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年第4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6-,自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8-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3-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9.1.2、9.1.7、9.9.14、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10.2.6条。 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2-第4.1.7、4.2.2、4.2.10、4.2.11、4.2.13、4.3.2、4.3.3、4.3.4、5.0.3、5.0.4、5.0.5、5.0.11、5.0.13、5.0.14、5.0.16条。 三、《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9-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 四、《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条(款)。 五、《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8-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2-第5.2.3、8.1.6条。 七、《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第4.4.5、4.7.5条。 八、《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第3.1.7、4.1.8、6.1.4、6.3.5、7.3.8条。 九、《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第2.1.4、2.2.1、2.7.1、2.8.6、3.1.2、3.1.4、4.1.1、4.1.3、4.13.2、4.13.4、9.1.1、9.1.5、9.2.2、9.2.3、9.3.1、9.3.2、9.3.3、9.3.4、9.3.5、9.3.7、9.3.8、9.3.9、9.3.11、9.3.12、9.3.13、9.3.14、9.3.16、9.4.1、9.4.3、9.5.2、9.5.5、9.5.6、9.5.8、9.5.9、9.5.10条。 十、《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第3.0.4、4.4.8、4.5.6条。 十一、《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第6.1.8条。 十二、《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第5.1.6、7.1.7、9.3.1、9.10.1、9.10.7、9.10.8条。 十三、《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 159-第3.0.7、3.0.12、3.0.13、3.0.14条。 十四、《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第7.4.10、7.4.12、7.5.3、8.1.2、8.2.8条。 十五、《城镇给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224-第3.1.3、3.4.8、5.3.5、5.3.6、7.1.1、8.1.1、9.0.2条。 十六、《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 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GB 6-
前 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给水安全,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节约资源,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1.0.2 城市集中式给水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城市给水工程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1 规模与布局
2.1.1 城市必须建设与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工程,城市给水工程应具有连续不间断供水的能力,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2.1.2 城市供水量应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2.1.3 城市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市用水量和用水负荷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指导给水工程建设,并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与城市排水和海绵城市筹专项规划衔接。
2.2 建设要求
2.2.1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反恐和生态安全的要求。2.2.2厂城市给水工程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2.2.3 城市给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2.2.4 城市给水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设防要求。2.2.5 城市给水工程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2.6 城市给水工程中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2.2.7 城市给水工程应优先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2.2.8 城市给水工程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2.2.9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控制要求。2.2.10 城市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时,应保障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2.2.11 城市给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及程序进行。2.2.12 生活饮用水的调蓄设施应具有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并应定期清洗、消毒。2.2.13 生活饮用水调蓄设施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排水管道连通,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2.2.14 城市给水工程的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保障在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2.2.15 城市给水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给水调度系统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应具有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存储、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2.2.16《城市给水工程的信息系统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信息安全、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2.17 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并应按规定对仪表进行检定和校准,留存记录。2.2.18 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采取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措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2.2.19 城市给水工程中,取水工程、净(配)水工程、转输厂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 2.2.19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2.2.20 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止雷击的措施,电子和电气设备还应采取消除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2.3 运行维护
2.3.1 城市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2.3.2 城市给水工程应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建立全过程档案。2.3.3 城市给水工程电气设施运行与维护作业应符合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要求。2.3.4 当城市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通告;当发生紧急事故时,应及时通告。
3 水质、水量和水压3.1 水 质
3.1.1 城市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的有关规定。3.1.2 供水单位必须根据水质风险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3.1.3 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源水应结合水源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和每月应检验的项目。2 出厂水,管网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4 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必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的控制系统。3.1.5 当水质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增加相关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3.1.6 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3.2 水量
3.2.1给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划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3.2.2当一年中25%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 95%上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新建或扩建的必要性论证。3.2.3 城市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水量的要求。3.2.4 城市给水系统必须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3.2.5 城市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1 自产供水量;2 外购供水量;3 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生产运营用水量,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3.2.6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3.3 水压
3.3.1 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3.3.2 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0.1 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保障足够的取水量,并应确保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4.0.2 城市给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及划定的保护区。应配有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4.0.3 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4.0.4 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处理系统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4.0.5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4.0.6 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4.0.7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建设、并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4.0.8 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4.0.9 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水泵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井(进水池)时,井(池)顶高程应按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4.0.10 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4.0.11 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应进行巡视管理。4.0.12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 m至下游100m 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有潮汐的河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扩大巡视管理范围。
5 给水厂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厂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留有必要的安全冗余度。5.1.2 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设计年限内最高日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的要求,当上述部分用水由非常规水资源供应时,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水量。5.1.3 对给水厂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制定和实施巡查维护保养制度;对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5.1.4 给水厂中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应持健康证明上岗。
5.2 厂区
5.2.1 给水厂选址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经技术竖济比较后确定。5.2.2 给水厂周边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5.2.3 给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5.2.4 给水厂总体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应采取防爆和泄压措施。
5.3 处理工艺
5.3.1 处理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5.3.2 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Ⅰ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采用消毒工艺。5.3.3 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时,应采用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或根据需要增加水厂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5.3.4 生活饮用水处理必须设置消毒工艺,且应满足有效消毒剂量和接触时间的要求。5.3.5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应进行处理处置,严禁直接排入环境水体。5.3.6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废水回用时应确保安全可靠。疫情期间,采用疫区水源地原水的水厂和位于疫区的水厂不得将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水回用到处理工艺系统中。5.3.7 处理工艺的应急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水源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处理预案。2厂应具备临时投加应急药剂的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5.4 构筑物
5.4.1 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 2个及以上可独立运行的系列或分格。5.4.2 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应按事故工况计算校核。5.4.3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的金属管道,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可靠接地。5.4.4 盛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5.5 药剂及仪器设备
5.5.1 给水处理工艺选用的水处理药剂投加后不应导致出水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毒理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5.5.2 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5.5.3 对出水水质产生影响的药剂的加注设备应配置备用设备。5.5.4 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5.5.5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装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5.5.6 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5.5.7 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措施。5.5.8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并应能自动控制该场所的防护、通风装置、其手动按钮及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控制开关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操作。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5.5.9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的氯瓶均应设置电子秤或磅秤;当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于40C;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5.5.10 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存在室内时,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应储存在不同房间内。 储存在室外时,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池(罐)应单独设置,并不得相邻布置、共用池壁;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池(罐)放空系统应各自接至室外独立的废液处理井。5.5.11 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储存在分类的库房内。储放槽应设置隔离墙。5.5.12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立的设备间内,并应与原料库房毗邻且设置观察原料库房的固定观察窗。
5.6 附属设施
5.6.1 给水厂附属设施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要求,设施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5.6.2 储存、输送和投加存在消防风险的细粉类水处理药剂的车间,应有防尘、集尘、防火和防爆措施。5.6.3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下液体)或氧化性气体(液体)泄漏风险的车间,应设检测、报警、处置和应急措施。排入大气(水体)的处理后尾气(尾水)应达到排放标准、5.6.4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 40℃以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且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5.6.5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2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作间的固定观察窗。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需要。4 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1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漏氯吸收装置应设置在邻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5 氯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空瓶存放区。6 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5.6.6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换气次数应为8次/h~12次b2 加氯间、氯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3 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4 氯(氨)库应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切换控制系统。5.6.7 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5.6.8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2 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均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3 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4 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换气次数应为8次/h~12次/h,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设施和洗眼器;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氯库设计的有关规定。5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设置二氧化氯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6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室内应设喷淋装置。5.6.9 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有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罩顶应有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建筑的屋顶不得有吊顶、梁顶无通气孔的下翻梁。5.6.10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换气次数8次/h~12次/h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2 应设置臭氧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3 车间入口处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5.6.11臭氧氧化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6 给水泵站6.0.1 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6.0.2 给水管网中设置中途增压泵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泵站上游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不低于当地给水管网服务压力。二次加压设施不得影响市政给水管网正常供水。6.0.3 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6.0.4 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6.0.5 给水泵站应设有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6.0.6 给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7 给水管网7.1 一 般 规 定
7.1.1 给水管网布置应以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维护方便、运行安全、降低能耗、满足用水需求为原则。7.1.2 应对给水管网进行降低能耗和漏损的优化设计,并应优化调度管理。7.1.3 给水管网应采取防止污染侵人的防护措施,严禁给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给水管网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7.1.4 施工过程中严禁对输配水管道、涵洞和储水设施的结构和防腐材料造成破坏。7.1.5 严禁在城市公共给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7.1.6给水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并网通水投入运行。7.1.7 当实施压力调控、新增水源、切换水源时,应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7.1.8 给水管网及与水接触的设备经改造、修复后,及水质受到污染后,应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1.9 给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给水水质。7.1.10 城市给水管网应布置在线流量和压力监测点,并实时传输数据。在线监测点的布设应满足监控与调度的要求。7.1.11 采取分区计量管理的管网,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对分区边界的供水区域采取水质监测、管网冲洗、排气等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7.1.12 城市公共给水管网的漏损率不应大于10%。7.1.13 应每年对城市给水管网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及时修复或更新病害管道。
7.2 输配水
7.2.1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的要求。7.2.2 当城市原水输水采用2条及以上管道时,应按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当采用单管时,应具备多水源或设置调蓄设施,并应保证事故用水量。7.2.3 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7.2.4 当原水管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7.2.5 配水管网应保障城市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和最不利点的供水压力需求,并应满足消防时和事故时用水需求。7.2.6 消防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7.27设计事故供水量不应小于设计水量的70%。7.2.8 城市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7.2.9 城市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的要求。7.2.10 在有冰冻风险的地区,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7.2.11 金属管道的内外壁应采取防腐蚀保护措施。7.2.12 敷设在城市综合管廊的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给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处,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2 应选择安全可靠、适应内压、耐久性强、便于运输安装的管材。3 管线引出管廊沟壁处应采取适应不均匀沉降的措施。4 非整体连接型给水管道三通、弯头等部位,应与管廊主体设计结合,并应采取保护管道稳定的措施。
7.3 附属设施
7.3.1 有冰冻风险地区,应对消火栓、空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及设施采取防冻措施。7.3.2 管(渠)道的起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7.3.3 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城区外的地下管道在地面上应设置标志桩,城区内埋地管道顶部上方应设置警示带。7.3.4 架空(露天)管道应设置空气阀,采取保证管道整体稳定和防止攀爬等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7.3.5 作业人员进入套管、箱涵或阀门井前,应进行异常情况检验和消除;作业时,应采取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6-
条文说明起草说明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 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水质、水压、水量要求和工程安全性要求; 2 规定了工程总体和水源、水厂、泵站、管网的规模和布局要求; 3 规定了工程总体和水源、水厂、泵站、管网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4 规定了水源、水厂、泵站和管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的技术措施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2.1节全部条款、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4.0.4条、第4.0.5条、第4.0.6条、第5.1.2条、第5.2.1条、第5.2.3条、第6.0.1条、第7.1.1条、第7.2.1条、第7.2.5条、第7.2.9条。 本规范中,规定城市给水工程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2节全部条款、第3.1.1条、第3.2.4条、第3.3节全部条款、第4.0.9条、第5.1.1条、第5.6.1条、第6.0.2条、第7.1.12条、第7.2.6条、第7.2.7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3-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9.1.2、9.1.7、9.9.14、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10.2.6条。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2-第4.1.7、4.2.2、4.2.10、4.2.11、4.2.13、4.3.2、4.3.3、4.3.4、5.0.3、5.0.4、5.0.5、5.0.11、5.0.13、5.0.14、5.0.16条。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9-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条(款)。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8-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2-第5.2.3、8.1.6条。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第4.4.5、4.7.5条。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第3.1.7、4.1.8、6.1.4、6.3.5、7.3.8条。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第2.1.4、2.2.1、2.7.1、2.8.6、3.1.2、3.1.4、4.1.1、4.1.3、4.13.2、4.13.4、9.1.1、9.1.5、9.2.2、9.2.3、9.3.1、9.3.2、9.3.3、9.3.4、9.3.5、9.3.7、9.3.8、9.3.9、9.3.11、9.3.12、9.3.13、9.3.14、9.3.16、9.4.1、9.4.3、9.5.2、9.5.5、9.5.6、9.5.8、9.5.9、9.5.10条。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第3.0.4、4.4.8、4.5.6条。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第6.1.8条。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第5.1.6、7.1.7、9.3.1、9.10.1、9.10.7、9.10.8条。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 159-第3.0.7、3.0.12、3.0.13、3.0.14条。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第7.4.10、7.4.12、7.5.3、8.1.2、8.2.8条。 《城镇给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224-第3.1.3、3.4.8、5.3.5、5.3.6、7.1.1、8.1.1、9.0.2条。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略)三、术语1 备用水源 alternate water resource 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通常以满足规划期城市供水保证率为目标。2 应急水源 emergency water resource 为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而建设,水源水质基本符合要求,且具备与常用水源快速切换运行能力的水源,通常以最大限度满足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3 预处理 pre-treatment 给水常规处理前的处理;进入膜处理装置前的处理。
