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扰民要怎么赔?北京将推出新规,强化施工噪声污染处罚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与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强化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
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通知》提出: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报告测定结果和现场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对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
关于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属地居家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应留有发放记录。
(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将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明确责任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妥善处理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目录》如下:
(三)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各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受理和审查
(1)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2)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申请:
加强夜间施工批准事中事后监管
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工程项目,若发现以下问题,应责令工程项目立即停止夜间施工:
强化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
(1)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的通知》(京城管执字〔〕83号)和本通知中制定的《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目录》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目录》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但在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目录》之外的施工作业的,不认定为未经批准夜间施工。
根据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工程项目周边无噪声敏感建筑物,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但经检测夜间施工噪声不超标的,施工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但在夜间从事施工作业的,不认定为未经批准夜间施工。
明确“夜间施工”的具体概念
《征求意见稿》中的“夜间施工”,具体是指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期间)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目录》中施工作业的行为;
所指“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所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目录》如下:
此次针对夜间施工问题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利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减少夜间施工扰民行为。
持有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噪声超标还要罚吗?
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问:
最近执法检查发现有些施工企业虽持有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但夜间施工噪声超标,可以处罚这类企业吗?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张泉律师答: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我们理解,施工企业持有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仅仅代表该施工企业因特殊需要可以在夜间开展施工作业,但施工企业仍需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履行“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等噪声污染防治义务。
并且,《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从上述罚则也可以看出,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和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因此,持有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转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团队
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擅自施工造成噪声扰民,西安永平建筑被罚款2万元
年8月19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西安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陕A新城环罚〔〕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擅自施工造成噪声扰民,被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西安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公司在位于万寿北路34号传化智联西北运营中心DK-2项目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实施内倒土、绑钢筋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合计2万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西安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年8月25日,地址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尚东国际城第10幢1单元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长富。
来源: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盛世东鹏建设有限公司夜间施工扰民被罚2000元
据青黄综法罚字[]第9号:当事人青岛盛世东鹏建设有限公司于年5月13日22时35分在珠江路(石油大学区域)联通工程项目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未得到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依据《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罚款元。
据了解:青岛盛世东鹏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07-15,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鹏,经营状态为在业,工商注册号为,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14号金汇泉。