限。2.1.5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地基基础的可靠性要求。2.1.6 本条是对地基基础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以及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提出的基本要求。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地基基础的技术性能,以及建筑工程安全,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地基基础属于隐蔽工程,出现问题后不易修复或修复难度较大,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直接关系或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工程监测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工程监测数据虚假和粗糙是造成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加强对工程监测的监督管理。2.1.7 本条对地基基础工程防止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作出了规定。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安全与周边环境安全、人身健康与环境保护需要相关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的保障。2.1.8 地下水是一种自然体,埋藏于作为地基的岩土中。由于其埋藏条件以及储存水体的空间状态不一,以至于表现出不同的形态与特征,对工程的影响各异,因此,水文地质条件便成为了场地与地基条件复杂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地基基础工程中,应重视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查明与研究,注意地下水的作用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预测并采取处置措施,以减少地下水对地基基础工程的危害。2.1.9 本条提出了地下水控制工程不得导致地下水水质恶化,以及水质产生类别上的变化的要求。地表水、地下水体受到污染,会严重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如果地下水控制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会进一步恶化地下水水质,而且地下水的污染几乎是不可逆的,很难修复。因此,地下水控制设计单位应制定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的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措施;监测单位应及时进行监测、检验。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分析原因,果断采取处理措施。2.1.10 岩溶、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断裂、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盐渍土、多年冻土等特殊性岩土,由于其类型、成因、构造、分布及规律、岩土性状、工程特性及物理力学性质比较特殊,对拟建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影响很大,因此,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在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阶段分析判断其对生态环境及拟建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2.2 设 计

2.2.1 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应确定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等,以此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目标。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包括永久荷载、可变荷载、温度变化作用以及地基基础工程采用的混凝土等材料的收缩徐变、环境腐蚀作用等,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不能遗漏,并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工况,选择恰当的作用和作用组合。对于新建以及改建、扩建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和抗力条件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此外,地基基础设计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以及正常使用期间维护等提出技术要求。2.2.2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时应采用的作用组合条件和相应的抗力限值。2.2.3 支护(挡)结构的安全等级,是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1-对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确定原则,并按照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级划分的。2.2.4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受地下水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设计,由于抗浮设计考虑不周引起的工程事故很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此外,由于场地与地基条件复杂多变以及岩土特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地基设计计算结果和实测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加之施工场地也存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状况,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测是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设计中提出工程监测要求,对保证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非常重要。2.2.5 本条规定了基坑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为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在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等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基坑周围土体的稳定性,不得发生土体的滑动破坏,不得出现流砂、流土、管涌以及支护结构、支撑体系的失稳;支护结构(包括支撑体系或锚杆结构)的强度应满足构件强度和稳定设计的要求;基坑开挖造成的地层移动及地下水位变化引起的地面变形,不得超过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等的变形允许值,不得损坏工程桩及影响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基坑工程设计应进行地下水控制设计,并对基坑开挖与回填、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质量检验、基坑工程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设计单位应掌握基坑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如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情况;对基坑工程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2.2.6 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边坡工程涉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力学、支挡结构、锚固技术、施工及监测等多专业、多技术及多阶段建设活动。边坡工程在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出现边坡工程事故。边坡工程支挡结构体系的方案选择,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边坡工程施工及监测要求是否正确、合理并满足边坡工程的需要,对保证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设计单位应掌握边坡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如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情况;对边坡工程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2.3 施工及验收

2.3.1 由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多变,以及岩土特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岩土工程的设计计算的预测和实测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缺乏经验的地基基础工程,其设计成果的最终实现,还需通过施工及质量检验验收来实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地基基础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2.3.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不仅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与施工人员安全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合理规划与有效组织,并采取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防护措施,以保证工程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地基基础工程采取的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进行检查与评定。2.3.3 文物古迹等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可再生的文化历史资源,国家、地方相继出台系列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文物管理部门,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配合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另外,当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遇到与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等不符且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危险源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应检查并核实处理程序及保护措施。2.3.4 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设计文件往往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实际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在理论分析、设计指导下进行实际工程监测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开展工程监测,能为工程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无论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2.3.5 地基基础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地基基础功能性能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加强对其质量控制,既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创造正常施工条件的前提。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完成整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应包含天然地基验槽记录及处理地基、桩基、基础等施工验收检验记录。实施过程中,应检查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程序和相关的检验资料。

3 勘察成果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3.1.2 本两条是对各类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通用性要求,其包括了对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内容的基本要求。其中:①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在搜集已有历史资料和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及水文地质勘察等取得拟建场区现场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岩土工程专业分析的工作结果,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和岩土工程风险预防工作的基础依据之一,其最基本的成果形式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可根据特殊需要提供专项咨询分析或评价报告。②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包括地下水的层数及赋存特性(含水层、补给与排泄、蒸发等特性)。水位应包括勘察时的稳定水位或承压水头标高,以及对历史高水位的调查结果;“水位变化”为地下水动态变化的年变幅和极值发生的时段。③“主要建筑材料”专指地下结构、深基础、处理地基及基坑支护和边坡支挡采用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材。④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2-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前,应取得具备法律效力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该成果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前,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包含本两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3.2 特定要求

3.2.1 特殊性岩土具有独特的成因、成分、地域分布等特征和特殊的岩土工程特性,如果勘察评价执行不到位、缺乏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对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均可能产生危害。本条对拟建工程场地分布有特殊性岩土提出了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基本要求。当拟建场地遇有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红黏土、填土、软土、风化岩和残积土、污染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有专门的分析评价。当拟建场地遇有上述特殊性岩土时,应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提供了与本条要求相应的分析评价结论。3.2.2 因选址不当和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国内已发生多起滑坡引起的房屋倒塌事故,必须加以高度重视。本条是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基本要求。溶洞、土洞、崩塌、滑坡、泥石流是最典型的不良地质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危及工程的安全。采空区的冒落、塌陷及伴存的严重不均匀地基和活动断裂带等都会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发生过地质灾害,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有专门的分析评价,并应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提供了符合本条要求的相应的分析评价结论。本条对拟建场地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主要地质灾害提出了勘察分析评价的要求。

4 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地基设计的安全,在进行地基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各类工程结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应按地基变形设计,控制地基变形也成为地基基础设计的主要原则,在满足承载力计算的前提下,应按控制地基变形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受水平力作用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采用天然地基或处理地基设计时,应根据上部结构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当天然地基承载力或修正后的天然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且设计的处理地基承载力(含复合地基)必须满足承载力计算要求。对于有变形控制要求的,在进行处理地基设计时,尚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计算结果不满足设计限值时,应通过调整地基处理深度、面积置换率等提高处理地基变形模量加以解决。对可能存在稳定性问题的地基,必须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验算的稳定安全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设计单位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应同时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承载力设计应满足轴心荷载作用、偏心荷载作用、软弱下卧层验算要求;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必要时,尚应进行地基稳定性和抗浮稳定性验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1.2 本条是对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基槽(坑)检验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应做好验槽(坑)准备工作,熟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了解拟建建(构)筑物或市政基础设施的类型和特点,研究基础设计文件和环境监测资料;②验槽(坑)应首先核对基槽(坑)的施工位置。平面尺寸和槽(坑)底标高的容许误差,可视具体的工程情况和基础类型确定。地基基槽(坑)验收检验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主要通过目测,并辅以轻型动力触探或袖珍贯入仪等简便易行的方法进行。核对地层、地基强度等内容是否与勘察成果资料一致,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做好验槽(坑)记录,及时归档。4.1.3 本条是对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复合地基施工后进行增强体质量检验、增强体承载力检验以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是保证工程安全的必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地基的检验,主要通过静载荷试验、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标准贯入或土工试验等检验处理地基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复合地基施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并对增强体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4.2 地基设计

4.2.1、4.2.2 本两条是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本两条规定了基础底面压力不应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地基承载力设计计算的核心是上部结构通过基础传给地基的平均压力(基底压力)的最大值不应使地基处于塑性变形的状态中,这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的基本要求。4.2.3 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类:①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以理论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为地基承载力极限值或地基临界承载力。地基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后可得到地基承载力特征值。②由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现场静载荷试验法是根据各级荷载以及相应的沉降稳定的观测数据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③根据原位测试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之间的经验关系间接推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上述方法中,由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的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最准确、可靠的。4.2.4 本条对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方法,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方法,多桩型复合地基应采用多桩型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桩体强度较高的增强体,可以将荷载传递到桩端土层。当桩长较长时,由于静载荷试验的载荷板尺寸都较小,不能全面反映复合地基的承载特性。因此采用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结果确定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能会由于试验的荷载板刚度或褥垫层厚度对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结果产生影响。鉴于此,还应采用增强体静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对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复核。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且试验条件应与设计条件相一致;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时,单桩复合地基试验的压板面积应与设计的单桩复合的地基面积相同;如采用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相结合经验确定时,经验数据应具有地区代表性或有可靠的依据;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试验应在增强体和周边岩土性质满足复合地基条件下进行,并符合建(构)筑物或市政基础设施使用期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实施与检查时,应根据检验条件与工程实际使用情况的差异确定检验方法。4.2.5 软弱下卧层位于地基持力层下,是地基土受力范围内强度相对软弱的土层。由于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较小,在地基附加应力作用下容易出现承载力不足而破坏的现象,危及上部结构的安全,因而需要对软弱下卧层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天然地基或经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计算分析和验算。4.2.6 地基变形计算是地基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工程结构在荷载作用下产生过大的沉降或倾斜时,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危及人身安全,影响人的心理状态等。因此,必须对地基变形进行限定。地基变形的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等。不同的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不同,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结合地区经验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由于地基的不均匀、荷载差异、上部结构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不同结构控制值不同。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附属建筑时,应按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4.3 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4.3.1 膨胀土场地大量的分层测标、含水量和地温等多年观测结果表明,在大气应力作用下,近地表土层长期受到湿胀干缩循环变形的影响,土中裂隙发育,土的强度指标特别是黏聚力严重降低,坡地上的大量浅层滑动也往往发生在地表下1.0m的范围内,该层是活动性极为强烈的地带,因此,限定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十分必要。对膨胀土地基上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的确定,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场地类型;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建(构)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型式和构造;相邻建(构)筑物的基础埋深;地下水位的影响;地基稳定性等因素。膨胀土地基上建(构)筑物设计时,不管是平坦场地,还是坡地场地,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3.2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变形是作用于地基上的荷载不改变,仅由于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变形。由于浸水范围的不确定性,此附加变形经常是局部和突然发生的,而且很不均匀。在地基浸水初期,黄土的湿陷量较大,上部结构很难适应和抵抗这种量大、速率快、不均匀的地基变形,对结构的破坏性大,危害严重。如地基湿陷性不消除,仅采用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实践证明是不能保证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3.3 在多年冻土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和非冻土地区一样,需要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计算。但是,作为地基土的冻土,其强度、承载力等除了与地基土的物质成分、孔隙比等因素有关外,还与冻土中的冰的含量有很大关系。冻土中未冻水量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冻土的含冰率及冰-土的胶结强度,地温升高,冻土中的未冻水量增大,强度降低,地温降低,未冻水量减少,强度增大。在保持地基处于冻结状态时,对坚硬冻土,设计单位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对塑性冻土除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外,尚应进行变形验算。多年冻土以冻结状态用作地基,房屋下有融化盘时,尚应进行最大融化深度的计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4.3.4 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岩土时,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以保证处理后的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中进行复合地基设计时,需要采用挤密、振密等方法形成复合地基增强体的同时增加桩间土密度,防止使用期间桩间土产生较大的固结沉降或湿陷量,形成由增强体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荷载的状态。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必须有保证处理后的地基土能与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能力。在没有经验的地区使用复合地基处理技术时,应进行试验研究取得必要的设计参数和施工参数。在建(构)筑物使用期间发生水浸和地下水位降低等情况时,设计应考虑其对复合地基共同承担荷载的条件的影响。增强体强度设计也是保证复合地基工作的必要条件。4.3.5 本条为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的设计原则。近几年来,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在新城区的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填土场地,但多数情况是未经填方设计,直接将开山的岩屑倾倒填筑到沟谷地带。这类填土软弱不均匀、变形大,有些填土还具有湿陷性。当利用其作为建(构)筑物地基时,应进行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并按照项目建设与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应在平整场地前,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对拟压实填土的质量提出要求;压实填土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填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通过现场原位测试结果确定。