1 总 则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市给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给水系统是水的社会循环中重要的部分,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保障城市给水安全可促进水生态环境安全的维护。本规范按照·综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城市给水系统、设施基本功能和性能及技术措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以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建设的过程和给水系统的运行。规范涵盖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等对城市给水系统和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既有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按新建设施执行。城市给水工程由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等组成。给水系统是给水工程各关联设施所组成的总体。给水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都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用水安全、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的健康循环,因此,必须从全工程组成、全建设过程规范其基本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才能保障城市给水系统安全,满足城市的用水服务需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集中式给水工程,即自水源集中取水经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不包括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工业用户提供的分质供水。不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收集给水、手动泵给水、泉水集蓄给水、截潜水给水、雨水集蓄给水等分散式给水系统。1.0.3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服务”是指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给水设施要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水环境质量;“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是指给水系统作为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要减少对水自然循环的影响和冲击,并使其保持在水自然循环可承受的范围内。 “安全供水、保障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强制的内容在城市给水中的体现。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技术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 基本规定2.1 规模与布局
2.1.1 本条规定是对城市给水工程整体规模的界定。城市给水工程是保障城镇居民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安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城市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用水结构差异较大,必须满足不同城市水资源利用的多种服务和需求。因此,要求城市建设“与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工程。城市给水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不能中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要保证供给不低于城市事故用水量(即正常水量的70%)。满足用户用水需求,主要是指提供供水服务时应该保障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的需求。对水质或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单独解决。2.1.2 本条规定了城市必须建设给水系统和供水量应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的要求。供水量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杜绝过度开采,是水资源平衡、水环境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应该提出保持协调的对策,包括积极开发并保护水资源;对城镇的合理规模和产业结构提出建议;积极推广节约用水,污水资源化等举措。2.1.3 给水工程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城市的文明、安全和公众的生活质量,因此必须认真编制城市给水规划,科学预测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负荷分布,避免不断建设、重复建设;合理开发水资源,对城市远期水资源进行控制和保护;协调城市给水设施的布局,适应城市的发展,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相关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进行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城市需水量的供需平衡分析。给水规划中涉及的水资源、水环境等内容应与水利、环保部门的规划相协调,以保证多规协调,避免矛盾和冲突,提高规划可实施性。给水规划应该用系统思维分析城市水问题,一方面体现从水源—取水一净水—供水一用水一排水一水体的自然循环过程,另一方面就给水系统与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再生水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等,协调给水指标选取、给水水量预测、水源地与受纳水体、水厂选址、管网布置等,分析涉水规划间的关系和影响,保证目标指标的一致性。
2.2 建设要求
2.2.1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关安全的问题。施工和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反恐安保工作和生态安全都需要必要的相关设施保障和管理制度保障,要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必要设施,配备必要设备和器具,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国家在工程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已发布了多项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都对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做出了详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等对工程施工过程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另外,国家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火灾预防和灭火以及安全保卫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中都必须认真执行。2.2.2 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是城市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都对城市给水公共基础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的功能保障提出了相关要求。城市给水设施要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得到相关突发事件将影响设施功能信息时,要能够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对设施功能带来的损害;要针对污染隐患设置相应监测和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识别突发事件对城市给水设施带来的影响,并有效采取措施抵御突发事件带来的灾害,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保障设施基本功能。2.2.3 抗震设防类别是城市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城市给水工程是生命线工程,与广大居民生活和生产活动密切相关,是震后账灾抢救、恢复秩序的必要设施。因此,条文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3的规定,对城市给水工程主要设施,明确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以避免遭遇地震时发生严重的破坏,以期尽快恢复居民供水。《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3-第5.1.3条规定: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本规范本条文的实施,需设计人员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3-规定的基础上,可突破20万人口的限制,对主要设施进行界定,根据工程需要和设施的重要程度,确定抗震设防类别。2.2.4 防洪标准是城市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防洪的要求。《防洪标准》GB1-中第3.0.8条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城市给水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城市给水设施要在满足所服务城市防洪设防相应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城市给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的设施。2.2.5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和安全等级是城市给水工程基本性能要求之一。城市给水工程属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生活、生产服务,不可或缺,为此这些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通常应为二级。同时作为生命线网络的各种管道及其节点构筑物(各种功能构筑物),多为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运行后维修难度大,据此其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国外有逾百年考虑;本条根据我国国情,按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1-的规定,对厂站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定为不应小于50年。这里不包括类似阀门井、铁爬梯等附属构筑物和可以替换的非主体结构以及居民小区内的小型地下管道。2.2.6 本条规定了给水系统中涉水的设备和材料的卫生要求。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包括给水系统中与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及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化学处理剂,包括不限于混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化学处理剂,给水系统中的格栅、刮泥机、泵、仪器仪表等设备,滤料、管材、内防腐材料、构筑物与水接触的材料等,上述设备、材料及化学处理剂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2.7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时应优先选取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对相关节能和节水要求做出了原则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水利部、原建设部、原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对各类用水推广采用具有节水功能的工艺技术、节水重大装备、设施和器具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2.2.8 城市给水工程中凡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均要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加氯管道、化验室下水道等接触强腐蚀性药剂的设施要选用工程塑料等;密闭的车间设备要选用抗腐蚀能力较强的材质。管道与水、土壤接触,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接口,当采用钢制连接构造时均要有防腐蚀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传输介质和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采用。 增强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的耐腐蚀性能,可有效提高其结构耐久性并防止材料的结构性破坏。2.2.9 本条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做出了规定。给水设施建设和运行除产生一般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的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和固体废弃物外,制水过程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泥,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带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7-,对社会生活中的环境噪声做出了规定。国家还对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了相关标准或要求,给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必须采取严格措施执行这些标准。2.2.10 本条强调了城市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工程时,要对已建供水设施实施保护,不能影响其正常运行和结构稳定。对已建供水设施实施保护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不能对已建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干扰和影响,并要对飘尘、噪声、排水等进行控制或处置;二是针对邻近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位移、沉降、开裂和倒塌。2.2.11 给水工程中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8中对管道敷设、管道水压试验等的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1中对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质量验收规定执行。 对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进行验收是保证给水工程建设质量和给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须环节,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1对给水、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验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遵照执行。2.2.12 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调蓄构筑物卫生性能的规定。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包括给水厂内的清水池、加压泵站内的调节水池以及配水管网中的水塔和高位水池等。这些调蓄构筑物是净水工艺中最后一道关口,净化后的饮用水由此经送水泵房、管网向用户直接供水,其卫生防护工作尤为重要,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当人孔、通气孔、溢流管等结构不合理或固定施工和维护管理不当时,污染物灰尘、蚊蝇、小动物等进入,水质被污染。另外,有些给水厂在厂级管理制度中分别规定清水池及其他设备的检测孔和人孔加防护罩,防止污染物侵入。但往往因施工和使用者认识不够而忽视,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强制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 小型供水设施的调蓄设施不一定采用构筑物的形式,因此统称为“调蓄设施”。2.2.13 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的卫生防护工作尤为重要,一定要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此条是保障清水池、调节水池及吸水井等盛水构筑物水质不受污染所必需的保障的条件。2.2.14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是指相关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和控制设备及其形成的系统,是城市给水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给水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实际上取决于机电设备及其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城市给水设施的运行效率以及安全、环保方面的性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机电设备及其系统是实现城市给水设施的工艺目标和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部分机电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系统仍应该满足相应运行条件下的基本生产能力要求。2.2.15 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现代城市给水设施对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包括对源、厂、站、网的数据监测、状态采集及设备控制,缺少自动化控制系统,水质水量等生产指标都难以保证。通过运用科学技术,合理搭建系统构成,配备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可靠、连续运行应作为其基本要求。 建立区域性的给水调度系统,以数据采集和设施监控为基本任务,建立系统运行模型,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实时了解各远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为系统的优化运行和漏损监测提供依据,执行管网系统的平衡调度,处理管网系统的局部故障,提高管网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同时,还应为事故预警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提供平台。 运行数据保存时间应基本覆盖机电设施的全生命周期,有利于数据积累,为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技术更新提供依据,为环境、气候、水质等参数间的关联性和趋势性分析提供数据基础。2.2.16 全国各地大中城市都已制定了数字化城市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发展计划,给水调度信息系统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配合城市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提供标准化的数据接口同上层平台对接,实现资源的展示、交换和共享。 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公用事业行业应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43号)、《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9-及《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0-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划分规定: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合上述要求,在给水工程的建设中确定给水设施厂站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区域级的给水调度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旨在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金融和重要领域密码应用与创新发展工作规划(-)》,要求在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信息系统中构建密码支撑体系,在网络空间建立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多种技术相互融合的新安全体制,建设以密码基础设施为底层支撑、自主可控的安全环境,实现可信互联、安全互通、开放共享,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提供重要保障和基础支撑。2.2.17 随着城镇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在线的水质、水量、水压监测仪表在给水系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有助于提高供水质量、减少能耗、改善工作条件、促进科学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应实现从取水到配水的全过程运行监视和控制,系统配置应满足工艺流程要求。 给水设施仪表首先应能实现工艺流程中水质水量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的可监、可控、可调。除此之外,系统的监控范围还应包括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及能耗管理。 本条还对在线仪表的检定和校准提出明确要求,并要求留存记录,目的是保障数据准确并可追溯。2.2.18 为了确保给水设施的安全,要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多重防范。其中技防措施以视频监控、防入侵监测、周界报警、门禁系统等手段,实现自动监视、自动报警等功能,是给水设施安全防范及反恐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2.2.19 本条按不同规模给水工程主要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需要规定了负荷分级的要求,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得益于我国电力系统建设的发展,城市给水厂和给水泵站引接两路独立外部电源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因此,新建的给水设施应尽量采用两路独立外部电源供电,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在供电条件较差的地区,当外部电源无法保障重要的给水设施连续运行或达到所需要的能力,必须设置备用的动力装备。城市给水设施采用的备用动力装备包括柴油发电机组(低压380V)或柴油机直接拖动等形式。 主要厂站是指城市唯一的给水厂站,或停产会造成整个城市超50%用户停水,或造成重点用水单位停水,或造成重点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等的给水厂站。2.2.20 城市给水设施的各类构筑物和机电设备要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当地的预计雷击次数采取有效的防雷保护措施。同时尚应该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保护电子和电气设备。具体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4-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3 运行维护
2.3.1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系统和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必须遵照技术规程进行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城市给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必须对相关系统和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技术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更新,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保证系统和设施的运转安全及服务质量。2.3.2 本条要求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中建立全过程档案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措施。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阶段的地勘、水资源资料,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成果文件、批复,建设过程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变更单、全套验收材料,运行的规章制度文件、水质水压监测资料等。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事关饮用水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全过程应有据可查。其中水质监测档案,除了出于供水系统管理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对实施供水水质社会公示制度和水质任意查询举措的支持。2.3.3 强电电气系统作业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水厂中变配电站的规章制度、电气线路系统接线图等技术条件、试验周期、安全用具的配备、高压设备的巡查检修等是强电电气系统作业的基础条件和工作内容,应以安全为首要,符合相关作业规程。2.3.4 城市给水系统因计划需要停水时,供水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通告,因有事故需要停水时应及时通告,以避免造成用户损失和不便。《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区停水,也要按上述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用户。
3 水质、水量和水压3.1 水 质
3.1.1 城市给水系统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对身体健康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对龙头水水质的明确要求,合格的出厂水不能因管网输配、中途加压和二次供水等环节造成龙头水的不达标。这是对城市给水工程的基本性能的规定。3.1.2 依据国务院《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②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⑤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⑥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⑦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3.1.3 规定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是及时发现水质问题、保障安全供水的重要措施。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没有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由于水源水质的差异性,条文中对水源水和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区别规定。各给水工程水源水质的检验项目和频率除参考表1执行外,还应结合水源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如高铁锰、高氟等水源,应确定相关项目的检测频率。
3.1.4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未梢。管网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下,100万人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为了使水厂能够根据水源和出厂水质的异常变化及时调整工艺,水源取水口和水厂出水口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仪表,且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到水厂的控制系统。3.1.5 给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相关检验项目和频率,直至水质恢复正常水平。如对于地表水源,当出厂水出现臭味时,需要监测水源藻类或挥发和半挥发物质。给水厂根据各自的水源流域内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时期的水处理技术预案。3.1.6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或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当尚无上述标准方法时,可采用其他等效方法,但应进行适应性检验。
3.2 水 量
3.2.1 本条规定给水工程设计规模的确定方法。城市给水工程最高日用水量包括综合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损水和未预见用水,不包括因原水输水损失、厂内自用水而增加的取水量。3.2.2 本条规定了给水工程规模扩建的条件和要求。因需水量难以核定,以实际水量和建设规模之间关系作为指示指标。 参考我国节水要求及美国环境保护局年《节水规划指南》制定供水系统扩建和节水节约的原则。后者对申请美国州饮用水周转贷款基金的供水企业,提出最低限度节水措施、规划步骤与内容等要求,遵循这一要求的供水系统扩建规划,将供水方与需水方实行的需水量管理(Demand Management,即节水措施)加以综合,对人以下、人~00人和00人以上的供水系统,运用信息资源规划(IRP)原理,分别提出应该考虑的不同最低限度的节水措施,使节水量转换为供水规模的削减,达到节省扩建投资的目的。3.2.3 本条规定给水工程的应急规模。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17号)指出: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由当地界定,条文中不对具体数值进行强制规定,在确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时,应包括停水后对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造成影响的单位的用水需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2-中第9.0.4条规定:“应急供水量应首先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要求。城市应急供水期间,居民生活用水指标不宜低于80L/(人·d),并应根据城市性质及特点,确定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的压缩量。”“应急供水持续时间应根据典型事故情况下对城市供水影响的时间确定。”3.2.4 计量能力是给水工程基本功能要求之一。供水、用水计量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途径,也是供水部门及用户改善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出厂水及输配水管网供给的各类用水用户都必须安装水量计量仪表,推进节约用水。3.2.5 本条具体规定了应安装计量设备进行水量计量的范围。全面、准确的水量计量是供水企业开展水平衡分析、加强漏损控制的必要条件。自产供水量指供水单位自有水厂的供水量;外购供水量指供水单位向其他单位购买并输入到管网的供水量;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和生产运营用水等水量分别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用水分类标准》CJ/T中各类用水总量;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主要指由城市向相邻的小城镇输出的售水量。在实际计量过程中,自产和外购大水量的计量精度误差与大口径计量仪器有关,可控制在5‰;家庭用水等水表的计量精度与水表准确度等级有关,2级水表的最大示值误差不超过±2%。3.2.6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的监管方式为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3.3 水 压
3.3.1 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满足用户的需求是城市给水工程的基本性能之一。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的确定,是结合当地实际、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优化的结果,与地形地貌、城市规模、给水系统布局、供水分区等有关。对于单个用水节点,所需水压取决于用水点高度。当地规划中,会体现直接供水建筑层数及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本条规定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 对于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现行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包括:《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2-第3.0.3条“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压应根据城市供水分区布局特点确定,并满足城市直接供水建筑层数的最小服务水头。”《城镇供水服务》GB/T3-第5.2.1条“供水管网服务压力及合格率应按国家和行业等规定执行。”GB3-第3.0.10条“给水管网水压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应为10m,二层应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增加4m。”3.3.2 城市配水管网出现负压时,由于管道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孔隙,可能导致外部物质被抽吸进入管网,使管网水质受污染;管网压力大幅波动时,可能会产生水锤作用,造成管道及阀门、水泵等的损坏。因此,城市配水管网在运行管理中应避免出现负压和压力大幅波动。
