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concrete structures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为国家标准,编号 GB4-, 自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1.2、5 .2.1、5 .2.3、5 .5.1、6.2.1、6.3.1、 6.4.2、7.2.1、7.4.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 同时废止。
前 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标[]17 号文《关于印发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 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模板分项工程; 5 钢筋分 项工程;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7 混凝土分项工程;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9 装配式结 构分项工程;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 删除了混凝土施工等过程控制内容,仅保留重要的过程控制质量要求;
3 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
4 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
5 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6 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7 增加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8 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
9 增加了钻取混凝土芯样的结构实体强度检验方法;
10 调整了结构实体强度检验等效龄期确定方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 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3 ; 电子邮箱: GB4@163.com )。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土木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
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阅读方便,本征求意见稿各条的说明暂列在条文之后。
目 录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基本规定 5
4 模板分项工程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模板安装 11
5 钢筋分项工程 18
5.1 一般规定 18
5.2 材料 18
5.3 钢筋加工 20
5.4 钢筋连接 23
5.5 钢筋安装 25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27
6.1 一般规定 27
6.2 材料 27
6.3 制作与安装 32
6.4 张拉和放张 34
6.5 灌浆及封锚 36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39
7.1 一般规定 39
7.2 原材料 40
7.3 混凝土拌合物 42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45
8.1 一般规定 45
8.2 外观质量 46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 46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49
9.1 一般规定 49
9.2 预制构件 50
9.3 安装与连接 52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54
1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54
10.2 结构实体检验 55
附录 A 质量验收记录 58
附录 B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基本规定 61
附录 C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 65
附录 D 结构实体强度检验 69
附录 E 钻芯法检测实体混凝土强度 70
附录 F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73
1 总则1.0.1 为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要求, 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 〔说明〕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本规范不包括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
〔说明〕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 工程, 包括现浇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本规范所指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 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GB4 的范围一致。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 GB4- ( 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0.3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 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本规范是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应严格遵守。因 此, 承包合同(如质量要求等) 和工程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企业标准、施工 技术方案等) 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当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 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时应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为准。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 配 套使用。
〔说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规定了房 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本规范是根据该标准规定 的原则编写的, 适用于该标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 验收。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1.0.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 GB0 和施工项目设计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强、牵涉面广, 不仅有原材料方面的内容 (如水泥、钢筋等) ,尚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内容(如预制构件等) ,也与其 他施工技术和质量评定方面的标准密切相关。因此, 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遵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尚应按照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2.0.1 混凝土结构 concrete structure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 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
凝土结构,按施工方法可分为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2.0.2 现浇混凝土结构 cast-in-situ concrete structure
在现场原位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现浇结构。 2.0.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装配式结构。 2.0.4 缺陷 defec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 按其程度可分为严
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2.0.5 严重缺陷 serious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6 一般缺陷 common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7 结构性能检验 Inspection of structural performance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挠度、抗裂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2.0.8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
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质量和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 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 行检验, 并对其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主要包括外观检查、质量证
明文件核查、抽样复验等。
2.0.10 复验 repeat test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入施工现场后, 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
符合要求的基础上, 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
动。
2.0.11 见证检验 evidential inspection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 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
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2 结构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for structure
按照有关规定在分项工程实体或在混凝土结构实体上抽取试样, 在现场进行
检验或送至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3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certificat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一同提供用于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有 效文件。
3 基本规定3.0.1 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 量检验制度。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核批准。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的有关规定, 本条对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和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 体系提出了要求。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施 工现场质量管理, 要求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 和质量检验制度; 对具体的施工项目, 要求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上述要求 应能在施工过程中有效运行。
施工方案应按程序审批,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内容, 应有明确的规 定和相应的措施。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预应力 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 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说明〕规范 版界定的现浇结构子分部工程、预制装配式结构子分部 工程及预应力混凝土子分部工程, 不再作为特定的子分部工程列出。而将混凝土 结构所含的分项工程列出,并规定了各分项工程进一步划分为检验批的原则。
本规范中“结构缝”系指为避兔温度胀缩、地基沉降和地震碰撞等而在相邻两 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两部分之间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的总称。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检验批通常按下列原则划分:
1)检验批内质量均匀一致,抽样应符合随机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贯彻过程控制的原则,按施工次序、便于质量验收和控制关键工序质量 的需要划分检验批。
3.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 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 感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说明〕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规定。模板工程仅 作为分项工程验收, 旨在确保模板工程的质量, 并尽量避免模板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 对结构工程验收来讲, 模板不再是结构的一部分,因此不作 为结构验收的内容。通常混凝土结构验收包括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三个分项 工程, 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应增加装配式结构分项的验收; 对预应力混凝土结 构,应增加预应力分项的验收。
3.0.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说明〕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 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 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 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 合格。
3.0.5 检验批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说明〕检验批验收前, 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处理, 然 后填写“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相应部分, 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在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中签字, 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 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当工程未设监理时,也可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执行。 3.0.6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 除各章有专门要求外, 其在检验批范围内及某一构件的计数点中的合格点率均应 达到 80%及以上,且均不得有严重缺陷和偏差;
3 资料检查应包括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进场验收资料、重要工序施工 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抽样检测报告等。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及质量检验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说明〕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均应合格, 且资料完整。检验批验收合格后, 在形成验收文件的同时宜作出合格 标志, 以利于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为后续工序施工的条件。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
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 性影响的检验项目, 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由于主控项目对工程质量 起重要作用,从严要求是必需的。
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规范的要求为 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 的 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本规范中少量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 项目,合格点率要求为 90%及以上, 同时也不得有严重缺陷,这在本规范有关 章节中有具体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0 的规定, 检验批质量验收时可选择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本规范的一般项目所采用 的计数检验, 基本上采用了原规范的方案。对于这种计数抽样方案,尚可根据质 量验收的需要和抽样检验理论作一步完善。
资料检查中重要工序的施工记录是体现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方法, 如预应力 筋张拉记录能够反映出张拉质量控制情况, 抽样检测报告和抽样检验报告, 能够 反映如焊接连接、钢筋接头等重要工程施工质量的实际控制情况。而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反映隐蔽部分的工程质量情况。
3.0.7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7 的规定。
表 3.0.7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2~89~~~~1~51~81~01~~50〔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 体的抽样方案, 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 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 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对抽样数量, 本规范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 在相应章节给出绝大 部分检验批的抽样数量, 未规定的检验批的抽样数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 GB0 的规定,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中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可确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 这些个体的 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
性, 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 可不纳入检验批。同时, 也是为了避免对明显不 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 但必须进行处理, 使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对处理的情况 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3.0.8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使用;
2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 应返工、返修, 并应重新验收;
3 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并应重新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原则。进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 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中。对混凝土浇筑前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 检验批, 允许返工、返修后重新验收; 对混凝土浇筑后出现的不合格检验批, 规 定应按本规范各章节的有关规定处理并重新验收。实际上, 当出现较严重质量缺 陷时,由于其对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0.9 获得产品认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进 场验收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 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 尽量减轻进场检验的 工作量, 降低质量控制的社会成本。经过认证部门认证的产品, 意味着其产品的 生产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等环节对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产品质量是稳定且 有保证的;此外,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同样意味着该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然而, 无论是认证产品, 还是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产品, 扩大检验批容量 后, 若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则必须提高警惕,并从严验收其质量, 因此规定其检 验批容量重新按扩大前的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当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时, 检验批容量只扩大一次。
3.0.10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 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 的多个单位工程时,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说明〕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解决低层房屋建造中, 同批进场材料可能用于多 个单位工程的情况, 避免由于单位工程规模较小, 出现针对同批材料多次重复验 收的情况。
3.0.11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 A 记录, 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 GB 0 的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记录和施工质量验收程序、组织。其中, 检验批的检查层次为:生产班组的自检、 交接检。施工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的专业检查和评定;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组织 的检验批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前一工序的质量未得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检查认可, 不应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以免质量缺陷累积,造成更大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的约定, 对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或有争议的检验项 目,应由各方参与进行见证检测,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质量得到控制。
4 模板分项工程〔说明〕模板分项工程是对混凝土浇筑成型用的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安装、 拆除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由于模板可以连续周转使用, 模板分 项工程所含检验批通常根据模板安装和拆除的数量确定。
本次修订删除了模板拆除的内容, 主要因为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规范》 GB 6- 已经包含模板拆除的规定, 且模板拆除属于施工过程, 不 宜作为模板工程的验收内容加以要求。
4.1 一般规定4.1.1 模板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滑模、爬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
支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说明〕根据住建部建质[]254 号文件的要求和多项国家标准的规定, 编制、审查并认真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单位控制模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 措施之一。因此本规范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列为验收要求。
高大模板支架是指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架工程:支模高度超过 8m, 或构件跨度超过 18m, 或施工总荷载超过 15kN/m2 ,或施工总荷载超过 20kN/m。上述条件系由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导则》建质[]254 号文件所规定。该文件明确给出了高大模板的定义,并对 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做出了具体规定。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一般宜包括下列内容: 模板及支架的类型; 模板及支 架的材料要求; 模板及支架的计算书和施工图; 模板及支架安装、拆除相关技术 措施;施工安全和应急措施(预案)、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关于模板工程现有多本专业标准,如行业标准《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 JGJ 96、《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19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 规程》JGJ 65、《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 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 术规范》 GB4 等,应遵照执行。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 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说明〕模板及支架虽然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 但由于其在施工过程中 可能遇到各种不同的荷载及其组合, 某些荷载还具有不确定性, 故其设计既要符 合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要考虑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 又要结合施工过程 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各种主要工况进行设计, 以保证其安全可靠,在任何一种 可能遇到的工况下仍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固性。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3 规定,结构的整 体稳固性系指结构在遭遇偶然事件时, 仅产生局部损坏而不致出现与起因不相称 的整体性破坏; 模板及支架的整体稳固性系指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载工况时, 不因 构造不合理或局部支撑杆件缺失造成整体性坍塌。模板及支架设计时应考虑模板 及支架自重、新浇筑混凝土自重、钢筋自重、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新浇筑 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混凝土下料产生的水平荷载、泵送混凝土或不均匀堆 载等因素产生的附加水平荷载、风荷载等。
各种工况可以理解为各种可能遇到的荷载及其组合产生的效应。
本条是对模板及支架工程的基本要求, 直接影响模板及支架的安全, 并与混 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密切相关,故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 模板安装主控项目
4.2.1 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 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说明〕本条对现浇结构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提出要求, 这些指标主 要是模板、支架及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及力学性能等。对其质量的判定依据 主要是国家现行标准, 对其规格、尺寸等的判定依据则除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外,还应满足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目前常用的模板及支架材料种类繁多,其规格尺寸、材质和力学性能等各异, 其中部分材料、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力学性能等可能不符合要求, 给模板及 支架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 甚至可能酿成事故, 故本条将此列为模板材料进场验收的内容之一。
考虑到现实中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租赁、周转等情况比较复杂, 本条规定在正 常情况下的主要检验方法是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中如果发现质量证明文件不 能证实其质量满足要求时, 应由施工、监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商定处理措施,包 括退场、进一步抽样检验等。
4.2.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及支架安装完成后,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内 容进行检查验收:
1 模板的定位;
2 支架杆件的规格、尺寸、数量;
3 支架杆件之间的连接;
4 支架的剪刀撑和其他支撑设置;
5 支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设置;
6 支架杆件底部的支承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力矩扳手检查。
〔说明〕本条给出了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及支架安装的主要验收内容, 共有 6 项, 其是否符合要求的判定依据是施工方案的要求, 因为相关标准的规定已经 纳入了施工方案之中。主要检验方法是尺量、观察检查和使用力矩扳手检查。
对模板的定位,主要检查其标高和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表 4.2.9 的规定。
对支架杆件的规格、尺寸和支架立杆、水平杆间距, 主要检查是否与专项施 工方案的要求一致。
对支架杆件之间的连接,主要检查连接方式、配件数量、螺栓拧紧力矩等。
对支架的剪刀撑和其他支撑设置, 主要检查设置的数量、位置、连接方式等, 以及风缆、抛撑等的设置和固定情况。
对支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设置, 主要检查其是否能抵抗拉力和压力, 连接节 点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固定是否牢固、可靠等。
对支架杆件底部的支承情况, 主要检查支承层和支承部位情况、垫板是否顶 紧以及是否中心承载、各层立杆是否对齐等; 对支承在土层上的, 应按照本规范4.2.6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对支架的整体稳固性措施, 主要检查施工方案要求的各项稳固措施是否实施 并落实到位。
一般项目
4.2.3 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应严密;
2 模板内不应有杂物;
3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
4 对清水混凝土构件,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本条为保证混凝土成型质量而设置。
无论是采用何种材料制作的模板, 其接缝都应严密, 避免漏浆,但木模板需 考虑浇水湿润时的木材膨胀情况。模板内部和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 以 避免出现夹渣等缺陷。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所使用的模板, 本条 强调了模板应达到使混凝土表面满足设计要求的效果。
对本条规定主要采用观察方法进行验收。
4.2.4 脱模剂的品种和涂刷方法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脱模剂不得影响结 构性能及装饰施工,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说明〕脱模剂又称隔离剂, 主要功能为帮助模板顺利脱模, 此外还具有保 护混凝土结构的表面质量,增加模板的周转使用次数,降低工程成本等功能。
脱模剂的品种、性能和涂刷方法应在施工方案中加以规定。选择脱模剂时, 应避免使用可能会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如对混凝土中钢筋具有 腐蚀性)的脱模剂,或影响混凝土表面后期装修(如使用废机油等)的脱模剂。
工程实践中, 当有条件时脱模剂宜在支模前涂刷, 当受施工条件限制或支模 工艺不同时, 也可现场涂刷。现场涂刷脱模剂容易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可能会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不利影响,故应避免。
本条验收内容为两项, 即: 脱模剂的品种、性能和脱模剂的涂刷质量。前者 主要检查脱模剂质量证明文件以判定其品种、性能等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可能影 响结构性能及装饰施工;后者主要是观察涂刷质量,并可对施工记录进行检查。
4.2.5 模板的起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6 的 规定,并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 对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大空间结构, 板 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说明〕对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 由于其自重的影响, 如果 不起拱可能造成跨中明显的下沉变形, 严重时可能影响装饰和美观, 故模板在安 装时适度起拱有利于保证构件的形状和尺寸。
起拱高度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中给出了规定,通常跨度超过 4m 时宜起拱, 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 1/~3/,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并 结合施工经验选择, 对刚度较大的钢模板钢管支架等可采用较小值, 对木模板木 支架等刚度较小的可采用较大值。需注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给出的起 拱值未包括设计为了抵消构件在外荷载下出现的过大挠度所给出的要求。
对梁、板起拱的检查验收应注意起拱后的构件截面高度问题。少数施工单位 对起拱的机理、作用理解不准确, 在模板起拱的同时将梁的高度或板的厚度减少, 使构件截面高度受到影响, 故《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规定“起拱不得减少 构件截面高度”,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检查梁板在跨中部位侧模的高度。
4.2.6 支架立柱和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层应坚实、平整;其承载力或密实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2 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应有预防冻融措施;
3 支架立柱下应设置垫板,并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承载力检查勘察报告或试验报告。
〔说明〕在土层上直接安装支架立柱和竖向模板, 原则上应按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计算。但施工中有时被忽视, 个别施工单位甚至将模板立 柱直接支撑在未经处理的普通场地土上。为此, 本条除了要求基土应坚实、平整 并应有防水、排水、预防冻融等措施外, 还明确要求基土承载力应符合施工方案 的要求。施工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基土提出密实度(压实系数)的要求。 验收时应检查勘察报告或试验报告。
基土上支模时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是指应预先考虑并做好各项准备,而 不能仅靠临时采取应急措施。对于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土和冻胀性土,由于其对 水浸或冻融十分敏感,尤其应该注意。
土层上支模时立柱下应设置垫板, 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规定的构 造措施要求。按本条验收时, 应检查支架立柱下是否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垫 板,垫板的面积是否足够分散立柱压力,是否中心承载。
4.2.7 现浇混凝土结构多层连续支模时,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立柱宜对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多层连续支模时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立柱对准, 利于混凝土重力及 施工荷载的传递,减少楼层的附加应力,属于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之一。 考虑到多层连续支模时各层模板支架情况可能比较复杂, 立柱对准的要求只是大 致对准, 检查时只需目测观察, 不需进行测量,故此次修订将原条款中的“应对 准”改为“宜对准”。
4.2.8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不得遗漏, 且应安装牢固。当设 计无具体要求时,其位置偏差应符合表 4.2.8 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 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 4.2.8 混凝土结构预埋件、预留孔洞允许偏差
注: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说明〕本条适用于对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内置模板的检查 验收。主要包括数量、位置、尺寸的检查, 以及安装牢固程度的检查和对预埋件 的外露长度的检查。
预埋件的外露长度只允许有正偏差,不允许有负偏差;对预留洞内部尺寸, 只允许大,不允许小。在允许偏差表中,不允许的偏差都以“0”来表示。
本条对尺寸偏差的检查, 除可采用条文中给出的方法外, 也可采用其他方法 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本条对安装牢固的检查, 可以检查预埋件在模板上的固定方式、预留孔、洞 的内置模板固定措施等藉以对其牢固程度加以判断, 也可用力扳动, 模拟混凝土 浇筑时受到挤压会否移位等。
4.2.9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2.9 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 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4.2.9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说明〕本条给出了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由于模板验收时尚 未浇筑混凝土,发现过大偏差时应当在浇筑之前修整。
5 钢筋分项工程〔说明〕钢筋分项工程是普通钢筋进场检验、钢筋加工、钢筋连接、钢筋安 装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钢筋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 工序和验收的需要确定。
5.1 一般规定5.1.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包括:
1 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
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3 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 直段长度;
4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
〔说明〕钢筋隐蔽工程反映钢筋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 在浇筑混凝土之 前验收是为了确保受力钢筋等的加工、连接、安装满足设计要求。钢筋隐蔽工程 验收可与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钢筋验收时, 首先检查钢筋牌号、规格、数量, 再检查位置偏差, 不允许钢 筋间距累计正偏差后造成钢筋数量减少。
5.1.2 钢筋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钢筋;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成型钢筋,连续三
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说明〕本条规定对于通过产品认证的钢筋及生产质量稳定的钢筋、成型钢 筋, 在进场检验时, 可比常规检验批数量扩大一倍。旨在鼓励使用通过产品认证 的材料或选取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的产品。
5.2 材料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 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钢筋的进场检验,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 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2 规定的组批规则、取样数量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一般钢筋检验断后伸长率即可,牌号带 E 的钢筋检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钢筋 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5.2.2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 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 成型钢筋,检验批量不应大于 30t。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增加成型钢筋抽样复验规定。考虑到目前钢筋场外加工的实际情况, 规定按 30t 一批抽样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成型钢筋的 类型指箍筋、纵筋、焊接网、钢筋笼等; 同一原材料来源指成型钢筋加工所用钢 筋为同一企业生产; 同一生产设备指成型钢筋加工设备。成型钢筋的质量证明文 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 力普通钢筋应采用 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重要结构构件(框架梁、柱和斜撑构件) ,其 纵向受力钢筋要求应有足够的延性。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简称强屈比) 不应小于 1.25 和钢筋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是要 求钢筋应具有足够的延伸率;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 (简称超屈强比)不应大于 1.30 ,是要求钢筋不应超强太多。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三项”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 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般项目
5.2.4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钢筋进场时和使用前均应加强外观质量的检查。弯曲不直或经弯折 损伤、有裂纹的钢筋不得使用; 表面有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亦不得使 用,以防止影响钢筋握裹力或锚固性能。
5.2.5 钢筋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压入深度、开焊点数量、漏焊点数量及尺寸 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8 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或生产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新增条文。适用于现场生产的钢筋焊接网、焊接骨架现场验收及专 业化工厂生产的钢筋焊接网、焊接骨架进场验收。
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第 5.2 节的相关规 定执行。
5.2.6 钢筋锚固板及配件进场时,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256 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 的规定确 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钢筋锚固板质量要求及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 技术规程》 JGJ 256 的规定。
5.3 钢筋加工主控项目
5.3.1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2.5 倍;
2 335MPa 级、 400MPa 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4 倍;
3 500MPa 级带肋钢筋, 当直径为 28mm 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6 倍,当直径为 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7 倍;
4 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说明〕 本条对不同级别钢筋的弯钩及弯弧内径作出了具体规定, 钢筋加工 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防止因弯弧内径太小使钢筋弯折后弯弧外侧出现裂缝, 影响钢筋受力或锚固性能。
5.3.2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结构构件,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 90°, 弯折后平直段长 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 倍;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 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 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 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75mm 两者之中的较大值;
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均应作不小于 135°的弯钩, 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 75mm 的 较大值;
3 拉筋用作梁、柱复合箍筋中单肢箍筋或梁腰筋间拉结筋时, 两端弯钩的 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 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 1 款对箍 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说明〕本条对箍筋、拉筋的弯钩及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第 1 款要求一般
结构构件箍筋弯钩角度不小于 90°, 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不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及设计有专门要求或纵向配筋率大于3%的柱,箍筋 弯钩角度不小于 135°,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不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 75mm 的 较大值。
第 2 款对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要求不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其末端弯钩角 度不小于 135°, 平直部分长度一般构件为 5 倍箍筋直径, 对抗震构件不小于箍 筋直径的 10 倍和75 ㎜的较大值;
第 3 款对固定钢筋位置的拉筋要求一端作 135°弯钩,另一端可作90°弯 钩, 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为拉筋直径的 5 倍; 对作箍筋的拉筋按第 1 款箍筋要求执 行。
5.3.3 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 其强度应符合现行国 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 5.3.3 的规定。重量负偏差不符合要求时,调直钢筋不得复检。
表 5.3.3 盘卷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注:
1 断后伸长率 A 的量测标距为 5 倍钢筋直径;
2 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 Wd)/ W0 ×100 计算;其中 W0 为钢筋理论重量(kg),取理论重量(kg/m) 与 3 试样调直后长度之和(m )的乘积; Wd 为 3 个钢筋试件的重量之和(kg);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 重量不大于 30t 为一 批; 每批见证取 3 件试件。当连续三批检验均一次合格时, 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 为 60t。
检验方法: 3 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再取其中 2 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 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重量偏差时, 试件切口应平滑并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 度不应小于 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 1mm 和 1g。
〔说明〕本条规定了盘卷钢筋调直后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 为本次局部修订新增条文, 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增加本条检验规定是 为加强对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 GB . 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2、《钢筋 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 4 等。表 5.3.4 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 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的, 并按已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 的规定增加了部 分钢筋新品种。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 (建设)单位确认; 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对于场外委托加工或专业化加工厂生产的成型钢筋, 相关人员应到加工设备所在 地进行检查。
钢筋冷拉调直后的时效处理可采用人工时效方法, 即将试件在沸水中煮 60min ,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
一般项目
5.3.4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 5.3.4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 目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10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20箍筋内净尺寸±5〔说明〕本条规定了钢筋加工形状、尺寸和允许偏差值及检查数量和方法。
5.4 钢筋连接主控项目
5.4.1 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2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 规程》 JGJ18 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检 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 接及验收规程》 JGJ18 的规定确定。接头试件应现场截取。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5.4.3 对机械连接接头,直螺纹接头安装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 术规程》 JGJ 107 的规定检验拧紧扭矩;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 其检验结果 应符合该规程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7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使用专用扭力扳手或专用量规检查。
一般项目
5.4.4 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 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钢筋不应进行搭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5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 规程》 JGJ18 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进行检查,其质量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6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或搭接接头时,钢筋的接头 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 GB0 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查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
检查面,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面。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5 钢筋安装主控项目
5.5.1 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在钢筋安装时应通过检查钢筋的出厂试验报告和复试报 告, 确定钢筋的品种和级别; 规格和数量可以通过观察和尺量进行检查。确保所 绑扎钢筋符合设计要求,防止钢筋用错或数量不够。
5.5.2 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方式和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5.3 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 5.5.3 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 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横轴线划 分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5.5.3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
1 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2 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 90%及以上, 且不得有超出 表中数值 1.5 倍的尺寸偏差。
〔说明〕本条对钢筋安装的允许偏差作出了规定, 增加了锚固长度偏差值的 检查。其中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 规定,箍筋和受 力主筋的保护层应分别满足最小保护层要求和不小于受力主筋直径的要求。表格 增加了锚固长度偏差的检验,并规定允许负偏差不大于 20mm。
6 预应力分项工程〔说明〕预应力分项工程是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等材料的进场检 验、后张法预留管道设置或预应力筋布置、预应力筋张拉、放张、灌浆直至封锚 保护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由于预应力施工工艺复杂, 专业性较 强,质量要求较高,故预应力分项工程所含检验项目较多,且规定较为具体。
6.1 一般规定6.1.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包括:
1 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位置;
2 成孔管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连接以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孔;
3 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和位置;
4 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及锚垫板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位置。
〔说明〕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反映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 在浇筑 混凝土之前验收是为了确保预应力筋等在混凝土结构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条 对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6.1.2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成孔管道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 连续三次进场检验
均一次检验合格。
〔说明〕对于获得第三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预应力工程材料和在同一工程 中应用的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预应力工程材料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 一次检验合格时,可以认为其产品质量稳定, 本规范规定可以放宽其检验批容量, 这样不仅可节省大量的检验成本, 同时对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有积极意 义。
6.2 材料主控项目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 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常用的预应力筋有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等。不同的预应力筋 产品, 其质量标准及检验批容量均由相关产品标准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制定 产品抽样检验方案时应按不同产品标准的具体规定执行。目前常用的预应力筋的 相应产品标准有: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 (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 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捻制的钢绞线组成,每批质量不大于 60 吨)、《预应力混 凝土用钢丝》GB/T (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加工状态的钢丝 组成, 每批质量不大于 60 吨。) 、《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YB/T156 (检 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制度的钢丝组成, 每 批重量不大于 60 吨。) 、《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5 (检验批由 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每批重量大于 60 吨的钢筋, 超过 60 吨的部分, 每增加 40 吨, 增加一个拉伸试样。) 、《环氧涂层七丝预应 力钢绞线》 GB/T3 (检验批由同一公称直径、同一强度级别的预应力钢绞线 经同一生产工艺制作的环氧涂层钢绞线组成, 每批重量不大于 60 吨。)、《高 强度低松弛预应力热镀锌钢绞线》 YB/T 152 (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 一生产工艺的钢绞线组成, 每批重量不大于 100 吨。)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 JG161 (检验批由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钢绞线组成,每批 质量不大于 60 吨)等的要求。
预应力筋是预应力分项工程中最重要的原材料, 进场时应根据进场批次和产 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批, 进行抽样复验。由于各厂家提供的预应力筋产品 合格证内容与格式不尽相同, 为统一及明确有关内容, 要求厂家除了提供产品合 格证外,还应提供反映预应力筋主要性能的出厂检验报告,两者也可合并提供。 抽样复验可仅作主要的力学性能试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6.2.2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进场时, 除应按本规范第 6.2.1 条的规定检验外, 尚应 进行涂包质量检验, 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 JG 161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当有工程经验,并经观察认为涂包质量有保证时, 可不作油脂用量和护套厚度的抽样 复验。
〔说明〕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的进场检验包括钢绞线力学性能检验和涂包质 量(包括防腐油脂及涂包层) 检验两部分,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涂包质量对保证预 应力筋防腐及准确地建立预应力非常重要。而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 线》JG 161 仅规定涂包质量,其钢绞线力学性能仍需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要求进 行力学性能检验。
6.2.3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 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其检验结果应 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对锚具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如供货方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可不作静载锚固性能等 试验。
〔说明〕预应力筋用锚具、锚垫板、螺旋筋等产品是生产厂家通过锚固区传 力性能试验得到的能够保证其正常工作性能和安全性的匹配性组合, 能够在工程 应用中保证锚固区的性能, 因此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产品应配套使用(包括锚垫板 和螺旋筋) ,并对其性能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进场检 验主要作锚具(夹具、连接器) 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锚固区传力性能、材质、机加工尺寸及热处理硬度等可按出厂时的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核对。
6.2.4 处于二 b、三 a、三 b 环境条件下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用锚具, 应按现行行业 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 的相关规定检验全封闭防水性 能,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国内外应用经验表明,对处于二 b、三 a、三 b 类环境条件下的无
粘结预应力锚固系统, 应采用全封闭体系。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 结构技术规程》JGJ 92 参考美国 ACI 和 PTI 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全封闭体系应 进行不透水试验, 要求安装后的张拉端、固定端及中间连接部位在不小于 10kPa 静水压力下, 保持 24h 不透水。当用于游泳池、水箱等结构时, 可根据设计提出 更高静水压力的要求。产品检查数量仍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 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的规定执行。
6.2.5 孔道灌浆用水泥、外加剂的质量分别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第 7.2.2 条 的规定;成品灌浆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孔道灌浆剂》GB/T 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对预应力筋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不作材料性能的抽样复验。
〔说明〕 孔道灌浆一般采用素水泥浆。由于硅酸盐拌制的水泥浆的泌水率较 小, 故规定应采用硅酸盐水泥配制水泥浆。水泥浆中掺入外加剂可改善其稠度和 密实性等, 但预应力筋对应力腐蚀较为敏感, 故水泥和外加剂中均不能含有对预 应力筋有害的化学成分。
对预应力筋数量较少的一般工程,由于灌浆所用的水泥和外加剂数量很少, 如果由使用单位提供近期采用的相同品牌和型号的水泥及外加剂的检验报告, 也 可不作水泥和外加剂性能的进场检验。
6.2.6 后张预应力成孔管道进场时,应进行径向刚度和抗渗漏性能检验,其检验 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注:对成孔管道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不作径向刚度、抗渗漏性能的 抽样复验。
〔说明〕后张法预应力成孔主要采用塑料波纹管以及金属波纹管, 而竖向孔 道常采用钢管成孔。与塑料波纹管相关的现行行业标准为《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 塑料波纹管》JT/T529,与金属波纹管相关的现行行业标准为《预应力混凝土用 金属波纹管》 JG 225。
金属波纹管的径向刚度和抗渗性能是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但试验较为复杂。当使用单位能提供近期采用的相同品牌和型号金属螺旋管的检验报告或有可 靠工程经验时,也可不作这两项检验。
一般项目
6.2.7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粘结预应力筋的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
2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护套应光滑、无裂缝,无明显褶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注: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护套轻微破损者应外包防水塑料胶带修补,严重破损者不得使用。 〔说明〕预应力筋进场后可能由于保管不当引起锈蚀、污染等,使用前应进
行外观质量检查。对有粘结预应力筋, 可按各相关标准进行检查。对无粘结预应 力筋, 若出现护套破损, 不仅影响密封性,而且也会增加预应力摩擦损失, 故需 保护其塑料护套。尤其在地下结构等潮湿环境中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时, 更需要 注意其护套要完整。对于轻微破损处可用防水聚乙烯胶带封闭, 其中每圈胶带搭 接宽度一般大于胶带宽度的 1/2,缠绕层数不少于 2 层, 而且缠绕长度超过破损 长度 30mm。
6.2.8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 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无污 物、锈蚀、机械损伤和裂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当锚具、夹具及连接器进场入库时间较长时,可能造成锈蚀、污染 等, 影响其使用性能, 因此应在贮存时加强保护措施, 并在使用前应重新对其外 观进行检查。
6.2.9 后张预应力成孔管道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金属波纹管外观应清洁, 内外表面应无锈蚀、油污、附着物、孔 洞和不规则褶皱,咬口应无开裂、脱扣。
2 塑料波纹管的外观应光滑、色泽均匀, 内外壁不应有气泡、裂口、硬块、油污、附着物、孔洞及影响使用的划伤,高温下径向刚度不应明显降低。
3 钢管的外观应清洁、内外表面无锈蚀、油污、附着物、孔洞, 焊缝应连 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成孔管道收到污染、变形时,可能增大张拉时的摩擦损失, 影响构 件有效预应力的剪力; 或影响灌浆后的粘结效果, 对构件的耐久性造成影响。目 前, 后张预应力工程中多采用金属螺旋管预留孔道, 由于其在运输、存放过程中 可能出现伤痕、变形、锈蚀、污染等,故使用前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塑料波纹 管尽管没有锈蚀问题,仍应注意保护其不受外力作用下的变形, 以及油污等污染。
6.3 制作与安装主控项目
6.3.1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对保证预应力结构构件的承载 能力至关重要,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一般项目
6.3.2 当钢丝束两端均采用镦头锚具时, 同一束中各根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应大于 钢丝长度的 1/,且不应大于 5mm。当成组张拉长度不大于 10m 的钢丝时, 同组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得大于 2mm。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对同一束中各根钢丝下料长度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的规 定, 仅适用于钢丝束两端采用镦头锚具的情况, 目的是为了保证同一束中各根钢 丝的预应力均匀一致。预应力筋的端部锚具制作质量对可靠地建立预应力非常重要。本条规定了挤压锚、压花锚、镦头锚的制作质量要求。本条对镦头锚制作质 量的要求,主要是为了检测钢丝的可镦性,故规定按钢丝的进场批量检查。
6.3.3 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绞线挤压锚具挤压完成后, 预应力筋外端露出挤压套筒不应少于 1mm。
2 钢绞线压花锚具的梨形头尺寸和直线锚固段长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3 钢丝镦头不应出现横向裂纹,镦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98%。
检查数量:对挤压锚,每工作班抽查 5%,且不应少于 5 件;对压花锚, 每 工作班抽查 3 件。对钢丝镦头强度,每批钢丝检查 6 个镦头试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镦头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预应力筋的端部锚具制作质量对可靠地建立预应力非常重要。本条 规定了挤压锚、压花锚、镦头锚的制作质量要求。本条对镦头锚制作质量的要求, 主要是为了检测钢丝的可镦性,故规定按钢丝的进场批量检查。
6.3.4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的安装质量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成孔管道的连接应密封;
2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应平顺,并应与定位支撑钢筋绑扎牢固;
3 锚垫板的承压面应与预应力筋或孔道曲线末端垂直,预应力筋或孔道曲
线末端直线段长度应符合表 6.3.4 的要求;
4 当后张有粘结预应力筋曲线孔道波峰和波谷的高差大于 300mm 时, 应在孔道波峰设置排气孔。
表 6.3.4 预应力筋曲线起始点与张拉锚固点之间直线段最小长度
预应力筋张拉控制力 N (kN)N≤ < N ≤ N >直线段最小长度(mm)0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浇筑混凝土时,预留孔道定位不牢固会发生移位,影响建立预应力 的效果。为确保孔道成型质量, 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 还应符合本条对预留孔道 安装质量作出的相应规定。对后张预应力混凝结构中预留孔道的灌浆孔、泌水管 等的间距和位置要求,是为了保证灌浆质量。
6.3.5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曲线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应符合表 6.3.5 的规定。
表 6.3.5 曲线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差
构件高(厚) 度(mm)≤300h300< h ≤> h允许偏差 (mm)±5±10±15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各类型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 3 个构 件,每个构件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注: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合格点率应达到 90%及以上。
〔说明〕预应力筋束形直接影响建立预应力的效果, 并影响截面的承载力和 抗裂性能, 应严格加以控制。本条按截面高度设定束型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 差,以便于实际控制。
6.4 张拉和放张主控项目
6.4.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应对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同条件养护的混 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 75%;
2 对采用消除应力钢丝或钢绞线作为预应力筋的先张法构件,不应低于30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说明〕过早地对混凝土施加预应力, 会引起较大的收缩及徐变损失,同时 可能因局部承压过大而引起混凝土损伤。本条对预应力筋张拉及放张时混凝土强 度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 的取值一致。若 设计对此有明确要求,则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6.4.2 预应力筋张拉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张拉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
2 张拉力、张拉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3 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控制张拉力下预应力筋伸长实测值与计算值的相对偏差不应超过土6%。
4 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6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张拉记录。
〔说明〕预应力筋的张拉顺序、张拉力及设计计算伸长值均应由设计确定, 施工时应遵照执行。实际施工时, 为了部分抵消预应力损失等, 可采取超张拉方 法, 但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并且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6 的规定。
实际张拉时通常采用张拉力控制方法, 但为了确保张拉质量, 还应对实际伸 长值进行校核, ±6%的允许偏差是基于工程实践提出的,对保证张拉质量是有 效的。
6.4.3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 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 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 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说明〕由于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影响极大, 故施加 预应力过程中, 应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先张法预应力构件中的预应力筋不允许出 现断裂或滑脱,若在浇筑混凝土前出现断裂或滑脱, 相应的预应力筋应予以更换。 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中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的数量, 不应超过本条的规定。本 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6.4.4 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 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根。 检验方法:检查预应力筋应力检测记录。
〔说明〕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 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量测时间有关。相隔 时间越长, 预应力损失值越大,故检验值应由设计通过计算确定。 预应力筋张 拉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对结构受力性能影响很大, 必须予以保证。先张法施工 中可以用应力测定仪器直接测定张拉锚固后预应力筋的应力值。
一般项目
6.4.5 锚固阶段应检验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
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 6.4.5 的规定。
表 6.4.5 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限值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 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 规定的方法检查。
〔说明〕实际工程中由于锚具种类、张拉锚固工艺及放张速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内缩量可能有很大波动,导致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出现较大偏差。因此, 应控制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当设计对张拉端的锚具内缩量有具体 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6.4.6 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应检查预应力筋张拉后的位置偏差,张拉后预应力筋 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 5mm,且不得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 4%。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说明〕对先张法构件,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减小张拉后预应力筋位置与设计 位置的偏差。
6.5 灌浆及封锚主控项目
6.5.1 预留孔道灌浆后,应对灌浆质量进行检查,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灌浆记录。
〔说明〕预应力筋张拉后处于高应力状态, 对腐蚀非常敏感, 所以应尽早对 孔道进行灌浆。灌浆是对预应力筋的永久保护措施, 要求水泥浆饱满、密实, 完 全握裹住预应力筋。灌浆质量的检验应着重现场观察检查, 必要时也可凿孔或采用无损检查。
6.5.2 现场搅拌的灌浆用水泥浆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h 自由泌水率宜为0,且不应大于 1%, 泌水应在 24h 内全部被水泥浆 吸收;
2 水泥浆中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水泥重量的 0.06%;
3 采用普通灌浆工艺时, 自由膨胀率不应大于 6%; 采用真空灌浆工艺时, 自由膨胀率不应大于 3%。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泥浆配比性能试验报告。
〔说明〕灌浆用水泥浆水灰比的要求是为了在满足必要的稠度的前提下尽量 减小泌水率, 以获得密实饱满的灌浆效果。水泥浆中水的泌出往往造成孔道内的 空腔,并引起预应力筋腐蚀。1%左右的泌水一般可被灰浆吸收, 因此应按本条 的规定控制泌水率。水泥浆中的氯离子会腐蚀预应力筋, 而预应力筋对腐蚀非常 敏感, 故水泥和外加剂中均不能含有对预应力筋有害的化学成分, 特别是氯离子 的含量需严加控制。
水泥浆的适度膨胀有利于提高灌浆密实性, 提高灌浆饱满度, 但过度的膨胀 率可能造成孔道破损, 反而影响预应力工程质量, 故应控制其膨胀率,本规范用 自由膨胀率来控制,并考虑普通灌浆工艺和真空灌浆工艺的差异。
6.5.3 现场留置的水泥浆试块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30 MPa。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留置一组边长为 70.7mm 的立方体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注:
1 一组试件由 6 个试件组成,试件应标准养护28d;
2 抗压强度为一组试件的平均值,当一组试件中抗压强度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 值相差超过 20%时,应取中间4 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说明〕灌浆质量应强调其密实性从而对预应力筋提供可靠的防腐保护, 而 水泥浆与预应力筋之间的粘结力同时也是预应力筋与混凝土共同工作的前提。参 考国外的有关规定并考虑目前建筑工程 M30 强度的水泥浆可有效提供对预应力 筋的防护并提供足够的粘结力, 故本条规定了水泥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30MPa。
6.5.4 锚具的封闭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 外露锚具和预应 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小于:一类环境时 20mm,二 a、二 b 类环境时 50mm, 三 a 、三 b 类环境时 8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5%,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为确保暴露于结构外的锚具和外露预应力筋能够永久性地正常工 作, 应防止锚具和外露预应力筋锈蚀, 为此,应遵照设计要求执行, 并在施工技 术方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并且需满足本条的规定。
一般项目
6.5.5 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 3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应少于 5 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预应力筋外露部分长度的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锚具正常工作及可能 的热影响,切割位置不宜距离锚具太近,同时不应影响构件安装。
7 混凝土分项工程〔说明〕混凝土分项工程是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制备与运输、混凝 土现场施工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工规范》 GB 6- 混凝土分项工程中的过程质量控制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本次规范修订第 7 章以验收内容为主, 并提出了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验收要求,其中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验收规定也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 混凝土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序和验收的需要确定。
7.1 一般规定7.1.1 水泥、外加剂道进场检验,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 一倍:
1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 连续三次进场检验
均一次检验合格。
〔说明〕扩大检验批量是基于产品的质量有机构保证、以及经检验其质量稳定。