4.4 施工及验收

4.4.1 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是保障地基工程施工顺利实施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施工技术参数、技术指标、工艺流程等。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4.4.2 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异性,地基处理方法的多样性,每一种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处理地基在施工前都提出了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以检验处理地基方法的适用性,同时也对勘察报告进行一定的验证。另外,有些处理地基方法会产生挤压或振动,会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危害,在选择施工方法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或降低振动或者挤压等影响,如采取开挖隔震沟、施工隔离桩等技术措施,可减少或降低地基工程施工时的有害影响。处理地基施工前应检查现场试验成果报告及减少振动或侧向挤土的措施。4.4.3 换填地基、夯实地基、压实地基的压实系数是压实填土的质量控制的重要参数,在施工时必须进行分层压实系数检验。换填地基、夯实地基、压实地基应检查每道工序验收检验的记录。4.4.4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遇到水的浸湿时,会导致其地基强度降低以及出现湿陷、膨胀等现象,本条针对特殊性岩土地基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地基渗漏水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应检查排水、防水的处理措施及其有效性。4.4.5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现场地质情况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进行补勘,若经设计复核满足要求可继续施工,若经复核不满足要求则应进行方案调整。地基基础施工所涉及的地质情况复杂,虽然在施工前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但在施工中仍可能发生异常情况,此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施工中的异常情况记录、处理程序与处置措施。4.4.6 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对基槽(坑)进行封闭,是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地基基槽(坑)验槽时,应检查地基基槽(坑)验槽后的封闭、保护措施。4.4.7 为了保证建筑与市政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安全,了解其变形特征,并为工程设计、管理及科研提供资料,本条提出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应进行地基变形监测的工程类型。同时,针对地基工程施工可能产生挤土、振动,引起地下水位变化和土体位移等情况,也提出了工程监测的要求。对于本条规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监测的工程类型,建设单位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议和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工程监测,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委托拥有相应测绘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的测量单位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4.4.8 本条是对各种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处理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一般采用处理后地基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方法。对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施工质量提出检验要求,是确保复合地基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对处理地基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5 桩 基

5.1 一般规定

5.1.1 桩基承载力计算是桩基设计的基本要求,桩基承载力包括桩侧摩阻力、端承力和水平抗力。当桩端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若设计不当,可能发生因持力层的冲剪破坏而使桩基失稳。坡地、岸边的桩基设计,关键是确保其整体稳定性,一旦桩基失稳既影响自身结构安全,也会波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桩基以及对结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摩擦型桩基,应按桩基变形控制原则进行设计,本条规定了桩基沉降计算的适用范围及控制原则。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5.1.2 桩基的耐久性是保证桩基及上部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桩基设计阶段就应当对桩基所处的场地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5.1.3 本条是对工程桩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基本要求。施工完成后,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竖向承载力检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符合设计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5.2 桩基设计

5.2.1~5.2.3 本三条为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内容,采用综合安全系数设计法,以单桩承载能力为分析对象来描述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是桩基设计的主要内容。5.2.4 本条规定了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的确定方法。5.2.5 本条对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的确定提出了要求。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的方法有多种,其中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是这些方法中最可靠的方法,而作为一种标准试验方法,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进行的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已在我国沿用了半个多世纪,是桩基承载力设计参数获得的最可信试验方法。试验前,应编写有针对性的单桩承载力试验方案,对慢速维持荷载法分级加载所需的最少时间间隔和桩顶沉降相对稳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5.2.6 本条规定了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不仅应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并且规定了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原则。5.2.7 本条规定了承受拔力的桩基不仅应进行抗拔承载力验算,并且规定了基桩的抗拔承载力极限承载力确定原则。5.2.8 为避免基桩在受力过程中发生桩身强度破坏,桩基设计时应进行基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验算,确保桩身混凝土强度满足桩的承载力要求。5.2.9 本条规定了桩侧负摩阻力的确定原则。当桩周土层的竖向位移大于桩的沉降时,桩侧土对桩产生向下的摩擦力,此摩擦力称为负摩阻力。桩周土层沉降与桩身沉降相等的位置称为桩的中性点,此处既没有正摩阻力,也没有负摩阻力,是正摩阻力、负摩阻力的分界点。负摩阻力对于基桩而言是一种主动作用,等同于外荷载,对基桩的承载力和沉降都有影响,可使桩的承载力降低、沉降增大,影响桩基安全。5.2.10 桩基沉降计算是桩基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桩基在荷载作用下产生过大的沉降时,不仅直接危及工程结构的安全,而且会影响人们正常生产生活,因此须对桩基沉降变形进行限定。不同的结构对桩基沉降的适应能力不同,因此,桩基沉降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沉降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超过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结合地区经验进行桩基沉降变形计算。由于地基的不均匀性、荷载差异、上部结构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桩基沉降变形,对不同结构控制值不同。5.2.11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为C25,是根据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和桩基所处环境类别等确定的。5.2.12 预制桩桩身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为C30,除根据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和桩基所处环境类别确定外,尚考虑了运输、吊装和沉桩作用的影响。本条中预制桩是指在工厂或施工现场预先制作的非预应力混凝土桩。5.2.13 钢桩的焊接接头是钢桩的主要连接方式,钢桩接头的连接强度直接影响钢桩承载力,钢桩接头的连接强度不足必然降低钢桩承载力,影响结构安全。

5.3 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5.3.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周黄土在浸水后会发生软化导致桩侧阻力减小,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试验和工程实践均表明产生负摩阻力的概率很高。桩侧负摩阻力应通过现场桩基竖向载荷浸水试验确定。由于桩侧阻力由正转负,浸水后桩会产生较大沉降。桩侧阻力的损失只能通过桩端阻力储备弥补,如果桩端黄土仍具湿陷性,浸水后强度也同样大幅降低,弥补不了侧阻力损失,桩的变形就无法控制。已有研究成果表明,桩端持力层的性质明显影响着桩基浸水后产生的附加沉降,桩端持力层的压缩性越低,浸水附加沉降越小,因而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持力层不能具有湿陷性。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取措施消除黄土湿陷性,使之成为“一般土”,避免桩侧湿陷性土产生负摩阻力的问题,同时选择压缩性较低的岩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5.3.2 挤土沉桩在软土地区造成的事故不少,主要原因:一是预制桩的接头被拉断、桩体侧移和上涌,沉管灌注桩发生断桩、缩颈;二是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受破坏。因此,设计时要因地制宜选择桩型和工艺,对于预制桩和钢桩的沉桩,应采取减小孔压和减轻挤土效应的技术措施,如施打塑料排水板、应力释放孔、引孔沉桩、控制沉桩速率等。5.3.3 桩在膨胀土中的工作性状相当复杂,上部土层因水分变化而产生的胀缩变形对桩有不同的效应。桩的承载力与土性、桩长、土中水分变化幅度和桩顶作用的荷载大小关系密切。土体膨胀时,因含水量增加和密度减小导致桩侧摩阻力和桩端阻力降低;土体收缩时,可能导致该部分土体产生大量裂缝,甚至与桩体脱离而丧失桩侧摩阻力。因此,桩基设计时应考虑桩周土的胀缩变形对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对于低层房屋的短桩来说,土体膨胀隆起时,胀拔力将导致桩的上拔。为抑制上拔量,在桩基设计时,桩顶荷载不应小于上拔力。5.3.4 为避免季节性冻土地区因桩基冻胀和膨胀引起基桩抗拔稳定性、上拔变形问题的发生,桩端应进入标准冻深线或膨胀土的大气影响急剧层以下一定深度。

5.4 施工及验收

5.4.1 桩基在现场施工时均需要在现场进行现场试验或试验性的施工,以确定桩基施工技术参数。由于拖拉取桩的便捷性,有些施工人员在实际操作时有拖拉取桩的现象发生。这样不仅会造成桩体质量的损坏,同时可能会引起桩架的倾覆,带来工程安全隐患,所以本条规定严禁拖拉取桩。锚杆静压桩是锚杆和静力压桩结合形成的一种桩基施工工艺。锚杆可采用垂直土锚或临时锚在混凝土底板、承台中的地锚。施工期间的压桩力超过建(构)筑物的抵抗能力,会造成基础上抬或损坏,对建(构)筑物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压桩力,不得超过设计允许值。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膨胀土场地遇水时会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进行灌注桩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泥浆水进入桩孔内,造成塌孔等不利影响。在冻胀土地区,应采取将基础深埋于季节影响层以下的永冻土或不冻胀土层上或基础梁下填以炉渣等松散材料,减少桩身与土体间的切向冻胀力。桩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5.4.2 本条提出了桩基工程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监测的桩基工程类型及监测要求。对于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桩基沉降监测的工程类型,建设单位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议和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工程监测,无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委托拥有相应测绘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的测量单位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5.4.3 本条是对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竖向承载桩的承载力对上部结构的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承载力检验不仅能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人工挖孔桩应逐孔进行终孔验收检验,终孔验收检验的重点是持力层的岩土特征。对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承载能力主要取决于嵌岩段岩性特征和下卧层的持力性状,终孔时,应用超前钻逐孔对孔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如人工挖孔桩终孔验收检验发现与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由设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缺少经验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岩基原位载荷试验。对桩基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6 基 础

6.1 一般规定

6.1.1 基础的埋置深度与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密切相关。基础应有适当的埋置深度,以保证其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否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1.2 基础主要是起到将上部结构的荷载传到地基的作用,基础的沉降会影响上部结构的内力与变形。因此,与上部结构梁、板一样需要进行内力、配筋计算,需要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1.3 工程抗浮稳定是控制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使工程结构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抗浮稳定性偏低,依然不能确保建筑与市政工程在其全生命周期内的整体使用安全。因此,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以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6.1.4 基础、抗浮结构及构件的耐久性是保证基础及上部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基础设计中,应对基础、抗浮结构及构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2 扩展基础设计

6.2.1 本条为扩展基础设计计算的基本要求。扩展基础的基础高度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验算要求;扩展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满足抗弯计算要求;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柱下扩展基础顶面应满足局部受压承载力要求。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扩展基础的高度由受冲切承载力控制,包括柱与基础交接处和基础变阶处,并应考虑冲切破坏锥体的底面在基础短边方向落在基础底面以外的情况;基础底板的配筋,由抗弯计算控制,当计算配筋量小于构造要求时,应按构造要求配筋;扩展基础的钢筋直径、锚固长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满足计算要求,当计算结果小于构造要求时,应满足构造设计要求。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2.2 桩基承台的作用是将上部结构柱(墙)的荷载传递给桩,柱和桩以集中荷载的方式作用在承台上,对承台产生冲切,包括柱对承台的冲切、基桩对承台的冲切、群桩对筏形基础承台的冲切。承台冲切破坏是局部脆性破坏,以冲切破坏锥体发生错动变形的形式发生,为满足桩基承台结构安全,桩基承台抗冲切承载力不应小于集中荷载产生的冲切力。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2.3 本条为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的斜截面受剪设计计算要求。桩基承台的柱边、桩边、变阶处等部位剪力较大,应进行斜截面抗剪承载力验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2.4 扩展基础应满足受弯、抗冲切和受剪承载力的要求,且为了保证其整体刚度、防渗能力和耐久性,本条对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基础构造作出了基本规定。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6.3 筏形基础设计

6.3.1、6.3.2 本两条为平板式筏基设计必须满足的条件。平板式筏基的板厚通常由冲切控制,因此,平板式筏基设计时,板厚必须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平板式筏基内筒、柱边缘处以及筏板变厚度处剪力较大,应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3.3、6.3.4 本两条为梁板式筏基底板和基础梁的设计计算要求。梁板式筏基底板设计应满足受弯、受剪、受冲切承载力要求;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处与结构柱、剪力墙交界处承受较大的竖向力,设计时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6.3.5 筏形基础、桩筏基础应满足受弯、抗冲切和受剪承载力的要求,且为了保证其整体刚度、防渗能力和耐久性,本条对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基础构造作出了基本规定。