4 水源和取水工程4.0.1 城市水资源勘查与评价是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和确定城市水源地的基础,也是保障城市给水安全的前提条件。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根据流域的综合规划进行城市水资源勘查和评价,确定水质、水量安全可靠的水源。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不能脱离评价报告和在未得到取水许可时盲目开发水源。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中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Ⅲ类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取自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源保护区要对水质进行定期或在线监测和评价,并要实施适用于当地具体情况的供水水源水质防护、预警和应急措施,以应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安全事故的发生。4.0.3 本条规定单一水源的城市为保障特殊情况下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应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城市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是城市供水保障体系降低供水风险、保障特殊时期供水安全的主要手段。备用水源与常规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是保障备用水源发挥作用的重要措施。备用水源应处于热备状态,确保供水风险出现时,备用水源工程能及时投入使用,水厂能快速完成水源切换,并及时调整处理工艺和运行参数,适应水质变化。4.0.4 本条规定了取水工程设计取水量的计算方法,明确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包含的内容。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考虑给水厂供水量、处理系统自用水量(包括厂内自用水和厂外预处理用水量,其中厂外预处理指设置在厂外如水源附近的沉沙等措施)、输送过程中原水损失量。4.0.5 本条规定了有关地下水源取水水量安全性的要求。水源选择地下水时,取水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首先要经过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并进行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地确定地下水源的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并要做到地下水开采后不会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4.0.6 本条规定了水源选择地表水时,取水保证率的最小值。取水保证率要根据供水工程规模、性质及水源条件确定,即重要的工程且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取高保证率,干旱地区及山区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的地区可采用低保证率,但不得低于90%。设计枯水位是固定式取水构筑物的取水头部及泵组安装标高的决定因素。据调查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表2),除个别城市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为100%外,其余均在90%~99%范围内,与本规范规定的设计枯水位保证率是一致的。
城市给水水源在水质和水量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各个阶段的发展需求合理安排给水水源,优水优用体现了对水质和水量的重视。地表水水体具有多重功能,包括给水水源、排水收纳体、通航、防洪排涝、水产养殖等。水利和环保部门分别执行的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已由地方政府批准颁布执行,当采用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4.0.7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受水文、地形、地质、施工技术、通航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关系取水构筑物正常运行及安全可靠,要充分调查研究水位、流量、泥沙运动、河床演变、河岸的稳定性、地质构造、冰冻和流冰运动规律。另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有些部位在水下,水下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因此尚应研究施工技术、方法、施工周期。建设在通航河道上的取水构筑物,其位置、形式、航行安全标志要符合航运部门的要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需要进行技术、经济、安全多方案的比选优化确定。4.0.8 本条规定了有关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藻类易高发的湖泊和水库水源取水安全的要求。水源地为高浊度江河时,取水要选在水浊度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开沙峰的河段。水源为感潮江河时,要尽量减少海潮的影响,取水应选在氯离子含量达标的河段,或者有条件设置避开咸潮、可建立淡水调蓄水库的河段。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取水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深较大,水域开阔,能避开高藻季节主风向向风面的凹岸处,或在湖泊、水库中实施相关除藻措施。寒冷地区取水还需考虑冰冻影响,保证取水量满足要求。4.0.9 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堤防工程采用“设计标准”一个级别;但水库大坝和取水构筑物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城市堤防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不得低于江河流域堤防的防洪标准,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的防洪标准,旨在强调取水构筑物在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重要性。4.0.10 本条规定是保护水源必需的要求。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4.0.11 为了保证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切实没有任何影响水源地安全及妨碍取水设施的运转的情况发生,水源管理者必须每天对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进行巡视。4.0.12 为了保证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取水构筑物周围切实没有任何影响水源地安全及妨碍取水设施的运转的情况发生,水源管理者必须每天巡视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m至下游100m范围(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汛期应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5 给水厂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明确了城市给水厂处理的基本功能及水厂出水水质标准的要求。考虑到给水厂出厂水在配水管网输送过程中可能存在二次污染,管网水质存在不同程度的降低;同时水厂出水水质也会影响配水管网内的化学稳定性和生物稳定性,因此给水厂出厂水水质应留有必要的安全冗余度,并采用一定水质稳定措施保证管网水质安全。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迥异,对于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一部分大中城市,有需要也有条件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水质目标要求。这里“必要的安全冗余度”主要是考虑管道输送过程中水质还将有不同程度降低的影响。水厂设计出水水质以保证终端用户的龙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的规定为目标,不能因出厂水水质对安全冗余量考虑不足引起龙头水质不达标。5.1.2 给水厂的设计规模是指给水厂最高日供水能力,应按照供水范围内最高日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之和确定。如供水范围内的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由再生水或其他水水源提供,给水厂设计规模中应扣除其他水源供应的水量。5.1.3 本条为制水生产中巡检维保制度的规定。质量控制点是指质量活动过程中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对象或实体。水厂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要明确质控点、质控标准及检测频度,内容包括目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处理。5.1.4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2 厂 区
5.2.1 给水厂选址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2.2 给水厂周边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5.2.3 给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5.2.4 给水厂总体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应采取防爆和泄压措施。5.2.1 作为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厂位置应与给水系统布局相协调。水厂位置对工程投资、常年运行费用将产生直接的影响。给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对水厂位置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并考虑厂址所在地应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卫生环境好,利于设立防护带,少占耕地等因素。5.2.2 给水厂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2-中第7.0.6条规定:“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用于提高水厂的安全防护并降低水厂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该隔离带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7-为绿化防护绿地(G2),不属于水厂占地。根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考虑到对于全国水厂的适用性,以及现有的工程实践情况,条文中只强制要求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对隔离设施位置(厂内/厂外)、隔离形式以及具体参数均不作强制性规定。5.2.3 本条为对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的性能要求。水厂平面布置应根据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综合确定。竖向设计应满足水力流程要求并兼顾生产排水及厂区土方平衡需求,同时还应考虑运行维护和预留工艺单元的需要。为保证生产人员安全,构筑物及其通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保护设施。5.2.4 本条为对水厂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设施防爆的性能要求。水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按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根据水厂处理工艺现状和实际运行情况,水厂内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场所有加氯间(含氯库)、加氨间(含氨库)、高锰酸钾投加间、粉未活性炭投加间、臭氧制备车间、制氧站或液氧站、电解食盐次氯酸钠制备间、二氧化氯制备间和机修间(乙炔、氧气、汽油等)等,存在的爆炸危险场所有加氨间(含氯库)、高锰酸钾投加间、粉未活性炭加药间(含炭库)、电解食盐次氯酸钠制备间以及二氧化氯制备间等。
5.3 处理工艺
5.3.1 水处理工艺的选用是处理能否取得预期处理效果和达到规定的处理后水质的关键,也是提高整体处理效率的关键。实际的咨询和设计中,必须对当地相似条件的给水系统进行调查和分析,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往往还需要必要的试验,比较选择出适合当地技术水平、经济水平、管理水平的工艺流程。水处理工艺较多,不同的处理方法适应的情况不同,可根据原水水质情况、供水规模及处理后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也可以采用多种预处理技术进行组合。给水处理水中需要去除的目标物质很多,由于各种处理工艺能力的局限性,有时采用不同工艺组合的协同作用才能达到预期的处理目标。并且,前序工艺对后续工艺存在影响,例如原水输送采用预处理后,可能会对常规处理产生一定影响,如预处理投加预氧化剂,可能需要对混凝剂的投加点和投加量进行适当调整。5.3.2 水处理工艺选择时,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管理方便是基本要求,其中,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是基本目标。许多工程实践表明,当原水水质:地表水水质处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的Ⅰ类或Ⅱ类水平,地下水水质处于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8的Ⅰ类或Ⅱ类水平,地表水采用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砂滤、膜滤)和消毒处理工艺后,地下水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后,水质可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的要求。一些特定条件的地下水(深层地下水或泉水),甚至只采用消毒工艺就可满足达标要求。条文中的常规处理工艺,指给水常规处理选取的工艺,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消毒。 工艺选择,要保障安全,经济合理,便于监管。如有不同工艺均能满足科学性、经济性、安全性的要求,可通过论证评估后采用。5.3.3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中未达到Ⅱ类的水体水质,较Ⅱ类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耐热大肠菌群等指标均有所提高,仅靠常规的混凝、沉淀、过滤已无法满足饮用水水质要求,需强化常规处理,或根据需要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 总之,工艺的选择不是单一的,可按第5.3.2条条文说明中提出的原则确定。5.3.4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无论原水来自地表水或地下水,城市给水厂都必须设有消毒处理工艺。通过消毒处理后的水质,不仅要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与消毒相关的细菌学指标,同时,由于各种消毒剂消毒时会产生相应的副产物,因此,还要求满足相关的感官性状和毒理学指标,确保公众安全饮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对消毒副产物限值作出了规定,“表2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对消毒剂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管网末梢水中余量作出了规定。水处理必须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的化学消毒设施才能有效保障消毒效果。紫外线消毒不具有持续性消毒效果,为保障进入管网的水的生物安全性和维持一定的消毒剂余量,在进行紫外线消毒后,仍必须投加适量的具有持续性消毒效果的化学消毒剂。消毒处理工艺宜采用不产生有害副产物的处理工艺。如果不可避免会产生部分有害的副产物,那么出厂水中的有害副产物不能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的有关规定。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厂排泥水、气浮池浮渣直接排入河中会造成河道淤堵,而且由于泥中有机成分的腐烂,会影响河流水质的安全。水厂排泥水、气浮池浮渣直接排入雨水或污水系统,会导致管道堵塞,并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 当采用膜滤处理工艺时,膜处理系统化学清洗废液因含有较高浓度的酸、碱和氧化剂,排入环境水体将产生污染,故应通过还原和中和等方法进行达标处理。因柠檬酸系有机酸,除pH低外,其化学耗氧量的当量值很高,经碱中和处理后仅能控制其pH达标,而无法降低其化学耗氧量当量。由于其用量较少,因此也可外运至专门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5.3.6 为节约水资源和输水能耗,某些情况下需要将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废水做回收利用。但由于这些泥水、废水中富集了多种影响出水水质的有害有毒物质,因此,回用之前必须将有害有毒物质有效去除。去除这些有害有毒物质通常可采用混凝沉淀、膜滤、吸附和紫外线照射等工艺,处理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药剂也必须满足涉水卫生要求。考虑到病毒可能在沉淀池污泥和反冲洗水中富集,安全起见,在疫情发生期间,采用疫区水源地原水的水厂和位于疫区的水厂不得在处理工艺系统中回用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水。武汉市水务集团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就暂停了回用。5.3.7 本条为对水厂应急预案、应急设备与设施的要求。当应急情况水厂不停水时,应急预案需考虑应急排放通道。
5.4 构筑物
5.4.1 当水厂构筑物为一个系列时,在清洁池体、设备修复、零部件更换或发生不可预测的事故过程中,就需要停止整个水厂的运行。另外,也要考虑到对设施进行更新、改进时需要长期停水的情况。因此,应将处理工程分为两个及以上的独立系列,系列之间相互使用管渠连接,并设置闸门或阀门,使其可以互相连通运行。5.4.2 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包括从工艺角度和水力角度的设计工况计算和事故工况校核。本条强调除了设计工况计算外,尚应按事故工况进行校核。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设计。发生事故时,水厂需保障一定生产能力。多个水厂联合供水时,可考虑应急调度和事故生产相结合的方法。5.4.3 给水设施中各类盛水构筑物是容易产生电气安全问题的场所,等电位连接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本条规定要求盛水构筑物上各种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构筑物本体始终处于等电位接地状态,保障人员安全。5.4.4 城市给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给水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有防腐层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构筑物应在防腐层施工前进行满水试验。 满水试验是按构筑物工作状态进行的检查活动,主要是检查构筑物的渗漏量和表面渗漏情况,为保证室外给水构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渗不漏,要求每座储水调蓄构筑物完工后必须进行满水试验,确保水质不被污染。
5.5 药剂及仪器设备
5.5.1 净水工艺投加的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化学药剂是水处理工艺中添加的化学物质,其成分直接影响生活饮用水水质。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对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有相关规定,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8的有关规定。 投加化学药剂后,往往影响水中的感官性状、化学指标以及毒理指标,因此需要控制和优化投加药剂种类、投加点、投加顺序和投加量,尽量减少不良影响,保障出厂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的有关规定。例如,投加铝盐混凝剂需控制出厂水的铝浓度,投加高分子聚丙烯酰胺需控制出厂水中丙烯酰胺单体含量,投加高锰酸钾需控制出厂水色度,投加铁盐混凝剂需控制出厂水的铁浓度和色度,投加臭氧到含溴水中需控制出厂水溴酸盐浓度。5.5.2 药剂投加量,必须设置计量设备进行较准确的计量,并应注意对计量设备本身的标定和经常校验。另外,各地区供水企业的管理办法中对净水药剂投加量都有规定,并分别对投加药剂的计量泵也有要求。因药剂投加量和投加药剂类别的选择,对供水厂优化处理工艺的调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出厂水水质最重要的环节。5.5.3 按设计和运行要求正确、精确投加化学药剂并保持加注量的稳定是净水处理的关键。例如,停止投加混凝剂或消毒剂,均能直接导致水质恶化,并产生卫生健康问题。因此,对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停止投加后影响水质的药剂,应每一种药剂设置至少1套备用设备,甚至设置备用管道。5.5.4 给水系统的水质化验检测分为厂站、行业、城市(或地区)多个级别。各级别化验中心的设备配置应符合正常生产过程中各项规定水质检查项目的分析和检测的需求,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一座城市或一个地区有多座水厂时,可以在行业、城市(或地区)的范围内设一个中心化验室,以达到专业化协作,设备资源共享的目的。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供水水质检验是保障水质安全的重要手段,但首先是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准确合格,否则水质检验的质量就无法保证,因此该条为强制。 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装置都会产生射线,对人体造成危害,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和仪器装置时,需根据射线类型和剂量,选择合适的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护。5.5.6 国家对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是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5.5.7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水厂中涉及化学药剂工艺有加药、消毒、预处理、深度处理等。这些工艺中除了加药中所采用的混凝剂、助凝剂仅具有腐蚀性外;其他工艺采用的如:氯、二氧化氯、氯胺、臭氧等均为强氧化剂,有很强的毒性,对人身及动植物均有伤害,处置不当有的还会发生爆炸,故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根据介质的特性采取严密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人身或环境事故发生。氯气、氨气、氧气、臭氧、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钠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储存、程序、制度及安全要求。 《氯气安全规程》GB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年修订本)、《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2-、《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品场所安全规定》等对氯气、氨气、氧气、臭氧、二氧化氯及次氯酸钠的使用有具体规定,应严格遵守。5.5.8 本条是对危险场所内机电设备的操作规定,在人员进入危险场所前,应能启动场所内照明及保护装置,保障人员进入后的安全。 对于各种有害气体,要采取积极防护,加强监测的原则。在可能产生泄漏、积聚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各种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该在设计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室外场所,一些相对密度较空气大的有害气体可能会积聚在低洼区域或沟槽底部,构成安全隐患,应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各种与生产和劳动安全有关的仪表,一定要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和标定,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以保证其有效。5.5.9 本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4的有关规定和氨气安全操作规程。本条所指的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氯瓶包括在线工作和待命氯瓶。5.5.10 次氯酸钠属于强氧化剂,可与硫酸铵等还原剂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可能产生极不稳定、易爆炸的三氯化氮。因此,次氯酸钠与还原剂禁忌同库储存,排空液也禁忌混合。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3-中6.7规定了“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6.2规定了“隔开贮存时与禁忌品不得同库贮存”。5.5.11 本条为关于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料安全储存的规定。由于生成二氧化氯的主要固体原料(亚氯酸钠、氯酸钠)属一、二级无机氧化剂,储运操作不当有引起爆炸的危险。此外,原料盐酸与固体亚氯酸钠相接触易引起爆炸,故规定应分别独立存放和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5.5.12 本条为关于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设置及其内部安全措施的规定。由于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为整体设备,同时考虑到原料输送的方便和与原料存放间必要的隔离,故应设置在独立的设备间内。
5.6 附属设施
5.6.1 附属设施是支撑给水工程工艺设施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一般包括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等)、管理设施(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传达室等)、生活设施(主要包括食堂、锅炉房、值班宿舍等)。 附属设施是给水工程运行管理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相关要求涉及系统可靠运行、工程投资有效利用和节约用地的规定,是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强制。 水厂附属设施和化验室控制面积可参考表3和表4,并应根据水厂实际,结合项目类型和管理要求确定。
注:1 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2 建设规模大于50万m3/d的项目,参照Ⅰ类规模上限并适当降低单位水量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3 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等。 4 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传达室等。 5 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锅炉房、值班宿舍等。 6 其他类型的水厂,原则上不再增加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特殊条件时,可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表中数值的10%。
5.6.2 细粉类水处理水存在药剂粉尘聚集、爆炸的风险,例如粉末活性炭在搬运中会飞扬在空气中,因此活性炭的储存和投加车间内的电器应加设防护罩,并采取防爆措施。高锰酸钾系强氧化剂,固体粉尘聚集后容易爆炸。5.6.3 综合加药间有些使用的消毒剂或制备产生的气体列入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该标准规定了室内环境空气中氯、氨等气体的允许最高浓度或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则规定了毒物报警值包括预报值、警报值和高报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7中氯气无组织排放时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氯吸收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小于0.5mg/m3。 臭氧尾气是从臭氧接触池排气管排入环境空气中的气体所含有的残余臭氧,对人的健康有害,应达标排放。 部分液体净水药剂通常或具有氧化,或具有酸,或具有碱性,泄漏后不仅对生产人员的生命健康和生产设施的耐久性带来伤害,进入水体后也会造成水环境污染。5.6.4 本条为关于氯库室内环境温度控制和氯(氨库)室内采暖方式的规定。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4有关规定,增加氯库室内环境温度控制的要求。5.6.5 本条为关于加氯(氨)间及氯(氨)库采用安全措施的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规定,室内环境空气中氯的允许最高浓度(MAC)不得超过1mg/m3。未规定氨最高浓度(MAC)限值,但分别给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不得超过20mg/m3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不得超过30mg/m3的规定。因此,为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加氯(氨)间(真空加氯、加氨机间除外)、氯蒸发器间及氯(氨)库应设置氯(氨)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规定,毒物报警值包括预报值、警报值和高报值,产生毒物的场所至少应设警报值和高报值。其中预报值应为MAC或PC-STEL的1/2,警报值应为MAC或PC-STEL,高报值则应综合各种因数确定。因此,从预报报警的角度考虑,氯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0.5mg/m3,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1mg/m3;氨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15mg/m3,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30mg/m3。检测仪的数量、量程及精度应按不同报警值的设置需求进行配置。 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7中氯气无组织排放时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氯吸收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应小于0.5mg/m3。漏氯吸收装置就近设在氯库边的单独房间内,主要是考虑到漏氯吸收装置使用概率低,日常维护是保障其事故时能迅速正常启动的重要工作,设在与用氯间分开单独房间内有利于维护人员安全,就近设在氯库旁可缩短漏氯吸收距离,提高漏氯处理速度。 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氨气的浓度达到一定的比例后遇明火热源会引起爆炸,故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5.6.6 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4有关规定,设置机械通风和吸收处理装置。设置机械通风的目的是改善微漏气时使用场所的环境空气质量,即环境空气中氯气、氨气浓度处于预报值与警报值之间时通过机械通风改善空气质量。换风的次数和机械通风与漏氯吸收处理系统的切换时机为通风系统设计每小时不应小于10次,并在微泄漏量时工作,泄漏量大时关闭。因此,从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规定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角度考虑,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氯含量达到0.5mg/m3或氨含量达到15mg/m3时,应自动开启通风装置并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氯含量达到1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和关闭通风装置,同时启动漏氯吸收装置;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氨含量达到30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于氯气密度大于空气,氨气密度小于空气,本条对加氯(氨)间及氯(氨)库通风系统新鲜空气进口和排风口位置的规定,主要根据上述氯气和氨气各自的比重特性确定。5.6.7 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4有关规定,并出于职业安全考虑,作出本条规定。5.6.8 由于二氧化氯制备的原料具有易爆、腐蚀性和一定职业危害,故规定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相互隔开且室内互不相通,房门均应各自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启。外部设置可启闭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则作为事故应急安全操作之用。所有建筑均按防爆要求进行设计是基于仍存在爆炸可能的考虑。 设置喷淋设施主要用于二氧化氯水溶液和气体发生事故泄漏的紧急处理,设置通风设施主要是排除微泄漏的二氧化氯气体,由于二氧化氯密度大于空气,故通风设施的布置可参照加氯间的布置方式。此外,由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对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氯,分别给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不得超过0.3mg/m3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不得超过0.8mg/m3的规定。因此,设备间内应设置二氧化氯气体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且二氧化氯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0.4mg/m3,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0.8mg/m3。当室内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氯含量达到0.4mg/m3时,应自动开启通风装置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氯含量达到0.8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关闭二氧化氯发生装置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检测仪的数量、量程及精度应按不同报警值的设置需求进行配置。5.6.9 食用盐电解产生氢气的原理及过程与电解水制备氢气相似,由于电解食用盐溶液产生次氯酸钠溶液时会伴随产生氢气析出现象,氢气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且氢气密度小于空气,因此,排放和处置氢气的过程中应采取严格措施避免着火和爆炸,氢气在空气中的燃烧界限为4%~75%(体积)。5.6.10 在臭氧发生车间内设置机械通风设备,首先可通过通风来降低室内环境温度,其次可排除从臭氧发生系统中可能泄露出来的微量臭氧气体,即在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浓度达到0.15mg/m3时开启,以保持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安全。臭氧和氧气泄漏探测及报警设备通常设置在臭氧发生装置车间内,用以监测设置臭氧发生装置处室内环境空气中可能泄漏出的臭氧和氧气的浓度,并对泄漏状况作出指示和报警,并根据泄漏量关闭臭氧发生器。检测仪的数量、量程及精度应按不同报警值的设置需求进行配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规定,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允许最高浓度(MAC)不得超过0.3mg/m3。因此,臭氧发生装置车间内应设置臭氧气体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且臭氧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0.15mg/m3,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0.3mg/m3。当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达到0.15mg/m3时,应自动开启机械通风装置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达到0.3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关闭臭氧发生装置。5.6.11 从臭氧接触池排气管排入环境空气中的气体仍含有一定的残余臭氧,这些气体被称为臭氧尾气。由于空气中一定浓度的臭氧对人的机体有害。人在含臭氧百万分之一的空气中长期停留,会引起易怒、疲劳和头痛等不良症状。而在更高的浓度下,除这些症状外,还会增加恶心、鼻子出血和眼黏膜发炎。因此,出于对人体健康安全的考虑,提出了此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经尾气消除装置处理后,要求排入环境空气中的气体所含臭氧的浓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的规定。