7.1.2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 应采用 28d 龄期标准养护试件。其成型方法及标 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 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 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 应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为设计规定龄期。
注:对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进行强度评定时,可根据设计规定,采用大于 28d 龄期的混凝土强度。
〔说明〕在《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1 中规定, 采用 标准养护的试件, 应在温度为 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 然后编号、 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 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 养护,或在温度为 20±2℃的不流动 Ca(OH)2 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的 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 10~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 接冲淋。龄期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
为了改善混凝土性能和节能减排, 目前多数混凝土中掺有矿物掺合料, 尤其 是大体积混凝土。实验表明, 掺加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强度与纯水泥混凝土相比, 早期强度低, 而后期强度发展较快, 在温度较低条件下更为明显。为了充分利用 掺加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后期强度, 本规范以注的形式规定, 其混凝土强度进行 合格评定时的试验龄期可以大于 28d (如 60d 或90d), 具体龄期可由建筑结构设计部门规定。
7.1.3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7 的 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说明〕通过执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7 来判定混凝土 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
7.1.4 对混凝土的耐久性指标有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193 的规定检验评定。
〔说明〕依据《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可以评定混凝土的 抗冻等级、抗冻标号、抗渗等级、抗硫酸盐等级、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等级、抗碳 化性能等级以及早期抗裂性能等级等有关耐久性能。
7.1.5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混凝土生产方应提供基本性能试 验报告。
〔说明〕混凝土的基本性能一般应包括稠度、凝结时间、坍落度经时损失、 泌水和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也可以根据设计要求, 提供混凝土的其他 基本性能, 如弹性模量、早期抗裂性能、收缩变形值、抗冻标号、抗水渗透、抗 氯离子渗透、受压徐变、抗碳化、混凝土中钢筋锈蚀、抗压疲劳变形、抗硫酸盐 侵蚀和碱- 骨料反应等性能。大批量、连续生产一般指生产量为 m3 以上。
7.2 原材料主控项目
7.2.1 水泥进场(厂) 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 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 厂超过三个月时,或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 (厂) 的水泥, 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 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 每批抽样数 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无论是预拌混凝土还是现场搅拌混凝土, 水泥进场(厂) 时, 应根 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等, 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错批。强度、安 定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作复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 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要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 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7.2.2 混凝土外加剂进场(厂) 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并 对外加剂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 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9 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厂) 的混凝土外加剂,不超过 5t 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 且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 除了国家标准外, 还有较多的行业标准, 使用时, 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不仅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规定也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 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7.2.3 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并对矿物掺合料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 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硅灰不超过 50t 为一批,每 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的种类主要有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 沸石粉、磷渣粉、钢渣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等,对各种矿物掺合料, 均应符合相 应的标准要求,例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用于水泥 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GB/T1、《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JG/T317、《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0、《钢铁渣粉》 GB/T3 等。矿物掺合料的掺量通过试验确定, 并 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证明 文件、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7.2.6 混凝土原材料中的粗骨料、细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 的规定,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海沙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海沙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 的规定,再生混凝土骨料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7 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 细骨料》 GB/T6 的规定。
检查数量: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 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中包含了天然 砂、人工砂、碎石和卵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海沙、再生骨料和轻骨料在 使用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7.2.7 混凝土拌制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 规定; 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用水时, 可不检验;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施 工现场循环水等其他水源时,应对其成份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检验报告。
7.3 混凝土拌合物主控项目
7.3.1 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其原材料质量、混凝土制备与质量检验等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 GB/T2 的规定。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检查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抽检混凝土的稠度。
检查数量: 质量证明文件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2 的规定 检查;每 5 罐检查一次稠度。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2 对预拌混凝土的定义、 分类、标记、技术要求、供货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进行了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6 对混凝土的搅拌、运输、 浇筑、振捣和养护等进行了规定。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质量合格 证、强度检验报告、必要的原材料合格检验报告、混凝土运输单以及合同规定的 其他资料。由于混凝土的强度试验需要一定的龄期, 报告可以在达到确定混凝土 强度龄期后提供。
7.3.2 当设计有要求时, 混凝土中最大氯离子含量和最大碱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0 的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同种原材料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离子、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说明〕在混凝土中, 水泥、骨料、外加剂和拌合用水等都可能含有氯离子, 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 应严格控制其氯离子含量。混凝土碱含量过 高, 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碱骨料反应。钢筋锈蚀或碱骨料反应都将严重影响结构 构件受力性能和耐久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0 在第 3.5 节“耐久性设计”中对混凝土中最大氯离子含量和最大碱含量进行了规定。 除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0 的规定外, 设计也可能有更严格的规定, 所生产的混凝土都应该满足上述要求。
7.3.3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的标准养护试件, 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试件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每次连续浇筑超过 m3 时,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 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说明〕针对不同的混凝土浇筑量, 本条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 度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本条规定的试件制作数量是满足设计要求龄期所做 的,如需 3d 、7d 、14d 等过程质量控制试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般项目
7.3.4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强度、凝结时间、 稠度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工程有要求时, 尚应检查混凝土耐久性能等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
7.3.5 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件检查耐久性能,其质 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留置试件 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2、《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193 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试件耐久性试验报告。
〔说明〕依据《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涉及混凝土耐久性 的指标有: 抗冻等级、抗冻标号、抗渗等级、抗硫酸盐等级、抗氯离子渗透性能 等级、抗碳化性能等级以及早期抗裂性能等级等, 不同的耐久性试验需要制作不 同的试件, 具体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 方法标准》 GB/T2 的规定执行。
7.3.6 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 应在施工现场检查混凝土含气量, 其质量应符合 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留置试件 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1 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试件含气量检验报告。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说明〕现浇结构分项工程以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四个分项工程未 依托, 是拆除模板后的混凝土结构实物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检验等一系列技术工 作的总称。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缝划分检验批。
8.1 一般规定8.1.1 混凝土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
2 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其图像记录资料。
8.1.2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应根据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 表 8.1.2 的分类规定。
表 8.1.2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名称现象严重缺陷一般缺陷露筋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 而外露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蜂窝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 形成石子外露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 窝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孔洞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 超过保护层厚度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 洞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夹渣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 过保护层厚度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 渣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疏松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 松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裂缝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 凝土内部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连接部位缺陷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及 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 力性能的缺陷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外形缺陷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 平、飞边凸肋等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外表缺陷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 沾污等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 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 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陷缺陷8.1.3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 用功能的缺陷,质量验收应作出记录。
8.1.4 装配整体式结构现浇部分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验收应符合本 章要求;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之间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8.2 外观质量主控项目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 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监理(建设) 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 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并重新检 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主控项目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 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要求且影响结构性能、设备安装、使用功能的结构部位, 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建设) 单位认可后进行 处理。对经处理后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8.3.2 现浇结构混凝土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8.3.2- 1、表 8.3.2-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 柱和独立基础,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 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表 8.3.2-1 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表 8.3.2-2 混凝土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9.1 一般规定
〔说明〕根据本规范第 3.0.2 条, 装配式结构作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 一个分项进行验收。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的验收包括预制构件进场、预制构件安 装以及装配式结构特有的钢筋连接和构件连接等内容。对于装配式结构现场施工 中涉及的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内容, 应分别纳入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进 行验收。本章的预制构件包括在工厂生产和施工现场制作的构件: 现场制作的预 制构件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进行各分项工程验收; 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应按本 章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 验批。
9.1.1 在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 包括:
1 现浇结构的混凝土结合面;
2 后浇混凝土处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锚固长度等;
3 抗剪钢筋、预埋件、预留专业管线的数量、位置。
〔说明〕本条规定的验收内容只有装配整体式结构才涉及, 故将此内容列为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提出。本条提出的隐蔽工程反映钢筋、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验收是为了确保其满足设 计要求。进行本条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时, 如遇不合格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9.1.2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预制构件应定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生产数量较少的 大型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受弯构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或只进行部分检验内容。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及设计的有关要求。 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 B 和附录 C 的 有关规定。
〔说明〕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及能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可能性, 规范要求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预制构件应定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本规范的附录 B 给出了 预制构件的抗裂、变形及承载力性能的检验要求,附录 C 中则给出了梁、板和桁架等简支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方法。
9.1.3 装配式结构采用钢件焊接、螺栓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施工质量验 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 5 的相关要 求。
〔说明〕在装配式结构中, 还会采用钢件焊接、螺栓连接等“干式”的连接 方式, 对于钢件、螺栓等产品材料性能的进场检验及施工焊缝、螺栓连接质量的 验收要求与钢结构工程一致, 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 规范》 GB 5 进行检查验收。
9.2 预制构件主控项目
9.2.1 对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和表面标识。预制 构件的质量、标识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说明〕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 进场验收时作为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其质量 证明文件和表面标识即可。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混凝土强度检验报 告, 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 尚应提供有效的结构性能检验报告。对 于钢筋、混凝土原材料及构件制作过程中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过 程检验的各种合格证明文件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可不提供, 但应保留在构件生产企 业, 以便需要时查阅。预制构件表面的标识应清晰、可靠, 以确保能够识别预制 构件的“身份”,并在施工全过程中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可追溯。
9.2.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 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缺陷可按本规范第 8 章及与预制构件相关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 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 偏差,处理方式同本规范第 8.2 节、第 8.3 节的有关规定。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 应按本规范第 8 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处理应由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完成,并按本规范的规定重新验收。
一般项目
9.2.3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当没有产品标准时或对现场制作的构件, 则应按第 8.1 节对现浇结 构构件的外观质量要求检查。当预制构件装配后, 装配式结构的外观质量、尺寸 偏差的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则应按本规范的第 8 章的相应规定执行。
9.2.4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9.2.4 的规定。对于施工过程用临时使用的预 埋件中心线位置及后浇混凝土部位的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可按表 9.2.4 的规定放大 一倍执行。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 100 个为一批, 每批
抽查构件数量的 5%,且不少于 3 件。
表 9.2.4 预制结构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说明〕本条给出的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是预制构件的基本要求, 如根据具体 工程要求提出高于本条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
9.2.5 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钢筋、预埋管线及预留孔洞等规格、位置和数 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 100 个为一批, 每批 抽查构件数量的 5%,且不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6 预制构件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装配整体式结构中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结合的界面统称为结合 面, 结合面一般要求在预制构件上设置粗糙面或键槽, 有时还需要配置抗剪或抗 拉钢筋等以确保结构的整体性设计要求。
9.3 安装与连接主控项目
9.3.1 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3.2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 一层结构构件。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 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 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9.3.3 装配式结构安装完毕后,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9.3.3 要求。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 柱,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 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 对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
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9.3.3 预制结构构件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1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10.1.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3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4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5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6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7 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安装验收记录;
8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9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2 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3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4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说明〕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 件和记录,反映了从基本的检验批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 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力证据。
10.1.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 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的规定, 给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的合格条件。其中, 观感质量验收应 按本规范第 8 章、第 9 章的有关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的规定检查。
10.1.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
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 可根据技术 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 的规定, 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 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 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10.1.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 存档备案。
〔说明〕本条提出了对验收文件存档的要求。这不仅是为了落实在设计使用 年限内的责任,而且在有必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加固或改变使用功能时, 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
10.2 结构实体检验10.2.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 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 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 检验的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
〔说明〕当工程未设监理时,也可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执行。 10.2.2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 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10.2.3 混凝土强度检验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块或钻取混凝土芯样的方法。采用 同条件养护试块方法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采用钻取混凝土芯样方法 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龄期tT 不宜超过 30d,等效龄期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表 10.2.3 等效系数αT
温度(℃)龄期修正系数αT温度(℃)龄期修正系数αT温度(℃)龄期修正系数αT502.1..2.1..2.1..2.1..2.1..2.1..2.1..2.1.05- 10.2.1.00-20.2.0.95-30.2.0.90-40.2.0.86-50.2.0.81-60.1.0.77-70.1.0.74-80.1.0.70-90.1.0.66- 100.1.0.62- 110.1.0.58- 120.1..55- 130.1..51- 140.1..48- 150.06【征求意见选择】
在原规范的基础上, 本此规范修订增加了钻取混凝土芯样的结构实体强度检验方法, 在征求意见稿中仍保留原规范的同条件养护试块方法。对于两种方法在 规范中的地位,也请广大规范使用者在征求意见中提出建议, 并按下表进行选择。
〔说明〕对于本条技术内容,主要说明如下:
(1) 方法可二选一。同条件养护试块是原规范方法, 为大家所熟悉;钻取混凝 土芯样是本次修订新提出的方法, 其更能反映结构实体情况, 且可反复检 验。
(2) 将实际环境温度下的养护时间换算为20℃时的龄期,累加后成为等效龄 期。等效龄期相当于标准养护龄期,考虑误差后本条提出 30d 的限值。
(3)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 规定设计单位可以采用 大于 28d 的龄期确定混凝土强度等级, 此时应按设计龄期与 28d 标准龄期 的比值等比例放大本条提出的 30d 限值规定。
(4) 经主编单位汇同有关单位进行的对比分析, 当地天气预报的最高温、最低 温平均值可以作为等效龄期确定的依据, 与施工现场量测相比总计误差可 以忽略。
(5)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可根据当地平均气象温度预估等效龄期接近 30d 的日期, 并以最终天气预报数据为准计算等效龄期。等效龄期过小时进行 试验,将加大混凝土强度检验不合格的可能。
10.2.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
10.2.5 当混凝土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 应委托具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附录 A 质量验收记录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表 A.0. 1 记录。表 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 A.0.2 记录。表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 A.0.3 记录。表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B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基本规定B.0.1 预制构件应按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 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 度和抗裂检验;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 行检验。
对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
检验数量: 按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对无产品标准的成批生产预制构件, 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 件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 当连续检验 10 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 对同 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 可改为不超过 件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 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C 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注: “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 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 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
〔说明〕其他类型的预制构件如设计没有明确的要求, 可通过采取加强材料 和制作质量检验措施进行制作质量控制,不需要做结构性能检验。
B.0.2 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 的规定进行检验时, 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设计值是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 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内力设计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荷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
表 B.0.2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B.0.3 预制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0 规定的挠度允许值 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公式(B.0.3- 1)的要求。
标准荷载值是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 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
组合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
B.0.4 挠度检验允许值[as ]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
对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
B.0.5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B.0.6 预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符合下式的要求:表 B.0.6 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设计要求的最大 裂缝宽度限值0.10.20.30.4[wmax ]0.070.150.200.25B.0.7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 B.0.2 ~ B.0.6 条的检验 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
2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 验的要求时, 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 对承载力及抗裂检 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 B.0.2 条和第 B.0.5 条规定的允许值减 0.05;对挠 度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 B.0.4 条规定允许值的 1.10 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 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
3 当第 二 次抽取 的第 一个试件 的全部检验 结 果 均 已 符 合本 规 范第B.0.2~B.0.6 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
附录 C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C.0.1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1 试验场地的温度应在 0℃以上;
2 蒸汽养护后的构件应在冷却至常温后进行试验;
3 预制构件的同条件养护立方体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 100%以上;
4 构件在试验前应量测其实际尺寸,并检查构件表面, 所有的缺陷和裂缝 应在构件上标出;
5 试验用的加荷设备及量测仪表应预先进行标定或校准。
C.0.2 试验构件的支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板、 梁和桁架等简支构件,试验时应一端采用铰支承,另一端采用滚动 支承。铰支承可采用角钢、半圆型钢或焊于钢板上的圆钢, 滚动支承可采用圆钢;
2 四边简支或四角简支的双向板, 其支承方式应保证支承处构件能自由转 动,支承面可以相对水平移动;
3 当试验的构件承受较大集中力或支座反力时, 应对支承部分进行局部受 压承载力验算;
4 构件与支承面应紧密接触;钢垫板与构件、钢垫板与支墩间,宜铺砂浆 垫平;
5 构件支承的中心线位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C.0.3 试验构件的荷载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构件的试验荷载布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 当试验荷载布置不能完全与设计的要求相符时,应按荷载效应等效的原
则换算, 即使构件试验的内力图形与设计的内力图形相似, 并使控制截面上的内 力值相等,但应考虑荷载布置改变后对构件其它部位的不利影响。
C.0.4 加载方法应根据设计的加载要求、构件类型及设备条件等进行选择。当按 不同形式荷载组合进行加载试验(包括均布荷载、集中荷载、水平荷载和竖向荷 载等)时,各种荷载应按比例增加。1 荷重块加载
荷重块加载适用于均布加载试验。荷重块应按区格成垛堆放, 垛与堆之间间隙不宜小于 50mm,荷重块的最大边长不宜大于 500mm。
2 千斤顶加载
千斤顶加载适用于集中加载试验。集中加载可采用分配梁系统实现多点加 载。千斤顶的加载值宜采用荷载传感器量测,也可采用油压表量测。
3 梁或桁架可采用水平对顶加荷方法,此时构件应垫平且不应妨碍构件在 水平方向的位移。梁也可采用竖直对顶的加荷方法。
4 当屋架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时,可将两榀屋架并列,安放屋 面板后进行加载试验。
C.0.5 构件应分级加载。当荷载小于标准荷载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 的 0.20;当荷载大于标准荷载时, 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的 0.10;当荷载 接近抗裂检验荷载值时, 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的 0.05;当荷载接近承载 力检验荷载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设计值的 0.05。对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的构件应分级卸载。
作用在构件上的试验设备重量及构件自重应作为第一次加载的一部分。
注:构件在试验前,宜进行预压,以检查试验装置的工作是否正常, 同时应防止构件因预
压而产生裂缝。
C.0.6 每级加载完成后,应持续 10~15min;在标准荷载作用下,应持续 30min 。 在持续时间内, 应观察裂缝的出现和开展, 以及钢筋有无滑移等; 在持续时间结 束时,应观察并记录各项读数。C.0.7 对构件进行承载力检验时, 应加载至构件出现本规范表 B.0.2 所列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 应 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 当在规定 的荷载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 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承载力 检验荷载实测值。注: 当受压构件采用试验机或千斤顶加荷时, 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应取构件直 至破坏的整个试验过程中所达到的荷载最大值。
C.0.8 构件挠度可用百分表、位移传感器、水平仪等进行观测。接近破坏阶段的 挠度,可用水平仪或拉线、钢尺等测量。试验时, 应量测构件跨中位移和支座沉陷。对宽度较大的构件,应在每一量测截面的两边或两肋布置测点,并取其量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位移。
当试验荷载竖直向下作用时, 对水平放置的试件, 在各级荷载下的跨中挠度实测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0.9 当采用等效集中力加载模拟均布荷载进行试验时,挠度实测值应乘以修正系数C.0.10 试验中裂缝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察裂缝出现可采用放大镜。若试验中未能及时观察到正截面裂缝的出 现, 可取荷载—挠度曲线上的转折点(曲线第一弯转段两端点切线的交点) 的荷 载值作为构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
2 在对构件进行抗裂检验时,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裂缝时,应 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 当在规定的荷载 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裂缝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
3 裂缝宽度宜采用精度为 0.05mm 的刻度放大镜等仪器进行观测,也可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裂缝检验卡进行观测;
4 对正截面裂缝,应量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 对斜截面裂缝,应 量测腹部斜裂缝的最大裂缝宽度。当确定受弯构件受拉主筋处的裂缝宽度时, 应 在构件侧面量测。
C.0.11 试验时应注意下列安全事项:1 试验的加荷设备、支架、支墩等,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安全储备;
2 试验屋架等大型构件时, 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侧向支承,以防止构件受 力后产生侧向弯曲和倾倒;侧向支承应不妨碍构件在其平面内的位移;
3 试验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和仪表安全;为防止构件破坏时试验设备及构件 坍落,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在试验构件下面设置防护支承等)。
C.0.12 构件试验的原始数据和试验结果,均应详细记入试验报告,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1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试验背景、试验方案、试验记录、检验结论、不得 有漏项缺检;
2 试验报告中的原始数据和观察记录应真实、准确,不得任意涂抹篡改;
3 试验报告宜在试验现场完成,及时审核、签字、盖章,并登记归档。
附录 D 结构实体强度检验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 应由监理(建设) 、施工等各方 共同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2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 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其中每层楼不应小于 1 组;
3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两组试件留置之 间浇筑的混凝土量不宜大于 m3;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 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 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说明〕增加了试件留置的规定, 要求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此均匀 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 如遇冬期施工, 冬期施工留置试件的数量宜 与冬期施工期的时间相对应。
本条规定的强度实体检验主要针对墙、柱、梁,基础、垫层、楼板等混凝土 可不留置本条规定的试件。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7 的规定确定后,除以 0.88 后使用。D.0.3 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 定标准》 GB/T 7 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附录 E 钻芯法检测实体混凝土强度E.0.1 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类型进行检验。构件应随即抽取构件, 具体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构件应包括墙、柱、梁;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抽取构件;
3 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抽取数量不宜小于表 E.0.1 的规定;
4 构件的抽取应均匀分布在房屋建筑中,每一楼层均应抽取构件。
表 E.0.1 结构构件实体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总构件数2~~~~51~81~01~抽取构件数32总构件数~~01~01~1~00>00抽取构件数0〔说明〕本条规定的结构构件实体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摘自《建筑结构检 测技术标准》 GB/T4 表 3.1.13 中检测类别为 A 的规定。
本附录适用于墙、柱、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适用范围放在第十章说)
E.0.2 对于被抽检的构件,应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 中对单个构件的检测规定, 进行测区布置、回弹值测量及测区平均回弹值的计算。回弹仪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 的规定
〔说明〕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 中, 规定了单 个构件应布置的测区数、测区位置和对测区的要求, 以及如何计算测区平均回弹值。
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 中, 规定了回弹仪的技 术要求、检定和保养等,通过这些规定,使回弹仪在检测时能处于标准状态。
E.0.3 对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将每个构件的最低测区平均回弹值排 序, 取排序中较低的 3 个构件, 应在这 3 个构件测区平均回弹值最低的部位各钻 取 1 个芯样试件。芯样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
2 直径宜为 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 3 倍;
3 高度宜加工为与直径相同;
4 端部宜采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也可采用硫磺胶泥修补。 〔说明〕在测区平均回弹值较低的测区内钻取芯样, 是为了保证能反映薄弱
部位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芯样试件端面的修补是为了减少对试验结果的不利影 响。修补材料的强度应略高于芯样试件的强度,补平层的厚度不宜大于 1.5mm, 应尽量的薄。
E.0.4 在试验前应按下列规定测量芯样试件的尺寸:1 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互相垂直的两个位置测量直径, 取其算术平均 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精确至 0.5mm;
2 用钢板尺测量芯样试件的高度,精确至 1mm;
3 垂直度采用游标量角器测量芯样试件两个端线与轴线的夹角, 精确至 0.1°;
4 平整度采用钢板尺或角尺紧靠在芯样试件端面上, 一面转动钢板尺, 一面 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芯样试件端面之间的缝隙;也可以采用其他专用设备测量。
E.0.5 芯样试件的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实测值不应小于 0.98,也不应大于 1.02;
2 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 2mm;
3 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 100mm 长度内不应大于 0. 1mm;
4 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 1°;
5 芯样不应有裂缝、缺陷及钢筋等其他杂物。
〔说明〕对芯样试件提出相应要求,目的是减小试验结果的误差和标准差。
E.0.6 芯样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 法标准》 GB/T1 中圆柱体试件抗压强度试验的规定执行。E.0.7 对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类型的构件,当所取芯样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小于 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值的 88%、芯样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 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值 80%时,该批混凝土强度可判定为合格。〔说明〕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0- 第 4.1.3 的条文解释中指 出,考虑到结构中混凝土的实体强度与立方体试件混凝土强度之间的差异, 根据 以往的经验, 结合试验数据分析并参考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试件混凝土的修正系数取 0.88。本条所提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值等同于结构中混凝土的实体强度。
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7- 中,混凝土强度采用平均 值和最小值来进行评定,其最小值规定不小于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 85%,基于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 第 4.1.3 条的条文解释相同 的考虑, 规定了合格混凝土的芯样抗压强度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 等级标准值 80%。
附录 F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E.0.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 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 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 对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 2%且不少于 5 个构件进行检验; 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 50%。
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 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 定的板类构件, 应抽取不少于 6 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 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 3 点取平均值。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 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 所使用的检测仪 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 1mm。
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 件为+10mm ,-7mm;对板类构件为+8mm ,-5mm。E.0.5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 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 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 90%但不小于 80%时, 可再抽 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 90%及以上时,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 E.0.4 条规 定允许偏差的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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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2-,自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foundation
GB 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10月1日
前 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
新修订的标准共分为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工程、基础工程、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工程、边坡工程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调整了章节的编排;2.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具体地基名称的术语说明,增加了与验收要求相关的术语内容;3.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4.调整了振冲地基和砂桩地基,合并成砂石桩复合地基;5.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锚杆基础等基础的验收规定;6.增加了咬合桩墙、土体加固及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规定;8.增加了地下水控制和边坡工程的验收规定;9.增加了验槽检验要点的规定;10.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江西中路406号;邮政编码:02)。
1 总 则1.0.1 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检验 inspection 对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设计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2 验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的活动。
2.0.3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质量、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5 验槽 ground inspecting 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3 基本规定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0.2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3.0.3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0.5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规定执行。3.0.7 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
3.0.8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的规定; 2 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的规定; 3 砂、石子、水泥、石灰、粉煤灰、矿(钢)渣粉等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地基工程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4.1.2 平板静载试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按设计或有关标准确定。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m2;强夯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2。复合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尺寸应根据设计置换率计算确定。4.1.3 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4.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m2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4.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4.1.6 除本标准第4.1.4条和第4.1.5条指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检验批抽样。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4.1.7 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4.2.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4.2.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2.4 素土、灰土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匀性。4.3.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4.3.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砂和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4.4.2 施工中应检查基槽清底状况、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表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质量。4.5.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4.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6 强夯地基
4.6.1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质量和尺寸、落距控制方法、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4.6.2 施工中应检查夯锤落距、夯点位置、夯击范围、夯击击数、夯击遍数、每击夯沉量、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总夯沉量和夯点施工起止时间等。
4.6.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表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7 注浆地基
4.7.1 施工前应检查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及注浆设备性能。4.7.2 施工中应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及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4.7.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4 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表4.7.4 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8 预压地基
4.8.1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和监测初始数据、排水设施和竖向排水体等。4.8.2 施工中应检查堆载高度、变形速率,真空预压施工时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读数等。4.8.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4 预压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表4.8.4 预压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9 砂石桩复合地基
4.9.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料的含泥量及有机质含量等。振冲法施工前应检查振冲器的性能,应对电流表、电压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9.2 施工中应检查每根砂石桩的桩位、填料量、标高、垂直度等。振冲法施工中尚应检查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留振时间、振冲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数等。4.9.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
4.9.4 砂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9.4的规定。
表4.9.4 砂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1 夯填度指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2 D为设计桩径(mm)。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施工前应检验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浆液配比,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并应对压力表、流量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10.2 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4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0.4的规定。
表4.10.4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并应对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
4.11.4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1 施工前应对石灰及土的质量、桩位等进行检查。
4.12.2 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及压实系数等进行检查。
4.1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
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2.4的规定。
表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 施工前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
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成孔深度、混合料充盈系数等。
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表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1 施工前应对进场的水泥及夯实用土料的质量进行检验。
4.14.2 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及混合料含水量等。
4.1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
4.14.4 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4的规定。
表4.14.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5 基础工程5.1 一般规定
5.1.1 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复核;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对放好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核。群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20mm,单排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10mm。
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5.1.2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应为倾斜角正切值的15%。
表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允许偏差
注: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5.1.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
注:1 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 2 D为设计桩径(mm)。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5.1.6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5.1.7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5.2.2 施工中应对砌筑质量、砂浆强度、轴线及标高等进行检验。
5.2.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等进行检验。
5.2.4 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长度(m);B为宽度(m)。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
5.3.2 施工中应对钢筋、模板、混凝土、轴线等进行检验。5.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进行检验。
5.3.4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长度(m);B为宽度(m)。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
5.4.2 施工中应对轴线、预埋件、预留洞中心线位置、钢筋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筏形和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及平整度进行验收。
5.4.4 筏形和箱形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筏形和箱形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5.4.5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以及测温点的设置,上下两层的浇筑搭接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养护时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以内50mm~100mm位置处的温度与混凝土结构构件内部的温度差值不宜大于25℃,且与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温度的差值不宜大于25℃。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1 施工前应检验成品桩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
5.5.2 施工中应检验接桩质量、锤击及静压的技术指标、垂直度以及桩顶标高等。
5.5.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等进行检验。
5.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表5.5.4-2的规定。
表5.5.4-1 锤击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表5.5.4-2 静压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检验灌注桩的原材料及桩位处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资料。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深度进行检验。
5.6.3 施工后应对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7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7.1 施工前应对原材料、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主要成孔设备性能指标、监测仪器、监测方法、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检查验收。5.7.2 施工中应检验钢筋笼质量、混凝土坍落度、桩位、孔深、桩顶标高等。
5.7.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及混凝土的强度。
5.7.4 人工挖孔桩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应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8.1 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
5.8.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等进行检查。
5.8.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8.4的规定。
表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质量检验标准
5.9 沉管灌注桩
5.9.1 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
5.9.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拔管速度等进行检查。
5.9.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9.4 沉管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9.4的规定。
表5.9.4 沉管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10 钢 桩
5.10.1 施工前应对桩位、成品桩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5.10.2 施工中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打入(静压)深度、收锤标准、终压标准及桩身(架)垂直度检查; 2 接桩质量、接桩间歇时间及桩顶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应进行常规检查外,尚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3 每层土每米进尺锤击数、最后1.0m进尺锤击数、总锤击数、最后三阵贯入度、桩顶标高、桩尖标高等。5.10.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5.10.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5.1.2、表5.10.4的规定。
表5.10.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两节桩长(mm),D为外径或边长(mm)。
5.11 锚杆静压桩
5.11.1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应进行检查。
5.11.2 压桩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进行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5.11.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
5.11.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11.4的规定。
表5.11.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1 接桩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2 l为两节桩长(mm)。
5.12 岩石锚杆基础
5.12.1 施工前应检验原材料质量、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配合比。
5.12.2 施工中应对孔位、孔径、孔深、注浆压力等进行检验。
5.12.3 施工结束后应对抗拔承载力和锚固体强度进行检验。
5.12.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12.4的规定。
表5.12.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5.13 沉井与沉箱
5.13.1 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砂垫层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沉箱施工前尚应对施工设备、备用的电源和供气设备进行检验。
5.13.2 沉井与沉箱施工中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 2 拆模后应检查混凝土浇筑质量; 3 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进行检验; 4 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接高稳定性进行检验; 5 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及渗漏情况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的规定; 6 浮运沉井应进行起浮可能性检验。5.13.3 沉井与沉箱施工结束后应对沉井与沉箱的平面位置、尺寸、终沉标高、渗漏情况等进行综合验收。
5.13.4 沉井与沉箱的结构偏差应符合表5.13.4的规定。
表5.13.4 沉井与沉箱质量检验标准
注:L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长度(mm);L2为矩形沉井两角的距离,圆形沉井为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mm);B为设计沉井(箱)宽度(mm);H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高度(mm);H2为下沉深度(mm);H3为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mm);D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直径(mm);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较大值。
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 一般规定
6.1.1 特殊土地区的建筑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和施工季节,针对特殊土的特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6.1.2 地基基础施工前应完成场地平整、挡土墙、护坡、截洪沟、排水沟、管沟等工程,保持场地排水通畅、边坡稳定。
6.1.3 地基基础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构)筑物地基、基坑或基础周围。
6.1.4 地基基础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槽)不得暴晒或泡水。地基基础工程宜避开雨天施工,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外,尚应对外放尺寸和垫层总厚度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强夯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外,尚应对起夯标高、设计处理厚度内夯实土层的湿陷性、湿陷系数和压实系数进行验收,并应符合表6.2.2规定。
表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预钻孔夯扩桩,在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钻头直径,施工中应检查预钻孔孔径、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成桩直径等参数; 2 对复合土层湿陷性、桩间土湿陷系数、桩间土平均挤密系数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挤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6.2.4 使用挤密桩消除地基湿陷性后采用桩基或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的工程,应对挤密桩和桩基或复合地基分别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挤密桩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及第6.2.3条的规定;设计无要求时,挤密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验收参数。 2 桩基础应按本标准第5章验收;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应按本标准第4.13节验收。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检查浸水坑平面开挖尺寸和深度、浸水孔数量、深度和间距; 2 施工中应检查湿陷变形量及浸水坑内水头高度; 3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设计浸水孔间距(mm)。
6.3 冻 土
6.3.1 冻土地区保温隔热地基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保温隔热材料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密度、强度、压缩性等做检验; 2 施工中应检查地基土质量,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保温隔热材料的铺设厚度、方向、接缝、防水、保护层与结构连接状况; 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或压缩变形检验; 4 保温隔热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保温隔热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3.2 多年冻土地区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6.3.3 多年冻土地区混凝土灌注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年冻土区混凝土灌注桩基础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1节、第5.6节~第5.8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凝土灌注温度及负温混凝土防冻剂、早强剂掺量;应检查在多年冻土融化层内的桩周外侧和低桩承台或基础梁下防止基土冻胀作用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桩基施工中应在场区内进行地温监测。 2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 3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6.3.4 多年冻土地区架空通风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按规定对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换填材料送检与抽检,并应对场地地温进行监测; 2 施工中应检查通风空间顶棚与地面的最小距离;采用隐蔽式通风孔施工的,应检查通风孔位置、单孔大小及总通风面积; 3 施工结束后应对基础周围回填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对通风空间顶板的保温层质量与保温层厚度进行检验; 4 架空通风基础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架空通风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6.4 膨胀土
6.4.1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素土、灰土垫层或砂、砂石垫层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或第4.3节的规定。6.4.2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桩基础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7节、第5.8节的规定。6.4.3 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四周设置的散水或宽散水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 散水质量检验标准