6.4 施工及验收

6.4.1 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基础模板及支架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结合施工过程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主要工况进行设计,保证其安全可靠,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保证其整体稳固性。为了保证结构的受力,筏形基础后浇带和施工缝处的钢筋应贯通。后浇带和施工缝一般放置的时间较长,此处的钢筋容易产生锈蚀,所以对此处的钢筋提出了应采取防锈和阻锈的技术措施。6.4.2 本条是对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混凝土试件的留取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混凝土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基础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7.1.3 本三条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两类极限状态在基坑支护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类,设计时,应对各种破坏模式和影响正常使用的状态进行控制。7.1.4 由于设计、施工不当造成的基坑事故时有发生,人们认识到基坑工程的监测既是实现信息化施工、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又是完善设计理论、设计方法和提高施工水平的重要手段。基坑开挖时,对支护结构变形监测以及周边环境监测均不可缺少。无论施工方自行监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7.1.5 由于岩土的离散性较大,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的土的物理、力学参数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基坑支护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土层含水量、基坑周边荷载、施工条件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变化,因此,基坑监测是预防不测,保证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基坑监测可以及时掌握支护结构受力和变形状态是否在正常设计状态之内,及时得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变形量及其变化趋势。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和基坑周边建(构)筑物沉降的测量是一种最直观、最快速的监测手段,目的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并经支护结构设计计算后,规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限值和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限值。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的监测点位制定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并按工程监测方案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基坑工程监测应覆盖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间的全过程。基坑工程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和分析,监测值或其变化速率达到水平位移控制值或沉降控制值时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7.2 支护结构设计

7.2.1~7.2.3 本三条为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的通用表达式。各表达式均是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1-的规定提出的。7.2.4 本条对排桩支护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提出了技术要求。7.2.5 本条对地下连续墙墙体混凝土防渗等级、墙体混凝土强度设计等级、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防渗等提出了技术要求。7.2.6 本条对混凝土内支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技术要求。7.2.7 钢支撑的整体刚度依赖于构件之间的合理连接。支撑构件的设计除确定构件截面外,应重视节点的构造设计,钢支撑构件的拼接应满足截面强度等的要求。7.2.8 本条是根据大量锚杆试验结果,提出的锚杆锚固段长度、自由段设置的技术要求。

7.3 地下水控制设计

7.3.1、7.3.2 在高地下水位地区,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的实施对地下水的控制。基坑支护设计时应首先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然后再根据选定的地下水控制方法,选择支护结构形式。地下水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对地下水资源、区域环境的保护要求,符合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保护的要求。当降水不会对基坑周边环境造成损害时,可优先考虑采用降水,否则应采用截水。当采用截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管涌、渗透破坏的技术措施。当坑底以下有承压水时,尚应考虑坑底突涌问题,并采取处理措施。7.3.3 由于人类活动特别是工业活动对地下水造成了很大影响,地表水、地下水体受到了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同时,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地下水质也有较大差异。地下水控制方法与措施采取不当,势必会进一步恶化地下水水质,而且地下水的污染几乎是不可逆的,很难修复。因此,地下水控制应制定防止恶化地下水的技术措施。

7.4 施工及验收

7.4.1 基坑工程在建筑行业内是属于高风险的技术领域,全国各地基坑工程事故的发生率虽然逐年减少,但仍不断地出现,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往往是造成这些基坑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基坑工程根据支护结构安全等级,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支护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施工技术与安全措施,对确保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基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7.4.2 本条规定了基坑施工周边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基坑、管沟边沿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夜间施工光线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场地应根据施工操作和运输的要求,设置充足的照明。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基坑安全防护和照明措施是否符合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7.4.3 基坑的安全与基坑开挖的顺序、方法及设计工况密切相关,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工况进行土方开挖,不得超挖;基坑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先撑后挖”的原则进行土方的开挖。在软土地区进行开挖时应分层进行,具体的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和施工条件等综合确定。在开挖过程中,应注意对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保护,不得碰撞和损坏。基坑周边堆载大于设计规定的荷载极限,不仅会增大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还会造成周边土体的竖向沉降。基坑开挖至坑底时,应及时封闭,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水浸、长时间暴露和扰动土体,从而可以减少基坑的变形,保证基坑的安全。基坑回填的质量与结构的抗浮以及地下室埋深有关,所以对压实方式和压实系数提出了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基坑开挖和回填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4 支护结构施工前进行工艺性试验可以对支护结构适用性和施工技术参数进行合理确定,为后续工程施工提供依据。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一致,应严格执行先撑后挖的原则;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穿越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有止水构造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5 逆作法是一项涉及基坑工程、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等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专项技术。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信息化施工非常必要。主体结构除应满足自身安全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尚需承担基坑支护的功能,所以对于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等也提出了要求。后期地下结构施工需要对临时竖向支承构件拆除时,拆除前应采取措施确保竖向荷载的有效传递以及有可靠的替换路径,控制结构受力重分布过程中产生的变形。此外,由于地下室面积可能较大,需要预留后浇带,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时,后浇带处应设置传力构件,保证水平荷载的传递。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逆作法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6 基坑开挖前,应制定完整、可靠的基坑降水设计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原则上应保证基坑降水不影响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降水和回灌时应设置水位观测井,并根据水位动态变化调节回灌水量,防止因水位抬升过高而产生对基坑的负面效应。基坑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井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基坑工程施工时,应加强对场地地下水的控制,由于土质的特殊性对地下水的控制非常重要,需要加强控制并加以规定。由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对水的敏感性,要求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排除积水,保证基坑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地下水控制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7.4.7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基坑工程监测范围及监测点布置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监测点应布置在岩土体或结构及构件的受力、变形的关键特征部位。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逆作法施工中的全过程监测是确保基坑安全、工程结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所提供的数据也是对逆作法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必要调整的重要依据。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基坑工程监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坑工程监测方案。7.4.8 基坑工程坍塌事故影响较大,往往导致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一定要做好基础工程坍塌预防措施。基坑工程坍塌事故一般具有明显征兆,如支护结构局部破坏产生的异常声响、位移的快速变化、水土的大量涌出等。当预测到基坑坍塌、建(构)筑物倒塌事故的发生不可逆转时,应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临近建(构)筑物内的所有人员。7.4.9 本条对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了具体要求。水泥土类的支护结构主要是水泥土强度和深度起到控制作用,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排桩、地下连续墙需要对其混凝土强度桩身(墙体)完整性和深度进行检验。对于嵌岩支护结构,嵌岩深度和底部岩土的岩性是关键因素,需要进行检验。基坑降水是保证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基坑开挖前应检验基坑的降水效果,降水效果可以通过水位观测井进行检查,基坑降水回灌主要通过回灌量和回灌水位进行检验。土方开挖到设计标高后,需要进行验槽,主要的检查项目是坑底标高、平整度和土性。土方回填时,为了保证压实质量,要求分层压实、分层检验,每层检验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回填和压实施工。对基坑工程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8 边坡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为边坡工程设计原则。边坡工程与环境保护有着密切关系,边坡处理不当,将破坏环境,毁坏生态平衡,治理边坡与环境保护应同步进行。8.1.2 支挡与防护结构的耐久性是保证支挡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支挡结构设计阶段,应当对支挡结构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8.1.3 滑坡、崩塌是山区建设中常见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有的滑坡、崩塌是在自然条件下产生的,有的是在工程活动影响下产生的。滑坡、崩塌对工程建设危害极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施工影响等因素,分析滑坡、崩塌可能发生或发展的原因,并采取预防性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崩塌,应进行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8.1.4 边坡塌滑区的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是反映边坡的变形状态及变形幅度、稳定性状态的关键要素,尤其是边坡的水平位移,能够直观反映边坡的变形及稳定性,而边坡垂直变形、地表裂缝是边坡变形的重要特征,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进行工程监测可作为评估边坡工程安全状态、预防灾害发生的技术依据。位于边坡塌滑区域的建(构)筑物,在施工前,参建各方须对边坡的安全性等级、需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监测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8.1.5 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石边坡、边坡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土岩混合且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等复杂边坡风险很大,其地质条件和力学参数难以准确查明,应更慎重对待,深入研究和论证。

8.2 支挡结构设计

8.2.1 在建筑边坡工程设计中,支挡结构地基承载力、支挡结构及其基础强度(包括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支挡结构稳定性等验算(包括结构整体倾覆和滑移)是支挡结构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的基本要求,是边坡工程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控制要素,也是使边坡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与被保护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相一致和支护结构安全的重要保证。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8.2.2 为确保支挡与防护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正常使用,本条对支挡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技术要求。8.2.3 埋设在岩层与土体中的锚杆的使用寿命取决于其耐久性,对锚杆的使用寿命的最大威胁则来自于腐蚀。预应力锚杆埋设在地层深处,工作条件十分恶劣,常常受到腐蚀介质的侵扰。为规避锚杆腐蚀风险,确保岩土锚固工程的长期稳定性,本条对永久性锚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锚杆的防腐保护构造设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8.2.4 为确保岩质边坡喷锚支挡结构工程的长期稳定性,本条对喷锚支挡结构的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要求。

8.3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8.3.1 本条对边坡工程排水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边坡的稳定与安全和水的关系密切,边坡排水设计是边坡工程设计的重要内容,许多边坡支挡结构失效、边坡坍塌等边坡工程事故,通常都与边坡排水不畅、边坡排水系统设计不合理等有重要关系。8.3.2 本条对边坡坡面防护提出了基本要求。边坡岩体风化、剥落及掉块等会影响边坡坡面的耐久性及正常使用,甚至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及边坡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应对边坡坡面进行防护设计。

8.4 施工及验收

8.4.1 边坡工程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边坡处理不当,将破坏环境,毁坏生态平衡,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多年来,全国各地边坡工程事故时有发生,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往往是造成这些边坡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边坡工程根据支挡结构安全等级、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支挡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施工技术与安全措施,对确保边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边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边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8.4.2 边坡坡脚对于边坡稳定性至关重要,滑动面往往位于距离坡脚区域不远的地方,严禁开挖边坡的坡脚,同时不得随意挖土,应该遵循保持边坡稳定的开挖作业顺序。大面积开挖和爆破作业对于边坡稳定来说存在较大风险,在施工时,需要设计单位进行确认复核,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进行施工。边坡开挖过程中,需要做好排水工作,坡面和坡脚不得积水。岩石边坡爆破施工,需要采取减震或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技术措施,减少对边坡和周边环境的影响。边坡开挖完成后,坡体的稳定性要求尽快进行防护处理,进行护坡和支护施工,保证边坡的稳定性。在边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荷载限值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堆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岩土开挖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3 挡墙支护施工时设置排水系统主要是防止挡墙水流不畅,水位升高,造成挡墙后水土压力增大,对挡墙的安全稳定性产生威胁,因此,为了保证挡墙土体的稳定,防止水土流失,需要设置反滤层。为了保证挡墙的施工质量,在施工时换填地基应按照设计要求分层铺筑和夯实,夯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挡墙排水系统的有效性和挡墙换填地基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4 锚杆(索)施工时,由于施工工艺要求需要进行钻孔,不可避免会在已有支挡结构上进行钻孔,但是在钻孔施工时应该对已有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基础进行分析计算,避免损害已有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等的基础。在锚杆张拉时应制定技术方案,避免相近的锚杆在张拉时互相影响。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锚杆(索)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5 喷锚支护的坡体稳定是喷锚支护成功的关键,在施工时坡体的排水系统非常关键,同时为了保证排水系统不影响坡体的稳定,需要采取防渗处理措施。对于永久性喷锚支护使用的锚杆,需要对锚头进行密封和防腐处理。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喷锚支护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6 抗滑桩属于保证边坡稳定的主要技术措施,在施工时为了保证边坡的稳定以及成桩的质量,要求必须分段间隔进行开挖施工。桩的主要受力钢筋的接头不得设置在边坡土体的薄弱面处,施工时应避免接头处于土石分界面和滑动面处,为了保证桩的施工质量,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抗滑桩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7 在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边坡施工时,应防止土体融化对边坡稳定造成的破坏影响。在冰冻的时候土体的强度很高,边坡不容易失稳,但在土体融化期,土体强度会大幅降低,给边坡稳定性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在施工时需要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在岩土融化期时边坡的稳定。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8.4.8 边坡工程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边坡工程监测项目的确定应根据边坡支挡结构安全等级、工程地质条件、边坡类型、支挡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条件综合分析选择。支挡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进行工程监测。边坡工程监测时间和监测频率应能及时反映监测项目的变化情况,以便对边坡工程设计与施工进行动态控制,保证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边坡工程监测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易行,有利于适应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工程监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边坡工程监测方案。8.4.9 本条是对边坡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挡土墙利用自身重力和抗剪强度等抵抗坡体水土压力,墙体材料强度、埋置深度和墙身施工质量对挡土墙施工质量发挥主要作用,在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验。抗滑桩及排桩式锚杆挡墙的桩基应按照桩基验收的标准进行成桩质量的检验。锚杆是边坡锚固工程中的重要构件,锚杆的检测对边坡锚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锚杆应按照锚杆验收检验标准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和强度对于边坡的稳定性十分重要,验收时应对面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对边坡工程进行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建筑施工必备规范(2022版)!地基与基础篇!