6 给水泵站6.0.1 本条明确给水泵站的基本功能。泵站的基本功能是将一定量的流体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或压力)以满足用户的要求。给水系统中的泵站包括取水泵站、给水厂内的送水泵房和配水管网中的中途加压泵站(配水厂)及二次供水泵站。给水泵站规模包括泵站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等主要性能指标。取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与取水工程的设计规模一致,取水泵站的扬程应满足水源的设计枯水位与给水厂进水水位几何高差,克服原水输水管道(渠)水头损失并留有一定富余量。送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和扬程应满足高日高时工况下配水管网水量和水压的要求;中途加压泵站应满足目的地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二次供水泵站的规模要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给水泵站内的设施组成根据泵站功能需求不同而各异,一般包括泵房、清水池、药剂投加间(氧化剂、消毒剂、吸附剂等)和附属构筑物等。6.0.2 管网中设置中途增压泵站时,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综合考虑市政管网及可利用的压力,采用设置中间配水池式泵房或管网叠压供水形式。为了避免增压泵站或配水池进水时影响到上游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使其低于当地供水服务水头,可采取变频调速、进水稳压限流阀、进水压力前馈等措施,保证泵站上游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不低于当地给水管网服务压力。二次加压设施选择不合理、设备不合格、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严格、运行管理不善等情况都可能对市政给水管网水质、水量和水压造成影响。因此,涉及二次加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都需严格监管。6.0.3 给水泵站设置备用水泵是保障泵站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泵站内一旦某台水泵发生故障,备用水泵要立即投入运行,避免造成供水安全事故。备用水泵设置的数量要根据泵房的重要性、对供水安全的要求、工作水泵的台数、水泵检修的频率和检修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例如,在提升含磨损杂质较高的水时,要适当增加备用能力;给水厂中的送水泵房,处于重要地位,要采用较高的备用率。6.0.4 本条规定提出了对泵站布置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于保证水泵的有效运行、延长设备的寿命以及维护运行人员的安全都是必不可少的。吸水井的布置要满足井内水流顺畅、不产生涡流的吸水条件,否则会直接影响水泵的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水泵的安装、吸水管及吸水口的布置要满足流速分布均匀,避免汽蚀和机组振动,否则会导致水泵使用寿命缩短并影响到运行的稳定性;机组及泵房空间的布置要以不影响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为原则。例如:泵房的主要通道应该方便通行;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泵房至少要设置一个可以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等。6.0.5 给水泵站的设备间往往有生产杂水或事故漏水、水泵轴封滴漏水需及时排除,地上式泵房可采取通畅的排水通道,地下或半地下式泵站要设置排水泵,避免积水淹及泵房造成重大损失。 泵房的防淹设施包括在水泵房入口处设置一定高度的挡水板,在水泵房设置地面集水报警装置等。给水泵房中的电气设备水淹后难以及时修复、不能远程及时关停,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对电气设备尤为重要,除上文提到的挡水板、地面集水报警装置等防淹设施,还可针对具体的电气设备,采用防淹罩、合理确定IP防护等级等措施,极端天气大雨淹浸时,可采用移动水泵快速排出积水。6.0.6 泵启停、阀门启闭、水泵转速改变、叶片角度调节等可引起水流速度急剧变化形成水锤,引发水泵阀门受损、管道破裂、水泵倒流量过大、泵房淹没等重大事故,应进行水锤计算,对泵站采取防护措施。目前常用的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有:在水泵压水管上装设缓闭止回阀、水锤消除设施,在输水管道适当位置设置调压井、进排气阀等。
7 给水管网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了给水管网在选线和管道布置时应遵循的准则。输水管道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选择的管线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的短,这样可少占地且节省能耗和投资;其次管线可沿现有和规划道路布置,这样施工和维护方便。管线还要尽可能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域,尽可能减少穿越山川、水域、公路、铁路等,为所建管道安全运行创造条件。配水管道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应沿现有和规划道路布置,建设准则和输水管线一致。7.1.2 管网优化设计必须考虑水压、水量的保证性,水质的安全性,管网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在保证供水安全可靠,满足用户的水质、水量、水压需求的条件下,对管网进行优化设计,保障管道施工质量,达到节省建设费用、节省能耗和供水安全可靠的目的。7.1.3 城市给水管网是向城市供给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渠道。为保障供水水质卫生安全,应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具体措施:严禁与其他非饮用水管道系统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采取防止倒流器等。自建供水设施,指城市公共供水以外的,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或者附带向周边单位、城市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在使用城市给水作为其他用水补充用水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用水流入城市给水系统。对于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消防用水的小区专用消防环管,可从给水管网接出,但要有有效防止倒流的措施,具体规定见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0。《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为保证城市供水的卫生安全,供水管网要避开毒物污染区;在通过腐蚀性地域时,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管道在使用期不出事故,水质不会受污染。消火栓和空气阀内的水有机会与空气直接接触,特别是空气阀吸气时,应考虑防止空气中的尘土等污染物质吸入水中防止进排气时二次污染;另外,还应考虑暴雨时这些设施可能被水淹等因素,因此阀门井设施应考虑防止管道二次污染问题。消火栓到供水管网接出点之间的管道为死水,存在余氯下降、细菌滋生等现象,易造成二次污染,可设置排水设施将死水排掉,或让水循环起来。空气阀的安装,可在与主管连接处设置弧状过滤网,高压微量排气部分设单独Y形管道过滤器等;地下水位不高时,空气阀井采用可渗水底部,将井水尽量下渗;阀门井在井内设置排水系统等,这些都是实际工程中采用的防止污染入侵的具体措施。7.1.4 室外给水工程中管道、设备防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检查验收输水管材、涵洞和储水设施的防腐工艺和材质质量,应现场查看,禁止破坏外观质量。 管道、设备的防腐直接影响管道、设备的寿命和工作年限。而给水工程作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又与城市建设事业、工业生产、环保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为保证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身健康,严禁在施工过程中损坏输水管道、涵洞和储水设施结构和防腐材料,造成输水过程的污染。7.1.5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管网二次增压的相关要求。为保障城市给水管网压力稳定,禁止擅自在城市公共给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擅自在城市公共给水管道上连接水泵叠压供水,会引起管道上下游压力波动,影响管网安全。7.1.6 给水管道在竣工前应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水压试验前应按照试验要求充分准备,采用合格的仪器仪表设备,应按照注水要求、压力施加程序进行。管道冲洗和消毒应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用水量计算,选择合适的消毒用品并制定合理的冲洗、消毒方案。 否则不仅会造成给水管网的水质污染,使整个管网系统的正常功能及性能下降,而且还会影响到管道的安全供水、阀门的正常操作使用,严重的还会引起水锤事故,带来社会和经济的负效应。7.1.7 进行压力调控时,边界阀门的关闭通常会导致管线中水流方向或流速发生较大变化,有可能造成管网水的浊度等指标升高,因此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水质安全。新增水源或切换水源时,由于水源水质特征的差异,不同水源切换时容易引起管网水质下降甚至出现管网“黄水”现象,从而影响供水水质安全,因此也应采取措施保证水质安全。7.1.8 经改造、修复的管网及与水接触的设备,管道水质受到污染后,并网前均应进行冲洗消毒,直至水质检测合格达标。7.1.9 给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有时会触及管道内部,甚至在管道内部布设和运行探测设备,置入示踪介质等,因此,要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探测后清洗管道等,从而保证供水时水质不被污染。7.1.10 为准确掌握供水系统的运行状况,城市输配水管网应布置在线压力和流量监测点,调度人员可以远程实时监测管网流量,为科学调度提供决策依据。这里的管网指城市公共给水管网,不包括自建设施和分散式供水设施。管网在线监测设备应能及时、准确“感知”管网运行状态,在线监测数据的传输方式应稳定可靠。管网在线监测点应有准确的经纬度、海拔标高等地理位置数据,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 管网在线压力监测点宜设置在给水低压区、最不利点、管网末梢点、供水分界线、大流量用户、重点保障用户等位置,并应以单目标或多目标进行优化布置。 1)以水力模型校核为目标,为水力模型提供校核数据,提高水力模型精度,为科学调度提供支撑; 2)以最大程度代表管网正常运行状况为目标,如寻找具有节点水压代表性、反映节点流量变化的节点等,为调度中心提供监控信息,实现给水管网优化调度; 3)以提高爆管识别及定位精度为目标,通过管网压力的波动识别管网爆管事故及定位爆管位置。 压力监测点,可以具有多种用途,包括管网是否满足稳压的需求、管道漏损分析与控制、爆管分析等,作为强制性条文,只对布置压力监测点进行规定不限制其使用范围。条件许可时,可加大压力监测数据采集和上传的频次,捕捉管道瞬态压力变化情况,设置水锤监测点,帮助工程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水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安全风险,分析风险成因并提出预控措施。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基建”三大建设内容之一。在线监测点的布设,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应结合智慧水务的需要,满足监控与调度的要求。7.1.11 分区计量管理是指将整个城市公共给水管网划分成若干个供水区域,进行流量、压力、水质和漏点监测,实现给水管网漏损分区量化及有效控制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对于新建管网,应在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和管网施工设计中,统一按分区计量管理模式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现状运行管网,应根据分区计量管理实施路线,突出漏损管控重点,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相结合,分步推进。现状运行管网计量分区的划分应尽量减少关闭阀门的数量,减小对管网正常运行的干扰和对局部管网水质的影响。对于采取关闭阀门形成分区边界的区域,应加密设置水质、水压监测点、管网冲洗点和排气阀(复合式空气阀)等,保障管网水质和水压安全。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拆除管线、关闭阀门或安装流量计量设备会对管网水质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管网运行状态变化(管内水体流向或流速变化),可能会使水的浊度突然升高,或是管内流速变快冲刷管垢出现浑水(红水、黄水),拆除管线、关闭阀门或安装流量计量设备是分区计量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进行管网分区的常用措施,需要单独提出加以重视,有别于常规运行管网中的水质监测。因此,应及时监测管网水质变化,采取措施保障水质安全。另外,应加强分区计量区域内末梢管道水质监管,通过在线监测或人工检测等方法,合理评价管网水质指标,并定期开展管道冲洗排放,确保水质安全。7.1.12 本条是对给水管网漏损基本性能的规定。给水管网综合漏损率是指管网漏损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由供水总量和注册用户用水量直接计算出来的漏损率,漏损率是指用于评定或考核供水单位或区域的漏损水平,由综合漏损率修正而得。综合漏损率受抄表到户率、单位供水量管长、供水压力和冻土深度等影响,反映了特定管网条件下的漏损情况,不宜用来比较不同条件管网的漏损水平。降低管网的漏损率对于节约用水、优化企业供水成本,建设节约型的城市具有重大意义。降低管网的漏损率需要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应从管网规划、管材选择、施工质量控制、运行压力控制、日常维护和更新、漏损探测和漏损及时修复等多方面控制管网漏损。7.1.13 我国给水管道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管网老化,管材低劣,施工技术落后。给水管道存在6.2%铺设时间50年以上的年久失修管道,以及相当比例的水泥管、灰口铸铁管等材质较差或施工质量低的管道,严重影响服务水压和给水水质,造成了爆管停水、二次污染、高漏损量等问题。②给水管网非正常工况运行。在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城市形成了管径不足,或提高供水压力致使承压标准较低的管段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爆管事故增多等问题。 为给水工程的正常运行,有必要每年对在役给水管网进行检测和评估。检测可采用电视检测(CCTV)、目测、试压检测、取样检测和电磁检测等直接检测的方法,也可通过压力或DMA分区管理的间接检测、用户报告等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管道基本资料、运行维护资料、管道检测成果资料、间接检测资料等进行评判,确定具有功能性缺陷或结构性缺陷的病害管道,并根据管道缺陷的具体情况确定管道修复或更新的方案。
7.2 输配水
7.2.1 明确输配水管道的基本功能。输水管道按输送介质分,包括原水输水管道和清水输水管道。原水输水管道为给水厂提供原水,清水输水管道为配水管网提供清水。原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给水厂高日平均时的供水量加上输水管道的漏损水量和自用水量,管道沿程漏损水量与管材、管径、长度、压力和施工质量等有关,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资料和已建工程的数据确定。给水厂的自用水量,应根据给水厂内的水量平衡计算确定,没有排泥水回用和处理工艺的给水厂一般可取给水厂供水量的5%~10%。原水输水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按各种输水量时的最不利工况考虑。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考虑中途加压泵站内的水量调蓄设施的容量是否满足用水户的水量要求。满足要求时,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按加压泵站服务区域用户的高日平均时需水量考虑;不满足要求时,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加压站服务区域用户的高日高时需水量考虑。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压力按设计流量条件下加压泵站的水位和压力要求确定。配水管道的用户是管网未梢的用水户。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用户在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条件下的最小服务水头,经管网平差水力计算后确定。 多水源供水的城市,各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条件下综合考虑配水管网设计流量、各个水源的分配水量、管网调节构筑物的设置情况后确定。直接供水管网用户最小服务水头按建筑物层数确定。7.2.2 本条规定了输水管道根数的确定原则以及输水管道为满足事故时水量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城市给水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不能中断;即使在事故等特殊情况下也要保证具备城市事故用水量的供水能力,事故用水量一般为设计水量的70%。在给水厂具备多水源和调蓄设施条件下,当输水管道发生事故但给水厂仍可保证事故供水量时,可不设双管。当输水管道必须设置双管时,为保证在事故时输水管道仍具备70%以上输送能力,可在各条输水管道之间设连通管,保证管道的任何一段断管时,管道输水能力不小于事故水量。7.2.3 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选择输水线路时,要使管线尽可能短,管线水平和竖向布置要尽量顺直,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减少穿越山川和水域。管材选择要依据水量、压力、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管材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管径选择时要进行不同管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的优化分析。输水工程应该能保证事故状态下的输水量不小于设计水量的70%。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要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的综合比较和安全论证,选择可靠的管道运行系统。 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要对管路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研究输水管道系统在非稳定流状态下运行时发生的各种水锤现象。其中停泵、启泵、关阀水锤,尤其是管道系统中伴有水柱分离而发生的断流弥合水锤,是造成诸多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水锤防护的技术各有特长,应发挥其各自优势综合采用。通常消除正压水锤(减轻水锤升压)可采用不同的泄压手段,如水泵出口设压力预置泄压阀和缓闭止回阀、管路上设双向稳压塔和管线末端设溢流设施等;消除负压水锤(防止负压)则可在管路上设空气阀、缓冲空气罐、单向稳压塔、双向稳压塔和管线末端设调蓄水池等。而水锤一旦出现,正压和负压水锤会交替发生。因此,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7.2.4 原水管道的待处理水常有一定的含砂量,埋设河底时,通常采用倒虹吸敷设,泥沙易沉积于管道低处管底,冲洗清理困难,因此,管内水流速度要大于不淤流速,防止泥沙淤积管道。7.2.5 作为给水系统的一部分,配水管网工程应具备“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需求”功能,并应以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和最不利点供水压力是否满足来评价。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管网水力平差计算,还应按消防、最大转输和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三种工况进行流量和压力的校核,确保管网末梢等最不利点的供水压力应满足供水规划确定的直接供水建筑层数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配水管网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设计水量可按管网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水量的70%计算。7.2.6 本条为关于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的规定,要按消防的相关标准确定。7.2.7 本条强调了给水管网输配水的安全性。必须保证输配水管道出现事故时输配水量不小于设计水量的70%。7.2.8 安全供水是配水管网最重要的原则,配水管网干管环状布置是保障管网配水安全诸多措施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7.2.9 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管线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输水干管的供水安全性十分重要,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埋地输水干管,需要防止其中一条断管,由于水流的冲刷危及另一条管道的正常输水,所以两条埋地管道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输水量大、运行压力高、敷设在松散土质中的管道,须加大安全距离。若两条干管的间距受占地、建(构)筑物等因素控制,不能满足防冲距离时,需考虑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保证输水干管的安全运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9规定了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可在实施时作为参考,但最终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受设施类型、现场条件的限制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7.2.10 在有冰冻风险的地区,埋地管道要埋设在冰冻土层以下;架空管道要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保证管道在正常输水和事故停水时管内水不冻结。7.2.11 本条为关于金属管道防腐措施的原则规定。金属管道防腐处理非常重要,它将直接影响水体的卫生安全以及管道使用寿命和运行可靠。7.2.12 给水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一般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阀门井内。 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综合管廊内的给水管道管材应充分考虑耐久性和可靠性,选择耐腐蚀性强、使用寿命长的管材,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并应尽量采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的连接方式。 在管廊内部分岔的管道贯通廊壁的位置,存在由于不均匀沉降造成破损的可能性,因此应当采取安装可挠性伸缩接头等措施。 由于作用于非整体连接型给水管道三通、弯头等部位的不平衡力也作用于管廊结构,特别是大口径管道以及高压管的场合,管廊在设计施工阶段要格外考虑到对这些部位的保护。
7.3 附属设施
7.3.1 消火栓和空气阀等设备在有冰冻风险地区要考虑防冻问题,以防设施冻裂影响供水。7.3.2 本条为关于管(渠)道设置检修阀门的规定。输水管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一般设置阀门;管道穿越大型河道、铁路主干线、高速公路和公路的主干线,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阀门。输水管还应考虑自身检修和事故时维修所需要设置的阀门,并考虑阀门拆卸方便。7.3.3 本条为关于管道沿线设置标志的规定。为了辨明管道位置及防止由于其他施工造成地下管道的损坏,输配水管道在地下敷设完成后沿线应做标记。长距离输水管道和城区外的配水管道,可在地面上适当的位置埋设混凝土标志桩。城区内道路下的管道,在其上方300mm处设置400mm宽塑料标识带,回填时一同埋设,以便再次挖掘时辨明位置。7.3.4 本条为关于架空(露天)管道的规定。架空管道倒虹吸敷设时,在顶部设置复合式空气阀进行排气;为防止无关人员攀爬,在上升管道上设置防护设施并做警示说明。 露天铺设的管道,为消除温度变化对管道伸缩的影响而产生的形变,应设置伸缩器等措施,但近年来由于露天管道加设伸缩器后,忽略管道整体稳定,从而造成管道伸缩器处拉脱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要设置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给水管道多为压力管道且水质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因此对架空(露天)管道的安全措施和警示标识做出强制性规定。7.3.5 进入套管、箱涵或阀门井前,应先进行强制通风,检测有害气体,消除积水、滞留有害气体和井底渣物等安全隐患;外面应有安全观察人员,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GB 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年 第17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自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3、3.1.4、3.3.4、3.3.6、3.3.7、3.3.8、3.3.9、3.3.10、3.3.13、3.3.16、3.3.20、3.3.21、3.6.3、3.10.10、3.10.13、3.10.15、3.10.22、3.10.25、3.13.11、4.3.10、4.3.11、4.4.2、4.4.3、4.4.12、4.4.17、4.10.13、6.3.9、6.5.6、6.5.2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6月19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5号)的要求,《建筑给水排水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给水,生活排水,雨水,热水及饮水供应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2.调整宿舍分类和最高日小时变化系数;3.调整了小区室外给水总管管径计算方法;4.增加了综合建筑或同一建筑不同功能部分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计算规定;5.删除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瓶装液氯消毒的规定;6.删除真空排水的规定;7.增加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臭氧消毒安全规定;8.增加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配设格栅盖板和通过格栅的水流速度规定;9.补充了地漏的泄水能力;10.调整了生活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11.修改了无通气单独排出的排水管道的负荷;12.增加了公共建筑排水立管不伸顶通气设置吸气阀的条件;13.补充了屋面天沟(集水槽)宽度、深度最小尺寸的规定;14.屋面雨水按单斗系统、重力流多斗系统、满管压力流多斗系统分别规定了雨水斗最大设计泄流量、管道设计计算;15.增加了海绵城市对建筑小区雨水设计的要求;16.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4规定进行了修改;17.补充了小区设置雨水调蓄池的相关要求;18.增加了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设消毒灭菌设施的规定;19.增加了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保证循环系统效果技术措施;20.淘汰了效率低的传统的容积式水加热器,推荐性能优越的半容积式水加热器;21.增加了太阳能热泵热水供应系统内容;22.补充了计算太阳能集热器总面积的各项参数规定;23.增加了不同类型建筑在不同条件下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24.修订了配水管的热损失取值范围;25.修订了循环泵的流量计算公式;26.增加了贮热水箱热水供水泵兼循环水泵流量计算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由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南车站路600弄18号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管理组,邮编:11,邮箱:GB5_@163.com)。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质量,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与小区的生活给水排水以及小区的雨水排水工程设计。
1.0.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1.0.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防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5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等生活用水。
2.1.2 生活杂用水 non-drinking water
用于冲厕、洗车、浇洒道路、浇灌绿化、补充空调循环用水及景观水体等的非生活饮用水。
2.1.3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1.4 小时变化系数 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大时用水量与平均时用水量的比值。
2.1.5 最大时用水量 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用水量。
2.1.6 平均时用水量 average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段内的平均小时用水量。
2.1.7 回流污染 backflow pollution
由背压回流或虹吸回流对生活给水系统造成的污染。
2.1.8 背压回流 back-pressure back flow
因给水系统下游压力的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而引起的回流现象。
2.1.9 虹吸回流 siphonage back flow
给水管道内负压引起卫生器具、受水容器中的水或液体混合物倒流入生活给水系统的回流现象。
2.1.10 空气间隙 air gap
在给水系统中,管道出水口或水嘴出口的最低点与用水设备溢流水位间的垂直空间距离;在排水系统中,间接排水的设备或容器的排出管口最低点与受水器溢流水位间的垂直空间距离。
2.1.11 溢流边缘 flood-level rim
器具溢流的上边缘。
2.1.12 倒流防止器 backflow preventer
采用止回部件组成的可防止给水管道水流倒流的装置。
2.1.13 真空破坏器 vacuum breaker
可导入大气压消除给水管道内水流因虹吸而倒流的装置。
2.1.14 引入管 service pipe
由市政管道引入至小区给水管网的管段,或由小区给水接户管引入建筑物的管段。
2.1.15 接户管 inter-building pipe
布置在建筑物周围,直接与建筑物引入管或排出管相接的给水排水管道。
2.1.16 入户管(进户管) inlet pipe
从给水系统单独供至每个住户的生活给水管段。
2.1.17 竖向分区 vertical division zone
建筑给水系统中在垂直高度分成若干供水区。
2.1.18 并联供水 parallel water supply
建筑物各竖向给水分区有独立增(减)压系统供水的方式。
2.1.19 串联供水 series water supply
建筑物各竖向给水分区逐区串级增(减)压供水的方式。
2.1.20 叠压供水 pressure superposed water supply
供水设备从有压的供水管网中直接吸水增压的供水方式。
2.1.21 明设 exposed installation
室内管道明露布置的方法。
2.1.22 暗设 concealed installation,embedded installation
室内管道布置在墙体管槽、管道井或管沟等内,或者由建筑装饰隐蔽的敷设方法。
2.1.23 分水器 manifold
用于多分支管路的管道配件。
2.1.24 自备水源 self-provided water source
除城镇给水管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之外的水源。
2.1.25 卫生器具 plumbing fixture,fixture
供水并接受、排出污废水或污物的容器或装置。
2.1.26 卫生器具当量 fixture unit
以某一卫生器具流量(给水流量或排水流量)值为基数,其他卫生器具的流量(给水流量或排水流量)值与其的比值。
2.1.27 额定流量 nominal flow
卫生器具配水出口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单位时间内流出的水量。
2.1.28 设计秒流量 design peak flow
在建筑生活给水管道系统设计时,按其供水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规律在高峰用水时段的最大瞬时给水流量作为该管段的设计流量,称为给水设计秒流量,其计量单位通常以L/s表示。
建筑内部在排水管道设计时,按其接纳室内卫生器具数量、排水当量、排水规律在排水管段中产生的瞬时最大排水流量作为该管段设计流量,称为排水设计秒流量,其计量单位通常以L/s表示。
2.1.29 水头损失 head loss
水通过管渠、设备、构筑物等引起的能耗。
2.1.30 气压给水 pneumatic water supply
由水泵和压力罐以及一些附件组成,水泵将水压入压力罐,依靠罐内的压缩空气压力,自动调节供水流量和保持供水压力的供水方式。
2.1.31 配水点 points of distribution
给水系统中的用水点。