6.5 盐渍土
6.5.1 盐渍土地基中设置隔水层时,隔水层施工前应检验土工合成材料的抗拉强度、抗老化性能、防腐蚀性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搭接宽度或焊接强度、保护层厚度等。6.5.2 盐渍土地区基础施工前应检验建筑材料(砖、砂、石、水等)的含盐量、防腐添加剂及防腐涂料的质量,施工过程中应检验防腐添加剂的用法和用量、防腐涂层的施工质量。6.5.3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换土垫层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第4.5节的规定。6.5.4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强夯与强夯置换法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6.5.5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砂石桩复合地基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9节的规定。6.5.6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浸水预溶法地基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表6.5.6 浸水预溶法质量检验标准
6.5.7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盐化法地基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盐化法质量检验标准
7 基坑支护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护期后进行质量验收。7.1.2 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7.1.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7.1.4 除强度或承载力等主控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检验批抽取。
7.1.5 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7.2 排 桩
7.2.1 灌注桩排桩和截水帷幕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7.2.2 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7.2.3 灌注桩排桩施工中应加强过程控制,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
7.2.4 灌注桩排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桩墙合一时,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灌注桩排桩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当根据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Ⅲ类、Ⅳ类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7.2.5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灌注桩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单桩不足50m3的桩,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有抗渗等级要求的灌注桩尚应留置抗渗等级检测试件,一个级配不宜少于3组。
7.2.6 灌注桩排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灌注桩排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垂直度项括号中数值适用于灌注桩排桩采用桩墙合一设计的情况。
7.2.7 基坑开挖前截水帷幕的强度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时,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取芯数量宜沿基坑周边每50延米取1个点,且不应少于3个。
7.2.8 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或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单轴与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9 截水帷幕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10 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11 截水帷幕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
表7.2.11 高压喷射注浆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3 板桩围护墙
7.3.1 板桩围护墙施工前,应对钢板桩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成品进行外观检查。7.3.2 钢板桩围护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钢板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钢板桩设计桩长(mm)。
7.3.3 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预制混凝土板桩设计桩长(mm)。
7.4 咬合桩围护墙
7.4.1 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和钢套管顺直度进行检查。7.4.2 施工过程中应对桩成孔质量、钢筋笼的制作、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检查。咬合桩围护墙施工中的质量检测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
7.4.3 咬合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4.3-1和表7.4.3-2的规定。
表7.4.3-1 单桩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次数
表7.4.3-2 导墙、钢套管允许偏差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1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前,应对进场的H型钢进行检验。
7.5.2 焊接H型钢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1和《焊接H型钢》YB 的规定。
7.5.3 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桩(墙)体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强度宜采用钻芯法确定,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抽检数量每50延米不应少于1个取芯点,且不得少于3个。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7.2.9条和第7.2.10条的规定,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表7.5.4 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型钢设计长度(mm)。
7.6 土钉墙
7.6.1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对钢筋、水泥、砂石、机械设备性能等进行检验。
7.6.2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放坡系数,土钉位置,土钉孔直径、深度及角度,土钉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强度等进行检验。
7.6.3 土钉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同一土层中的土钉检验数量不应小于3根。7.6.4 复合土钉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合土钉墙中的预应力锚杆,应按本标准第7.11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 复合土钉墙中的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用作截水帷幕时,应按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7.6.5 土钉墙支护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6.5的规定。
表7.6.5 土钉墙支护质量检验标准
注:第12项和第13项的检测仅适用于微型桩结合土钉的复合土钉墙。
7.7 地下连续墙
7.7.1 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进行检查。7.7.2 施工中应定期对泥浆指标、钢筋笼的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的坍落度、预制地下连续墙墙段安放质量、预制接头、墙底注浆、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质量等进行检验。7.7.3 兼作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与地下结构底板、梁及楼板之间连接的预埋钢筋接驳器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取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强度等。
7.7.4 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墙身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每100m3混凝土不应少于1组,且每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3件;墙身混凝土抗渗试块每5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6件。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的规定执行。7.7.5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墙体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对墙体质量进行检验,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7.7.6 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6-1~表7.7.6-3的规定。
表7.7.6-1 泥浆性能指标
表7.7.6-2 钢筋笼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
表7.7.6-3 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允许偏差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
7.8.1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掺合料的质量、搅拌桩机性能及计量设备完好程度。7.8.2 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6根。
7.8.3 基坑开挖期间应对开挖面桩身外观质量以及桩身渗漏水等情况进行质量检查。
7.8.4 水泥土搅拌桩成桩施工期间和施工完成后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8.4的规定。
表7.8.4 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验标准
7.9 土体加固
7.9.1 在基坑工程中设置被动区土体加固、封底加固时,土体加固的施工检验应符合本节规定。
7.9.2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等土体加固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根。
7.9.3 注浆法加固结束28d后,宜采用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土层进行检验。检验点的位置应根据注浆加固布置和现场条件确定,每200m2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点,且总数量不应少于5点。
7.9.4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7.8.4的规定。
7.9.5 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7.2.11的规定。
7.9.6 采用注浆法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4.7.4的规定。
7.10 内支撑
7.10.1 内支撑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标高进行校核。对混凝土支撑的钢筋和混凝土、钢支撑的产品构件和连接构件以及钢立柱的制作质量等进行检验。
7.10.2 施工中应对混凝土支撑下垫层或模板的平整度和标高进行检验。
7.10.3 施工结束后,对应的下层土方开挖前应对水平支撑的尺寸、位置、标高、支撑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节点、钢支撑的连接节点和钢立柱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7.10.4 钢筋混凝土支撑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4的规定。
表7.10.4 钢筋混凝土支撑质量检验标准
7.10.5 钢支撑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5的规定。
表7.10.5 钢支撑质量检验标准
7.10.6 立柱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钢立柱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6的规定。
表7.10.6 钢立柱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型钢长度(mm)。
7.11 锚 杆
7.11.1 锚杆施工前应对钢绞线、锚具、水泥、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
7.11.2 锚杆施工中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长度及角度,锚杆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等进行检验。
7.11.3 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同一土层中的锚杆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7.11.4 锚杆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1.4的规定。
表7.11.4 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1 与主体结构外墙相结合的灌注排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和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和第7.7节的规定执行。
7.12.2 结构水平构件施工应与设计工况一致,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的规定。
7.12.3 支承桩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钻芯法或低应变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以上三种方法的检验总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7.12.4 钢管混凝土支承柱在基坑开挖后应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柱体质量,检验数量应为100%。当发现立柱有缺陷时,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验证。7.12.5 竖向支承桩柱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10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
表7.12.5 竖向支承桩柱的质量检验标准
8 地下水控制8.1 一般规定
8.1.1 降排水运行前,应检验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所需最大排量的1.2倍。8.1.2 基坑工程开挖前应验收预降排水时间。预降排水时间应根据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降排水工艺综合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减压降水验证试验结果确定。8.1.3 降排水运行中,应检验基坑降排水效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分层、分块开挖的土质基坑,开挖前潜水水位应控制在土层开挖面以下0.5m~1.0m;承压含水层水位应控制在安全水位埋深以下。岩质基坑开挖施工前,地下水位应控制在边坡坡脚或坑中的软弱结构面以下。8.1.4 设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通过预降水过程中的坑内外水位变化情况检验帷幕止水效果。8.1.5 截水帷幕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选用的帷幕类型,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执行。
8.2 降排水
8.2.1 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应检验排水沟、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时集水井内水位应低于设计要求水位不小于0.5m。
8.2.2 降水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
注:d50为土颗粒的平均粒径。8.2.3 降水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井。试成井数量不应少于2口(组),并应根据试成井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8.2.4 降水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降水井的成孔垂直度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8.2.5 降水井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抽水,检验成井质量和降水效果。8.2.6 降水运行应独立配电。降水运行前,应检验现场用电系统。连续降水的工程项目,尚应检验双路以上独立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的配置情况。8.2.7 降水运行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降水场区内和周边的地下水位。采用悬挂式帷幕基坑降水的,尚应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8.2.8 降水运行结束后,应检验降水井封闭的有效性。
8.2.9 轻型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表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
表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表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3的规定。
表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8.2.14 钢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4的规定。
表8.2.14 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
8.2.15 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钢筋笼滤网井封井时,应检验管内止水材料回填的密实度和止水效果。穿越基坑底板时,尚应按设计要求检验其穿越基坑底板构造的防水效果。
8.3 回 灌
8.3.1 回灌管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回灌管井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8.2.2的规定。
8.3.2 回灌管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根据试成孔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
8.3.3 回灌管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成孔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
8.3.4 回灌管井施工完成后的休止期不应少于14d,休止期结束后应进行试回灌,检验成井质量和回灌效果。8.3.5 回灌运行前,应检验回灌管路的安装质量和密封性。回灌管路上应装有流量计和流量控制阀。
8.3.6 回灌运行中及回扬时,应计量和记录回灌量、回扬量,并应监测地下水位和周边环境变形。8.3.7 回灌管井封闭时,应检验封井材料的无公害性,并检验封井效果。
8.3.8 回灌管井的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8.2.11条的规定。
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9 土石方工程9.1 一般规定
9.1.1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前,应完成支护结构、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9.1.2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设计平面位置、边坡坡率和水平标高。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并应定期检查和复测。土石方不应堆在基坑影响范围内。9.1.3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9.1.4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土石方工程的标高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应全数检查;土石方工程的边坡为每20m取1点,且每边不应少于1点。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
9.2 土方开挖
9.2.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应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应在土方开挖前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
9.2.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变化。
9.2.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和基底土性等。
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应符合表9.2.4的规定或经设计计算确定。
表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
注:1 本表适用于无支护措施的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 2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3 本表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4 一次开挖深度,软土不应超过4m,硬土不应超过8m。
9.2.5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2.5-1~表9.2.5-4的规定。
表9.2.5-1 柱基、基坑、基槽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2 挖方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3 管沟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4 地(路)面基层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爆破器材(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应合理安排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9.3.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分层开挖厚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支护结构的变形等,并应随时对周围环境观测和监测。采用爆破施工时,爆前应检查爆破装药和爆破网路等,并应加强环境监测。9.3.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基底岩(土)质情况和承载力以及基底处理情况。岩质基坑基底处理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冲洗干净。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易风化的岩层基底,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且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 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
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表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应将炸松的石渣清除后检查。
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表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场地平整应在整平完后检查。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1 施工前应对土石方平衡计算进行检查,堆放与运输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2 施工中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堆放位置、堆放的安全距离、堆土的高度、边坡坡率、排水系统、边坡稳定、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3 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建构(筑)物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率和高度,检查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稳定。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顶面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在河岸处堆土时,不得影响河堤的稳定和排水,不得阻塞污染河道。9.4.4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堆土的平面尺寸、高度、安全距离、边坡坡率、排水、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表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9.5 土石方回填
9.5.1 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9.5.2 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9.5.2的规定。
表9.5.2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9.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
9.5.4 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5.4-1、表9.5.4-2的规定。
表9.5.4-1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地(路)面基础层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表9.5.4-2 场地平整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0 边坡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1.1 锚杆(索)、挡土墙等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支护类型、施工缝或施工段划分若干检验批。
10.1.2 对边坡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锚杆、挡土墙等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及感观质量验收,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10.1.3 边坡工程应进行监控量测。
10.2 喷锚支护
10.2.1 施工前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所用的水泥、细骨料、矿物、外加剂等主要材料的质量。同时应检验锚杆材质的接头质量,同一截面锚杆的接头面积不应超过锚杆总面积的25%。
10.2.2 施工中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配合比、注浆(砂浆)质量、锚杆(索)锚固段长度和强度、喷锚混凝土强度等。
10.2.3 锚杆(索)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基本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执行: 1 当设计有要求时; 2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的锚杆(索); 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 4 一级边坡工程的锚杆(索)。 10.2.4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锚杆验收试验,试验的数量应为锚杆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5根。同时应检验预应力锚杆(索)锚固后的外露长度。预应力锚杆(索)拉张的时间应按照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待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再进行张拉。
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
10.3 挡土墙
10.3.1 施工前,应检验墙背填筑所用填料的重度、强度,同时应检验墙身材料的物理力学指标。 10.3.2 施工中应进行验槽,并检验墙背填筑的分层厚度、压实系数、挡土墙埋置深度,基础宽度、排水系统、泄水孔(沟)、反滤层材料级配及位置。重力式挡土墙的墙身为混凝土时,应检验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 10.3.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质量、墙体高度、顶面宽度,砌缝、勾缝质量,结构变形缝的位置、宽度,泄水孔的位置、坡率等。 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表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
10.4 边坡开挖
10.4.1 施工前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边坡坡率、降排水系统。10.4.2 施工中,应检验开挖的平面尺寸、标高、坡率、水位等。 10.4.3 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岩质边坡的坡面上宜保留炮孔痕迹,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不应小于50%。
10.4.4 边坡开挖施工应检查监测和监控系统,监测、监控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执行。在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 10.4.5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边坡坡率、坡底标高、坡面平整度等。 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
表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
附录A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槽A.1 一般规定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A.1.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A.1.3 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A.1.4 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A.1.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题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4 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 5 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
A.1.6 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行。
A.1.7 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A.2 天然地基验槽
A.2.1 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 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 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 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或其他手段作为验槽辅助。
A.2.3 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1 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 2 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 3 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 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表A.2.4执行。
表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m)
注:对于设置有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天然地基,轻型动力触探布点间距可根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布置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层分布均匀部位可只在抗拔桩或抗拔锚杆间距中心布点,对土层不太均匀部位以掌握土层不均匀情况为目的,参照上表间距布点。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1m时; 3 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
A.3 地基处理工程验槽
A.3.1 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
A.3.2 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A.3.3 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A.3.4 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A.3.5 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测报告为准。
A.4 桩基工程验槽
A.4.1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
A.4.2 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A.4.3 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别。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1 《焊接H型钢》YB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2-
条文说明编制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年3月16日以第2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等。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协调相关标准,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1.0.3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3.0.1 根据地基基础工程验收阶段的不同,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质量检验员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相关栏签字,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3.0.2 本条给出了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验收材料应提交齐全。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含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补勘或施工勘察报告等资料;2 设计文件包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资料;5 施工记录的资料包含施工技术核定单、施工意外情况的处理意见及检验资料;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包含地基验槽记录、钢筋验收记录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8 检测与检验报告包含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及检验报告。3.0.3 表格可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制作,并在施工及验收过程中进行记录,经过校审之后,按规定做好存档工作。3.0.4 验槽是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验槽的目的是为了探明基坑或基槽的土质情况等,据此判断异常地基基础是否需要进行局部处理、原钻探是否需补充、原基础设计是否需修正,同时是否应对自己所接受的资料和工程的外部环境进行再次确认等。验槽是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期重要的检查工序,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安全的关键,对每一个基坑或基槽,都必须进行验槽。3.0.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验收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关键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需要特别控制,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本标准主控项目中桩长(孔深)的规定为不小于设计值,但当桩端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或承压含水层等特殊土层时,桩长过长会造成软弱下卧层承载力不足、沉降较大或对抗承压水稳定性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桩长(孔深)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500mm以内,不宜过长(深)。一般项目是较关键项目,相对于主控项目可以允许在抽查的数量里有20%的不合格率。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标准要求其合格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要求、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具体的缺陷严重程度一般很难量化确定,通常需要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3.0.6 本条是针对本标准中有关项目检查数量的规定,有些检验项目在条文中已经有了规定,有些没有明确指出数量的要求。本标准有具体的规定时,按照相应的条款执行,没有规定的时候,按照检验批进行抽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针对检验批的划分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根据检验批的不同数量给出了最小的抽检数量要求,在具体进行抽检的过程中,可以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检。
4 地基工程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考虑间歇期是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胶结、土体结构恢复等均需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质量验收存在不符合实际的可能。至于间歇多长时间,在各类地基标准中均有规定,具体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较长,一部分已达到间歇要求,另一部分仍在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再进行取样检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进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应由设计方确定。4.1.2 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对处理地基检验的深度有一定影响,本条提出各种地基静载试验压板面积的最低要求,工程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有如下两种取值方式:当极限载荷不小于对应的比例界限的2倍时,承载力特征值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因此根据上述的取值原则,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或等于0.5倍的极限荷载,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试验过程中无法加到2倍地基就破坏,说明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4.1.4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和经验不同,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可以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和静载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而定。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4.1.5 对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应检验桩和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4.1.6 本标准第4.1.4条、第4.1.5条规定的各类地基的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检验数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抽查,做好记录。复合地基中的桩的施工质量是主要的,应保证20%的抽查量。4.1.7 本条强调了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的确定,必须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及地基加固设计资料的分析,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后确定。地基工程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原材料的验收、各项施工参数及岩土性状评价等,检查方法可选择静载试验、钻芯法、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土工试验、低应变法等。但考虑到每项检验方法都有其适用性及局限性,例如钻芯法检验桩身强度时,抽芯技术的不同,采芯率也随之不同,又比如低应变法检测时,不论缺陷的类型如何,其综合表现均为桩的阻抗变小,而对缺陷的性质难以区分。因此,本条规定,对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以及该方法对地基处理的处理效果评价的局限性应有足够认识,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素土和灰土的土料宜用黏土、粉质黏土。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需要时也可采用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4.2.2 验槽发现有软弱土层或孔穴时,应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灰土的最大虚铺厚度可参考表1所列数值。表1 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石屑。采用细砂时应掺入碎石或卵石,掺量按设计规定。4.3.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施工含水量可参考表2所列数值。表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施工含水量
注: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mm。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与性能及填料,应根据工程特性和地基土质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0的要求,通过设计计算并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土工合成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较高、耐久性好、抗腐蚀的土工带、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垫或土工织物等土工合成材料。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粗砂、中砂等材料,且不宜含氯化钙、碳酸钠、硫化物等化学物质。当工程要求垫层具有排水功能时,垫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4.4.2 土工合成材料如用缝接法或胶接法连接,应保证主要受力方向的连接强度不低于所采用材料的抗拉强度。在地基土层表面铺设土工合成材料时,保证地基土层顶面平整,防止土工合成材料被刺穿、顶破。
4.5 粉煤灰地
4.5.1 粉煤灰可分为湿排灰和调湿灰。粉煤灰填筑材料应选用Ⅲ级以上粉煤灰,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机杂质。用于发电的燃煤常伴生有微量放射性同位素,因而粉煤灰亦有时有弱放射性。作为建筑物垫层的粉煤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GB 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全使用的标准。粉煤灰含碱性物质,回填后碱性成分在地下水中溶出,使地下水具弱碱性,因此应考虑其对地下水的影响并应对粉煤灰垫层中的金属构件、管网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粉煤灰材料可用电厂排放的硅铝型低钙粉煤灰。
4.5.2 粉煤灰填筑的施工参数宜试验后确定。每摊铺一层后,先用推土机预压2遍,然后用压路机碾压,施工时压轮重叠1/2~1/3轮宽,往复碾压4遍~6遍。粉煤灰分层碾压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防止干燥或扰动使碾压层松胀密实度下降及扬起粉尘污染。
4.6 强夯地基
4.6.1 为避免强夯振动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振或隔振措施。施工时应由邻近建筑物开始夯击逐渐向远处移动。场地地下水位高,影响施工或夯实效果时,应采取降水或其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4.6.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4d;粉土和黏性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14d~28d。4.6.4 对强夯地基场地平整度的检验为强夯处理后的场地平整度。
4.7 注浆地基
4.7.1 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针对注浆加固目的,在注浆加固设计前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和现场注浆试验是十分必要的。浆液配比的选择也应结合现场注浆试验,试验阶段可选择不同浆液配比。现场注浆试验包括注浆方案的可行性试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三方面。可行性试验是当地基条件复杂,难以借助类似工程经验决定采用注浆方案的可行性时进行的试验。一般为保证注浆效果,尚需通过试验寻求以较少的注浆量,最佳注浆方法和最优注浆参数,即在可行性试验基础上进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只有在经验丰富的地区可参考类似工程确定设计参数。常用浆液类型见表3。表3 常用浆液类型
水泥为主剂的浆液主要包括水泥浆、水泥砂浆和水泥水玻璃浆。水泥浆液是地基治理、基础加固工程中常用的一种胶结性好、结石强度高的注浆材料,一般施工要求水泥浆的初凝时间既能满足浆液设计的扩散要求,又不至于被地下水冲走,对渗透系数大的地基还需尽可能缩短初、终凝时间。地层中有较大裂隙、溶洞,耗浆量很大或有地下水活动时,宜采用水泥砂浆,水泥砂浆由水胶比不大于1.0的水泥浆掺砂配成,与水泥浆相比有稳定性好、抗渗能力强和析水率低的优点,但流动性小,对设备要求较高。水泥水玻璃浆广泛用于地基、大坝、隧道、桥墩、矿井等建筑工程,其性能取决于水泥浆水胶比、水玻璃浓度和加入量、浆液养护条件。对填土地基,由于其各向异性,对注浆量和方向不好控制,应采用多次注浆施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4.7.2 对化学注浆加固的施工顺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施工顺序与设计要求有异,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工程质量。4.7.3 对水泥为主剂的注浆加固的检测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土体强度有一个增长的过程,故验收工作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黄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0d;其他地基间隔时间宜为28d。4.7.4 注浆加固效果的检验要针对不同地层条件设置相适应的检测方法,并注重注浆前后对比。
4.8 预压地基
4.8.1 软土的固结系数较小,当土层较厚时,达到工作要求的固结度需时较长,为此,对软土预压应设置排水通道,其长度及间距宜根据设计计算确定。4.8.2 堆载预压必须分级堆载,以确保预压效果并避免坍滑事故。一般以每天的沉降速率、边桩位移速率和孔隙水压力增量等指标控制堆载速率。堆载预压工程的卸载时间应从安全性考虑,其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现场检测的变形速率应有明显变缓趋势或达到设计要求才能卸载。真空预压的真空度可一次抽气至最大,当实测沉降速率和固结度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停止抽气。降水预压可参考本条。4.8.3 一般工程在预压结束后,应进行十字板剪切强度或标贯、静力触探试验,但重要建筑物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如设计有明确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深度不应低于设计处理深度。验收检验应在卸载3d~5d后进行。4.8.4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加固后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对于以抗滑稳定性控制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预留孔位,在堆载不同阶段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取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验算下一级荷载地基的抗滑稳定性,同时也检验地基处理效果。在预压期间应及时整理竖向变形与时间、孔隙水压力与时间等关系曲线,并推算地基的最终竖向变形、不同时间的固结度,以分析地基处理效果,并为确定卸载时间提供依据。地基中不同深度处的固结度可根据实测超孔隙水压力随时间的变化曲线进行确定,地基总固结度可按地基表面不同时间实测变形量与利用实测变形与时间关系曲线推算的最终竖向变形量之比确定。或利用实测变形与时间关系曲线按以下公式推算最终竖向变形量sf和参数β:
式中s1、s2、s3为加荷停止后时间t1、t2、t3相应的竖向变形量,并取t2—t1=t3—t2。停荷后预压时间延续越长,推算的结果越可靠。有了β值即可计算出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系数,可计算出任意时间的固结度。利用加载停歇时间的孔隙水压力u与时间t的关系曲线按下式可计算出参数β:
式中u1、u2为相应时间t1、t2的实测孔隙水压力值。按公式(3)计算得到的β值反映了孔隙水压力测点附近土体的固结速率,而按公式(2)计算的β值则反映了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速率。
4.9 砂石桩复合地基
4.9.1 振冲地基是砂石桩地基的一种,本次标准修订将振冲地基与砂石桩地基合并。4.9.2 不同的施工机具及施工工艺用于处理不同的地层会有不同的处理效果,施工前在现场的成桩试验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工艺性试成桩可以确定施工技术参数,数量不应少于2根。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高压喷射注浆材料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所用外加剂及掺合料的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水泥使用前需做质量鉴定,搅拌水泥浆所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的标准,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拌制浆液的筒数、外加剂的用量等应有专人记录。外加剂和掺和料的选用及掺量应通过室内配比试验或现场试验确定。水泥浆液的水胶比越小,高压喷射注浆处理地基的强度越高。但水胶比也不宜过小,以免造成喷射困难。4.10.3 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除了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等,还应对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查,计量设备主要是水泥浆流量计及其他计量装置。4.11.2 对地质条件复杂或重要工程,应通过试成桩确定实际成桩步骤、水泥浆液的水胶比、注浆泵工作流量、搅拌机头下沉或提升速度及复搅速度、测定水泥浆从输送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等工艺参数及成桩工艺。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4 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及桩间土要求满足设计要求,本次修订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其中压实系数最小值不应低于0.93。垫层可采用粗砂或碎石,亦可采用灰土。当采用粗砂或碎石做垫层时,其夯填度应小于或等于0.9;当采用灰土做垫层时,其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5。一般项目桩位允许偏差修改为:对于条形基础的边桩沿轴线方向应为桩径的±1/4,沿垂直轴线方向应为桩径的±1/6,其他情况应为桩径的40%。土和灰土挤密桩用于消除地基湿陷性,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主控项目。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4.13.2 目前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桩身混合料大部分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但也有少数采用现场搅拌的。当采用现场搅拌混合料时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时应对入场混合料的配合比和坍落度等进行检查。4.13.4 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的垂直度检验标准,原规范中规定为不大于1.5%,此次修订改为不大于1%,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协调一致。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4 夯实水泥土桩加固地基的效果,桩身强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新增桩身强度作为主控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桩体夯填质量用压实系数来衡量更常用。因此把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干密度满足设计要求修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
5 基础工程5.1 一般规定
5.1.2 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打(压)入桩包含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本条表中的数值未计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土桩的位移包括在表列数值中。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虽然目前灌注桩的直径和深度均有所增加,但是也会出现短桩数量非常多的情况,按照原规范的要求,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即对于单桩不足50m3的桩无需一桩一试件,数量有所减少。 检测单位根据混凝土灌注的体积,结合本条对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对混凝土强度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5.1.5 工程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对上部结构的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承载力检验是检验桩抗压或抗拔承载力满足设计值,通常采用静载试验确定;桩身完整性检验是检验桩身的缩颈、夹泥、空洞、断裂等缺陷情况,通常采用钻芯法、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等方法,要求桩身完整性的检测结果评价应达到Ⅱ类桩以上。 检测单位根据总桩数及设计等级,结合本标准第5.1.6条及第5.1.7条对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检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Ⅱ类桩的分类原则为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本条规定桩身完整性应至少满足Ⅱ类桩的评价要求。可以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对其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桩,可采取补强或补桩措施。5.1.6 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试验检验桩的承载力。工程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的规定执行。关于静载试验桩的数量,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时,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可作为验收的依据。非静载试验桩的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执行。5.1.7 桩身完整性的检验,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所规定的方法执行。打入桩制桩的质量容易控制,问题也较易发现,抽查数可较灌注桩少。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砌筑基础前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尺寸和位置的基础工作,通过校核放线尺寸,达到控制放线精度的目的。5.2.4 本条所列砖、毛石基础的尺寸偏差,对整个建筑物的施工质量、建筑美观和确保有效使用面积均会产生影响,故施工中对其偏差应予以控制。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2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相较于无筋扩展基础而言不受刚性角的控制,这主要得力于基础中的配筋,因此钢筋的质量及数量对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的抗剪切或抗冲切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另外混凝土浇筑的轴线偏差原因主要包括模板表面不平、模板刚度不够、混凝土浇筑时一次投料过多、模板拼缝不严等,因此模板的质量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2 预埋件大多数是金属构件,在结构中预先留有钢板和锚固筋,能够用来连接结构构件。可以用来作为后续工序固定时用的连接件,一般使用预埋件先要根据图纸进行加工,然后进行测量定位和支设支架等。 预埋件在混凝土浇灌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验收,预埋件在使用的时候必须经过复测与最后的固定,经过再次的调整和固定之后,待达到技术要求之后,方可进行后续混凝土的施工。5.4.5 一般筏形基础与箱形基础体积较大,大体积混凝土凝结硬化过程中内部热量较难散发,外部表面热量散发较快,内外热胀冷缩过程相应会在混凝土表面产生拉应力。温差大到一定程度,混凝土表面拉应力超过当时的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在混凝土表面会产生裂缝,有时甚至是贯穿裂缝。另外,混凝土硬化后随温度降低产生收缩,在受到地基约束的情况下,会产生较大外约束力,当超过当时的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也会产生裂缝。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对大体积混凝土的热量产生及扩散都有影响,验收时应格外注意。 测温点的设置应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大体积混凝土内各部位的温度,验收时应对测温点的位置进行复核,确保无死角。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汇合了预制桩(管桩)成品桩的质量检查验收内容,且对不同的施工方法如锤击打入法、液压沉入法、静力压入法、钻孔植入法均适用。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成品桩质量都属共同部分,其余对应相关项进行验收。 桩基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桩头清理到位,混凝土灌芯已完成; (2)竣工图等质量控制资料已经监理审查并签署意见; (3)桩位偏差超标等质量问题已有设计书面处理意见; (4)检测报告已出具; (5)桩基子分部已经施工自检合格。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2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承载力由桩侧摩阻力及桩端阻力构成,孔径等成孔质量直接影响承载力的大小。钢筋笼的刚度影响钢筋笼吊装质量,垫块安装、钢筋笼的安装精度决定着钢筋笼安装后保护层的厚度是否满足要求。钢筋笼的直径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会造成保护层厚度不够,过小则会造成灌注桩抗弯能力减弱,不利于结构的安全。 嵌岩桩为端承桩,承载力主要由桩端阻力构成,桩端阻力的发挥与桩端的岩性及嵌岩深径比密切相关,岩石强度越大,硬度越大,嵌岩深度越大,桩端阻力的发挥就越充分,因此验收时对嵌岩桩的桩端岩性及嵌岩深度的检验尤其重要。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桩径检验标准、垂直度允许偏差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其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施工现场检查人员使用。桩身完整性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进行检验,采用钻芯法时,大直径嵌岩桩应钻至桩尖下500mm。 关于垂直度、孔径的检测方法,国内部分地区使用探笼测量,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5.7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7.1 对于人工挖孔桩而言,施工人员下井进行施工,需配备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主要包括防坠物伤人措施、防塌孔措施、防毒措施及安全逃生措施等。5.7.4 在现场施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为了增强混凝土质量,应尽量采取低坍落度的混凝土,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相较于湿作业成孔灌注桩,浇筑条件较为方便,因此采用的坍落度较小。
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钢桩位偏差同表5.1.4灌注桩桩位偏差的要求,其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8.4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施工现场检查人员使用。
5.9 沉管灌注桩
5.9.4 桩位偏差同表5.1.4灌注桩桩位偏差的要求。沉管灌注桩拔管速度过快会引起桩身缩径甚至断桩,因此规定拔管速度控制在1.2m/min~1.5m/min为宜。
5.10 钢 桩
5.10.2 接桩时目前大多数采用电焊连接,焊缝处容易出现裂缝,这主要由于焊接连接时,连接处表面未清理干净,桩端不平整;焊接质量不好,焊缝不连续、不饱满、焊肉中夹有焊渣等杂物;焊接后停顿时间较短,焊缝遇地下水出现脆裂;两节桩不在同一条直线上,接桩处产生曲折,压桩过程中接桩处局部产生集中应力而破坏连接。因此本标准规定需对焊缝的质量(如上下节桩错口、焊缝咬边深度,焊接结束后停歇时间,节点弯曲矢高等)进行验收。
5.11 锚杆静压桩
5.11.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的规定,锚杆静压桩验收试验用反力装置能够提供最大反力应大于2倍的锚杆静压桩承载力特征值,反力装置强度不够,将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对反力装置加强监测。
5.12 岩石锚杆基础
5.12.1~5.12.4 锚杆的抗拔承载力主要由锚固体与土体粘结强度及锚杆与砂浆粘结强度决定,因此在施工前对水泥砂浆,施工中对成孔质量检验至关重要。本标准将锚固体强度作为主控项目,而锚固体强度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孔径及锚固长度。
5.13 沉井与沉箱
5.13.2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情况,虽然不作为验收依据,但是偏差太大影响到终沉标高,尤其刚开始下沉时,应严格控制偏差不要过大,否则终沉标高不易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下沉过程中的控制,一般可控制四个角,当发生过大的纠偏动作后,要注意检查中心线的偏移。封底结束后,常发生底板与井墙交接处的渗水,地下水丰富地区,混凝土底板未达到一定强度时,还会发生地下水穿孔,造成渗水,渗漏的检验验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的规定执行。
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 一般规定
6.1.1~6.1.4 特殊土地区施工前应收集当地的气象资料和水文资料,查明地表水的径流、排泄和积聚情况,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质、水位、毛细水上升高度及季节性变化规律。针对特殊土的类型,制定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避免雨季施工对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
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垫层地基,除提高承载力和增加均匀性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水和隔水。一定厚度的垫层可以防止水从上部渗入地基,外放部分可以防止水从侧向渗入地基,其尺寸对垫层的防水、隔水效果至关重要,应作为验收项目。6.2.2 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对各类建筑地基消除湿陷性的厚度的规定,是强夯地基确定设计处理厚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在设计处理(夯实)厚度内湿陷性应消除,检测方法可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或取土做土工试验,具体方法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中有详细规定。湿陷系数作为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允许个别土样的湿陷系数大于0.015,但大于0.015的点在空间分布上不应集中、连续。压实系数和湿陷系数两项指标具有关联性,且夯实厚度和程度(压实系数)关系到防水效果,检测压实系数可作为强夯处理有效厚度和湿陷性消除厚度的辅助判断指标。6.2.3 主控项目“复合土层湿陷性”是指桩长范围内复合土层的湿陷性应消除。可采用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或通过桩体材料、桩体压实系数、桩间土湿陷系数和平均挤密系数等指标综合判定。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经验,挤密系数达到0.90的区域一般在距桩边(0.5~1.0)D范围(沉管法),平均为0.75D。桩距的计算依据一般是挤密系数不小于0.90,因此对于要求消除湿陷性的挤密桩地基,其桩距偏差不宜大于0.25D。 对预钻孔夯扩桩,因钻孔过程对桩间土无挤密作用,消除湿陷性全靠夯扩,因此钻孔直径不应大于设计值,施工前应检查钻头直径。对于决定夯扩效果的锤重、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等必须在施工中经常检查。最终形成的桩径是检验桩间土挤密效果的重要参数,也应经常检查。6.2.4 为减少湿陷土层影响,黄土地区普遍采用先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再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或采用桩基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规定,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后,已消除湿陷性的土层可按一般地区土层进行设计,其施工验收也可按一般地区的验收标准执行。挤密桩设计目的仅是消除湿陷性,其承载力可不进行验收。6.2.5 预浸水法是利用自重湿陷性场地特性,预先浸水使自重湿陷发生,减少后期湿陷量的一种黄土地区特有的地基处理方法,浸水时湿陷发生越充分则预浸水处理效果越好。受周围未浸水土层约束影响,黄土实际发生湿陷量大小和浸水坑尺寸有关,因此浸水坑尺寸应检查验收。
6.3 冻 土
6.3.1 冻土地区的保温隔热地基,近几年无论是在多年冻土区还是季节冻土区,应用越来越多,因此增加该基础型式的验收内容。主要应在施工前对材料质量进行验收,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施工过程主要检查接缝处理,铺设厚度、长度、宽度是否符合质量要求。6.3.3 多年冻土地区的灌注桩基础,在国外应用的并不是很多,在国内由于工程造价及施工条件的制约,还在大面积应用。为了保护多年冻土环境,降低混凝土水化热对冻土的影响,要求混凝土浇筑温度在5℃~10℃,因此应对混凝土进行测温。为了及时掌握基础施工对冻土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间要对地温进行监测。多年冻土地区桩基础的设计原则主要有三种,即保持冻结状态、逐渐融化状态、预先融化状态,这三种状态对桩基础的检测方法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规定执行。6.3.4 多年冻土区架空通风基础,施工前应对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换填材料进行检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施工中主要检查通风空间或通风总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其冻土地基承载力或桩基础承载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规定执行。
6.4 膨胀土
6.4.1 膨胀土地基换土可采用非膨胀性土、灰土或改良土,换土厚度应通过变形计算确定。膨胀土土性改良可采用掺和水泥、石灰等材料,掺和比和施工工艺应通过试验确定。 平坦场地上胀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砂、碎石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垫层宽度应大于基底宽度,两侧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应做好防、隔水处理。6.4.2 对胀缩等级为Ⅲ级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桩基础。灌注桩施工时,成孔过程中严禁向孔内注水,应采用干法成孔。成孔后应清除孔底虚土,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6.4.3 膨胀土是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的黏土,土体的含水率的变化是膨胀土产生危害的主要原因。在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周围设置散水坡,设水平和垂直的隔水层,加强上下水管的防漏措施;面层及垫层的施工质量决定着散水坡的抗渗性能,散水的宽度直接影响着防渗漏的范围大小。
6.5 盐渍土
6.5.1 盐渍土地基中隔水层可以阻断盐分和水分向上迁移,防止路基产生盐胀、湿陷,并且阻断下层盐渍土对基础的侵害。6.5.2 防腐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环境温度、工作条件及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施工配合比和操作方法。防止盐渍土的腐蚀破坏,除采取措施外,特别重要的是土建工程质量和防腐施工质量。在一定条件下,施工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对施工质量的严格把关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程是十分重要的。盐渍土地区的防腐措施主要包括增加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增加防腐添加剂及刷防腐涂层。验收程序及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2的规定。6.5.3 换土垫层法适用于地下水位埋置深度较深的浅层盐渍土地基,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的级配砂砾石和中粗砂、碎石、矿渣、粉煤灰等。 在盐渍土地区,有的盐渍土层仅存在地表下1m~5m厚,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砂石垫层处理地基,将基础下的盐渍土层全部挖除,回填不含盐的砂石材料。采用砂石材料是针对完全消除地基溶陷而言,其挖除深度随盐渍土层厚度而定,但一般不宜大于5m,否则工程造价太高,不经济。砂石垫层的厚度应保证下卧层顶面处的压应力小于该土层浸水后的承载力,还应保证垫层周围溶陷时砂石垫层的稳定性,垫层宽度不够时,四周盐渍土浸水后产生溶陷,将导致垫层侧向位移挤入侧壁盐渍土中,使基础沉降增大。
6.5.4 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的碎石土、砂土、非饱和粉土和黏性土地基以及由此组成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的有效加固深度、夯击工艺和参数应通过当地经验或现场试夯确定。强夯置换法夯坑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的砂石类集合料,并应做好基础地下排水设计。6.5.5 砂石(碎石)桩法包括用挤密法施工的砂石桩和用振冲法施工的砂石桩,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的砂土、碎石土、粉土、黏性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采用砂石桩法应在设计和施工前选择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施工机械、施工参数和处理效果。砂石桩顶和基础之间宜铺设一层厚500mm左右的砂石垫层,并应做好地下排水设施,宜在基础和垫层间设置盐分隔离层。6.5.6 浸水预溶法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厚度较大、渗透性较好的盐渍土地基。盐渍土的盐溶危害是盐渍土地基的主要病害之一。当地基发生盐溶时,地基承载力大幅度下降。浸水预溶法可以改变地基土体结构,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地基土的含盐量。浸水预溶法可与强夯法、预压法等其他地基处理方法结合使用。重要工程或大型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浸水试验,确定浸水量、浸水所需时间、浸水有效影响深度和浸水降低的溶陷量等。国内有部分建筑在采用浸水预溶法进行地基处理后,上部结构施工完成后仍然出现较大的竖向变形,主要原因就是有效浸水影响深度不够。浸水坑的外放尺寸要求与其余地基处理工艺原则类似。水头高度对有效浸水影响深度、预溶速度都有重要的影响。
7 基坑支护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查与验收需要分阶段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确保支护结构质量的基础,应把好每道工序关,严格按操作规程及相应标准检查,随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操作。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的相应要求实施,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与设计配合,采取补救措施后方能进行基坑开挖。基坑开挖时的检查,主要是截水体系渗漏、构件偏位等,如严重或偏位过多,也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置。7.1.3 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邻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7.1.5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可以为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设计优化等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测和预警,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护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因此基坑工程的监测也是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基坑支护工程中主要支护结构变形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报警值,对周边主要保护对象的变形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设置报警值。监测的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7的规定。
7.2 排 桩
7.2.2 保证成孔质量是确保成桩质量的关键之一,如测得的孔径、垂直度、孔壁稳定和沉渣厚度等现场实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或重新考虑施工工艺。试成孔可选取非排桩设计位置进行,有成熟施工经验时也可选择排桩设计位置进行试成孔。在钻进成孔至设计桩底标高并完成一清后,静置一段时间(模拟成孔至成桩的施工历时时段,通常宜取12h~24h或按设计要求)考察孔壁稳定性。从开始测得初始值后,每间隔3h~4h测定一次孔径曲线(含孔深、桩身扩径缩径等数据信息)、垂直度、沉渣厚度、泥浆指标等,以核对地质资料、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等是否适宜,在正式施工前调整选择好施工参数。选取非排桩设计位置进行试成孔时,试成孔完毕后的孔位应以砂浆或其他材料密实封填。7.2.4 采用“桩墙合一”技术,考虑将原有废弃的临时围护排桩利用作为永久地下室侧壁挡土结构的一部分,可以减少地下室外墙的厚度,甚至可减少结构外墙下边桩的数量,以节约社会资源,实现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桩墙合一”构造节点见图1。 “桩墙合一”围护桩由于作为永久结构的一部分,其施工与检测的要求高于常规临时围护排桩。其中垂直度偏差提高要求主要考虑减小围护桩施工误差对后期地下室外墙施工的影响,建议采用旋挖工艺成孔进行“桩墙合一”围护桩的施工。
图1 “桩墙合一”构造节点 1-地下室外墙;2-防水保温层;3-预留施工偏差与围护变形空间; 4-挂网喷浆;5-围护桩;6-截水帷幕;7-传力板带;8-地下室楼板;9-防水层;10-保温层;11-基础楼板
7.3 板桩围护墙
7.3.1 我国常用的钢板桩可采用等截面U型、Z型、直线型、组合型和槽钢等。常用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可采用矩型、T型和工型截面钢板桩,外形尺寸及截面特性、锁口尺寸等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冷弯钢板桩》JG/T 196和现行国家标准《热轧U型钢板桩》GB/T 3的规定执行。预制混凝土板桩目前常用的截面形式主要是矩形截面槽榫结合的形式。
7.4 咬合桩围护墙
7.4.1 咬合桩施工前,应沿咬合桩两侧设置导墙,导墙结构应建于坚实的地基上,并能承受施工机械设备等附加荷载。全套管钻孔咬合桩施工期间,导墙经常承受静、动荷载的作用。为了便于桩机作业,导墙内侧净空应较桩径稍大一些,导墙的施工精度直接影响钻孔咬合桩的施工精度。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3 进行浆液试块强度试验确定墙体强度时,浆液试块应根据土层特点和开挖深度选取不同深度的浆液试块,严禁在钻头上提取浆液试块。浆液试块应采用与搅拌桩类似的条件养护(地下水位以下的应采用水下养护),达到设计龄期要求(一般为28d)后进行强度试验。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其质量检查与验收除满足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 199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技术规程》JGJ/T 303的规定。
7.6 土钉墙
7.6.3 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的土钉应随机抽样,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0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7.7 地下连续墙
7.7.1 导墙在施工中具有多种功能,为了保证导墙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导墙断面要根据使用要求和地质条件等通过计算确定。在确定导墙形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表层土的特性、荷载情况、地下连续墙施工时对邻近建筑物可能产生的影响、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施工作业面在地面以下时对先期施工的临时支护结构的影响等。7.7.2 护壁泥浆使用前应根据材料和地质条件进行试配,并进行室内性能试验,新拌制的泥浆应经充分水化,成槽时泥浆的供应及处理系统应满足泥浆使用量的要求。槽段开挖结束后及钢筋笼入槽前,应对槽底泥浆和沉淀物进行置换。 导墙接头可采用圆弧型接头、橡胶带接头、十字钢板接头、工字型钢接头或套铣接头。7.7.4 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宜小于P6级,墙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下浇筑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提高。7.7.5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需同时满足基坑开挖和永久使用两个阶段的受力和使用要求,对墙体的质量检验尤为重要。墙体质量检测应对墙体完整性、墙体厚度、墙体深度及墙底沉渣厚度等项目进行超声波检测,对于检测数量的要求,本条规定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每个检验墙段的预埋超声波管数不应少于4个。对墙体混凝土的强度或质量存在疑问时,可采用钻芯法进行检验。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
7.8.1 本节中重力式水泥土墙指采用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工艺形成的重力式水泥土墙,采用其他施工工艺时,可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章节进行质量检验。7.8.4 成桩施工期应严格进行每项工序的质量管理,每根桩都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应有专人记录搅拌机钻头每米下沉或提升的时间,深度记录误差不大于10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大于5s。桩位偏差不是定位偏差,一般来说,为了保证桩位偏差在50mm以内,需要保证定位偏差在20mm以内。桩位偏差在50mm以内,垂直度偏差在1%之内可保证10m~15m长度范围内相邻桩有良好的搭接。
7.9 土体加固
7.9.6 采用注浆法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参照注浆地基的要求进行。根据地基加固的特点,可不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土变形指标的检测。
7.10 内支撑
7.10.4 基坑工程的工况中,设计允许在未达到28d龄期的情况进入下一工况时,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增加对混凝土支撑的强度检测,并相应的增加混凝土试块留设数量。7.10.5 施加预应力的钢支撑杆件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预应力损失,为了保证预应力达到设计要求,当预应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后应及时进行补充、复加轴力。7.10.6 立柱转向不宜大于5°,避免影响水平支撑和地下水平结构的钢筋施工。
7.11 锚 杆
7.11.3 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的锚杆应随机抽样,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5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进行。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4 由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而对钢管混凝土支承柱的施工质量产生异议时,可采用声波透射法或侧向钻取芯样进行辅助质量检测,以作为钢管混凝土支承柱质量检测的参考依据。声波透射法检测需要在钢管混凝土支承柱施工时预埋钢管。7.12.5 竖向支承桩柱作为永久结构,其质量检验标准高于临时立柱。
8 地下水控制8.1 一般规定