随着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实践中客观情况的变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不断地进行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废止的工作。为服务建筑施工人员,小编将最新现行实施规范进行了统计汇总。

全面梳理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合专业特点,对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汇总统计,更加方便读者检索使用。

按照分部分项、专业已经施工涉及的相关规范进行汇总(共338本),可以分为以下十章:

(1)地基与基础篇(31本);

(2)施工技术篇(35本);

(3)主体结构篇(53本);

(4)装饰装修篇(23本);

(5)专业工程篇(26本);

(6)施工组织与管理篇(18本);

(7)材料及应用篇(48本);

(8)检测技术篇(30本);

(9)质量验收篇(38本);

(10)安全卫生篇(36本)。

下面将第一章 地基与基础篇相关规范统计汇总如下:

上述规范深受广大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欢迎,希望能够真正帮到每一位工程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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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解读

资料来源:又土又木总号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2-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

摘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已于年3月16日发布,并于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同时废止(以下分别简称“新标准”及“旧规范”)。本文从标准的总体框架,强制性条文的变化、条文内容的增减、修订等变化内容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以便于相关人员理解及应用新标准。

关键词:规范标准 对比分析

引言: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经笔者总结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

2.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

3.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

4.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

5.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的科学抽样方法;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6.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一、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解析:

本条文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收内容、标准及程序。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中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2-)的“基本规定”中均未提及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即从国标规则层面并没有强制要求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从验收逻辑来说,相关参建单位进行了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就已经能够满足相关验收内容的需要了,笔者建议实际工作中可以弱化或者取消子分部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2.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解析:

本标准3.0.3条明确提出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施工记录原则上来说是施工单位的自查文件,应由施工单位填制。当前各地区,各区县的地质条件不一,采用的地基与基础形式多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现有的渝建竣表格中的固定表式不可能满足所有工艺要求。针对于“新标准”有要求,但是渝建竣现有表格不能满足施工技术参数记录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自行编制表格。

施工单位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编制自查评定报告。

二、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

旧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为4.1.5、4.1.6、5.1.3、5.1.4、5.1.5、7.1.3、7.1.7七个条文。新标准中仅有一条强制性条文,其编号和内容如下:

5. 1. 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³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每连续浇筑12小时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解析:

新标准比旧规范在强制性条文的层面,减少了很多,这符合我国标准发展的趋势,现阶段我国的强制性标准总体上来说数量多、分散于各个规范中、颁布时间有先后、其规定内容有重合的也有冲突的。在施工检查,监督执法的过程中这种情况不利于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性、实用性。未来我国的强制性条文会精简化、稳定化,监督执行力度会越来越大。

新标准强制性条文5.1.3是在旧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考虑到目前灌注桩短桩数量较多,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 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时,每连续浇筑12h 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数量有所减少。

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1.验槽执行范围

新标准:

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

旧规范: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解析:

新标准规定,凡是地基与基础工程都必须验槽,而旧规范中仅在基坑工程的一般规定中提出对于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需验槽合格才能进行垫层施工,当基础类型为复合地基或者桩基础时无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验槽,旧规范附录A中也没有解释清楚,就导致这十几年来我们的验槽工作及其具有地方特色。

我们的资料表格名称一般为《地基验槽记录》,但是在新标准附录A标题为“地基与基础验槽”,笔者认为实际上编制组强调了验槽与基础的关系,并不是仅仅在地基施工的过程中进行,与桩基础也是有关系的,所以修编地标或者国标规范时应将此项改为《地基与基础验槽记录》。

2. 验槽的组织单位与参与单位

新标准: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旧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参与单位。

解析:

验槽的组织单位应为建设单位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参与单位有五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督管理单位可能也会被建设单位邀请过来进行验槽程序监督。也有一些地方质监站明确发文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对于验槽提前报备,以便于进行验槽的执法检查。

3. 验槽前准备的文件

新标准:

A.1. 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入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旧规范:无规定。

解析:

新标准提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委托勘查单位形成的,建设单位也会提供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参考。

轻型动力触探记录是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完成后,或者地基处理完成后做的工作记录。一般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称之为钎探记录。

常用的是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是利用一定的锤击能量(锤重10kg),将一定规格的圆锥探头打入土中,根据贯入锤击数所达到的深度判别土层的类别,确定土的工程性质,对地基土做出综合评价。

新标准中规定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1)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2)素土、灰土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2.3】

(3)砂和砂石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3.3】

(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 。【4.4.1】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4.3】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5)粉煤灰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4.5.3】

(6)强夯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3】

(7)注浆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3】

(8) 预压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3】

(9)砂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4.9.3】

(10)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3】

(11)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4.11.3】

(12)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4.12.3】

(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4.13.3】

(14)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4.14.3】

本文自公众号岩土工作者转到知乎,格式被打乱,原文链接:最新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解读

4.新标准验槽节点汇总

验槽的时机及验槽内容

地基与基础形式

验槽时间

验槽内容

天然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

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换填地基、强夯地基

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设计标高

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承载力检测资料。

增强体复合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在褥垫层施工前

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特殊土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

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的基础

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

桩间土进行检验。

人工挖孔桩

在桩孔清理完毕后

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

大直径挖孔桩

在桩孔清理完毕后

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注:JGJ/T225-:2.1.1大直径扩底灌注桩——由机械或者人工成孔桩底部扩大,现场灌注混凝土,桩身直径不小于800mm、桩长不小于5m的桩。

5.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

本文自公众号岩土工作者转到知乎,格式被打乱,原文链接:最新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解读

表5.1 分部分项对比表格

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划分(新标准与旧规范对比)

新标准

旧规范

备注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地基工程

素土、灰土地基

地基工程

灰土地基

新标准增加了素土地基;整合振冲地基与砂桩地基为砂石桩复合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强夯地基

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

注浆地基

预压地基

预压地基

砂石桩复合地基

振冲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砂桩地基

基础工程

无筋扩展基础

桩基础

静力压桩

新标准按照GB0-的要求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等分项工程;按照作业要求把桩基础进行了整理;把沉井与沉箱从基坑工程中移到了基础工程中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筏形与箱形基础

混凝土预制桩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钢桩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混凝土灌注桩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沉管灌注桩

钢桩

描杆静压桩

岩石描杆基础

沉井与沉箱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

湿陷性黄土

新增子分部,对于特殊土地基进行要求

冻土

膨胀土

盐溃土

基坑支护工程

排桩

基坑工程

排桩墙支护工程

重视基坑安全,改名为基坑支护工程,

增加了“板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重力式水泥土墙、土体加固、内支撑、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等”;把锚杆与土钉墙拆分成“土钉墙和锚杆两个分项”

板桩围护墙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咬合桩围护墙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土钉墙

地下连续墙

地下连续墙

沉井与沉箱

重力式水泥土墙

降水与排水

土体加固

内支撑

锚杆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地下水控制

降排水

从基坑工程中独立出来

从基坑工程中独立出来

回灌

土石方工程

土方开挖

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

增加石方及运输堆载要求

岩质基坑开挖

土方回填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土石方回填

边坡工程

喷描支护

新增

与GB0-保持一致,增加边坡要求

挡土墙

边坡开挖

6.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的科学抽样方法

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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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规定执行。

旧规范:无规定

解析:

GB0-中3.0.9中明确提出了“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部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技术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表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15

16~25

26~90

91~150

2

3

5

8

151~280

281~500

501~

13

20

32

50

在施工质量验收的过程中,因为质量验收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新标准和旧规范都没有具体规定所有验收项目的抽样数量。新标准中提出当无具体规定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结合GB0-中3.0.9的规定制定抽样方案确定抽样数量。新标准实际上给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提供了底线原则。

7.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新标准删除或者修改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如旧标准中砂石料粒径要求为“≤100mm”,但是在《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中明确提出砂石粒径要求为“≤50mm”,这种情况给实际质量验收工作造成了很多不便,所以在新标准的验收规定中就调整了验收数据,与JGJ 79-保持一致。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旧规范在编制的时候,标准规范的数据格式并不严密,比如旧规范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偏差值为“≤5%”,按照字面理解为,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应控制在95%到105%之间,但是实际施工中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大于105%没有任何问题,是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所以新标准中数据改为“≥-5%”。

8.结语

新标准相对旧规范调整变化的内容很大,其验收标准范围进行了调整,验收项目也进行了增减,但是其指导原则仍旧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基本方针。材料进场复验、隐蔽工程验收、工序过程控制以及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程序等基本保持不变。新标准细化了验槽要求,调整了抽样原则,在技术要求上更加合理。

在实际工程中,我们还应突出强调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要求编制及填写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施工记录。现有的资料编制体系中还没有固定表式,参建单位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记录,自我监督,完善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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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方案

目录

1 编制说明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 编制目的 1

2 工程概况 2

2.1 工程概况 2

2.2 建筑概况 2

2.3 结构概况 2

2.4 工程地质情况 3

2.4.1 地层及岩性特征 3

2.4.2场地地下水条件 4

2.4.3 施工重难点及应对措施 4

3 施工准备 5

3.1 技术准备 5

3.2 现场准备 5

3.3 劳动力准备 5

3.4 机械准备 6

4 施工部署 7

4.1 项目组织机构图 7

4.2 管理人员职责划分 8

4.3 施工分区划分 8

4.4 施工节点安排 9

5 施工工艺 11

5.1 施工流程 11

5.2 施工方法 12

5.2.1土方开挖 12

5.2.2桩头破除 18

5.2.3垫层施工 20

5.2.4模板工程 26

5.2.5基础混凝土浇筑 33

5.2.6 地下墙体砌筑 37

5.2.7基坑回填 42

6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48

7 文明施工措施 51

一、编制说明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学校产业园项目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质量,确保现场合理有序地开展施工,结合本工程特点、现场实际情况及相关质量工期要求,特编制本施工方案。同时也为业主、监理对基槽回填与开挖的施工方法、质量控制等各方面的了解提供依据。

1.2编制依据

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7-;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

4、《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1.3 编制目的

本方案针对学校产业园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进行详述,方案中如有未尽事宜或与设计不符处以设计图纸为准。

二、工程概况2.1 参建方工程名称项目地点产业大道与中端南路交汇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2.2 建筑概况

学校产业园项目位于产业大道与中端南路交汇口,北临中端南路,本工程主要包含1#研发办公楼、2#厂房、15#厂房、3#污水处理池、4#储藏罐仓库、5#废料仓化工仓、6#仓库、7#食堂、8#、10~14#宿舍、9#公寓、泵房等工程及室外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占地面积约21万m2。

2.3 结构概况结构设计概况2.4 工程地质情况

根据本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报告》所述,本场地地层按地质时代、地质成因、岩土类型、岩土名称及工程特性的变化自上而下依次可分为:

(1)素填土①(Qml):松散状态,厚度变化较大,密实度不均匀,工程性能差,未经处理不能作为建筑物天然地基基础持力层。

(2)淤泥质粉质粘土②((Q4al):流塑~软塑状态,场地范围内部分地段分布,属较均匀的高压缩性土,承载力低,工程性能差。不宜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其不利影响。如用作地层建筑物的持力层,须作进一步的地基处理。

(3)粉质黏土③(Q3al+pl):可塑状态,呈透镜体状分布于<2>黏土层中,属不甚均匀的中等压缩性土层,承载力中等,工程性能一般。可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

(4)粉质黏土④(Q3al+pl):硬塑状态,场地范围内大部分地段分布,属较均匀的偏低压缩性土,承载力较高,工程性能较好。可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

(5)强风化泥质砂岩K⑤:场地范围内分布较连续,厚度变化较大,属不甚均匀的偏低压缩性岩土层,承载力较高,工程性能一般。可作为拟建建构筑物的基础持力层。。

(6)中风化泥质砂岩K⑥:场地范围内分布较连续,厚度大,属不可压缩性岩层,承载力高,工程性能好。可作为拟建建构物天然地基或桩基持力层。

本工程场地内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素填土淤泥质粉质粘土粉质黏土(可塑)粉质黏土(硬塑)强风化泥质砂岩中风化泥质砂岩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Kpa)/