2.1.32 循环周期 circulating period
循环水系统构筑物和管道内的有效水容积与单位时间内循环量的比值。
2.1.33 反冲洗 backwash
当滤料层截污到一定程度时,用较强的水流逆向对滤料进行冲洗。
2.1.34 水质稳定处理 stabilization treatment of water qual-ity
为保持循环冷却水中的碳酸钙和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平衡状态(既不产生碳酸钙沉淀而结垢,也不因其溶解而腐蚀),并抑制微生物生长而采用的水处理工艺。
2.1.35 浓缩倍数 cycle of concentration
循环冷却水的含盐浓度与补充水的含盐浓度的比值。
2.1.36 自灌 self-priming
水泵启动时水靠重力充入泵体的引水方式。
2.1.37 水景 waterscape,fountain
人工建造的水体景观。
2.1.38 亲水性水景 hydrophilic waterscape
产生飘粒、水雾会接触器官吸入人体的动态水景。
2.1.39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人们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2.1.40 生活废水 domestic wastewater
人们日常生活中排出的洗涤水。
2.1.41 生活排水 sanitary wastewater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排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总称。
2.1.42 排出管 building drain,outlet pipe
从建筑物内至室外检查井或排水沟渠的排水横管段。
2.1.43 立管 vertical pipe,riser,stack
呈垂直或与垂线夹角小于45°的给水排水管道。
2.1.44 横管 horizontal pipe
呈水平或与水平线夹角小于45°的管道。其中连接器具排水管至排水立管的管段称横支管,连接若干根排水立管至排出管的管段称横干管。
2.1.45 器具排水管 fixture drainage
自卫生器具存水弯出口至排水横支管连接处之间排水管段。
2.1.46 清扫口 cleanout
排水横管上用于清通排水管的配件。
2.1.47 检查口 check hole,check pipe
带有可开启检查盖的配件,装设在排水立管上,做检查和清通之用。
2.1.48 存水弯 trap
在卫生器具内部或器具排出口上设置的一种内有水封的配件。
2.1.49 水封 water seal
器具或管段内有一定高度的水柱,防止排水管系统中气体窜入室内。
2.1.50 H管 H pipe
连接排水立管与通气立管形如H的专用配件。
2.1.51 吸气阀 air admittance valves
只允许空气进入排水系统,不允许排水系统中臭气逸出的通气管道附件。
2.1.52 通气管 vent pipe,vent
为使排水系统内空气流通、压力稳定、防止水封破坏而设置的与大气相通的管道。
2.1.53 伸顶通气管 stack vent
排水立管与最上层排水横支管连接处向上延伸至室外通气的管段。
2.1.54 专用通气立管 specific vent stack
仅与排水立管连接,为排水立管内空气流通而设置的垂直通气管道。
2.1.55 汇合通气管 vent headers
连接数根通气立管或排水立管顶端通气部分,并延伸至室外接通大气的通气管段。
2.1.56 主通气立管 main vent stack
设置在排水立管同侧,连接环形通气管和排水立管,为排水横支管和排水立管内空气流通而设置的垂直管道。
2.1.57 副通气立管 secondary vent stack,assistant vent stack
设置在排水立管不同侧,仅与环形通气管连接,为使排水横支管内空气流通而设置的通气立管。
2.1.58 环形通气管 loop vent
从多个卫生器具的排水横支管上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至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的通气管段,或连接器具通气管至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的通气管段。
2.1.59 器具通气管 fixture vent
卫生器具存水弯出口端接至环形通气管的管段。
2.1.60 结合通气管 yoke vent
排水立管与通气立管的连接管段。
2.1.61 自循环通气 self-circulation venting
通气立管在顶端、层间和排水立管相连,在底端与排出管连接,排水时在管道内产生的正负压通过连接的通气管道迂回补气而达到平衡的通气方式。
2.1.62 间接排水 indirect drain
设备或容器的排水管道与排水系统非直接连接,其间留有空气间隙。
2.1.63 同层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排水横支管布置在本层,器具排水管不穿楼层的排水方式。
2.1.64 覆土深度 covered depth
埋地管道管外顶至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2.1.65 埋设深度 buried depth
埋地排水管道内底至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2.1.66 水流转角 angle of turning flow
水流原来的流向与其改变后的流向之间的夹角。
2.1.67 充满度 depth ratio
水流在管渠中的充满程度,管道以水深与管径之比值表示,渠道以水深与渠高之比值表示。
2.1.68 隔油池 grease tank
分隔、拦集生活废水中油脂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1.69 隔油器 grease interceptor
分隔、拦集生活废水中油脂的成品装置。
2.1.70 降温池 cooling tank
降低排水温度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1.71 化粪池 septic tank
将生活污水分格沉淀,并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1.72 中水 reclaimed water
各种生活排水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后回用的水。
2.1.73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nization sewage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2.1.74 污水提升装置 sewage lifting device
集污水泵、集水箱、管道、阀门、液位计和电气控制为一体,用于污水提升的成品装置。
2.1.75 换气次数 time of air change
通风系统单位时间内送风或排风体积与室内空间体积之比。
2.1.76 暴雨强度 rainfall intensity
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工程上常用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的降雨体积计,其计量单位通常以L/(s·hm2)表示。
2.1.77 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经一定时间的雨量观测资料统计分析,大于或等于某暴雨强度的降雨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其单位通常以a表示。
2.1.78 降雨历时 duration of rainfall
降雨过程中的任意连续时段。
2.1.79 地面集水时间 inlet time
雨水从相应汇水面积的最远点地表径流到雨水管渠入口的时间,简称集水时间。
2.1.80 管内流行时间 time of flow
雨水在管渠中流行的时间,简称流行时间。
2.1.81 汇水面积 catchment area
雨水管渠汇集降雨的面积。
2.1.82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 gravity rain drainage system
管道按重力无压流设计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2.1.83 满管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 full pressure storm sys-tem
管道按满管流产生的负压抽吸排水设计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2.1.84 雨水口 gulley,gutter inlet
将地面雨水导入雨水管渠的带格栅的集水口。
2.1.85 线性排水沟 linear drainage ditch
将地面雨水沿程连续收集的排水沟。
2.1.86 雨落水管 downspout,leader
敷设在建筑物外墙的外侧,用于排除屋面雨水的排水立管。
2.1.87 悬吊管 hung pipe
悬吊在屋架、楼板和梁下或架空在柱上的雨水横管。
2.1.88 雨水斗 roof drain
将建筑物屋面的雨水导入雨水立管的装置。
2.1.89 径流系数 runoff coefficient
一定汇水面积的径流雨水量与降雨量的比值。
2.1.9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centr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供给一幢(不含单幢别墅)、数幢建筑或供给多功能单栋建筑中一个、多个功能部门所需热水的系统。
2.1.91 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all day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在全日、工作班或营业时间内不间断供应热水的系统。
2.1.92 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fixed time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在全日、工作班或营业时间内某一时段供应热水的系统。
2.1.93 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loc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供给单栋别墅、住宅的单个住户、公共建筑的单个卫生间、单个厨房餐厅或淋浴间等用房热水的系统。
2.1.94 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open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热水管系与大气相通的热水供应系统。
2.1.95 闭式热水供应系统 closed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热水管系不与大气相通的热水供应系统。
2.1.96 单管热水供应系统 single line hot water system,tempered water supply system
用一根管道直接供应配水点所需使用温度热水的热水供应系统。
2.1.97 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heat pump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采用热泵机组制备和供应热水的热水供应系统。
2.1.98 水源热泵 water-source heat pump
以水或添加防冻剂的水溶液为低温热源的热泵。
2.1.99 空气源热泵 air-source heat pump
以环境空气为低温热源的热泵。
2.1.100 热源 heat source
制取热水或热媒的能源。
2.1.101 热媒 heat medium
热传递载体,常为热水、蒸汽、烟气。
2.1.102 废热 waste heat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热量,如废蒸汽、高温废水(液)、高温烟气等排放的热量。
2.1.103 太阳能保证率 solar fraction
系统中全年由太阳能提供的热量占全年系统总耗热量的比率。
2.1.104 太阳辐照量 solar irradiation
接收到太阳辐射能的面密度。
2.1.105 燃油(气)热水机组 fuel oil(gas)hot water device
由燃烧器、水加热炉体和燃油(气)供应系统等组成的设备组合体,炉体水套与大气相通,呈常压状态。
2.1.106 设计小时耗热量 design heat consumption of maxi-mum hour
热水供应系统中用水设备、器具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耗热量。
2.1.107 设计小时供热量 design heat supply of maximum hour
热水供应系统中水加热设备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产热量。
2.1.108 同程热水供应系统 reversed return hot water sys-tem
对应每个配水点的供水与回水管路长度之和相等或近似相等的热水供应系统。
2.1.109 第一循环系统 heat carrier circulation system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热水锅炉或热水机组与水加热器或贮热水罐之间组成的热媒或热水的循环系统。
2.1.110 第二循环系统 hot water circulation system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水加热器或贮热水罐与热水供、回水管道组成的热水循环系统。
2.1.111 上行下给式 downfeed system
给水横干管位于配水管网的上部,通过立管向下给水的方式。
2.1.112 下行上给式 upfeed system
给水横干管位于配水管网的下部,通过立管向上给水的方式。
2.1.113 回水管 return pipe
在热水循环管系中仅通过循环流量的管段。
2.1.114 管道直饮水系统 pipe system for fine drinking water
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达到标准后,通过管道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供水系统。
2.1.115 水质阻垢缓蚀处理 water quality treatment of scale inhibitor and corrosion-delay
采用电、磁、化学稳定剂等物理、化学方法稳定水中钙、镁离子,使其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形成水垢,延缓对加热设备或管道的腐蚀的水质处理。
2.1.116 太阳能热水系统 solar hot water system
利用太阳能集热器集取太阳能热能为主热源,配置辅助热源制备并供给生活热水的系统。
2.1.117 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 centralized heat collecting and centralized heat supplying solar hot water system
集中集取太阳能的热能,集中配置辅助热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1.118 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 centralized heat collecting and decentralized heat supplying solar hot water system
集中集取太阳能的热能,分散配置辅助热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1.119 分散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 decentralized heat collecting and decentralized heat supplying solar hot water system
分散集取太阳能的热能,分散配置辅助热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1.120 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 solar direct system
集取太阳能的热能直接加热冷水,配置辅助热源供给生活热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1.121 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 solar indirect system
集取太阳能的热能加热被加热介质(软化水或防冻液水)经水加热设施间接加热冷水,配置辅助热源供给生活热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1.122 开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open system
太阳能集热器内被加热介质(冷水、软化水、防冻液水)直接通大气的集热系统。
2.1.123 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closed system
太阳能集热器内被加热介质(冷水、软化水、防冻液水)不通大气密闭承压运行的集热系统。
2.2 符 号
2.2.1 流量、流速:
qb——水泵出流量;
qbc——补充水水量;
qg——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
qgo——同类型的一个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
qgz——单位轮廓面积集热器对应的工质流量;
qh——卫生器具热水的小时用水定额;
qj——设计暴雨强度;
qL——最高日的用水定额;
qmax——计算管段上最大一个卫生器具的排水流量;
qmr——平均日热水用水定额;
qn——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
qo——饮水水嘴额定流量;
qp——排水流量;
qpo——同一类型的一个卫生器具排水流量;
qr——热水用水定额;
qrh——设计小时热水量;
qrjd——集热器单位轮廓面积平均每日产热水量;
qw——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
qx——循环流量;
qxh——循环水泵流量;
qy——设计雨水流量;
qyL——溢流量;
qz——冷却塔蒸发损失水量;
υ——管道内的平均水流速度。
2.2.2 水压、水头损失:
Hb——循环水泵扬程;
Hxr——第一循环管的自然压力值;
he——集热系统循环流量通过集热水加热器的阻力损失;
he1——循环流量通过热泵冷凝器、快速水加热器的阻力损失;
hf——附加压力;
hj——集热系统循环流量通过集热器的阻力损失;
hjx——集热系统循环流量通过循环管道的沿程与局部阻力损失;
hp——循环流量通过配水管网的水头损失;
hx——循环流量通过回水管网的水头损失;
hxh——循环流量通过循环管道的沿程与局部阻力损失;
hz——集热器顶与贮热水箱最低水位之间的几何高差;
△h——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中心与贮热水罐中心的标高差;
I——水力坡度;
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
P——压力;
P1——膨胀罐处管内水压力;
P2——膨胀罐处管内最大允许压力;
R——水力半径。
2.2.3 几何特征:
A——设计充满度时的过水断面;
Aj——集热器总面积;
Ajj——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总面积;
Ajz——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总面积;
byL——溢流孔宽度;
DyL——漏斗喇叭口直径;
dj——管道计算内径;
dyL——溢流管内径;
Fjr——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
Fw——汇水面积;
H1——热水锅炉、水加热器底部至高位冷水箱面的高度;
h1——膨胀管高出高位冷水箱最高水位的垂直高度;
hy1——溢流水位高度;
hy2——天沟水位至管中心淹没高度;
hy3——喇叭口上边缘溢流水位深度;
V——容积;
V1——高温贮热水箱总容积;
V2——低温供热水箱总容积;
V3——贮热、供热合一的低温热水箱总容积;
V4——热媒水贮热水箱总容积;
Ve——膨胀罐的总容积;
Vn——化粪池污泥部分容积;
Vq——气压水罐总容积;
Vq1——气压水罐水容积;
Vq2——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
Vr——总贮热容积;
Vrx——集热水加热器或集热水箱(罐)有效容积;
Vrx1——集热水箱有效容积;
Vrx2——分户容积式热水器的有效容积;
Vs——系统内热水水总容积;
Vw——化粪池污水部分容积。
2.2.4 计算系数:
bf——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
bg——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
bj——集热器面积补偿系数;
bn——浓缩后污泥含水率;
bp——卫生器具同时排水百分数;
bx——新鲜污泥含水率;
Ch——海澄-威廉系数;
Cr——热水供应系数的热损失系数;
ƒ——太阳能保证率;
g——重力加速度;
K——传热系数;
Kh——小时变化系数;
Kx——相应循环措施的附加系数;
k1——用水均匀性的安全系数;
k2——水温差因素的附加系数;
Ms——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
Nn——浓缩倍数;
n——管道粗糙系数;
U——卫生器具给水当量的同时出流概率;
UL——集热器热损失系数;
Uo——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给水干管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Ψ——径流系数;
α——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
α1——水嘴同时使用经验系数;
αa——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安全系数;
αb——气压水罐工作压力比;
αc——对应Uo的系数;
β——气压水罐的容积系数;
σ——溢流水流断面面积与天沟断面面积之比;
ε——水垢和热媒分布不均匀影响传热效率的系数;
η——有效贮热容积系数;
η1——集热系统的热损失;
ηj——集热器总面积的年平均集热效率。
2.2.5 热量、温度、比重和时间:
C——水的比热;
Jt——集热器总面积的年平均日太阳辐照量;
Qg——设计小时供热量;
Qh——设计小时耗热量;
Qmd——平均日耗热量;
Qrh——设计小时热水量;
Qs——配水管道的热损失;
T——用水时数;
T1——设计小时耗热量持续时间;
T2——高温热水贮水时间;
T3——低温热水贮水时间;
T4——低谷电加热的时间;
T5——热泵机组设计工作时间;
t——降雨历时;
t1——地面集流时间;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tc——被加热水初温;
th——贮水温度;
tl——冷水温度;
tmc——热媒初温;
tmz——热媒终温;
tn——污泥清掏周期;
tr——热水温度;
tr1——使用温度;
tr2——设计热水温度;
tw——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
tz——被加热水终温;
tmL——年平均冷水温度;
△t——快速水加热器两侧的热媒进水、出水温差或热水进水、出水温差;
△tj——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
△tmm——热媒供回水平均温度差;
△tmax——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一端的最大温度差;
△tmin——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一端的最小温度差;
△ts——配水管道的热水温度差;
ρf——加热前加热贮热设备内的水的密度;
ρl——冷水密度;
ρr——热水密度。
2.2.6 其他:
b1——同日使用率;
M——电能转为热能的效率;
m——用水计算单位数;
m1——分散供热用户的个数;
mf——化粪池服务总人数;
N——电热水机组功率;
NG——每户设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数;
Ng——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NP——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排水当量总数;
no——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n1——饮水水嘴数量;
nq——水泵启动次数。
3 给 水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3.1.2 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3.1.3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1.4 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的措施。
3.1.5 在满足使用要求与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建筑给水系统应节水节能,系统运行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1.6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9的规定。
3.1.7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3.2 用水定额和水压
3.2.1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按表3.2.1确定。
表3.2.1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生活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不含游泳池补充水。
3.2.2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区域条件和使用要求按表3.2.2确定。
表3.2.2 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注:1 中等院校、兵营等宿舍设置公用卫生间和盥洗室,当用水时段集中时,最高日小时变化系数Kh宜取高值6.0~4.0;其他类型宿舍设置公用卫生间和盥洗室时,最高日小时变化系数Kh宜取低值3.5~3.0。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最高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L~60L,平均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30L~45L。
3 大型超市的生鲜食品区按菜市场用水。
4 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5 空调用水应另计。
3.2.3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L/(m2·d)~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
3.2.4 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L/(m2·d)~3.0L/(m2·d)计算。
3.2.5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计算可按本标准第3.10.18条、第3.10.19条、第3.12.2条的规定确定。
3.2.6 民用建筑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气候条件、冷却塔形式、浓缩倍数等因素确定,可按本标准第3.11.14条的规定确定。
3.2.7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冲洗方式、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汽车冲洗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表3.2.7计算。
表3.2.7 汽车冲洗最高日用水定额
注:1 汽车冲洗台自动冲洗设备用水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2 在水泥和沥青路面行驶的汽车,宜选用下限值;路面等级较低时,宜选用上限值。
3.2.8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供水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等,应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3.2.9 给水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应计算确定,当没有相关资料时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计。
3.2.10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
3.2.11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L/(人·班)~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最高日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的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L/(人·次)~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2.12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尺寸和工作压力应按表3.2.12确定。
表3.2.12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尺寸和工作压力
注:1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3.2.13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规定。
3.2.14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卫生器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或延时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2 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3 坐式大便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蹲式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延时自闭式冲洗阀等。
3.3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3.1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的规定。
3.3.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0的规定。
3.3.3 当采用回用雨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所供用途的水质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
3.3.4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3.5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25mm,可不大于150mm;
2 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处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3 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其进水管不受以上要求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3.3.6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下列水池(箱)补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消防等其他非供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2 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等回用水系统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且不应小于150mm。
3.3.7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连接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气压水罐、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3.8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3.9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连接下列含有有害健康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或设备时,必须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3.3.10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应设有空气间隙,且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3.11 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3.3.12 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同一设置点处,不应重复设置防回流设施。
3.3.13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
3.3.14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3.15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与消防用水的水池(箱)应分开设置。
3.3.16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3.3.17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3.3.18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2 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间接排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4.13条、第4.4.14条的规定;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3.3.19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贮水更新时间不宜超过48h。
3.3.20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装置。
3.3.21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安装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4 系统选择
3.4.1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2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
3 当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不足,采用叠压供水系统时,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4 给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5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3.4.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0MPa。
3.4.3 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3.4.4 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3.4.5 住宅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3.4.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3.5 管材、附件和水表
3.5.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3.5.2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给水管和金属塑料复合管及经防腐处理的钢管。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3.5.3 给水管道阀门材质应根据耐腐蚀、管径、压力等级、使用温度等因素确定,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3.5.4 室内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从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