8.1.1 排水系统的有效性是影响降排水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排水量比较大的工程中,往往因前期设置的排水系统无法满足降排水的要求导致降水中止。因此,降水运行前检查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是非常必要的。为了避免其他因素,如雨季大气降水造成排水不畅,根据工程经验,本条规定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降排水最大流量的1.2倍。8.1.2 不同性质的土层含水量、渗透性差异较大,对预降水时间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土质基坑开挖深度越深、土层含水量越高、渗透性越差,需要的预降水时间越长。另外,不同的降排水工艺需要的预降水时间也不同,例如软土地层中真空负压管井比自流管井预降水时间缩短30%~50%。 减压降水验证试验应结合土质基坑开挖工况验证减压降水的有效性,并根据试验过程中达到安全水位的时间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8.1.3 控制土质基坑工程开挖土层中的地下水位在开挖面以下0.5m~1.0m,主要是为便于开挖干作业,确保混凝土垫层浇筑和养护的条件。 深部承压含水层的水位则应控制在经抗突涌稳定性验算后确定的安全水位埋深以下,以确保当前开挖面不会发生承压水突涌的风险。但承压水位不应过度低于安全水位埋深,以免过度减压降水引起工程周边环境变形。 当基坑开挖面位于承压含水层中或与承压含水层顶板的竖向距离小于2m时,坑底已无有效的(半)隔水层。为保证基坑稳定性与施工安全,则需将承压水位控制在基坑开挖面以下1.0m。8.1.4 本条规定适用于设置截水帷幕且在坑内降排水的基坑。通过坑外水位的变化来判别帷幕的止水效果,往往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偏差。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发现坑外水位产生异常时,还应当排除水位的自然变幅、大气降水、水位观测井或水位观测孔的有效性等各方面影响因素,结合帷幕施工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8.2 降排水
8.2.2 不同的地区选用的降水井管材质是不同的,一般在降水时都会因地制宜结合地区经验确定管材。管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降水井后期运行过程中的成活率,例如塑料管、水泥管比较容易遭到破坏,而钢管相对而言其强度和刚度都能够普遍满足各种地区的降水施工要求。根据上海地区的工程经验,一般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小于273mm,壁厚不小于4mm。 不同土层选用的滤管,其单位长度孔隙率与土层的颗粒大小、不均匀系数及渗透性是相关联的;一般来说,土层颗粒越大,不均匀系数越小,渗透性越强的土层选用的滤料孔隙率应越大。根据软土地区经验,在夹薄层粉土或砂土的(粉质)黏土层及非承压的饱和粉土层、砂土层中,采用单位长度孔隙率不小于15%的滤管,在保障预降水时间及满足成井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预期的降水效果;在主要颗粒为粉砂~砾卵石的承压含水层中,采用单位长度孔隙率不小于20%的滤管,可以实现预期的降水效果。滤料的作用一方面是保持良好的透水性能,另一方面还要阻挡土层颗粒进入井内。因此,滤料既要考虑粒径与降水目的层的土层颗粒匹配,同时也要保持较好的均匀性。一般来说,滤料应选用磨圆度较好的硬质岩层砾、砂,不宜采用棱角形石渣料、风化料或黏质岩层成分的砾、砂。根据国内不同地区成井施工的经验,滤料的粒径规格一般按如下确定:
式中:d20——小于该粒径的土的质量占总土质量20%所对应的含水层土颗粒的粒径(mm)。 (3)对d20≥2mm的碎石土含水层,宜充填粒径为10mm~20mm的滤料。8.2.3 试成井的目的是核验地质资料,检验所选的成孔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参数以及施工设备是否适宜。通过试成井可以了解选用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通过掌握成孔钻进的难度、孔壁的稳定性以及试成井的出水效果调整施工工艺,提高成井水平。一般需通过2口试成井进行对比检验,根据试成井的结果,对选用的施工工艺进行确定或完善,并熟悉、掌握施工操作要点。8.2.4 控制成孔垂直度是保证成井质量的基本条件。成孔垂直度偏差过大,容易影响井(点)管居中沉设,造成滤料层厚度不均匀,影响抽水效果甚至导致降水井(点)出砂。根据工程实践经验,成孔垂直度偏差控制在1/100以内,同时确保井(点)管拼装的平直度及居中竖直沉设,可保证滤料厚度基本均匀,有效发挥过滤作用。8.2.5 成井施工完成后,通过试抽水检验实际降水效果与设计要求的偏差。以上海地区承压水减压降水为例,一般分别实施单井降水检验和群井降水检验。在检验过程中记录每口井的出水量、抽水井内稳定水位埋深、水位观测井的水位变化状况等,停抽后还应测量抽水井内恢复水位及水位观测井的恢复水位。通过这些检验,一方面掌握了成井质量状况,另一方面还了解了整体降水效果是否能够满足设计的要求。并且在检验过程中还可以结合后续施工的工况分阶段了解满足不同阶段降水要求的降水井开启的数量、降排水的流量等,便于实现“按需降水”,非常有益于科学指导工程实施。8.2.6 连续降水的工程对用电要求非常高,一旦出现断电长时间不恢复将带来降水运行的中止,从而带来工程风险。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目前各种降水工程中都强调配备两路以上不同变电站供电的独立电源,确保一路电源供电异常后能及时切换至备用电路。如现场不具备两路不同变电站供电的条件,可以采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8.2.7 在悬挂式帷幕的基坑或盾构进出洞、顶管进出洞、隧道旁通道开挖等类型的工程中进行降水时,降水极易造成工程场区外的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引起环境变形。因此,本条规定这些类型的降水工程应当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便于后续发生过度的环境变形时进行分析。
8.3 回 灌
8.3.4 回灌管井的孔壁回填有特殊的要求,必须防止回灌入含水层中的水沿着孔壁回渗至浅部土层甚至从地面冒出。因此,回灌管井除了采用黏土球封填孔壁外,还应当进行注浆或采用混凝土回填剩余的空间。注浆或混凝土回填完成后,应保持14d以上休止期让混凝土达到强度。8.3.6 一般来说,回灌期间应当同时观测及记录降水区和回灌区观测井水位抬升情况,这样便于根据观测井水位变化和周边环境变形监测的结果,动态调整降水和回灌量,保持抽灌平衡。8.3.9 回灌水源的水质要求非常高,一方面要防止回灌水源污染地下水,另一方面要避免回灌井因地下水中的金属离子氧化后形成悬浮物堵塞回灌井滤管。目前工程上较多的是采用自来水进行回灌,但这既不经济,同时也是水资源的一大浪费。目前国家级“抽灌一体”地下水控制工法,利用降排出的地下水经过沉淀、曝气氧化、物理吸附以及锰砂过滤等一系列处理措施降低水中杂质和易氧化的化学物质含量,达到处理后高于原地下水水质的标准后再回灌至含水层中。一方面既保障了回灌水源的水质,保持了回灌的持久性;另一方面减少了地下水资源的浪费,节约了经济成本。因此,本条并不强调一定要采用自来水作为回灌水源。 为了避免回灌压力过大造成回灌井孔渗水,甚至产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危害,除了加强回灌井孔的封堵效果外,一般在满足回灌要求的情况下都采用自然回灌。自然回灌注水压力一般控制在0.05MPa~0.10MPa。自然回灌不能满足回灌水量要求时,可采用加压回灌。但加压回灌的回灌压力必须通过现场试验后确定。加压回灌期间还应密切观测回灌井孔及四周土体渗水状况,出现渗水现象时,应适当降低回灌压力。 回灌井的回扬能够有效排出回灌管井滤管部位的气泡、杂质等。一般来说,每天回扬不少于1次,每次回扬时间可控制在20min~30min。
9 土石方工程9.1 一般规定
9.1.1 基坑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基坑支护结构和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方可施工。当基坑土石方开挖采用无支护结构的放坡开挖时,应做好基坑放坡周边地面的挡水措施,防止地面明水流入基坑。基坑底设置明沟及集水井等排水设施,排除坑内明水,防止坡脚及坑底受水浸泡发生位移、坍塌等险情对土石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 在土石方开挖前应针对施工现场水文、地质的实际情况,周边的环境(建筑物、地铁和地下管线等),开挖边坡与建筑物的距离,建筑物的结构,地下设施和开挖深度进行综合考虑,编制地面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土石方开挖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尽可能连续开挖,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基坑暴露时间。开挖前抢险物资必须到位。9.1.2 在土石方工程施工测量中,除开工前的复测放线外,还应配合施工对平面位置(包括控制边界线、分界线、边坡上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率(包括放坡线、变坡等)和标高(包括各个地段的标高)等经常测量,并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上述施工测量的基准——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也应定期进行复测和检查。对于复杂基坑的开挖施工,还应加强信息化施工,做好基坑变形的监测测量,确保土石方施工安全顺利进行。9.1.3 重要的基坑工程,支撑安装的及时性极为重要,根据工程实践,基坑变形与施工时间有很大关系。因此,施工过程应尽量缩短工期,特别是在支撑体系未形成情况下的基坑暴露时间应予以减少,要重视基坑变形的时空效应。“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十六字原则对确保基坑开挖的安全是必须的。
9.2 土方开挖
9.2.5 本标准表9.2.5-1~表9.2.5-4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构)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土方开挖应保证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达到设计要求,土方开挖平面边界尺寸受支护结构控制时,如排桩、板桩、咬合桩、地下连续墙、SMW工法等支护的基坑土方开挖,不受本条件限制,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与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专业标准要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岩质基坑开挖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软地质岩石和强风化岩石,可以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对于坚硬岩石宜采用爆破开挖。爆破开挖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爆破器材不能过期或变质,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及修建临时爆破器材库房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的许可,修建临时库房应通过安全评价合格的程序要求。对开挖区周边有防震要求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地区进行开挖,宜采用机械与人工开挖或控制爆破。9.3.2 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现场爆破质点振动监测。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条文说明表4的规定。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3 本条对在基坑、基槽、管沟等周边的堆载限值和安全堆载范围作了相关要求,以确保基坑、基槽、管沟边坡的稳定。针对河岸、地铁和建(构)筑物影响范围内堆土的情况作了安全方面的相关要求,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地面堆土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铁等地基附加变形,从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要求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堆土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并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并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和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9.5 土石方回填
9.5.1 基底不得有垃圾、树根等杂物,坑穴积水抽除,淤泥挖净,基底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土石方回填施工前应将回填料的性质和条件通过试验分析,然后根据施工区域土料特性确定其回填部位和方法,按不同质量要求合理调配土石方,并根据不同的土质和回填质量要求选择合理的压实设备及方法。 回填料的施工含水量与最佳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6%~+2%),取样的频率宜为m3取1次,或土质发生变化时取样。9.5.2 对重要工程土石方回填的施工参数(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和压实系数)均应做现场试验确定或由设计提供。检测回填料压实系数的方法一般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9.5.4 回填料每层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按100m2~500m2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柱基回填,每层抽样柱基总数的10%,且不少于5组;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m~50m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室外回填,每层按400m2~900m2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 采用灌砂或灌水法取样时,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但每层不少于1组。
10 边坡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1.3 边坡工程应由设计提出监测要求,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设计、监理和业主等共同认可后实施。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目的、测试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项目报警值、信息反馈制度和现场原始状态资料记录要求等内容。
10.2 喷锚支护
10.2.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是指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过岩土锚杆(索)工程或很少施工锚杆(索),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对锚杆(索)锚固判断能力差,因此要做基本试验来确定施工能力。
10.3 挡土墙
10.3.1 挡土墙墙背填筑所用的填料应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设计规定的材料,土方施工应满足本标准第9.4节、第9.5节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得采用膨胀土、高液限黏土、耕植土、淤泥质土、草皮、树根、生活垃圾等不良填料。10.3.2 验槽的主要内容包括挡土墙基础宽度、埋深、放坡坡率、挡土墙的地基持力层等内容。墙身砌体应分层砌筑,采用挤浆法,确保灰缝饱满。砌体应牢固,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接石、丁砌石交错布置;墙身泄水孔通畅,严禁倒坡。10.3.3 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应平整、整齐,外形美观,两端面与基础连接处应密贴。砌缝均匀,无开裂现象,勾缝密实均匀、平顺美观;沉降缝、伸缩缝整齐平直、上下贯通,缝宽不小于设计值;反滤层材料级配符合设计要求、透水性良好。泄水孔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孔坡向外,无堵塞现象。
10.4 边坡开挖
10.4.2 边坡坡率、平面尺寸、标高的控制决定着边坡轮廓面的成型和保留岩体的开挖质量,需要经常量测。10.4.4 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爆破引起振动效应的监测措施,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质点安全振速表
注:*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开挖边坡时,钻孔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开挖钻孔质量指标表
10.4.5 岩质边坡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确保边坡稳定、无松石。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的坡面应平顺,边线应顺直,严禁出现倒坡。
补充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自年1月1日起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有: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第5.1.3条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年第16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8-,自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eneral code for concrete structures
GB 8-
1 总则
1.0.1为保障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促进混凝土结构工程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1.0.2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确定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结构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应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工程的功能和结构性能要求。2.0.2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满足工程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耐久性需求。对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比下列规定提高。 1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预应力混疑土楼板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承受重复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4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级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2.0.3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具有符合工程结构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需求的强度和延伸率。2.0.4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及结构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其强度设计值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强度标准值除以材料分项系数确定,且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4; 2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强度标准值分别除以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材料分项系数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要求综合考虑钢筋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表面形状等因素确定; 3普通钢筋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1,预应力筋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2。2.0.5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的用途、结构暴露的环境和结构设计工作年限采取保障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能的措施。2.0.6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取保证钢筋、预应力筋与混凝土材料在各种工况下协同工作性能的设计和施工措施。2.0.7结构混凝土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并应采取保证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混凝土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措施。2.0.8混凝土结构应从设计、材料、施工、维护各环节采取控制混凝土裂缝的措施。混凝土构件受力裂缝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混凝土构件,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混凝土截面不产生拉应力或控制最大拉应力不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2允许出现裂缝的混凝土构件,应根据构件类别与环境类别控制受力裂缝宽度,使其不致影响设计工作年限内的结构受力性能、使用性能和耐久性能。2.0.9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结构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要求,并应满足结构耐久性、防水、防火、配筋构造及混凝土浇筑施工要求。2.0.10混凝土结构中的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设置混凝土保护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普通钢筋、有粘结预应力筋与混凝土共同工作性能要求; 2满足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能及防火性能要求; 3不应小于普通钢筋的公称直径,且不应小于15mm。2.0.11当施工中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预应力筋代换时,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构件承载能力、正常使用、配筋构造及耐久性能要求,并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2.0.12进行混凝土结构加固、改造时,应考虑既有混凝土结构、结构构件的实际几何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状况、连接构造、既有缺陷、耐久性退化等影响因素进行结构设计,并应考虑既有结构与新设混凝土结构、既有结构构件与新设混凝土结构构件、既有混凝土与后浇混凝土组合构件的协同工作效应。
3 材料
3.1混凝土
3.1.1结构混凝土用水泥主要控制指标应包括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和氯离子含最。水泥中使用的混合材品种和掺最应在出厂文件中明示。3.1.2结构混凝土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0%;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0%和1.0%,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高强混凝土用砂的含泥最和泥块含蜇分别不应大于2.0%和0.5%;机制砂应按石粉的亚甲蓝值指标和石粉的流动比指标控制石粉含量。 2混凝土结构用海砂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3钢筋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1%。3.1.3结构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2%;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1.0%和0.5%,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高强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含泥量和泥块含撮分别不应大于0.5%和0.2%。3.1.4结构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有六价铬、亚硝酸盐和硫氢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不应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 2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 1)与镀锌钢材或铝材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 2)有外露钢筋、预埋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 3)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 4)距离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 3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不应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4含有硝酸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不应用于民用建筑工程。 5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有硝酸盐的阻锈剂,不应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3.1.5混凝土拌合用水应控制pH、硫酸根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当混凝土骨料具有碱活性时,还应控制碱含量;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在首次使用前应检测放射性。3.1.6结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照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工作性能和耐久性要求确定各组成材料的种类、性能及用量要求。当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时,水泥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25%,拌合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250mg/L。3.1.7结构混凝土采用的骨料具有碱活性及潜在碱活性时,应采取措施抑制碱骨料反应,并应验证抑制措施的有效性。3.1.8结构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不应超过表3.1.8的规定值。计算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时,辅助胶凝材料的量不应大于硅酸盐水泥的量。
3.2钢筋
3.2.1普通钢筋的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3.2.2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冷轧带肋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最大力总延伸率限值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3.2.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房屋建筑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最大力总延伸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3其他材料
3.3.1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静载锚固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装件实测极限抗拉力不应小于母材实测极限抗拉力的95%; 2组装件总伸长率不应小于2.0%。3.3.2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连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且接头破坏应位于套筒外的连接钢筋。
4 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混凝土结构上的作用及其作用效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及地震作用及其效应; 2当温度变化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温度作用及作用效应; 3当收缩、徐变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混凝土收缩、徐变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4当建设项目要求考虑偶然作用时,应按要求计算偶然作用及其作用效应; 5直接承受动力及冲击荷载作用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考虑结构动力效应; 6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吊装及安装过程中应考虑相应的结构动力效应。4.1.2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及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性能要求确定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和抗震措施。4.1.3采用应力表达式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计状况和构件性能设计目标确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 2钢筋设计应力不应大于钢筋的强度取值; 3混凝土设计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强度取值。4.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性能以及构件生产、安装施工的便捷性要求确定连接构造方式并进行连接及节点设计。4.1.5混凝土结构构件之间、非结构构件与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被连接构件之间的受力及变形性能要求; 2非结构构件与结构构件的连接应适应主体结构变形需求; 3连接不应先于被连接构件破坏。
4.2结构体系
4.2.1混凝土结构体系应满足工程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性能要求。4.2.2混凝土结构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混凝土结构构件与砌体结构构件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房屋建筑结构应采用双向抗侧力结构体系; 3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4.2.3房屋建筑的混凝土楼盖应满足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应满足10年重现期水平风荷载作用的振动舒适度要求。
4.3结构分析
4.3.1混凝土结构进行正常使用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作用效应分析时应采用符合工程实际的结构分析模型。4.3.2结构分析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结构分析模型中采用的结构及构件几何尺寸、结构材料性能指标、计算参数、边界条件及计算简图; 2应确定结构上可能发生的作用及其组合、初始状态等; 3当采用近似假定和简化模型时,应有理论、试验依据及工程实践经验。4.3.3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力学平衡条件; 2满足主要变形协调条件; 3采用合理的钢筋与混凝土本构关系或构件的受力-变形关系; 4计算结果的精度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4.3.4混凝土结构采用静力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进行结构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与构件尺寸、材料性能、边界条件、初始应力状态、配筋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根据结构性能目标需求取强度标准值、实测值; 3分析结果用于承载力设计时,应根据不确定性对结构抗力进行调整。4.3.5混凝土结构应进行结构整体稳定分析计算和抗倾覆验算,并应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性要求。4.3.6大跨度、长悬臂的混凝土结构或结构构件,当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0.15g)时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分析。
4.4构件设计
4.4.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受力状况分别进行正截面、斜截面、扭曲截面、受冲切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对于承受动力循环作用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尚应进行构件的疲劳承载力验算。4.4.2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应采用符合工程需求的混凝土应力-应变本构关系,并应满足变形协调和静力平衡条件。正截面承载力简化计算时,应符合下列假定: 1截面应变保持平面; 2不考虑混凝土的抗拉作用; 3应确定混凝土的应力-应变本构关系; 4纵向受拉钢筋的极限拉应变取为0.01; 5纵向钢筋的应力取钢筋应变与其弹性模量的乘积,且钢筋应力不应超过钢筋抗压、抗拉强度设计值;对于轴心受压构件,钢筋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取值不应超过400N/m㎡。 6纵向预应力筋的应力取预应力筋应变与其弹性模量的乘积,且预应力筋应力不应大于其抗拉强度设计值。4.4.3对大体积或复杂截面形状的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应力分析和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及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 2应按主拉应力设计值的合力在配筋方向的投影确定配筋量、按主拉应力的分布确定钢筋布置,并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4.4.4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矩形截面框架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200mm; 2矩形截面框架柱的边长不应小于300mm,圆形截面柱的直径不应小于350mm; 3高层建筑剪力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60mm,多层建筑剪力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40mm; 4现浇钢筋混凝土实心楼板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现浇空心楼板的顶板、底板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5预制钢筋混凝土实心叠合楼板的预制底板及后浇混凝土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4.4.5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普通钢筋锚固长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应根据钢筋的直径、钢筋及混凝土抗拉强度、钢筋的外形、钢筋锚固端的形式、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进行计算; 2受拉钢筋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0mm; 3对受压钢筋,当充分利用其抗压强度并需锚固时,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受拉钢筋锚固长度的70%。4.4.6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普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C6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受压构件全部纵向普通钢筋最小配筋率应按表中的规定值增加0.10%采用; 2除悬臂板、柱支承板之外的板类受弯构件,当纵向受拉钢筋采用强度等级500MPa的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率应允许采用0.15%和0.45ft/fy中的较大值; 3对于卧置于地基上的钢筋混凝土板,板中受拉普通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4.4.7混凝土房屋建筑结构中剪力墙的最小配筋率及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抗震等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时不应小于0.20%。 2高层房屋建筑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中,剪力墙的竖向、水平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钢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3房屋高度不大于10m且不超过三层的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4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房屋建筑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0%,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4.4.8房屋建筑混凝土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值,一级不应大于0.25,二级、三级不应大于0.35。 2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表4.4.8-1规定的数值。
3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级、三级不应小于0.3。 4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4.4.8-2的要求;一级、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梁,当箍筋直径大于12mm、肢数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箍筋加密区最大间距应允许放宽到不大于150mm。
4.4.9混凝土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全部纵向普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4.4.9-1的规定,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普通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0%;当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0以上时,应按表中规定值增加0.10%采用;当采用400MPa级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值增加0.05%采用。
2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且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4.4.9-2采用。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四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应全高加密,且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4.4.10混凝土转换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换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特一级、一级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0%、0.50%和0.40%,其他情况不应小于0.30%。 2离柱边1.5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梁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特一级、一级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1.3ft/fyv、1.2ft/fyv和1.1ft/fyv其他情况不应小于0.9ft/fyv。 3偏心受拉的转换梁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4.4.11混凝土转换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换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并应沿柱全高加密,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向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2转换柱的箍筋配箍特征值应比普通框架柱要求的数值增加0.02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0%。4.4.12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核心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2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轴压比限值应按其他楼层框架柱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3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核心筒剪力墙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4.4.13房屋建筑错层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错层处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2错层处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的承载力应适当提高,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应小于2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50%。4.4.14房屋建筑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2与连接体相连的框架柱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轴压比限值应按其他楼层框架柱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3与连接体相连的剪力墙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5 施工及验收
5.1—般规定
5.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确保实现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实施; 2应制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实施; 3应对已完成的实体进行保护,且作用在已完成实体上的荷载不应超过规定值。5.1.2材料、构配件、器具和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5.1.3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5.1.4模板拆除、预制构件起吊、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达到规定强度。5.1.5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5.1.6应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代表性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验。
5.2模板工程
5.2.1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控制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5.2.2模板及支架应保证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位置准确。
5.3钢筋及预应力工程
5.3.1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接头试件应从完成的实体中截取,并应按规定进行性能检验。5.3.2锚具或连接器进场时,应检验其静载锚固性能。由锚具或连接器、锚垫板和局部加强钢筋组成的锚固系统,在规定的结构实体中,应能可靠传递预加力。5.3.3钢筋和预应力筋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5.3.4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可靠锚固,且不应有断丝或滑丝。5.3.5后张预应力孔道灌浆应密实饱满,并应具有规定的强度。
5.4混凝土工程
5.4.1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5.4.2应对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检验评定,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5.4.3结构混凝土浇筑应密实,浇筑后应及时进行养护。5.4.4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采取混凝土内外温差控制措施。
5.5装配式结构工程
5.5.1预制构件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应进行工艺检验和现场平行加工试件性能检验;灌浆应饱满密实。 2浆锚搭接连接的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灌浆应饱满密实。 3螺栓连接应进行工艺检验和安装质量检验。 4钢筋机械连接应制作平行加工试件,并进行性能检验。5.5.2预制叠合构件的接合面、预制构件连接节点的接合面,应按设计要求做好界面处理并清理干净,后浇混凝土应饱满、密实。
6 维护及拆除
6.1—般规定
6.1.1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类型、安全性等级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结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6.1.2应对重要混凝土结构建立维护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6.1.3混凝土结构工程拆除应进行方案设计,并应采取保证拆除过程安全的措施;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拆除尚应分析预加力解除程序。6.1.4混凝土结构拆除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再生利用的原则,并应制定废弃物处置方案。
6.2结构维护
6.2.1混凝土结构日常维护应检查结构外观与荷载变化情况。结构构件外观应重点检查裂缝、挠度、冻融、腐蚀、钢筋锈蚀、保护层脱落、渗漏水、不均匀沉降以及人为开洞、破损等损伤。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重点检查是否有裂缝、锚固端是否松动。对于沿海或酸性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应检查混凝土表面的中性化和腐蚀状况。6.2.2对于严酷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应制定针对性维护方案。6.2.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对结构进行检测与鉴定: 1接近或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结构; 2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结构; 3进行结构改造、改变使用性质、承载能力受损或增加荷载的结构; 4遭受地裘、台风、火灾、洪水、爆炸、撞击等灾害事故后出现损伤的结构; 5受周边施工影响安全的结构; 6日常检查评估确定应检测的结构。6.2.4对硬化混凝土的水泥安定性有异议时,应对水泥中游离氧化钙的潜在危害进行检测。6.2.5应对下列混凝土结构的结构性态与安全进行监测: 1高度350m及以上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2施工过程导致结构最终位形与设计目标位形存在较大差异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3带有隔震体系的高层与高耸或复杂结构; 4跨度大于50m的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6.2.6监测期间尚应进行巡视检查与系统维护;台风、洪水等特殊情况时,应增加监测频次。6.2.7混凝土结构监测应设定监测预警值,监测预警值应满足工程设计及对被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6.2.8超过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或使用期超过50年的桥梁结构应进行检测评估,且检测评估周期不应超过10年。
6.3结构处置
6.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进行处理: 1混凝土结构或结构构件的裂缝宽度或挠度超过限值; 2混凝土结构或构件钢筋出现锈胀; 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锚固端的封端混凝土出现裂缝、剥落、渗漏、穿孔、预应力锚具暴露; 4结构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超标或发现有碱骨料反应迹象。6.3.2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构应采取安全治理措施进行处理。6.3.3监测期间有预警的结构,应按照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进行处理。6.3.4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爆炸、撞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后,结构存在重大险情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6.4拆除
6.4.1拆除工程的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短暂设计状况进行结构分析; 2应考虑拆除过程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 3分析应涵盖拆除全过程,应考虑构件约束条件的改变。6.4.2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设施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2对危险物质、有害物质应有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 3拆除过程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4在封闭空间拆除施工时,应有通风和对外沟通的措施; 5拆除施工时发现不明物体和气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6.4.3拆除作业应采取减少噪声、粉尘、污水、振动、冲击和环境污染的措施。6.4.4机械拆除作业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拆除机械在楼盖上作业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分析,并采取保证拆除作业安全的措施。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逆向拆除技术时,应对拆除方案进行专门论证。6.4.5混凝土结构采用静态破碎拆除时,应分析确定破碎剂注入孔的尺寸并合理布置孔的位置。6.4.6混凝土结构采用爆破拆除时,应合理布置爆破点位置及施药量,并应采取保证周边环境安全的措施。6.4.7拆除物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可重复利用构件,应考虑其使用寿命和维护方法; 2对切割的块体,应进行重复利用或再生利用; 3对破碎的混凝土,应拟定再生利用计划; 4对拆除的钢筋,应回收再生利用; 5对多种材料的混合拆除物,应在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后再行处置。
附件: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年版)第3.1.7、3.3.2、4.1.3、4.1.4、4.2.2、4.2.3、8.5.1、10.1.1、11.1.3、11.2.3、11.3.1、11.3.6、11.4.12、11.7.14条2.《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 7-第3.1.7、5.1.1、5.4.3、6.1.1(1、3、4)、6.1.3、6.1.12、6.8.5、6.8.7条(款)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9-第3.1.3、3.1.4、3.1.5、3.1.6、3.1.7条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4-第6.1.2条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6.《混凝土电视塔结构设计规范》GB 2-第4.1.4、5.2.2、6.2.1、6.2.2、8.1.2、8.1.3、8.1.4条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6-第4.2.2、5.3.1条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6-第4.1.2、5.1.3、5.2.2、6.1.3、6.4.10、7.2.4(2)、7.2.10、7.6.3(1)、7.6.4、8.1.3条(款)9.《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9-第3.0.4、3.0.5、5.2.1、5.4.3、5.4.8、5.5.1、5.6.2、8.0.3、11.2.2条10.《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2-第3.1.8条1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第6.1.3、11.1.4条1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第3.8.1、3.9.1、3.9.3、3.9.4、4.2.2、4.3.1、4.3.2、4.3.12、4.3.16、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7、8.1.5、8.2.1、9.2.3、9.3.7、10.1.2、10.2.7、10.2.10、10.2.19、10.3.3、10.4.4、10.5.2、10.5.6、11.1.4条1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第3.0.6、4.1.3、5.1.7、5.1.8、6.0.1、7.0.4条14.《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第3.2.1条15.《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 22-第3.2.1条1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第1.0.3、3.1.10条1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第6.2.5条 1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第3.1.7条1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第3.0.2条20.《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第3.1.1、3.2.1、6.3.7条 21.《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第3.1.2、3.1.3条2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第3.0.5条23.《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第3.1.3、3.1.5条24.《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第3.2.4、3.2.5、7.1.1、7.3.1、7.3.4、7.4.1、8.1.4、8.2.2条2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第5.3.13、6.1.2、6.3.1、6.3.4、7.1.2、7.3.1、7.3.3、9.3.1、9.3.5条26.《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第4.3.15条27.《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第4.1.5、6.2.5、6.2.10、7.0.2条 28.《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第3.0.4、4.2.3条29.《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第3.0.1条30.《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 256-第3.2.3、6.0.7、6.0.8条3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第3.2.2、7.0.6条32.《人工碎卵石复合砂应用技术规程》JGJ 361-第8.1.2条33.《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 366-第4.1.6、4.2.3条3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 369-第4.1.1、4.1.6条35.《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3-第4.1.8条36.《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7-第4.1.3条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8-
条文说明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8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材料,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及拆除。 本规范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应满足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基本要求。在材料方面,规定了混凝土原材料的关键性能、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混凝土性能,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力学性能,普通钢筋连接接头及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性能等;在设计方面,规定了结构混凝土及配筋材料力学性能取值,结构体系、结构分析、结构及结构构件极限状态设计,以及构件最小截面尺寸、钢筋锚固和连接、构件配筋构造的基本要求和关键措施等;在施工及验收方面,规定了材料进场检验、模板及支架、普通钢筋及其连接接头、预应力筋及其锚固、混凝土浇筑和养护、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关键技术要求;在维护方面,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使用维护、检测与鉴定、监测和预警、缺陷处置、结构拆除等关键技术措施。 本规范中,规定混凝土结构基本性能的条款主要在第2章。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涉及混凝土结构的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0-(年版)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 7-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9-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 《混凝土电视塔结构设计规范》GB 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6-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9-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 《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 2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 《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 《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 256-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 《人工碎卵石复合砂应用技术规程》JGJ 361- 《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 36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 369- 《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3- 《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7-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略)三、术语和符号 (一)术语1 混凝土结构 concrete structure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2 素混凝土结构 plain concrete structure 无筋或不配置受力钢筋的混凝土结构。3 普通钢筋 steel bar 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的各种非预应力筋的总称。4 预应力筋 prestressing tendon and/or bar 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中施加预应力的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等的总称。5 钢筋混凝土结构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配置受力普通钢筋的混凝土结构。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prestressed concrete structure 配置受力的预应力筋,通过张拉或其他方法建立预加应力的混凝土结构。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8 混凝土保护层 concrete cover 结构构件中钢筋外边缘至构件表面范围的混凝土,简称保护层。9 锚固长度 anchorage length 受力钢筋依靠其表面与混凝土的粘结作用或端部构造的挤压作用而达到设计承受应力所需的长度。10 配筋率 ratio of reinforcement 混凝土构件中配置的钢筋面积(或体积)与规定的混凝土截面面积(或体积)的比值。11 剪跨比 ratio of shear span to effective depth 截面弯矩与剪力和有效高度乘积的比值。 (二)符号 d——钢筋的公称直径,简称钢筋直径; f°mst——钢筋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 fstk——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y——普通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fyk——普通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 fyv——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hb——梁截面高度。
1 总 则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混凝土结构是我国工程建设中最常用的材料结构之一,保证混凝土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以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是最基本要求。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广泛应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材料选用、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建设环节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还涉及使用维护、可靠性鉴定、加固改造及拆除等基本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是工程建设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了减少内容重复,其他规范已有的通用规定,本规范尽量不再重复。因此,为了保证混凝土结构工程设计及加固改造的可靠性、使用维护的安全性,必须与其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配套使用。与混凝土结构工程直接相关的现行工程建设规范主要包括:《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2、《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2以及有关项目规范等。 目前,本规范涉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甚至房屋建筑等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具体技术规定可能尚不全面,将在以后的工程应用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丰富和完善。1.0.3 工程建设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通用技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通用技术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需要规范使用者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判定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责任主体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条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特点及我国结构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混凝土结构工程设计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基本要求,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国际相关标准的水平相当。 混凝土结构工程设计,首先应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即现行标准中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以及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和对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此确定结构设计目标及相应的结构措施;结构上的作用包括永久荷载、可变重力荷载(如楼面、屋面活荷载等)、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海浪作用以及混凝土收缩徐变、环境腐蚀作用等,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以及《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1-等确定,不能遗漏;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1-的原则,选择恰当的作用组合(当作用和作用效应呈现线性关系时可采用作用效应组合),以保证分析得到结构的最不利作用效应。 对于新建以及改建、扩建、加固混凝土结构工程,针对整体结构、结构构件,应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可能的不同设计状况下的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如变形、裂缝等)极限状态设计及耐久性设计,其结果应符合建筑工程的功能和结构性能要求,包括承载力、变形(构件挠度、结构侧向位移等)、裂缝、耐久性等基本要求。 近年来,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发生了不少安全事故。对混凝土结构,尤其是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以及大型、复杂钢筋混凝土结构,保证施工阶段的结构安全性十分重要。因此,混凝土结构应按照短暂设计状况进行施工阶段不同结构状态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包括承载能力、稳固性等计算,必要时还要进行结构变形、裂缝等验算。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考虑到其施工过程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需要针对性地考虑施工阶段形成的结构和作用在其上的荷载,包括预应力荷载;应根据形成的结构、施加的预应力等实际工况进行作用效应分析,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抗裂验算,以确保施工阶段结构的安全性。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耐久性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耐久性的劣化会影响结构的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影响高质量发展;目前规范体系中,混凝土耐久性设计基本要求体现在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相关规定中,这里特别提出“耐久性设计”要求,是为了进一步引起工程界的重视。2.0.2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选用混凝土强度等级的基本要求,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比,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有所提高。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选用,应考虑工程结构特点,首先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耐久性需求,由设计计算确定;其次要满足本条规定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以保证工程结构的基本安全性及耐久性。 对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多数指标比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有所提高,以适当提高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性及耐久性,落实我国倡导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1)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由C15提高到C2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由C20提高到C25。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是最低要求,主要适用于建筑结构的楼板等构件(包括预制叠合楼板的预制底板);对于其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比如桥梁结构以及建筑结构的梁、柱等),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提高,并不应低于C40。3)对于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为了更好发挥两种材料的效能,提出了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的要求。4)对于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包括现行标准中的二级、一级、特一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提出了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的要求,与现行标准相比,适当提高了二级抗震等级构件的要求。5)对于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级高强钢筋的混凝土结构,为了更好发挥高强钢筋的性能,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相应提高,本条提出了不低于C30的要求,比现行标准C25的规定有所提高。 服役期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能与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以及混凝土所暴露的环境条件有关。设计工作年限比50年更长的混凝土结构,因为结构的耐久性需求更高,所以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进一步适当提高。 本条所说的素混凝土结构,一般不包含地下室或其他地下结构的素混凝土垫层;素混凝土垫层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包括地基的岩土力学性能等)确定。2.0.3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强度及延性性能要求,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国际标准相当。 混凝土结构的配筋材料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传统配筋,如普通热轧带肋钢筋、光圆钢筋,以及预应力筋等;第二类是型钢和钢筋混合配筋,也属于传统配筋,称之为型钢混凝土构件(结构);第三类是非传统配筋,如纤维棒材、网片等作为配筋材料,称之为纤维配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目前国内广泛应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一般是指传统配筋混凝土结构。无论是何种配筋材料,都应该具有适应工程结构承载和变形需求的强度和变形性能指标,还需要有规定的工艺性能,如钢筋的冷弯性能、焊接性能等。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在荷载和环境作用下,均会产生结构变形。根据不同工程的受力性能、破坏特征、破坏后果,对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伸长率(变形能力)均有不同要求,是保证混凝土结构在极限状态下结构整体性、稳固性、安全性的基本要求。欧洲规范对于一般延性混凝土构件,普通钢筋的伸长率要求不小于7.5%。我国现行标准,对于热轧带肋钢筋、冷加工钢筋、预应力筋的最大力总延伸率都有相应规定;对于高延性要求的构件(例如受力后可能产生塑性铰的梁、柱、斜撑等杆状构件等),提出了最大力总延伸率不小于9%的更高要求。根据我国钢筋产品标准,将最大力总延伸率作为控制钢筋延性的指标。最大力总延伸率不受断口-颈缩区域局部变形的影响,反映了钢筋拉断前达到最大力(极限强度)时的均匀应变,故又称均匀伸长率。2.0.4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结构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设计值取值要求,与国家现行标准及国际标准水平相当。 1 目前,我国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由混凝土立方体标准试块在标准条件下的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具有95%的保证率,是本规范混凝土各种力学性能指标的基本代表值,混凝土的轴心抗压、抗拉强度标准值等均由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计算确定。 C80以上的高强混凝土,目前虽有工程应用但数量很少,且对其结构力学性能的研究尚不够充分,应用时要引起特别关注,保证其拌合物性能及混凝土的力学性能。 2 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强度标准值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4、《预应力混凝土用中强度钢丝》GB/T8、《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等的规定采用,其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普通钢筋一般采用屈服强度标志,屈服强度标准值fyk相当于钢筋标准中的下屈服强度特征值ReL;预应力筋没有明显的屈服点,一般采用极限强度标志,钢筋极限强度标准值相当于钢筋标准中的钢筋抗拉强度;在钢筋标准中一般取0.002残余应变所对应的应力作为其条件屈服强度,即本规范预应力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 3 混凝土结构用钢筋的强度设计值由钢筋强度标准值除以钢筋材料分项系数γs确定。对于普通钢筋,其材料分项系数取值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要求、构件受力及破坏特点,综合考虑钢筋的力学性能、加工性能、表面形状等因素确定。不同行业,普通钢筋的材料分项系数取值有所不同,对建筑行业普通热轧300MPa钢筋、400MPa钢筋的材料分项系数为1.1,公路桥涵为1.2,铁路桥梁为1.25,而实际上该强度等级的普通热轧钢筋的质量比较稳定,其材料分项系数为1.1是合理的,公路桥涵与铁路桥梁应在荷载分项系数中或结构重要性系数中考虑。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中光圆钢筋为HPB235,考虑到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中已采用HPB300钢筋(取消了HPB235牌号钢筋),故本规范对水工结构应用的光圆钢筋直接按HPB300取用。对500MPa高强钢筋,国内该强度等级的高强钢筋应用量还不是很大,对于材料强度的统计数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考虑压弯构件、受弯构件在钢筋所在位置混凝土压应变限值对钢筋抗压强度发挥的影响,适当留有材料的安全储备,其分项系数取为1.15。而《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中没有列入500MPa钢筋。冷轧带肋钢筋其生产质量的稳定性与热轧钢筋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因为其经冷轧处理后钢筋的极限强度提高较多,为保证安全性,其材料分项系数取值应比热轧带肋钢筋提高。对预应力筋,取条件屈服强度标准值除以材料分项系数,由于预应力筋延性稍差,其材料分项系数取为不小于1.2。2.0.5 本条规定了应采取保证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措施,水平与现行国家标准相当。 耐久的混凝土结构,是指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在不丧失重要用途或不需要过度的不可预期的维护条件下,能够满足结构的使用性、承载能力及稳定性要求。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主要影响因素除了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等自身因素外,结构的用途(比如承受的作用)、预期服役时间和服役过程中结构的暴露环境是主要因素,因此,混凝土结构应当考虑结构用途、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及结构暴露环境因素,采取保证混凝土、钢筋和预应力筋的耐久性的针对性设计措施、施工措施、维护措施。 环境类别是混凝土结构暴露环境条件的分类,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条件是指混凝土结构表面所处的环境状况,是影响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外因之一,一般是指除混凝土结构所承受的机械作用(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外,混凝土结构表面所处的物理条件和化学条件。目前,我国各行业对环境分类并不完全一致,也反映了各行业对混凝土耐久性的考虑因素并未达成统一。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年版)第3.5.2条给出了一般混凝土结构的环境分类方法,可供参考。2.0.6 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是由普通钢筋、预应力筋与混凝土材料有机结合形成的结构构件,两种材料的协同工作是混凝土结构的基本要求,必须采取可靠、适宜的设计措施和施工措施予以保证。 对于钢筋混凝土构件和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束)的表面形状或表面处理、变形能力、设计指标取值以及与混凝土的粘结与锚固性能等,均会影响钢筋、预应力筋与混凝土的共同工作,比如钢筋的锚固长度、连接区段及搭接长度等,必须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对于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从设计和施工角度,预应力筋的保护及锚固措施对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协同工作性能都十分重要。2.0.7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求以及实现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能、混凝土硬化后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措施要求,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当。 构成普通结构混凝土的原材料包括胶凝材料、粗骨料、细骨料、水、掺合料、外加剂等,为了实现结构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如强度)、工作性能(如流动性)、耐久性能等要求,应根据设计、施工、耐久性要求及原材料实际情况,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优化,并应根据实际条件采取适宜的生产、运输、施工、维护措施,确保结构混凝土的匀质性以及相应龄期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控制影响混凝土结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能的非荷载裂缝的发生与发展。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优化是混凝土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针对工程个性化需求而采取针对性措施的必要工作。混凝土的匀质性是实现结构设计目标、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混凝土匀质性与原材料、生产技术以及施工技术有关,应避免混凝土原材料分散不均匀,避免混凝土浇筑出现离析、分层等质量问题。所有的措施,应使结构混凝土在相应的龄期时满足结构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耐久性等设计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当掺合料用量较大,而现场施工的养护条件不足,则结构中混凝土性能可能达不到设计要求(对于非大体积混凝土,此种情况更容易出现)。目前混凝土的耐久性研究认为,大掺量矿物掺合料可以提高某些混凝土耐久性指标,但这个结论是基于良好养护条件下混凝土试验的结果,如掺入大量矿物掺合料而实际结构中的混凝土得不到良好的养护,耐久性设计意图将不能实现,甚至还会降低混凝土耐久性。2.0.8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工程裂缝控制基本技术要求,技术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及国际标准相当。 混凝土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受拉性能有限,在混凝土正截面承载力计算中都忽略混凝土的受拉承载力。因此,混凝土结构构件是相对容易产生裂缝的,包括受力裂缝及非受力裂缝(比如混凝土收缩裂缝)。混凝土结构的裂缝不仅影响工程项目的结构性能,也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使用性能,包括对用户心理层面的影响。裂缝控制应从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结构设计、结构施工及使用维护各阶段进行综合控制,方能达到良好效果。设计阶段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混凝土拉应力计算或裂缝验算,并应符合本条的基本要求。 非荷载裂缝主要是混凝土材料收缩变形引起的裂缝,此类裂缝一般不影响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但可能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耐久性。对于有抗渗要求和较高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结构,需要严格控制非荷载裂缝特别是贯穿性裂缝的发生。非荷载裂缝控制需要从结构设计、材料性能和施工措施等多个环节共同着力。结构设计需要重点减少收缩或混凝土应力集中区域或降低混凝土拉应力水平,并考虑构造和防裂钢筋的设置;材料性能需要采取措施降低混凝土的温度收缩和干燥收缩,对于强度较高的混凝土,还应设法降低其自收缩。施工环节,应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降低结构的整体变形,采用合理的养护方式,降低水化温升带来的混凝土温度梯度,减少早期混凝土的蒸发量等。2.0.9 本条综合考虑混凝土结构的特点,提出了混凝土结构构件确定最小截面尺寸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结构构件最小截面尺寸除了满足结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设计的基本要求外,还要考虑设计中没有考虑到的某些偶然作用,要留有适当的安全冗余度;同时还要考虑混凝土结构的特点,比如混凝土结构防水、防火、普通钢筋和预应力筋布置、混凝土浇筑等施工要求。2.0.10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基本技术要求,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国际标准相当。 普通钢筋、有粘结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有两个主要作用:一是保证普通钢筋、有粘结预应力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锚固性能,使其共同工作,并完成混凝土构件的基本受力性能要求;二是提供对于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受环境影响的保护作用,使其满足结构耐久性要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环境类别、普通钢筋和预应力筋种类、普通钢筋锚固及连接性能要求、预应力筋锚固性能要求、普通钢筋的应力水平、混凝土强度等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任何条件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钢筋混凝土构件普通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尚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2.0.11 本条规定了施工中进行普通钢筋、预应力筋代换的技术规定,比现行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更加全面和严格。 普通钢筋、预应力筋代换均应满足等强代换的原则;除此之外,尚应综合考虑不同钢筋(预应力筋)牌号、直径、束型的差异对构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预应力筋)锚固性能、普通钢筋搭接性能、钢筋(预应力筋)间距以及最小配筋率、裂缝验算、抗震性能等的影响。同时,明确提出了钢筋(预应力筋)代换应当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2.0.12 本条规定了对既有混凝土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再设计时的基本技术要求,与国家现行标准基本相当。 既有混凝土结构设计一般适用于下列6种情况: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后继续延长使用年限;为消除安全隐患而进行的设计校核及处理;改变混凝土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而进行的复核性设计;对既有混凝土结构进行改建、改造;扩建既有混凝土结构;因事故或灾后受损而进行的结构修复加固等。既有混凝土结构设计前,应对其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进行鉴定评估,从而确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有两类:复核性验算和重新进行设计。为保证结构安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正常使用状态验算及构造措施等均应符合本规范及其他工程建设规范的有关要求。 无论是复核验算和重新设计,均应在对既有混凝土结构性能评定的基础上确定结构设计方案及结构设计参数。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再设计应考虑既有结构的现状,通过查阅资料、检测分析确定既有结构的材料性能和几何参数。后加结构的材料性能等则应完全按本规范的规定取值。应注意新旧材料结构间的可靠连接及协同工作状况,并反映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以及施工支撑卸载状态对内力分配的影响。