2.4.2场地地下水条件

上层滞水赋存于填土(Qml)(地层代号<1>)层中,以大气降水和地表水入渗为补给来源,无统一自由水面,水位及水量随大气降水及周边生活用水排放量的影响而波动。

勘察期间测得的上层滞水水位埋深为0.50~5.60m,高程为164.13~170.39m;基岩裂隙水赋存于基岩裂隙中,主要接受地表水和上层滞水补给,水量较小。

2.4.3本工程最大的开挖深度为4.1米(局部),考虑到本工程所在区域内水位比较低,基坑开挖深度达不到地下滞水层深度,且含水量比较小,故局部采用集水井方式排水。

2.4.4土方开挖时如遇地下水,采用基坑集水井排水方式降水,即在基坑底部挖集水井,集水井尺寸为800*800*mm,排水采用自吸泵抽排到指定的市政排水管道。

2.4.5护坡方式采用1:0.7自然放坡方式进行放坡。

2.4.3 施工重难点及应对措施

(1)土方开挖过程中认真控制好挖土深度,严禁超挖。要求在土壤开挖的过程中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标高点,利用水准仪将±0.00引测至钢管或者水泥墩支座的基准桩上,然后再土方开挖时架好水准仪,随挖随操作进行校核。

(2)基坑回填,在基础承台柱及圈梁施工完成并拆模完成,经建设单位验收后进行基坑回填。在基坑回填前,应清理基坑内积水和有机杂物,同时将砌体上面脚手眼采用砼同标号的砂浆修补填好。基础及地圈梁现浇砼要求达到一定强度,不因回填土而受损伤,方可进行回填。

三、施工准备3.1 技术准备

1、熟悉施工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尤其是对标高进行仔细复核。

2、交接定位点和标高基准点,确保测量定位点的有效、准确性。

3、编制基槽开挖及回填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基槽开挖施工要点和施工控制重点,进行三级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4、编制基槽开挖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明确各区域基槽开挖工期节点要求,确保施工进度计划节点要求。

3.2 现场准备

1、对现场的测量控制网、各单体轴线控制,各标高控制点进行复核,确保施工放线的准确无误。

2、对开挖区域进行方格网测设,记录土层原始标高,报请业主和监理对现场测设结果复测和验收,并得到业主和监理签字认可;

3、组织人员对现场开挖、运输机械进行验收工作,确保机械设备正常安全使用。

4、做好基槽排水措施。临时道路两侧做排水沟并设置集水井,现场准备好12台潜水泵对基槽内积水进行抽排,保证现场排水通畅,防止基槽回填及开挖过程中,基坑遭受雨水浸泡而导致地基承载力下降。

3.3 劳动力准备

1、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劳动力需用计划和进场时间,详见下表:

表3.1 劳动力需用计划表

2、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和安全培训,核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对现场操作工人逐一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4 机械准备

根据本工程基槽回填、开挖工程量及工期进度要求,拟采用10台小挖机、10台大挖机,12台后八轮、4台推土机、2台压路机进行施工。需用的主要机具(仪器设备)详见下表:

表3.2 主要机械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备注1小挖机PC130LC4台基槽开挖2大挖机PC240LC2台基槽回填整平3推土机TY220型2台基槽回填4钩机PC240LC2台破除泥质砂岩5压路机——1台回填压实6全站仪——1台定位测量7水准仪DS-32台标高测量8蛙式打夯机——4台回填夯实9后八轮(自卸式装载机)——4台土方转运10夯锤23.5t1个回填打夯11履带吊型1台回填打夯12龙门架1套回填打夯四、施工部署4.1 项目组织机构图4.2 管理人员职责划分

4.2.1 人员安排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安全总监:**

总工程师:**

商务副经理:**

质量管理:**

施工管理:**

技术管理:**

4.2.2 管理职责

1、各管理人员负责土方开挖及基础工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更正;

2、进行技术交底,负责落实本方案中的各项要求;

3、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班组的交接检、自检工作;

4、负责协助部长组织相关的监理验收工作;

5、负责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及时向资料室说明现场验收情况,及时反馈资料的报审要求等,并协助资料室完善相关过程验收资料。

4.3 施工分区划分

施工区域划分依据如下原则:1、施工流水划分;2、施工内容及体量;3、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

根据现场场地条件,结合本工程各单体实际情况、主体结构施工流水部署及业主对工期的要求等,本工程拟分为1区、2区共两个施工区域。1区包含办公楼、2#厂房A区、3#仓库A区、3#污水处理池、4#仓库、5#仓库、6#仓库,建筑面积约9.35万平米;2区包含2#厂房B区、3#仓库B区、7#食堂、8#宿舍、10-14#宿舍、9#公寓,建筑面积约11.45万。

施工分区图

4.3施工节点安排

根据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安排,基础工程施工计划3个月内完成施工。年3月中旬开始进场进行桩基施工,预计年7月下旬基础全部施工完成。各楼栋基础结构施工插入时间及土方开挖顺序如下:

五、施工工艺5.1 施工流程土方开挖流程

基础工程施工流程

图5.1 桩基承台基础结构施工流程图柱下独立基础施工流程图5.2 柱下独立基础施工流程图5.2 施工方法

5.2.1土方开挖

5.2.1.1小基坑、基槽土方开挖方法及要点

基坑施工开挖边线放线测量工作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定位。施工前由测量人员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检查核对测量基线及标高基准点,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施工,并按要求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有关部门履行签字手续。挖土方前,考虑到对拉螺杆长度,根据引至施工现场的高程点及坐标点将需挖的桩承台、独立基础、地梁构件开挖边线外扩800mm作为坡脚开挖线并用白石灰粉撒出,采用垂直开挖(开挖深度超过1.5米及软弱土层部位采用1:0.7放坡开挖),挖土机严格按照白线位置进行挖掘。基坑挖土前,按照开挖上口线沿基坑四边在基坑顶部距坑壁1.5m处做排水沟,以免由于下雨引起基坑外水的倒灌。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在离开基础边缘1m范围内挖明沟和集水坑进行排水,直至基坑施工完毕。在基坑开挖前应备好排水设备,以便及时有效的进行基坑内排水。本工程基础土方拟采用大、小型挖掘机相互配合进行开挖,中风化泥质砂岩拟采用炮机辅助开挖。基坑、基槽土方开挖时,施工测量人员严格控制标高,严禁超挖,超挖部分必须采用C15素砼进行回填。机械开挖一次性挖至垫层标高以上300mm后,待验槽后浇筑垫层时采用人工清底挖除至设计标高以防止因基底长时间暴露而受扰动,示意图如下:图5.3 基础梁及基础承台开挖预留操作面示意图开挖过程中测量人员时刻跟班配合,应采取可靠的措施控制标高和挖土深度、宽度,施工时现场安设水准仪进行动态跟踪测量,并根据基坑面设置的标高随时拉线检查,特别是即将接近基底时,更要加强标高测量工作,严格控制土方开挖深度,防止对基底土扰动。

5.2.1.2施工方法

(1)采用挖土机从单体的端头以倒退行驶的方法进行开挖,挖土时注意保护基坑灰线,以免挖偏。挖出的土方采用自卸汽车在挖土机的两侧装运至甲方指定堆土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在基坑周边。在机械挖不到的土方,应配合人工随时进行挖掘,并用手推车把土运到机械作业半径范围之内,以便及时用机械挖运带走。

(2)土方开挖底标高=承台、独立基础、地梁底标高-0.05m

(3)中风化、强风化泥质砂岩开挖:先用液压锤将需开挖部分泥质砂岩进行破除,再用挖掘机配合自卸式装载机将破除的砂岩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堆放。具体操作方法参加第6条的施工方法。

(4)本工程最大的开挖深度为4.1米(局部),考虑到本项目内水位比较低,基坑开挖深度达不到地下滞水层深度,且土层含水量比较小,故局部采用集水井方式排水。土方开挖时如遇地下水,采用基坑排水方式降水,即在基坑底部挖集水井方式降水,集水井尺寸为800*800*mm,排水采用自吸泵抽排到甲方指定排水管道。

(5)护坡方式采用1:0.7自然放坡方式进行放坡。

(6)污水处理见污水处理专项施工方案。

5.2.1.2土方开挖注意事项

(1)土方开挖前做好土方方格网测绘,放出控制定位线,并用石灰粉放出基坑、基槽开挖边线,方可开挖。

(2)根据本工程施工图纸,挖土深度根据设计垫层底标高水准点控制。

(3)采用反铲挖掘机开挖基坑时,应在垫层底标高以上预留300mm厚土层用人工清理,以避免断桩及扰动地基土。

(4)基坑开挖时,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

(5)开挖过程中,及时将开挖的土方清运至甲方指定的土方堆放区堆放,支撑结构上部放坡顶部2m范围内不得堆载,载重汽车及其它超载距坑顶边缘边不少于2m。随时注意边坡支撑,防止滑坡、塌方伤人。建议安排专人对基坑边坡的稳定作随时监测,一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做到预防第一,责任到人。

(6)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和边坡,除应考虑结构尺寸要求外,尚应根据排水设施等所需的宽度增加工作面。

(7)人工修槽和清底,在基坑底打上钢筋头,然后测出水平线,拉线将多余的土挖走,同时由基础梁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用小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以此修整槽边,最后清除槽底土方。

(8)土方工程主要控制土方开挖位置,开挖深度、基坑边坡稳定及基坑回填质量。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采取跟班作业形式对其进行监控。

(9)基坑开挖完成后,及时通知监理、业主、设计、地勘等有关人员验槽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0)开挖基坑时如发现土层与地质报告不符或发现不良地基,如暗沟、暗塘等,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地质勘探部门、设计院等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

5.2.1.3 土方转运

基坑及承台开挖时,先将挖出的土方集中堆放在施工现场内临近场地,在基坑承台连续开挖过程中及时将施工场地内临时堆放的土方外运至城南大道上坝仔村卸土场进行堆放,运距为11.7公里。场内临时堆放土方位置及场外运输路线示意图附后:

图5.4 场内集中土方临时场地安排

图5.5 土方外运路线图

5.2.1.4质量标准

表5.1 基坑机械挖土的质量检验标准

5.2.1.5质量保证措施

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管理体系

推行ISO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建立三级管理质量保证体系机构,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把好质量关,质检机构和质检人员对违章作业有权责令停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协助班组长开展自检、互检活动。

(2)质量管理措施

1 建立图纸会审制度:施工前在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级技术人员认真看图、熟悉图纸,全面熟悉弄清设计意图,发现问题,找出差错,并认真做好记录,通过正式会审时,应将全部问题搞清楚,落实解决办法。

2 在图纸会审基础上,施工前应认真编制好施工方案,作为用以指导施工全过程各分项技术的文件。

3 建立健全并全面贯彻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材料供应岗位责任制、全面质量管理等制度,不断教育和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质量意识。

4 建立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由各工地工程负责人或主工长组织班组长,检查评定质量等级,并作好记录;每日收工检查(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

5 贯彻“谁施工操作,谁负责质量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明确施工人员、质检人员、技术主管的质量责任及其权威,凡是违规失职的,均有权进行纠正或停止施工。

6 建立技术交底制度:现场专业机长或班长,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对操作班组反复、细致地进行交底,并作好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地质情况、工程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工程工期以及为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

7 推行工序质量管理,建立工序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工序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设专职质检员按工艺流程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监控。每道工序完工后,须经质检员检查通过,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解决,专职质检员具有质量否决权。

8 建立技术复核制度:由各工地现场工长主持,质检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9 机械操作工等技术工人应经技术培训方可上岗操作,无操作证工人不能独立上岗作业。

10 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工程监理人员、质检人员及设计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11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现场成立各个工种小组,以保证质量。

(3)保证质量技术措施

1 遵守先整体后局部和高精度控制的工作程序。

2 严格审核原始依据(设计图纸、测量起始点位、数据等)的正确性,坚持测量作业与计算工作步步有校核。

3 选用科学、简捷和精度合理、相称的施测方法。合理选择、专职、正确使用仪器。

4 建立一切定位、放线工作要经自检、互检合格后,方可申请主管部门验线的工作制度,实测时要做好原始记录,测后要及时保护好桩位。

5 测量人员要紧密配合施工。

5.2.2桩头破除

5.2.2.1 桩头破除施工方法

桩基伸入承台100mm高。

1、破除前测量破除标高,严格控制破除误差,破除时需对破除高度处用红色油漆标注两道醒目粗线,具体位置如下:

(1)第一处为设计桩顶标高线;

(2)第二处为桩顶标高往下50mm。在桩顶标高往下50mm处画一道控制线,用于直观有效的控制桩顶标高;

图5.6 桩头破除控制线图

2、剔桩头

桩顶线画好后,用风镐将桩顶标高控制线以上钢筋保护层砼剔除,剔除时注意对钢筋的保护。当待破除桩头过长,可先在钢筋预留高度处将钢筋烧断,再对桩顶标高至钢筋预留高度部分桩头钢筋保护层进行剔除。钢筋剥离出混凝土后,钢筋向外侧稍微压弯(不大于30度),对超过预留长度部分钢筋进行切除,便于后续施工。