2 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3 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
4 水池(箱)、加压泵房、水加热器、减压阀、倒流防止器等处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3.5.5 给水管道阀门选型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 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宜采用闸板阀、球阀、半球阀;
3 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 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 口径大于或等于DN150的水泵,出水管上可采用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3.5.6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处,可不再设置止回阀:
1 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
3.5.7 止回阀选型应根据止回阀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前水压小时,宜采用阻力低的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 关闭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时,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软密封止回阀;
3 要求削弱关闭水锤时,宜选用弹簧复位的速闭止回阀或后阶段有缓闭功能的止回阀;
4 止回阀安装方向和位置,应能保证阀瓣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5 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满足开启止回阀压力,可选用旋启式止回阀等开启压力低的止回阀。
3.5.8 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不会结冻的场所;
2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3 具有排水功能的倒流防止器不得安装在泄水阀排水口可能被淹没的场所;
4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4.14条的规定。
3.5.9 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大气型真空破坏器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
3 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进气口下沿的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3.5.10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本标准第3.4.2条、第3.4.3条规定的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并应避开气蚀区;
2 当减压阀的气蚀校核不合格时,可采用串联减压方式或采用双级减压阀等减压方式;
3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公称压力的1.5倍;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应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4 当减压阀阀前压力大于或等于阀后配水件试验压力时,减压阀宜串联设置;当减压阀串联设置时,串联减压的减压级数不宜大于2级,相邻的2级串联设置的减压阀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减压阀;
5 当减压阀失效时的压力超过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时,应设置自动泄压装置;当减压阀失效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时,应设置自动泄压装置和超压报警装置;
6 当有不间断供水要求时,应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宜采用同类型的减压阀;
7 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8 当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可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中的稳压减压阀;
9 当减压差小于0.15MPa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中的差压减压阀;
10 减压阀出口动静压升应根据产品制造商提供的数据确定,当无资料时可按0.10MPa确定;
11 减压阀不应设置旁通阀。
3.5.11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宜与其相连管道管径一致;
2 减压阀前应设阀门和过滤器;需要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应设管道伸缩器或软接头,支管减压阀可设置管道活接头;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3 干管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支管减压阀节点后应装设压力表;
4 比例式减压阀、立式可调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其他可调式减压阀应水平安装;
5 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5.12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持压泄压阀。持压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压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 持压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间接排水,其出流口应保证空气间隙不小于300mm。
3.5.13 安全阀阀前、阀后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3.5.14 给水管道的排气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 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宜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3 给水加压装置直接供水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4 减压阀后管网最高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3.5.15 给水管道的管道过滤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持压泄压阀、倒流防止器、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过滤器;
2 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过滤器;
3 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3.5.16 建筑物水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
2 公用建筑物内按用途和管理要求需计量水量的水管;
3 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进行分级计量的管段;
4 根据分区计量管理需计量的管段。
3.5.17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5.18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处。
3.5.19 水表口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2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3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4 水表规格应满足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
3.5.20 给水加压系统水锤消除装置,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止回阀类型、环境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
3.5.21 隔音防噪要求严格的场所,给水管道的支架应采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设置水锤消除装置;配水支管与卫生器具配水件的连接宜采用软管连接。
3.6 管道布置和敷设
3.6.1 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可布置成枝状管网。
3.6.2 室内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
2 不得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3 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6.3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6.4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不应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6.5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3.6.6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变形缝。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6.7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3.6.8 塑料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
3.6.9 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
3.6.10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净距不得小于1m。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6.11 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优先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3.6.12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层或者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绝热层,防结露绝热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执行。
3.6.13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可敷设在吊顶、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6.14 管道井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间距、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确定。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井,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和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6的规定。
3.6.15 给水管道穿越人防地下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8的要求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6.16 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3.6.17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 穿越屋面处;
3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
3.6.18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3.6.19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绝热层,绝热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3.6.20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3.6.21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3.7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7.1 建筑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9 其他用水量。
3.7.2 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住宅的居住人数和本标准表3.2.1规定的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7.3 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标准表3.2.2中的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7.4 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取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
2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压供给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的设计补水量;设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建筑物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且不得小于建筑物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
3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网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压供水时,应按本条第1款、第2款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自的设计流量后,将两者叠加作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3.7.5 住宅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1 根据住宅配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出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式中:Uo——生活给水管道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qL——最高用水日的用水定额,按本标准表3.2.1取用[L/(人·d)];
m——每户用水人数;
Kh——小时变化系数,按本标准表3.2.1取用;
NG——每户设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数;
T——用水时数(h);
0.2——一个卫生器具给水当量的额定流量(L/s)。
2 根据计算管段上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可按下式计算得出该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的同时出流概率:
式中:U——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
αc——对应于Uo的系数,按本标准附录B中表B取用;
Ng——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3 根据计算管段上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可按下式计算该管段的设计秒流量:
式中:qg——计算管段的设计秒流量(L/s)。当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超过本标准附录C表C.0.1~表C.0.3中的最大值时,其设计流量应取最大时用水量。
4 给水干管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具有不同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的给水支管时,该管段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Uo——给水干管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Uoi——支管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Ngi——相应支管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3.7.6 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门诊部、诊疗所、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站、航站楼、会展中心、教学楼、公共厕所等建筑的生活给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g——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
Ng——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α——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应按表3.7.6采用。
表3.7.6 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值(α值)
3.7.7 按本标准式(3.7.6)进行给水秒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当计算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时,应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采用;
3 有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管段,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当量均以0.5计,计算得到的qg附加1.20L/s的流量后为该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
4 综合楼建筑的α值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3.7.8 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工业企业的生活间、公共浴室、职工(学生)食堂或营业餐馆的厨房、体育场馆、剧院、普通理化实验室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g——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
qgo——同类型的一个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L/s);
no——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bg——同类型卫生器具的同时给水百分数,按本标准表3.7.8-1~表3.7.8-3采用。
表3.7.8-1 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
注:1 表中括号内的数值系电影院、剧院的化妆间、体育场馆的运动员休息室使用。
2 健身中心的卫生间,可采用本表体育场馆运动员休息室的同时给水百分率。
表3.7.8-2 职工食堂、营业餐馆厨房设备同时给水百分数(%)
注:职工或学生饭堂的洗碗台水嘴,按100%同时给水,但不与厨房用水叠加。
表3.7.8-3 实验室化验水嘴同时给水百分数(%)
3.7.9 按本标准式(3.7.8)进行给水秒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应单列计算,当单列计算值小于1.2L/s时,以1.2L/s计;大于1.2L/s时,以计算值计。
3.7.10 综合体建筑或同一建筑不同功能部分的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同建筑(或功能部分)的用水高峰出现在同一时段时,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应采用各建筑或不同功能部分的设计秒流量的叠加值;
2 当不同建筑或功能部分的用水高峰出现在不同时段时,生活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应采用高峰时用水量最大的主要建筑(或功能部分)的设计秒流量与其余部分的平均时给水流量的叠加值。
3.7.11 建筑物内生活用水最大小时用水量,应按本标准表3.2.1和表3.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3.7.12 住宅的入户管,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0mm。
3.7.13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宜按表3.7.13采用。
表3.7.13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
3.7.14 给水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i——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kPa/m);
dj——管道计算内径(m);
qg——计算管段给水设计流量(m3/s);
Ch——海澄-威廉系数,其中:
各种塑料管、内衬(涂)塑管Ch=140;
铜管、不锈钢管Ch=130;
内衬水泥、树脂的铸铁管Ch=130;
普通钢管、铸铁管Ch=100。
3.7.15 生活给水管道的配水管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按管道的连接方式,采用管(配)件当量长度法计算。当管道的管(配)件当量长度资料不足时,可根据下列管件的连接状况,按管网的沿程水头损失的百分数取值:
1 管(配)件内径与管道内径一致,采用三通分水时,取25%~3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15%~20%;
2 管(配)件内径略大于管道内径,采用三通分水时,取50%~6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0%~35%;
3 管(配)件内径略小于管道内径,管(配)件的插口插入管口内连接,采用三通分水时,取70%~8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5%~40%;
4 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可按本标准附录D确定。
3.7.16 给水管道上各类附件的水头损失,应按选用产品所给定的压力损失值计算。在未确定具体产品时,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住宅入户管上的水表,宜取0.01MPa;
2 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的水表,在生活用水工况时,宜取0.03MPa;在校核消防工况时,宜取0.05MPa;
3 比例式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宜按阀后静水压的10%~20%确定;
4 管道过滤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取0.01MPa;
5 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应按相应产品测试参数确定。
3.8 水箱、贮水池
3.8.1 生活用水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的结构形式、设置位置、构造和配管要求、贮水更新周期、消毒装置设置等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第3.3.20条和第3.13.11条的规定;
2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采取防冻、隔热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不宜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当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大于50m3时,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能独立运行的两格;
5 水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水箱底与房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6 供水泵吸水的水池(箱)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3.8.2 无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可设置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水泵3min的设计流量。吸水井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8.1条的规定。
3.8.3 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3.8.4 生活用水高位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城镇给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宜按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时用水量的50%;
2 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宜采取局部增压措施。
3.8.5 生活用水中间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水箱的设置位置应根据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管材和附件的承压能力、上下楼层及毗邻房间对噪声和振动要求、避难层的位置、提升泵的扬程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应按水箱供水部分和转输部分水量之和确定;供水水量的调节容积,不宜小于供水服务区域楼层最大时用水量的50%;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应按提升水泵3min~5min的流量确定;当中间水箱无供水部分生活调节容积时,转输水量的调节容积宜按提升水泵5min~10min的流量确定。
3.8.6 水池(箱)等构筑物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和信号装置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设置和管道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3.16条~第3.3.20条等有关防止水质污染的规定;
2 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进、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
3 当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控制阀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当采用直接作用式浮球阀时,不宜少于2个,且进水管标高应一致;
4 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各个水箱进水管上宜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5 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溢流管出口端应设置防护措施;
6 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池(箱)泄空时间和泄水受体排泄能力确定;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7 低位贮水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高位水箱和中间水箱宜设置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其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8 通气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通气管的管口应设置防护措施。
3.9 增压设备、泵房
3.9.1 生活给水系统加压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的规定;
2 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
3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4 生活加压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水泵宜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5 水泵噪声和振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9.2 建筑物内采用高位水箱调节的生活给水系统时,水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时用水量。
3.9.3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变频调速泵组供水时,除符合本标准第3.9.1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水泵组供水能力应满足系统设计秒流量;
2 工作水泵的数量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和水泵高效区段流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
3 变频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4 变频调速泵组宜配置气压罐;
5 生活给水系统供水压力要求稳定的场合,且工作水泵大于或等于2台时,配置变频器的水泵数量不宜少于2台;
6 变频调速泵组电源应可靠,满足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3.9.4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压水罐内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管网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2 气压水罐内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使管网最大水压处配水点的水压大于0.55MPa。
3 水泵(或泵组)的流量(以气压水罐内的平均压力计,其对应的水泵扬程的流量),不应小于给水系统最大小时用水量的1.2倍。
4 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q2——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m3);
qb——水泵(或泵组)的出流量(m3/h);
αa——安全系数,宜取1.0~1.3;
nq——水泵在1h内的启动次数,宜采用6次~8次。
5 气压水罐的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q——气压水罐总容积(m3);
Vq1——气压水罐的水容积(m3),应大于或等于调节容量;
αb——气压水罐内的工作压力比(以绝对压力计),宜采用0.65~0.85:
β——气压水罐的容积系数,隔膜式气压水罐取1.05。
3.9.5 水泵宜自灌吸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从水池吸水的吸水管;
2 吸水管内的流速宜采用1.0m/s~1.2m/s;
3 吸水管口宜设置喇叭口;喇叭口宜向下,低于水池最低水位不宜小于0.3m;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被吸入的措施;
4 吸水管喇叭口至池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8倍吸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0.1m;吸水管喇叭口边缘与池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5倍吸水管管径;
5 吸水管与吸水管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3.5倍吸水管管径(管径以相邻两者的平均值计);
6 当水池水位不能满足水泵自灌启动水位时,应设置防止水泵空载启动的保护措施。
3.9.6 当每台水泵单独从水池(箱)吸水有困难时,可采用单独从吸水总管上自灌吸水,吸水总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箱)的引水管不宜少于2条,当1条引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水管应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每条引水管上都应设阀门;
2 引水管宜设向下的喇叭口,喇叭口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9.5条中吸水管喇叭口的相应规定;
3 吸水总管内的流速不应大于1.2m/s;
4 水泵吸水管与吸水总管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高出管顶连接。
3.9.7 自吸式水泵每台应设置独立从水池吸水的吸水管。水泵以水池最低水位计算的允许安装高度,应根据当地大气压力、最高水温时的饱和蒸汽压、水泵汽蚀余量、水池最低水位和吸水管路水头损失,经计算确定,并应有安全余量。安全余量不应小于0.3m。
3.9.8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检修阀门、止回阀或水泵多功能控制阀,必要时可在数台水泵出水汇合总管上设置水锤消除装置。自灌式吸水的水泵吸水管上应装设阀门。水泵多功能控制阀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5.5条第5款的要求。
3.9.9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箱)的侧面、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8的规定。
3.9.10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9.11 水泵房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3.9.12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表3.9.12规定。
表3.9.12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和相邻机组间的间距
注:1 水泵侧面有管道时,外轮廓面计至管道外壁面。
2 水泵机组是指水泵与电动机的联合体,或已安装在金属座架上的多台水泵组合体。
3.9.13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水泵安装,不应小于0.10m;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当管径不大于150mm时,不应小于0.20m;当管径大于或等于200mm时,不应小于0.25m。