3 材 料3.1 混凝土
3.1.1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用水泥的基本要求。水泥是混凝土最核心的组分,也是决定混凝土工作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最基本原材料。配制混凝土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选择合适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因为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不同,其配制的混凝土性能差别非常大;不同的工程、不同的结构部位对混凝土性能及其原材料要求不同,不同的环境条件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也不同。故选择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充分考虑设计要求、结构特点(如构造和配筋情况、构件截面尺寸、结构受力特点等)、施工工艺和施工装备情况以及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应用特点(如是否有硫酸盐腐蚀、冻融、酸雨、氯离子,是否接触流动水,是否有动荷载或冲击荷载,是否有疲劳荷载等)。 水泥的主要控制指标对水泥生产和进场检验都是关键指标。 对于常用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中一般都已经掺加了混合材料,搅拌站生产预拌混凝土时通常根据需要掺加矿物掺合料。只有将水泥中的混合材品种和掺量在出厂时予以明示,且保证所使用的混合材质量合格,搅拌站才能对有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针对性设计,以控制混凝土质量、防止工程事故。3.1.2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用砂的基本要求。不同来源的砂,其化学成分、矿物组成和质量有很大差别,明确其主要质量指标,以便于质量控制。砂的含泥量和坚固性对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影响大,是控制混凝土质量的关键指标。高强混凝土对原材料质量要求高,为保证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体积稳定性等,必须严格控制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等关键指标。 随着天然砂枯竭或禁采,结构混凝土用机制砂(人工砂)是大势所趋,机制砂的粒型、级配、石粉含量、压碎指标等显著影响混凝土性能。其中,含有石粉是机制砂区别于天然砂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不同母岩生产的机制砂(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对混凝土性能影响差别较大。科学合理地应用好机制砂中的石粉,是制备优质机制砂(人工砂)混凝土的关键技术之一。采用石粉的亚甲蓝值MBF和石粉流动度比FF两个指标进行评估,才能达到有效控制石粉含量及有效利用优质石粉的目的;传统上采用机制砂MB值作为指标往往难以准确反映石粉对混凝土性能的综合影响。 海砂用于混凝土结构,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并保证氯离子含量符合本条要求。研究和工程实践证明,经净化处理合格的海砂用于混凝土结构,其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与河砂配置的混凝土相当。海砂净化处理通常是指采用专用设备和工艺对海砂进行淡水淘洗并达到质量要求的过程。净化处理包括去除海砂的氯离子等有害离子、泥(泥块)、贝壳等杂质。用淡水淘洗进行海砂净化处理是目前国内外最可靠的技术途径,氯离子含量符合要求才能有效控制长期服役中混凝土结构的钢筋锈蚀。 本条第3款对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做了规定,比现行标准要求有所提高,指标要求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氯离子超标将会对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带来灾难性后果,控制砂的氯离子含量是保证混凝土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关键环节之一。3.1.3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基本要求。 不同来源的粗骨料,其成分、矿物和质量有很大差别,明确其主要质量指标,以便于实现对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粗骨料含泥量、泥块含量以及坚固性检验指标对混凝土耐久性影响大,必须严格控制。高强混凝土对粗骨料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有较高要求,其含量对高强混凝土性能影响敏感,应严格控制。3.1.4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用外加剂的基本要求。 1 含有六价铬、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对人类健康有危害。 2 这些成分和混凝土使用条件会造成金属锈蚀和混凝土性能劣化。 3 这些物质会造成混凝土耐久性和安全性隐患。 4 这些物质在碱性条件下会释放刺激性气体,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健康。 5 这些物质会造成预应力筋腐蚀和晶格腐蚀,导致安全性和耐久性隐患。3.1.5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拌合用水的基本要求,列出了拌合用水的主要控制因素。混凝土拌合用水的pH值、硫酸根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等会影响混凝土各方面性能;水中不溶物和可溶物含量也对混凝土主要性能有显著影响,这些因素都应该予以控制。采用满足饮用水要求的自来水时,本条规定的指标都可以满足要求。采用其他水源时,应该按相关标准检测本条规定的指标。当配制混凝土的骨料有碱活性或者潜在碱活性时,为防止碱骨料反应,还应严格控制水中碱含量。由于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洗刷水碱含量通常偏高,更要注意控制水中的碱含量。当采用碱活性骨料或者潜在碱活性骨料时,不能用生产设备洗刷水来拌制混凝土。 有些地下水、地表水、再生水可能有放射性,应用时应进行相关指标检测并控制。3.1.6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对各组成材料的类别、材料性能及用量要求,是本规范第2.0.7条的细化规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环境类别以及工程实践经验等,选择合适的原材料品种,确定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以及配比参数,并据此进行试配、调整、优化,得到满足混凝土力学性能、工作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的经济性好、技术先进且易于实现的施工配合比。胶凝材料品种、水胶比、骨料质量、混凝土拌合用水量、外加剂品种和摻量等是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为了从过程控制中落实本规范第3.1.8条对结构混凝土(拌合物及硬化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要求,本条补充提出了综合控制原材料(细骨料、水泥、拌合用水)氯离子含量的规定,即当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同时不能大于本规范第3.1.2条的相关规定)时,对水泥及拌合用水的氯离子含量提出了更严格要求。本条混凝土用砂氯离子含量指标0.003%主要依据行业标准《建筑市政工程用净化三角砂》JG/T494一。3.1.7 需要预防碱骨料反应的结构工程,首选措施是采用非活性骨料。对于有潜在碱活性的骨料,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取预防措施。3.1.8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限值及计算方法,指标要求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大体相当,对钢筋混凝土个别情况的氯离子限制指标有所加严。以前混凝土氯离子含量采用原材料含量累加,因检验对象不同,不利于质量控制。采用实测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并加以控制,更容易保证混凝土质量。 计算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时,采用氯离子与胶凝材料的质量百分比计算,并且用于计算的胶凝材料中,辅助胶凝材料(主要是指粉煤灰、硅灰、粒化矿渣粉等具有胶凝活性的矿物掺合料)的量不应大于硅酸盐水泥的量,即辅助胶凝材料的量不应大于胶凝材料总量的50%。这里所说的硅酸盐水泥是指《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中规定的硅酸盐水泥。 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与混凝土的材料组成和胶凝材料水化反应过程有关,一部分水溶性氯离子会在混凝土硬化过程中被胶凝材料的水化物所固化。因此,检测硬化混凝土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时,与混凝土的龄期有关。
3.2 钢 筋
3.2.1 本条规定了普通钢筋材料分项系数取值的下限要求。对500MPa级高强钢筋,考虑压弯构件、受弯构件在钢筋所在位置混凝土压应变限值对钢筋抗压强度发挥的影响,适当留有材料的安全储备,其材料分项系数的最小取值为1.15。冷轧带肋钢筋其生产质量的稳定性与热轧钢筋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因为其经冷轧处理后极限强度提高较多,为保证材料的安全性,其材料分项系数的最小取值为1.25。3.2.2 为保证混凝土结构与构件的延性,对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提出最大力总延伸率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2中,已将最大力总延伸率作为控制钢筋延性的指标。对中强度预应力钢丝,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其最大力总延伸率为3.5%。当中强度预应力钢丝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受力钢筋时,本条规定其最大力总延伸率不应小于4.0%,适当提高。3.2.3 本条提出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强度、延伸率的规定,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强屈比”,第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第3款中钢筋的最大力总延伸率习惯上也称为均匀伸长率。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剪力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确定;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剪力墙及其边缘构件、筒体、楼板、基础等一般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3.3 其他材料
3.3.1 预应力筋用锚具应根据预应力筋的品种、张拉力值及工程应用的环境类别选定。本条提出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基本性能要求。工程设计人员为某种结构选用锚具和连接器时,可根据工程环境、结构的要求、预应力筋的品种、产品的技术性能、张拉施工方法和经济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加以确定。3.3.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抗拉强度和破坏模式是保证接头质量的重要指标,必须进行规定。参考美国、日本、法国相关标准和ISO标准对接头强度的规定,其最高等级接头大多要求不小于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本条规定,Ⅰ级接头连接件破坏时要求达到1.1倍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连接件破坏包括:套筒拉断、套筒纵向开裂、钢筋从套筒中拨出以及组合式接头其他连接组件破坏。钢筋拉断指断于钢筋母材、套筒外钢筋丝头和钢筋镦粗过渡段。3.3.3 本条为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受力性能的关键技术要求,涉及结构安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目前主要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墙、柱等重要竖向构件的钢筋同截面100%连接。本条规定是套筒灌浆连接接头抗拉性能的检验要求,要求接头抗拉试验实测的极限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且不允许发生断于接头或连接钢筋与灌浆套筒拉脱的现象,以保证采用套简灌浆连接的混凝土构件的结构安全。与本规范第3.3.2条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相比,本条规定实际上取用了Ⅰ级机械连接接头中钢筋拉断的接头破坏模式,不允许连接件破坏。
4 设 计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的作用和作用效应,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及国际标准相当。 混凝土收缩、徐变是混凝土结构的特点,对于大跨度、高耸、高层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收缩、徐变及温度变化产生的结构效应往往是不能忽略的;对于重要混凝土结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或业主要求考虑偶然作用及其效应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撞击等;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如机动车的冲击力、制动力、离心力等,其作用效应会比静力作用明显增大,一般情况下可通过作用(荷载)的动力增大系数进行考虑。4.1.2 本条要求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抗震设防目标,并依据抗震设防目标以及结构的规则性程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包括构造措施)。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设防分类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2确定。4.1.3 目前,混凝土结构主要采用构件内力(弯矩、剪力、轴力、扭矩等)进行承载力设计。但对于大体积混凝土、复杂截面混凝土构件等,往往需要直接采用应力分布进行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本条规定了采用应力表达式进行承载力设计的基本要求。4.1.4 本条是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和节点设计的基本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主要混凝土构件都是预制构件,其关键问题是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方法及设计方法,必须考虑结构性能要求及构件生产、安装施工条件等诸多因素,以保证结构安全性。4.1.5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构件之间、非结构构件(建筑隔墙、机电设备等)与结构构件之间连接设计的基本要求,以保证连接的功能和性能。
4.2 结构体系
4.2.1 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基本要求。混凝土结构体系除了要提供工程需要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外,还要满足结构抗震延性需求。4.2.2 本条针对混凝土结构体系提出具体设计要求。 混凝土结构与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材料结构体系,其刚度、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等相差很大,这两种结构在同一建筑物中混合使用,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将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严重破坏,因此不应采用混凝土结构构件与砌体结构构件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体系等,在地震作用下受力复杂,容易形成抗震薄弱部位。9度抗震设计时,这些结构目前尚缺乏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为了确保安全,因此规定不应采用。4.2.3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舒适度要求,包括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及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水平风振舒适度要求,控制水平与现行标准水平大体相当。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2-的规定,超高层建筑是指房屋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
4.3 结构分析
4.3.1~4.3.3 这三条规定了结构分析建模及结构分析的基本要求。结构分析包括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建立符合工程实际的、适宜的结构模型并进行分析,是获取精度符合工程要求的作用效应的前提,也是确保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结构安全的基础。由于工程结构的复杂性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多样性,结构的形成和其上承受的各种作用可能处于复杂的动态变化状态,因此应根据工程结构实际,建立适宜的模型。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其施工阶段的结构体系和受力状态常有较大变化,对其进行针对性的结构分析尤为重要。 结构分析模型建立后,结构分析(包括采用的结构分析软件)要涉及材料的本构关系、力学平衡条件、主要变形协调条件(包括边界及节点),分析结果要满足结构设计精度要求。主要变形协调条件,是指对分析结果的精度有直接、重要影响的变形协调条件。4.3.4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进行弹塑性分析时的基本要求。 进行弹塑性分析时,结构构件各部分的尺寸、截面配筋以及材料性能指标都应预先设定。结构单元、有限元划分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离散尺度,确定相应的本构关系,如应力-应变关系、弯矩-曲率关系、内力-变形关系等。 结构材料强度实测值通常可采用平均值;当样本足够时,宜采用数理统计的强度标准值。4.3.5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整体稳定性及抗倾覆性能要求。4.3.6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需要考虑竖向地震作用计算分析的情况。大跨度、长悬臂结构,一般指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8m的转换结构、悬挑长度大于2m的悬挑结构。大跨度、长悬臂的混凝土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计算其自身及其支承部位结构的竖向地震效应。
4.4 构件设计
4.4.1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计算、验算要求。4.4.2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的原则要求及简化计算时的基本假定。 混凝土构件正截面承载力简化计算时,本条第3款混凝土的应力-应变本构关系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式中:εc一一混凝土的压应变; σc一一与混凝土压应变εc对应的混凝土压应力; fc一一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ε0一一混凝土压应力达到fc时的混凝土压应变,当计算值小于0.002时取为0.002; εcu一一正截面的混凝土极限压应变,当处于非均匀受压且按公式(5)计算的值大于0.时取为0.;当截面处于轴心受压时取为ε0; fcu,k一一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n一一系数,当计算的n值大于2.0时取为2.0。4.4.3 本条针对大体积或复杂截面形状混凝土构件按应力方法进行承载力设计提出要求,与本规范第4.1.3条规定相呼应。4.4.4 本条是本规范第2.0.9条的量化规定,具体规定了主要混凝土结构构件最小截面尺寸的要求,以提供结构抵御风险的基本能力。4.4.5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锚固基本要求以及普通钢筋锚固长度的要求,其中第1款规定了确定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应考虑的主要因素。4.4.6 本条是对静力设计的钢筋混凝土构件纵向普通钢筋最小配筋率的基本要求,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与现行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总体上相当,部分指标有适当提高;与欧盟、美国相关标准的规定大体相当,部分指标有一定的提高,且对于受压构件的最小配筋率区分了不同强度等级钢筋,给出不同规定。 与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年版)第8.5.1条相比,本条第2款增加了柱支承板(即一般所称板柱结构或无梁楼盖的楼板)不能降低最小配筋率要求的规定。 本条规定中,偏心受拉构件的受压钢筋,应按受压构件一侧纵向钢筋考虑;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和一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以及轴心受拉构件和小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当钢筋沿构件截面周边布置时,“一侧纵向钢筋”系指沿受力方向两个对边中的一边布置的纵向钢筋。 本条第3款是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要求,考虑到受力特点等因素,其值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4.4.7 本条根据试验研究和设计经验,并参考国外有关规范的规定,按不同结构体系和不同抗震等级规定了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中剪力墙(抗震墙)构件最小配筋率及构造要求。为了防止混凝土剪力墙在受弯裂缝出现后立即达到极限受弯承载力,配置的竖向分布钢筋必须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同时,为了防止斜裂缝出现后发生脆性的剪拉破坏,规定了水平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中的剪力墙是承担水平风荷载或水平地震作用的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保证其安全可靠。同时为了提高混凝土开裂后的性能和保证施工质量,各排分布钢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是指房屋高度1/10以及地下室顶板至转换层以上两层高度二者的较大值。4.4.8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框架梁设计的基本要求。 由于梁端区域能通过采取相对简单的抗震构造措施而具有相对较高的延性,故常采用“强柱弱梁”措施引导框架中的塑性铰首先在梁端形成。设计框架梁时,控制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主要是控制负弯矩下截面下部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的目的是控制梁端塑性铰区具有较大的塑性转动能力,以保证框架梁端截面具有足够的曲率延性。根据国内的试验结果和参考国外经验,当相对受压区高度控制在0.25~0.35时,梁的位移延性可达到4.0~3.0。在确定混凝土受压区高度时,可把截面内的受压钢筋计算在内。 框架梁纵向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的取值上统一采用双控方案,即一方面规定具体数值,另一方面使用与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和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相关的特征值参数进行控制。 本条还给出了梁端箍筋加密区内底部纵向钢筋和顶部纵向钢筋的面积比最小取值。通过这一规定对底部纵向钢筋的最低用量进行控制,一方面是考虑到地震作用的随机性,在按计算梁端不出现正弯矩或出现较小正弯矩的情况下,有可能在较强地震下出现偏大的正弯矩,故需在底部正弯矩受拉钢筋用量上给予一定储备,以免下部钢筋过早屈服甚至拉断。另一方面,提高梁端底部纵向钢筋的数量,也有助于改善梁端塑性铰区在负弯矩作用下的延性性能。对于预应力混凝土,梁端截面的底部纵向普通钢筋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也应符合本条规定,计算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时,应将预应力筋按抗拉强度设计值换算为普通钢筋截面面积。 框架梁的抗震设计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梁端塑性铰区箍筋的构造要求极其重要,它是保证该塑性铰区延性能力的基本构造措施。本规范对梁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箍筋最小直径作出规定,其目的是从构造上对框架梁塑性铰区的受压混凝土提供约束,并约束纵向受压钢筋,防止受压钢筋在保护层混凝土剥落后过早压屈,继而受压区混凝土被压溃。4.4.9 本条提出框架柱(含框支柱在内的转换柱)纵向普通钢筋及加密区箍筋的最低配筋构造要求。本条是对现行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融合和部分修改,个别指标有所提高,总体上与现行标准有关规定相当;与国际上有关规范的相关规定大体相当,因抗震设计体系不同,个别情况有所提高(比如纯框架结构的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或降低(比如低抗震等级柱的构造要求)。 框架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是抗震设计中的一项较重要的构造措施。其主要作用是:考虑到实际地震作用在大小及作用方式上的随机性,经计算确定的配筋数量仍可能在结构中造成某些估计不到的薄弱构件或薄弱截面;通过对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规定,可以对这些薄弱部位进行补救,以提高结构整体地震反应能力的可靠性;可保证柱截面开裂后抗弯刚度不致削弱过多;另外,最小配筋率还可以使设防烈度不高地区一部分框架柱的抗弯能力在“强柱弱梁”措施基础上有进一步提高,这也相当于对“强柱弱梁”措施的某种补充。4.4.10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转换梁(含框支梁)的基本配筋构造要求。转换梁包括部分框支剪力墙的框支梁以及梁上托柱的框架梁,是带转换层结构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转换结构构件。结构分析和试验结果表明,转换梁受力复杂且十分重要,因此对其纵向钢筋、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最小构造配筋提出了比一般框架梁更高的要求。 本条第3款针对偏心受拉的转换梁(一般为框支梁)顶面纵向钢筋及腰筋的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表明,偏心受拉的转换梁,截面受拉区域较大,甚至全截面受拉,因此除了按结构分析配置钢筋外,加强梁跨中区段顶面纵向钢筋以及两侧面腰筋的最低构造配筋要求是非常必要的。4.4.11 本条提出了混凝土转换柱(含框支柱)的最低配筋构造要求。转换柱包括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柱和框架-核心筒、框架-剪力墙等结构体系中支承托柱转换梁的框架柱,是带转换层结构的重要构件,受力性能与普通框架柱大致相同,但受力大,破坏后果严重。4.4.12 本条规定了带加强层高层建筑关键部位的最低构造设计要求。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加强层刚度和承载力较大,与其上下相邻楼层相比有突变,加强层相邻楼层往往成为抗震薄弱层;与加强层水平伸臂结构相连接部位的核心筒剪力墙以及外围框架柱受力大且集中。因此,为了提高加强层及其相邻楼层与加强层水平伸臂结构相连接的核心筒墙体以及外围框架柱的抗震承载力和延性,本条规定应对此部位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从严控制;剪力墙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4.4.13 本条规定了房屋建筑错层结构关键部位的最低构造设计要求。错层结构属于竖向布置不规则结构,错层部位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受力复杂,容易形成多处应力集中部位。框架结构错层更为不利,容易形成长短柱沿竖向交替出现的不规则体系。因此,规定抗震设计时错层处柱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截面高度不应过小,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以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和延性。4.4.14 本条规定了房屋建筑连体结构关键部位的最低构造设计要求。 房屋建筑的连体结构一般是指除裙楼以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塔楼之间带有连接体的结构形式。研究表明,连体结构自振振型较为复杂,前几个振型与单体建筑有明显不同,除顺向振型外,还出现反向振型;连体结构抗扭转性能较差,扭转振型丰富,当第一扭转频率与场地卓越频率接近时,容易引起较大的扭转反应,易造成结构破坏。因此,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受力复杂,易形成薄弱部位,抗震设计时必须予以加强,以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和延性。
5 施工及验收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按照施工图要求进行施工,并实现设计目标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技术依据,是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基本管理方式。 工程施工中会产生多种垃圾和废弃物,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垃圾减量化措施,控制环境污染、促进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是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社会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实体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骨架、脚手架和混凝土结构等,必须进行保护,避免后续施工对其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报告指出,施工超载是造成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对作用在已完成实体上的荷载进行控制。施工过程中确需临时超载时,应对已完成实体进行验算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施工和结构的安全。5.1.2 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和半成品进行进场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和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建筑工程”规定的具体落实。 实际工程中,材料、构配件、器具和半成品进场抽样检验,应预先制定详细的检测、试验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 本条所说“材料”包括混凝土原材料、预拌混凝土以及其他材料。控制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是保证混凝土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关键措施之一,混凝土用砂、水泥、拌合用水的氯离子含量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混凝土(包括预拌混凝土)浇筑前,应获得混凝土的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氯离子含量的合格证明)。5.1.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需要隐蔽的项目主要包括钢筋、预应力筋、预埋件等,在混凝土浇筑之前,对这些项目进行验收,主要是为了确保其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避免预留预埋件的遗漏等。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是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控制关键点,其对结构整体质量有重要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检查或测试并做好记录,不仅有利于控制质量,同时使质量控制活动具有可追溯性。5.1.4 模板拆除、预制构件起吊、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均要求结构混凝土具有一定的强度,使结构构件在承受相应的施工荷载或预加力时,能满足承载力、变形和抗裂度要求。5.1.5 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通常会影响结构性能、使用功能或耐久性;过大的尺寸偏差可能影响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使用功能,也可能影响后续安装工程的正常施工。因此,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也不应该有过大的尺寸偏差,这是质量验收合格的重要条件,这样的缺陷一经发现,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使其符合质量验收要求后再重新验收。5.1.6 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是在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完成的结构实体为对象,对重要项目进行的复核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强化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确保结构工程的质量。主要检验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实体结构的位置和尺寸偏差等。施工过程中的钢筋骨架实体、钢筋连接等也属于实体检验的范围。
5.2 模板工程
5.2.1 模板及支架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结合施工过程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控制工况进行设计,保证其承载力和刚度,既能满足施工安全,也能满足混凝土结构成型质量要求。模板及支架的整体稳固性系指在遭遇偶然事件时,不因构造不合理或局部支撑杆件缺失造成整体性坍塌。本条直接影响模板及支架的安全,并与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密切相关。模板及支架设计应满足要求,其安装、使用和拆除等也应满足上述要求。5.2.2 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模板及支架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保证浇筑成型的混凝土满足设计对构件形状、尺寸和位置的要求,也是混凝土结构实现设计要求的基本保证。
5.3 钢筋及预应力工程
5.3.1 钢筋的连接质量直接影响钢筋性能的发挥,焊接或机械连接质量均受现场施工环境及操作质量的影响,从钢筋安装工程实体中截取试件,更能真实地代表并反映其连接质量。5.3.2 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静载锚固性能是预应力筋可靠受力并发挥作用的重要指标。锚具或连接器、锚垫板和局部加强钢筋组成的锚固系统在规定的结构实体中必须能够可靠传力,这是预应力体系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发挥作用并保证其安全性的另一项重要指标。因此锚具和连接器、锚垫板和局部加强钢筋等产品应配套使用。本条中“规定的结构实体”是指锚具通过锚垫板等将预加力传递给结构混凝土时,承受预加力的局部结构实体。5.3.3 钢筋和预应力筋在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的配置数量和位置由设计人员依据结构分析和能力需求确定,对保证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能与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在施工过程中,应按设计给定的数量和位置进行安装并固定牢固,确保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不移位,确保按设计要求发挥作用。5.3.4 由于预应力筋断裂或滑丝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和抗裂性能影响极大,而出现断裂意味着其在材料、安装及张拉环节存在缺陷或隐患,因此作出此规定以确保相关材料及工序的质量。5.3.5 预应力筋张拉后处于高应力状态,对腐蚀非常敏感,灌浆是对预应力筋的永久保护措施,要求孔道内水泥浆饱满密实,完全握裹住预应力筋。规定灌浆材料具有一定的强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孔道灌浆材料与预应力筋之间具有足够的粘结力,确保预应力筋与混凝土共同工作。
5.4 混凝土工程
5.4.1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加水会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不能保证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和质量。所以这些现象均应完全杜绝。5.4.2 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应对检验批内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代表值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定。用于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的标准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通常指混凝土入模处)随机抽取混凝土制作,以保证试件的代表性。由于混凝土拌合物在现场输送过程中,仍有可能出现性能的变化,因此规定试件应在混凝土入模处抽取。5.4.3 规定混凝土的密实性是为了保证混凝土浇筑后具有相应的强度。养护条件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有重要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原材料、配合比、浇筑部位和季节等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养护技术方案,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保证混凝土强度正常增长。混凝土养护是补充水分或降低失水速率,防止混凝土产生裂缝,确保达到混凝土各项力学性能指标的重要措施。在混凝土初凝、终凝抹面处理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工作。混凝土终凝后至养护开始的时间间隔应尽可能缩短,以保证混凝土养护所需的湿度以及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5.4.4 对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的温度控制做了规定。大量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表明,控制混凝土内外温差是大体积混凝土裂缝控制的关键。采取合理措施,并控制好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差,即可有效地控制裂缝的发生。
5.5 装配式结构工程
5.5.1 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关键,本条规定了常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预制构件钢筋连接接头的关键技术和管理要求。 预制构件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或螺栓连接时,其连接质量与施工条件及施工操作人员的操作直接相关,因此有必要在预制构件连接施工之前进行施工工艺检验,由实际施工操作人员模拟现场施工条件进行预制构件连接试验,检验预制构件连接质量。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机械连接均无法实施实体试件检验,所以规定应采用与钢筋连接的实际施工环境相似且在工程结构附近制作的平行加工试件进行连接接头性能检验。 钢筋浆锚搭接连接是将预制构件的受力钢筋在预留孔洞内进行间接搭接的技术,因此应保证连接钢筋搭接长度和灌浆饱满。5.5.2 本条规定了预制叠合构件的接合面、预制构件连接节点的接合面的界面处理要求,并提出现浇混凝土浇筑质量的验收要求。预制叠合构件的接合面、预制构件连接节点的接合面,除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其质量验收外,清洁的结合面是后浇混凝土与其良好粘结,并共同工作的重要前提。现浇部分混凝土的密实性是该类结构质量和安全性的关键要素。
6 维护及拆除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维护的制度要求。结构类型系指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等工程结构,安全性等级系指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1中规定的安全性等级,使用环境主要针对结构所处的环境。 维护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结构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结构在服役期的正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应明确检查、维护的内容、范围和执行计划。 结构在设计、施工完成交付使用后,除了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偶然情况,结构安全性主要与日常维护是否及时得当、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载和私自拆改、维修是否及时妥当等因素有关,因此结构全寿命周期内必须加强结构维护与监管。不同类型、安全等级及环境条件的结构,其维护检查及管理的制度也应不同,应具有针对性。 对城乡给水排水项目,构筑物与管道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养护操作规程。结构工程应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评价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结构和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主体结构的土建设施、车辆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包含维护、检查和检修,应包括可能对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所有部件或设施。6.1.2 重要混凝土结构系指甲类、乙类建筑,以及特别重要的特大桥梁等结构。特别重要的特大桥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特大桥和有特殊要求的桥涵结构,具体划分应根据工程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结构全寿命周期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涵盖设计、施工、维护及拆除整个寿命周期,内容包含结构安全、改造加固、定期检查与维护、监测、预警与处置等。 混凝土结构应结合BIM或监测系统,建立重要混凝土结构的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便于监管部门掌握结构安全动态,及时应对和解决结构安全问题。 结构维护数据库应包含结构勘察设计信息、结构主要性能参数、定期检测报告、监测报告、维修改造等情况和维护管理相关信息。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数据库尚应包含安全检查记录。6.1.3 混凝土结构拆除作业具有高风险性,并会影响环境。为保证拆除作业的安全性,本条规定了拆除需进行方案设计并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6.1.4 本条从生态环境安全、绿色节材角度对结构拆除作业提出原则性要求。
6.2 结构维护
6.2.1 日常维护检查包含主体结构外观、损伤、超载使用情况、危险品堆放及异常、开洞、拆改、剔凿等人为损伤等情况。6.2.2 本条规定了严酷环境混凝土结构维护应当制定专项方案的要求。严酷环境可参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0-(年版)中规定的环境类别为三、四和五类环境。6.2.3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在维护过程中应当进行检测与鉴定的情况。结构检测与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结构使用状况,评估结构承载力、适用性及耐久性,是结构改造、加固的必要前期工作;结构设计时具有一定功能和使用条件,使用中任何有损结构体系、影响结构承载力或增加结构荷载的行为均需有鉴定或设计单位的评估和许可。 本条“危及使用安全迹象”指非正常变形、裂缝、钢筋锈蚀等,如地基基础、墙体、柱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状况。 “周边施工”指穿越施工、爆破施工、基坑开挖、顶管、振动施工等。6.2.4 水泥的安定性是影响混凝土早期质量的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混凝土崩裂,随着超标游离氧化钙的不断反应,混凝土会持续出现崩裂等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影响结构安全,因此水泥中游离氧化钙对混凝土存在较大危害。6.2.5 大型复杂混凝土结构多为超高超限结构,应进行结构监测和预警,增加安全保障和使用维护。监测技术应在设计阶段提出相关要求,并应明确施工期间与使用期间的监测要求及监测内容。6.2.6 巡视检查是维护期必做项目,内容应包括监测范围内的结构和构件变形、开裂、测点布设及监测设备或结合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系统维护应确保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并进行系统更新。6.2.7 预警值是监测参数是否超标的阈值,不同参数经结构分析有不同的预警值,也是保证结构处于安全状态的警戒值。6.2.8 超过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应进行检测评估。桥梁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一般不低于100年,当使用超过50年时,也应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加强维护。
6.3 结构处置
6.3.1 混凝土结构开裂后会导致内部钢筋锈蚀,钢筋锈蚀会影响结构受力及耐久性,因此应对较大裂缝及钢筋锈蚀的构件及时处理。受弯构件挠度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锚固区受力复杂、钢筋集中,是检查和维护的重点。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的耐久性和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锚固区的可靠性,因此对锚固的检查应细致、专业。预应力构件开裂与内部预应力损失有关,应高度重视,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超标会导致钢筋锈蚀,影响结构安全及耐久性,应严格控制。混凝土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6.3.2 经检测鉴定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构,应根据鉴定结果和建议及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进行处理。安全治理措施包含安全防范措施、修缮等,对于桥梁尚包含限流、停运等。安全防范措施包含设置警示标志、根据情况采取的人员转移、防汛、防灾、限流限载等应急抢险措施。6.3.3 结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预警结构危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因此当发出预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6.3.4 突发事件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结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结构应急抢险应按照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拆 除
6.4.1 为确保拆除过程的安全,拆除工程的结构应按短暂设计状况进行结构分析;应考虑拆除过程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分析应涵盖拆除过程,应考虑构件约束条件的改变。6.4.2 本条对拆除作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6.4.3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拆除工作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6.4.4 本条对拆除机械选择作出规定。混凝土结构拆除工作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会涉及拆除工具和机械。当采用机械拆除时,如果利用结构楼盖作为支承部位,则应分析结构的安全性并采取保证结构安全的措施。6.4.5 混凝土结构采用静态破碎拆除时,灌注药剂的孔型及孔的布置要保证孔内灌入静态破碎剂后实现孔间及孔至构件边缘胀裂裂缝的连通。6.4.6 混凝土结构采用爆破拆除时,应遵守专门操作规程,爆破点布置及每个爆破点的药量应保证结构被爆破,且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周边环境安全。6.4.7 混凝土结构及其拆除部件、块体、破碎物具有良好的材料强度和性能,应重新利用、再生利用。本条分别对不同拆除物明确回收利用方法,以减少新资源消耗,同时减少建筑垃圾排放。
建筑规范大全
现行规范大全名录
【规范】现行建筑标准规范目录(.05分类版)
【法规】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04版)
一、国家标准规范
GB/T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2-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6-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年版)
GB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年版)
GB 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年版)
GB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目录
GB 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年版)
GB 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6- 工程测量规范
GB 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9- 农村防火规范
GB 1- 烟囱设计规范
GB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8-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6-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
GB/T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2-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3-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6- 住宅设计规范
GB 9-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T3- 总图制图标准
GB/T4- 建筑制图标准
GB/T5-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6- 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 3-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
GB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7-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 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2-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 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年版)
GB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1-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4-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 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0-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9-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GB/T5-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年版)
GB 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T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9-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 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T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 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 7-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 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解读
GB/T3-建筑该工程建筑面积技术规范
GB 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T 8-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1-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T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 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含解读)
GB 4-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GB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8-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
GB 6-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 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T 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 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 5-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GB 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2-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6-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4-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T9-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1-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 8-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 7-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1-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 8-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 1-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9-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T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 2-预制组合立管技术规范
GB 6-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3-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T8-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 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8-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GB/T1-建材工程术语标准
GB/T3-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GB 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 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GB 5-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7-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
GB/T2-木结构工程施工规程
GB/T3-复合地基技术规范
GB/T4-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 8-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 9-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
GB 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GB/T4-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
GB 0-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T6-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
二、行业标准规范
JGJ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6-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型基础技术规范
JGJ 7-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
JGJ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T10-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2-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JGJ/T1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15-早起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7-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
JGJ 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9-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
JGJ/T23-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27-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T29-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5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T53-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 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63-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T67-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 7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 74-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T 7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 7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JGJ 8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92-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5-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6-钢框胶组合板技术规程
JGJ/T 97-工程抗震术语标准
JGJ/T 9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9-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10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T101-建筑抗震试验规程
JGJ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T10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T105-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
JGJ 106-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7-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8-96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9-96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
JGJ 110-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 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4-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1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JGJ 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T121-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
JGJ 12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 126-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12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JGJ/T129-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 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T131-体育场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
JGJ 132-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13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5- 载体桩设计规程
JGJ/T136-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 138-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T 139-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GJ 140-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
JGJ 14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 14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 14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 14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9-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T15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JGJ 155-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57-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 16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 16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4-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6-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5-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
JGJ 16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JGJ 169-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172-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 174-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T175-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17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 178-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179-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 18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T18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
JGJ/T182-锚杆锚固质量无损检测技术规程
JGJ 183-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184-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T 18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6-逆作复合桩基技术规程
JGJ/T187-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188-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 19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T 192-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
JGJ/T193-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 194-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
JGJ 195-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JGJ 196-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T197-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
JGJ/T 198-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
JGJ/T199-新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
JGJ /T200-喷涂聚脲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01-石膏砌块砌体技术规程
JGJ 20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203-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JGJ/T 20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标准
JGJ/T205-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 206-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T207-装配箱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
JGJ/T208-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 209-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JGJ/T210-钢-柔性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
JGJ/T 211-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
JGJ/T212-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
JGJ/T213-现浇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
JGJ 214-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1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T216-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规程
JGJ 217-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 21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T 219-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隔件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 221-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 224-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技术规程
JGJ/T225-大直径扩底灌注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
JGJ/T226-低张拉控制应力拉索技术规程
JGJ 227-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
JGJ/T228-植物纤维工业灰渣混凝土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229-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 230-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231-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232-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
JGJ/T 233-水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234-择压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5-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36-建筑产品信息系统基础数据规范
JGJ 237-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
JGJ/T238-混凝土基层喷浆处理技术规程
JGJ/239-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40-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41-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 247-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
JGJ 24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
JGJ/T249-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T250-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JGJ/T251-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252-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53-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系统技术规程
JGJ 254-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255-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 256-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 257-索结构技术规程
JGJ/T258-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
JGJ/T259-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
JGJ/T26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T261-外墙内保温该概念车技术规程
JGJ/T 265-轻型木桁架技术规程
JGJ 266- 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JGJ/T 267-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规范
JGJ/T268-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技术规程
JGJ/T 269-轻型钢丝网架聚苯板混凝土构件应用技术规程
JGJ 270-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
JGJ/T271-混凝土结构工程无机材料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T272-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评价标准
JGJ/T273-钢丝网架混凝土复合板结构技术规程
JGJ/T274-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
JGJ/T275-密肋复合板结构技术规程
JGJ 276-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T277-红外热像法检测建筑外墙饰面粘结质量技术规程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JGJ/T279-建筑结构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
JGJ/T280-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
JGJ/T281-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282-高压喷射扩大头锚杆技术规程
JGJ/T283-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 289-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
JGJ/T290-组合锤法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JGJ/T291-现浇塑性混凝土防渗芯墙施工技术规程
JGJ/T29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JGJ/T293-淤泥多孔砖应用技术规程
JGJ/T294-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
JGJ/T295-建筑采光追逐镜施工技术规程
JGJ/T296-高抛免振捣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 297-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
JGJ 298-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T299-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
JGJ 300-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
JGJ/T301-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303-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技术规程
JGJ/T 30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 305-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JGJ/T 308-凌渣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CJJ 9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T 11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素材:百度文库、土木工程资源共享、土木智库、住建部官网等)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2-,自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foundation
GB 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10月1日
前 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
新修订的标准共分为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工程、基础工程、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工程、边坡工程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调整了章节的编排;2.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具体地基名称的术语说明,增加了与验收要求相关的术语内容;3.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4.调整了振冲地基和砂桩地基,合并成砂石桩复合地基;5.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锚杆基础等基础的验收规定;6.增加了咬合桩墙、土体加固及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规定;8.增加了地下水控制和边坡工程的验收规定;9.增加了验槽检验要点的规定;10.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江西中路406号;邮政编码:02)。
1 总 则1.0.1 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检验 inspection 对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设计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2 验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的活动。
2.0.3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质量、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5 验槽 ground inspecting 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3 基本规定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0.2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3.0.3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0.5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规定执行。3.0.7 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
3.0.8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的规定; 2 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的规定; 3 砂、石子、水泥、石灰、粉煤灰、矿(钢)渣粉等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地基工程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4.1.2 平板静载试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按设计或有关标准确定。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m2;强夯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2。复合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尺寸应根据设计置换率计算确定。4.1.3 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4.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m2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4.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4.1.6 除本标准第4.1.4条和第4.1.5条指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检验批抽样。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4.1.7 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4.2.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4.2.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2.4 素土、灰土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匀性。4.3.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4.3.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砂和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4.4.2 施工中应检查基槽清底状况、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表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质量。4.5.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4.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6 强夯地基
4.6.1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质量和尺寸、落距控制方法、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4.6.2 施工中应检查夯锤落距、夯点位置、夯击范围、夯击击数、夯击遍数、每击夯沉量、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总夯沉量和夯点施工起止时间等。
4.6.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表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7 注浆地基
4.7.1 施工前应检查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及注浆设备性能。4.7.2 施工中应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及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4.7.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4 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表4.7.4 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8 预压地基