3、加钻顶顶端桩头

在桩顶线以上1~2cm,沿桩头四周,每根桩均匀布置12-15个孔位,采用凿岩机打孔,打孔深度为8~10cm。钻孔完成后,插入钢钎,加钻顶断桩头,钢钎水平或稍向上。每个钢钎配置两个夹片,在桩头顶断后,便于钢钎的取出。

图5.7 桩头破除时钢钎位置图

4、桩头吊出

吊出桩头时,必须确保桩头内部吊筋脱离,严禁强行吊拽,防止塔吊发生不安全事故。要注意吊装点位置的选择,找出桩头的重心位置,钢丝绳牢牢套住以后,指挥塔吊轻轻提起,确定钢丝绳已位于桩头重心位置,方能指挥吊出,防止发生桩头吊装侧滑事故。吊钻的钢丝绳必须选用软性、优质、无死弯和无断钢丝绳。

5、调整桩头钢筋

钢筋操作人员将桩头钢筋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调整到相应位置。

图5.8 桩头破除后效果图

5.2.2.2 桩头破除注意事项及质量要求

(1) 桩头破除必须保证破除面在垫层面以上100mm±30mm处,尽量保证桩头平整,避免出现桩头缺边少角、缺少钢筋保护层现象。

(2)桩头破除时严禁将阻碍破除桩头的钢筋随意弯折切割,风镐破除钢筋保护层时,钢筋可稍微弯曲,但不得超过30度。

(3)凿好的桩要求露出新鲜混凝土,桩顶中间略高于四周,桩顶混凝土应洁净均匀、无夹层、无浮浆且强度符合要求,桩头破除后及时将混凝土碎渣清理出基坑外。

(4)凿除后桩头应干净无泥土等杂物,钢筋上混凝土应清理干净且钢筋应顺直。

5.2.3垫层施工

(1)基础底面(承台、独基、基础梁)均设置C15商品混凝土垫层,厚度100mm,每边伸出基础边100mm。垫层的施工按开挖一块、清理修整一块、浇筑一块的方式进行。

(2)垫层浇筑前应将需浇筑垫层的范围进行支模,模板采用短钢筋进行固定,示意图如下:

(3)垫层的标高、平整度控制是垫层施工的关键控制环节。在垫层浇筑前要对土方进行修整,应用小标识牌对基坑、基槽开挖标高进行标识。垫层浇筑时,先用短钢筋头钉在基坑中做为标高控制点,短钢筋头按每1.5米布置一个,用水准尺对其进行标高测定,并进行土方局部修整。在垫层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将以这些短钢筋头顶面做为垫层标高控制点控制垫层厚度。在垫层混凝土具体施工时,队伍测量员应对垫层标高全程进行跟踪、复核。

(3)混凝土浇筑采用泵送砼,由远而近,并不得在同一处连续布料,应在2米范围内水平移动布料,且垂直浇筑,确保顺利布料。垫层混凝土浇筑时,经木刮尺初抹刮平后,然后人工拉对角线按+50cm线反出楼面标高再次找平,待砼收浆后,用木抹子搓压平整,在混凝土初凝前上人只出现2mm左右脚印时,应用压光机进行全面磨光。压光完成后,进行最后一遍抹压,抹纹应一致,最后进行细毛扫帚拉毛。注意:搓压时,应沿同一方向来回搓压平整,后一次搓压须与前一次搓压互相垂直,以保证地面平整,不开裂。保证垫层混凝土的密实性和平整度。当日清出的基底应当日浇筑垫层,不得隔日浇筑,未浇筑垫层的基底暴露面积不大于100㎡。

5.2.4测量放线

建筑物基础轴线平面控制以业主提供的控制点为基准,采用全站仪测设建筑物角点放置十字控制轴线,进而引出各分轴线,形成轴线网。标高控制根据业主提供的由规划勘测部门设置的水准点为准,引测现场施工用水准点,均匀布置在施工现场四周,建立水准基准组。采用高精度水准仪进行数次往返闭合测量形成正式基准点资料,便于相互校核和满足分段施工的需要。

5.2.5钢筋工程

5.2.5.1 钢筋的加工

施工前由专职钢筋放样员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翻样,专业技术人员核对签字后下发给钢筋加工班组进行统一下料。放样前应切实掌握结构设计总说明要求,并与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相结合。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见下表

表5.2 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表

注:1、表中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指最外层钢筋外边缘距混凝土表面的距离,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注明当砼强度等级不大于C25时,表中数值增加5mm。

2、构件中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

(3)施工队拿到料单核对无误后,按放样料单下料。下料时必须统筹考虑,长短结合,注意提高钢筋的利用率。

(4)钢筋的切断,应遵循先断长料,后断短料,减少短头,减少损耗。断料时不用短尺量长料,防止在丈量中产生累计误差。在切断过程中,如发现钢筋有劈裂、缩头或严重的弯头等时必须切除。

(5)项目钢筋负责人、质检员必须定期检查后台钢筋断料是否完全按照料单及技术交底进行执行,并作出相应的检查记录,以书面形式将检查中的质量问题反馈到施工队,及时督促施工队按期整改。

(6)钢筋的加工制作

1 划线:根据钢筋料单的要求,将钢筋的尺寸标识在定位板上,钢筋弯曲时,根据定位板上的尺寸,用粉笔将各弯曲位置划出,根据不同的弯曲角度扣除弯曲调整值,扣除法是从相临的两段长度中各扣除一半。钢筋端部带半圆钩时,该段长度划线时增加0.5d,划线应从中间向两边进行,两边不对称时,可从一端开始。但若划到另一端有出入时,应重新调整。调整值见下表(mm)

表5.3 调整值表

2 箍筋制作

一级钢筋末端做180度弯钩时,其圆弧弯曲直径控制在钢筋直径的2.5倍,但不小于主筋直径,平直部分长度为10d;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为5d。钢筋作不大于90度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图5.9 钢筋加工图

3马镫加工

马凳可根据现场情况也可选用以下做法:每隔1m放置一个。其直径选用:当板厚h≤30cm时为8~10mm;当板厚h=30~50cm时为12~14mm;当板厚h>50cm时为16~18mm。

(a)钢筋撑脚;(b)撑脚位置

5.2.5.2钢筋安装

承台及柱钢筋施工要点

1 垫层浇灌完成后,砼达到1.2Mpa后,表面弹线进行钢筋绑扎,钢筋绑扎不允许漏扣,柱角筋弯钩部分与底板筋成45度绑扎,连接点处必须全部绑扎,距底板50mm处绑扎第一个箍筋,距基础顶下100mm/上50m处绑扎第二、三道箍筋,做为标高控制筋及定位固定筋,柱插筋最上部再绑扎一道定位筋,上下箍筋及定位箍筋绑扎完成后将柱插筋调整到位并绑扎固定,然后绑扎剩余箍筋,保证柱插筋不变形走样,大样图如下。其余两桩承台及三桩承台钢筋施工方法详见结构施工图纸。

图5.10 承台柱插筋示意图

备注:若施工图纸另有标注规定,则按图纸施工。

2 划箍筋间距线:在立好的柱子竖向钢筋上,按图纸要求用粉笔划箍筋间距线,并标明加密区钢筋位置,箍筋绑扎时按画好的间距线进行绑扎。

(2)梁钢筋施工要点

1 根据测量放线,放好梁位置线,支梁底模板,在梁底模板上画出箍筋间距,并标出钢筋加密区的钢筋位置线,然后摆放钢筋。

2 先穿主梁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及弯起钢筋,将箍筋按已画好的间距逐个分开;穿次梁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及弯起钢筋,并套好箍筋;放主次梁的架力筋;隔一定间距将架力筋与箍筋绑扎牢固,主次梁同时配合进行。

3 梁上部纵向钢筋贯穿柱子节点,梁下部纵向钢筋伸入柱子节点,其锚固长度及伸过中心的长度要符合设计要求。纵向钢筋在与柱子端节点内的锚固长度也要符合设计要求。

4 箍筋在叠合处的弯钩,在梁中应交错绑扎,箍筋弯钩为135,平直部分长度为10d。

5 梁端第一个箍筋应设置在距离柱节点边缝50㎜处。梁端与柱交接处箍筋应加密,其加密区长度为梁高的1.5h(h为梁截面的高度),以支座边50㎜顺延。

6 梁筋的搭接:梁的钢筋连接选用:钢筋直径≧16时采用螺纹套筒连接;钢筋直径≦14时采用绑扎搭接。

7 箍筋与主筋相交点均要绑扎牢固,其中上部纵向钢筋与箍筋用套扣法绑扎,绑扎丝头朝向混凝土内部。

8 梁柱节点处钢筋较密,应合理安排工序,在梁纵筋锚入或穿过柱后再绑扎节点区的柱箍筋,最后再绑扎节点外的梁箍筋,详梁柱节点钢筋绑扎示意图。

图5.11 梁柱节点图

9 梁筋绑扎完后,拆除临时支撑架,将梁落入梁底板上,将梁位置调正,垫混凝土垫块,底部垫块间距600mm,侧面垫块间距800mm,梅花型布置。

10 承台钢筋绑扎好后侧面搁置保护层混凝土垫块,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参见表5.2,承台底部垫块间距不得大于mm,以防出现露筋等质量通病。

11钢筋绑扎完成后,注意对钢筋的成品保护,不得任意碰撞钢筋和踩踏,造成钢筋移位,如有钢筋移位的及时调整恢复。

5.2.4模板工程

桩承台、独立基础地梁钢筋绑扎完成之后,进行桩承台及地梁模板支设及加固。

5.2.4.1基础模板安装

(1)基础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1 承台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测量定位→承台侧模加工→涂刷脱模剂→支设侧模板→初步加固→模板校正→加固→预检。

2 基础梁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搭钢管承重支撑架→复核标高及梁定位墨线→梁底模、侧模加工→涂刷脱模剂→安装梁底模→绑扎梁钢筋→安装梁侧模→侧模加固→质量检查。

(2)施工方法

1基础梁模板的施工

基础梁模板底模采用50厚垫层,侧模采用18mm覆膜木模板,50×100木枋主次龙骨背楞,φ48×3.0钢管支撑的方式支设,钢管加固支撑采用对拉螺杆穿PVC管对拉加固、斜撑辅助加固的方式。具体详见下图:

图5.10 基础梁支护侧面图

图5.12 基础梁支护剖面图

当桩承台底标高较基础梁底标高大于于100mm时,采取钢管扣件支撑进行加固,详下图

图5.13 基础梁支撑剖面图

2 基础梁模板施工注意事项

搭钢管承重支撑架之前,对原土地面必须夯击密实,立杆下垫通长木板。安装梁底模板应拉线找直,当梁跨度等于或大于4m时,梁底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必须为全跨长度的1/~3/。

3 承台模板的施工

桩承台模板底模采用50厚垫层,侧模采用18mm覆膜木模板,钉压脚模板条以固定承台侧模底部,三道水平50×100木枋主龙骨背楞,竖向钢管加固(间距500mm),侧面设置水平横杆加斜向支撑钢管(间距500)。具体详见下图:

图5.14 承台模板加固4独立基础加固施工

施工方法:对于独立基础、承台基础侧模可采用18mm厚覆膜木模板,50×100木枋主次龙骨背楞,φ48×3.0钢管支撑的方式支设,钢管加固支撑采用斜向三角支撑(下图一)或支撑在基坑边坡上(下图二),木枋斜撑及顶撑交替布置,间距250mm,钢管支撑间距500mm一道。详见下图:

图5.15 承台模板侧边加固

5桩承台(独立基础)与基础梁交界处处理

当桩承台(独立基础)底标高较基础梁底标高小于等于100mm时,承台浇筑砼垫层时,承台与梁交接处垫层延伸至土方开挖坡底,梁模板支设时,基础梁与承台交接处模板支设至承台垫层面,并与基础梁砼整浇。

图5.16 承台与基础梁联结处详图

6柱模板施工

首层柱分两次施工,第一次施工至室内正负零标高(较地面垫层标高高5公分左右,以便于二次框架柱支模)。

工艺流程

柱钢筋绑扎验收→模板安装前准备(包括柱模板加工、柱边控制线等)→清理柱根部杂物并复核柱定位线→柱模安装就位(方圆扣加固,间距350)→调整模板位置→复核模板垂直度→斜撑加固→预检。