3.9.14 泵房内宜有检修水泵场地,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有不小于0.7m的通道确定。泵房内单排布置的电控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泵房内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10 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3.10.1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的规定。
3.10.2 举办重要国际竞赛和有特殊要求的游泳池池水水质,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0.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3.10.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的规定。
3.10.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的规定。
3.10.5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应循环使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循环周期应根据池的类型、用途、池水容积、水深、游泳负荷等因素确定。
3.10.6 不同使用功能的游泳池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循环系统。水上游乐池循环水系统应根据水质、水温、水压和使用功能等因素,设计成一个或若干个独立的循环系统。
3.10.7 循环水应经过滤、消毒等净化处理,必要时应进行加热。
3.10.8 循环水的预净化应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装设毛发聚集器。
3.10.9 循环水净化工艺流程应根据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用途、水质要求、游泳负荷、消毒方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0.10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10.11 循环水过滤宜采用压力过滤器,压力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的滤速应根据泳池的类型、滤料种类确定;
2 过滤器的个数及单个过滤器面积,应根据循环流量的大小、运行维护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
3 过滤器宜采用水进行反冲洗或气、水组合反冲洗。过滤器反冲洗宜采用游泳池水;当采用生活饮用水时,冲洗管道不得与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的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3.10.12 循环水在净化过程中应根据滤料、消毒剂品种、气候条件和池水水质变化等情况,投加混凝、消毒、除藻、水质平衡等药剂。
3.10.1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3.10.14 消毒剂和消毒方式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造成水和环境污染,不应改变池水水质;
2 应对人体健康无害;
3 应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无腐蚀或轻微腐蚀。
3.10.15 使用臭氧消毒时,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滤器之后的循环水管道上,并应采用与循环水泵联锁的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严禁将氯消毒剂直接注入游泳池。
3.10.16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设计温度,应根据池的类型确定。
3.10.17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加热方式宜采用间接式,并应优先采用余热和废热、太阳能、热泵等作为热源。
3.10.18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城镇给水条件等确定,游泳池不宜超过48h,水上游乐池不宜超过72h。
3.10.19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补充水量根据游泳池的类型和特征计算确定,每日补充水量占池水容积的比例可按表3.10.19确定。
表3.10.19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补充水量
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最小补充水量应保证一个月内池水全部更新一次。
3.10.20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应考虑水量平衡措施。
3.10.21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进水口、回水口的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设置位置应使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短流。
3.10.2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应配设格栅盖板,格栅间隙宽度不应大于8mm。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对人体造成伤害的负压。通过格栅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3.10.23 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3.10.2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管道、设备、容器和附件,均应采用耐腐蚀材质或内壁涂衬耐腐蚀材料。其材质与涂衬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卫生的规定。
3.10.25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3.11 循环冷却水及冷却塔
3.11.1 设计循环冷却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冷却水系统宜采用敞开式,当需采用间接换热时,可采用密闭式;
2 对于水温、水质、运行等要求差别较大的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宜分开设置;
3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被冷却设备的水质要求;
4 设备、管道设计时应能使循环系统的余压充分利用;
5 冷却水的热量宜回收利用;
6 当建筑物内有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冬季气候条件适宜时宜利用冷却塔作为冷源提供空调用冷水;
7 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的规定。当采用非生活饮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4的规定。
3.11.2 冷却塔设计计算所采用的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应与所服务的空调等系统的设计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相吻合,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
3.11.3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气流应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3.11.4 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生产厂家提供的热力特性曲线选定,设计循环水量不宜超过冷却塔的额定水量;当循环水量达不到额定水量的80%时,应对冷却塔的配水系统进行校核;
2 冷却塔应选用冷效高、能源省、噪声低、重量轻、体积小、寿命长、安装维护简单、飘水少的产品;
3 材料应为阻燃型,并应符合防火规定;
4 数量宜与冷却水用水设备的数量、控制运行相匹配;
5 塔的形状应按建筑要求、占地面积及设置地点确定。
3.11.5 当可能有结冻危险时,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3.11.6 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宜单排布置;当需多排布置时,塔排之间的距离应保证塔排同时工作时的进风量,并不宜小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的4倍;
2 单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平行夏季主导风向;
3 冷却塔进风侧与建筑物的距离,宜大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冷却塔的四周除满足通风要求和管道安装位置外,尚应留有检修通道,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0m。
3.11.7 冷却塔应安装在专用的基础上,不得直接设置在楼板或屋面上。当一个系统内有不同规格的冷却塔组合布置时,各塔基础高度应保证集水盘内水位在同一水平面上。
3.11.8 环境对噪声要求较高时,冷却塔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冷却塔的位置宜远离对噪声敏感的区域;
2 应采用低噪声型或超低噪声型冷却塔;
3 进水管、出水管、补充水管上应设置隔振防噪装置;
4 冷却塔基础应设置隔振装置;
5 建筑上应采取隔声吸音屏障。
3.11.9 循环水泵的台数宜与冷水机组相匹配。循环水泵的出水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确定,扬程应按设备和管网循环水压要求确定,并应复核水泵泵壳承压能力。
3.11.10 当循环水泵并联设置时,系统流量应考虑水泵并联的流量衰减影响。循环水泵并联台数不宜大于3台。当循环水泵并联台数大于3台时,应采取流量均衡技术措施。
3.11.11 冷却水循环干管流速和循环水泵吸水管流速,应符合表3.11.11-1和表3.11.11-2的规定。
表3.11.11-1 循环干管流速表
表3.11.11-2 循环水泵吸水管流速表
注:循环水泵出水管可采用循环干管下限流速。
3.11.12 当循环冷却水系统设有冷却塔集水池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容积应按第1项、第2项因素的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满足第3项的要求:
1)布水装置和淋水填料的附着水量宜按循环水量的1.2%~1.5%确定;
2)停泵时因重力流入的管道水容量;
3)水泵吸水口所需最小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内流速确定,当流速小于或等于0.6m/s时,最小淹没深度不应小于0.3m;当流速为1.2m/s时,最小淹没深度不应小于0.6m。
2 当多台冷却塔共用集水池时,可设置一套补充水管、泄水管、排污及溢流管。
3.11.13 当循环冷却水系统不设冷却塔集水池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11.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集水盘的容积进行核算。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大集水盘深度或另设集水池。
2 不设集水池的多台冷却塔并联使用时,各塔的集水盘宜设连通管。当无法设置连通管时,回水横干管的管径应放大一级。连通管、回水管与各塔出水管的连接应为管顶平接。塔的出水口应采取防止空气吸入的措施。
3 每台(组)冷却塔应分别设置补充水管、泄水管、排污及溢流管;补水方式宜采用浮球阀或补充水箱。
3.11.14 冷却塔补充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bc——补充水水量(m3/h);对于建筑物空调、冷冻设备的补充水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2%确定;
qz——冷却塔蒸发损失水量(m3/h);
Nn——浓缩倍数,设计浓缩倍数不宜小于3.0。
3.11.15 循环冷却水系统补给水总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
3.11.16 建筑空调系统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措施。
3.11.17 旁流处理水量可根据去除悬浮物或溶解固体分别计算。当采用过滤处理去除悬浮物时,过滤水量宜为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5%。
3.11.18 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应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3.12 水 景
3.12.1 水景及补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亲水性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2 亲水性水景景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3 亲水性水景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和水质消毒。
3.12.2 水景用水宜循环使用。采用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室内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1%~3%;室外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3%~5%。
3.12.3 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
3.12.4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
2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3 循环水泵宜按不同特性的喷头、喷水系统分开设置;
4 循环水泵流量和扬程应按所选喷头形式、喷水高度、喷嘴直径和数量,以及管道系统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
5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因景观要求需要设置水泵时,水泵应干式安装,不得采用潜水泵,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12.5 当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12.6 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水景水池应设置补充水管、溢流管、泄水管等管道。在水池的周围宜设排水设施。
3.12.7 水景工程的运行方式可采用手控、程控或声控。控制柜应按电气工程要求,设置于控制室内。控制室应干燥、通风。
3.12.8 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循环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2倍;
2 水池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2.6条和第3.12.7条的规定;
3 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
3.12.9 水景工程宜采用强度高、耐腐蚀的管材。
3.13 小区室外给水
3.13.1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的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3.13.2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13.3 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和物业管理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3.13.4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应按本标准第3.7.4条、第3.7.5条计算管段流量;
2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4 设在居住小区范围内,不属于居住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节点流量应另计。
3.13.5 小区室外直供给水管道管段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第3.13.4条计算。当建筑设有水箱(池)时,应以建筑引入管设计流量作为室外计算给水管段节点流量。
3.13.6 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13.4条、第3.13.5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
2 不少于2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70%的流量;
3 小区引入管的管径不宜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 小区环状管道应管径相同。
3.13.7 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13.4条或第3.13.5条规定计算,再叠加区内火灾的最大消防设计流量,并应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其结果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4的规定。
3.13.8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3.13.9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加压供水系统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
2)安全贮水量应根据城镇供水制度、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
3)当生活用水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4的规定。
2 贮水池大于50m3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
3 小区贮水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二次供水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3.13.10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
3.13.11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13.12 小区采用水塔作为生活用水的调节构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塔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
2 有结冻危险的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3.13.13 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的规定。
3.13.14 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宜采用调速泵组或额定转速泵编组运行供水。泵组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小区生活给水设计流量,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系统还应按本标准第3.13.7条以消防工况校核。
3.13.15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应少于2条。
3.13.16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3.13.17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13.18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3.13.19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13.20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3.13.21 生活给水管道不应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13.22 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等管材。
3.13.23 室外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3.13.24 室外给水管道阀门宜采用暗杆型的阀门,并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13.25 室外贮水池配置管道、阀门和附件可按本标准第3.8.6条的规定设置。
4 生活排水
4.1 一般规定
4.1.1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备选择、管材配件连接和布置不得造成泄漏、冒泡、返溢,不得污染室内空气、食物、原料等。
4.1.2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应以良好水力条件连接,并以管线最短、转弯最少为原则,应按重力流直接排至室外检查井;当不能自流排水或会发生倒灌时,应采用机械提升排水。
4.1.3 排水管道的布置应考虑噪声影响,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1.4 生活污水处理间(站)应有良好通风(气)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
4.1.5 小区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4.1.6 小区生活排水管的布置应根据小区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当生活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生活排水泵站。
4.2 系统选择
4.2.1 生活排水应与雨水分流排出。
4.2.2 下列情况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 当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污水、废水分流且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
2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4.2.3 消防排水、生活水池(箱)排水、游泳池放空排水、空调冷凝排水、室内水景排水、无洗车的车库和无机修的机房地面排水等宜与生活废水分流,单独设置废水管道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4.2.4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
2 洗车冲洗水;
3 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等超过排放标准的医疗、科研机构的污水;
4 水温超过40℃的锅炉排污水;
5 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2.5 建筑中水原水收集管道应单独设置,且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6的规定。
4.3 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
4.3.1 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卫生陶瓷》GB 和《非陶瓷类卫生洁具》JC/T 的规定。
4.3.2 大便器的选用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且均应选用节水型大便器。
4.3.3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可按表4.3.3确定。
表4.3.3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
4.3.4 地漏的构造和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漏》CJ/T 186的规定。
4.3.5 地漏应设置在有设备和地面排水的下列场所:
1 卫生间、盥洗室、淋浴间、开水间;
2 在洗衣机、直饮水设备、开水器等设备的附近;
3 食堂、餐饮业厨房间。
4.3.6 地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食堂、厨房和公共浴室等排水宜设置网筐式地漏;
2 不经常排水的场所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
3 事故排水地漏不宜设水封,连接地漏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4 设备排水应采用直通式地漏;
5 地下车库如有消防排水时,宜设置大流量专用地漏。
4.3.7 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或冲洗水嘴附近,且应在地面的最低处。
4.3.8 地漏泄水能力应根据地漏规格、结构和排水横支管的设置坡度等经测试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4.3.8确定。
表4.3.8 地漏泄水能力
4.3.9 淋浴室内地漏的排水负荷,可按表4.3.9确定。当用排水沟排水时,8个淋浴器可设置1个直径为100mm的地漏。
表4.3.9 淋浴室地漏管径
4.3.10 下列设施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1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
2 其他设备的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排水口。
4.3.11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4.3.12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4.3.13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4 管道布置和敷设
4.4.1 室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卫生器具排至室外检查井的距离应最短,管道转弯应最少;
2 排水立管宜靠近排水量最大或水质最差的排水点;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 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6 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住户客厅、餐厅,排水立管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7 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不得穿越贮藏室;
8 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 塑料排水管不应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0.4m;
10 当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4.2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 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 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4.4.3 住宅厨房间的废水不得与卫生间的污水合用一根立管。
4.4.4 生活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在地下或楼板填层中埋设,或在地面上、楼板下明设;
2 当建筑有要求时,可在管槽、管道井、管窿、管沟或吊顶、架空层内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3 在气温较高、全年不结冻的地区,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
4 管道不应敷设在楼层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4.4.5 当卫生间的排水支管要求不穿越楼板进入下层用户时,应设置成同层排水。
4.4.6 同层排水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住宅卫生间宜采用不降板同层排水。
4.4.7 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4条~第4.3.9条的规定;
2 排水管道管径、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5.5条、第4.5.6条的规定;
3 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漏冒溢;
4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宜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
4.4.8 室内排水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支管垂直连接,宜采用90°斜三通;
2 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宜采用顺水三通或顺水四通和45°斜三通或45°斜四通;在特殊单立管系统中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可采用特殊配件;
3 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或90°变径弯头;
4 排水立管应避免在轴线偏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宜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
5 当排水支管、排水立管接入横干管时,应在横干管管顶或其两侧45°范围内采用45°斜三通接入;
6 横支管、横干管的管道变径处应管顶平接。
4.4.9 粘接或热熔连接的塑料排水立管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
4.4.10 金属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的洞口间隙、套管间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管道上设置;
2 高层建筑中明设管径大于或等于dn110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在楼板下侧管道上设置;
3 当排水管道穿管道井壁时,应在井壁外侧管道上设置。
4.4.11 靠近生活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4.11的规定。
表4.4.11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最小垂直距离(m)
2 当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3 排水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应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4 下列情况下底层排水横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1)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要求时;
2)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时。
4.4.12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4.13 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洗涤盆、地漏。当无条件时,可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间接排水的漏斗或容器不得产生溅水、溢流,并应布置在容易检查、清洁的位置。
4.4.14 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应按表4.4.14确定。
表4.4.14 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mm)
4.4.15 室内生活废水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有盖的排水沟排除:
1 废水中含有大量悬浮物或沉淀物需经常冲洗;
2 设备排水支管很多,用管道连接有困难;
3 设备排水点的位置不固定;
4 地面需要经常冲洗。
4.4.16 当废水中可能夹带纤维或有大块物体时,应在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设置格栅或带网筐地漏。
4.4.17 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4.18 排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4.19 当建筑物沉降可能导致排出管倒坡时,应采取防倒坡措施。
4.4.20 排水管道在穿越楼层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4.5 排水管道水力计算
4.5.1 卫生器具排水的流量、当量和排水管的管径应按表4.5.1确定。
表4.5.1 卫生器具排水的流量、当量和排水管的管径
注:家用洗衣机下排水软管直径为30mm,上排水软管内径为19mm。
4.5.2 住宅、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中心、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食堂或营业餐厅等建筑生活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p——计算管段排水设计秒流量(L/s);
Np——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排水当量总数;
α——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按表4.5.2确定;
qmax——计算管段上最大一个卫生器具的排水流量(L/s)。
表4.5.2 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α值
当计算所得流量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排水流量累加值时,应按卫生器具排水流量累加值计。
4.5.3 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职工食堂或营业餐厅的厨房、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生活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po——同类型的一个卫生器具排水流量(L/s);
no——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bp——卫生器具的同时排水百分数,按本标准第3.7.8条的规定采用。冲洗水箱大便器的同时排水百分数应按12%计算。
当计算值小于一个大便器排水流量时,应按一个大便器的排水流量计算。
4.5.4 排水横管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管道在设计充满度的过水断面(m2);
υ——速度(m/s);
R——水力半径(m);
I——水力坡度,采用排水管的坡度;
n——管渠粗糙系数,塑料管取0.009、铸铁管取0.013、钢管取0.012。
4.5.5 建筑物内生活排水铸铁管道的最小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5.5确定。节水型大便器的横支管应按表4.5.5中通用坡度确定。
表4.5.5 建筑物内生活排水铸铁管道的最小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
4.5.6 建筑排水塑料横管的坡度、设计充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横支管的标准坡度应为0.026,最大设计充满度应为0.5;
2 排水横干管的最小坡度、通用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4.5.6确定。