4.8.1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和监测初始数据、排水设施和竖向排水体等。4.8.2 施工中应检查堆载高度、变形速率,真空预压施工时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读数等。4.8.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4 预压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表4.8.4 预压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4.9 砂石桩复合地基
4.9.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料的含泥量及有机质含量等。振冲法施工前应检查振冲器的性能,应对电流表、电压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9.2 施工中应检查每根砂石桩的桩位、填料量、标高、垂直度等。振冲法施工中尚应检查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留振时间、振冲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数等。4.9.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
4.9.4 砂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9.4的规定。
表4.9.4 砂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1 夯填度指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2 D为设计桩径(mm)。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施工前应检验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浆液配比,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并应对压力表、流量表进行检定或校准。4.10.2 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4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0.4的规定。
表4.10.4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并应对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
4.11.4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1 施工前应对石灰及土的质量、桩位等进行检查。
4.12.2 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及压实系数等进行检查。
4.1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
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2.4的规定。
表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 施工前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
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成孔深度、混合料充盈系数等。
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表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1 施工前应对进场的水泥及夯实用土料的质量进行检验。
4.14.2 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及混合料含水量等。
4.1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
4.14.4 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4的规定。
表4.14.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
5 基础工程5.1 一般规定
5.1.1 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复核;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对放好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核。群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20mm,单排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10mm。
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5.1.2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应为倾斜角正切值的15%。
表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允许偏差
注: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5.1.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
注:1 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 2 D为设计桩径(mm)。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5.1.6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5.1.7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5.2.2 施工中应对砌筑质量、砂浆强度、轴线及标高等进行检验。
5.2.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等进行检验。
5.2.4 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无筋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长度(m);B为宽度(m)。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
5.3.2 施工中应对钢筋、模板、混凝土、轴线等进行检验。5.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进行检验。
5.3.4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长度(m);B为宽度(m)。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1 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检验。
5.4.2 施工中应对轴线、预埋件、预留洞中心线位置、钢筋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筏形和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及平整度进行验收。
5.4.4 筏形和箱形基础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筏形和箱形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5.4.5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以及测温点的设置,上下两层的浇筑搭接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养护时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以内50mm~100mm位置处的温度与混凝土结构构件内部的温度差值不宜大于25℃,且与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温度的差值不宜大于25℃。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1 施工前应检验成品桩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
5.5.2 施工中应检验接桩质量、锤击及静压的技术指标、垂直度以及桩顶标高等。
5.5.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等进行检验。
5.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表5.5.4-2的规定。
表5.5.4-1 锤击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表5.5.4-2 静压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检验灌注桩的原材料及桩位处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资料。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深度进行检验。
5.6.3 施工后应对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7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7.1 施工前应对原材料、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主要成孔设备性能指标、监测仪器、监测方法、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检查验收。5.7.2 施工中应检验钢筋笼质量、混凝土坍落度、桩位、孔深、桩顶标高等。
5.7.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及混凝土的强度。
5.7.4 人工挖孔桩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应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8.1 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
5.8.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等进行检查。
5.8.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8.4的规定。
表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质量检验标准
5.9 沉管灌注桩
5.9.1 施工前应对放线后的桩位进行检查。
5.9.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拔管速度等进行检查。
5.9.3 施工结束后应对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进行检验。
5.9.4 沉管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9.4的规定。
表5.9.4 沉管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5.10 钢 桩
5.10.1 施工前应对桩位、成品桩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5.10.2 施工中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打入(静压)深度、收锤标准、终压标准及桩身(架)垂直度检查; 2 接桩质量、接桩间歇时间及桩顶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应进行常规检查外,尚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3 每层土每米进尺锤击数、最后1.0m进尺锤击数、总锤击数、最后三阵贯入度、桩顶标高、桩尖标高等。5.10.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5.10.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5.1.2、表5.10.4的规定。
表5.10.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两节桩长(mm),D为外径或边长(mm)。
5.11 锚杆静压桩
5.11.1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应进行检查。
5.11.2 压桩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进行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5.11.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
5.11.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11.4的规定。
表5.11.4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1 接桩项括号中为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的数值; 2 l为两节桩长(mm)。
5.12 岩石锚杆基础
5.12.1 施工前应检验原材料质量、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配合比。
5.12.2 施工中应对孔位、孔径、孔深、注浆压力等进行检验。
5.12.3 施工结束后应对抗拔承载力和锚固体强度进行检验。
5.12.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12.4的规定。
表5.12.4 岩石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5.13 沉井与沉箱
5.13.1 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砂垫层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沉箱施工前尚应对施工设备、备用的电源和供气设备进行检验。
5.13.2 沉井与沉箱施工中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 2 拆模后应检查混凝土浇筑质量; 3 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进行检验; 4 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接高稳定性进行检验; 5 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及渗漏情况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的规定; 6 浮运沉井应进行起浮可能性检验。5.13.3 沉井与沉箱施工结束后应对沉井与沉箱的平面位置、尺寸、终沉标高、渗漏情况等进行综合验收。
5.13.4 沉井与沉箱的结构偏差应符合表5.13.4的规定。
表5.13.4 沉井与沉箱质量检验标准
注:L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长度(mm);L2为矩形沉井两角的距离,圆形沉井为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mm);B为设计沉井(箱)宽度(mm);H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高度(mm);H2为下沉深度(mm);H3为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mm);D1为设计沉井与沉箱直径(mm);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较大值。
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 一般规定
6.1.1 特殊土地区的建筑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和施工季节,针对特殊土的特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6.1.2 地基基础施工前应完成场地平整、挡土墙、护坡、截洪沟、排水沟、管沟等工程,保持场地排水通畅、边坡稳定。
6.1.3 地基基础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构)筑物地基、基坑或基础周围。
6.1.4 地基基础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槽)不得暴晒或泡水。地基基础工程宜避开雨天施工,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外,尚应对外放尺寸和垫层总厚度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素土、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强夯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外,尚应对起夯标高、设计处理厚度内夯实土层的湿陷性、湿陷系数和压实系数进行验收,并应符合表6.2.2规定。
表6.2.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预钻孔夯扩桩,在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钻头直径,施工中应检查预钻孔孔径、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成桩直径等参数; 2 对复合土层湿陷性、桩间土湿陷系数、桩间土平均挤密系数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挤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注:D为设计桩径(mm)。6.2.4 使用挤密桩消除地基湿陷性后采用桩基或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的工程,应对挤密桩和桩基或复合地基分别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挤密桩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及第6.2.3条的规定;设计无要求时,挤密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验收参数。 2 桩基础应按本标准第5章验收;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应按本标准第4.13节验收。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检查浸水坑平面开挖尺寸和深度、浸水孔数量、深度和间距; 2 施工中应检查湿陷变形量及浸水坑内水头高度; 3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预浸水法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设计浸水孔间距(mm)。
6.3 冻 土
6.3.1 冻土地区保温隔热地基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保温隔热材料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密度、强度、压缩性等做检验; 2 施工中应检查地基土质量,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保温隔热材料的铺设厚度、方向、接缝、防水、保护层与结构连接状况; 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或压缩变形检验; 4 保温隔热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保温隔热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6.3.2 多年冻土地区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
6.3.3 多年冻土地区混凝土灌注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年冻土区混凝土灌注桩基础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1节、第5.6节~第5.8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凝土灌注温度及负温混凝土防冻剂、早强剂掺量;应检查在多年冻土融化层内的桩周外侧和低桩承台或基础梁下防止基土冻胀作用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桩基施工中应在场区内进行地温监测。 2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验。 3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6.3.4 多年冻土地区架空通风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按规定对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换填材料送检与抽检,并应对场地地温进行监测; 2 施工中应检查通风空间顶棚与地面的最小距离;采用隐蔽式通风孔施工的,应检查通风孔位置、单孔大小及总通风面积; 3 施工结束后应对基础周围回填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对通风空间顶板的保温层质量与保温层厚度进行检验; 4 架空通风基础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架空通风基础质量检验标准
6.4 膨胀土
6.4.1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素土、灰土垫层或砂、砂石垫层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或第4.3节的规定。6.4.2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桩基础时,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7节、第5.8节的规定。6.4.3 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四周设置的散水或宽散水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 散水质量检验标准
6.5 盐渍土
6.5.1 盐渍土地基中设置隔水层时,隔水层施工前应检验土工合成材料的抗拉强度、抗老化性能、防腐蚀性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搭接宽度或焊接强度、保护层厚度等。6.5.2 盐渍土地区基础施工前应检验建筑材料(砖、砂、石、水等)的含盐量、防腐添加剂及防腐涂料的质量,施工过程中应检验防腐添加剂的用法和用量、防腐涂层的施工质量。6.5.3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换土垫层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第4.5节的规定。6.5.4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强夯与强夯置换法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6.5.5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砂石桩复合地基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9节的规定。6.5.6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浸水预溶法地基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表6.5.6 浸水预溶法质量检验标准
6.5.7 当盐渍土地基采用盐化法地基处理时,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盐化法质量检验标准
7 基坑支护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护期后进行质量验收。7.1.2 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7.1.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7.1.4 除强度或承载力等主控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检验批抽取。
7.1.5 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7.2 排 桩
7.2.1 灌注桩排桩和截水帷幕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7.2.2 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7.2.3 灌注桩排桩施工中应加强过程控制,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
7.2.4 灌注桩排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桩墙合一时,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灌注桩排桩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当根据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Ⅲ类、Ⅳ类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7.2.5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灌注桩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单桩不足50m3的桩,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有抗渗等级要求的灌注桩尚应留置抗渗等级检测试件,一个级配不宜少于3组。
7.2.6 灌注桩排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灌注桩排桩质量检验标准
注:垂直度项括号中数值适用于灌注桩排桩采用桩墙合一设计的情况。
7.2.7 基坑开挖前截水帷幕的强度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时,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取芯数量宜沿基坑周边每50延米取1个点,且不应少于3个。
7.2.8 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或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单轴与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9 截水帷幕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10 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2.11 截水帷幕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时,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
表7.2.11 高压喷射注浆截水帷幕质量检验标准
7.3 板桩围护墙
7.3.1 板桩围护墙施工前,应对钢板桩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成品进行外观检查。7.3.2 钢板桩围护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钢板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钢板桩设计桩长(mm)。
7.3.3 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预制混凝土板桩设计桩长(mm)。
7.4 咬合桩围护墙
7.4.1 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和钢套管顺直度进行检查。7.4.2 施工过程中应对桩成孔质量、钢筋笼的制作、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检查。咬合桩围护墙施工中的质量检测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
7.4.3 咬合桩围护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4.3-1和表7.4.3-2的规定。
表7.4.3-1 单桩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次数
表7.4.3-2 导墙、钢套管允许偏差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1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前,应对进场的H型钢进行检验。
7.5.2 焊接H型钢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1和《焊接H型钢》YB 的规定。
7.5.3 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桩(墙)体强度,强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强度宜采用钻芯法确定,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抽检数量每50延米不应少于1个取芯点,且不得少于3个。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7.2.9条和第7.2.10条的规定,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表7.5.4 内插型钢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型钢设计长度(mm)。
7.6 土钉墙
7.6.1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对钢筋、水泥、砂石、机械设备性能等进行检验。
7.6.2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放坡系数,土钉位置,土钉孔直径、深度及角度,土钉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强度等进行检验。
7.6.3 土钉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同一土层中的土钉检验数量不应小于3根。7.6.4 复合土钉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合土钉墙中的预应力锚杆,应按本标准第7.11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 复合土钉墙中的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用作截水帷幕时,应按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7.6.5 土钉墙支护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6.5的规定。
表7.6.5 土钉墙支护质量检验标准
注:第12项和第13项的检测仅适用于微型桩结合土钉的复合土钉墙。
7.7 地下连续墙
7.7.1 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进行检查。7.7.2 施工中应定期对泥浆指标、钢筋笼的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的坍落度、预制地下连续墙墙段安放质量、预制接头、墙底注浆、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质量等进行检验。7.7.3 兼作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与地下结构底板、梁及楼板之间连接的预埋钢筋接驳器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取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强度等。
7.7.4 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墙身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每100m3混凝土不应少于1组,且每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3件;墙身混凝土抗渗试块每5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6件。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的规定执行。7.7.5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墙体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对墙体质量进行检验,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7.7.6 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6-1~表7.7.6-3的规定。
表7.7.6-1 泥浆性能指标
表7.7.6-2 钢筋笼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
表7.7.6-3 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允许偏差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
7.8.1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掺合料的质量、搅拌桩机性能及计量设备完好程度。7.8.2 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6根。
7.8.3 基坑开挖期间应对开挖面桩身外观质量以及桩身渗漏水等情况进行质量检查。
7.8.4 水泥土搅拌桩成桩施工期间和施工完成后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8.4的规定。
表7.8.4 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验标准
7.9 土体加固
7.9.1 在基坑工程中设置被动区土体加固、封底加固时,土体加固的施工检验应符合本节规定。
7.9.2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等土体加固的桩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根。
7.9.3 注浆法加固结束28d后,宜采用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土层进行检验。检验点的位置应根据注浆加固布置和现场条件确定,每200m2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点,且总数量不应少于5点。
7.9.4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7.8.4的规定。
7.9.5 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7.2.11的规定。
7.9.6 采用注浆法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表4.7.4的规定。
7.10 内支撑
7.10.1 内支撑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标高进行校核。对混凝土支撑的钢筋和混凝土、钢支撑的产品构件和连接构件以及钢立柱的制作质量等进行检验。
7.10.2 施工中应对混凝土支撑下垫层或模板的平整度和标高进行检验。
7.10.3 施工结束后,对应的下层土方开挖前应对水平支撑的尺寸、位置、标高、支撑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节点、钢支撑的连接节点和钢立柱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7.10.4 钢筋混凝土支撑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4的规定。
表7.10.4 钢筋混凝土支撑质量检验标准
7.10.5 钢支撑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5的规定。
表7.10.5 钢支撑质量检验标准
7.10.6 立柱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钢立柱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0.6的规定。
表7.10.6 钢立柱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l为型钢长度(mm)。
7.11 锚 杆
7.11.1 锚杆施工前应对钢绞线、锚具、水泥、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
7.11.2 锚杆施工中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长度及角度,锚杆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等进行检验。
7.11.3 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同一土层中的锚杆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7.11.4 锚杆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11.4的规定。
表7.11.4 锚杆质量检验标准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1 与主体结构外墙相结合的灌注排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和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和第7.7节的规定执行。
7.12.2 结构水平构件施工应与设计工况一致,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的规定。
7.12.3 支承桩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钻芯法或低应变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以上三种方法的检验总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7.12.4 钢管混凝土支承柱在基坑开挖后应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柱体质量,检验数量应为100%。当发现立柱有缺陷时,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验证。7.12.5 竖向支承桩柱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10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
表7.12.5 竖向支承桩柱的质量检验标准
8 地下水控制8.1 一般规定
8.1.1 降排水运行前,应检验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所需最大排量的1.2倍。8.1.2 基坑工程开挖前应验收预降排水时间。预降排水时间应根据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降排水工艺综合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减压降水验证试验结果确定。8.1.3 降排水运行中,应检验基坑降排水效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分层、分块开挖的土质基坑,开挖前潜水水位应控制在土层开挖面以下0.5m~1.0m;承压含水层水位应控制在安全水位埋深以下。岩质基坑开挖施工前,地下水位应控制在边坡坡脚或坑中的软弱结构面以下。8.1.4 设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通过预降水过程中的坑内外水位变化情况检验帷幕止水效果。8.1.5 截水帷幕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选用的帷幕类型,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执行。
8.2 降排水
8.2.1 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应检验排水沟、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时集水井内水位应低于设计要求水位不小于0.5m。
8.2.2 降水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
注:d50为土颗粒的平均粒径。8.2.3 降水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井。试成井数量不应少于2口(组),并应根据试成井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8.2.4 降水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降水井的成孔垂直度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8.2.5 降水井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抽水,检验成井质量和降水效果。8.2.6 降水运行应独立配电。降水运行前,应检验现场用电系统。连续降水的工程项目,尚应检验双路以上独立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的配置情况。8.2.7 降水运行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降水场区内和周边的地下水位。采用悬挂式帷幕基坑降水的,尚应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8.2.8 降水运行结束后,应检验降水井封闭的有效性。
8.2.9 轻型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表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
表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表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3的规定。
表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8.2.14 钢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4的规定。
表8.2.14 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
8.2.15 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钢筋笼滤网井封井时,应检验管内止水材料回填的密实度和止水效果。穿越基坑底板时,尚应按设计要求检验其穿越基坑底板构造的防水效果。
8.3 回 灌
8.3.1 回灌管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回灌管井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8.2.2的规定。
8.3.2 回灌管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根据试成孔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
8.3.3 回灌管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成孔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
8.3.4 回灌管井施工完成后的休止期不应少于14d,休止期结束后应进行试回灌,检验成井质量和回灌效果。8.3.5 回灌运行前,应检验回灌管路的安装质量和密封性。回灌管路上应装有流量计和流量控制阀。
8.3.6 回灌运行中及回扬时,应计量和记录回灌量、回扬量,并应监测地下水位和周边环境变形。8.3.7 回灌管井封闭时,应检验封井材料的无公害性,并检验封井效果。
8.3.8 回灌管井的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8.2.11条的规定。
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
9 土石方工程9.1 一般规定
9.1.1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前,应完成支护结构、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9.1.2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设计平面位置、边坡坡率和水平标高。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并应定期检查和复测。土石方不应堆在基坑影响范围内。9.1.3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9.1.4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土石方工程的标高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应全数检查;土石方工程的边坡为每20m取1点,且每边不应少于1点。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
9.2 土方开挖
9.2.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应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应在土方开挖前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
9.2.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变化。
9.2.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和基底土性等。
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应符合表9.2.4的规定或经设计计算确定。
表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
注:1 本表适用于无支护措施的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 2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3 本表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4 一次开挖深度,软土不应超过4m,硬土不应超过8m。
9.2.5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2.5-1~表9.2.5-4的规定。
表9.2.5-1 柱基、基坑、基槽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2 挖方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3 管沟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4 地(路)面基层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爆破器材(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应合理安排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9.3.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分层开挖厚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支护结构的变形等,并应随时对周围环境观测和监测。采用爆破施工时,爆前应检查爆破装药和爆破网路等,并应加强环境监测。9.3.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基底岩(土)质情况和承载力以及基底处理情况。岩质基坑基底处理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冲洗干净。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易风化的岩层基底,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且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 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
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表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应将炸松的石渣清除后检查。
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表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场地平整应在整平完后检查。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1 施工前应对土石方平衡计算进行检查,堆放与运输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2 施工中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堆放位置、堆放的安全距离、堆土的高度、边坡坡率、排水系统、边坡稳定、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3 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建构(筑)物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率和高度,检查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稳定。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顶面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在河岸处堆土时,不得影响河堤的稳定和排水,不得阻塞污染河道。9.4.4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堆土的平面尺寸、高度、安全距离、边坡坡率、排水、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表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9.5 土石方回填
9.5.1 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9.5.2 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9.5.2的规定。
表9.5.2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9.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
9.5.4 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5.4-1、表9.5.4-2的规定。
表9.5.4-1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地(路)面基础层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表9.5.4-2 场地平整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0 边坡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1.1 锚杆(索)、挡土墙等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支护类型、施工缝或施工段划分若干检验批。
10.1.2 对边坡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锚杆、挡土墙等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及感观质量验收,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10.1.3 边坡工程应进行监控量测。
10.2 喷锚支护
10.2.1 施工前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所用的水泥、细骨料、矿物、外加剂等主要材料的质量。同时应检验锚杆材质的接头质量,同一截面锚杆的接头面积不应超过锚杆总面积的25%。
10.2.2 施工中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配合比、注浆(砂浆)质量、锚杆(索)锚固段长度和强度、喷锚混凝土强度等。
10.2.3 锚杆(索)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基本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执行: 1 当设计有要求时; 2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的锚杆(索); 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 4 一级边坡工程的锚杆(索)。 10.2.4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锚杆验收试验,试验的数量应为锚杆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5根。同时应检验预应力锚杆(索)锚固后的外露长度。预应力锚杆(索)拉张的时间应按照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待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再进行张拉。
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
10.3 挡土墙
10.3.1 施工前,应检验墙背填筑所用填料的重度、强度,同时应检验墙身材料的物理力学指标。 10.3.2 施工中应进行验槽,并检验墙背填筑的分层厚度、压实系数、挡土墙埋置深度,基础宽度、排水系统、泄水孔(沟)、反滤层材料级配及位置。重力式挡土墙的墙身为混凝土时,应检验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 10.3.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质量、墙体高度、顶面宽度,砌缝、勾缝质量,结构变形缝的位置、宽度,泄水孔的位置、坡率等。 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表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
10.4 边坡开挖
10.4.1 施工前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边坡坡率、降排水系统。10.4.2 施工中,应检验开挖的平面尺寸、标高、坡率、水位等。 10.4.3 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岩质边坡的坡面上宜保留炮孔痕迹,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不应小于50%。
10.4.4 边坡开挖施工应检查监测和监控系统,监测、监控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的规定执行。在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 10.4.5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边坡坡率、坡底标高、坡面平整度等。 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
表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
附录A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槽A.1 一般规定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A.1.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A.1.3 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A.1.4 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A.1.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题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4 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 5 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
A.1.6 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行。
A.1.7 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A.2 天然地基验槽
A.2.1 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 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 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 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或其他手段作为验槽辅助。
A.2.3 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1 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 2 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 3 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 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表A.2.4执行。
表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m)
注:对于设置有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天然地基,轻型动力触探布点间距可根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布置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层分布均匀部位可只在抗拔桩或抗拔锚杆间距中心布点,对土层不太均匀部位以掌握土层不均匀情况为目的,参照上表间距布点。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1m时; 3 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
A.3 地基处理工程验槽
A.3.1 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
A.3.2 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A.3.3 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A.3.4 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A.3.5 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测报告为准。
A.4 桩基工程验槽
A.4.1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
A.4.2 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A.4.3 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别。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0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1 《焊接H型钢》YB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2-
条文说明编制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年3月16日以第2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等。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协调相关标准,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1.0.3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3.0.1 根据地基基础工程验收阶段的不同,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质量检验员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相关栏签字,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3.0.2 本条给出了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验收材料应提交齐全。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含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补勘或施工勘察报告等资料;2 设计文件包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资料;5 施工记录的资料包含施工技术核定单、施工意外情况的处理意见及检验资料;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包含地基验槽记录、钢筋验收记录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8 检测与检验报告包含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及检验报告。3.0.3 表格可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制作,并在施工及验收过程中进行记录,经过校审之后,按规定做好存档工作。3.0.4 验槽是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验槽的目的是为了探明基坑或基槽的土质情况等,据此判断异常地基基础是否需要进行局部处理、原钻探是否需补充、原基础设计是否需修正,同时是否应对自己所接受的资料和工程的外部环境进行再次确认等。验槽是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期重要的检查工序,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安全的关键,对每一个基坑或基槽,都必须进行验槽。3.0.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验收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关键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需要特别控制,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本标准主控项目中桩长(孔深)的规定为不小于设计值,但当桩端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或承压含水层等特殊土层时,桩长过长会造成软弱下卧层承载力不足、沉降较大或对抗承压水稳定性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桩长(孔深)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500mm以内,不宜过长(深)。一般项目是较关键项目,相对于主控项目可以允许在抽查的数量里有20%的不合格率。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标准要求其合格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要求、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具体的缺陷严重程度一般很难量化确定,通常需要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3.0.6 本条是针对本标准中有关项目检查数量的规定,有些检验项目在条文中已经有了规定,有些没有明确指出数量的要求。本标准有具体的规定时,按照相应的条款执行,没有规定的时候,按照检验批进行抽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针对检验批的划分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根据检验批的不同数量给出了最小的抽检数量要求,在具体进行抽检的过程中,可以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检。
4 地基工程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考虑间歇期是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胶结、土体结构恢复等均需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质量验收存在不符合实际的可能。至于间歇多长时间,在各类地基标准中均有规定,具体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较长,一部分已达到间歇要求,另一部分仍在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再进行取样检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进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应由设计方确定。4.1.2 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对处理地基检验的深度有一定影响,本条提出各种地基静载试验压板面积的最低要求,工程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有如下两种取值方式:当极限载荷不小于对应的比例界限的2倍时,承载力特征值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因此根据上述的取值原则,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或等于0.5倍的极限荷载,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试验过程中无法加到2倍地基就破坏,说明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4.1.4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和经验不同,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可以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和静载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而定。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4.1.5 对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应检验桩和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执行。4.1.6 本标准第4.1.4条、第4.1.5条规定的各类地基的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检验数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抽查,做好记录。复合地基中的桩的施工质量是主要的,应保证20%的抽查量。4.1.7 本条强调了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的确定,必须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及地基加固设计资料的分析,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后确定。地基工程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原材料的验收、各项施工参数及岩土性状评价等,检查方法可选择静载试验、钻芯法、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土工试验、低应变法等。但考虑到每项检验方法都有其适用性及局限性,例如钻芯法检验桩身强度时,抽芯技术的不同,采芯率也随之不同,又比如低应变法检测时,不论缺陷的类型如何,其综合表现均为桩的阻抗变小,而对缺陷的性质难以区分。因此,本条规定,对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以及该方法对地基处理的处理效果评价的局限性应有足够认识,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素土和灰土的土料宜用黏土、粉质黏土。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需要时也可采用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4.2.2 验槽发现有软弱土层或孔穴时,应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灰土的最大虚铺厚度可参考表1所列数值。表1 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石屑。采用细砂时应掺入碎石或卵石,掺量按设计规定。4.3.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施工含水量可参考表2所列数值。表2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施工含水量
注: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mm。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与性能及填料,应根据工程特性和地基土质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0的要求,通过设计计算并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土工合成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较高、耐久性好、抗腐蚀的土工带、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垫或土工织物等土工合成材料。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粗砂、中砂等材料,且不宜含氯化钙、碳酸钠、硫化物等化学物质。当工程要求垫层具有排水功能时,垫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4.4.2 土工合成材料如用缝接法或胶接法连接,应保证主要受力方向的连接强度不低于所采用材料的抗拉强度。在地基土层表面铺设土工合成材料时,保证地基土层顶面平整,防止土工合成材料被刺穿、顶破。
4.5 粉煤灰地
4.5.1 粉煤灰可分为湿排灰和调湿灰。粉煤灰填筑材料应选用Ⅲ级以上粉煤灰,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机杂质。用于发电的燃煤常伴生有微量放射性同位素,因而粉煤灰亦有时有弱放射性。作为建筑物垫层的粉煤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GB 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全使用的标准。粉煤灰含碱性物质,回填后碱性成分在地下水中溶出,使地下水具弱碱性,因此应考虑其对地下水的影响并应对粉煤灰垫层中的金属构件、管网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粉煤灰材料可用电厂排放的硅铝型低钙粉煤灰。
4.5.2 粉煤灰填筑的施工参数宜试验后确定。每摊铺一层后,先用推土机预压2遍,然后用压路机碾压,施工时压轮重叠1/2~1/3轮宽,往复碾压4遍~6遍。粉煤灰分层碾压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防止干燥或扰动使碾压层松胀密实度下降及扬起粉尘污染。
4.6 强夯地基
4.6.1 为避免强夯振动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振或隔振措施。施工时应由邻近建筑物开始夯击逐渐向远处移动。场地地下水位高,影响施工或夯实效果时,应采取降水或其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4.6.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4d;粉土和黏性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14d~28d。4.6.4 对强夯地基场地平整度的检验为强夯处理后的场地平整度。
4.7 注浆地基
4.7.1 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针对注浆加固目的,在注浆加固设计前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和现场注浆试验是十分必要的。浆液配比的选择也应结合现场注浆试验,试验阶段可选择不同浆液配比。现场注浆试验包括注浆方案的可行性试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三方面。可行性试验是当地基条件复杂,难以借助类似工程经验决定采用注浆方案的可行性时进行的试验。一般为保证注浆效果,尚需通过试验寻求以较少的注浆量,最佳注浆方法和最优注浆参数,即在可行性试验基础上进行注浆孔布置方式试验和注浆工艺试验。只有在经验丰富的地区可参考类似工程确定设计参数。常用浆液类型见表3。表3 常用浆液类型
水泥为主剂的浆液主要包括水泥浆、水泥砂浆和水泥水玻璃浆。水泥浆液是地基治理、基础加固工程中常用的一种胶结性好、结石强度高的注浆材料,一般施工要求水泥浆的初凝时间既能满足浆液设计的扩散要求,又不至于被地下水冲走,对渗透系数大的地基还需尽可能缩短初、终凝时间。地层中有较大裂隙、溶洞,耗浆量很大或有地下水活动时,宜采用水泥砂浆,水泥砂浆由水胶比不大于1.0的水泥浆掺砂配成,与水泥浆相比有稳定性好、抗渗能力强和析水率低的优点,但流动性小,对设备要求较高。水泥水玻璃浆广泛用于地基、大坝、隧道、桥墩、矿井等建筑工程,其性能取决于水泥浆水胶比、水玻璃浓度和加入量、浆液养护条件。对填土地基,由于其各向异性,对注浆量和方向不好控制,应采用多次注浆施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4.7.2 对化学注浆加固的施工顺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施工顺序与设计要求有异,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工程质量。4.7.3 对水泥为主剂的注浆加固的检测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土体强度有一个增长的过程,故验收工作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黄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d~10d;其他地基间隔时间宜为28d。4.7.4 注浆加固效果的检验要针对不同地层条件设置相适应的检测方法,并注重注浆前后对比。
4.8 预压地基
4.8.1 软土的固结系数较小,当土层较厚时,达到工作要求的固结度需时较长,为此,对软土预压应设置排水通道,其长度及间距宜根据设计计算确定。4.8.2 堆载预压必须分级堆载,以确保预压效果并避免坍滑事故。一般以每天的沉降速率、边桩位移速率和孔隙水压力增量等指标控制堆载速率。堆载预压工程的卸载时间应从安全性考虑,其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现场检测的变形速率应有明显变缓趋势或达到设计要求才能卸载。真空预压的真空度可一次抽气至最大,当实测沉降速率和固结度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停止抽气。降水预压可参考本条。4.8.3 一般工程在预压结束后,应进行十字板剪切强度或标贯、静力触探试验,但重要建筑物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如设计有明确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深度不应低于设计处理深度。验收检验应在卸载3d~5d后进行。4.8.4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加固后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对于以抗滑稳定性控制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预留孔位,在堆载不同阶段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取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验算下一级荷载地基的抗滑稳定性,同时也检验地基处理效果。在预压期间应及时整理竖向变形与时间、孔隙水压力与时间等关系曲线,并推算地基的最终竖向变形、不同时间的固结度,以分析地基处理效果,并为确定卸载时间提供依据。地基中不同深度处的固结度可根据实测超孔隙水压力随时间的变化曲线进行确定,地基总固结度可按地基表面不同时间实测变形量与利用实测变形与时间关系曲线推算的最终竖向变形量之比确定。或利用实测变形与时间关系曲线按以下公式推算最终竖向变形量sf和参数β:
式中s1、s2、s3为加荷停止后时间t1、t2、t3相应的竖向变形量,并取t2—t1=t3—t2。停荷后预压时间延续越长,推算的结果越可靠。有了β值即可计算出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系数,可计算出任意时间的固结度。利用加载停歇时间的孔隙水压力u与时间t的关系曲线按下式可计算出参数β:
式中u1、u2为相应时间t1、t2的实测孔隙水压力值。按公式(3)计算得到的β值反映了孔隙水压力测点附近土体的固结速率,而按公式(2)计算的β值则反映了受压土层的平均固结速率。
4.9 砂石桩复合地基
4.9.1 振冲地基是砂石桩地基的一种,本次标准修订将振冲地基与砂石桩地基合并。4.9.2 不同的施工机具及施工工艺用于处理不同的地层会有不同的处理效果,施工前在现场的成桩试验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工艺性试成桩可以确定施工技术参数,数量不应少于2根。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高压喷射注浆材料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所用外加剂及掺合料的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水泥使用前需做质量鉴定,搅拌水泥浆所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的标准,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拌制浆液的筒数、外加剂的用量等应有专人记录。外加剂和掺和料的选用及掺量应通过室内配比试验或现场试验确定。水泥浆液的水胶比越小,高压喷射注浆处理地基的强度越高。但水胶比也不宜过小,以免造成喷射困难。4.10.3 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除了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等,还应对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查,计量设备主要是水泥浆流量计及其他计量装置。4.11.2 对地质条件复杂或重要工程,应通过试成桩确定实际成桩步骤、水泥浆液的水胶比、注浆泵工作流量、搅拌机头下沉或提升速度及复搅速度、测定水泥浆从输送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等工艺参数及成桩工艺。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4 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及桩间土要求满足设计要求,本次修订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其中压实系数最小值不应低于0.93。垫层可采用粗砂或碎石,亦可采用灰土。当采用粗砂或碎石做垫层时,其夯填度应小于或等于0.9;当采用灰土做垫层时,其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5。一般项目桩位允许偏差修改为:对于条形基础的边桩沿轴线方向应为桩径的±1/4,沿垂直轴线方向应为桩径的±1/6,其他情况应为桩径的40%。土和灰土挤密桩用于消除地基湿陷性,地基承载力可不作为主控项目。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4.13.2 目前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桩身混合料大部分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但也有少数采用现场搅拌的。当采用现场搅拌混合料时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时应对入场混合料的配合比和坍落度等进行检查。4.13.4 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的垂直度检验标准,原规范中规定为不大于1.5%,此次修订改为不大于1%,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4协调一致。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4 夯实水泥土桩加固地基的效果,桩身强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新增桩身强度作为主控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桩体夯填质量用压实系数来衡量更常用。因此把原规范主控项目桩体干密度满足设计要求修改为桩体填料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7。
5 基础工程5.1 一般规定
5.1.2 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打(压)入桩包含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本条表中的数值未计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土桩的位移包括在表列数值中。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虽然目前灌注桩的直径和深度均有所增加,但是也会出现短桩数量非常多的情况,按照原规范的要求,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即对于单桩不足50m3的桩无需一桩一试件,数量有所减少。 检测单位根据混凝土灌注的体积,结合本条对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对混凝土强度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5.1.5 工程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对上部结构的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承载力检验是检验桩抗压或抗拔承载力满足设计值,通常采用静载试验确定;桩身完整性检验是检验桩身的缩颈、夹泥、空洞、断裂等缺陷情况,通常采用钻芯法、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等方法,要求桩身完整性的检测结果评价应达到Ⅱ类桩以上。 检测单位根据总桩数及设计等级,结合本标准第5.1.6条及第5.1.7条对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检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Ⅱ类桩的分类原则为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本条规定桩身完整性应至少满足Ⅱ类桩的评价要求。可以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对其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桩,可采取补强或补桩措施。5.1.6 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试验检验桩的承载力。工程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的规定执行。关于静载试验桩的数量,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时,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可作为验收的依据。非静载试验桩的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执行。5.1.7 桩身完整性的检验,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所规定的方法执行。打入桩制桩的质量容易控制,问题也较易发现,抽查数可较灌注桩少。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砌筑基础前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尺寸和位置的基础工作,通过校核放线尺寸,达到控制放线精度的目的。5.2.4 本条所列砖、毛石基础的尺寸偏差,对整个建筑物的施工质量、建筑美观和确保有效使用面积均会产生影响,故施工中对其偏差应予以控制。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2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相较于无筋扩展基础而言不受刚性角的控制,这主要得力于基础中的配筋,因此钢筋的质量及数量对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的抗剪切或抗冲切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另外混凝土浇筑的轴线偏差原因主要包括模板表面不平、模板刚度不够、混凝土浇筑时一次投料过多、模板拼缝不严等,因此模板的质量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2 预埋件大多数是金属构件,在结构中预先留有钢板和锚固筋,能够用来连接结构构件。可以用来作为后续工序固定时用的连接件,一般使用预埋件先要根据图纸进行加工,然后进行测量定位和支设支架等。 预埋件在混凝土浇灌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验收,预埋件在使用的时候必须经过复测与最后的固定,经过再次的调整和固定之后,待达到技术要求之后,方可进行后续混凝土的施工。5.4.5 一般筏形基础与箱形基础体积较大,大体积混凝土凝结硬化过程中内部热量较难散发,外部表面热量散发较快,内外热胀冷缩过程相应会在混凝土表面产生拉应力。温差大到一定程度,混凝土表面拉应力超过当时的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在混凝土表面会产生裂缝,有时甚至是贯穿裂缝。另外,混凝土硬化后随温度降低产生收缩,在受到地基约束的情况下,会产生较大外约束力,当超过当时的混凝土极限抗拉强度时,也会产生裂缝。混凝土的坍落度、配合比、浇筑的分层厚度、坡度对大体积混凝土的热量产生及扩散都有影响,验收时应格外注意。 测温点的设置应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大体积混凝土内各部位的温度,验收时应对测温点的位置进行复核,确保无死角。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4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验标准汇合了预制桩(管桩)成品桩的质量检查验收内容,且对不同的施工方法如锤击打入法、液压沉入法、静力压入法、钻孔植入法均适用。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成品桩质量都属共同部分,其余对应相关项进行验收。 桩基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桩头清理到位,混凝土灌芯已完成; (2)竣工图等质量控制资料已经监理审查并签署意见; (3)桩位偏差超标等质量问题已有设计书面处理意见; (4)检测报告已出具; (5)桩基子分部已经施工自检合格。
5.6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5.6.2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承载力由桩侧摩阻力及桩端阻力构成,孔径等成孔质量直接影响承载力的大小。钢筋笼的刚度影响钢筋笼吊装质量,垫块安装、钢筋笼的安装精度决定着钢筋笼安装后保护层的厚度是否满足要求。钢筋笼的直径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会造成保护层厚度不够,过小则会造成灌注桩抗弯能力减弱,不利于结构的安全。 嵌岩桩为端承桩,承载力主要由桩端阻力构成,桩端阻力的发挥与桩端的岩性及嵌岩深径比密切相关,岩石强度越大,硬度越大,嵌岩深度越大,桩端阻力的发挥就越充分,因此验收时对嵌岩桩的桩端岩性及嵌岩深度的检验尤其重要。5.6.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桩径检验标准、垂直度允许偏差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其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施工现场检查人员使用。桩身完整性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进行检验,采用钻芯法时,大直径嵌岩桩应钻至桩尖下500mm。 关于垂直度、孔径的检测方法,国内部分地区使用探笼测量,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5.7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7.1 对于人工挖孔桩而言,施工人员下井进行施工,需配备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主要包括防坠物伤人措施、防塌孔措施、防毒措施及安全逃生措施等。5.7.4 在现场施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为了增强混凝土质量,应尽量采取低坍落度的混凝土,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相较于湿作业成孔灌注桩,浇筑条件较为方便,因此采用的坍落度较小。
5.8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8.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钢桩位偏差同表5.1.4灌注桩桩位偏差的要求,其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8.4的规定,这样更方便施工现场检查人员使用。
5.9 沉管灌注桩
5.9.4 桩位偏差同表5.1.4灌注桩桩位偏差的要求。沉管灌注桩拔管速度过快会引起桩身缩径甚至断桩,因此规定拔管速度控制在1.2m/min~1.5m/min为宜。
5.10 钢 桩