施工方法

1)模板底部板面应平整,沿柱边线向外3-5mm贴好海绵条,检查模板是否清理干净,预埋件是否安装到位。

2)将模板安装就位,采用采用对拉螺栓、双钢管加固模板,并安装斜撑斜向加固,斜撑与水平面成45度-60度角,使其稳定座落于基准面上。

注意事项

1)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准确,模板安装完成后必须对尺寸、定位进行复核。

2)木模与支撑系统应选不易变形、质轻、韧性好的材料不得使用腐朽、脆性和受潮湿易变形的木材。

3)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5.2.4.2 基础模板拆除

(1)侧面模板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棱角不因拆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模,拆模前设专人检查混凝土强度,拆除时采用撬棍从一侧顺序拆除,不得采用大锤砸或撬棍乱撬,以免造成混凝士棱角破坏。

(2)承重的梁板底模板拆除时,以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强度作为模板拆除的强度依据,底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要求见下表:

表5.4 梁底模拆除强度要求:

(3)底模拆除作业,应在拿到强度检测报告满足要求后由项目部下达的模板拆除令并通知监理检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要求实施模板拆除,严禁私自拆除底模。

(4)拆除后的模板、钢管要及时清运,同时模板上的杂物应清理干净,涂刷隔离剂,分类堆放在指定场地,堆放整齐,且模板、钢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两米。

5.2.4.3 模板安装质量控制

质量验收

(1)材料验收

1 搭设模板支架用的钢管、扣件,使用前必须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2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钢管表面锈蚀深度;钢管的弯曲变形应符合《规程》附录E的规定;

3 经检验合格的钢管、扣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积水。

4 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和质量检验等情况。

5.2.4.4 模板验收

主控项目

(1)安装现浇结构梁的模板及其支架时,确保立杆基础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对照模板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观察检查。

(2)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得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梁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墙和板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固定在模板上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5.5 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偏差表: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梁、柱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表5.6 现浇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见下表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梁、柱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

5.2.4.5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程序

(1)模板方案:审核批准→方案实施→过程中优化→方案可行保证。

(2)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执行岗位责任制→人员素质保证。

(3)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检验→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质量保证。

(4)操作:班前交底→按工艺标准要求操作→按图施工→操作过程保证。

(5)机具: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周检维修保养→机具保证。

(6)过程控制程序

模板方案编制→模板方案审批→方案交底→工序操作→班组自检(合格)→项目部验收(合格)→监理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

(7).质量问题会诊程序

出现质量问题→检查核实→分析原因→组织会诊→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复查通过。

5.2.4.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柱模板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截面尺寸超偏差,柱角混凝土不密实。模板背面方木设置间距不得过大,应符合设计要求;柱箍设置应能承受混凝土的侧压力,保证模板不变形;柱模板边方木中心应位于模板接缝处,防止模板接缝处漏浆,确保柱角混凝土密实、光洁。

(2)梁模板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梁身不平直,梁底不平,梁侧面鼓出,梁上口尺寸偏大。梁模板应通过设计确定支撑立柱,使模板支撑系统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防止浇混凝土时模板变形;模板支撑立柱的底部应支在坚实的地面上,原土地面应垫通长垫板,防止立柱下沉;梁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防止挠度过大。梁模上口应有拉杆锁紧,防止上口变形。

(3)柱模板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柱截面尺寸不准确,拼缝处跑浆,柱垂直度偏差大,柱根混凝土跑浆。对拉螺杆内套管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确保螺栓紧时不变形;模板接缝间隙超偏差的,应采取密封措施(贴胶带纸),确保混凝土不跑浆;柱模板安装后,应检查模板底与地面是否紧贴,发现有缝隙时应采取有效封堵措施。

5.2.5基础混凝土浇筑

5.2.5.1 混凝土材料进场

本工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浇筑施工。

在施工过程前应根据工程的相关特点向商品混凝土公司对水泥、细骨料、粗骨料、掺合料、外加剂进行进行交底和抽查监督,以保证质量,具体要求如下:

(1)水泥:应根据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的要求,选用适当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普通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大体积混凝土宜选用水化热较低的水泥,如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2)细骨料:当选用砂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对于泵送混凝土用砂,宜选用中砂。

(3)粗骨料:当采用碎石或卵石配制混凝土时,粒径应控制在5~25,且满足规范要求的级配要求。

(4)掺合料:

1)用于混凝土中的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掺合料时,其烧失量及有害物含量等质量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2)选用的掺合料,应使混凝土达到预定改善性能的要求或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取代水泥。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取代水泥的最大取代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混凝土外加剂:

1)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2)混凝土外加剂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水:混凝土拌制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应进行取样检测,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5.2.5.2 设备进场

(1)运输设备:塔式起重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固定泵与布料杆配合(直径16米,也可人工搬运管道布料)、自卸翻斗汽车、机动翻斗车、手推车等。(根据不同部位采用)

(2)混凝土振捣设备:插入式振动器和平板式振动器等。

(3)主要工具:磨光机、尖锹、平锹、混凝土吊斗、贮料斗、木抹子、3米长刮杠、铁插尺、胶皮水管、铁板、12~15 寸活扳手、电工常规工具、机械常规工具、对讲机等。

5.2.5.3 混凝土浇筑

(1)泵送混凝土浇筑顺序

1 当采用输送管输送混凝土时,应由远而近浇筑;

2 同一区域的混凝土,应先竖向结构后水平结构的顺序,分层连接浇筑;

(2)浇筑总体要求

1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必须符合下表中的要求.施工中的坍落度应按混凝土实验室配合比进行测定和控制,并填写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

表5.7 混凝土浇筑时坍落度要求

(3)柱混凝土浇筑

1 混凝土浇筑应分层振捣,每次浇筑高度不应超过振动棒长度的1.25倍,即不得超过500 mm;在振捣上一层时,要插入下层混凝土内不小于50~100 mm,以消除两层之间的接缝。下料点应分散布置,一道墙至少设置两个下料点,门窗洞口两侧的混凝土必须同时均匀浇筑,以避免门窗口模板走动。

表5.8 柱、墙模板内混凝土浇筑倾落高度限制(m)

条件浇筑倾落高度限值粗骨料粒径大于25mm≤3粗骨料粒径小于25mm≤6

2 使用插入式振捣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须序进行,不得遗漏,做到均匀振实。移动间距不大于振捣作用半径的1.25 倍(一般为300~400mm)。振捣上一层时应插入下层50~lOOmm,以消除两层间的接缝。

3 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气温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h 应按施工缝处理。

4 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和插筋等有无移动、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凝结前修正完好。

5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6柱的混凝土浇筑完后,应随时将伸出的搭接钢筋整理到位,并将柱钢筋上粘的混凝土清理干净,以免影响混凝土与钢筋之间的凝结力。

7 振捣完毕后,人工用3m长大杠刮平,然后人工拉对角线按+50cm线反出结构标高再次找平。

8 砼强度达到1.2MPa后,才可上人放线及施工。吊运的钢筋及方木,不准冲击基础梁,不准集中堆放在基础梁上。

5.2.5.4混凝土的养护

混凝土养护工艺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4-)的有关规定。常温养护时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h 以内加以薄膜覆盖和浇水养护,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有足够的润湿状态,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当温度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混凝土,应采取加热保温养护或延长混凝土养护时间。

5.2.5.5质量控制

(1)主控项目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2)一般项目

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下表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表5.9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下表

5.2.5.6 质量缺陷修整

(1)混凝土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

分的混凝土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2)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一般缺陷,可采用装饰修整方法修整。

(3)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专项修整方案,结构修整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5.2.5.7试块留置

(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 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5.2.6 地下墙体砌筑

框架柱施工至正负零标高并经1-2天拆模养护后,即可插入正负零以下填充墙施工,填充墙顶标高与地面垫层面标高保持一致,构造柱布置图后续下发技术通知单。

5.2.6.1 砌体材料进场

(1)根据设计要求±0.00标高以下潮湿部位的墙体采用蒸压灰砂砖,墙厚240mm(对应建筑200厚墙体)或180mm(对应建筑100厚墙体)。

(2)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未特别注明时蒸压灰砂砖采用Ms10专用砂浆砌筑。

5.2.6.2 砌体施工流程

弹轴线→ 墙体植筋(如需)→构造柱钢筋绑扎→基层清理→立皮数杆→砌体砌筑→构造柱支模→浇筑构造柱

5.2.6.3 操作方法

(1)墙体植筋:

1植筋钻孔直径d+4mm,钻孔需用专门的电钻与钻头。植筋深度大于10d且大于等于100mm。

2 植筋的空洞应清理干净, 孔内应干燥无积水。

3 植筋粘结剂灌注应不妨碍空洞中空气排出,且在灌注时以植入钢筋后有少许粘结剂溢出为宜。

4 粘结剂完全固化前,不得触动钢筋,固化时间与温度按粘结剂说明书确定。

5 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

6 植筋高度根据砌体的高度模数确定。

(2)墙体砌筑

1 弹线:砌筑前,应反复校核轴线,并弹出墙的中线和边线。

表5.10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2 润砖:对于混凝土实心砖不应对其浇(喷)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

3 墙体砌筑时并应按设计要求留设构造柱。与后砌填充墙连接的柱应配合建筑图施工,应沿墙、柱高每隔500mm插2φ6预埋筋,锚入柱内不小于100mm,每边在砌体通长设置,末端加90度弯钩,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居中置于灰缝内,灰缝宽度为10±2mm。

4 砌体搭砌长度不小于砌块长度的1/3,竖向通缝不大于两皮砌块且不应小于90mm且不大于12mm。灰缝饱满,横平竖直,墙面平整;

5 设置构造柱:设置构造柱的墙体,应先砌墙,后浇混凝土。砌砖时,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每个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构造柱应有外露面(如下图5.14)。 构造柱与砌体节点具体做法及构造柱模板支设,模板支设除L、T型墙体部位无法进行加固时,其余部位尽量不要穿已砌筑墙体进行加固,构造柱设置及模板加固示意图详5.14~5.17。

图5.17 砖墙与构造柱连接图5.18 一字墙构造柱模板加固示意图图5.19 丁字墙构造柱模板加固示意图图5.20 L型墙加固示意图

6 勾缝:墙面勾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顺当勾缝为凹缝时,凹缝深度宜为4~5mm。

5.2.6.4 质量控制

(1)主控项目

1 砌体、砌块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出厂合格证、 试验报告。构造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填充墙砌体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其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钢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应为6.0Kn。抽检钢筋在检验值作用下应基材无裂缝、钢筋无滑移宏观裂损现象;持荷2min期间荷载值降低不大于5%。

(2)一般项目

1 砌块、砌体水平灰缝和立缝(净浆面积)必须饱满,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向灰缝不应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2 砌体拉结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墙拉筋应通长设置。

4 墙体应砌成马牙搓,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高度不应超过300mm,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2处;

5 上下砌块要严格对肋错缝。

6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5.2.6.5 成品保护

(1)砌体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进场后,要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作好标识。

(2)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m。

(3)砌体墙上不得放脚手架排木,防止发生事故。

(4)砌体在墙上支撑圈梁模板时,防止撞动最上一皮砖。支完模板后,保持模内清洁,防止掉入砖头、石子、木屑等杂物。

(5)墙体的拉结钢筋、框架结构柱预留锚固筋及各种预埋件、各种预埋管线等,均要注意保护,严禁任意拆改或损坏。

(6)砂浆稠度要适宜,砌砖操作、浇筑过梁、构造柱混凝土时要防止砂浆流淌污染墙面。

(7)在吊放操作平台脚手架或安装模板、搬运材料时,防止碰撞已砌筑完成的墙体。

(8)预留有孔洞的墙面,要用与原墙相同规格和色泽的砖嵌砌严密,不留痕迹。

(9)垂宜运输的外用电梯进料口周围,用塑料纺织布或木板等遮盖、保持墙面清洁。

5.2.6.6质量保证措施

(1)砂浆强度不够:砂浆砌块应按标准方法进行制作、养护,注意不得使用过期水泥,每批进场预拌砂浆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合格后方能使用。