表4.5.6 建筑排水塑料管排水横管的最小坡度、通用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
注:胶圈密封接口的塑料排水横支管可调整为通用坡度。
4.5.7 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排水系统立管当采用建筑排水光壁管管材和管件时,应按表4.5.7确定。
表4.5.7 生活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
2 生活排水系统立管当采用特殊单立管管材及配件时,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住宅生活排水系统立管排水能力测试标准》CJJ/T 245所规定的瞬间流量法进行测试,并应以±400Pa为判定标准确定。
3 当在50m及以下测试塔测试时,除苏维脱排水单立管外其他特殊单立管应用于排水层数在15层及15层以上时,其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的测试值应乘以系数0.9。
4.5.8 大便器排水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mm。
4.5.9 建筑物内排出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50mm。
4.5.10 多层住宅厨房间的立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4.5.11 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宜与排水立管相同管径。
4.5.12 下列场所设置排水横管时,管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公共食堂厨房内的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且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2 医疗机构污物洗涤盆(池)和污水盆(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3 小便槽或连接3个及3个以上的小便器,其污水支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
4 公共浴池的泄水管不宜小于100mm。
4.6 管材、配件
4.6.1 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材、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通气管材宜与排水管管材一致;
2 当连续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3 压力排水管道可采用耐压塑料管、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
4.6.2 生活排水管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检查口:
1 排水立管上连接排水横支管的楼层应设检查口,且在建筑物底层必须设置;
2 当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该层立管拐弯处和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3 检查口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当排水立管设有H管时,检查口应设置在H管件的上边;
4 当地下室立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置在立管底部之上;
5 立管上检查口的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向。
4.6.3 排水管道上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清扫口:
1 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铸铁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连接4个及4个以上的大便器的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2 水流转角小于135°的排水横管上,应设清扫口;清扫口可采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替代;
3 当排水立管底部或排出管上的清扫口至室外检查井中心的最大长度大于表4.6.3-1的规定时,应在排出管上设清扫口;
表4.6.3-1 排水立管底部或排出管上的清扫口至室外检查井中心的最大长度
4 排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4.6.3-2的规定。
表4.6.3-2 排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
4.6.4 排水管上设置清扫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排水横管上设清扫口,宜将清扫口设置在楼板或地坪上,且应与地面相平,清扫口中心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2m;楼板下排水横管起点的清扫口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2 排水横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堵头与墙面应有不小于0.4m的距离;
3 在管径小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其尺寸应与管道同径;管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应采用100mm直径清扫口;
4 铸铁排水管道设置的清扫口,其材质应为铜质;塑料排水管道上设置的清扫口宜与管道相同材质;
5 排水横管连接清扫口的连接管及管件应与清扫口同径,并采用45°斜三通和45°弯头或由两个45°弯头组合的管件;
6 当排水横管悬吊在转换层或地下室顶板下设置清扫口有困难时,可用检查口替代清扫口。
4.6.5 生活排水管道不应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替代清扫口。
4.7 通气管
4.7.1 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根据排水系统的类型,管道布置、长度,卫生器设置数量等因素设置通气管。当底层生活排水管道单独排出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通气管:
1 住宅排水管以户排出时;
2 公共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出的最大卫生器具数量符合表4.7.1规定时。
3 排水横管长度不应大于12m。
表4.7.1 公共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出的最大卫生器具数量
注:1 排水横支管连接地漏时,地漏可不计数量。
2 DN100管道除连接大便器外,还可连接该卫生间配置的小便器及洗涤设备。
4.7.2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当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
1 宜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的规定;
2 当本条第1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9条、第4.7.10条的规定;
3 当公共建筑排水管道无法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可设置吸气阀。
4.7.3 除本标准第4.7.1条规定外,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 特殊单立管偏置时。
4.7.4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4.7.5 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7.6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7.7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
2 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敷设与通气立管连接;
3 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或者下端应在排水立管底部距排水立管底部下游侧10倍立管直径长度距离范围内与横干管或排出管以斜三通连接;
4 结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立管连接;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 当采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其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上与排水立管连接;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结合通气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通气立管底部分别以斜三通与污废水立管连接;
7 特殊单立管当偏置管位于中间楼层时,辅助通气管应从偏置横管下层的上部特殊管件接至偏置管上层的上部特殊管件;当偏置管位于底层时,辅助通气管应从横干管接至偏置管上层的上部特殊管件或加大偏置管管径。
4.7.8 在建筑物内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
4.7.9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端应在最高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采用2个90°弯头相连;
2 通气立管宜隔层按本标准第4.7.7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3 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接。
4.7.10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立管的顶端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1款的规定连接;
2 每层排水支管下游端接出环形通气管与通气立管相接;横支管连接卫生器具较多且横支管较长并符合本标准第4.7.3条设置环形通气管的规定时,应在横支管上按本标准第4.7.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连接环形通气管;
3 结合通气管的连接间隔不宜多于8层;
4 通气立管底部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3款的规定连接。
4.7.11 当建筑物排水立管顶部设置吸气阀或排水立管为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系统时,宜在其室外接户管的起始检查井上设置管径不小于100mm的通气管。当通气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墙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第2款的规定;当设置在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2m。
4.7.12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4.7.2条规定执行;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的下面;
5 在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在室外设吸气阀替代伸顶通气管,吸气阀设在屋面隐蔽处;
6 当伸顶通气管为金属管材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4.7.13 通气管最小管径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并可按表4.7.13确定。
表4.7.13 通气管最小管径(mm)
注:1 表中通气立管系指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
2 根据特殊单立管系统确定偏置辅助通气管管径。
4.7.14 下列情况通气立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
1 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时;
2 自循环通气系统的通气立管。
4.7.15 通气立管长度不大于50m且2根及2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1根通气立管相连时,通气立管管径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标准表4.7.13确定,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4.7.16 结合通气管的管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立管伸顶时,其管径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2 自循环通气时,其管径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4.7.17 伸顶通气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4.7.18 当2根或2根以上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排水立管的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1/4。
4.8 污水泵和集水池
4.8.1 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污水集水池、污水泵或成品污水提升装置。
4.8.2 地下停车库的排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地面排水系统,地面冲洗排水宜排入小区雨水系统;
2 车库内如设有洗车站时应单独设集水井和污水泵,洗车水应排入小区生活污水系统。
4.8.3 当生活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且应设置在独立设备间内并设通风、通气管道系统。成品污水提升装置可设置在卫生间或敞开室间内,地面宜考虑排水措施。
4.8.4 生活排水集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成品污水提升装置的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应满足其产品技术要求;
2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格栅等安装、检查要求;
3 集水池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
4 集水坑应设检修盖板;
5 集水池底宜有不小于0.05坡度坡向泵位;集水坑的深度及平面尺寸,应按水泵类型而定;
6 污水集水池宜设置池底冲洗管;
7 集水池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必要时应设置超警戒水位报警装置,并将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4.8.5 污水泵、阀门、管道等应选择耐腐蚀、大流通量、不易堵塞的设备器材。
4.8.6 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排水集水池中排水泵应设置一台备用泵;
2 当采用污水提升装置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选用单泵或双泵污水提升装置;
3 地下室、车库冲洗地面的排水,当有2台及2台以上排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
4 地下室设备机房的集水池当接纳设备排水、水箱排水、事故溢水时,根据排水量除应设置工作泵外,还应设置备用泵。
4.8.7 污水泵流量、扬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的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生活排水设计秒流量选定;当室内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按本标准第4.10.20条设置调节池时,污水水泵的流量可按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流量选定;
2 当地坪集水坑(池)接纳水箱(池)溢流水、泄空水时,应按水箱(池)溢流量、泄流量与排入集水池的其他排水量中大者选择水泵机组;
3 水泵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2m~3m流出水头计算。
4.8.8 提升装置的污水排出管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8.9条的规定。通气管应与楼层通气管道系统相连或单独排至室外。当通气管单独排至室外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第2款的规定。
4.8.9 污水泵宜设置排水管单独排至室外,排出管的横管段应有坡度坡向出口,应在每台水泵出水管上装设阀门和污水专用止回阀。
4.8.10 当集水池不能设事故排出管时,污水泵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确定电力负荷级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能关闭污水进水管时,可按三级负荷配电;
2 当承担消防排水时,应按现行消防规范执行。
4.8.11 污水水泵的启闭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多台水泵可并联交替或分段投入运行。
4.9 小型污水处理
4.9.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4.9.2 隔油设施应优先选用成品隔油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隔油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CJ/T 410的规定;
2 按照排水设计秒流量选用隔油装置的处理水量;
3 含油废水水温及环境温度不得小于5℃;
4 当仅设一套隔油器时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
5 隔油器的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
6 隔油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h;
7 隔油设备间应设冲洗水嘴和地面排水设施。
4.9.3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2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0min;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5 隔油池应设在厨房室外排出管上;
6 隔油池应设活动盖板,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
7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
4.9.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处理站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2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
3 生活污水处理间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9.5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的规定。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4.10小区生活排水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下)
5 雨 水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下)
6 热水及饮水供应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下)
附录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下)
相关文章: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下 - 老陆和小路的文章 - 知乎
GB 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标准说明
pdf电子版:GB 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全文)一、标准简介
GB 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全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自年5月1日起实施。
二、编制背景
GB 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67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8-97进行修订而成。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编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本标准适用于在民用或公用各类建筑物内与各相应配件配套后安装于给排水管路上的各类卫生陶瓷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千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四、原文内容
GB 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封面如下图所示,共分9章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管道附属构筑物;管道功能性试验。
点击浏览下载GB 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排水施工工艺标准手册
中建*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手册——给排水部分
1、排水UPVC 管承插连接安装工艺标准
2、塑料管电熔(承插、对接)连接工艺标准
3、薄壁不锈钢管环压连接施工工艺标准
4、铸铁管道不锈钢卡箍法兰连接安装工艺标准
5、钢管丝扣连接施工工艺标准(焊接、镀锌、衬塑、涂塑钢管)
6、塑料管热熔连接(承插)工艺标准
7、镀锌钢管卡箍连接施工工艺标准(镀锌、衬塑、涂塑钢管等)
8、铜管焊接连接施工工艺标准
9、自动喷淋安装工艺标准
10、室内消火栓安装工艺标准(明装、暗装)
11、湿式报警阀组安装工艺标准
12、卫生洁具安装工艺标准
13、室外管沟开挖与管道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14、暖气片安装工艺标准
15、潜污泵安装工艺标准
1 排水 U-PVC 管粘接连接安装工艺标准
工艺流程:断管—清理—试插接—粘接—固化。①断管时,断口要平齐用铣刀或刮刀除掉断口内外飞刺,外棱铣出 15°。管道接口外壁应打毛,便于溶剂型胶水粘接。②粘接前应对承插口先插入试验,不得全部插入,一般为承口的 3/4 深度,正式插接应该插到底部。③涂抹粘接剂应先涂抹承口后涂抹插口,随即用力垂直插入,插入粘接时将插口稍作转动,粘接剂分布均匀。
在转角小于 135°的污水横管上设置检查口。室内 UPVC 管管径φ110 以上在穿楼板处设阻火圈,阻火圈紧贴楼板处金属螺丝固定安装。排水立管有分支时伸缩节装于分支下方 200mm 处,无分支装于楼板 200mm下处。插接深度预留 10mm。不同规格伸缩节上端平齐。排水管支架设置高度统一,每层应设置两个管卡,均匀分布。金属卡箍应该包塑隔离处理。施工过程中采用塑料膜缠绕保护,安装过程中注意产品铭牌朝外一致。
排水横管长度超过一定长度时,应按设计要求中间增设检查口,便于阻塞时管道清通。
地下室排水横管与出墙排出管高低落差≤300mm,管道转角不应<90°。排水管道端部安装清通口
地下室排水横管与出墙排出管高低落差>300mm,管道转角可安装 90°弯头。
排水立管检查口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一般为 1m,朝向应便于检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应安装检修门。
用于室内排水的水平管道与水平管道、水平管道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 45°三通或 45°四通和 90°斜三通或 90°斜四通。
⑮上人屋面透气管高度≮2米;不上人屋面透气管高度≮0.3米,且必须大于当地积雪高度。⑯上人屋面透气管应支架固定,金属管道与支架应该采取接地措施。
2、塑料管电熔对接连接工艺标准
用熔焊机的夹具夹紧两管,并清洁管端
用铣刀切平端口,并调整两管中心轴线在一条直线上
将熔焊机的加热工具放在两端面之间,施热加压;冷却 拿走加热工具,冷却一定时间,然后卸压
拿走加热工具,加压对接一段时间,待其冷却定型后泄压
冷却定型,焊口形成一圈均匀光滑的焊圈,熔接圈高度宜为1mm-4mm,宽度宜为 4mm-8mm
3、薄壁不锈钢管环压、卡压连接施工工艺标准
工艺流程:断管-画线-插管-环压-检查确认
因为环压连接需一次成功,在断管之前需做现场测量,跟施工图纸做比对,如建筑尺寸无误,才可按图下料。使用电动机械有齿切割手动割刀或者不锈钢专用切管设备切断管子
为避免刺伤密封圈,使用专用工具或锉刀将毛刺完全除净,将密封橡胶圈放置适当位置
③使用画线器在管端画标记线一周,做记号,以保证管子插入深度正确
将管子笔直地插入挤压式管件内,注意不要碰伤橡密封圈,并确认管件端部与画线位置的距离,公称直径 10~25mm 时为3mm;公称直径 32~100mm 时为5mm
把环压(或卡压)工具钳口的环状凹槽与管件端部内装有橡胶圈的环状凸部靠紧,钳口应与管子轴心线垂直,开始作业后,凹槽部应咬紧管件,直到产生轻微振动才可结束环压连接过程
用六角量规确认尺寸是否正确,封压处完全插入六角量规即封压正确。其它要求:薄壁不锈钢管道与阀门、水表、水嘴等的连接采用转换接头,严禁在薄壁不锈钢管上套丝。
4、铸铁管不锈钢卡箍\法兰连接安装工艺标准
将接口断面清理平整,无飞刺,管道外表面擦洗干净涂润滑剂后放抱箍和密封圈,密封圈翻边;插入另一管端后,橡胶圈复位;管箍移至橡胶处,锁紧紧固螺栓,对大口径管道有多道卡箍,螺栓应该交替拧紧。
④、⑥、⑦横管吊架安装:横管接头、弯头、三通、四通等管件的连接处,接头每一侧必须安装 1个,吊架与接头间的净距宜为 500mm,两个吊架的间距不得大于2.0m。吊架形式可根据管道大小确定,管道 100mm及以下可采用标记④,150mm 可采用标记⑥的角钢防幌式吊架,但管卡必须使强度能承受管道重量的反抱专用管卡,不得采用普通管卡,200mm 及以上可采用标记⑦的门形角钢吊架。当横管长度超过 12m时,每 12m必须设置一个防止水平位移的斜撑式吊架或用管卡固定的托架。
管道转弯,三通、四通分支以及管道超过一定长度应采用固定式防晃支吊架
铸铁管与钢支架接触处应有胶管或者胶垫隔离措施。其它要求:立管支架应设置于管道法兰下部便于受力;立管底部应有底托式支架;管道油漆脱落应补刷油漆;排水管道应该保证坡度,不得形成反坡;管道安装应在土建抹灰后施工或采取保护措施,安装其表面应该清洁干净。
5、钢管丝扣连接施工工艺标准
工艺流程:断管—清理—套丝—连接—清理—防腐
钢管切割时应保持切割片与管道垂直。衬塑钢管等复合钢管切割不能采用砂轮切割机或套丝机切割,应采用手锯、电动带锯或厂家配套的专用切割机,切断口应进行必要的胶粘补塑与防腐处理。使用专用锉刀将毛刺完全除净,并在管口端面形成一定坡面。加工管螺纹的套丝机必须带有自动度量设备,螺纹的加工做到端正、清晰、完整光滑,不得有毛刺、断丝,缺丝总长度不得超过螺纹长度的 10%。加工次数为 1~4 次不等。管径 15~32mm 套 2 次;管径40~50mm 套 3 次;管径 70mm以上套 3~4 次;
螺纹连接时,填料采用白厚漆麻丝或四氟乙烯生料带,顺时针顺缠绕方向一次拧紧,不得回拧,紧后留有螺纹 2-3 圈;生活给水不采用白厚漆;不建议采用液态生料带。管道连接后,把挤到螺纹外面的填料清理干净,填料不得挤入管腔,以免阻塞管路,同时对裸露的螺纹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油漆应延伸至丝扣外 1cm,成整齐环状;对明装管道还应该刷与管道颜色一致的面漆。
6、塑料管热熔连接(承插)工艺标准
热熔连接工艺流程:断管—清理—标记—加热—对接或插接—调直—冷却
断管:用专用切割器切割管件断口要平齐用铣刀或刮刀除掉断口内外飞刺;清洁:用抹布擦拭管子与管件连接面,保证清洁,无油渍;标记:用尺子和记号笔在管端测量并标出热熔深度;加热:接通电源,待工作指示灯亮后,方可开始工作;加热时,无旋转的把管端导入加热模具的加热套内,插入到所标志的深度,同时,把管件无旋转的放到另一端加热头上,达到规定标志处;
连接对接:达到规定热熔时间后,把管子和管件从加热套和加热头上同时取出对接。
连接插接:迅速无旋转地直线均匀插入到所标志的深度,保证管子与管件同轴,同时接头形成均匀的凸缘 。效果检查:热熔连接操作时,严格把握加热时间,与插接时必须无旋转插入。管道内部与外部均为一均匀凸圈,无热熔胶瘤堵管现象
7、镀锌钢管卡箍连接施工工艺标准
工艺流程:断管—清理—压槽—放胶圈—安装沟槽—组对—涂润滑剂—安装卡箍—拧紧螺母
①钢管切割时应保持切割片与管道垂直。衬塑钢管等复合钢管切割不能采用砂轮切割机切割,应采用手锯、电动带锯或厂家配套的专用切割机。②切断口应进行必要的胶粘补塑与防腐处理。使用专用锉刀将毛刺完全除净。
③地面平整,压槽机稳定、可靠;④钢管和压槽机平台在同一个水平面上,要有能调整高度的固定式支撑尾架。⑤压槽时手压泵手柄均匀缓慢下压,每次手柄行程不超过0.2mm,钢管转动一周,一直压到压槽机上限位螺母到位为止,然后让机械再转动两周以上,以保证壁厚均匀;管道应保持水平,且与压槽机驱动轮挡板呈 90°,压槽时应保持持续渐进;检查压好的沟槽尺寸,如不符合规定,再微调,进行第二次压槽,再一次检查沟槽尺寸,以达到规定的标准尺寸。
将橡胶圈套入钢管端头,注意不得损坏橡胶圈;将另一根钢管与该管对齐,两根钢管之间留有一定间隙, 移动胶圈,调整胶圈位置,使胶圈与两侧钢管的沟槽距离相等,在管道端部和橡胶圈上涂上润滑剂;将卡箍上、下紧扣在密封橡胶圈上,并确保卡箍凸边卡进沟槽内;用手压紧上下卡箍的耳部,使上下卡箍靠紧并穿入螺栓,螺栓的根部椭圆颈进入卡箍的椭圆孔,用扳手均匀轮换同步进行拧紧螺母,确认卡箍凸边全部在沟槽内。卡箍式连接应在卡箍两端300mm 内对称均匀设置吊架。管道拐弯,分支以及超过 20米长度需设置角钢或者槽钢门字固定式吊架。
8、铜管焊接连接工艺标准
工艺流程:调直—断管—清理—预热—焊接—冷却—除氧化层—防腐
铜管裁切采用专用铜管切割刀,切口整齐。不得采用氧--乙炔切割。夹持铜管的台虎钳钳口两侧应垫以木板衬垫,以防夹伤管子。
用锉刀将铜管内毛刺清除。烧焊前, 用砂纸将铜管铜管插入接头部分的表面的油脂、氧化物、污迹和灰尘磨清。
将铜管插尽在铜配件内,插接深度到位。
先將配件加加热至见红约700℃下焊料。均匀加热被焊接管件,用加热的钎料沾取适量钎剂(焊粉)均匀抹在缝隙处,当温度达到 650℃-750℃时送入钎料。切勿将火焰直接加热钎料。当钎料全部溶化时停止加热。
焊接完成后,让焊件自然冷卻,不得用湿抹布强制冷却。用布及砂纸刷净铜管上氧化物,表面光滑,无砂眼气泡。焊件内部焊缝应无气孔、裂纹和未熔合。
用割刀将铜管前端 10cm 处画痕,深度不能超过衬塑厚度(不能对铜管有划痕)。用割刀在铜管前端将衬塑部分隔开并与铜管隔离,然后用手和钳子将衬塑部分将铜管前端 10cm 剥离,杜绝用小刀剥离,造成铜管划痕。用厂家提供的热塑材料恢复焊接区域的衬塑。(也可采用焊接端剥离长度不小于200mm 的覆塑层,并在两端缠绕湿布,钎焊完成后复原覆塑层。)
管道热接完成,除去氧化热后涂清漆保护。管道表面光亮美观。管道支架与热管之热用橡胶垫隔离,避免电化学腐蚀。
9、自动喷淋安装工艺标准
直立型喷头安装距楼板顶部距 离 为 规 范 要 求为75mm-150mm,建 议 统 一 为120mm。
有吊顶的下垂型喷头安装喷头根部应与吊顶平齐,为避免定位不准,可在吊顶龙骨标高确定后再安装下喷支管;下喷头与三通之间的短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m。边墙型喷头安装离墙距离为50-100mm。
无吊顶时设置上喷头;有吊顶时设置下喷头,当吊顶上方闷顶的净空高度超过 800mm,且其内部有可燃物时,要求设置上喷头;喷头在系统冲洗试压合格后安装。当不确定装修方案是否有吊顶时可预留三通口,丝堵封堵。当喷淋支管高度大于 mm时,应设横向加强支架;
喷淋管道末端应采用梯形防晃支架,末端支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为 400mm。
当梁、通风管道、排管、桥架宽度大于 1.2 m时,增设的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风管下喷头吊架应采取管道延长至风管另外一端边缘,并在延伸管道末端设置吊架。
喷淋管道安装喷主管在下。喷淋管支管在主管上方,朝主管方向形成坡度,便于系统维护泄水
10、消防水泵接合器与消火栓安装工艺标准
消防立管支架设置标高1.6m。消火栓箱内部支管应设置支架。消火栓不在门轴侧,应在开启侧。消火栓口中心离地高度为1.1米。消火栓内部水枪、水带、报警按钮、灭火器按设计与图集要求配置齐全,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箱体内部清洁干净。二次装修后应该重新标示明确,不应被装修遮盖。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 140mm,距离箱后面为100mm
室外地上式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的接口的位置应方便操作。进出水口的安装高度距地面的高度按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
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顶部进水口或地下式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 400m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设爬梯。寒冷地区井内应做保温防冻保护。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11、湿式报警阀组安装工艺标准
消防延时装置在拐弯、三通两端均应设置落地支架。消防延时装置墙面支架设置与 1.6m 高处。消防管标示大气美观,指示明确。阀组排列整齐,仪表阀门标高、朝向一致。
水力警铃从机房引至走道值班室附近。各水力警铃所指示区域挂牌标示明确。水力警铃泄水有组织集中排放,接至地漏或者排水沟。
12、卫生洁具安装工艺标准
卫生洁具安装前,应该对卫生器具给水管口标高,排水管口位置进行精确定位。其标高位置的确定应综合参照设计图纸,图集,产品说明书确定。位置标高的确定应考虑瓷砖等完成面尺寸。
重点注意座便器排水管根据排出口不同距离墙面完成面一般为 300mm或者 400mm两种,角阀安装位置正确;淋浴冷热混合热水管间距为 150cmm。冷热水布管要求为左热右冷。
洁具安装时应该采用沙袋封堵等成品保护措施。洁具安装位置应考虑与装饰瓷砖的配合,做到居中对齐。
蹲便器预留排水孔位置应考虑洁具前出水与后出水情况。蹲便器边沿比瓷砖边沿低5mm,避免积水情况。成排立式小便斗组安装,成排器具标高偏差不大于±10mm。洗脸盆等洁具与大理石、墙面接触处均应打防霉玻璃胶处理,避免积垢。龙头选型与台盆一致,龙头大理石开孔位置符合要求,龙头高度不能太低不便使用。
洗脸盆与大理石粘接后还应有金属支架固定牢固。台盆金属构件应做等电位接地处理。台盆存水弯应该采用专用存水弯,不应采用软管折弯代替。
座便器与地面接触处必打胶严密。座便器排水管定位处处正确,充分考虑装饰完成面厚度,保证蹲便器离墙距离 10mm-20mm 安装。角阀定位应该按图集或产品要求准确定位,安装软管不能过长扭曲。
地漏安装于卫生间最靠边最低点位置。其位置应与装饰密切配合,居中对齐
13、室外管沟开挖与管道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管沟的沟底层应是原土层,或是夯实的回填土,沟底应平整,坡度应顺畅,不得有尖硬的物体、块石等。管沟开挖应放坡,堆土不得靠近管沟。如沟基为岩石、不易清除的块石或为砾石层时,沟底应下挖100~200mm,填铺细砂或粒径不大于 5mm 的细土,夯实到沟底标高后,方可进行管道敷设。排水管道在封土前,其管道接头两端应该采取砂浆砖块的固定措施。无冰冻地区给水管道管顶的覆土埋深不得小于 500mm,穿越道路( 含路面下) 部位的管顶覆土埋深不得小于 700mm。
管沟回填土,管顶上部200mm 以内应用砂子回填,并不得采用机械;管顶上部 500mm 以内不得回填直径大于 100mm 的块石和冻土块;500mm 以上部分回填土中的块石或冻土块不得集中。上部用机械回填时,机械不得在管沟上行走。
14、暖气片、散热器安装工艺标准
暖气片安装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设计未注明,应为30mm。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供回水坡向均为设备端高于主管,利于排气和泄水。散热器支管长度超过1.5m时,应在支管上安装管卡。按设计要求分清进出水管。活接头安装在进水管阀门后侧、出水管阀门前侧,便于维修。暖气片阀门应集中安装在设备入口附近。
15、潜污泵安装工艺标准
常见潜污泵泵坑图。(符号说明:1-潜污泵、2-出水管、 3-挂钩、 4-电缆、5-自动耦合装置、6-液位自动控制装置、7-集水井进水管)潜污泵泵坑在安装前必须清理泵坑中的杂物垃圾,避免潜污泵泵安装运行损坏。潜污泵液位浮球开关高低水位启停的安装标高应该严格按设计要求设置(浮球线缆应该采用支架固定,便于浮球在设计范围内浮动)。潜污泵排水管阀门与部件从下往上依次为:软接头—压力表—止回阀—闸阀。闸阀的安装高度为地坪完成面上1.5m。三通高度宜为地坪高度 2m处。压力排水污废水管道指示与管道类别标示清楚,管道标志色为黑色。阀门与部件的两端,三通横管中部均设置支架。排水管伸入井坑时不得与井坑盖板接触,其间隙应为 3—5cm的柔性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