5.10.2 接桩时目前大多数采用电焊连接,焊缝处容易出现裂缝,这主要由于焊接连接时,连接处表面未清理干净,桩端不平整;焊接质量不好,焊缝不连续、不饱满、焊肉中夹有焊渣等杂物;焊接后停顿时间较短,焊缝遇地下水出现脆裂;两节桩不在同一条直线上,接桩处产生曲折,压桩过程中接桩处局部产生集中应力而破坏连接。因此本标准规定需对焊缝的质量(如上下节桩错口、焊缝咬边深度,焊接结束后停歇时间,节点弯曲矢高等)进行验收。
5.11 锚杆静压桩
5.11.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的规定,锚杆静压桩验收试验用反力装置能够提供最大反力应大于2倍的锚杆静压桩承载力特征值,反力装置强度不够,将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对反力装置加强监测。
5.12 岩石锚杆基础
5.12.1~5.12.4 锚杆的抗拔承载力主要由锚固体与土体粘结强度及锚杆与砂浆粘结强度决定,因此在施工前对水泥砂浆,施工中对成孔质量检验至关重要。本标准将锚固体强度作为主控项目,而锚固体强度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孔径及锚固长度。
5.13 沉井与沉箱
5.13.2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情况,虽然不作为验收依据,但是偏差太大影响到终沉标高,尤其刚开始下沉时,应严格控制偏差不要过大,否则终沉标高不易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下沉过程中的控制,一般可控制四个角,当发生过大的纠偏动作后,要注意检查中心线的偏移。封底结束后,常发生底板与井墙交接处的渗水,地下水丰富地区,混凝土底板未达到一定强度时,还会发生地下水穿孔,造成渗水,渗漏的检验验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的规定执行。
6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6.1 一般规定
6.1.1~6.1.4 特殊土地区施工前应收集当地的气象资料和水文资料,查明地表水的径流、排泄和积聚情况,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质、水位、毛细水上升高度及季节性变化规律。针对特殊土的类型,制定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避免雨季施工对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
6.2 湿陷性黄土
6.2.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垫层地基,除提高承载力和增加均匀性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水和隔水。一定厚度的垫层可以防止水从上部渗入地基,外放部分可以防止水从侧向渗入地基,其尺寸对垫层的防水、隔水效果至关重要,应作为验收项目。6.2.2 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对各类建筑地基消除湿陷性的厚度的规定,是强夯地基确定设计处理厚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在设计处理(夯实)厚度内湿陷性应消除,检测方法可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或取土做土工试验,具体方法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中有详细规定。湿陷系数作为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允许个别土样的湿陷系数大于0.015,但大于0.015的点在空间分布上不应集中、连续。压实系数和湿陷系数两项指标具有关联性,且夯实厚度和程度(压实系数)关系到防水效果,检测压实系数可作为强夯处理有效厚度和湿陷性消除厚度的辅助判断指标。6.2.3 主控项目“复合土层湿陷性”是指桩长范围内复合土层的湿陷性应消除。可采用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或通过桩体材料、桩体压实系数、桩间土湿陷系数和平均挤密系数等指标综合判定。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经验,挤密系数达到0.90的区域一般在距桩边(0.5~1.0)D范围(沉管法),平均为0.75D。桩距的计算依据一般是挤密系数不小于0.90,因此对于要求消除湿陷性的挤密桩地基,其桩距偏差不宜大于0.25D。 对预钻孔夯扩桩,因钻孔过程对桩间土无挤密作用,消除湿陷性全靠夯扩,因此钻孔直径不应大于设计值,施工前应检查钻头直径。对于决定夯扩效果的锤重、每次填料量、夯锤提升高度、夯击次数等必须在施工中经常检查。最终形成的桩径是检验桩间土挤密效果的重要参数,也应经常检查。6.2.4 为减少湿陷土层影响,黄土地区普遍采用先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再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复合地基或采用桩基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规定,用挤密或强夯等方法消除部分或全部湿陷土层的湿陷性后,已消除湿陷性的土层可按一般地区土层进行设计,其施工验收也可按一般地区的验收标准执行。挤密桩设计目的仅是消除湿陷性,其承载力可不进行验收。6.2.5 预浸水法是利用自重湿陷性场地特性,预先浸水使自重湿陷发生,减少后期湿陷量的一种黄土地区特有的地基处理方法,浸水时湿陷发生越充分则预浸水处理效果越好。受周围未浸水土层约束影响,黄土实际发生湿陷量大小和浸水坑尺寸有关,因此浸水坑尺寸应检查验收。
6.3 冻 土
6.3.1 冻土地区的保温隔热地基,近几年无论是在多年冻土区还是季节冻土区,应用越来越多,因此增加该基础型式的验收内容。主要应在施工前对材料质量进行验收,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施工过程主要检查接缝处理,铺设厚度、长度、宽度是否符合质量要求。6.3.3 多年冻土地区的灌注桩基础,在国外应用的并不是很多,在国内由于工程造价及施工条件的制约,还在大面积应用。为了保护多年冻土环境,降低混凝土水化热对冻土的影响,要求混凝土浇筑温度在5℃~10℃,因此应对混凝土进行测温。为了及时掌握基础施工对冻土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间要对地温进行监测。多年冻土地区桩基础的设计原则主要有三种,即保持冻结状态、逐渐融化状态、预先融化状态,这三种状态对桩基础的检测方法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规定执行。6.3.4 多年冻土区架空通风基础,施工前应对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换填材料进行检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施工中主要检查通风空间或通风总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其冻土地基承载力或桩基础承载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规定执行。
6.4 膨胀土
6.4.1 膨胀土地基换土可采用非膨胀性土、灰土或改良土,换土厚度应通过变形计算确定。膨胀土土性改良可采用掺和水泥、石灰等材料,掺和比和施工工艺应通过试验确定。 平坦场地上胀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砂、碎石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垫层宽度应大于基底宽度,两侧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应做好防、隔水处理。6.4.2 对胀缩等级为Ⅲ级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桩基础。灌注桩施工时,成孔过程中严禁向孔内注水,应采用干法成孔。成孔后应清除孔底虚土,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6.4.3 膨胀土是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的黏土,土体的含水率的变化是膨胀土产生危害的主要原因。在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周围设置散水坡,设水平和垂直的隔水层,加强上下水管的防漏措施;面层及垫层的施工质量决定着散水坡的抗渗性能,散水的宽度直接影响着防渗漏的范围大小。
6.5 盐渍土
6.5.1 盐渍土地基中隔水层可以阻断盐分和水分向上迁移,防止路基产生盐胀、湿陷,并且阻断下层盐渍土对基础的侵害。6.5.2 防腐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环境温度、工作条件及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施工配合比和操作方法。防止盐渍土的腐蚀破坏,除采取措施外,特别重要的是土建工程质量和防腐施工质量。在一定条件下,施工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对施工质量的严格把关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程是十分重要的。盐渍土地区的防腐措施主要包括增加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增加防腐添加剂及刷防腐涂层。验收程序及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2的规定。6.5.3 换土垫层法适用于地下水位埋置深度较深的浅层盐渍土地基,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的级配砂砾石和中粗砂、碎石、矿渣、粉煤灰等。 在盐渍土地区,有的盐渍土层仅存在地表下1m~5m厚,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砂石垫层处理地基,将基础下的盐渍土层全部挖除,回填不含盐的砂石材料。采用砂石材料是针对完全消除地基溶陷而言,其挖除深度随盐渍土层厚度而定,但一般不宜大于5m,否则工程造价太高,不经济。砂石垫层的厚度应保证下卧层顶面处的压应力小于该土层浸水后的承载力,还应保证垫层周围溶陷时砂石垫层的稳定性,垫层宽度不够时,四周盐渍土浸水后产生溶陷,将导致垫层侧向位移挤入侧壁盐渍土中,使基础沉降增大。
6.5.4 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的碎石土、砂土、非饱和粉土和黏性土地基以及由此组成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的有效加固深度、夯击工艺和参数应通过当地经验或现场试夯确定。强夯置换法夯坑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土的砂石类集合料,并应做好基础地下排水设计。6.5.5 砂石(碎石)桩法包括用挤密法施工的砂石桩和用振冲法施工的砂石桩,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的砂土、碎石土、粉土、黏性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采用砂石桩法应在设计和施工前选择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施工机械、施工参数和处理效果。砂石桩顶和基础之间宜铺设一层厚500mm左右的砂石垫层,并应做好地下排水设施,宜在基础和垫层间设置盐分隔离层。6.5.6 浸水预溶法适用于处理盐渍土地区厚度较大、渗透性较好的盐渍土地基。盐渍土的盐溶危害是盐渍土地基的主要病害之一。当地基发生盐溶时,地基承载力大幅度下降。浸水预溶法可以改变地基土体结构,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地基土的含盐量。浸水预溶法可与强夯法、预压法等其他地基处理方法结合使用。重要工程或大型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浸水试验,确定浸水量、浸水所需时间、浸水有效影响深度和浸水降低的溶陷量等。国内有部分建筑在采用浸水预溶法进行地基处理后,上部结构施工完成后仍然出现较大的竖向变形,主要原因就是有效浸水影响深度不够。浸水坑的外放尺寸要求与其余地基处理工艺原则类似。水头高度对有效浸水影响深度、预溶速度都有重要的影响。
7 基坑支护工程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查与验收需要分阶段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确保支护结构质量的基础,应把好每道工序关,严格按操作规程及相应标准检查,随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操作。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的相应要求实施,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与设计配合,采取补救措施后方能进行基坑开挖。基坑开挖时的检查,主要是截水体系渗漏、构件偏位等,如严重或偏位过多,也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置。7.1.3 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邻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7.1.5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可以为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设计优化等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测和预警,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护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因此基坑工程的监测也是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基坑支护工程中主要支护结构变形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报警值,对周边主要保护对象的变形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设置报警值。监测的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7的规定。
7.2 排 桩
7.2.2 保证成孔质量是确保成桩质量的关键之一,如测得的孔径、垂直度、孔壁稳定和沉渣厚度等现场实测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或重新考虑施工工艺。试成孔可选取非排桩设计位置进行,有成熟施工经验时也可选择排桩设计位置进行试成孔。在钻进成孔至设计桩底标高并完成一清后,静置一段时间(模拟成孔至成桩的施工历时时段,通常宜取12h~24h或按设计要求)考察孔壁稳定性。从开始测得初始值后,每间隔3h~4h测定一次孔径曲线(含孔深、桩身扩径缩径等数据信息)、垂直度、沉渣厚度、泥浆指标等,以核对地质资料、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等是否适宜,在正式施工前调整选择好施工参数。选取非排桩设计位置进行试成孔时,试成孔完毕后的孔位应以砂浆或其他材料密实封填。7.2.4 采用“桩墙合一”技术,考虑将原有废弃的临时围护排桩利用作为永久地下室侧壁挡土结构的一部分,可以减少地下室外墙的厚度,甚至可减少结构外墙下边桩的数量,以节约社会资源,实现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桩墙合一”构造节点见图1。 “桩墙合一”围护桩由于作为永久结构的一部分,其施工与检测的要求高于常规临时围护排桩。其中垂直度偏差提高要求主要考虑减小围护桩施工误差对后期地下室外墙施工的影响,建议采用旋挖工艺成孔进行“桩墙合一”围护桩的施工。
图1 “桩墙合一”构造节点 1-地下室外墙;2-防水保温层;3-预留施工偏差与围护变形空间; 4-挂网喷浆;5-围护桩;6-截水帷幕;7-传力板带;8-地下室楼板;9-防水层;10-保温层;11-基础楼板
7.3 板桩围护墙
7.3.1 我国常用的钢板桩可采用等截面U型、Z型、直线型、组合型和槽钢等。常用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可采用矩型、T型和工型截面钢板桩,外形尺寸及截面特性、锁口尺寸等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冷弯钢板桩》JG/T 196和现行国家标准《热轧U型钢板桩》GB/T 3的规定执行。预制混凝土板桩目前常用的截面形式主要是矩形截面槽榫结合的形式。
7.4 咬合桩围护墙
7.4.1 咬合桩施工前,应沿咬合桩两侧设置导墙,导墙结构应建于坚实的地基上,并能承受施工机械设备等附加荷载。全套管钻孔咬合桩施工期间,导墙经常承受静、动荷载的作用。为了便于桩机作业,导墙内侧净空应较桩径稍大一些,导墙的施工精度直接影响钻孔咬合桩的施工精度。
7.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7.5.3 进行浆液试块强度试验确定墙体强度时,浆液试块应根据土层特点和开挖深度选取不同深度的浆液试块,严禁在钻头上提取浆液试块。浆液试块应采用与搅拌桩类似的条件养护(地下水位以下的应采用水下养护),达到设计龄期要求(一般为28d)后进行强度试验。7.5.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其质量检查与验收除满足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 199和《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技术规程》JGJ/T 303的规定。
7.6 土钉墙
7.6.3 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的土钉应随机抽样,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0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7.7 地下连续墙
7.7.1 导墙在施工中具有多种功能,为了保证导墙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导墙断面要根据使用要求和地质条件等通过计算确定。在确定导墙形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表层土的特性、荷载情况、地下连续墙施工时对邻近建筑物可能产生的影响、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施工作业面在地面以下时对先期施工的临时支护结构的影响等。7.7.2 护壁泥浆使用前应根据材料和地质条件进行试配,并进行室内性能试验,新拌制的泥浆应经充分水化,成槽时泥浆的供应及处理系统应满足泥浆使用量的要求。槽段开挖结束后及钢筋笼入槽前,应对槽底泥浆和沉淀物进行置换。 导墙接头可采用圆弧型接头、橡胶带接头、十字钢板接头、工字型钢接头或套铣接头。7.7.4 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宜小于P6级,墙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下浇筑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提高。7.7.5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需同时满足基坑开挖和永久使用两个阶段的受力和使用要求,对墙体的质量检验尤为重要。墙体质量检测应对墙体完整性、墙体厚度、墙体深度及墙底沉渣厚度等项目进行超声波检测,对于检测数量的要求,本条规定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每个检验墙段的预埋超声波管数不应少于4个。对墙体混凝土的强度或质量存在疑问时,可采用钻芯法进行检验。
7.8 重力式水泥土墙
7.8.1 本节中重力式水泥土墙指采用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工艺形成的重力式水泥土墙,采用其他施工工艺时,可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章节进行质量检验。7.8.4 成桩施工期应严格进行每项工序的质量管理,每根桩都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应有专人记录搅拌机钻头每米下沉或提升的时间,深度记录误差不大于10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大于5s。桩位偏差不是定位偏差,一般来说,为了保证桩位偏差在50mm以内,需要保证定位偏差在20mm以内。桩位偏差在50mm以内,垂直度偏差在1%之内可保证10m~15m长度范围内相邻桩有良好的搭接。
7.9 土体加固
7.9.6 采用注浆法进行土体加固时,其施工质量检验参照注浆地基的要求进行。根据地基加固的特点,可不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土变形指标的检测。
7.10 内支撑
7.10.4 基坑工程的工况中,设计允许在未达到28d龄期的情况进入下一工况时,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增加对混凝土支撑的强度检测,并相应的增加混凝土试块留设数量。7.10.5 施加预应力的钢支撑杆件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预应力损失,为了保证预应力达到设计要求,当预应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后应及时进行补充、复加轴力。7.10.6 立柱转向不宜大于5°,避免影响水平支撑和地下水平结构的钢筋施工。
7.11 锚 杆
7.11.3 进行抗拔承载力检测的锚杆应随机抽样,检测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5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进行。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4 由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而对钢管混凝土支承柱的施工质量产生异议时,可采用声波透射法或侧向钻取芯样进行辅助质量检测,以作为钢管混凝土支承柱质量检测的参考依据。声波透射法检测需要在钢管混凝土支承柱施工时预埋钢管。7.12.5 竖向支承桩柱作为永久结构,其质量检验标准高于临时立柱。
8 地下水控制8.1 一般规定
8.1.1 排水系统的有效性是影响降排水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排水量比较大的工程中,往往因前期设置的排水系统无法满足降排水的要求导致降水中止。因此,降水运行前检查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是非常必要的。为了避免其他因素,如雨季大气降水造成排水不畅,根据工程经验,本条规定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降排水最大流量的1.2倍。8.1.2 不同性质的土层含水量、渗透性差异较大,对预降水时间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土质基坑开挖深度越深、土层含水量越高、渗透性越差,需要的预降水时间越长。另外,不同的降排水工艺需要的预降水时间也不同,例如软土地层中真空负压管井比自流管井预降水时间缩短30%~50%。 减压降水验证试验应结合土质基坑开挖工况验证减压降水的有效性,并根据试验过程中达到安全水位的时间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8.1.3 控制土质基坑工程开挖土层中的地下水位在开挖面以下0.5m~1.0m,主要是为便于开挖干作业,确保混凝土垫层浇筑和养护的条件。 深部承压含水层的水位则应控制在经抗突涌稳定性验算后确定的安全水位埋深以下,以确保当前开挖面不会发生承压水突涌的风险。但承压水位不应过度低于安全水位埋深,以免过度减压降水引起工程周边环境变形。 当基坑开挖面位于承压含水层中或与承压含水层顶板的竖向距离小于2m时,坑底已无有效的(半)隔水层。为保证基坑稳定性与施工安全,则需将承压水位控制在基坑开挖面以下1.0m。8.1.4 本条规定适用于设置截水帷幕且在坑内降排水的基坑。通过坑外水位的变化来判别帷幕的止水效果,往往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偏差。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发现坑外水位产生异常时,还应当排除水位的自然变幅、大气降水、水位观测井或水位观测孔的有效性等各方面影响因素,结合帷幕施工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8.2 降排水
8.2.2 不同的地区选用的降水井管材质是不同的,一般在降水时都会因地制宜结合地区经验确定管材。管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降水井后期运行过程中的成活率,例如塑料管、水泥管比较容易遭到破坏,而钢管相对而言其强度和刚度都能够普遍满足各种地区的降水施工要求。根据上海地区的工程经验,一般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小于273mm,壁厚不小于4mm。 不同土层选用的滤管,其单位长度孔隙率与土层的颗粒大小、不均匀系数及渗透性是相关联的;一般来说,土层颗粒越大,不均匀系数越小,渗透性越强的土层选用的滤料孔隙率应越大。根据软土地区经验,在夹薄层粉土或砂土的(粉质)黏土层及非承压的饱和粉土层、砂土层中,采用单位长度孔隙率不小于15%的滤管,在保障预降水时间及满足成井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预期的降水效果;在主要颗粒为粉砂~砾卵石的承压含水层中,采用单位长度孔隙率不小于20%的滤管,可以实现预期的降水效果。滤料的作用一方面是保持良好的透水性能,另一方面还要阻挡土层颗粒进入井内。因此,滤料既要考虑粒径与降水目的层的土层颗粒匹配,同时也要保持较好的均匀性。一般来说,滤料应选用磨圆度较好的硬质岩层砾、砂,不宜采用棱角形石渣料、风化料或黏质岩层成分的砾、砂。根据国内不同地区成井施工的经验,滤料的粒径规格一般按如下确定:
式中:d20——小于该粒径的土的质量占总土质量20%所对应的含水层土颗粒的粒径(mm)。 (3)对d20≥2mm的碎石土含水层,宜充填粒径为10mm~20mm的滤料。8.2.3 试成井的目的是核验地质资料,检验所选的成孔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参数以及施工设备是否适宜。通过试成井可以了解选用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通过掌握成孔钻进的难度、孔壁的稳定性以及试成井的出水效果调整施工工艺,提高成井水平。一般需通过2口试成井进行对比检验,根据试成井的结果,对选用的施工工艺进行确定或完善,并熟悉、掌握施工操作要点。8.2.4 控制成孔垂直度是保证成井质量的基本条件。成孔垂直度偏差过大,容易影响井(点)管居中沉设,造成滤料层厚度不均匀,影响抽水效果甚至导致降水井(点)出砂。根据工程实践经验,成孔垂直度偏差控制在1/100以内,同时确保井(点)管拼装的平直度及居中竖直沉设,可保证滤料厚度基本均匀,有效发挥过滤作用。8.2.5 成井施工完成后,通过试抽水检验实际降水效果与设计要求的偏差。以上海地区承压水减压降水为例,一般分别实施单井降水检验和群井降水检验。在检验过程中记录每口井的出水量、抽水井内稳定水位埋深、水位观测井的水位变化状况等,停抽后还应测量抽水井内恢复水位及水位观测井的恢复水位。通过这些检验,一方面掌握了成井质量状况,另一方面还了解了整体降水效果是否能够满足设计的要求。并且在检验过程中还可以结合后续施工的工况分阶段了解满足不同阶段降水要求的降水井开启的数量、降排水的流量等,便于实现“按需降水”,非常有益于科学指导工程实施。8.2.6 连续降水的工程对用电要求非常高,一旦出现断电长时间不恢复将带来降水运行的中止,从而带来工程风险。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目前各种降水工程中都强调配备两路以上不同变电站供电的独立电源,确保一路电源供电异常后能及时切换至备用电路。如现场不具备两路不同变电站供电的条件,可以采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8.2.7 在悬挂式帷幕的基坑或盾构进出洞、顶管进出洞、隧道旁通道开挖等类型的工程中进行降水时,降水极易造成工程场区外的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引起环境变形。因此,本条规定这些类型的降水工程应当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便于后续发生过度的环境变形时进行分析。
8.3 回 灌
8.3.4 回灌管井的孔壁回填有特殊的要求,必须防止回灌入含水层中的水沿着孔壁回渗至浅部土层甚至从地面冒出。因此,回灌管井除了采用黏土球封填孔壁外,还应当进行注浆或采用混凝土回填剩余的空间。注浆或混凝土回填完成后,应保持14d以上休止期让混凝土达到强度。8.3.6 一般来说,回灌期间应当同时观测及记录降水区和回灌区观测井水位抬升情况,这样便于根据观测井水位变化和周边环境变形监测的结果,动态调整降水和回灌量,保持抽灌平衡。8.3.9 回灌水源的水质要求非常高,一方面要防止回灌水源污染地下水,另一方面要避免回灌井因地下水中的金属离子氧化后形成悬浮物堵塞回灌井滤管。目前工程上较多的是采用自来水进行回灌,但这既不经济,同时也是水资源的一大浪费。目前国家级“抽灌一体”地下水控制工法,利用降排出的地下水经过沉淀、曝气氧化、物理吸附以及锰砂过滤等一系列处理措施降低水中杂质和易氧化的化学物质含量,达到处理后高于原地下水水质的标准后再回灌至含水层中。一方面既保障了回灌水源的水质,保持了回灌的持久性;另一方面减少了地下水资源的浪费,节约了经济成本。因此,本条并不强调一定要采用自来水作为回灌水源。 为了避免回灌压力过大造成回灌井孔渗水,甚至产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危害,除了加强回灌井孔的封堵效果外,一般在满足回灌要求的情况下都采用自然回灌。自然回灌注水压力一般控制在0.05MPa~0.10MPa。自然回灌不能满足回灌水量要求时,可采用加压回灌。但加压回灌的回灌压力必须通过现场试验后确定。加压回灌期间还应密切观测回灌井孔及四周土体渗水状况,出现渗水现象时,应适当降低回灌压力。 回灌井的回扬能够有效排出回灌管井滤管部位的气泡、杂质等。一般来说,每天回扬不少于1次,每次回扬时间可控制在20min~30min。
9 土石方工程9.1 一般规定
9.1.1 基坑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基坑支护结构和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方可施工。当基坑土石方开挖采用无支护结构的放坡开挖时,应做好基坑放坡周边地面的挡水措施,防止地面明水流入基坑。基坑底设置明沟及集水井等排水设施,排除坑内明水,防止坡脚及坑底受水浸泡发生位移、坍塌等险情对土石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 在土石方开挖前应针对施工现场水文、地质的实际情况,周边的环境(建筑物、地铁和地下管线等),开挖边坡与建筑物的距离,建筑物的结构,地下设施和开挖深度进行综合考虑,编制地面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土石方开挖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尽可能连续开挖,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基坑暴露时间。开挖前抢险物资必须到位。9.1.2 在土石方工程施工测量中,除开工前的复测放线外,还应配合施工对平面位置(包括控制边界线、分界线、边坡上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率(包括放坡线、变坡等)和标高(包括各个地段的标高)等经常测量,并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上述施工测量的基准——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也应定期进行复测和检查。对于复杂基坑的开挖施工,还应加强信息化施工,做好基坑变形的监测测量,确保土石方施工安全顺利进行。9.1.3 重要的基坑工程,支撑安装的及时性极为重要,根据工程实践,基坑变形与施工时间有很大关系。因此,施工过程应尽量缩短工期,特别是在支撑体系未形成情况下的基坑暴露时间应予以减少,要重视基坑变形的时空效应。“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十六字原则对确保基坑开挖的安全是必须的。
9.2 土方开挖
9.2.5 本标准表9.2.5-1~表9.2.5-4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构)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土方开挖应保证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达到设计要求,土方开挖平面边界尺寸受支护结构控制时,如排桩、板桩、咬合桩、地下连续墙、SMW工法等支护的基坑土方开挖,不受本条件限制,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与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专业标准要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岩质基坑开挖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软地质岩石和强风化岩石,可以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对于坚硬岩石宜采用爆破开挖。爆破开挖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爆破器材不能过期或变质,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及修建临时爆破器材库房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的许可,修建临时库房应通过安全评价合格的程序要求。对开挖区周边有防震要求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地区进行开挖,宜采用机械与人工开挖或控制爆破。9.3.2 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现场爆破质点振动监测。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条文说明表4的规定。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3 本条对在基坑、基槽、管沟等周边的堆载限值和安全堆载范围作了相关要求,以确保基坑、基槽、管沟边坡的稳定。针对河岸、地铁和建(构)筑物影响范围内堆土的情况作了安全方面的相关要求,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地面堆土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铁等地基附加变形,从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要求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堆土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并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并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和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9.5 土石方回填
9.5.1 基底不得有垃圾、树根等杂物,坑穴积水抽除,淤泥挖净,基底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土石方回填施工前应将回填料的性质和条件通过试验分析,然后根据施工区域土料特性确定其回填部位和方法,按不同质量要求合理调配土石方,并根据不同的土质和回填质量要求选择合理的压实设备及方法。 回填料的施工含水量与最佳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6%~+2%),取样的频率宜为m3取1次,或土质发生变化时取样。9.5.2 对重要工程土石方回填的施工参数(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和压实系数)均应做现场试验确定或由设计提供。检测回填料压实系数的方法一般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9.5.4 回填料每层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按100m2~500m2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柱基回填,每层抽样柱基总数的10%,且不少于5组;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m~50m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室外回填,每层按400m2~900m2取样1组,且每层不少于1组,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 采用灌砂或灌水法取样时,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但每层不少于1组。
10 边坡工程10.1 一般规定
10.1.3 边坡工程应由设计提出监测要求,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设计、监理和业主等共同认可后实施。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目的、测试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项目报警值、信息反馈制度和现场原始状态资料记录要求等内容。
10.2 喷锚支护
10.2.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是指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过岩土锚杆(索)工程或很少施工锚杆(索),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对锚杆(索)锚固判断能力差,因此要做基本试验来确定施工能力。
10.3 挡土墙
10.3.1 挡土墙墙背填筑所用的填料应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设计规定的材料,土方施工应满足本标准第9.4节、第9.5节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得采用膨胀土、高液限黏土、耕植土、淤泥质土、草皮、树根、生活垃圾等不良填料。10.3.2 验槽的主要内容包括挡土墙基础宽度、埋深、放坡坡率、挡土墙的地基持力层等内容。墙身砌体应分层砌筑,采用挤浆法,确保灰缝饱满。砌体应牢固,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接石、丁砌石交错布置;墙身泄水孔通畅,严禁倒坡。10.3.3 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应平整、整齐,外形美观,两端面与基础连接处应密贴。砌缝均匀,无开裂现象,勾缝密实均匀、平顺美观;沉降缝、伸缩缝整齐平直、上下贯通,缝宽不小于设计值;反滤层材料级配符合设计要求、透水性良好。泄水孔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孔坡向外,无堵塞现象。
10.4 边坡开挖
10.4.2 边坡坡率、平面尺寸、标高的控制决定着边坡轮廓面的成型和保留岩体的开挖质量,需要经常量测。10.4.4 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爆破引起振动效应的监测措施,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质点安全振速表
注:*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开挖边坡时,钻孔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开挖钻孔质量指标表
10.4.5 岩质边坡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确保边坡稳定、无松石。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的坡面应平顺,边线应顺直,严禁出现倒坡。
补充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自年1月1日起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有: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第5.1.3条
最新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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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2-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
摘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2-)已于年3月16日发布,并于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同时废止(以下分别简称“新标准”及“旧规范”)。本文从标准的总体框架,强制性条文的变化、条文内容的增减、修订等变化内容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以便于相关人员理解及应用新标准。
关键词:规范标准 对比分析
引言: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经笔者总结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
2.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
3.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
4.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
5.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的科学抽样方法;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6.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一、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解析:
本条文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收内容、标准及程序。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中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2-)的“基本规定”中均未提及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即从国标规则层面并没有强制要求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从验收逻辑来说,相关参建单位进行了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就已经能够满足相关验收内容的需要了,笔者建议实际工作中可以弱化或者取消子分部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2.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解析:
本标准3.0.3条明确提出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施工记录原则上来说是施工单位的自查文件,应由施工单位填制。当前各地区,各区县的地质条件不一,采用的地基与基础形式多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现有的渝建竣表格中的固定表式不可能满足所有工艺要求。针对于“新标准”有要求,但是渝建竣现有表格不能满足施工技术参数记录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自行编制表格。
施工单位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编制自查评定报告。
二、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
旧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为4.1.5、4.1.6、5.1.3、5.1.4、5.1.5、7.1.3、7.1.7七个条文。新标准中仅有一条强制性条文,其编号和内容如下:
5. 1. 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³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每连续浇筑12小时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解析:
新标准比旧规范在强制性条文的层面,减少了很多,这符合我国标准发展的趋势,现阶段我国的强制性标准总体上来说数量多、分散于各个规范中、颁布时间有先后、其规定内容有重合的也有冲突的。在施工检查,监督执法的过程中这种情况不利于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性、实用性。未来我国的强制性条文会精简化、稳定化,监督执行力度会越来越大。
新标准强制性条文5.1.3是在旧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考虑到目前灌注桩短桩数量较多,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数量偏多,此次修订将“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 组试件”改为“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时,每连续浇筑12h 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数量有所减少。
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1.验槽执行范围
新标准:
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
旧规范: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解析:
新标准规定,凡是地基与基础工程都必须验槽,而旧规范中仅在基坑工程的一般规定中提出对于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需验槽合格才能进行垫层施工,当基础类型为复合地基或者桩基础时无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验槽,旧规范附录A中也没有解释清楚,就导致这十几年来我们的验槽工作及其具有地方特色。
我们的资料表格名称一般为《地基验槽记录》,但是在新标准附录A标题为“地基与基础验槽”,笔者认为实际上编制组强调了验槽与基础的关系,并不是仅仅在地基施工的过程中进行,与桩基础也是有关系的,所以修编地标或者国标规范时应将此项改为《地基与基础验槽记录》。
2. 验槽的组织单位与参与单位
新标准: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旧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参与单位。
解析:
验槽的组织单位应为建设单位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参与单位有五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督管理单位可能也会被建设单位邀请过来进行验槽程序监督。也有一些地方质监站明确发文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对于验槽提前报备,以便于进行验槽的执法检查。
3. 验槽前准备的文件
新标准:
A.1. 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入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旧规范:无规定。
解析:
新标准提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委托勘查单位形成的,建设单位也会提供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参考。
轻型动力触探记录是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完成后,或者地基处理完成后做的工作记录。一般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称之为钎探记录。
常用的是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是利用一定的锤击能量(锤重10kg),将一定规格的圆锥探头打入土中,根据贯入锤击数所达到的深度判别土层的类别,确定土的工程性质,对地基土做出综合评价。
新标准中规定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1)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2)素土、灰土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2.3】
(3)砂和砂石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3.3】
(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 。【4.4.1】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4.3】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5)粉煤灰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4.5.3】
(6)强夯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3】
(7)注浆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3】
(8) 预压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3】
(9)砂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4.9.3】
(10)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3】
(11)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4.11.3】
(12)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4.12.3】
(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4.13.3】
(14)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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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标准验槽节点汇总
验槽的时机及验槽内容
地基与基础形式
验槽时间
验槽内容
天然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
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换填地基、强夯地基
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设计标高
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承载力检测资料。
增强体复合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在褥垫层施工前
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特殊土地基
开挖至设计标高
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的基础
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
桩间土进行检验。
人工挖孔桩
在桩孔清理完毕后
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
大直径挖孔桩
在桩孔清理完毕后
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注:JGJ/T225-:2.1.1大直径扩底灌注桩——由机械或者人工成孔桩底部扩大,现场灌注混凝土,桩身直径不小于800mm、桩长不小于5m的桩。
5.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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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分部分项对比表格
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划分(新标准与旧规范对比)
新标准
旧规范
备注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地基工程
素土、灰土地基
地基工程
灰土地基
新标准增加了素土地基;整合振冲地基与砂桩地基为砂石桩复合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强夯地基
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
注浆地基
预压地基
预压地基
砂石桩复合地基
振冲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砂桩地基
基础工程
无筋扩展基础
桩基础
静力压桩
新标准按照GB0-的要求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等分项工程;按照作业要求把桩基础进行了整理;把沉井与沉箱从基坑工程中移到了基础工程中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筏形与箱形基础
混凝土预制桩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钢桩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混凝土灌注桩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沉管灌注桩
钢桩
描杆静压桩
岩石描杆基础
沉井与沉箱
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
湿陷性黄土
无
新增子分部,对于特殊土地基进行要求
冻土
膨胀土
盐溃土
基坑支护工程
排桩
基坑工程
排桩墙支护工程
重视基坑安全,改名为基坑支护工程,
增加了“板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重力式水泥土墙、土体加固、内支撑、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等”;把锚杆与土钉墙拆分成“土钉墙和锚杆两个分项”
板桩围护墙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咬合桩围护墙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土钉墙
地下连续墙
地下连续墙
沉井与沉箱
重力式水泥土墙
降水与排水
土体加固
内支撑
锚杆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地下水控制
降排水
从基坑工程中独立出来
从基坑工程中独立出来
回灌
土石方工程
土方开挖
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
增加石方及运输堆载要求
岩质基坑开挖
土方回填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土石方回填
边坡工程
喷描支护
新增
与GB0-保持一致,增加边坡要求
挡土墙
边坡开挖
6.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中的科学抽样方法
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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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0的规定执行。
旧规范:无规定
解析:
GB0-中3.0.9中明确提出了“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部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技术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表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15
16~25
26~90
91~150
2
3
5
8
151~280
281~500
501~
~
13
20
32
50
在施工质量验收的过程中,因为质量验收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新标准和旧规范都没有具体规定所有验收项目的抽样数量。新标准中提出当无具体规定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结合GB0-中3.0.9的规定制定抽样方案确定抽样数量。新标准实际上给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提供了底线原则。
7.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新标准删除或者修改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如旧标准中砂石料粒径要求为“≤100mm”,但是在《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中明确提出砂石粒径要求为“≤50mm”,这种情况给实际质量验收工作造成了很多不便,所以在新标准的验收规定中就调整了验收数据,与JGJ 79-保持一致。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岩土工作者
旧规范在编制的时候,标准规范的数据格式并不严密,比如旧规范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偏差值为“≤5%”,按照字面理解为,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应控制在95%到105%之间,但是实际施工中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大于105%没有任何问题,是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所以新标准中数据改为“≥-5%”。
8.结语
新标准相对旧规范调整变化的内容很大,其验收标准范围进行了调整,验收项目也进行了增减,但是其指导原则仍旧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基本方针。材料进场复验、隐蔽工程验收、工序过程控制以及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程序等基本保持不变。新标准细化了验槽要求,调整了抽样原则,在技术要求上更加合理。
在实际工程中,我们还应突出强调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要求编制及填写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施工记录。现有的资料编制体系中还没有固定表式,参建单位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记录,自我监督,完善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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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降水及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
目 录
第一章 编制依据 2
第二章 工程概况 4
2.1工程建设概况 4
2.2 深基坑工程概况 4
2.3工程周边环境 4
2.4自然条件 4
2.5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级地下水文情况 5
2.6基坑支护设计概况 6
2.7降水井设计概况 8
第三章 施工部署 9
3.1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9
3.2管理目标 12
3.3施工作业条件 12
3.4技术准备 13
第四章 施工计划 13
4.1施工进度计划 13
4.2材料、设备人员配备计划 13
第五章 施工工艺及方法 15
5.1施工总体流程 15
5.2土方开挖施工工艺及方法 15
5.3基坑降、排水施工工艺及方法 20
5.4护坡施工工艺及方法 25
第六章 深基坑变形、位移观测与监控 27
第七章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30
7.1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30
7.2 组织机构及其工作 30
7.3安全保证相关措施 30
第八章 文明措施 34
第九章 安全应急预案 34
第一章 编制依据1.1学校项目建筑、结构设计图纸;
1.2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图纸;
1.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
1.4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
1.5项目部编制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节点进度计划;
1.6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
1.7本企业的机械设备装备情况;
1.8本企业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环境保护控制、技术成果及同类型工程管理方面的施工经验;
1.9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序号标准、规范名称编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工程测量规范(附条文说明)GB6-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0-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0-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7-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13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J04/T306-14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1SG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87号第二章 工程概况2.1工程建设概况 项 目内 容工程名称工程地址莲花路以南、老君大道以东、文星路以西、蔷薇路以北。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概况学校规划占地面积157亩。总建筑面积为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0㎡,地下建筑面积为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教学楼、综合楼、体操馆、报告厅、宿舍楼、食堂、门卫室及其他用房,配套给排水、道路、绿化、停车场、强电、弱电、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2.2 深基坑工程概况本方案主要为综合楼、初高中部地下室基坑工程的支护、降水及土方开挖进行组织设计。基坑周边土体平均标高为-1m,高中部位置整体基坑标高分别为-3.4m、-4.93m、-5.08m、-6.01m(部分集水坑底);初中教学楼坑底标高分别为-3.4m、-4.63m、-5.08m、-6.01 m(部分集水坑底);综合楼坑底标高分别为-4.78m、-4.93m、-6.38m(电梯基坑)、-6.43m (C-1~C-8交C-A~C-C) 、-6.83m(C-1~C-8交C-A~C-C)。
根据计算初高中部及综合楼所有超过6m高差的位置都为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主要有集水井位置、部分坑顶标高较高位置及千人报告厅位置,在综合楼处与千人报告厅位置有约1.5m高差。基坑分布图如后附图一。
2.3工程周边环境学校项目位于亳州市莲花路以南、老君大道以东、文星路以西、蔷薇路以北。本阶段针对初高中及综合楼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的周边情况主要为:基坑南侧蔷薇路及西侧的文星路正处于地基回填阶段。基坑离道路间距约25m,离北侧食堂间距约40m;周边较空旷,只有本工程正在建设工程。
2.4自然条件1.基本风压:Wo=0.4kN/m2,地面粗糙度类别:B类,基本雪压:So=0.35kN/㎡,场地标准冻深:0.8m。
2.场地地震基本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
2.5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级地下水文情况1.地质情况:
各层岩土的分布、物理力学性质分述如下:
①耕表土(Q4pd):黄褐色,稍湿,土质不均匀,有空隙,主要由粉土、粉质粘土组成,含有少量植物根系、有机质。层厚为0.30~0.80m,层底高程为36.34~34.88m。
①-1素填土(Q4ml):黄褐色,松散,主要为粉土、粉质粘土构成,表层部分为耕地。层厚为0.50~1.70m,层底高程为36.15~34.96m。单桥静探Ps算术平均值为5.58MPa。
①-2杂填土(Q4ml):主要有砖渣、灰渣等杂物。层厚为0.50m,层底高程为35.96~35.76m。
②新近沉积粉土(Q4al):黄褐色,稍湿-湿,土质均匀,含有云母。稍密状,干强度低、韧性低、摇振反应迅速。局部夹有粘土。层厚为0.40~1.30m,层底高程为35.50~34.63m。SPT试验N为4.0~7.0击,平均击数为5.4击;单桥静探Ps算术平均值为2.95MPa。
③新近沉积粉质粘土(Q4al):棕褐色-黄褐色,可塑状,干强度中等,韧性中等,摇振反应无。含氧化铁、少量钙质结核。夹有少量砂姜石。局部夹有粉土以及粘土。层厚为3.00~6.10m,层底高程为31.88~29.01m。SPT试验N为6.0~10.0击,平均击数为7.2击;单桥静探Ps算术平均值为2.26MPa。
④粉土粉砂(Q3al):粉土黄褐色,饱和,中密-密实,干强度低,韧性低,摇振反应中等。粉砂黄褐色,饱和,中密-密实。大于0.075mm颗粒约占65%左右,主要为石英、长石等矿物组成,分选、磨圆较好。局部夹薄层粉质粘土。该层仅局部揭穿,揭露层厚为3.50~18.60m,层底高程为26.98~11.61m。SPT试验N为16.0~75.0击,平均击数为34.8击;单桥静探Ps算术平均值为24.40MPa。
2.各层岩土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及相关基础设计参数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2.3条的有关规定,采用理论公式、原位测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及地区工程经验综合确定场地各层岩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见表 “各层岩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及压缩模量参数建议值”。
土层名称土层厚度(m)静探单桥ρs(MPa)标准贯入N(击)压缩模量Es(MPa)承载力特征值fak(kPa)②粉土0.40~1.302.955.47.0③粉质粘土3.00~6.102.267.26.0④粉土粉砂揭露厚度3.50~18...8(19.00)220⑤粉质粘土揭露厚度>4...48.03.地下水位:依《中国水文地质图》查得:本区域地下水富水程度为中等,属平原多层状含水砂层承压水。
本次勘察钻探深度范围内观测到两层地下水,具体水位观测情况见表 “地下水位观测情况一览表”。
地下水位观测情况一览表
地下水类型初见水位深度(m)初见水位标高(m)稳定水位深度 (m)稳定水位标高(m)第一层水(潜水)3.70~5..36~32.853.70~4..66~32.86第二层水(承压水)6.00~6..59~30.484.00~4..14~32.68第一层地下水类型为潜水,主要含水层为③粉质粘土层,主要补给来源为同层间侧向径流,水量较大。
第二层地下水类型为承压水,主要含水层为④粉土粉砂层,主要补给来源及排泄方式均为地下径流,受上覆隔水层影响,该层地下水在拟建场地内具有承压水头1.80~2.80m。
地下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和侧向径流补给,雨季获得补充,水量丰富。通过蒸发及地下径流向区域外泄排。水位随季节而变化,丰水期为7~9月份,枯水期为3~5月份,年变幅3.00m左右。
2.6基坑支护设计概况根据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的亳州市支护结构设计图纸进行编制;详见支护设计图纸。
1.根据基坑周边情况及开挖深度,本基坑安全等级为三级。采用边坡一级放坡支护方案。
2.地库基坑开挖按1: 0.75一级放坡,开挖深度小于5.75m。基底平台宽约1米,坡面上共设置3道坡面插筋,梅花形布置。主要图纸如下:
道数垂直间距水平间距长度入射角度配筋12m2m2m15度1φ16钢筋22m2m2m15度1φ16钢筋32m2m2m15度1φ16钢筋3. 泄水管采用直径50mmPVC,在土层中不得小于0.5m(填土层为1m),横向间距3m(在含水层中1.5m,本工程基坑周边有降水井已降至基槽第底0.5~1m,采用间距3m)。
4.面层结构为:喷射砼厚约50mm,c20砼。在砼内覆盖1.1*30*30目钢丝网一层。采用坡面插入6@的钢筋进行厚度控制。
5.支护所有翻边为硬化坡向基坑外侧排水沟,以防雨水渗漏。
6.施工用水应有序排放不得浸入基坑面层,基坑内排水沟及明排水由土建实施(如基坑内挖排水沟,则需要对排水沟进行挂网喷砼封闭处理)。
7.各单位应加强对支护及降水的成品与半成品保护,不得随意破坏。
2.7降水井设计概况降水井按基础平面几何形状,管井布置:降水井沿基坑边设置,间距且尽量减少与挖土作业机械相干扰。
基坑布设13孔降水井,井深22m,深入基底下18.4m。平面布置及降水井图如下:
第三章 施工部署3.1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本工程施工现场设项目部,并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执行,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要求各技术人员尽心尽职,抓好各个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环节。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能按期完成,经我公司精心安排,决定选派技术水平过硬的管理人员组成有力的管理体系,组建项目部,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3.1.1管理组织机构
3.1.2主要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的目标、及责任的分解,并进行定期考核。
(2)负责项目危害因素评价和各级风险控制措施评价;批准“E级风险”及控制措施。
(3)负责项目生产事故的上报工作。
(4)负责项目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并月报至公司备案。
(5)负责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6)决策项目重大安全问题,领导项目全员进行施工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2.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生产安全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负责上级安全管理文件要求的实施。
(3)负责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职责落实。
(4)组织制定和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组织召开危害因素评价和各级风险控制措施评价会议,确认风险等级和审核各级风险控制措施。
(6)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督促各项安全检查及时到位,负责事故隐患的消除。
(7)支持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主持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案。
(9)选用分包队伍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保证合法经营。
(10)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项目副经理:
(1)项目副经理是项目生产安全的直接管理者,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再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组织项目职能部室对施工生产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监督检查职能部室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对违章作业的班组必要时强制停工整顿。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6)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实施后进行验收。
(7)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做好应急处理,保护好现场,迅速上报并参加调查、处理。
5.项目技术负责人:
(1)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技术工作负责。
(2)组织项目各部室及成员实施三位一体管理体系。
(3)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按审批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批准、上报。
(4)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主持验收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公司审批。
(5)参加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6.项目安质部及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和地方主管部门下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察落实情况。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工作。
(2)审核项目危害因素辨识,参加项目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审核项目制定的各级风险控制措施,并报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领导小组评价后的“A、B、C、D级风险”及控制措施,并报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审批后的各级风险及控制措施落实的监督监察。
(3)协助项目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入场教育和安全教育及考核工作,并建立台帐和记录。
(4)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与各分包队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保持记录。
(5)审核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按规定参加验收并保持记录。
(6)负责项目生产过程安全监察,深入现场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有权给予经济处罚,遇有险情有停工权,遇有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有权越级上报。
(7)审核、参加工程项目制定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保持记录。
(8)协助项目领导小组组织该工程项目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进行整改,实施验证,并保持记录。
(9)建立特殊工种台帐,实施对特殊工种的动态管理。
(10)协助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安全活动,参加调度会,汇报安全情况,并提出要求。
(11)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月、季、年工作总结和统计上报工作,建立项目各类安全台帐、记录等。
(12)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组织上报事故材料,并保持记录。
(13)负责项目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落实,并保持记录。
6.项目施工技术部门及人员:
(1)组织项目的危害因素辨识,并传递至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审核。
(2)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报总工程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3)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合理组织生产,建立安全施工秩序。
(4)参加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5)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并传递至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6)参加项目危害因素排查、评价;组织制定各级风险控制措施,并传递至安全主管部门审核。
7.项目机械管理部室及人员:
(1)负责本部室生产活动的危害因素辨识,并传递至项目施工技术部。
(2)制定项目设备安装、拆除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和组织验收。
(3)贯彻执行机械安全操作规定,做到定机、定人管理。
(4)定期进行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5)及时维修、保养设备,防止野蛮使用和“带病作业”,做好维修保养、交接班记录工作。
(6)建立设备台帐并及时上报,保持设备完好率。
(7)参加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8)参加项目危害因素评价和控制措施的制定。
3.2管理目标3.2.1安全目标:
杜绝深基坑工程发生坍塌事故。
3.2.2质量目标:
杜绝工程质量一般及以上事故;杜绝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事件。
遏制工程质量问题,克服质量通病。
3.2.3环境保护:
工程项目驻地建设及文明施工达标。
3.3施工作业条件3.3.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土方开挖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障碍物清除完毕。
3.3.2建筑物的位置、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引测的基准水平桩及开挖的建筑物外轮廓线,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方可开挖。
3.3.3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
3.3.4在挖土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开挖前,应根据收集到的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以降至开挖面以下0.5m为基准,然后才能开挖。
3.3.5施工区域运行路线的布置,应根据作业区域工程的大小、机械性能、运距和地形起伏等情况加以确定。
3.3.6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配备人工进行。
3.3.7土方工程施工前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单位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3.3.8土方工程施工,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及管理人员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准堆在基坑边缘,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3.3.9雨季施工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3.10基坑开挖前,根据本工程基坑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3.4技术准备3.4.1组织学习图纸、地勘资料,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编制施工预算。
3.4.2提出材料计划和技术资料。
3.4.3对各工种进行培训,学习施工技术、规范、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3.4.4对新进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 施工计划4.1施工进度计划计划开挖时间年11月13日~年3月30日完成土方开挖工作。
4.2材料、设备人员配备计划4.2.1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等工作由材料员专职执行。材料采购根据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程序实施,项目部根据不同施工阶段所需材料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及检测体系。
根据工程进度编制所需材料计划,分轻重缓急保质保量供应。材料运输储存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程序实施。
4.2.2为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按照项目经理部制定的重要节点工期目标完成,拟投入必要的机械设备,见下表:
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表
序号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定员人数1挖掘机PC260(1m³)2台4人2挖掘机PC120(0.4m³)4台8人3自卸车T815S20辆20人5装载机ZL50型2台4人6降水泵0.75KW-3KW15台3人7切断机GQ323台6人8吊车QY252台4人9空压机13m³3台3人根据工程施工需要,项目所需的计量器如下表所示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备注2水平仪S31台现场3经纬仪J21台现场人员及工种配备表
工种每班定员班制配备人员备注专职安全员224现场巡视、应急救援架子工8临时防护搭设等工人0配合机械清理土方、平整土方车辆指挥224站路口指挥车辆其他0车辆冲洗、道路卫生备注:各种施工设备机具及人员根据施工情况进行具体调整。
4.2.3根据土质要求,采用挖掘机配合自卸车进行基坑土方开挖,以保证施工机械的连续作业,挖出土方全部外运至指定地内堆放。挖至设计深度以上200mm处停止挖土,最后采用人工挖土清槽。
第五章 施工工艺及方法5.1施工总体流程高中教学楼、初中教学楼:第一步土方开挖(-3.5m以上)→-3.5m以上基坑边坡喷射混凝土护面施工→第二步土方开挖(-4.88m以上)→-4.88m以上基坑边坡喷射混凝土护面施工→人工清底
综合楼:第一步土方开挖(-3.5m以上)→-3.5m以上基坑边坡喷射混凝土护面施工→第二步土方开挖(-6.63m以上)→-6.63m以上基坑边坡喷射混凝土护面施工→人工清底
5.2土方开挖施工工艺及方法5.2.1土方开挖设计要求:
1.离基坑周边1.5m范围地面做排水沟,避免地面水流入基坑内,地面必须硬化,防止地表水渗入基坑,特别是不得在基坑周边设置如,厕所、冲凉房等易漏水设施,基坑开挖过程中,基坑设置排水沟或集水井;
2.基坑开挖施工时,围护结构上部放坡顶部2m范围内不得堆载,2m范围外地面堆载不得大于设计规定的15KN/m2 荷载限值。
3.基坑开挖到距离坑底200mm时,必须采取人工挖除,避免基坑超挖。
4.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
5.2.2 工艺流程
5.2.3土方开挖部署
本工程土方开挖分三步完成,第一步至第二步为机械开挖(±0.000—-6.53m),第三步为人工开挖(设计基底标高至往上200mm区间内)。土方开挖期间严禁超挖。
土方开挖流程如下:
分层开挖剖面示意图5.2.3 施工方法及要点
5.2.3.1基坑开挖边线定位
1.基坑施工开挖边线放线测量工作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红线定位图和施工图纸进行定位。施工前由测量人员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检查核对测量基线及标高基准点,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施工,并按要求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有关部门履行签字手续。
2.挖土方前,应先根据引至施工现场的高程点及坐标点将需挖方的区域用白灰线撒出,挖土机严格按照白线位置进行挖掘。
5.2.3.2排水
基坑挖土前,按照开挖上口线沿基坑四边在基坑顶部距坑壁1.5m处做排水沟,以免由于下雨引起基坑外水的倒灌。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在离开基础边缘30cm及基坑边缘20cm范围内挖明沟和集水坑进行排水,排水沟尺寸为200*200,直至基坑施工完毕。在基坑开挖前应备好排水设备,以便及时有效的进行基坑内排水。
5.2.3.3开挖要求
1.采用沟端法分层开挖。挖机从中间分别向南、向北以倒退行驶的方法分二步进行开挖,每步挖土深度约3.5m,在距设计基底标高预留的0.2m土层由人工清底,以免扰动基底土的结构,具体详见土方开挖部署。
2.在基坑南侧、西北、留设设置不大于15%的坡道,作为挖土机械和运土汽车进出的通道,最后在西北角收口。根据实际情况,基坑内汽车行驶道路采用钢板铺垫,宽度为6米。
3.开挖过程中测量人员时刻跟班配合,应采取可靠的措施控制标高和挖土深度、宽度,施工时现场安设水准仪进行动态跟踪测量,并根据基坑面设置的标高随时拉线检查,特别是即将接近基底时,更要加强标高测量工作。严格控制土方开挖深度,防止对基底土扰动,开挖到位严禁超挖。
4.挖土时注意保护基坑灰线,以免挖偏。基坑边角部位及机械开挖不到之处,应随时配合人工进行挖掘,并用手推车将土方及时清运至机械作业半径范围之内,再由机械挖走。
5.开挖过程中,随时检查边坡坡度是否正确无误。
6.修整坡面:在对基坑开挖坡面进行修整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进行坡度控制,以确保基坑底边线位置和基坑坡面符合设计要求。
7.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将开挖的土及时清运,土方运至运动场土方堆放区堆放。
8. 土方开挖后须及时支护,不允许长时间暴露。
5.2.4土方开挖夜间、降水施工保证措施
1.汽车轮胎冲洗及夜间照明
在出入口处设置洗车池,安装洗车台冲洗汽车轮胎,清除汽车带泥上路的现象,清洗后的污水经过沉淀后排放到指定的污水井中。
本工程根据工期情况需昼夜施工,须在场地的四周安装灯架,另作若干个活动照明灯,照明灯采用瓦的磺钨灯。为保证安全,在出入口坡道及其危险地段必须设立危险警戒灯。
2.施工排降水措施
支护工程施工应尽量在干燥的环境下进行,为此,必须作好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本工程在施工前首先作好地面排水工作。在基坑四周作一砖砌明沟,防止地面雨水和施工用水流入基坑内。另外在基坑底沿坑底每隔20m设置一个集水坑,坑底排水沟汇水先引入坑底集水坑,再由坑底集水坑抽至坑顶沉淀池过滤后方可排入市政管道;
3.降雨施工保证措施
1.做好地面排水系统,及时畅通地面将积水引入市政雨水管道,减少雨水在地表的滞留时间,防止雨水流入基坑内,防止雨水冲刷坡面。
2.每一层土方开挖后,及时做好临时简易的坑底排水沟和集水沟,备置潜水泵,保证及时抽干坑内积水,以免雨水浸泡坑内土体。
3.坑内土体浸水后应暂停土方挖运,以免运土车压坏土体,带来更长时间的停工。若坑内土体未受雨水浸泡,工期紧时,采用干刷轮胎的措施也可以保证在雨天继续挖运土方。
4.水泥浆拌制应在开工前搭设好水泥浆拌制棚和钻机操作台上的顶蓬,做好所有电器线路绝缘防水后,可以保证雨期正常施工。但在暴雨、雷雨天气停工,以保证安全。
5 .备置一些沙袋压坡,可以避免或减少雨水对基坑开挖自由暴露土坡稳定性的影响,避免或减少雨水对土方开挖和锚喷施工的影响,可以抢工期。
6 备置一定数量的尼龙布,在大雨时将其盖在刚喷射的砼面上和开挖出的坡面,以免雨水冲刷。
5.2.5质量标准
1.基坑机械挖土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要求:
2.质量保证措施
(1)在图纸会审基础上,施工前应认真编制好施工方案,作为用以指导施工全过程各分项技术的文件。
(2)建立健全并全面贯彻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材料供应岗位责任制、全面质量管理等制度,不断教育和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
(3)建立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每一工序完成后,由各工地工程负责人或主工长组织班组长,检查评定质量等级,并作好记录;每日收工检查(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
(4)建立技术交底制度:现场专业机长或班长,应对操作班组反复、细致地进行交底,并作好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地质情况、工程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工程工期以及为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
(5)推行工序质量管理,建立工序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工序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设专职质检员按工艺流程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监控。每道工序完工后,须经质检员检查通过,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解决,专职质检员具有质量否决权。
(7)建立技术复核制度:由各工地现场技术员主持,质检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8)机械操作工等技术工人应经技术培训方可上岗操作,无操作证工人不能独立上岗作业。
(9)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工程监理人员、质检人员及设计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10)保证质量技术措施
1)遵守先整体后局部和高精度控制的工作程序。
2)严格审核原始依据(设计图纸、测量起始点位、数据等)的正确性,坚持测量作业与计算工作步步有校核。
3)选用科学、简捷和精度合理、相称的施测方法。合理选择、专职、正确使用仪器。
4)建立一切定位、放线工作要经自检、互检合格后,方可申请主管部门验线的工作制度,实测时要做好原始记录,测后要及时保护好桩位。
5)测量人员要紧密配合施工。
5.3基坑降、排水施工工艺及方法5.3.1设计要求
(1)降水井施工时应先做1~2孔井的抽降水实验。
(2)采用混凝土网眼管,滤料应采用洁净的砾砂D=3~5mm,不均匀系数小于2,滤水管空隙率大于15%。
(3)成孔孔径600,滤料优先使用砾砂,管井下部设置2.0m长沉淀管。
(4)成井,下井管后必顺洗井,建议用空压机。配钢管洗去井内沉泥,保证成井质量,防止出现盲井。
(5)要布置排水管网和沉淀池。将抽水泵的排水管直接接入总排水管网,总排水管用100PVC管或钢管。
(6)管井管外滤网采用双层20~30目尼龙网或铁纱网,施工时必须洗井,管材质量必须合格。
(7)降水井按基础平面几何形状,管井布置:横向约30m。基坑布设13孔降水井,井深22m,深入基底下约18.4m。
5.3.2降水管路布置
降水井采用一井一泵,一泵一管独立降水。降水井水管与排水总管相连,排水总管接入基坑边的沉淀池。水流经沉淀满足水质要求后排入基坑西面的渠道。布置图详见工程概况章节。
5.3.3降水施工顺序
根据工程总进度要求,在土方开挖至勘察报告内持水层开始施工降水井,降水井边施工边降水,待降水井全部施工完毕,水位降至开挖深度下不小于1m后进行下一步土方开挖作业,降水施工严格配合土方开挖,土方施工完后,降水井的水位始终保持基底以下0.5m到1.0m直到满足设计停止降水要求后,降水作业完毕。
5.3.4施工工艺
采用钻机回旋钻进成孔,吊装下管成井施工工艺:
5.3.5施工技术要求
1.测放井位
根据井点平面布置,使用全站仪测放井位,井位测放误差小于30cm。当布设的井点受地面障碍物影响或施工条件影响时,现场可作适当调整,变动范围应控制在1.5m.