(2)墙体不垂直:应在基础上弹出墙边控制线,并认真按线砌筑,以保证墙体顶部平直通畅。

(3)拉结筋不合模数: 砼墙、柱内预埋拉结筋,经常不能对准灰缝,应预先计算,砌块模数,位置标高控制准确,不得将拉墙筋弯折使用。

(4)植在柱内的拉结筋任意弯折、切断,必须引起重视,不得任意弯折或切断。

(5)水平缝不直,墙面凹凸不平砖规格偏差大,两上条面大小不等,砌筑时随意跟线,易使灰缝宽度不一,个别砖大条面偏大较多,不易将灰缝砂浆压薄,而出现冒线砌筑。墙长度较大时,拉线不紧,挂线产生下垂,跟线砌筑后,灰缝易出现下垂现象。当第一步架墙体出现垂直偏差进行调整后,砌第二步架交接处易出现凹凸不平。操作不当,铺灰厚薄不匀,砖不跟线,摆砖不平。经常用托线板检查墙面平整度。防治措施:砖规格偏差大,应注意线砌筑,随时调整灰缝,使宽度大小一致,砌砖宜采取小面跟线,挂线长度超长(15m-20m)时,应加腰线,腰线砖探出墙面3-4cm将挂线搭在砖面上,由角端穿看挂线的平直度,用腰线砖的灰缝厚度调平:当第一步架墙体出现垂直偏差,第二步架调整时,应逐步收缩,使表面不现太大凹凸不平,灰浆要铺平,摆砖要跟线,每块砖要摆得横平竖直,瓦工带托线板,吊线锤,经常检查表面平整度,做到三皮一吊,五皮一靠。

(6)砂浆不饱满

采用砂浆标号过低,料和不匀,和易性差,挤浆费劲,用大铲或瓦刀铺砂浆易产生空穴,砂浆层不饱满。防治措施:砌砖尽可能采用和易性好,掺加塑化剂的混合砂浆砌筑,以提高灰缝砂浆饱满度,改进砌筑方法,避免采用推尺铺灰法或摆砖砌筑,应推广括浆法,挤浆法,"三一砌砖法" (即使用大铲、一块砖、一铲灰、一揉挤的砌筑方法),严禁用干砖砌墙块。

5.2.7基坑回填

5.2.7.1 基坑回填施工流程

基坑清理 →基础验收 →分层填筑→摊铺平整→夯实→密度检测→修整 →回填土方验收

5.2.7.2 施工方法

(1)将基础及场内杂物清理干净后进行基坑回填。

(2)基坑回填材料选用表:

(3)基坑回填时从场地最低部分开始,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土料,由一端向另一端自下而上分层铺填。每层虚铺厚度,用打夯机械夯实时不大于30cm。

(4)深浅坑(槽)相连时,先填深坑槽,相平后与浅坑全面分层填夯。墙基部分回填采用在两侧用较细的级配砂石同时均匀回填、夯实,以防止墙基及管道中心线位移。

(5)在承台四周先采用分层回填,并采用人工打夯夯实后,大面采用压路机分层回填压实,素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4。人工夯实按每层200mm一次性达到要求向前推进,在回填及碾压和夯实时其推进方向与轴线平行。人工夯实与碾压结合处其重叠部位不应小于0.5m。

(6)对于碾压中出现的漏压及欠压部位以及碾压不到位的死角均采用人工手推车拉运回填材料和夯实方法进行补救。

(7)分段碾压时接茬处应作成大于1:3的斜坡,碾压时碾迹应重叠0.5m,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应小于1m。在降雨前应及时压实作业面表层,并将作业面作成拱面或坡面以利排水,雨后应晾晒,如回填部位为素土则将填土面的淤泥清除,合格后方可继续填筑。

(8)在整个回填过程中,设置专人保证观测仪器与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护所埋设的仪器和测量标志的完好。

(9)在夯实或压实后,对每层回填的质量检查检验,采用小轻便触控仪直接通过锤击数来检验密实度,或采用环刀法取样测定土的干密度,求出土的密实度。

(10)基坑素土回填示意图如下:

(11)厂房生产车间承台(基础梁)回填示意图:

化工仓废料仓仓库地面回填示意图

5.2.7.3强夯施工

施工流程

测放夯点位置—→强夯机组就位—→打第一遍点夯—→推土填坑平整—→测量第一遍夯沉量及第二遍点夯的夯点放线—→第二遍点夯施工—→测量第二遍点夯场地下沉量及测放满夯基准线—→推土填坑平整—→满夯施工—→推土机平整场地、测量场地下沉量—→反复打夯至满足质量要求

强夯区域范围布置图如下:

(3)强夯技术要求:

插表 强夯技术要求表

项次项目施工技术要求1锤重和落距锤重23.5t,落距13m。2夯击点布置及间距夯击点按正方形网格布置,间距5m。3两遍之间的间隔时间2遍点夯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d。强夯施工方法点夯施工

1、夯位放样,用白灰洒出夯位轮廓线。

2、架设水准仪,水准仪设在夯区边50米之外测量夯击点地面高程。

3、夯机就位,稳车后调整臂杆角度至65度。

4、测量锤顶高程并记录。

5、提升脱钩器,标定落距并锁定脱钩器钢丝绳长度。

6、提升夯锤,脱钩器打开夯锤自由落下。

7、推土天坑平整

8、测量锤顶高程。

9、重复步骤4-7,夯至规定的夯击数。

10、移机进行夯击,直至完成本遍全部夯点。

11、第一遍点夯施工完毕,用推土机推平,进行第二遍点夯施工。

满夯施工

1、放出满夯每排基准线。

2、夯机就位,锁定落距。

3、锤印搭接1/4,夯完规定击数。

4、夯后场地整平,测量标高。

5、重复步骤2-4,直至规定的夯击数。

(3)工序控制要点

1、现场的控制桩要树立明显标志,加以保护,并定期进行复核检查。

2、测放的夯点位置,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夯位中心点,并用白灰粉撒出夯位轮廓线。

3、落距确定后,锁定控制落距钢丝绳,并在龙门架上标出落距标志。

4、夯锤气孔保持畅通,如遇堵塞,应随时将塞土清除。

5、如施工中发现锤偏离坑中心,应立即调整对中,夯击后如发现坑底歪斜较大,需及时用填料将坑底垫平后,方可继续夯击。

6、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对每击的沉降量都应进行沉降观测和记载,并掌握好停锤标准。

7、密切注意异常现象,对夯沉量异常、夯锤反弹、地表隆起要加强监测,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研究解决办法。

8、对场地沉降量有控制要求时,每遍夯前和夯后都应对场地夯沉量进行测量。

9、及时办理有关质量文件,做好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等有关工程资料,加强原始资料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5.2.7.4质量控制措施

(1)在堆土料场,不定期对土料的含水量进行检查,对于含水量较高的土料必须翻晒,待其含水量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回填。

(2)回填土的来源应落实,回填土质应采用无有机质和腐埴质的土,并应符合最佳含水量要求,黏性土以手捏成团,落地开花为宜。因为回填土过干将夯打不实,过湿则易变成橡皮土。

(3)基坑内无明显积水(积水和有机质物体如模板、纸袋等残留物,应清除干净)。做好临基坑四周的排水工作,不使基坑外的地面水流入基坑。

(4)回填土应考虑天气对回填土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暂停回填土或采取防水覆盖措施。

(4)压实处不得出现松土、弹簧土、剪切破坏、光面等不良现象,相临作业面宜均衡上升,以减少施工缝。

(5)碾压回填土时,应注意保护基础结构不被破坏。

(6)施工时还应严格控制每层铺土厚度、保证夯实遍数,预防回填后出现回填土的不均匀沉降。

5.2.7.5 强夯具体施工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参见强夯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6.1施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编制土方工程施工专项的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6.2技术人员应编制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及人员进行学习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6.3机械挖土时不得损毁支护设施,机械作业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作业。

6.4坑边堆物、行走车辆应与坑边保护保持2m以上安全距离,堆物高度不超过1.5m。

6.5沿基坑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搭设供人员上下的梯道,夜晚应设红灯警示。

6.6沿基坑边应设截水沟。以防地面水倒流进入基坑。

6.7挖掘机作业前应进行检查,确认一切齐全完好,大臂和铲斗运动范围内无障碍物和其他人员,鸣笛示警后方可作业。

6.8挖掘机驾室内外露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

6.9挖掘机履带或轮胎与作业面边缘距离不得小于1.5m。

6.10挖掘机行走时臂杆应与履带平行,并制动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宜为1m。行走坡度不得超过机械允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空挡滑行。转弯不应过急,通过松软地时应进行铺垫加固。

6.11挖掘机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满载时,禁止急剧回转猛刹车,作业时铲斗起落不得过猛。下落时不得冲击车架或履带及其他机件。

6.12作业时,必须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铲斗未离开作业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机身回转或铲斗承载时不得起落吊臂。

6.13驾驶司机离开操作位置,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并关闭发动机。

6.14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

6.15发现运转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6.16作业结束后,应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落下铲斗制动好回转机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6.17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6.18进入现场的钢筋机械及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项目工程部、安全部检查验收,并报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作业,并在机械旁挂牌注明安全操作规程。

6.19钢筋机械必须设置在平整、坚实的场地上,设置防雨防砸措施和排水沟。机械必须接地,操作工必须穿戴防护衣具,以保证操作人员安全。

6.20钢筋加工机械处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照明设备必须增加网罩,保证操作人员在光线较好的环境下安全操作。在进行加工材料时,弯曲机、切断机等严禁一次超量上机作业。

6.21打磨钢筋的砂轮机在使用前应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开机前检查砂轮罩、砂轮片是否完好,旋转方向是否正确。对有裂纹的砂轮严禁使用。

6.22操作人员必须站在砂轮片运转切线方向的旁侧。

6.23钢筋加工机械地设专人维护维修,定期检查各种机械的零部件,特别是易损部件,出现有磨损的必须更换。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整齐。

6.24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所有电气机械外壳必须可靠与保护接地线连接,所有电气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保护,机械开关均采用漏电保护器。

6.25钢筋室外作业设置加工棚,机旁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6.26加工较长的钢筋时,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随意推拉。

6.27起吊钢筋时,规格必须统一,不准长短参差不一,不准一点吊。

6.28调直钢筋沿长度10~20m的两侧2m区域内禁止通过,并设置防护挡板拦护,挂安全标志。

6.29作业中人工抬移调直后的钢筋时,不得碰、触压高、低压电源电线。

6.30工作中应经常注意轴承的温度,如超过60℃时,必须停机查明原因。

6.31木工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32木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机械“操作证”。

6.33作业前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

6.34木工机械设备经验收合格,安全装置齐全,试运行符合安全要求。

6.35使用手锯时,锯条必须调紧适度,下班时要放松,以防再使用时锯条突然暴断伤人。

6.36向基坑内运送模板构件时,严禁抛掷。使用溜槽或起重机械运送,下方操作人员必须远离危险区域高处、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事先应有切实的安全措施。

6.37拆模必须一次拆清,不得留下无撑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6.38拆除的模板材料,应及时整理、分类堆放,模板上铁钉应及时拔除。

6.39木模板制作加工区应远离居民生活区一侧,减少噪音及粉尘污染。

七、文明施工措施

7.1进入施工现场,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

防护用品。

7.2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并与项目安全部门签订有关安全施工的责任合同。

7.3各种原材料、机械设备必须挂标识牌。

7.4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派专人进行现场及周边道路的清理,砼车辆离开现场之前,对车轮进行冲刷,保证车辆不带污物出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撒。

7.5配备专用洒水车,对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经常进行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7.6水的循环利用:现场设置洗车池和沉淀池、污水井;罐车在出现场前均要沉淀后的清水冲洗,以保证市政道路的清洁,减少粉尘的污染。

7.7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设排污井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7.8及时清理场地内的弃碴与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场地,做到工完、

料净、场地清。

7.9机械车辆途经居住场所时须减速慢行,不鸣喇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所有施工车辆禁止鸣笛。

7.10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和防火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现场安全标示牌醒目。

7.11施工现场主道进出口处设置指挥亭,安排专人专职指挥进出车辆安全通行。

7.12所有土方机械(包括运输车辆)均需配置便携式灭火器,以防高温季节或其它特殊情况而引起的机械火情。

7.13土方运输车辆车厢顶一律覆盖篷布,以防扬尘污染环境。

7.14所有土方机械(包括运输车辆)须严格按交通安全规定粘贴反光膜,确保夜间施工安全。

7.15弃土场平整成规则形状,边沟排水畅通,不污染环境。

7.16钢筋、模板作业后,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7.17成品、半成品、木材应堆放整齐,不得任意乱放,木材码放高度不超过1.2m为宜,木工机械周围的安全操作空间内禁止堆放材料。

7.18木工车间、木库、木料堆场配置灭火器。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废料应及时清理归堆,做好落手清,以免发生意外。

7.19模板制作场所,对地面上的锯末、废料应及时清理,在指定地点临时集中堆放,并及时处理掉。

7.20施工垃圾应每天清理至砌筑垃圾房(池)或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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