2.护孔管埋设
必要时应采用护管保护孔口坍塌,护孔管应插入原状土层中,管外应用粘性土封堵,防止管外返浆,造成孔口坍塌,护孔管应高出地面10cm。
3.钻机安装
钻机底座应安装稳固水平。
4.钻进成孔
降水井开孔直径不小于600mm,一径到底。开孔时应轻压慢转,以保证开孔的垂直度。钻进采用水循环钻机,随机造浆,不采用泥浆护壁。钻进时按指定钻孔、指定深度内采取土样,核对含水层深度、范围及颗粒组成等地质情况。
5.下井管
直接提吊法下管。下管前应检查井管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管材须及时予以更换。下管时滤水管上下两端应设置扶正器,以保证井管居中,井管连接用4根竹片,双股8#铁丝在接口上下20cm处进行绑扎。下到设计深度后井口固定居中。
6.回填滤料
投送滤料的过程中,应从四周均匀投放,边投边测投料高度,直至滤料下入预定位置为止。
7.井口封填
降水井在井口以下回填2-3m厚粘性土。
8.洗井
采用下水泵抽取井内及滤料层的水及泥浆,反复进行直到水清泥净为止。
9.安装抽水设备
成井施工结束后,下水泵进行试抽水,以检查成井质量。
10.标识
为方便管理,避免降水设施被碰撞、碾压受损,井口及抽水管要粘贴警示标识及降水井编号。
11.排水
洗井及降水运行时排出的水,通过排水总管排入沉淀池后,从沉淀池二次泵排入西侧干渠。
12.沉淀池
在东南角设一个一级沉淀池,沉淀池尺寸5m×5m×6m,沉淀池采用砌筑240mm砖维护墙,池顶采用布置双层HPB400级直经12钢筋间距200的钢筋网,现浇200mm厚C20商品混凝土压顶。
13.封井
采用级配砂石将井内回填至-2.0标高,约平均水位上1.50cm,然后将突出上方的降水管拆除,上方采用粉质黏土进行分层回填夯实处理。停止排水时间为结构完成、周边回填完成及达到抗浮要求且经设计同意后方可停止降水工作。
5.3.6降水系统的技术要求
1.抽水泵采用0.75kw-3kw,流量5-25m3/h潜水泵,下泵前对每台潜水泵和控制系统做一个全面细致的检查,然后每台泵试运转3-5分钟,如无问题方可使用。
2.抽水管采用Ø80mm的高强度胶管。
3.在场地基坑周边设DN100排水总管,排水坡度3‰,
4.每口井独立安装一台潜水泵,水泵放至距井底1.5米左右,潜水泵扬程不小于25.0米。水泵采用口径30mm(0.75KW)、50mm(1.5KW),出水量达到6m3/h的潜水泵;输水管采用1---1.5寸胶管在井中与抽水泵口连接,输出水量到达沉淀池。
5.3.7施工质量标准
1.井深误差:小于井深的2‰;
2.孔斜:小于1%;
3.井水含砂量:抽水稳定后,小于8‰;
4.井中水位降深:抽水稳定后,井中水位处于安全水位范围。
5.3.8降水运行及管理
1.试运行
(1)运行前准确测定各井口、地面标高及地下水位;
(2)启动抽水设备,检查抽水设备、排水系统运转是否正常;
(3)抽水系统经检查符合要求后,开始抽水。
2. 降水运行及管理
(1)降水在土方开挖前5天或更早进行,随着开挖深度的加深可逐节拆除上部井管,水泵在疏干时可随井内水位即时开泵与关泵,根据开挖进度,控制井内水位在一定深度内。
(2)根据施工进程做好降水相关记录工作,并及时掌握降水效果与实际潜水位埋深,以便根据实际水位埋深安排施工进度。
(3)抽水运行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4)降水井抽水时,井内抽干后应立即停泵,以免烧坏电机。
(5)抽水过程中每天要如实做好记录,内容包括井涌水量(Q)、水位降深(S),以掌握动态,指导降水运行,不断优化降水运行方案;
(6)井口、井管设置醒目标志,做好标识工作;
(7)土方开挖时,要派专人配合挖机施工,做好井管、抽水管及电路的保护工作,确保降水持续正常运行。
5.3.9降水监测
1.在降水过程中,对各降水井,挂牌标志。
2.降水开始后,在水位未达到设计要求前,每天对水位进行测量,测量由专人负责,每天早上6:30、下午17:30进行测量,水位有异常情况,要根据需要随时观测。
3.当水位稳定时,每天观测1次。
4.水位有异常情况时,要根据需要随时观测。
5.水位观测精度±5cm,流量观测精度±0.1m3。
5.3.10降水运行相关措施及应急措施
1.降水应急措施
如出现支护渗漏、基坑支护结构发生异常等情况时,要采取坑内回填反压,坑外注浆,基坑周边卸载等多项措施及时处理险情。并邀请专家制定详细的整治措施。
2.用电应急措施
配备双电源及配备一台备用发电机:针对内部线路断路一级干线有电情况,为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造成降水运行中断,可从一级箱配备两回路电供降水井使用,同时在电路配置时采用双向闸刀,当一路电路停电时,快速开启备用线路,确保降水连续进行。针对一级干线整体停电情况采用备用发电机进行水泵供电抽水。
降水过程中进行电源切换演练,使所有工作人员知道自己在电源切换时职责和任务,并能熟练进行各项操作,保证在10分钟内能够恢复供电,使降水工作继续进行。
抽水运行期间每天24小时不断巡视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除管井涌水量Q和水头降S外,还应包括场地排水管道的畅通性,电箱、电缆线的完好性,抽水管井的水泵是否正常运转等内容。
配备备用潜水泵,数量约3台,以备水泵发生故障时使用。
3.排水保证措施
每天派专人巡视排水管路系统,检查是否有漏水、堵塞、破损等情况,如发现要及时维修,保证排水管路畅通。
基坑开挖期间由于降雨或泄露等出现明水,设500×500×500mm集水井进行明排或设200mm×200mm水沟,将水引入井内抽走。
4.井管保护
基坑开挖期间,保护降水井管及排水管道,以防被碰坏或压坏,由专人看护井口,进行井口覆盖,防止杂物掉入,以保证开挖期间降水井持续正常运转。坑内降水井的孔位根据深基坑的支护图和基础设计图正确定位,不能与设计的支护和基础相碰。
5.监测措施
对水位,水量监测记录,要求准确、真实。当周边环境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求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抽水方案并报监理、建设方批准后实施,保证基坑安全。
5.4护坡施工工艺及方法1.基坑支护施工前,预先进一步查明基坑周边的地下管线和地下障碍物的位置、埋深,确保支护的位置不会与管线和障碍物相遇,并留有适当距离。
2.基坑支护施工工艺流程
边坡开挖→边坡修正→定位放线→插钢筋锚固→挂钢丝网及固定安装→喷射混凝土→养护
3. 施工方法
(1)边坡开挖:采用反铲挖土机,预留20cm 人工修坡,开挖深度在插筋下50cm,开挖长度保证10m~30m ,以确保插筋的工作面。土方开挖严格按设计分层开挖深度不大于3m(土体坍塌时不大于1.5m,软土底层不大于1m)作业顺序施工,在完成上层作业面的支护,达到强度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2)边坡修整:采用人工清理,为确保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平整,此工序必须挂线定位。对于土层含水量较大的边坡,可在支护面层背部插入长度为500mm,直径50mm 的水平排水管包滤网,其外端伸出支护面层,间距为2m,以便将喷混凝土面层后的积水排走。
(3)定位放线:按设计图纸由测量人员用φ8、长30cm 的钢筋放出每一个钢筋的位置。
(4)钢筋插入:按照插入的坡度采用人工锤击钢筋头进入土层,达到设计的深度,如部分位置存在障碍无法打入土中,需在周边加密插入钢筋的数量。
(6)挂网固定及安装:钢筋网片用插入土中的钢筋固定,与坡面间隙2~3cm,搭接长度应≥20cm,并用专用卡箍进行固定将钢丝网固定插入土中,插入钢筋处同时用卡箍与钢丝网固定连接。
(7)喷射混凝土:喷射混凝土顺序可根据地层情况“先锚后喷”,土质条件不好时采取“先喷后锚”,喷射作业时,空压机风量不宜小于9m3/min,气压0.2~0.5MPa,喷头水压不应小于0.15MPa,喷射距离控制在0.6~1.0m,通过外加速凝剂控制混凝土初凝和终凝时间在5~10min,喷射厚度50mm。
(8)养护:根据现阶段气温,采取洒水养护。
4.质量验收要求
内容标准喷射混凝土面层平整度的允许偏差±20mm孔深允许偏差±100mm孔距允许偏差±100mm钢筋保护层厚度≥20mm钢筋插入倾角偏差±5%挂网时网片距坡面2~3cm第六章 深基坑变形、位移观测与监控1. 监测对象:基坑安全等级为三级基坑,只需进行围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进行检测;
2.监测点的布设:沿基坑周边每25-30m左右设一个水平位移观测点,合计布置14个监测点。前期应做好原始数据的监测,监测点布置在各边的中部、边角及地质条件较差的位置,对监测点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布置点采用长50公分的20钢筋打入土中30公分,周边浇筑20*20*20高混凝土方墩,观测点离边坡距离了为1m;布置图如下:
3.监测方法:位移采用经纬仪进行,水位采用测钟观测。
4.监测频率:基坑挖土期间,每开挖一层土及不超过3天监测一次,雨后需加测一次,基坑刚刚开挖至基坑底时,应每天测一次,连续三次稳定后可改成一周一次,其他时间。观测次数视变形大小与速率而定当出现危险征兆时,应进行加密和连续监测。
5.报警值:本基坑安全等级为三级,允许最大位移量为30mm,当位移变化速率≥3mm/天、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位移的进一步发展。
6. 变形观测资料包括:观测基准点和变形观测点的位置、编号、观测日期、本次观测值和累积观测值。
7. 监测负责人:
测量人员组织表
职务人数岗位责任具备的条件人员技术员2名工作组织安排,设备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工作进度;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经验**测量员2名测量放线操作其中一人具有相应测量岗位证书**8. 监测仪器:
1S3水准仪±3mm1台标高控制2电子经纬仪±2″2台轴线放样350m钢尺±1mm2把施工放样9.为保证本工程基坑施工期间的安全,除进行一般的巡查巡视工作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特点,在基坑施工期间委派2名人员周边情况进行检查与巡视。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具体工作如下:
常规性基坑支护巡查巡视工作:
(1)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支护坡面有无裂缝出现;
3)支护坡面有无较大变形;
4)支护坡面有无开裂、渗漏;
5)周边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2)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及分层厚度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有无超长、超深开挖;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围地面堆载情况,有无超堆荷载。
(3)基坑周边环境
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构)筑物的施工情况。
(4)监测设施
1)基准点、测点完好状况;
2)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3)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10. 监测结果的处理要求
1)观测资料应编制成表或绘制成曲线,对变形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价。当观测数据达到报警值及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通报监理、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
3)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应采用监测记录表格,并经监测、记录、校核人员签字。
11. 监测信息的反馈预测
1)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利用得到的监测值及时对维护结构的稳定性进行评价,结合施工工况对下一步施工的稳定性、下一步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并用于指导、调整和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2)在每进行下一步挖土之前,必须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反馈预测。
第七章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7.1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为广大职工创造一安全工作环境,实现“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火灾事故;无中毒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六无目标。
7.2 组织机构及其工作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管理小组,小组成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3人,施工作业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专职安全员、分项工程负责人及安全巡查员组成。
安全检查控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检查存在问题要落实定人定时整改。
安全培训制度:新进场员工必须经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培训和三级教育的员工不得上岗工作。
7.3安全保证相关措施1.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裙子,不得赤膊作业,不准吸烟。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安全钩,穿防滑鞋。施工时不得嘻戏、打闹。不得带病上班;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2. 五个必须: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的体格检查;
(3)高空作业必须戏好安全绳、安全带、穿防滑鞋;
(4)特殊工种必须有操作合格证;
(5)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临边防护。
七个不许:
(1)施工作业的现场不许打闹、嬉戏;
(2)不许穿拖鞋、高跟鞋上班;
(3)不许不戴工作帽披长发进入施工现场;
(4)不许非司机启动机械;
(5)不许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6)不许在非指定地点吸烟和点明火;
(7)不许无措施或交底不清作业。
3.土方开挖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土方开挖期间,做好坑外地面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渗入基坑或冲刷边坡。
5.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掏挖;人工挖土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机械挖土不得超挖和掏空挖掘。
6.人工挖土时,前后操作人员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米。配合机械挖土、清底、平地、修坡等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作业。
7.挖出的土方,必须运至业主指定的堆土点或弃土点。
8.挖土时,应随时注意检查基坑坑壁的变化,一旦发现有裂缝或部分塌方,必须采取果断措施,撤离人员,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9.基坑周边必须设安全防护栏,防护栏杆采用钢管搭设离基坑边间距1.5m,立杆间距1.8m,水平杆间距为600mm,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在基坑边、陡坡等危险地段应设红灯和警示标志。
临边防护示意图
(立杆斜撑如果)
10.土方开挖过程中,若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停止开挖,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1.上坡施工必须采用专用爬梯,禁止人员无任何稳定可踏物上坡作业,爬梯可采用钢管塔设或采用20的钢筋焊接,踏步宽度为60cm,踏步间距20cm,塔设在边坡上时应确保底部及顶部稳固,无滑动。对于护坡打入钢筋工序,必须双人协作,操作平台稳固。
12.进入基坑必须塔设专用坡道,两侧设置防护栏杆。塔设图如下:
13.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架设和管理,并符合国家安全用电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在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三相五线制)。
(2)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或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3)保护零线应与工作零线分开单独敷设,不作它用,保护零线PF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
(4)保护零线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配电线路中间和末端至少三处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5)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轨道、金属操作台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金属门等均应作保护接零;
(6) 安全用电组织措施
1)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度人的签字手续,载明交底日期。
3)建立安全检测制度。从临时用电工程开工开始,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主要内容包括:接地电阻值,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以监视临时用电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测记录。
4)建立电气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维修人员、验收人员等。
第八章 文明措施1.进入施工现场,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2.配备专用洒水车,对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经常进行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3.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设排污井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4.及时清理场地内的弃碴与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机械车辆途经居住场所时须减速慢行,不鸣喇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所有施工车辆禁止鸣笛。
6.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和防火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现场安全标示牌醒目。
7.施工现场主道进出口处设置指挥亭,安排专人专职指挥进出车辆安全通行。
8.所有土方机械(包括运输车辆)均需配置便携式灭火器,以防高温季节或其它特殊情况而引起的机械火情。
9.土方运输车辆车厢顶一律覆盖篷布,以防扬尘污染环境。
10.所有土方机械(包括运输车辆)须严格按交通安全规定粘贴反光膜,确保夜间施工安全。
11.弃土场平整成规则形状,边沟排水畅通,不污染环境。
第九章 安全应急预案预案,是为了说明亳州市学校项目在各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急救援组织、资源和运作的方法,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9.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调查程序规定》
1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文件。
9.2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当本工程施工场区内发生基坑坍塌、管涌流沙及翻车等事故的应急救援。
9.3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建筑从业人员自我防护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总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应急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小组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3. 充分准备、科学求援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及时、有效。
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美、预案演练等工作。
5. 条块结合、网格管理
继续发挥网络化管理的优势,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建立施工现场全方位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协同应对能力。
9.4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下设机构:
通讯联络组组长:**
技术支持组组长:**
抢险抢修组组长:**
医疗救治组组长:**
后勤保障组组长:**
9.5紧急事件报告程序流程图
紧急事件报告程序流程图9.6应急组织的分工职责
1.组长职责
(1)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场外应急计划,在不受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直接操作控制;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导设施的部分停工,并与领导小组成员的关键人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撤离,并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记录作业安排;
(5)在场(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2.副组长职责
(1)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务机构来之前直接参与救护活动;
(3)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员撤离到集中地带;
(4)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3.通讯联络组职责
(1)确保与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联系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
(2)保持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
4.技术支持组职责
(1)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抢修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5.抢险抢修组职责
(1)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2)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3)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险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
(4)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6.医疗救治组职责
(1)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使重度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受害者。
7.后勤保障组职责
(1)保障系统内各组人员必须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
(2)提供合格的抢险抢修或救援的物质及设备。
9.7应急响应
9.7.1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7.2应急响应
1.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的应急响应
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现场值班人员立即向应急小组成员汇报,值班人员应根据发生事故的程度和部位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应召集应急小组成员,组织相关人员和应急材料和设备,针对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采取快速反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在事故得到控制后,由项目经理负责向公司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发生原因和处理措施并组织编写事故报告,在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工会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
当重大事故发生或一般事故扩大成重大事故后,项目经理接到值班人员情况汇报,立即组织应急小组和相关人员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现场人员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由应急小组专员做好标记供事后查证。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无可取证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事故真相。另一方面项目经理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并组织人员记录情况和编写事故报告在2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工会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9.8 基坑常见危险源分析
为确保正常施工,预防突发事件以及某些预想不到的、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事前有充足的技术措施准备、抢险物资的储备,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和预防。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及复杂的地质情况,在施工中危险因素和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是基坑坍塌、基坑局部滑移、基坑隆起、坑底突涌、基坑漏水、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
1.常见危险源原因分析
(1)由于设计中未考虑的荷载不适当地加在坡顶引起侧压力增大,如坑顶堆放残余土或计算中未考虑的材料(如砂石、水泥、钢材等)
(2)各阶段挖土超挖引起土压力增大,如集水井开挖过深、靠近坑壁的承台开挖不当等。
(3)周围环境调查不足;地质勘探及地质资料不足。
(4)与地下水处理不当有关的事故
1)在地下水作用下,水携带淤泥、松砂、粉土等细颗粒从基坑背部流入基坑内,如情况严重,则造成坑壁坍塌。
2)支护结构转角处发生侵蚀现象。常发生在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在动水压力作用下,土颗粒受到冲刷,将细颗粒冲走,使土的结构破坏。
3)无粘性土中,出现管涌,坑底出现流沙现象。
4)抽降软土层上下透水层的潜水或下部的承压水引起软弱土层固结下沉。
5)基坑施工到回填的时间跨度大,坑顶地面硬地化处理及坡顶与坡底排水沟如不及时做,遇大雨,雨水渗入土中,使水压力剧增,影响支护的安全。
(5)与开挖过程管理不当有关的事故:
1)挖土速度过快。挖土应分层进行,高差不宜过大,开挖到淤泥层时,基坑内面高度应保持均匀,高差不宜超过1米。挖土速度快即卸载快,迅速改变了原来土体的平衡状态,降低了土体的抗剪强度,呈流塑状态的软土对水平位移极敏感,易造成滑坡。
2)基底暴露时间过长。开挖后,地基卸载,土体中压力减少,土的弹性效应使基坑产生一定的回弹变形(隆起);如果基坑底面暴露时间过长,加之积水,粘性土因吸水使土的体积增大,抗剪强度降低,回弹变形亦增大。
9.9土方工程坍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9.9.1预防措施
1.施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编制土方工程施工专项的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2.技术人员应编制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及人员进行学习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3.机械挖土时不得损毁支护设施,机械作业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作业。
4.坑边堆物、行走车辆应与坑边保护保持2m以上安全距离,堆物高度不超过1.5m。
5.沿基坑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搭设供人员上下的梯道,夜晚应设红灯警示。
6.沿基坑边应设截水沟。以防地面水倒流进入基坑。
7.当施工现场的监控人员发现土方或建筑物有裂纹或发生异常声音时,应立即报告给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立即下令停止作业,并组织施工人员快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9.9.2应急措施
1.当土方或建筑物发生坍塌时,造成人员被埋、被压的情况下,应急领导小组全员上岗。除应立即逐级报告给主管部门外,应保护好现场,在确认不会再次发生同类型施工的前提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受伤人员。
2.当少部分土方坍塌时,现场抢救组专业救护人员要用铁锹进行撮土挖掘,并注意不要伤及被埋人员。
3.被抢救出来的伤员,要由现场医疗室医生或急救组组织急救中心救护人员进行抢救,用担架把伤员抬到救护车上,对伤势严重的人员要立即进行输氧和输液,到医院后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伤员。
4.当核实所有人员获救后,将受伤人员的位置进行拍照或录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对在土方坍塌死亡的人员,由企业及时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亡人家属进行安抚,对伤残人员予以安置和对财产予以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9.10 出现流沙、管涌时的应急措施
9.10.1 基础出现管涌时的应急措施
1.采用集水井强排法:集水井强排法的前提是基坑底标高在不透水层以上,且待挖土体中的地下水浸润线标高低于坑底标高。如果由于地下承压水的作用基坑出现管涌,应立即采用细石或绿豆砂将管涌口覆盖以减少涌水口的砂土流失,同时在坑底挖临时集水坑用水泵进行明排水,对坑中土进行抢挖。当挖土至坑底标高后,集水井埋入坑底土中,采用潜水泵排水,并在管涌点到集水井之间做排水盲沟使管涌的流水沿盲沟流入集水井。如果管涌点过多,则应在坑底做细石或绿豆砂垫层。集水井可采用直径在600 mm~800 mm左右的铁皮桶(如柴油桶)做成,桶壁打有集水小孔,外侧为绿豆砂反滤层。当集水井排水使坑中水位低于基坑底设计标高时,立即进行混凝土垫层的浇筑。为了保证垫层混凝土下盲沟或细石垫层排水畅通,在混凝土垫层及砂垫层之间应隔有一层铁皮或30 mm~50 mm厚的预制混凝土板。垫层浇完以后,对集水井口采用钢板封没,并将水泵的出水管采用硬质管引出基坑,并保持水泵抽水连续不断,垫层混凝土具有一定的强度以后立即进行深坑中钢筋混凝土施工。必要时可以采用深坑混凝土单独先浇的方法,以确保深坑施工的安全性。
2.深井降水法:当基坑出现管涌现象时,立即停止开挖并将深坑回填到地下承压水头以上,采用钻孔下套的方法进行打深井,深井的深度一般在不透水层以下2 m~3 m即可,采用深井抽水,以降低深坑部位的地下承压水头,使其降到坑底标高以下0.5 m。
3.注浆法:在开挖基坑中局部深坑时,如深坑底出现管涌,但承压水头较低时(低于深坑顶面标高)可采用注浆法。首先应立即停止对局部深坑的开挖,并对深坑进行部分土方回填,将流沙、管涌点埋没,回填高度应高于承压水头的高度。然后采用注浆法将坑中的土方进行注浆加固,。但由于是应急措施,不宜采用需大型设备进场的深层浆喷搅拌或粉喷搅拌等方法。为加快注浆的凝固和提高早期强度,应在注浆液中掺入一定比例的水玻璃或早强剂。注浆加固土体具有一定的强度后即可进行深坑开挖,当深坑底接近于或穿过不透水层时,应当对坑底土体进行抗浮稳定验算,以确定注浆加固土层的厚度。
9.6.2基坑出现流沙时的应急措施
当出现深坑流沙时,应立即停止开挖,用土回填或注水至地下水浸润线以上。在深坑周边补下闭合的井点。当降水井点开始运行一段时间后,深坑周边的地下水浸润线会逐步下降,从而防止流沙现象的出现。
9.11基底突涌隆起应急措施
(1)详细检查坑底,并及时排除积水。
(2)坑外四周地面采取卸载措施。
(3)必要时可采取坑底加固、坑内堆载等措施。
(4)停止开挖,回填一定量土体或压重物。
(5)对轻微的地基突涌或隆起现象,可立即浇筑混凝土垫层,并将垫层加厚。对于比较严重的情况立即施工反压过滤层,同时启动降压井,实施承压水降压,直至突涌停止,并详细分析发生突涌的原因,指导下步降水运行管理。处理完成后,必要时对突涌部位进行注浆加固。
9.12翻车应急措施
1.翻车后,应大声呼救,争取救护人员。
2.如有伤员困在车内,先用千斤顶、剪钳把伤员救出来,让其平躺在地上。
3.马上进行伤员抢救、通知医院。
4.坚持先救人再救车的原则。
5.安全环保部进行案件调查,责任分析并形成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6.遵守土方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9.13应急材料准备
序号物资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1反铲挖掘机PC260(1m³)台12自卸汽车辆53装载机50型台14铁锹把305编织袋条6水泵50m台37手电筒支58砂石或粘土m9彩条布m010雨衣雨鞋套109.14应急救援联系方式及路线
1.附近医院:亳州市人民医院
地址:紫苑路719号(约3.9公里)
联系方式:电话:**
2.消防联系方式:119 ;
3.匪警:110;
4.医疗救护:120
5.应急路线
建筑规范大全
现行规范大全名录
【规范】现行建筑标准规范目录(.05分类版)
【法规】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04版)
一、国家标准规范
GB/T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2-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6-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年版)
GB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年版)
GB 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年版)
GB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目录
GB 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年版)
GB 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6- 工程测量规范
GB 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9- 农村防火规范
GB 1- 烟囱设计规范
GB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8-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6-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
GB/T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2-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3-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6- 住宅设计规范
GB 9-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T3- 总图制图标准
GB/T4- 建筑制图标准
GB/T5-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6- 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 3-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
GB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7-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 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2-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 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年版)
GB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1-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4-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 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0-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 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9-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GB/T5-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年版)
GB 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T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9-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 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T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 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 7-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 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解读
GB/T3-建筑该工程建筑面积技术规范
GB 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T 8-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1-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T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 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含解读)
GB 4-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GB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8-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
GB 6-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 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T 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 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 5-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GB 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2-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6-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4-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T9-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1-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 8-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 7-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1-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 8-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 1-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9-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T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 2-预制组合立管技术规范
GB 6-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3-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T8-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 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8-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GB/T1-建材工程术语标准
GB/T3-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GB 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 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GB 5-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7-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
GB/T2-木结构工程施工规程
GB/T3-复合地基技术规范
GB/T4-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 8-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 9-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
GB 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GB/T4-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
GB 0-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T6-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
二、行业标准规范
JGJ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6-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型基础技术规范
JGJ 7-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
JGJ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T10-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2-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JGJ/T1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15-早起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7-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
JGJ 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9-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
JGJ/T23-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27-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T29-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5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T53-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 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63-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T67-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 7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 74-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T 7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 7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JGJ 8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92-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5-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6-钢框胶组合板技术规程
JGJ/T 97-工程抗震术语标准
JGJ/T 9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9-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10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T101-建筑抗震试验规程
JGJ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T10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T105-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
JGJ 106-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7-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8-96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9-96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
JGJ 110-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 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4-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1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JGJ 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T121-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
JGJ 12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 126-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12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JGJ/T129-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 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T131-体育场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
JGJ 132-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13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5- 载体桩设计规程
JGJ/T136-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 138-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T 139-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GJ 140-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
JGJ 14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 14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 14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 14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9-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T15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JGJ 155-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57-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 16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 16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4-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6-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5-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
JGJ 16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JGJ 169-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172-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 174-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T175-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17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 178-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179-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 18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T18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
JGJ/T182-锚杆锚固质量无损检测技术规程
JGJ 183-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184-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T 18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6-逆作复合桩基技术规程
JGJ/T187-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188-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 19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T 192-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
JGJ/T193-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 194-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
JGJ 195-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JGJ 196-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T197-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
JGJ/T 198-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
JGJ/T199-新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
JGJ /T200-喷涂聚脲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01-石膏砌块砌体技术规程
JGJ 20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203-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JGJ/T 20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标准
JGJ/T205-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 206-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T207-装配箱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
JGJ/T208-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 209-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JGJ/T210-钢-柔性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
JGJ/T 211-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
JGJ/T212-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
JGJ/T213-现浇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
JGJ 214-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1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T216-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规程
JGJ 217-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 21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T 219-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隔件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 221-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 224-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技术规程
JGJ/T225-大直径扩底灌注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
JGJ/T226-低张拉控制应力拉索技术规程
JGJ 227-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
JGJ/T228-植物纤维工业灰渣混凝土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229-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 230-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231-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232-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
JGJ/T 233-水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234-择压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5-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36-建筑产品信息系统基础数据规范
JGJ 237-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
JGJ/T238-混凝土基层喷浆处理技术规程
JGJ/239-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40-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41-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 247-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
JGJ 24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
JGJ/T249-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T250-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JGJ/T251-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252-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53-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系统技术规程
JGJ 254-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255-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 256-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 257-索结构技术规程
JGJ/T258-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
JGJ/T259-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
JGJ/T26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T261-外墙内保温该概念车技术规程
JGJ/T 265-轻型木桁架技术规程
JGJ 266- 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JGJ/T 267-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规范
JGJ/T268-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技术规程
JGJ/T 269-轻型钢丝网架聚苯板混凝土构件应用技术规程
JGJ 270-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
JGJ/T271-混凝土结构工程无机材料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T272-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评价标准
JGJ/T273-钢丝网架混凝土复合板结构技术规程
JGJ/T274-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
JGJ/T275-密肋复合板结构技术规程
JGJ 276-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T277-红外热像法检测建筑外墙饰面粘结质量技术规程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JGJ/T279-建筑结构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
JGJ/T280-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
JGJ/T281-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282-高压喷射扩大头锚杆技术规程
JGJ/T283-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 289-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
JGJ/T290-组合锤法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JGJ/T291-现浇塑性混凝土防渗芯墙施工技术规程
JGJ/T29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JGJ/T293-淤泥多孔砖应用技术规程
JGJ/T294-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
JGJ/T295-建筑采光追逐镜施工技术规程
JGJ/T296-高抛免振捣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 297-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
JGJ 298-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T299-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
JGJ 300-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
JGJ/T301-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303-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技术规程
JGJ/T 30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 305-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JGJ/T 308-凌渣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CJJ 9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T 11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素材:百度文库、土木工程资源共享、土木智库、住建部官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